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地区诈骗罪构成、天津地区量刑标准、竞合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津高法发【2010】15号 2010年11月22日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证~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市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我市不同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1、量刑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犯罪事实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一下:,1,组织、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及其他特殊人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2,毒品再犯。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1,受雇运输毒品的,,2,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3,存在数量引诱情形的。
五、附则1、本细则适用于判处有期徒刑以下的案件~其中第一至第三部分可适用于所有判处有期徒刑以下的案件。
诈骗罪的法律规定及其构成要件

诈骗罪的法律规定及其构成要件刑法条文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他非法利益。
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
因刑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客观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
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
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
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
根据刑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以诈骗罪论处。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
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
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人对方的错误认识。
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
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
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但不成立诈骗罪(详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年10月14日《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犯诈骗罪判几年刑,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犯诈骗罪判几年刑,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热门城市:长治律师辛集市律师石拐区律师昭通律师新城区律师石家庄律师肇庆律师新河县律师石嘴山律师在实施诈骗行为的时候,一般是不会采取暴力行为的,而是由受害人基于错误的认识,自愿的交付财物。
而只有达到了国家规定的标准后,才能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那么此时犯诈骗罪判几年刑呢?本文为您做具体阐述。
一、犯诈骗罪判几年刑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一)诈骗不足4000元的,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为管制刑;5000元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二)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诈骗4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1.10.01•【字号】津司发〔2021〕25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狱管理正文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市监狱管理局、市司法局机关有关处室:《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细则(试行)》已经市委政法委审批同意。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司法局2021年10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日常计分的内容和标准第三章等级评定第四章考核程序及规则第五章考核结果运用第六章考核纪律和监督第七章附则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执行刑罚,规范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司法部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规定》(司规〔202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监管改造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计分考核罪犯是监狱按照管理和改造要求,以日常计分为基础、等级评定为结果,评价罪犯日常表现的重要工作,是监狱衡量罪犯改造质量的基本尺度,是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的基本手段。
第三条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应当坚持党对监狱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坚持依法严格规范,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监狱人民警察直接考核和集体评议相结合。
第四条计分考核自罪犯入监之日起实施,日常计分满600分为一个考核周期,每月考核结果集体评议于次月进行,等级评定在一个考核周期结束次月进行。
第五条监狱应当根据计分考核结果给予罪犯表扬、物质奖励或者不予奖励,并将计分考核结果作为对罪犯实施分级处遇、依法提请减刑假释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市司法局对计分考核罪犯工作承担指导责任,市监狱管理局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市监狱管理局成立计分考核罪犯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狱政管理的副局长任组长,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刑罚执行、侦查保卫、生活卫生、环保安全、执法监督等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市监狱管理局计分考核罪犯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重大事项研究。
诈骗罪定罪量刑标准具体是多少

Don't worry about the result, first ask yourself if you are qualified enough, and the effort must be worthy of the result. When the time is in place, the result will naturally come out.(页眉可删)诈骗罪定罪量刑标准具体是多少导读:《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数额较大的,量刑为三年以下、拘役或管制;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的,量刑为三年以下十年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为十年以上或无期徒刑。
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一般是根据违法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来决定的,裁量时主要考虑的是诈骗的数额、方式、对象、地点、行为人主观恶意等因素。
一、诈骗罪定罪量刑标准具体是多少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具体如下:诈骗罪数额较大的,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数额巨大的或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的,一般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及其严重的,一般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对诈骗罪的处罚,应当与其违法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裁量时主要考虑诈骗的数额、方式、对象、地点、行为人主观恶意等因素。
针对诈骗罪最重要的裁量标准,是根据诈骗的金额多少来进行量刑,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形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期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民间借贷与诈骗有何不同民事借贷纠纷,是指因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借贷协议,由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而产生的纠纷。
属于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应受民事法律调整,不产生刑事责任。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金额量刑标准

