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专业诈骗罪辩护律师:从假结婚“骗取”拆迁补偿款到诈骗罪
伪造假离婚证共谋骗取拆迁款如何定性

伪造假离婚证共谋骗取拆迁款如何定性伪造假离婚证共谋骗取拆迁款,实际上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
这种行为涉及到利用假手段获取不义之财,有悖于社会道德和法律法规,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
首先,这种行为可以被视为伪造证件罪和诈骗罪。
伪造证件罪是指伪造、变造、买卖、出售、传递假冒公文、证件、印章和其他公务文书的行为。
而诈骗罪则是指以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伪造假离婚证明是骗取拆迁款的手段,而且还涉及到共谋行为,更加严重。
其次,这种行为的危害不可忽视。
以伪造假离婚证明骗取拆迁款,既侵犯了国家和公众的利益,也伤害了拆迁户的利益和尊严。
一旦发现这种行为,不仅会导致拆迁户被迫返还骗得的拆迁款,并且可能还会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甚至是刑事责任。
最后,对这种行为必须采取严厉的法律制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伪造公文、证件罪的最高刑罚是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而诈骗罪的最高刑罚是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这表明对于骗取拆迁款的行为,法律是决不容忍的,对这种行为必须予以严惩,以维护社会道德和法律尊严。
总之,伪造假离婚证共谋骗取拆迁款是一种悖于社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犯罪行为,对其必须予以严惩。
希望社会各界警醒,不要因为一时的私利而采取违法行为,坚守法律的红线,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伪造假离婚证共谋骗取拆迁款,不仅是对拆迁户的欺骗,更是对整个社会法制的侵犯。
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法律的严谨性和公共道德的良知性,同时也造成了不可挽回的负面影响。
因此,我们需要从多方面对这种行为进行严肃的界定和打击。
首先,伪造假离婚证共谋骗取拆迁款所破坏的是社会的法律制度。
政府在进行拆迁时,必须经过相关程序的认证和审批,这是保障公民权利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但如果有人利用自己的权势或者钻法律空子,通过伪造离婚证的方式骗取拆迁款,那么整个法律制度的正义性就会被严重破坏。
这种情况下,不仅拆迁户会受到损失,政府和社会公共资源也会被非法占用。
四川专业合同诈骗罪律师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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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在选择律师的时候还需要考虑费用以及其他方面的要求,最终要选择最适合自己的律师。
诈骗罪无罪辩护辩护词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北京市立方(武汉)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黄xx妻子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通过庭前阅卷、会见被告人,本辩护人对案情有了充分全面的了解。
刚才,又参与了庭审调查,听取了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
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x犯有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黄xx不构成诈骗罪。
为了协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做出公正的判决,现发表如下意见,请予采纳。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据此规定,行为人以非法占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实施诈骗行为,是构成诈骗罪的关键。
但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黄xx具有上述目的和行为。
一、被告黄xx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诈骗的行为2012年4月,被害人罗xx为解救其被关押的丈夫唐xx委托被告人黄xx找关系,并给被告人黄xx12.4万元用于找关系花费。
2012年6月唐xx因病被取保候审,被害人罗xx多次找被告人黄xx要求退款。
2012年7月,被告人退还被害人罗xx人民币12.4万元。
综上,被告人黄xx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客观上也退还了被害人的办事花费。
被告人黄xx行为不符合刑法上诈骗罪的认定,不构成犯罪。
