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

合集下载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2019)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2019)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2019)【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公布日期】2019.09.18【实施日期】2019.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9年9月9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应勇2019年9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2019年9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公布)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所管辖的专业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所管辖的专业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交通、水务、绿化市容、房屋、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二、将第五条条标修改为“建设单位协调管理责任及工程招标发包要求”,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协调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督促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落实文明施工的责任。

三、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文明施工措施费。

施工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检查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落实情况。

四、将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设计单位应当对设计符合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要求负责。

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文件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和建设单位提供的文明施工书面意见,对建设工程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提出保护要求。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一、总则为加强上海市建设工程的文明施工管理,促进城市建设的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施工现场文明管理1. 建筑工地应设置醒目的宣传标语,宣传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管理要求。

2. 施工现场周边应设立围栏,确保施工区域与周边区域分开,保证市民安全通行。

3. 施工现场内应有统一的临时施工指示标识,明确各区域的功能与安全注意事项。

4. 施工现场应设置足够的救生设备和紧急救援设施,确保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处理和救治。

5. 建筑工地应设立临时卫生保洁站,并定期进行清洁消毒,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和卫生。

三、施工人员管理1. 所有施工人员必须持有效的上岗证上岗,未取得上岗证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2. 施工人员应按照施工计划进行工作,不得擅自调整工作内容或时间。

3. 施工人员应穿着统一的工作服,佩戴安全帽和安全鞋,严禁穿拖鞋或高跟鞋进入施工现场。

4. 施工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工具和设备,做到正确操作,防止事故的发生。

5. 施工人员应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不得随意丢弃垃圾,并定期清理施工区域。

四、设备管理1. 建筑工地必须有完善的设备管理制度,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2. 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方可操作设备。

3. 设备操作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超负荷工作或擅自改变设备设定参数。

4. 设备使用完毕后,必须进行检查和整理,确保设备的安全和完好。

5. 设备故障或损坏时,应及时报修并采取措施以防止进一步的事故发生。

五、施工噪音和污染管理1. 在施工现场周边,应设立明显的告示牌,提醒施工单位和工人减少噪音污染。

2. 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音,保证周边居民的休息和生活正常进行。

3. 施工单位应使用环保材料,防止污染环境,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4. 施工单位应定期清理施工现场,确保施工垃圾和废弃物得到妥善处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09年9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公布,根据2010年10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进行修正)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维护城市环境整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建设工程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等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和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筑市场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工程招标和发包要求)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承发包合同中明确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等单位有关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

第六条(文明施工措施费)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在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单独开列文明施工费用的项目清单。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手续时,同时提供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项目清单,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文明施工措施费。

施工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

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具体标准。

第七条(现场调查要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确定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和相关管线单位,对建设工程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进行现场调查,提出文明施工的具体技术措施和要求。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2020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2020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2020
1.施工边界设置
1.1 施工现场应分别设置车辆与人员出入门,车辆出入门宽度不应小于5m。

1.2 施工现场应设置全封闭、轻质结构、可拆卸周转的围墙,材料宜选用金属材料,围墙基础色调为白色,底部设置0.2米的踢脚线,基础色调为深蓝色,总高度不应低于
2.0m。

1.3 建设工程项目的外立面紧邻人行道或者车行道的,施工单位应当设置防护棚,杆件涂黄黑警示漆,并设置必要的警示和引导标志。

1.4 企业LOGO标识及各类宣传,应采用喷绘、涂刷等方式,严禁在结构顶部、塔吊机身和平衡臂、外脚手架、围墙悬挂广告、标语。

2.施工防护设置
2.1外挂式阻燃性密目安全网,续燃、阴燃时间均不应大于4 s,网眼孔径不应大于12mm,颜色应采用灰色。

2.2 施工单位应确保安全网整洁无破损,并定期对安全网检查、清洗和维修,并建立安全网清洗专项档案。

3.噪声控制
3.1 易产生噪声的作业设备,应安放在施工现场中远离居民区一侧的位置,并在设有隔音功能的临房、临棚内操作。

3.2 施工现场与居民区间距不足10m,应采取设置隔声屏障或移动式隔音装置等措施。

3.3 施工项目破拆混凝土构件、基坑混凝土支撑等作业时,应采
用混凝土静力切割等低音低尘设施设备,严禁使用夯锤、镐头机械、爆破等措施拆除。

4.扬尘控制
4.1 施工现场应按规定安装扬尘在线监测系统。

4.2 施工单位应在围墙上安装喷雾降尘装置,在空气重污染预警启动或易扬尘作业时自动开启。

4.3 施工现场的裸露地面,施工单位应及时采取简易绿化、防尘网、防尘膜等全覆盖措施。

上海市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要求的施工铭牌和五牌一图的内容:

