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信诺附加康健无忧重大疾病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招商信诺附加成长之诺少儿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招商信诺附加成长之诺少儿重大疾病保险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帮助您理解条款,保险合同的内容以条款为准。
✓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1. 如果您方自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天内要求解除本合同,我方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天后,您仍然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会存在退保损失。
11.2.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3. ✓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1. 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90天之内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时起90天之内,如果被保险人首次经专科医生诊断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我方将向投保人无息返还本合同所有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由意外事故导致的重大疾病,则不受上述90天的限制。
3.2. 责任免除第一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我方将不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免除第二项中任一情形导致投保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我方将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4.3.请您留意合同中关于保险期间及合同效力终止的条款。
9、12.4.请您留意本合同所保障的重大疾病的种类和定义。
20.5. 请您留意保险条款中一些重要术语(“意外伤害”、“酒后驾驶”“永久完全残疾”等的定义和范围) 的详细解释。
21. ✓条款目录第一章关于本保险合同的说明1. 保险合同构成第二章本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保事项2. 投保年龄3. 保险责任4. 责任免除第三章基本保险金额及保险费5. 基本保险金额6. 保险费率的调整7.保险费的交纳8. 未交纳保险费的处理第四章保险期间、合同效力恢复、解除合同、合同效力终止9. 保险期间10. 本合同效力恢复11.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12. 合同效力终止第五章索赔13. 诉讼时效14. 保险金申请15. 保险金给付16. 其它核定结果17. 欠交保险费的处理第六章其他规定18. 受益人19. 保险单借款20. 重大疾病的种类与定义21. 释义招商信诺附加成长之诺少儿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一章关于本保险合同的说明1. 保险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依主保险合同《招商信诺成长之诺少儿教育金年金保险》(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我方(见21.1)同意后,附加在主合同上。
招商信诺附加悦享康健重大疾病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招商信诺附加悦享康健重大疾病保险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帮助您理解条款,保险合同的内容以条款为准。
✓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主合同的共同条款同样适用于本附加合同;如果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合同的共同条款有不一致的,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1.✧责任免除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患有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的,我方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5.✧请留意本附加合同中关于合同效力和保险期间的条款。
2. 6.✧请留意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重大疾病、特定疾病的种类与定义。
13. 14.✧请留意保险条款中特定用语的脚注及其释义。
✓条款目录第一章合同的构成与效力1. 合同的构成2. 合同的效力第二章保障范围及责任免除3. 投保范围4. 保险责任5. 责任免除第三章保险期间、基本保险金额及保险费6. 保险期间7. 基本保险金额8.保险费的支付第四章保险金申领及其他9. 诉讼时效10. 受益人11. 保险金申领资料12. 保险单借款13. 重大疾病的种类及定义14. 特定疾病的种类及定义招商信诺附加悦享康健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一章合同的构成与效力1. 合同的构成《招商信诺附加悦享康健重大疾病保险》(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您方的申请,经我方同意后,附加在主合同上。
主合同的共同条款同样适用于本附加合同;如果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合同的共同条款有不一致的,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2. 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效力终止(或中止)的,本附加合同效力同时终止(或中止)。
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合同效力不能单独恢复。
主合同无效的,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您方不可以单独解除本附加合同。
第二章保障范围及责任免除3. 投保范围本附加合同投保范围同主合同投保范围。
4.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等待期本附加合同的等待期为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内(含第180天);如果本附加合同曾一次或多次复效,则自每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含第180天)也均为等待期。
招商信诺附加家庭重症监护定额给付医疗保险条款

招商信诺附加家庭重症监护定额给付医疗保险条款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我方同意后,附加在主合同上。
主合同的各项条款内容同样适用于本合同,如果主合同与本合同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第二条 投保年龄年龄为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符合我方规定的投保条件的人可作为主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如属续保,则主被保险人的年龄最高可至六十四周岁。
经我方同意,主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十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可作为次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次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生满六十天至六十周岁。
如属续保,则次被保险人的年龄最高可至六十四周岁,但有本条款第十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以下如无特殊说明,被保险人指主被保险人和次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本合同所提供的保障在世界各地全天二十四小时适用。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受到身体伤害并且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或被保险人因本合同规定的保障疾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我方将按照被保险人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住院天数支付保险单中所载明的本保险项目下的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每日保险金。
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每日保险金的给付还须符合以下规定:一、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每日保险金给付天数每次住院最多可达三百六十五天。
如果被保险人本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与前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原因相同,并且前次离开重症监护病房与本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间隔不超过九十天,则本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将与前次视为同一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