诈骗金额量刑标准诈骗是指利用虚假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不同数额的诈骗案件,将会有不同的量刑标准。
下面将就诈骗金额量刑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对于数额较小的诈骗案件,通常指涉及数千元至数万元的范围。
这类案件一般情况下属于轻微诈骗,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数额较小的诈骗案件,可以处以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的刑罚,具体刑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其次,对于数额较大的诈骗案件,指涉及数十万元以上的范围。
这类案件属于严重诈骗,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数额较大的诈骗案件,可以处以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的刑罚,具体刑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同时,对于涉及数额巨大的诈骗案件,还可能会面临更严重的刑罚,甚至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除了诈骗金额的大小外,判决的轻重还取决于其他因素,如犯罪动机、手段、后果等。
如果犯罪嫌疑人采用了特别恶劣的手段进行诈骗,或者对被害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那么其可能会面临更严厉的刑罚。
总的来说,诈骗金额量刑标准是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和犯罪情节来确定的。
对于不同数额的诈骗案件,将会有不同的刑罚标准。
同时,还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态度和悔罪情况,对于认罪态度良好、能够赔偿被害人损失的,也可以从轻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诈骗案件的量刑标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提高社会对诈骗犯罪的认识,减少诈骗犯罪的发生。
综上所述,诈骗金额量刑标准是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和犯罪情节来确定的,对于不同数额的诈骗案件,将会有不同的刑罚标准。
同时,也需要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态度和悔罪情况,对于认罪态度良好、能够赔偿被害人损失的,也可以从轻处罚。
希望通过对诈骗金额量刑标准的了解,能够更好地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量刑标准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市刑事审判实践,指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我市不同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1、量刑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解比例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2)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相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再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3)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4)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各个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诈骗罪量刑标准2021
诈骗罪量刑标准2021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变化,2021年的诈骗罪量刑标准也有一些新的调整。
下面将就诈骗罪的量刑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对于诈骗罪的刑法责任,主要看的是犯罪的数额大小。
犯罪数额在三万元以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对于情节严重、后果特别严重的诈骗犯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其次,2021年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诈骗罪的量刑标准也做出了一些调整。
在新修订的刑法中,对于数额较大的诈骗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数额巨大的诈骗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一调整主要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当前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变化,对于严重的诈骗犯罪给予更为严厉的惩罚。
再者,除了犯罪数额的大小外,刑法还规定了对于其他特定情形下的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比如,对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当前社会信息网络的普及和诈骗手段的变化,对于利用信息网络进行诈骗的行为给予了更为严厉的制裁。
最后,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诈骗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对于诈骗犯罪必须依法严惩,绝不姑息。
同时,对于广大群众来说,要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识别诈骗的能力,避免成为诈骗犯罪的受害者。
综上所述,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根据犯罪数额的大小、情节的严重程度和犯罪手段的特殊性等因素来进行判断和裁决的。
而2021年的新修订刑法对于诈骗罪的量刑标准也有了一些调整,更加符合当前社会的发展和实际情况。
2022年诈骗罪量刑标准
2022年诈骗罪量刑标准某欧阳光明某创编2022.03.07诈骗罪量刑参考标准欧阳光明(2022.03.07)【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一)诈骗不足4000元的,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为管制刑;5000元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二)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诈骗4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诈骗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重处情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某欧阳光明某创编2022.03.07某欧阳光明某创编2022.03.07(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九)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
【缓刑适用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一)未退赃或退赔的;(二)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三)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某欧阳光明某创编2022.03.07。
天津地区诈骗罪构成天津地区量刑标准竞合
天津地区诈骗罪构成天津地区量刑标准竞合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诈骗罪构成要件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具体种类有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条文注释诈骗,是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
诈骗罪具有以下特征: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至于诈骗财物是归自己挥霍享用,还是转归第三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
本条中所说“本法另有规定的”,是指本法或者其他对某些特定的诈骗犯罪专门作了具体规定,如金融诈骗、合同诈骗等,对这些诈骗犯罪应当适用这些专门的规定,不适用本条。
关联《最高人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九至十三199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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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构成要件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具体种类有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条文注释诈骗,是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
诈骗罪具有以下特征: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至于诈骗财物是归自己挥霍享用,还是转归第三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
本条中所说“本法另有规定的”,是指本法或者其他法律对某些特定的诈骗犯罪专门作了具体规定,如金融诈骗、合同诈骗等,对这些诈骗犯罪应当适用这些专门的规定,不适用本条。
关联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九至十三199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
所以,不构成诈骗罪。
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
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
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
根据本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以诈骗罪论处。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诈骗罪量刑起点(天津)天津高院关于刑法分则部分条款犯罪数额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2011年12月26日起执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公私财物,虽未达到“数额巨大”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公私财物,虽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一)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不满5万条的;(二)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不满5000人次的;(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一)发送诈骗信息5万条以上的;(二)拨打诈骗电话5000人次以上的;(三)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
诈骗罪量刑标准(天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4年5月1号起实行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标准(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次数、后果、手段等犯罪事实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诈骗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每增加3000元,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2)诈骗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每增加5000元,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3)诈骗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每增加40000元,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1)利用群发短信、群拨电话等电信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扶贫、移民款物的;(3)以赈灾捐款名义实施诈骗的;(4)致使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1)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归还被害人的;(2)诈骗自家或近亲属财物的。
诈骗罪种类天津高院关于刑法分则部分条款犯罪数额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2011年12月26日起执行)11.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二)虽未达到“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前项规定的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前项规定的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12.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或者数量在10张以上不满50张的;(二)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不满5张,或者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不满50张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或者数量在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二)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或者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或者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250张以上的;(二)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或者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或者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13.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总面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总面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14.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总面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额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