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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

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

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自然资源厅(局)、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保护局:为加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以下简称治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治理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的,用于开展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废弃工矿地整治等工作,促进生态环境恢复和生态系统功能提升的资金。

第三条治理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公益方向。

治理资金使用要区分政府和市场边界,支持公益性工作。

(二)合理划分事权。

治理资金使用要着眼全局,立足中央层面,支持具有全国性、跨区域或者影响较大的保护和修复工作。

(三)统筹集中使用。

中央层面注重集中分配,聚焦于生态系统受损、开展修复最迫切的重点区域和工程;地方层面注重统筹使用,加强生态环保领域资金的整合,发挥资金协同效应,同时避免相关专项资金重复安排。

(四)资金安排公开透明。

治理资金安排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根据项目法安排的治理资金要坚持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择优确定,并确保评审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治理资金由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等部门组织实施。

具体实施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6-2020年)》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决策部署制定。

本办法实施期限至2023年底。

期满后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等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形势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及延续期限。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审核治理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编制资金预算并下达,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工作。

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10.26•【文号】财资环〔2021〕100号•【施行日期】2021.10.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加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我们修订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2021年10月26日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以下简称治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治理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的,用于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等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的资金。

第三条治理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公益方向。

治理资金使用要区分政府和市场边界,支持公益性工作。

(二)合理划分事权。

治理资金使用要着眼全局,立足中央层面,主要用于共同财政事权事项,支持开展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

(三)统筹集中使用。

中央层面注重集中分配,聚焦于生态系统受损、开展修复最迫切的重点区域和工程;地方层面注重统筹使用,加强生态环保领域资金的整合,发挥资金协同效应,同时避免相关专项资金重复安排。

(四)资金安排公开透明。

治理资金安排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根据项目法安排的治理资金要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择优确定,并确保评审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本办法实施期限至2023年底。

草原生态保护补助金管理方案(二篇)

草原生态保护补助金管理方案(二篇)

草原生态保护补助金管理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是国家为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加强草原生态保护,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促进农(牧)民持续增收,维护国家生态安全而设立的___。

为了加强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包括草畜平衡奖励、牧草良种补贴和绩效考核奖励资金。

第三条对于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的管理,县、乡、村应当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县财政部门按照省、市实施方案要求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所需的工作经费和业务经费,会同农牧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确保资金及时到位,监督检查补贴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县农牧部门负责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落实的协调工作,编制实施方案,复查核实各项数据,指导乡镇划定草畜平衡区域及面积,核定农户的补助金额等。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落实草原补奖政策的责任主体,应全面负责草原面积摸底核实、基本草原划定、草原承包到户、补奖资金的兑付、各项数据的采集录入等具体工作。

各村委会负责将草原承包到户、补奖资金公平公正地核实分解及发证到户等工作。

第四条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的实施应遵循“先实施、后补助”、“公平、公开、公正”和“农户直接受益”的原则。

第五条县财政部门要设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专账,下设草畜平衡奖励、牧草良种补贴和绩效考核奖励资金明细账户,分别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草畜平衡奖励第六条草畜平衡奖励对象为是承包草场处于草畜平衡区并履行草畜平衡义务的农(牧)户。

第七条草畜平衡区域要按照草原生态、牧业生产和社会发展实际,结合主体功能区划,以乡镇或村为基本单位划定。

第八条草畜平衡奖励资金是按照省市确定的草畜平衡奖励标准,在核实牧户草畜平衡面积和落实年度草畜平衡任务的基础上,按规定给农户落实草畜平衡的奖励资金。

第九条草畜平衡奖励标准。

按照国家草畜平衡奖励政策,结合省市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政策实施方案,我县为黄土高原区,每亩按___元给予补助。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5篇)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5篇)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保护重点公益林资源,促进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____、____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财政部建立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中央补偿基金”)。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偿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补偿基金是对重点公益林管护者发生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支出给予一定补助的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

使用管理中央补偿基金必须执行本办法。

中央补偿基金原则上待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安排后再予以安排。

第三条中央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为国家林业局公布的重点公益林林地中的有林地,以及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疏林地、灌木林地、灌丛地。

第四条中央补偿基金平均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____元,其中4?____元用于补偿性支出,0?____元用于森林防火等公共管护支出。

补偿性支出用于重点公益林专职管护人员的劳务费或林农的补偿费,以及管护区内的补植苗木费、整地费和林木抚育费。

公共管护支出用于按江河源头、自然保护区、湿地、水库等区域区划的重点公益林的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病虫害预防与救治、森林资源的定期定点监测支出。

