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政策讲解
政策讲解发言稿模板

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在这里为大家讲解我们即将实施的政策。
政策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关乎国家发展、社会进步和民生福祉。
为了使大家更好地了解这项政策,我将从政策背景、主要内容、实施意义和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政策背景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也面临着一些新问题、新挑战。
为适应新时代的发展要求,进一步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我国政府决定出台一系列政策,旨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取得新的突破。
二、政策主要内容1. 经济发展政策(1)优化产业结构,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2)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培育壮大新兴产业,提升产业链水平。
(3)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
2. 民生保障政策(1)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完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制度。
(2)加大对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民生领域的投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3)加强就业服务,促进就业稳定,提高人民群众收入水平。
3. 生态文明建设政策(1)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
(2)推进绿色低碳发展,加快能源结构调整,发展清洁能源。
(3)加强生态修复,提高生态系统稳定性。
4. 其他政策(1)加强法治建设,推进依法治国。
(2)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提高国防实力。
(3)加强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稳定。
三、实施意义1.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通过优化产业结构、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我国经济将实现高质量发展,为实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2. 保障和改善民生。
通过加大民生保障力度,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将得到显著提高,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
3. 加强生态文明建设。
通过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我国将实现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为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清的美好家园。
4. 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解读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新政的新趋势讲解

解读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新政的新趋势讲解解读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新政的新趋势1、简政放权后,资源综合利用取消了审批认定,由纳税人自我陈述,提供资料,并承担法律责任。
2、注重纳税信用的应用。
纳税信用C、D级的纳税人不享受即征即退优惠,该规定促使企业重视日常纳税质量,维护良好纳税信用。
3、对违法行为的联合惩戒措施。
纳税人受到税收、环保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36个月内不得享受。
该规定促使企业守法经营,同时对轻微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不停止退税。
4、避免执行过时标准、目录的尴尬。
如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最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
目前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固定资产分类上就存在此类标准过时的问题,税务机关一直执行过时的1994版《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而不执行《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5、继续强调即征即退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不得退税。
6、规范优惠名单公开,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省级税务机关每年2月底前在其网站公布本地区上一年度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纳税人: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数量,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
笔者预计,高新企业、软件企业等税收优惠,会比照前四条进行相关修订,以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应用,规范税收优惠的政务信息公开,让社会监督在监管中发挥更大作用。
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落实国务院精神,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规范和优化增值税政策,决定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和调整。
现将有关政策统一明确如下: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新版政策重点讲解

新版政策重点讲解随着时代的发展,政府为了适应社会变革和满足人民的需求,不断修订和出台新的政策。
本文将重点讲解最新一版的政策,以帮助读者了解其中的关键内容和影响。
政策背景新版政策的制定是基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旨在更好地促进经济增长、社会稳定和人民幸福。
它考虑了当前的国内外形势、市场需求和法律法规的变化。
政策目标新版政策的主要目标是:1. 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提升国家的科技实力。
2. 改善人民生活质量: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供更好的医疗、教育和住房条件,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3. 打造良好商业环境: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吸引更多国内外投资,促进经济发展。
4. 保护环境和生态:加强环保力度,推动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绿色发展。
政策重点新版政策的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创新驱动发展政府将加大对创新型企业的扶持力度,提供资金、税收和人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和创新能力的提升。
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政府将推出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减轻企业负担,降低成本,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推动可持续发展政府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推进绿色发展,鼓励企业采用清洁能源和技术,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加强社会保障体系政府将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医疗、教育和养老等服务的质量,促进社会公平和人民福祉。
影响和建议新版政策的出台将对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产生积极影响。
建议企业和个人密切关注政策的实施细则,抓住机遇,积极参与到政策的落地和实施中。
希望本文对读者理解新版政策的重点内容有所帮助,读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进一步了解政策详情并采取相应的行动。
参考资料:。
个人所得税政策讲解(2023)

➢ 不予预填的人群和项目 ➢ 预填是一种服务,纳税人可选择预填/自填
不提供预填报的人群
1.使用过非居民扣缴报表和非居民自行申报表的人群
2.异常并档人群——两个或以上验证通过的居民身份 证档案并档
3.汇缴年度内有10个或以上的扣缴单位进行过工薪扣 缴申报
预填
情况 4.有境外所得,要进行境外所得年度汇算申报的
5.更正与作废
通过【查询】-【申报查询(更正/作废申报)】-【申报 详情】查看已申报情况。可点击【更正】或【作废】。
特殊情形——①存在待确认事项
特殊情形——②设置全年一次性奖金
特殊情形——③完善收入扣除数据
特殊情形——④异议申诉
纳税人如对历史数据有异议,支持 对历史申报数据进行申诉
特殊情形——⑤专项附加扣除(确认重复事实)
25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30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35
超过960000的部分
45
速算扣除数
0 2520 16920 31920 52920 85920 181920
Part 02 专项附加扣除相关问题
专项附加扣除还没填报完怎么办?Fra bibliotek专项附加扣除最迟可在汇算清缴之前采集,建议 通过个税APP自行采集。
19
APP、WEB端
1.重复事项确认 若同一专项附加扣除事实存在多条重复的采集记 录(某子女在A单位办理了扣除,又在B单位办理 了扣除),系统自动标记为“重复填报”,则需 要您据实删除错误的采集记录,只保留一条正确 的记录。
20
APP、WEB端
2.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同时采集 若此前纳税人的填报记录中,既存在住房租金信 息,又存在住房贷款利息信息,则需要只选择保 留其中一项。
最新国家养老新政策有哪些-