如果前次离开重症监护病房与本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间隔超过九十天,那么我方在决定保险金给付时,将作为两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
二、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日期起六十天之后首次发生的疾病和症状才属于保障疾病。
三、被保险人入住医院之日必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
四、如果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伤害或保障疾病而入住重症监护病房,在住院期间又需要治疗意外伤害之外的身体损伤或非保障疾病,我方将仅赔偿因意外伤害或保障疾病而导致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住院治疗。
招商信诺安享康健条款的解读

招商信诺安享康健条款的解读招商信诺安享康健是一款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很多投保者是冲着它拥有的105种疾病保障来购买,但并不了解这款产品的相关条款,从而出现很多的理赔纠纷以及理赔失败的案例。
招商信诺安享康健条款解读
一、保险责任。
是指被保者经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首次确诊患有合同中所规定的疾病,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疾病保险金。
其中重大疾病有65种,特定疾病有35种,少儿特定疾病有5种,赔偿金分别按照基本保额100%、20%和50%进行给付。
二、责任免除。
是指根据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对某些风险造成的损失补偿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而根据安享康健条款规定,被保者若因责任免除条款内的情况导致患有重大疾病、特定疾病以及少儿特定疾病的话,保险公司是不给予理赔的。
例如:遗传性疾病、外界感染、核爆炸或核污染等。
三、观察期。
是保险公司所设置的一个期限,在此期限内,被保者因疾病所支出的医疗费用或收入损失,保险公式是不负责任的。
只有观察期结束后,保险责任才正式生效。
而招商信诺安享康健的观察期为180天。
四、满期返还。
顾名思义就是保险有效期结束后,保险公司将返还保费。
招商信诺安享康健条款规定,返还的前提是被保者在保险的有效期间内未发生重大疾病理赔,或只申请过特定疾病理赔。
其最高可返还128%的保费。
最后,小编建议大家,在购买招商信诺安享康健重疾险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的相关条款,有不同的地方可以咨询保险业务员或者客服,避免后续发生理赔纠纷。
招商信诺安享康健重大疾病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招商信诺[2018]疾病保险001号招商信诺安享康健重大疾病保险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帮助您理解条款,保险合同的内容以条款为准。
✓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本合同自您方签收之日起15天内为犹豫期,如果您方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我方将向您方无息退还已支付的保险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方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5天后,您方仍然有解除本合同的权利,但会存在一定的退保损失。
6. ✓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责任免除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重大疾病、特定高发恶性肿瘤、特定轻症疾病或身故的,我方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2.✧您方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8.✧请留意关于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期间的条款。
2. 24.✧请留意主合同所保障的重大疾病和特定轻症疾病的种类及定义。
29. 30.✧请留意保险条款中特定用语的脚注及其释义。
✓条款目录第一部分本保险合同的共同条款第一章合同的构成与效力1. 合同的构成2.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3. 合同效力恢复4. 联系方式变更5. 合同内容变更6. 您方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第二章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7. 年龄的计算与错误处理8. 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9. 我方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第三章保险费10. 保险费的支付11. 宽限期第四章事故通知与责任核定12. 保险事故通知13.申领保险金的注意事项14. 保险金核定15.其他核定结果16.宣告死亡处理17. 调查权第五章其他规定18. 未还款项及其处理19. 管辖权及争议处理第二部分主合同的特别条款第六章保障范围及责任免除20. 投保范围21. 保险责任22. 责任免除第七章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间23. 基本保险金额24. 保险期间第八章现金价值权益25. 保险单借款第九章保险金申领及其他26.诉讼时效27. 受益人28. 保险金申领资料29. 重大疾病的种类和定义30. 特定轻症疾病的种类及定义招商信诺安享康健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一部分本保险合同的共同条款第一章合同的构成与效力1. 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包括以下部分: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协议。
招商信诺健康无忧第二代重大疾病保险计划特色

招商信诺健康无忧第二代重大疾病保险计划特色随着人的年龄增大,身体抵抗力是成反比的,抵制疾病风险的能力就相对很弱。
招商信诺健康无忧第二代重大疾病保险可为人们规避疾病风险,该保险囊括30种重疾、一次性理赔、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无理赔110%保费返还等特点,这款产品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热捧。
招商信诺健康无忧第二代重大疾病保险计划特色据国家卫生部2008年6月公布的数据:人的一生中罹患重大疾病的可能性高达72%;水、空气、食物污染,环境恶化,社会压力大,亚健康渐成上班族常态,由此导致重大疾病的发病率越来越高,发病年龄越来越年轻。
目前31-50岁已成为高发人群,而动辄数十万的重疾治疗费用,足以让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瞬间陷入困境。
招商信诺健康无忧第二代重大疾病保险专门针对社会中坚力量的中青年人士设计,全面囊括30种重大疾病,不需体检,无社保范围限制。
一次性支付全额保险金,额外再支付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
安心享受最好的治疗方式。
保障期满如果未发生理赔,所交保费110%返还,既提供保障又能积累财富!尽早投保还可赠送一年期第二医疗意见服务,享受全球顶级医疗机构的专业诊断和诊疗建议。
降低误诊和错误治疗的概率,获得关于最先进最有效的治疗方式的建议。
投保招商信诺健康无忧第二代重大疾病保险六大理由一、全面重疾保障。
全面涵盖30种重大疾病,一旦确诊一次性支付保险金;外加长达3年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二、附加身故保障。
保障期内身故,支付身故保险金;三、保费返还。
保障期内未发生理赔,返还110%保险费,即可提供保障又能积累财富;四、缴费期短,保障期长。
交10年可保20年,轻松无负担;五、投保简便。
不必体检,电话投保;六、附赠第二医疗意见服务。
全球顶级医疗机构提供最专业的诊疗意见,实现最好的治疗最快的康复!。
招商信诺附加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条款(完整版)

招商信诺附加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帮助您理解条款,保险合同的内容以条款为准。
✓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1. 本合同自投保人签收之日起10天内称为犹豫期。
在犹豫期内,如果您对本合同感到不满意,您可以要求退还全部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犹豫期后,您仍然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会存在退保损失。
11.2.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3.✓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1. 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60天之内,如果被保险人首次经专科医生诊断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我方将向投保人无息返还本合同所有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由意外伤害导致的重大疾病,不受上述60天的限制。
3.2.责任免除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我方不支付保险金。
4.3.请您留意合同中关于保险期间及合同效力终止的条款。
9. 12.4. 请您留意续保的条件,如果您方不愿意续保,请在保单周年日前通知我方。
10.5. 请您留意本合同所保障的重大疾病的种类、定义及适用年龄范围。
19.6.请您留意保险条款中一些重要术语(“意外伤害”、“住院”、“专科医生”等的定义和范围)的详细解释。