上海市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要求的施工铭牌和五牌一图的内容: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要求的施工铭牌和五牌一图的内容
施工铭牌:
1、施工铭牌的内容应注明:工程名称、工程类别、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建设单位名称、设计单位名称、监理单位名称、施工总承包单位名称、项目经理及联系电话、文明施工负责人及联系电话、工程监督单位名称、监督单位投诉电话.
2、应设置围挡的工地,在其出入门一侧的围挡外,横向距离门墩1米、离地0.5米应设置外径高1。2米×宽1。8米的施工铭牌,其边宽均为0.03米.施工铭牌底色应为白色,边框颜色和字体应使用深红色,字体横向书写。
一、工前访民诚信告示,紧邻民宅慰民排忧,文明环保便民施工.
二、围墙围挡封闭施工,坚实牢固完整清洁,挡外畅通湿扫常洁。
三、脚手架按规范搭设,外观整齐底铺木板,钢管油漆色标醒目。
四、防尘围网绿色封闭,阻燃牢固不透扬尘,定期清洗干净平整。
五、金属大门开启自如,门卫达标安装监控;牌图旗杆规范设置。
六、施工铭牌设置达标,白底红字横向书写,文明施工要求齐全。







4。0.5
资源配置计划









4。0.6
策划结果的修订和调整









5
实施和检查
5。1
教育培训






5。2
分包控制









5。3
安全技术交底




2019年11月《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共22页文档

2019年11月《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共22页文档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十一月目录1.总则------------------------------------------------32.术语与定义------------------------------------------33.围挡设置施工现场边界--------------------------------54.施工路栏设置施工现场边界----------------------------75.脚手架设置------------------------------------------76.防尘围网与网布设置----------------------------------87.出入门及其内侧设置----------------------------------98.施工铭牌设置---------------------------------------109.防护性棚架设置-------------------------------------1110.临时通行道路设置----------------------------------1211.占路施工警示标志设置------------------------------13 12.办公(生活)区设置-------------------------------14 13.施工区域设置-------------------------------------1614.工地及生活区排水系统设置--------------------------1715.地下管线保护--------------------------------------1816. 噪声控制-----------------------------------------1917. 扬尘控制----------------------------------------2018.光照影响控制--------------------------------------2219.其他污染物控制------------------------------------22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1. 总则1.1.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和社会良好环境,按照“文明、环保、便民”的原则,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19)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19)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1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9.18•【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施行日期】2019.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9年9月9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应勇2019年9月18日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09年9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公布根据2010年10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进行修正根据2019年9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维护城市环境整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建设工程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等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和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所管辖的专业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所管辖的专业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交通、水务、绿化市容、房屋、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建设单位协调管理责任及工程招标发包要求)建设单位应当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协调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督促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落实文明施工的责任。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文明施工规范》DGJ0821022012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文明施工规范》DGJ0821022012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文明施工规范Code for construction of HSE (health,safety and environment)DGJ08-2102-2012J12069-2012主编单位: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批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施行日期:2012年8月1日2012 上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沪建交[2012]602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批准《文明施工规范》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由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主编的《文明施工规范》,经市建设交通委科技委技术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统一编号为DGJ08-2102-2012,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1.1条、4.0.4条、5.0.5条、5.0.7条、9.0.4条、11.1.4条、11.3.3条、17.2.6条、17.2.8条、17.3.7条、17.3.11条、17.3.14条为强制性条文。

本规范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管理、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负责解释。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文明施工规范》DGJ08-2102-2012中的强制性条文3.1.1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边界应以不妨碍交通和人、车通行为原则,必须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护设施,必须保持围护设施完好、整洁,必须保持施工现场与外界的有效隔离。

严禁无围护施工,严禁使用污损围护。

4.0.4 脚手架施工通道底板必须实施三步(排)一隔离,隔离步(排)必须采用阻燃或金属材料制成的通道底板。

5.0.5 重点区域内搭设落地脚手架的,其离地高度不大于30m的外围,必须使用开孔型绿色不透尘安全网布作封闭围护。

5.0.7 严禁使用彩条布以及其他不符合强度要求的塑制材料作为施工工程外立面围护或围挡。

9.0.4 在城市道路上开挖沟坑或管线沟槽,当日不能修复且需要保障道路安全通行的,施工单位必须实施钢板覆平路面措施,严禁沟坑槽裸露或钢板凸翘伤害车辆和行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十一月目录1.总则------------------------------------------------32.术语与定义------------------------------------------33.围挡设置施工现场边界--------------------------------54.施工路栏设置施工现场边界----------------------------75.脚手架设置------------------------------------------76.防尘围网与网布设置----------------------------------87.出入门及其内侧设置----------------------------------98.施工铭牌设置---------------------------------------109.防护性棚架设置-------------------------------------1110.临时通行道路设置----------------------------------1211.占路施工警示标志设置------------------------------13 12.办公(生活)区设置-------------------------------14 13.施工区域设置-------------------------------------1614.工地及生活区排水系统设置--------------------------1715.地下管线保护--------------------------------------1816. 噪声控制-----------------------------------------1917. 扬尘控制----------------------------------------2018.光照影响控制--------------------------------------2219.其他污染物控制------------------------------------22 —2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1. 总则1.1.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和社会良好环境,按照“文明、环保、便民”的原则,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1.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对建(构)筑物实施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涂刷、清洗和拆除施工活动,以及对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管线、水利和港口码头等实施新建、改建、维修和养护等施工活动,应当执行本标准。

