课程补考、清考及重修管理办法
高校课程补考、重修管理办法

高校课程补考、重修管理办法一、补考(一)补考对象每学期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包括重修考核不合格者)、缓考者、学位课程不达标者,可以参加下学期初学校组织的补考。
学生应按时参加补考,如果没有参加当次补考的,则视为放弃补考机会。
(二)组织管理1. 全校性的公共课补考,教务处负责统一协调安排补考的时间和试卷印制分发;二级学院负责安排考场、监考教师、出卷、批阅试卷并负责通知学生。
2.学科基础课、专业课等其他课程由开课二级学院按照考核要求组织安排。
(三)补考安排补考时间原则上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
(四)成绩规定补考成绩计算方式与原来课程计算方式一致,平时成绩按原修读时的平时成绩计算。
补考成绩不计入学生学分绩点,只作为课程合格、学位课程达标的依据。
二、重修(一)重修对象修读课程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可申请重修:1.补考不及格者、学位课程经补考后仍不达标者;2.旷考或未参加补考者;3.因缺、旷课或缺交作业(实验报告)等原因而被取消考试资格者;4. 对首次修读取得的成绩(或绩点)不满意者。
(二)重修方式:1.跟班重修学生按规定申请办理选课有关手续后,跟班听课,并参加期末考试。
如重修时间与正常教学时间相冲突,无法听课时,学生可以根据本人对重修课程的掌握程度申请课程(理论部分)免听课,免听课经任课教师同意、报所在学院批准,在完成实践性环节学习任务后可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
二级学院组织任课教师对教学内容难点、重点内容进行答疑、辅导和布置作业。
未经同意批准,未参加听课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
2.组班重修凡累计补考不及格人数达15人以上的专业课程,经教务处批准可开设重修课程班,由开课二级学院组织重修班。
重修班的任课教师应按规定的授课时数安排教学内容,需要开设重修班的课程,由开课学院排定。
重修班实际授课学时不少于该课程计划学时的50%,教学任务完成后由开课学院组织考核。
(三)返校重修未毕业学生可申请返校重修与考核。
申请重修课程原则上应与学期开出的课程对应,如遇培养方案调整、专业招生变化等其他特殊情况,可由二级学院研究并提出解决方案,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执行。
大学学分制课程补考、缓考、重修管理办法

学分制课程补考、缓考、重修管理办法根据《XXX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和我院学分制实施具体情况,现就学分制课程补考、缓考、重修问题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一条当学期开设课程期末考试未合格者,学院在次学期开学第二周或第三周周末安排一次补考。
补考成绩由教务处抽调教师评定。
成绩经教研室主任审核,于考后一周内交到教务处。
学生在校期间所有未合格课程只能参加一次补考。
因故未参加次学期补考的学生,不再安排补考,只能参加重修重考。
第二条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经补考仍不合格的,必须申请重修重考。
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经补考仍不合格的,可申请重修重考,也可申请改修其他课程。
申请改修其他课程的,视为重修重考。
第三条集中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的,不设补考,直接进行重修。
第四条学生在考试前缺课1/3以上者,或作业、课内实践缺做1/2以上者,不能参加该课程期末考试与补考,必须通过重修重考取得课程成绩。
第五条考试作弊和旷考者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必须重修。
第六条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课程期末考试,在考前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并出具有效证明,经辅导员核实,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批准,方可参加该课程的缓考(与该课程补考一并进行),其成绩按期末考试成绩记载,但考试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补考,即必须重修重考。
第七条参加补考后仍不合格,若当学期参加重修课程学习,必须在开学后第六周周五以前到所在系部办理重修手续,过期不办理手续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重修学习和考试。
第八条学生重修课程,任课教师应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和学生的学习表现(含出勤、作业、实验等)确定学生参加考核资格。
第九条凡重修课程都不设补考,同一门课程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重修或改修不得超过两次,第二次重修或改修的课程经考试后,若仍不及格,不再补考。
要求重修的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重修手续,缴纳重修费。