20.✓条款目录第一章关于本保险合同的说明1. 保险合同构成第二章本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保事项2. 投保年龄3. 保险责任4. 责任免除第三章保险金额及保险费5. 保险金额6. 保险费的交纳7. 保险费率的调整8. 未交纳保险费的处理第四章保险期间及续保9. 保险期间10. 续保条件第五章合同解除及合同效力的终止11.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12. 合同效力终止第六章保险金申请13. 诉讼时效14. 保险金申请资料15. 保险金给付16. 其它核定结果17. 欠交保险费的处理第七章其他规定18. 受益人19.重大疾病的种类与定义20. 释义招商信诺附加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条款第一章关于本保险合同的说明1. 保险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我方(见20.1)同意后,附加在主合同上。
附加同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

附加同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10日内(犹豫期)您可以要求退还扣除工本费外的全部保险费…1.4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2.1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7.1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4;2.2;3.2;6.1;8.18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8)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1.4 犹豫期2.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责任2.2 责任免除2.3 保险金额2.4 保险期间3.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3.4 保险金的给付3.5 诉讼时效4.保险费的交纳4.1 保险费的交纳4.2 宽限期5.现金价值权益5.1 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6.合同中止和复效6.1 合同中止6.2 合同复效7.合同解除和变更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7.2 合同变更7.3 联系方式变更8.释义附加同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华夏保发[2009]336号文,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和“本公司”指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附加同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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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信诺附加康健无忧重大疾病保险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帮助您理解条款,保险合同的内容以条款为准。
✓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1. 本合同自投保人签收之日起10天内称为犹豫期。
在犹豫期内,如果您对本合同感到不满意,您可以要求退还全部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犹豫期后,您仍然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会存在退保损失。
11.2.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3.✓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1. 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内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内,如果被保险人首次经专科医生诊断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我方将向投保人无息返还本合同所有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由意外事故导致的重大疾病,则不受上述180天的限制。
3.2. 责任免除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我方将不支付任何保险金。
4.3.请您留意合同中关于保险期间及合同效力终止的条款。
9、12.4.请您留意本合同所保障的重大疾病的种类和定义。
20.5. 请您留意保险条款中一些重要术语(“意外伤害”、“酒后驾驶”等的定义和范围) 的详细解释。
21.✓条款目录第一章关于本保险合同的说明1. 保险合同构成第二章本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保事项2. 投保年龄3. 保险责任4. 责任免除第三章保险金额及保险费5. 基本保险金额及保险金额6. 保险费率的调整7.保险费的交纳8. 未交纳保险费的处理第四章保险期间、合同效力恢复、解除合同、合同效力终止9. 保险期间10. 本合同效力恢复11.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12. 合同效力终止第五章索赔13. 诉讼时效14. 保险金申请15. 保险金给付16. 其它核定结果17. 欠交保险费及未还款项的处理第六章其他规定18. 受益人19. 保险单借款20. 重大疾病的种类与定义21. 释义招商信诺附加康健无忧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一章关于本保险合同的说明1. 保险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依主保险合同《招商信诺康健无忧两全保险》(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我方(见21.1)同意后,附加在主合同上。
主合同的各项条款内容同样适用于本合同,如果主合同与本合同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本合同构成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您方(见21.2)须一并阅读并核对构成本合同的任何资料,以确保我方所提供的保障是您方所需要的。
本合同为非分红保险。
第二章本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保事项2. 投保年龄出生满18周岁至55周岁(见21.3), 符合我公司规定的投保条件的人士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3. 保险责任本合同所提供的保障在世界各地全天24小时适用。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在本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内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内,如果被保险人首次经专科医生(见21.4)诊断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我方将向投保人无息返还本合同所有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且本合同所依附的《招商信诺康健无忧两全保险》同时终止。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后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后,如果被保险人首次经专科医生诊断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我方将按被保险人被确诊罹患重大疾病当日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见21.5),本合同终止,且本合同所依附的《招商信诺康健无忧两全保险》同时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见21.6)导致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不受以上180天的限制,我方将按被保险人被确诊罹患重大疾病当日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且本合同所依附的《招商信诺康健无忧两全保险》同时终止。
4. 责任免除如果被保险人因下述任一事项罹患重大疾病,我方将不支付任何保险金: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21.7);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21.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21.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21.10)的机动车;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21.11);六、战争(见21.12)、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见21.13),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21.14)。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方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见21.15)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21.16)。
发生上述其他情况导致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方按本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后解除合同情况处理。
