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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存在问题及推进建议

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存在问题及推进建议

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存在问题及推进建议为推动个人诚信体系的建设与发展,人民银行地区中心支行配合地方政府部门,指导辖内金融机构,以建立健全个人诚信记录和推广信用惠民应用为主要手段,大力弘扬诚信文化,全面推进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与信用修复机制,加大珍爱信用记录、保护账户安全、预防电信诈骗、防范非法集资等宣传,不断提升辖区个人诚信建设的效果。

一、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基本情况目前,地区有5个柜面个人征信查询点(人民银行网点)、2台个人征信自助查询机,自助查询点设在地区中心支行,2018年累计查询个人信用报告5056人次,同比增长303.89%。

辖区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14家,主要为商业银行和法人金融机构,无人民银行代理查询网点。

个人征信系统采集地区252.3万人基础信息,其中有信贷记录自然人87.32 万人。

各县市授牌成立5个“诚信教育宣传基地”和5个“诚信文化工作站”。

为持续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与应用,人民银行地区中心支行督促指导金融机构加大农户信用评级工作力度,提升“三信工程”评定比例。

截至2018年末,全地区农户数量为51.99万户,涉农金融机构已累计建立农户信用档案38.72万户,建档率为74.48%;已评定信用农户30.53万户,评级面100%;户均授信3万元;对35.46万户建立信用档案的农户累计发放贷款234.04亿元,贷款余额72.95亿元;不良贷款 5.63亿元,较初增长23.74%。

二、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一)个人信用体系法规制度不完善,信息安全保障难。

一是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信用修复等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企业、个人信用信息共享顾虑较多,由于缺乏可操作的制度依据,要将信贷信息之外的信息采集到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存在部门间协调难度大、个人信息泄露风险高等问题。

二是当前适用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不完善,如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对是否应当设置异议查询用户等一些问题缺失法律依据。

征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发展建议

征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发展建议

提高数据质量和 准确性
加强数据管理和 应用能力
推动数据创新和 应用
完善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
制定和完善征信法律法规,明确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 的权利和义务
加强监管力度,确保征信机构依法合规经营,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 安全
建立征信信息共享机制,促进信息共享和利用,提高征信服务水平
加强国际合作,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推动我国征信体系建设与国际 接轨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明确信用信息保护的责任和义务 建立信用信息保护机制,确保信用信息的安全存储和传输 加强信用信息使用监管,防止滥用和泄露 提高公众信用意识,加强信用信息保护的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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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人:XX 汇报时间:20X-XX-XX
法律法规不健全
征信法律法规不 完善,缺乏系统 性和全面性
征信数据保护法 律法规不健全, 存在数据泄露风 险
征信数据使用法 律法规不健全, 存在滥用风险
征信数据共享法 律法规不健全, 存在共享困难问 题
征信机构发展滞后
征信机构数量少,覆盖面有限
征信机构数据来源单一,数据质 量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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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机构规模小,技术水平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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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机构服务能力不足,不能满 足市场需求
信用信息保护不足
信息滥用:个人信用信息容 易被滥用
信息泄露:个人信用信息容 易被泄露
信息管理:个人信用信息管 理不规范
信息安全:个人信用信息安 全得不到保障
发展建议
加强数据共享和整合
建立统一的数据 标准和规范
加强数据安全和 隐私保护
推动数据开放和 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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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体系建设

我国征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加快征信体系建设的建议

我国征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加快征信体系建设的建议

我国征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加快征信体系建设的建议2011级金融五班谢诵谊41104246一、我国征信体系存在的问题近年来,随着政府及社会各界对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重视和支持,各种具有不同发起背景的资信公司和业界联合征信系统相继成立,国内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取得初步成效。

但是,由于国内个人征信体系建设起步较晚,征信体系建设涉及的诸多环节还不尽完善,各种潜在的矛盾和问题仍很突出。

(一)个人征信体系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健全的法律框架能够为征信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作提供有力的保障,如在美国,基本信用管理的相关法律共有16项,其中以《公平信用报告法》、《平等信用机会法》为代表的一些法案对征信数据的开放和使用、信息披露的真实性、隐私权的保护以及征信中介机构行为规范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而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仍是空白,还没有一部规范征信市场行为方面的法律或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信贷征信管理职能,迄今为止尚没有一部全国性的有关征信管理的法律法规,而且新修改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也没有把管理信贷征信业写入法律,仅仅依靠“三定”方案履行信贷征信管理这一职责,将会使人民银行处于不利和被动的地位。

从中国人民银行行政执法权来看,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在赋予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9种行为进行检查权的同时,也没有赋予中国人民银行对违反信贷征信管理行为的检查权。

另外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中尚无专门而详尽的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对于哪些数据涉及隐私权需要保密,哪些数据可以向公众开放,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使征信活动的建设者往往感到无所适从。

(二)缺乏有效的个人征信监管体系由于征信数据及其处理结果在某种程度上非常敏感,因此不论哪一国政府对此都要进行监管。

虽然国务院已于2003 年10 月明确赋予中国人民银行新的征信管理职能,但一方面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其监管货币体系的职责已十分繁重,随着我国个人信用的发展,其监管的难度会更大,征信局作为人民银行的内设监管机构,操作上缺乏足够的独立性。