第十条重修学生人数超过20人,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开设重修班,重修班课时一般安排原计划学时的1/3;对于难度较大的课程,可适当增加重修班学时,但不得超过原计划学时的1/2。
学院关于课程补考和重修的管理规定

学院关于课程补考和重修的管理规定为规范我校课程补考、重修管理工作,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课程补考、重修范围学生在读期间,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不及格的,应参加补考或课程的重新修读,具体范围:(一)补考考试课程期末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参加后一学期组织的补考。
(二)下列几种情况不予提供补考机会,必须重修该课程1.考查课成绩不及格者;2.实践环节教学(如: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不及格者;3.公共选修课程不及格者(可申请重修或另选其它课程);4.取消考试资格者;5.补考不及格者;6.事先未申请缓考或申请未被批准而擅自不参加考试即旷考者;7.受考试纪律处分或考试作弊者;8.补考缺考者。
(三)重修凡成绩不及格的课程或想提高绩点的课程均可参加重修。
二、补考工作的组织(一)补考时间补考考试安排在开学第一周进行,具体时间由学校确定。
(二)报名方式补考学生名单由教学管理系统直接生成,各学院根据教学管理系统生成的补考名单安排考试。
(三)考试组织补考试卷由教学管理部于考试前印刷完,各教学单位根据系统补考名单,落实考场安排,并及时通知学生到考场参加补考。
对于人数少的课程,可安排多门课程在一个考场进行考试。
(四)成绩登录补考平时(实践)成绩为上学期该门课程的平时(实践)成绩,考试成绩构成比例与上学期该门课程成绩构成比例相同,补考成绩需在开学第一周登录和审核完毕。
三、重修工作的组织(一)重修报名时间补考结束后仍不及格的学生进入重修环节,重修安排在开学第二周报名。
(二)报名方式重修报名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且重修课程必须为本学期开设的课程,本学期不开设的课程,如果不及格人数:专业课在20人及以上,公共课在40人及以上,可单独组班重修。
对于今后不开设的课程或课程开设的课程编码不同而导致学生不能网报的,各教学单位要采取手动报名的方式。
(三)重修教学组织各教学单位组织并指导本单位学生重修报名,网上选择重修课程不能与正常课程冲突。
缓考、补考、重修和极限补考的管理办法

学生缓考、补考、课程重修、极限补考的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学生缓考、补考、课程重修、极限补考的管理,根据《省联合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一、缓 考:1.考试时间:缓考与每学期举行的补考同时进行,不另外安排。
参加缓考的学生原则上不允许再次办理缓考。
2.缓考对象:期中、期末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试的学生。
3.报考流程: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试,须在考试前由学生向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病假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或其他书面申请,经系(部)同意,报教务处备案。
【经批准缓考的课程班主任需及时告知相关任课老师,任课老师在网上填报成绩时状态栏必须选择“缓考”。
】4.成绩评定:缓考成绩≥60分,按考试实际分数记载,可获该课程应得学分。
擅自缺考者以旷考论处,该课程成绩记零分。
二、学期补考:1.考试时间:安排在新学期开学前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参加补考的学生原则上不允许办理缓考。
2.补考对象:上学期的课程学期成绩不及格者和缓考的学生,可参加学期补考。
凡旷考者或考试作弊者,不准参加学期补考,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对确有悔改表现的,由系(部)批准,毕业前给予极限补考机会。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系(部)批准,取消其相应课程的考试和补考资格(直接参加课程重修):(1)该门课程缺课累计超过教学计划时数1/3以上的;(2)该门课程无故缺交平时作业1/3以上的;(3)开设实验实训的课程,没有完成规定实验实训项目的。
3.报考流程:课程学期成绩不及格者,均需参加学期补考,补考通知单各系(部)核发。
【学期补考名单、课程以鹏达网上的为准】4.考试组织:学期补考由教务处牵头,各系(部)具体组织实施。
学期补考擅自缺考者以旷考论处。
5.成绩评定:学期补考成绩≥60分,均按60分记载,并注明“补考”,可获该课程应得学分。
作弊、旷考的,记为零分,同时备注“作弊”、“旷考”。
课程补考、清考及重修管理办法

课程补考、清考及重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规范和加强单位(以下简称“学院”)考试管理,加强考场纪律,激发学生积极性,根据《教学管理制度》,《单位创收项目费用支付标准》(院发[2015]24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承担课程补考、清考以及重修的部门及学生。