其中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支出用于统一开设防火隔离带(包括生物防火林带)和购置扑火器具等,林业病虫害预防与救治支出用于集中购置药剂、药械和除害处理等,森林资源消长定期定点监测支出用于采集、分析、处理资源数据,以及建立资源档案购置的简易器材等。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区划范围确定不同类型的重点公益林资源动态监测点,定期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提供资源变化数据。

第五条对不同权属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分别采取以下补助方式:(一)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由上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国有林场组织的专职护林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作为专职管护人员,根据承担的任务量划分专职管护人员劳务费的不同补助标准。

补植和抚育补助由国有林场提出具体使用计划,报上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安排。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农业资源保护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资源保护资金是中央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用于支持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草原生态保护与治理、渔业资源保护与利用、畜禽粪污综合处理,以及国家政策确定的其他方向。

第三条农业资源保护资金补助的区域范围:(一)实施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渔业资源保护与利用、畜禽粪污综合处理的省份,具体范围由农业部会同财政部根据国家政策确定。

(二)开展草原生态保护与治理的省份,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四川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8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等5省和农业部直属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的牧区半牧区县(场),以及国家政策确定的其他区域。

第四条农业资源保护资金的支出内容:(一)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所需的耕地污染与产品监测、土壤改良培肥剂(料)、专用肥料、秸杆腐熟剂、接种根瘤菌、绿肥种子,种植结构调整所需的作物新品种、耕种条件改变、污染耕地修复治理期间农民收益损失补助等;(二)草原生态保护与治理所需的草原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绩效奖励、牧草良种补贴,飞播种草补助等;(三)渔业资源保护与利用所需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海洋牧场建设、渔民减船转产补助等;(四)畜禽粪污综合处理所需的主体设施建设、设备购置补助等;(五)与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农业资源保护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办公经费,建造楼堂馆所、购置车辆和通讯器材,以及与农业资源生态保护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第四条第(二)项中草原禁牧补助的中央财政测算标准为平均每年每亩6元,草畜平衡奖励补助的中央财政测算标准为平均每年每亩1。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范文一、引言森林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之一,其生态效益对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促进森林生态效益的发挥,我国制定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

本文旨在就该制度进行探讨,并提出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管理制度范文。

二、管理制度的目标及原则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的目标是根据法律法规要求,通过补偿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促进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协调发展。

在制定管理制度范文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

补偿金的收入和支出应公平合理,确保各方利益平衡。

2. 保障生态效益原则。

补偿金的使用应以提升森林生态效益为出发点,维护生态平衡。

3. 管理规范原则。

制定明确的管理流程和制度,确保补偿金管理的规范性。

三、补偿金的收入管理1. 补偿金的来源(1)政府财政拨款。

政府应划拨一定比例的财政资金,作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的主要来源。

(2)企事业单位自愿捐赠。

鼓励企事业单位自主捐赠资金,作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的辅助来源。

(3)其他合法来源。

补偿金的收入还可以包括其他合法来源,如捐赠、投资收益等。

2. 补偿金的管理机构(1)设立专门机构。

政府应设立专门的机构或部门负责补偿金收入的管理工作。

(2)加强监督检查。

建立监督机制,监督补偿金收入的管理过程,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3)公开透明原则。

定期向社会公布补偿金收入的来源和使用情况,保障信息公开的权益。

四、补偿金的支出管理1. 补偿标准的确定(1)综合考虑。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应综合考虑森林生态效益的贡献程度、资源保护的成本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分级分类。

根据森林生态效益的差异性,制定不同的补偿标准,实现分类补偿。

2. 使用范围的明确(1)生态保护项目。

将一部分补偿金用于生态保护项目的实施,包括森林保护、生态修复、物种保护等。

(2)经济补贴项目。

将一部分补偿金用于经济补贴项目的实施,包括森林经营、生态旅游、绿色产业发展等。

草原生态保护补助金管理方案

草原生态保护补助金管理方案

草原生态保护补助金管理方案一、前言草原是我国重要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具有重要的经济、社会和生态功能。

为了保护草原生态环境,维护草原可持续发展,政府设立了草原生态保护补助金。

本管理方案旨在规范草原生态保护补助金的管理,确保补助金的有效利用和正当使用,推动草原生态保护事业的发展。

二、补助金管理的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补助金的发放要公平、公正,不偏袒任何单位或个人。

2.科学、合理原则:补助金的发放要根据草原生态保护的需要和工作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补助标准。

3.规范、透明原则:补助金的管理要规范、透明,确保监督和公众的知情权。

4.绩效导向原则:补助金的发放要与草原生态保护业绩挂钩,激发草原管理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补助金管理的内容1.补助标准的确定(1)补助标准的制定要参考草原生态保护的工作需要和资金状况,综合考虑草原类型、面积、生态保护成效、草原管理主体的经济状况等因素。

