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机电设备管理细则
煤矿机电管理规定(5篇)

煤矿机电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煤矿机电设备管理,规范职工行为,提高机电质量标准化管理水平,防范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防止和减少机电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____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有关法规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电管理工作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涉及面广,是矿井安全、稳定、高效运转的基础,各矿必须建立、健全矿长领导下的机电管理体制。
必须设置分管机电的副矿长和副总工程师;必须按照干、管、监分离原则,分别设立负责机电设备安装、运行、维护的生产管理区队,负责机电专业化管理的职能科室,负责安全监督监察的监督部门;按规定要求配齐生产管理区队、职能管理科室、安全监察部门的机电专业管、技人员。
第三条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制度。
分管机电的副矿长在矿长领导下对矿井机电系统和设备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转负全面管理责任;分管机电的副总工程师协助分管矿长做好矿井机电技术管理工作,包括技术方案的制定、审核、方案实施的指导;安全监督部门对矿井机电工作负安全监督监察责任,职能科室负责矿井机电专业化综合技术管理,是矿井机电管理的业务保安部门,各机电生产管理区队(含采、掘自管机电队)对管辖范围的机电设备安全、稳定、高效运行负全面管理责任。
矿井机电技术、管理工作要按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认真宣贯、严格执行。
第四条分管机电的副矿长,要认真组织研究矿井重大机电技术问题、安全技术改造方案及措施,经矿长办公会审定后报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并负责组织实施。
分管机电的副矿长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机电专业会议,对机电重大安全隐患、安全技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研究,制定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矿井机电职能科室按要求上报的资料、报表等要及时准确,对外提供资料、报表必须由科室负责人严格审核,并经矿分管领导批准。
煤矿企业机电设备管理制度

煤矿企业机电设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企业机电设备管理,保障生产安全,提高生产效率,保护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企业的机电设备管理,包括制定机电设备管理制度、机电设备的采购、维护、保养、更新等工作。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公司的机电设备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机电设备管理制度,确保机电设备的正常运行,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机电设备管理制度的制定第五条煤矿企业应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机电设备管理制度,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机电设备管理制度应包括机电设备的采购、验收、使用、维护、保养、更新等内容,并注重安全、节能、环保等方面。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加强对机电设备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全体员工都能认真遵守。
第三章机电设备的采购第八条煤矿企业在进行机电设备采购时,应根据实际需求,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采购。
第九条机电设备采购应注重产品的质量和性能,选择名优产品,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采购。
第十条机电设备采购需经过相关部门审批,确保采购的机电设备符合公司的实际需要。
第四章机电设备的验收第十一条机电设备验收应严格按照制定的验收标准进行,确保机电设备的质量和性能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验收过程中,应加强对机电设备的外观和性能检测,对不合格产品应该及时退货或者退换。
第十三条验收合格的机电设备应及时登记、编码并安装保险。
第五章机电设备的使用第十四条机电设备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使用安全。
第十五条在使用过程中,应修好记录,定期检查机电设备的运行情况,并及时发现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机电设备使用过程中,应严禁擅自拆卸、保留备用。
如需维修、保养应由专人进行。
第六章机电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第十七条机电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应由专职维修人员进行,确保设备长期运行良好。
第十八条机电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应按照制定的标准和周期进行,并应做好相应的记录。
2023年煤矿矿井机电管理办法

2023年煤矿矿井机电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煤矿矿井机电设备的管理,确保煤矿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运行,保护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煤矿矿井机电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运行和维护管理等全过程。
第三条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经国家认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条煤矿矿井机电设备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单位应当遵循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原则,保证设备的安全、可靠和高效运行。
第五条煤矿矿井机电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确保设备运行的安全性。
第六条煤矿矿井机电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应当按照规定的维护保养周期进行,必要时可以进行技术改造和升级。
第七条煤矿矿井机电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维修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提高维修人员的专业素质。
第八条煤矿矿井机电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设备的日常巡检和维护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九条煤矿矿井机电设备的运行和维护管理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和完整,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
第十条煤矿矿井机电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报装手续和备案。
第二章设计制造第十一条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设计和制造,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第十二条煤矿矿井机电设备的设计和制造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设备的设计和制造过程应当符合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第十三条煤矿矿井机电设备的设计和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并进行相应的认证检验。
第十四条煤矿矿井机电设备的设计和制造单位应当对设备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确保设备的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五条煤矿矿井机电设备的设计和制造单位应当将设备的使用、安装、操作和维护等信息进行编制和标示,并提供相关使用说明书。
第十六条煤矿矿井机电设备的设计和制造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设备技术服务和维修支持,确保设备的安全和可靠运行。
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细则