1.3.本标准涉及的卫生防疫、食堂卫生等许可,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

涉及安全的防护性构架、电气设施、机械设备和脚手架等设施的搭设、安装及其用材,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标准和规范。

1.4.本标准实行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差别化管理,重点区域范围由市建设交通委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1.5.市建设交通委定期公布目录,淘汰不符合文明施工标准的设备设施、技术和工艺。

鼓励企业结合文明施工要求,对设备设施、技术和工艺实施改造和创新,不断提高文明施工水平。

1.6.施工现场内外文字书写均应符合现行的国家语言文字规范。

1.7.因故中止施工的工地应依照本标准执行。

2. 术语与定义2.1.修缮工程。

指对建(构)筑物内外实施维修、装修和装饰。

2.2.涂刷工程。

指采用涂料、油漆等液态性建材对建(构)筑物外表面实施涂刷。

—3 —2.3.道路交通工程。

指市区道路(含人行道)、城郊公路、省际公路、高速公路、高架道路、桥梁、高架轻轨、轻轨地铁、铁路等工程。

2.4.清洗工程。

指采用清洗液体对建(构)筑物外表面尘埃、污染物实施冲刷清洗。

2.5.园林绿化工程。

指公园、绿地、林园建设,以及花卉造景、道路隔离带绿化种植、行道树种植及修剪。

2.6.管线工程。

指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煤气管、天然气管、输油管、电缆管、光缆管、电信管、电讯管等的排管,以及架空线架设和架空线落地施工。

2.7.水利工程。

指江、河、海堤的建筑、加固或加高,防汛水闸建筑、加固或维修,水利枢纽工程。

2.8.警示漆。

指提示注意通行安全的标色,标色分两种:一是红色漆与白色漆作匀称间隔涂刷的标色,二是黑色漆与黄色漆作匀称间隔涂刷的标色。

2.9.密目式安全网。

指符合GB 5725—2009标准规定的绿色密目式安全立网。

2.10.“五牌一图”。

五牌即:安全警示牌、治安消防须知牌(人员控制、治安规定、消防要求等)、安全生产六大纪律牌、文明施工纪律牌、务工人员维权须知牌。

一图即: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地理位置、场容布局、网格责任划分,要彩色标明)。

2.11.单位名称。

指经工商部门登记的单位全称。

2.12.联系电话。

指直线电话和手机号码。

2.13.JZFC覆罩法施工。

指采用降噪防尘(JZFC)可移动式作业室覆罩在作业面上,在其室内进行路面破损或开挖等施工作业方法。

—4 —2.14.钢板覆平法施工。

指为保持道路通畅,在工程未完工时,用钢板临时覆盖路面,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钢板与路面的不安全落差的施工方法。

有效措施包括选用钢板嵌入地面、现场制作沥青平缓斜坡、现场拼装可再利用的预制坡架(坡长均应≥0.3米)。

2.15.夜间施工。

指在晚22:00时至次晨6:00时期间内的施工活动。

2.16.高考中考期间。

指国家公布的高考、中考考试日期前5天和考试日的总和天数。

2.17.高空掷抛。

指在离地≥2米的高度向下掷抛物品垃圾。

2.18.低音机械作业。

指在10米半径立体空间内,机械运作和施工作业混合声响测试值≤60分贝的作业。

2.19.强腐蚀性清洗液。

指硝或酸化学成分含量占清洗液体总容量≥3%的清洗液。

2.20.危险废物。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2.21.噪声敏感建筑物。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3. 围挡设置施工现场边界3.1.凡施工工期>30天的建设工程,其施工现场边界应设置围挡并实行封闭。

3.2.围挡应采用金属板材、砖墙等耐火性硬质材料。

一般区域施工现场围挡设置高度应≥2米,重点区域施工现场围挡设置高度应≥2.5米。

3.3.采用金属板材作围挡的,应设置可移动式或固定式基础,基—5 —础基座底宽应≥0.6米,上宽≥0.3米,高≥0.5米。

采用砖墙作围挡的,墙体厚度应≥0.24米,严禁使用粘土砖砌筑(旧砖利用除外),其墙柱和基础砌筑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砌筑砖墙或砖砌裙基以及表面抹平粉刷,应使用商品预拌砂浆。