具体涉及课程补考、清考以及重修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定义(一)补考:各系为考试不及格或因故未参加考试的学生而举行的考试。
学生经期末综合考核后,成绩达不到及格标准的,要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后三周内组织的补考(仅一次补考机会)。
学生经补考后,成绩仍然不合格者,要重修该课程;(二)清考:学生下厂实习以后,经重修后仍有不及格科目且不及格科目数达不到留级(每年4月统计达到七门及七门以上不及格者)、劝退(达到留级标准并有违纪情况者)标准的,由教务处组织学生对不及格科目进行清考。
成绩合格后,方能毕业;(三)重修:某一门课正考、补考均未通过,下一个学期或学年重新参加该课程授课学习,并重新进行考试称为重修。
成绩合格后,方能毕业。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教务处负责补考、清考业务的归口管理,主要负责:组织做好学生补考和清考管理工作。
第五条系负责补考、重修的统计、报名、阅卷、成绩上报工作;重修课程的安排与实施工作。
第三章重修管理第六条重修对象重修指对教学计划内规定的课程未能取得课程成绩和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安排一定的学时进行重新学习和考试。
符合以下情况的学生必须重修:(一)所学课程未取得合格成绩,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二)学生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课时数的三分之一而被取消考试资格者,不得参加补考,重修该课程;(三)擅自缺考或考试违纪者,除了给予纪律处分外,该课程成绩按“无效”记,同时取消补考机会,重修该课程。
第七条重修方式(一)跟班重修:每学期经补考后需重修的学生,继续跟着原班级学习,利用课余时间重修不及格科目。
(4月份统计的留级重修者除外);(二)留级重修:每年4月经补考后所需重修课程在七门及七门以上者,要留级重修所有不及格科目(本学年不再缴纳重修费用),所留年级为当年所在年级。
学校补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补考管理工作,确保补考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专科生的补考工作。
第三条补考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原则:补考工作应确保所有学生都有平等的补考机会。
(二)公正原则:补考工作应严格执行考试纪律,确保考试结果的客观公正。
(三)公开原则:补考工作应公开透明,接受学生监督。
(四)规范原则:补考工作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补考工作的规范有序。
第二章补考条件第四条学生具有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参加补考:(一)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时参加考试,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申请补考。
(二)因疾病、家庭原因等特殊原因,在考试过程中无法继续考试,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申请补考。
(三)因试卷评阅错误,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申请补考。
(四)因课程成绩不合格,需通过补考提高成绩的学生。
第三章补考程序第五条申请补考的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学院对学生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七条教务处对学院上报的申请进行审核,确定补考名单。
第八条教务处通知学院及学生,安排补考时间和地点。
第九条学院组织补考工作,确保补考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补考成绩第十条补考成绩按照学校规定的评分标准评定。
第十一条补考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者,视为及格。
第十二条补考成绩低于60分者,视为不及格,学生可申请重修。
第五章纪律与监督第十三条参加补考的学生应遵守考试纪律,严禁作弊。
第十四条教师应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评定成绩,不得徇私舞弊。
第十五条教务处负责对补考工作进行监督,确保补考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十六条学生对补考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教务处提出申诉。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章补考费用的收取第十九条补考费用按照学校规定标准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教务处公布。
课程补考及重修规定