二、本案中关键证据录音证据的效力是有瑕疵的,法庭应当予以排除;我国刑法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有罪判决的案件,证据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做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能排除其他可能。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在全国法院审判会议上,又进一步重申了这一原则,强调疑罪必须从无。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中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第九十二条对视听资料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附有提取过程的说明,来源是否合法;(二)是否为原件,有无复制及复制份数;是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复制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制作人、原视听资料持有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三)制作过程中是否存在威胁、引诱当事人等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四)是否写明制作人、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条件和方法;(五)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剪辑、增加、删改等情形;(六)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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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被告人黄海蓉犯诈骗罪-范文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被告人黄海蓉犯诈骗罪被告人黄海蓉犯诈骗罪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高新刑初字第16号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海蓉,女,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201X年4月30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现关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向芳,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苏发钧,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高新检刑诉(201X)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海蓉犯合同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X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海蓉及其辩护人向芳、苏发钧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起诉书指控,一、合同诈骗罪:201X年4月12日,被告人黄海蓉的丈夫成都亿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亿德公司)李小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4月13日下午黄海蓉从绵阳赶到成都接管亿德公司。
4月16日,黄海蓉授意亿德公司员工隐瞒公司被公安机关查处的事实,继续与刘夏培、张永超签订加盟协议,收取二人加盟费,共计人民币18.4万元。
201X年5月3日,黄海蓉又以亿德公司和李小春的名义与杨成颐签订加盟协议,收取加盟费人民币5000元。
收取的上述款项,被告人黄海蓉从亿德公司财务全部提走。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X年4月12日亿德公司被公安机关查处,4月14日黄海蓉接管亿德公司后,将亿德公司4月13日收取的蒙学清、曾淑群的加盟费人民币17万元转移至黄海蓉个人的农行帐户,占为己有。
崔英杰律师辩护词

崔英杰律师辩护词尊敬的法官、陪审员,大家好!我是被告崔英杰的辩护律师。
在接受这个案子后,我们团队对案情进行了仔细研究和分析,并请来了多位专业人士提供了相关技术性证据。
我们的辩护目的在于揭示案件真相、捍卫被告权利和成全法律。
首先,就被告被控诈骗罪,我们有以下几点辩护意见:一、被控诈骗罪并不成立根据诈骗罪的规定,必须要有欺诈、误导等行为,使得受害人有所损失。
而被告的事实行为与被害人的损失没有任何直接关联,被控诈骗罪并不成立。
二、被告根本不存在诈骗行为被害人自称被告通过骗取其财物了,但是我们的证人和专业评估都证明了被告并没有进行任何诈骗行为。
我们可以确认被害人对于自身损失的原因存在着误解和错觉。
三、被害人自身存在重大问题被害人是一个有自闭症的成年人,其自身存在着一定的精神问题和沟通困难。
我们认为被害人很可能是因为自身问题而产生的矛盾和误解,在此情况下,被告并没有实施任何不当行为。
基于以上三点,我们坚信诈骗罪名对于被告是不成立的,我们希望在此基础上撤销此罪名。
其次,就被告的其他指控,我们有如下几点辩护意见:一、被告存在深层次的矛盾我们深入调查和研究后发现,被告存在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心理问题,很可能是其施行某些行为的原因,而其行为并没有造成实际损失。
