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名称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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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记程序

船舶登记程序

船舶登记船舶登记是赋予船舶以国籍和权利义务的行为,即对船舶享有某种权利的人,向国家授权的船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文件,经船舶登记机关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船舶予以注册,并以国家的名义签发相应证书的法律事实。

船舶登记的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我国的船舶登记制度,包括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抵押权登记、光船租赁登记、船舶权利的变更和注销登记以及临时登记等。

船舶登记的效力船舶登记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从船舶登记机关获取了相应的登记证书来证明其享有的船舶权利,可以对抗第三人。

同时,有权悬挂该国国旗在海上航行。

船舶登记工作程序受理申请船舶登记业务主管在接受申请人的申请时,应当:1对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和船舶国籍的,确认申请的船舶登记内容在主管机关对本登记机关的登记授权权限范围内以,并符合《船舶登记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否则,不予受理,并告知其理由及应选择的船舶登记机关。

2确认申请内容明确、真实,申请材料齐全。

否则,不予受理。

3接收申请材料,受理申请,并在《船舶登记审批单(以下简称《审批单》,格式附后) 中填写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内容和受理日期。

初审初审由船舶登记业务主管完成。

初审人应当:1确认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所附材料相一致,并按照《船舶登记条例》及相关文件的要求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2在《审批单》审核意见栏填写初审意见,签名并注明日期。

3将申请材料送交复审人。

复审复审由船舶登记业务主管部门领导或其指定的工作人员完成。

复审人应当;11确认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所附材料相一致,并按照《船舶登记条例》及相关文件的要求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2在《审批单》审核意见栏填写同意或不同意(及不同意的理由)意见,签名并注明日期。

3同意办理登记的,将申请材料送交审批人。

4不同意办理登记的,由初审经办人发出书面通知,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申请表不退),在《审批单》上注明申请材料已退回,并由申请人签收。

船舶名称核准申请书

船舶名称核准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申请人姓名]申请人地址:[申请人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申请人身份:[申请人身份,如船舶定造人、船舶建造人、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等]尊敬的船舶登记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我方拟定的船舶名称进行核准申请,具体内容如下:一、船舶名称及用途1. 船舶名称:[拟定的船舶名称]2. 船舶用途:[船舶的主要用途,如货物运输、客运、科研、旅游等]二、船舶概况1. 船舶类型:[船舶类型,如散货船、油轮、客船、拖轮等]2. 船舶总吨位:[船舶总吨位]3. 船舶净吨位:[船舶净吨位]4. 船舶长度:[船舶长度,单位:米]5. 船舶宽度:[船舶宽度,单位:米]6. 船舶吃水深度:[船舶吃水深度,单位:米]三、申请理由1. 本船名称[拟定的船舶名称]具有独特性、易于识别,符合船舶命名规范。

2. 船舶名称与船舶用途相匹配,便于船舶在国内外港口、航道、海域的识别和管理。

3. 船舶名称简洁、易于记忆,有利于提升船舶的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力。

四、申请人承诺1. 本申请人保证所提交的船舶名称真实、准确,不存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

2. 如船舶名称核准后,本申请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船舶的合法、合规运营。

五、所需材料1.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 船舶建造合同或船舶购置合同;3. 船舶设计图纸;4. 船舶检验报告;5. 船舶保险单;6.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特此申请,恳请船舶登记机关予以核准。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申请日期:[申请日期]附件:1.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 船舶建造合同或船舶购置合同;3. 船舶设计图纸;4. 船舶检验报告;5. 船舶保险单;6.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注:本申请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应将其中一份提交给船舶登记机关,另一份自行保留。

船舶所有权登记办理的流程是什么,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船舶所有权登记办理的流程是什么,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船舶所有权登记办理的流程是什么,需要提交哪些材料船舶所有权也属于物权的范畴,因此它和车辆房屋⼀样需要到相应的政府管理机关去办理产权登记。

那么船舶所有权登记办理的流程是什么,需要提交哪些材料?下⽂为⼤家详细解答!船舶所有权登记办理的流程是什么,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具备条件当地市海事局辖区船舶。

⼆、申请主体船舶所有权⼈。

三、提交材料(1)经核准的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2)《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3)所有权共有情况证明⽂书及其复印件(适⽤于共有情况);(4)船舶所有权取得合法证明⽂书及其复印件(船舶买卖合同和交接⽂件或购船发票和交接⽂件或船舶拍卖⽂书和交接⽂件等),建造中的船舶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及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书及其复印件;(5)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书(适⽤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6)未进⾏抵押的证明⽂书或抵押权⼈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的⽂书及其复印件;(7)船舶技术资料及其复印件;(8)4吋或5吋船舶照⽚5张(船头2张、船尾2张、侧⾯1张);(9)船舶所有⼈的⾝份证明及其复印件;(10)委托证明及被委托⼈⾝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申请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1)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书;(2)船舶所有⼈合法⾝份证明;(3)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份证明(适⽤于委托办理);(4)船舶建造合同,如建造合同中对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归属约定不明的,还应提交船舶建造合同各⽅共同签署的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属于申请⼈的证明;(5)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船舶技术资料,以及完成⾄少⼀个分段的证明(按分段⽅式建造的)或安放龙⾻证明(按整体⽅式建造的);(6)经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5张以上从不同⾓度拍摄且能反映船舶已建成部分整体状况的照⽚;(7)船舶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申请书填写完整、规范,填写的内容与所附材料⼀致。

(⼆)属本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三)材料齐全、有效。

船舶登记工作规程

船舶登记工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海船舶[2003]276号关于发布《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现发布《船舶登记工作规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我局发布的《船舶登记工作程序》(海船舶字[2000]424号)同时作废。