课程补考及重修规定一、课程补考及管理1.学生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在下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有一次补考机会;2.补考课程的成绩按“补考及格”或“补考不及格”记载。
补考及格者可获得相应学分;3.凡补考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修。
必修课须重修原课程;选修课可重修原课程,也可在规定范围内另行选修。
4.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考试不及格或没成绩的,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病假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教务处同意后安排补考,补考成绩按正常成绩记载;有以下情况者不能参加补考:1.无正当理由,考试旷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参加正常补考。
对确有悔改表现的,由校教务处批准,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2.考试作弊者,不准参加正常补考。
对确有悔改表现的,由校教务处批准,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3.该门课程旷课累计超过教学计划时数1/3以上和无故缺交平时作业1/3以上者,直接重修。
二、课程重修及管理1.重修形式可分为插班重修和组班重修,原则上应在原开课时间的下一学年内进行。
2.未取得相应学分的学生处理对于在标准的学制年限内,因部分课程未取得相应学分而不能按期毕业的学生,可允许其延长在校学习的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年。
对于在标准学制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其中有部分课程未取得相应学分的学生,暂时结业处理。
3.重修考试的组织和成绩记载⑴插班重修、组班重修的课程考试需参加期末统一的考试,如重修课程是单独授课可另外安排考试,但必须实行教考分离;⑵重修课程考试时间与本学期所修其他课程冲突,可办理缓考;⑶重修课程考试通过后,成绩按“补考及格”或“补考不及格”记载。
补考及格者可获得相应学分。
4.重修的组织实施⑴重修由教学处负责组织,各系、部负责实施;⑵每学期第2周在各系、部办理重修课程的申请及相关手续;⑶教务处根据重修报名情况,开设相关课程的重修班,班级人数在20人以下的一般采取插班听课或网上授课的办法,重修人数达20人以上的可利用双休日组班上课。
XX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课程补考管理办法

XX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课程补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课程补考工作,加强考试、阅卷等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三周的双休日进行,学生应在学期开学第一周内申请报名,未报名的学生视为放弃补考不予安排。
第三条补考时间及地点由教务处负责安排,并书面通知各系部。
第四条补考监考教师由教务处从各系部抽调。
被抽调的监考教师必须在考前半小时到教务处领取试卷,提前10分钟到考场按照监考记录上学生名单发放试卷。
第五条监考教师要集中存放学生已带进考场的书本、笔记本、草纸、书包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和认真检查学生证件,没有清理好考场不得发放试卷。
严格掌握考试时间,按时收发卷,不得私自延长时间。
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考试时间时,必须经教务处批准。
第六条监考教师要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对考试违规的学生,一经发现立即终止其考试,注意保存证据后令其退出考场,在监考记录上做好详细记录,考试结束后将证据连同学生考卷交到教务处。
第七条考试结束后当场清点试卷份数,填好监考记录,送交教务处或到指定地点封装试卷。
第八条阅卷、评分工作参见《XX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卷面成绩作为学生的补考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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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补考、清考及重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单位(以下简称“学院”)考试管理,加强考场纪律,激发学生积极性,根据《教学管理制度》,《单位创收项目费用支付标准》(院发[2015]24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课程补考、清考以及重修的部门及学生。
具体涉及课程补考、清考以及重修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定义
(一)补考:各系为考试不及格或因故未参加考试的学生而举行的考试。