Do not keep anything for a special occasion, because every day that you live is a special occasion.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国家养老新政策有哪些?简化登记审批程序,降低社会力量创办养老机构门槛,落实税费减免、金融扶持等优惠政策,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的积极性。
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对民办养老机构进行建设、运营、培训补贴。
大力推进运营体制改革,鼓励公办与民办、机构与社区合作,推进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发展,盘活闲置养老资源。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速,养老服务业在国家一系列政策的推动下正在以积极健康的态势稳定发展。
然而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仍然会有许多的不足和短板,国家在“十三五”期间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加以补充,推进养老服务业健康体系的建设。
那么国家养老新政策究竟有哪些呢?下面由为大家讲解。
一、国家养老新政策政府加强托底保障,加大对基层养老服务设施、乡镇敬老院、市县福利机构建设投入力度,优先兜底保障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失智老人基本养老服务需要,尽快建立长期照护服务体系。
并通过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设置,建立起风险分担和防范机制,提升老人和养老机构应对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政府制定完善长照补贴政策,引入第三方制定长照对象评估标准、并对政策执行效果进行监督。
二、简化登记审批程序,降低社会力量创办养老机构门槛,落实税费减免、金融扶持等优惠政策,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的积极性。
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对民办养老机构进行建设、运营、培训补贴。
大力推进运营体制改革,鼓励公办与民办、机构与社区合作,推进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发展,盘活闲置养老资源,最大限度发挥机构社会效益。
三、积极回应社会养老需求,将社区居家养老作为主要发展方向。
按就近方便、小型多样、功能配套要求,加强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建设,加大医疗护理、康复辅具、文体娱乐、衣食餐饮等设施配套力度,为社区居家养老创造必要条件。
资助育人政策讲解

资助育人政策讲解
资助育人政策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针对贫困、残疾、优秀学生等特定群体的教育资助政策。
其目的是为了保障这些群体的教育权利,促进社会公平与人才培养。
资助育人政策一般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1. 贫困家庭教育补助:政府提供经济援助给贫困家庭,帮助他们支付子女的学费、书籍费等教育费用,确保贫困学生能够平等享受优质教育资源。
2. 就学补助:政府为残疾学生提供就学补助,用于支付残疾学生的学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特殊教育需求,以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平等的教育机会。
3. 奖学金制度:政府设立奖学金或助学金,鼓励优秀学生在学业上取得优异成绩。
奖学金可以包括全额奖学金、部分奖学金、特殊技能奖学金等,旨在培养和激励优秀人才。
4. 学校补贴政策:政府向学校提供经费补贴,用于改善学校设施、购买教育设备、提升教师待遇等,以提高教育质量和水平。
5. 优质教育资源公平分配:政府努力实现优质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促进城乡、富裕地区与贫困地区,乃至全国各区域教育资源均衡发展。
资助育人政策的好处是促进了教育公平,帮助贫困、残疾等特
定群体获得平等的教育机会。
同时,资助政策也可以激励优秀学生取得更好的成绩,推动社会进步和人才培养。
它有助于解决教育资源不均衡的问题,缩小贫富差距,提高社会稳定性和发展的可持续性。
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最新政策讲解

• 我省对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的三项社会保 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我省对 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 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五、针对大型企业的社保费优惠政策是如何规 定的?
• 我省的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 在2020年2月-6月可以享受对应属期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
六、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是否可以继续申请 缓缴社保费?
• 可以。按照《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 等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20〕24号)规定,受疫情影响生 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 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一、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限政策 是如何规定的?
• 按照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文件规定,2020年2-12月,我省 免征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对应属期的基本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020年2-6月, 我省减半征收对应属期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 减免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 (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 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的实施期限是 否已延长?
•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 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最新7农村社会保障政策讲解

农村自然灾害生活救助:为受灾农民提供紧 急生活救助
补助标准 救灾应急拨款 申领程序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农村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标准
救灾补助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机制,随着国家 经济实力的不断提升和救灾工作实际需求的逐 步提高。
近年来,国务院多次调整救灾项目,补助标准 也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不断调整。
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 要求,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农村优抚工作
贯彻《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包括“三红”、 在乡老复员军人、建国前老党员等在内的优抚对 象等人员保障水平。
2008年中央财政共安排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 活补助资金141.2亿元。
中央财政还将继续增加优抚补助资金投入,适时 调整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贴补助标准。
谢谢
农民工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城乡社会保障 统筹发展的助推器
向符合条件的进城农民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 务、一次性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 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
被征地农民划分城市规划区内外,纳入城乡 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参加有关社会保障 所需的个人缴费,可以从其所得的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
农村医疗救助——救助方式
一是资助农村困难群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制度 。
二是以大病为主的直接救助。
农村医疗救助——救助标准
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对患病人数、患病 比例、医疗需求等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 资金总量确定。
农村医疗救助——资金来源
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以及彩票公益金、社会 捐助等。
农村医疗救助——申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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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 作他用。
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 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 定执行;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 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二、支持物资供应
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
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
取得单位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 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的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
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 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 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 (2020年第28号)
纳税人大课堂 最新政策讲解
2020.07.24
专业
professi on
创 新
innovat ion
协作
coopera tion
一、 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 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2020第20号 的解读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品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
一、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一、支持防护救治
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
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 金,比照执行。
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 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 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 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 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 年第28号)
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 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
赠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
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 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 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 次。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 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鼓励公益捐赠
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 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对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行捐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 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 (2020年第28号)
一、支持防护救治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 所得税 【享受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