二○○三年七月三日船舶登记工作规程为加强船舶登记工作的管理,规范船舶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一、船名审核工作程序(一)船名审核依据:交通部海事局《船舶名称管理办法》(海船舶[2004]520号)办理。

(二)职责1、船舶登记经办人员负责船舶名称申请的受理、申请材料和登记管辖的审查。

2、船舶登记主管人员负责船名的核准(分支局登记船舶的船名上报直属局核准)。

(三)申请人资格:船舶所有人或光租外国籍船舶承租人。

(四)工作程序(参见附件一:船名审核程序流程图)1、受理船舶登记经办人员在接到船名申请时,按规定对提交的下列申请材料的种类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及申请的登记内容是否属本机关管辖进行审查:(1)船舶名称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A、属企业单位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B、属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提供法定机构核发的身份证明文书;C、属自然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不得为临时的)的复印件并同时查验正本。

(3) 如委托合法代理人代办的,还须提交合法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并同时查验正本以及委托书正本。

(4)相关证明文件A、新建船舶:建造合同。

B、购买取得船舶:船舶买卖合同;或购船发票。

C、以其他方式取得的船舶: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D、光租外国籍船舶:光船租赁合同。

E、船舶名称变更:船舶名称变更的书面理由,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如该船系共有,应提供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的共有人书面同意更名的文书;如该船设有抵押权登记的,还应提交抵押权登记证明书及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更名的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4.06.02•【文号】国务院令[第155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5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4年6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对船舶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

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

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未经登记的,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第四条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

凡在外国登记的船舶,未中止或者注销原登记国国籍的,不得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五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六条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七条中国籍船舶上的船员应当由中国公民担任;确需雇用外国籍船员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中国籍船舶上应持适任证书的船员,必须持有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证书。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

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

船名核定委托书

船名核定委托书

船名核定委托书
委托方:
名称:[委托方名称] 地址:[委托方地址] 联系人:[委托方联系人] 电话:[委托
方电话]
受托方:
名称:[受托方名称] 地址:[受托方地址] 联系人:[受托方联系人] 电话:[受托
方电话]
本委托书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

一、委托事项
委托方委托受托方根据相关法规和程序,代为办理船名核定手续。

二、受托方职责
1.受托方需按照相关法规和程序,认真核对委托方提供的船名核定资料,
确保准确无误。

2.受托方需及时协助委托方补充完善资料,以便顺利办理船名核定手续。

3.受托方需按照约定时间办理完整个船名核定手续,确保委托方的合法
权益。

三、委托方责任
1.委托方需真实提供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委托方需按照约定时间支付受托方的服务费用。

四、费用
受托方办理船名核定手续的服务费用为______元,委托方需在委托书签订之日起______天内支付全款。

五、违约责任
若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解决争议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有管辖权
的法院解决。

七、其他
本委托书一式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盖章):______________ 受托方(盖章):____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修正)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修正)【发布部门】国务院【发文字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发布时间】2014-07-29【生效时间】2014-07-29【关键词】安全,运输安全,内河,海上【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1994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修正)(1994年6月2日国务院令第155号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7月29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对船舶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

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

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未经登记的,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第四条 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

凡在外国登记的船舶,未中止或者注销原登记国国籍的,不得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五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六条 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七条 中国籍船舶上应持适任证书的船员,必须持有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证书。

海事机构的主要法定职责

海事机构的主要法定职责

海事机构的主要法定职责一、船舶登记“内安条例”第六条规定,船舶应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方可航行。

二、审核最低安全配员“内安条例”第六条规定,船舶应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部2004年第7号令)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机动船舶的船员配备和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规定,各级海事机构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小型船舶安全检查规定》(中国海事局海船舶[2002]544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籍200总吨和主机功率750千瓦以下的海船、50总吨和主机功率36.8千瓦以下的内河船舶(以下简称“小型船舶”)。

第三条本办法不适用于总长不足5米的船舶及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船和体育运动船艇,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的小型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各级海事机构依照有关职责分工的规定,负责对本辖区的小型船舶实施安全检查。

三、船员考试发证及特殊培训“内安条例”第九条规定,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四、制定航速规定“内安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船舶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速航行。

”五、船舶签证“内安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

六、制定特殊航行规定“内安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通航规定。

”《内河避碰规则》第四条规定,本规则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事机构,长江、黑龙江海事局及辖区内有内河的沿海海事机构根据辖区具体情况,制定包括分道通航等有关交通管制在内的特别规定,报交通部批准后生效。

七、特殊护航(申请时必须作为)“内安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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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汉语拼音或英文船名)
1
2
3
4
申请人填写
申请类别:
1.新登记船舶□
2.新建船舶□
3.变更名称□
4.所有权转移后使用新名称□
5.所有权转移后使用原名称□
原船舶名称:
(适用于第3、4、5种情况)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网络申请
申请人身份:
□船舶定造人 □船舶建造人 □船舶所有人 □光船承租人
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地址:
经办人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提交申请材料:
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

相应部门的批准文件

船舶名称变更的原因说明

登记机关填写
准予核定
船舶名称。
不准予核定
船舶名称。
原因:核定人:年源自月日注:1.申请核定使用的中英文名称请按优先次序排列;
2.新登记船舶是指从国外进口或光租、以前未办理登记手续或由渔业、军事、体育运动船转为运输的船舶。
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
申请书流水号:
海事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现为船舶识别号为
CN
的船舶申请核定使用以下船舶名称(由船舶登记机关核定其中的壹个)。
申请人声明:保证所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合法、材料反映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一致。否则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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