我国征信体系建设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征信体系建设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3、缺乏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这不仅降低了守信者的积极性,也削弱了对失信者的约束力和威慑力。
(五)、信用文化建设和征信教育宣传滞后
在信用发达国家,信用报告已经成为企业和个人的经济身份证。而在我国,人们虽知道信用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但在在长期信用文化缺失的困境下,社会信用环境不容乐观。目前我国的征平信用管理人才更加有限。公众信用知识普及水平远远不够。
3、应提供信用信息快速传导渠道,及时更新数据库系统。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是不断变化的,征信机构只有及时获取这些变化的信息,才能保证征信产品的完整性。
(三)、做好征信宣传工作
必须要及时开展全社会实施《征信管理条例》的广泛宣传工作,公安、司法、税务、工商、医保、社保、电信、金融、建设等部门的信息必须要按照规定进行有序的整合,由同业征信向联合征信方向发展。这是一项极为细致而繁重的任务。
(六)、加强社会信用文化建设
建立诚信社会,除了需要加强立法和管理以外,还要加强信用文化建设,利用传统文化中丰富的非制度性因素,培育良好的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通过社会信用文化建设,让企业牢固树立品牌意识、形象意识,强化信用观念和意识,积极创建和弘扬以信用为核心的企业文化。同时使个人树立“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道德观,将信用自觉化成每个经济主体的行动,从而为我国征信体系建设奠定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基础。
(二)、逐步实现征信机构的专业化
应建立专业化的征信机构,逐步规范其业务运作。
1、征信机构必须要守信。征信机构是规范社会信用行为的专业机构,只有提供了守信的产品,才能起到规范社会信用行为的作用。
2、应保证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和客观性。征信机构的信用产品是一个人或一个企业的信用档案,直接关系到消费者和企业在经济生活中的利害得失,不客观不完整的信用信息必然会给客户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个人诚信体系建设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

个人诚信体系建设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

个人诚信体系建设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一、主要工作进展及成效(一)主动创新作为,利用科技手段构建征信管理大数据平台,保障征信信息安全针对全国部分省区个人信用信息泄露事件频发的现状,为保障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息安全管理,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在全国率先运用大数据可视化技术,开发“省征信管理大数据平台”,对数据库接入机构的征信业务制度、人员、流程、留痕等实施全面、动态化监管,及时发现并堵住征信信息泄露风险。

目前,通过依托平台监测预警风险、精准定位问题责任、跟踪问题处置及整改,建立了系统化的征信信息安全防控体系,较大程度缓解以往被动式抽检带来的不能及时预警、发现及处置风险的困难,督促征信业务人员诚信履职,切实保障征信信息主体的信息安全及权益。

一是依托大数据平台实时收集、分析接入机构异常数据,自动监测预警高危查询,督促及时检查核实。

二是依托大数据平台收集执法检查、异常监测中的问题数据,精准定位问题机构及问题责任人,督促接入机构严格问责。

三是依托大数据平台汇总分析接入机构问题,督促分析原因,有针对性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征信业务合规管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二)强基础严履职,推进征信系统建设及信用信息推广应用,健全信用联合惩戒机制信用信息的动态更新维护是保障诚信信息精准的重要保证。

截至2017年11月末,全国联网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收纳了逾2000万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

同时,人民银行中心支行不断推动税务、电费欠缴等公共信息载入数据库,充分展示个人诚信状况。

目前,相关信息及产品在银行信贷、公检法及就业求职、评优评先、资格筛选、市场准入等多领域发挥了积极作用,促进实现守信得益、失信惩戒。

2017年1-11月,征信系统共为全省金融机构提供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次;为信息主体本人提供查询次;为辖区政府部门在审计、贴息审查、产业化龙头企业年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审定、名牌评审等提供企业信用报告查询1704次,有效扩大了信用联动奖惩范围。

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存在问题及
对策建议
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是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

但是在建设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1) 数据不全面、不准确。

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需要充分、准确的数据,但目前财经、行政、社会等各部门的数据存在着国家级、省市级的空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受到一定的影响。

(2) 制度体系不完善。

建立社会信用体系,需要完备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但是目前法律法规和制度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尚不成熟,造成了一些障碍。

(3) 办法不到位,执行有待加强。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有具体的措施,而现在的措施尚不能解决各地的社会信用建设问题,需要加强执行力度。

对策建议:
(1) 加强数据建设,搭建全面准确的数据库。

加强国家级、省市级之间的数据交换,完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确保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数据准确可靠。

(2) 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制度。

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针对性的相关法律法规,使社会信用体系更加完善。

(3)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的实施,推行社会信用分类管理。

要健全政策措施,推行社会信用分类管理,加大激励和惩戒力度,实施社会信用体系的实施工作。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存在问题及建议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存在问题及建议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存在问题及建议
一、社会信用体系目前存在的问题:
1.信息集成不完善:现在社会信用体系在信息数据的采集融合、整合应用上存在着完善不足的现象,且社会信用体系缺少全覆盖的信息素材,导致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建设不能有效发挥。