二、被告不是单独施行就被告被指控的行为,其不是单独施行的,也不存在其他人的参与和共犯。
我们认为,如果被告的行为真的是非法的,导致他人受到伤害,那么也不应只有被告被起诉,其他相关人员也应该负起相对的责任。
三、被告的行为在过程中存在疏忽不可否认的是,被告的行为在过程中的确存在疏忽和不当,但是这不应该成为他被起诉和被判罚的理由。
毕竟,被告是一个普通人,不可能对事情的每个细节都进行详细的考虑。
最后,在此我想说,我们的目的并不在于将被告从犯罪中开脱出来,而是希望在这个案子中揭示真相,保护被告权益,同时以成全法律的目的,构建更加健康和公正的社会环境。
感谢大家聆听我的陈述。
关于李甲骗婚获得拆迁款的刑事辩护意见书

关于李甲骗婚获得拆迁款的刑事辩护意见书一、案件背景1.1 事件概述李甲是某城市的一名普通市民,他被指控利用虚假婚姻的手段,骗取了拆迁款。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李甲是否存在骗婚的行为,并从中获得了不当利益。
1.2 事实调查经过事实调查,我们得知以下情况:1.李甲与被害人王某于两年前登记结婚,但婚后未共同生活,没有形成夫妻关系。
2.李甲所在的房屋位于拆迁范围内,他提供了与王某的结婚证明以及户口迁移证明来证明他与王某的婚姻关系。
3.拆迁款由政府直接打入了李甲的账户,并用于购买了新房。
二、辩护观点分析2.1 无骗婚行为李甲并没有骗取拆迁款的故意,他与王某的结婚是真实有效的。
虽然他们没有共同生活,但并不意味着他们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婚姻关系。
婚姻是一种法律关系,不一定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才能成立。
李甲提供的结婚证明和户口迁移证明都是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了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
2.2 拆迁款使用合法李甲并没有使用拆迁款进行非法活动,他将拆迁款用于购买了新房,这是合法的行为。
政府将拆迁款直接打入李甲的账户,说明政府已经确认了他的权利,并同意他使用这笔款项购买新房。
因此,李甲并没有从中获得不当利益。
2.3 证据不足检方指控李甲骗婚获得拆迁款,但缺乏确凿的证据来证明他的罪行。
虽然李甲与王某没有共同生活,但这并不能成为他骗取拆迁款的证据。
除了结婚证明和户口迁移证明之外,检方并没有提供其他证据来证明李甲的罪行。
在法律上,证据不足是无法成立罪名的。
三、辩护策略建议3.1 强调婚姻关系的真实性我们应该从法律层面强调李甲与王某的婚姻关系的真实性。
虽然他们没有共同生活,但这并不能成为否定他们婚姻关系的根据。
我们可以提供更多的证据来证明他们的婚姻关系的真实性,比如他们的通信记录、银行账户共同使用等。
3.2 强调拆迁款使用的合法性我们应该强调李甲使用拆迁款购买新房的合法性。
政府将拆迁款直接打入他的账户,说明政府已经确认了他的权利,并同意他使用这笔款项购买新房。
诈骗罪无罪辩护词成功案例

诈骗罪无罪辩护词成功案例标题:揭秘诈骗罪无罪辩护词的成功案例概述:诈骗罪是一种犯罪行为,通常被视为危害经济秩序和社会安全的行为。
然而,有时候诈骗罪嫌疑人之所以能够成功辩护无罪,往往是因为其辩护律师能够善用法律漏洞或合理的阐述,展示出一系列让人信服的论据和事实。
本文将深入探讨几个诈骗罪无罪辩护词成功案例,从中发现其中的规律与启示。
第一节:案例一——信任欺诈1.1 事件背景及案件事实在这个案例中,被告号称是一家著名大型企业的高管,通过虚构的投资机会吸引到了不少的投资者。
他向投资者承诺高额的回报,以及保证投资本金的安全。
然而,在投资者投入资金后,他却将资金挪作他用,导致投资者遭受重大损失。
1.2 辩护律师的策略被告的辩护律师在庭审中主要运用了“信任欺诈”这一辩护词。
他通过指出被告在过去的职业生涯中建立了可信度和良好的声誉,并引用了多位证人的证言证实了被告在业界中享有较高的信誉。
辩护律师还通过证据表明,被告之前的交易也是真实有效的,而且在过程中并未发现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1.3 法庭判决结果鉴于被告的良好声誉和过去的交易记录,法庭最终裁定被告无罪。
法官表示,虽然被告的行为在法律上构成了诈骗罪,但被告的信誉和良好的过往记录使其辩护成功,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罪行的性质和后果。
第二节:案例二——合法操作2.1 事件背景及案件事实在这个案例中,被告是一名投资顾问,他向投资者推销一种被称为“高回报基金”的金融产品。
然而,在投资者投入资金后,被告利用合法操作手段将资金转移至自己的账户,并最终消失不见。
2.2 辩护律师的策略辩护律师在庭审中主要运用了“合法操作”这一辩护词。
他指出被告所使用的操作手段在法律上并无违法之处,并引用了相关法律规定和判例来支撑该观点。
辩护律师还提供了证据证明,被告的资金转移行为是在业内普遍存在且被允许的操作方式,而并非个别违法行为。
2.3 法庭判决结果法庭最终认定被告无罪,并解释称被告的操作并未违反任何现行法律,且在业内也并非异常行为。
诈骗罪辩护词

诈骗罪辩护词(一)被告人初次犯罪,主观没有占有他人财产的恶意。
(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认罪、悔罪。
(三)在本案中,被告人始终处于被动、胁从的角色,起次要的、辅助性的作用,所以被告人应为胁从犯。
诈骗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程某亲属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李兵律师担任其被控诈骗案一审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仔细查阅了一审案卷材料,依法多次会见了被告人程某。