第三章保险金额及保险费5.基本保险金额及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我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投保人累计已经交纳的本合同及本合同所依附的《招商信诺康健无忧两全保险》的保险费低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如果投保人累计已经交纳的本合同及本合同所依附的《招商信诺康健无忧两全保险》的保险费高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投保人累计已经交纳的本合同及本合同所依附的《招商信诺康健无忧两全保险》的保险费。
6.保险费率的调整本合同的有效期间内,在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况下,我方有权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调整本合同的保险费率。
如有保险费率调整,我方将以书面形式于保险单周年日前通知您。
自该保单周年日(见21.17)起的各期保险费以及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将按调整后的费率和现金价值执行。
7.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同主合同。
8.未交纳保险费的处理若投保人在保险费到期日(见21.18)未交纳本合同规定的保险费的,自保险费到期日的24时起60日内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见21.19),我方承担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各期保险费。
宽限期结束时,若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则自宽限期结束的24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我方对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四章保险期间、合同效力恢复、解除合同、合同效力终止9.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合同的保险期间。
10.本合同效力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医院(见21.20)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我方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欠交的保险费及其利息(见21.21)之日24时起,本合同恢复效力。
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需一并申请恢复本合同所依附的《招商信诺康健无忧两全保险》效力。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投保人和我方未达成协议的,我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解除本合同时,我方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后的余额。
11.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本合同自投保人签收之日24时起10天内称为犹豫期,如果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我方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且审核通过之日起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我方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付的全部保险费。
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则自我方收到解除合同申请时起,本合同终止。
我方将从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且审核通过之日起30天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在退保申请审核通过之日的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后的余额。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如果投保人解除本合同,则本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须一并解除。
12.合同效力终止本合同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终止:一、主合同效力终止;二、您方或我方按本合同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本合同;三、我方给付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四、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五、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六、本合同因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而终止。
第五章索赔13.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我方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14.保险金申请申领重大疾病保险金时,申请人应填写《索赔申请表》,并向我方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原件:一、保险合同;二、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必要的身份证明;三、受益人身份证明;四、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记录和确诊疾病必要的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影像学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的检查报告;五、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时间、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时,受托人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以上证明或资料不完整的,我方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15.保险金给付我方收到索赔申请和有关证明、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或者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方将在调查核实后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方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方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方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方在收到索赔申请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方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金以人民币支付,不含利息。
16.其它核定结果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我方提出索赔申请的,我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方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我方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方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后的余额;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不满2年的,我方不退还保险费;但是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事故发生后,您方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我方对虚报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您方或者受益人有以上规定行为之一,致使我方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在收到我方相关通知后之日起30日内向我方退回或者赔偿。
17.欠交保险费及未还款项的处理我方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会先行扣除您方在本合同及本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项下的保险单借款本息、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六章其他规定18.受益人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本人。
19. 保险单借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即使本合同累积有现金价值,我方都不提供保险单借款。
20. 重大疾病的种类与定义本合同所保障的重大疾病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首次患下列疾病或首次达到下列疾病状态或在医院首次接受下列手术: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