(2)建立补助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实际情况每年进行适度调整。

(3)鼓励行业和地方政府自行设定更为严格的补助标准,以进一步激发草原生态保护的积极性。

2.补助申请和审批程序(1)草原管理主体可以向上级政府或相关部门提交补助申请,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

(2)相关部门要对补助申请进行审核,确保申请符合规定条件和合法要求。

(3)对符合条件的补助申请,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并及时发放补助金。

3.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1)补助资金要在专户存放,专款专用,确保补助资金不受侵占和挪用。

(2)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及时向上级政府或相关部门报告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3)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4.绩效评估和激励机制(1)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估体系,对草原生态保护的成效进行评估。

(2)根据评估结果,对草原管理主体给予相应的奖励或处罚。

(3)鼓励草原管理主体在生态保护上有创新和突破,对具有典型经验和示范效应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额外激励。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范本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范本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加强对森林生态环境保护的管理,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有森林、集体林和个体林等所有林地的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

第三条生态效益补偿金是指为鼓励和支持森林生态保护工作,向森林资源生态服务者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促进森林生态环境的良好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资金。

第四条生态效益补偿金的收支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生态效益补偿金的收入来源第五条生态效益补偿金的收入主要来源包括:(一)中央财政预算内安排的专门资金;(二)地方财政预算内安排的专门资金;(三)生态补偿基金;(四)生态补偿相关税费;(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条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门资金用于对国有林地进行生态效益补偿,地方财政安排的专门资金用于对集体林和个体林进行生态效益补偿。

第七条生态补偿基金主要由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个人等通过捐赠、赞助等形式筹集,并用于对森林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态效益补偿。

第八条生态补偿相关税费主要由对森林资源消耗较大的行业或者企事业单位缴纳,将其作为生态效益补偿金的一部分,用于对森林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补偿。

第九条其他合法收入主要包括森林生态旅游收入、森林资源利用费用等。

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制定详细的生态效益补偿金收入管理办法,明确收入渠道、分配比例和使用范围等。

第三章生态效益补偿金的分配和使用第十一条生态效益补偿金的分配应当按照生态效益的大小、保护难度和贡献程度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第十二条生态效益补偿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一)森林保护和恢复工程;(二)森林资源管理和监测工作;(三)森林培育和人工造林补贴;(四)森林生态旅游和宣传推广;(五)森林生态文化建设;(六)其他与森林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工作。

第十三条生态效益补偿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财政规定和项目管理制度进行,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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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地区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生态绿心保护,提升绿心地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水平,加快推进我市两型社会建设步伐,根据《省长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条例》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生态绿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政办法〔20xx〕18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态补偿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上级转移支付两型专项资金等。

第三条生态补偿资金补偿范围为《长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20xx—2030年)》确定的位于本市范围内生态绿心区域。

包括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控制建设区,总面积82.36平方公里。

第四条生态补偿资金补助的项目分为生态基础补偿和绿心地区重点项目补偿。

1.根据绿心地区生态基础评估结果,给予生态基础补偿。

2.绿心地区重点项目补助
(1)生态绿心保护标识设置和日常维护。

(2)森林生态、生态农业、生态村镇、生态廊道和旅游休闲产业建设。

(3)生活污水管wang系统、农村社区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4)养殖业结构进行控制性调整。

(5)工业产业退出,含采矿企业退出。

(6)林业、水利、矿产资源的保护。

(7)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补偿事项。

第五条生态基础评估市两型办牵头,会同财政、环保、国土、水务、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制定《绿心地区生态基础评估考核办法》,依据《绿心保护条例》对补偿区域基础生态环境进行全面评估考核。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六条对考核结果评为优秀的,按照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控制开发区面积分别给予每平方公里4万元、3万元、2万元补助,在重点项目资金安排上优先支持;考核结果评为良好的,分别给予每平方公里3万元、2万元、1万元补助,在重点项目资金安排上重点考虑;考核结果评为合格的,分别给予每平方
公里2万元、1万元、0.5万元补助;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不予补助。

第七条生态补偿资金的拨付:根据考核结果及补助标准,生态基础补偿资金市财政局下达到各区财政局。

第八条绿心地区重点项目资金的申报:每年6月,市两型办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申报单位应报送下述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

2.项目的总投资和筹集渠道。

3.项目的投资进度和实施、保护效果。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生态补偿资金的审核和拨付:生态补偿资金市财政局会同市两型办审核,报政府分管领导批示,经审批同意的项目,市财政局按规定的程序拨付。

第十条区级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生态补偿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及时足额将补偿资金拨付到位。

定期对资金的到位、使用情况进行追踪、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每年底向市财政局、市两型办报送生态补偿资金使用落实情况和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的绩效报告。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市两型办会同市直业务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区生态补偿资金使用落实和生态环境保护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或骗取生态补偿资金,违者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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