通过对本案的仔细分析,对证据材料的审查核实,现根据本案相关事实及证据,结合《刑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参考并采纳:一、关于本案事实部分。
根据法庭庭审查明的事实,以及辩护人庭审前仔细查阅的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加之被告人程某和其他被告人当庭对自己的犯罪事实的供述,辩护人对桃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所列六项犯罪事实无异议。
二、关于本案定性问题。
公诉人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程某及其他被告人涉嫌诈骗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程某及其他被告人涉嫌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而非第266条诈骗罪,理由如下:1、根据刑法第224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从犯罪客体看,该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之中,该罪不仅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且侵犯了国家的经济合同管理秩序,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因此,合同诈骗中的“合同”主要为《合同法》所规定的各类合同。
本案中被告人所签合同虽然名称不同(配载合同,运输协议书、小麦运输协议、配货中心协议),但均属于《合同法》第17章所规定运输合同。
2、从本罪的客观表现方面看,被告人程某伙同他人冒用“朱某”、“刘某”名义,利用虚假的行车证、驾驶证等证件,与受害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后,在运输途中将货物出卖得款逃匿,其行为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所规定的客观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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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假结婚“骗”拆迁补偿款到诈骗罪导言:
这个世界真的有可能是假的,但假的一定是真的假的。
多年前看到这句话的时候认为很有道理,简单的逻辑爆出世间残酷的现实,的确很多事情就是如此。
但是细细想来,这个命题要论证真假,最重要的界定“真的”“假的”内涵和外延,那么什么是他们的判定标准呢?是否应当赋予他们专业性?是法律意义上的真假还是自然意义上的真假?一系列的刨问似乎让这个命题变成了一个伪命题,但是只是似乎我们很难确信,然而法律的精神就是要所有的问题最大可能的确信,变成实际可操作的条款。
因此我们的讨论不能戛然而止,由此我们不妨将假结婚“骗”拆迁款带入这个命题来探讨,究竟什么是“真的”“假的”?/
一、案情简介
刚刚过去的7月17日的《澎湃新闻》,报道称:在西湖区转塘街道抓获涉嫌以非法获取拆迁补偿款及安置房屋面积为目的、采取“假结婚”、“假离婚”等方式进行诈骗的嫌疑人共30名。
其中,刑事拘留17人,取保候审8人,训诫5人。
且随后检察机关以诈骗罪对上述嫌疑人提起公诉。
成都刑事辩护律师
2005年,杭州转塘街道某项目要进行搬迁,骆某和妻子方某的住房也在搬迁范围之内。
按照当时的搬迁政策,骆某、方某以及女儿一共可以得到200平方米的补偿面积。
夫妻俩听说了一种发财的路子,通过“
假离婚”可以能多获得一些搬迁补偿款。
2011年,骆某和方某离婚了,当时离婚的理由是“感情问题”成都刑事辩护律师
到了2015年,夫妻俩知道原先的搬迁项目即将截止安置,于是打算分别找人结婚,这样可以增加回迁安置人口,多拿一些安置补偿。
随后经人介绍,他们认识了安徽的一对夫妻。
骆某和方某表示,搬迁所有的补偿都归自己所有,但是许诺可以给对方一笔好处费。
谈妥之后,两对夫妻相互结婚。
由于增加了2个安置人口,他们也获得了更多的安置面积和过渡费,总价值116万余元。
拿到房和钱后,当年年底,骆某、方某就和对方离了婚,并分别给了两人10万元的好处费。
今年年初,转塘街道联合公安部门对历年搬迁安置信息进行“回头看”比对时发现,骆某和方某的婚姻情况存在异常,随即,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3月4日,骆某和方某被警方抓获,随后,那对安徽夫妻也落网了。
【案情来源于澎湃新闻】
二、假结婚骗补偿款行为罪与非罪的法律分析
(一)貌似诈骗罪
诈骗罪刑法学理论上认为是指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让处分财物的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在错误认识的基础上处分财财物,从而非法取得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本案中行为人通过“假离婚”的方式获取搬迁补偿款的行为,主观上具有额外占有补偿款的
目的,且在客观上也具有“假离婚”这一欺诈行为且已经获得额外拆迁安置款,主体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经查证属实,以诈骗罪提起公诉,在法律上没毛病。
但是如果所有的案件我们都能直接从行为的表面进行判断,然后就套用法律评价其行为的话,实质正义基本无法实现。
因此本案行为的分析我们并不能浅尝辄止,应该详细分析各方的法律规则方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二)假结婚中假在哪里?