学生经期末综合考核后,成绩达不到及格标准的,要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后三周内组织的补考(仅一次补考机会)。
学生经补考后,成绩仍然不合格者,要重修该课程;
(二)清考:学生下厂实习以后,经重修后仍有不及格科目且不及格科目数达不到留级(每年4月统计达到七门及七门以上不及格者)、劝退(达到留级标准并有违纪情况者)标准的,由教务处组织学生对不及格科目进行清考。
成绩合格后,方能毕业;
(三)重修:某一门课正考、补考均未通过,下一个学期或学年重新参加该课程授课学习,并重新进行考试称为重修。
成绩合格后,方能毕业。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教务处负责补考、清考业务的归口管理,主要负责:组织做好学生补考和清考管理工作。
第五条系负责补考、重修的统计、报名、阅卷、成绩上报工作;重修课
程的安排与实施工作。
第三章重修管理
第六条重修对象
重修指对教学计划内规定的课程未能取得课程成绩和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安排一定的学时进行重新学习和考试。
符合以下情况的学生必须重修:(一)所学课程未取得合格成绩,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二)学生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课时数的三分之一而被取消考试资格者,不得参加补考,重修该课程;
(三)擅自缺考或考试违纪者,除了给予纪律处分外,该课程成绩按“无效”记,同时取消补考机会,重修该课程。
第七条重修方式
(一)跟班重修:每学期经补考后需重修的学生,继续跟着原班级学习,利用课余时间重修不及格科目。
(4月份统计的留级重修者除外);
(二)留级重修:每年4月经补考后所需重修课程在七门及七门以上者,要留级重修所有不及格科目(本学年不再缴纳重修费用),所留年级为当年所在年级。
第八条课程重修流程
(一)重修课程统计与发布
教务处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的4月份及第二学期的10月份进行全校重修课程的统计与发布,各系组织班主任第一时间书面(含电子版)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二)重修课程相关手续
各系根据教务处每学期公布的重修名单,通知学生办理相关手续。
4月份公布需要留级的学生,系通知学生及家长于6月份底前在学生处办理留级手续。
需要劝退的学生,结合学生在校表现,由系确定处理意见,经学
院学生管理部门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
(三)重修安排
原则上系须在本学期制定重修课程计划,安排教师进行重修辅导。
任课教师制定重修课程指导计划,并做好相关记录。
重修课时不低于原正修课时的30%授课,单门课程重修成绩合格率不低于90%。
对于顶岗实习期间须重修的学生,可选择远教平台在线重修。
(四)重修要求
跟班重修时,所安排的重修班级教室里应该提供一定的预留座位,学生根据自己本学期的学习内容合理安排时间进教室听课,或咨询重修课任课教师进行个别辅导,跟班听课期间必须服从班级管理及相关教学秩序的要求。
本学期无跟班重修课程时,重修学习由授课教师个别指导。
每学期每位教师重修辅导学生不得多于10人/门(含10人)。
(五)重修考试
以学期为单位,在每学期结束前一周,系组织重修学生进行本学期重修课程的考试,试卷从教务处试题库中随机抽取。
考核结束后系将成绩汇总后交教务处。
重修课程结束成绩仍未合格的学生,该课程将继续累计计入该生的不及格课程数中,并按照学院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第四章收费管理
第九条补考、清考收费及有关拨付标准
(一)补考、清考执行统一收费标准:理论课程50元/门,单技能及一体化类课程100元/门;
(二)承担理论补考、清考任务的部门,考务补贴标准为20元/人.门,按实际参加补考、清考的人次拨付。
实习补考、清考考务补贴为50元/人.
门,按实际承担的人次拨付。
第十条重修收费及有关支付标准
学生重修费用由系组织收取,重修费计入各系学历教育总收入中。
(一)收费标准:理论课程200元/门,单技能课及一体化课程300元/门;
(二)重修课酬支付标准:理论课60元/人.学期,单技能课及一体化课100元/人.学期。
重修课程单门合格率低于90%的,课酬支付按照实际考核通过的学生数支付,对于考核未达标的授课教师,系应在绩效考核中予以相应的扣除体现,对于重修统计报名工作劳务费按照20元/人予以支付。
第十一条对于插班生在插班前的课程考核,给与一次免费补考及重修的机会。
第十二条经重修后仍然有多门科目不及格且不及格科目达到学院劝退标准的,由教务处转交学生处根据学生劝退流程办理后续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考务费用支付标准:由承担部门根据《单位创收项目费用支付标准》(院发[2015]24号)文件标准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院长办公会会议审议通过,院长签发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本办法委托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权责清单
附件2:课程补考、清考及重修管理流程
权责清单
课程补考、清考及重修管理流程1.控制目标
规范学院课程补考、清考及重修管理。
2.流程图
3.流程说明
4.风险控制矩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