3.4.围挡设置应挺直、整齐划一、清洁美观和无破损,外观应与周围环境协调。

围挡的稳固度,应满足抗12级以上大风。

3.5.重点区域临街围挡应结合环境,宜选用仿古、园林造型、灯光、墙面绘画等点缀措施。

3.6.占用道路施工的围挡应在道路交叉路口视距5米范围内,设置具有挺直刚度的金属网板围挡,做到不遮挡车辆驾驶员和行人的视线,保证交通通行安全。

5米视距的围挡范围内禁止堆放各类物品。

3.7.围挡距离住宅≤5米或施工作业点距离住宅、医院、学校等敏感建筑物≤15米的,应采取增高围挡或设置声屏障等降音措施,声屏障设置应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规定。

3.8.围挡外侧5米范围内应保持清洁。

围挡内侧1米范围内禁止堆放料具、土石方等物料。

禁止将围挡用作挡土墙或其他设施设备的支撑。

3.9.围挡外立面需设置广告的,应得到有关部门批准。

公益性广告设置面积应不超过围挡外立面总面积的20%,商业性广告设置面积应不超过围挡外立面总面积20%。

3.10.需在围挡外实施项目配套市政工程施工的,应在施工边界增加使用LL-98型施工路栏作连续封闭围护。

3.11.施工中确需扩大施工边界的,应经批准后,在扩大施工的边界事先搭设围挡封闭,再撤除原围挡封闭。

工程未完工前严禁撤除围挡封闭。

—6 —3.12.重点区域内的水利工程、管线工程、半封闭城市道路工程,其施工现场边界应设置围挡并实行封闭。

4. 施工路栏设置施工现场边界4.1.公路工程,非重点区域的水利工程、管线工程和半封闭城市道路工程,以及其他施工工期≤30天的占用道路工程,其施工边界应采用LL-98型施工路栏设置。

禁止使用红白旗安全隔离绳或其它材料替代施工路栏。

4.2.使用LL-98型施工路栏应连续封闭围护,施工路栏之间紧扣牢固,整齐划一,并保持清洁、无破损。

4.3.在保持交通通行的城市道路上,需开启或提升窨井盖进行作业的,其作业区边界应采用LL-98型折叠式施工路栏设置。

4.4.LL-98型施工路栏设置应将底座槽钢的长边段面向施工作业区,施工路栏与施工区需要设置施工通道的,通道宽度应≥0.6米。

4.5.LL-98型施工路栏应横向印制施工单位名称,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与本单位名称不相符的施工路栏。

4.6.对建(构)筑物外表实施涂装刷新或清洗施工作业的,在作业区域边界,应使用LL-98型施工路栏作全封闭围护,各类机械设备、工具、材料应放置在围护范围之内。

4.7.在道路施工未采用临时通行措施或工程未完工前严禁撤除施工路栏。

4.8.重点区域内,道路管线施工应实行“开挖一段、敷设一段、修复一段”的施工方法,严禁全线同时开挖作业。

5.脚手架设置5.1.凡作业面≥2米高度的,应搭设和使用施工脚手架。

5.2.脚手架的立杆、顶撑、横楞、斜撑等各类杆件、扣件应选用—7 —金属管材、金属扣件结合搭设,严禁使用毛竹搭设、或毛竹和金属杆件混合搭设。

5.3.金属脚手架杆件应采取防锈措施,表面应涂刷警示漆。

符合国家标准的钛镍合金类脚手架金属杆件除外。

5.4.落地脚手架首排底笆应选用不漏尘的板材铺设。

禁止以脚手架立杆替作围挡支撑。

5.5.重点区域内,脚手架面向道路、街道的一侧,其横楞凸出外立面的长度应≤0.2米,并确保外立面各横楞凸出长度相一致。

5.6.脚手架立杆搭设应避开人、车(含非机动车)通行的弄口、路口。

在人行道上搭设的,应确保行人安全通行。

5.7.作业层外挑型、提升式锚固型、悬挂型脚手架的最底层应选用不漏尘的板材铺设,禁止铺设漏尘板材。

5.8.框架式结构高层建筑各层面外露性临边安全防护栏,以及高架交通、桥梁工程桥板面施工的临边防护栏,应使用金属杆件搭设,禁止使用竹、木等其他材料搭设。

5.9.施工单位应对脚手架表面油漆进行检查、维护和涂刷,重点区域应每季度一次、一般区域应每半年一次。

6. 防尘围网与网布设置6.1.凡按规定应搭设的各类脚手架或外露性临边安全防护构架的,其外立面应使用绿色密目式安全网或浅绿色不透尘网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