1、假结婚假在感情,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仍然为真。
我国《婚姻法》不承认事实婚姻,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唯一判断标准是取得结婚证,《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同时,婚姻关系是否解除的法律判断标准是由无取得离婚证,《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
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骆某和方某在2011年离婚了,在离婚后二者间的婚姻关系就解除了,就不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关系。
2015年,骆某和方某分别与安徽的一对离婚的夫妇结婚,这两对婚姻关系都是受法律保护的有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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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即便结婚是有目的性的,甚至是有着不正当利益考量,但是如果这种目的性是双方明知且不违法,无效婚姻,也不是可撤销的婚姻。
婚姻关系即为有效,因此假的只是感情,婚姻关系是真的。
2、假的感情能否评价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要认定这两对夫妻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其前提是,在获取116万搬迁补偿的过程中此四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即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补偿款。
公安机关将这种行为认定为诈骗,其理由可能是这样的:这夫妻俩的离婚与结婚都是假的,是“假离婚”、“假结婚”,虚构了结婚这一事实,属于虚构事实的诈骗。
成都刑事法律咨询都燕果此案中,这两对夫妻四人之所以能取得总价值116万余元的补偿款,是因为结婚后增加了2个安置人口,获得了更多的安置面积和过渡费。
政府之所以发放这116万余元的补偿款,是因为两对夫妻提交了两个结婚证。
合法有效的结婚证,是政府发放补偿款的唯一根据。
而这两个结婚证,是在婚姻登记机关按照法律程序发放的,是合法有效的,此四人的
婚姻关系在依法解除之前是受法律保护的。
既然他们提交的结婚证真实、合法、有效,那么他们在领取搬迁补偿款的过程中,就不存在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其行为就不属于诈骗,就不构成骗罪。
除非行为人在申请补偿款的过程中,使用了假的结婚证,此时才存在诈骗的问题,而本案显然没有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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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假结婚“骗”拆迁补偿款不能认定为诈骗罪
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要求只有当违反民法、行政法达到非常严重的程度,民事与行政制裁尚不足以与其违法性相当,尚不足以惩治并预防这种违法时,才会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
从上述的分析可见,对于假结婚“骗”拆迁补偿款这类行为,钻了法律空子的行为,民法及行政法尚未规定其违法时,基于常识与法理,这种行为绝不可能构成犯罪。
现实中,婚姻关系中感情可能是假的,但法律上不存在“假离婚”、“假结婚”的空间,且结婚证是真实有效的,那么根据结婚证发放搬迁补偿款的相关部门就没有被骗。
没有被骗,就不构成诈骗罪。
前文已经讲到,在我国婚姻法中,在排除婚姻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前提下,结婚与离婚合法有效的实质判断标准就是双方是否自愿,而不论其出于什么目的。
有人结婚、离婚并不是因为感情,而是因为赤裸裸的经济利益,这些经济利益的考量并不影响结婚、离婚的合法有效性。
政府发放搬迁补偿款,其根据在于房屋的面积及家庭人数,家庭人数的增加,无非婚姻、生育与收养等方式。
只要婚姻合法有效,个人就有权利申请补偿,政府也有义务予以补偿。
更重要的是,法律并不禁止出于利益考量而结婚,公民也没有义务向政府报告自身是出于什么原因而结婚。
而诈骗罪中的隐瞒真相,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告知相关事实真相而不告知,从而导致对方产
生错误认识。
在这些领取搬迁补偿款的案件中,既然公民没有义务向政府报告自己离婚后再结婚的目的,其使用合法有效的结婚证申请搬迁补偿款时未告知政府自己为什么离婚再结婚,就不属于隐瞒真相,不构成诈骗。
在公民申请搬迁补偿时,既没有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也没有隐瞒事实真相,只是利用了法律并不禁止的空子,通过先离婚再结婚的方式获得了比他人更多的利益,这种行为属于应受谴责的不道德行为,不违反民法与行政法,更不可能违反刑法构成诈骗犯罪。
成都刑事法律咨询都燕果因此,回到导言部分的论述,在本案中,我们方可总结真的婚姻可能是假的感情,但假的感情不一定是假的婚姻。
这个世界的“真的”“假的”应该放在特有的范围去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