2.信息准确性、可行性和稳定性存在质疑: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在数据准确度、可行性和稳定性方面存在一定的欠缺,但若没有信息的准确性,可行性和稳定性的保证,就无法保证社会信用体系的准确性与可行性。

3.制度滞后:目前国家有关社会信用体系的制度规范滞后,部分行业标准缺失,缺少统一的政策指导,严重制约了社会信用体系的发展
二、建设建议:
1.加强信息整合:应当加强各类信息门户网站之间的联系和整合,建立一个统一的,网络化的社会信用体系,使得各类信息汇集在一个平台,有效地解决信息整合的问题。

2.完善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信息的采集、处理、存储和应用,体现出来的不仅仅是采集的功效,而是采集后所反映出社会信用信息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同时还要保证信息的全面性和完整性。

3.加强政策指导:加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的,依据国家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及其实施条例,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以改善社会参与者的行为,为更好的市场秩序和经济发展提供制度支持。

个人征信发展中存在问题及建议

个人征信发展中存在问题及建议

个人征信发展中存在问题及建议导语:个人征信系统在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社会诚信度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还存在哪些问题你们知道吗?一、个人征信系统运行的基本情况个人征信系统自2006年开始正式运行,应用范围越来越广。

据统计,截至2008年年末,央行的征信系统数据库已覆盖全国,并为1447万多户企业和6.4亿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档案。

经过一段时期的运行,个人征信系统被公认为不仅有力推动了各大商业银行个人业务的开展,并且提高了该项业务的风险防范能力。

许多银行,特别是一些股份制商业银行,很重视使用个人征信系统。

目前,银行业各金融机构已将查询个人征信系统作为审办信贷业务必不可少的环节。

二、个人征信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个人征信系统在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社会诚信度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目前个人征信系统运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改进和完善。

具体表现为:第一,信息数据缺乏准确性。

一是信息核实不尽力,如有的银行未审核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就制作信用报告,有的银行在报送个人信用信息前未尽核实义务将已经偿还贷款的信息作为未偿还信息报送或将未发生的贷款信息上报。

二是信息收集不完整,信息片面、不完整或者存在重大遗漏导致不能全面反映信用情况,可能使人对消费者的信用状况产生重大误解,造成对个人信用权的侵犯。

三是信息更新不及时,没有及时将相关信息采集到征信系统中,不良信用数据经过法定期不及时删除,不能实现实时跟踪,难以反映最新信用状况。

第二,未尽提醒和告知义务。

部分商业银行在贷后管理过程中,对客户逾期还款还息,没有尽到提醒和告知义务。

比如,有的银行系统升级,自动扣款账号发生变化,未妥善衔接,也没有及时通知客户,而形成逾期;有的银行加息后也未及时通知借款人,自动还款账户金额不足也没有得到银行的及时提醒,导致客户出现逾期记录。

上述情况发生,客户往往会认为是由于银行没有尽到提醒告知或催缴义务而造成自己出现违约记录,而要求对记录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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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征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政策建议信贷征信建设是一项涉及面广、内容复杂、技术含量高,且具有超前性与挑战性的一项系统工程,信贷征信建设具有广阔的社会性。

近日,我们对晋中市辖内2019年1—10月银行业金融机构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为载体的信贷征信体系建设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

通过检查,我们发现,当前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征信体系建设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制约了征信体系建设的稳步推进,应引起重视。

一、当前辖内征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1、相关的法律、法规缺失征信体系建设涉及到政府、银行、企业、个人信息及相关活动记录,征信法规的缺失对征信活动的顺利开展将产生一定影响。

目前,征信体系建设的唯一依据是《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全国性的征信法规尚未出台,使得征信业无规可循。

由于征信机构缺乏权威性及相应法律地位,导致信用数据征集困难。

而且,经过5年的实践检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还不够健全,亟待完善:一是《办法》中的罚则规定不够细致,执行过程中容易引起争议。

如罚则中只规定了对商业银行违规现象的处罚额度,而未考虑违规数量的因素;对于存在多种违规现象的金融机构能否并罚没有明确规定;由于工作失误造成错误信息的登记上报与“登记上报虚假信息”没有明确的区分标准;对不参加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金融机构仅给予1至3万元处罚起不到强制其参与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作用;对使用代理服务器报送数据的金融机构,其迟报责任在上下级行之间未做明确的界定等。

二是对借款人不具备强有力的约束手段。

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是一个数据实时更新的系统,而《办法》中缺乏制约借款人基本概况信息更新的有效手段。

如当借款的要素信息发生变更时,借款人应及时到人民银行进行变更处理,但是对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借款人,《办法》中未规定应如何处理。

贷款卡管理实行集中年审制度,当借款人不参与年审或年审不合格时,《办法》中规定可对借款人的贷款卡给予暂停,暂停期间金融机构不能给借款人办理信贷业务,但同时又规定借款人可申请贷款卡解停并未对解停手续及时间给予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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