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细则
一、煤矿机电设备的安装
1、煤矿机电设备应符合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完好无缺、无损。
也应符合供电标准,输入电源和电源线要符合要求,保证电压、功率的稳
定稳定性。
2、设备的安装位置要保持稳定,防止机械振动,颗粒物侵入,将影
响设备的正常使用。
二、煤矿机电设备的维护
1、定期检查机电设备的电气引入、控制装置,保证电力输入的稳定性,输出稳定性,设备操作不受干扰。
2、维护时,应定期检查和维护机电设备及其部件的动力系统,保证
设备的稳定性。
3、检查,更换绝缘层,保持机电设备的电气安全。
三、煤矿机电设备的保养
1、定期检查机电设备及其部件的各个活动部位,保持设备及其部件
的润滑性,确保设备正常工作。
2、定期检查机电设备及其部件的运行参数,校准和调整,保持机电
设备及其部件的良好性能。
3、定期检查机电设备及其部件的结构,保持机电设备及其部件的完
好无缺。
四、煤矿机电设备的安全
1、应经常检查机电设备及其部件的电气安全,保持安全和信赖度,确保大家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在检修机电设备及其部件时,必。
煤矿机电设备管理制度(三篇)

煤矿机电设备管理制度煤矿机电设备是煤矿生产和运输的重要设备,对于煤矿的安全生产和经济效益起着关键的作用。
为了保障煤矿机电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管理,制定一套科学、严格的机电设备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一、总则1. 本制度是为了加强煤矿机电设备管理,维护煤矿生产的安全、高效运行而制定的。
2. 本制度适用于煤矿生产过程中的所有机电设备,包括煤矿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等。
3. 本制度的内容包括设备管理的组织机构、设备管理的基本原则、设备的日常管理、设备的检修与维护、设备的更新与淘汰等。
二、组织机构1. 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煤矿机电设备的管理,包括设备的采购、验收、投用使用、维修等工作。
2. 设备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的设备管理工作,包括设备的巡检、维护、保养等。
三、设备管理的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设备管理必须以安全为重点,保障设备的安全运行。
2. 预防为主:设备管理要以预防为主,加强设备的保养、维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经济合理:设备管理要尽最大可能维护设备的正常运行,提高设备的利用率,确保煤矿的生产经济效益。
四、设备的日常管理1. 设备使用管理: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2. 设备巡检:定期对设备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3. 设备保养:根据设备的使用情况,按照维护手册进行设备保养和润滑。
4. 设备故障处理:对于设备故障,要及时报修,并记录故障发生的原因,及时处理故障。
五、设备的检修与维护1. 设备的定期检修:设备的定期检修要按照制定的计划进行,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
2. 设备的关键部件检修:对于设备的关键部件,要定期进行检修和更换,确保设备的长期稳定运行。
3. 设备维修记录:对于设备的维修工作,要进行详细记录,包括维修的内容、维修的时间、维修人员等。
六、设备的更新与淘汰1. 设备更新的计划:根据设备的使用寿命和工作需求,制定设备的更新计划,确保设备的更新及时。
2. 设备淘汰的程序:对于达到报废标准的设备,要按照设备淘汰的程序进行处理,包括报废申请、报废审批等。
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细则

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细则一、外观完好标准:1.设备表面应清洁无尘、无污垢,并保持原有的颜色或涂层,不得有生锈、脱漆等现象。
2.设备的标识、警示标志、使用说明等应清晰可辨,不得模糊、磨损或缺失。
3.设备外部触摸或操作部分的开关、按钮、手柄等应灵活、正常,且无松动现象。
4.设备的电缆、线缆等外部连接部分应整齐、密封,无暴露的导线或其他化学品残留。
5.设备的橡胶、塑料等密封件应完好无损,无油渍或老化现象。
二、运行及功能完好标准:1.设备应按照使用说明书或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操作,操作方式和控制系统应正常。
2.设备的传动部分应无异常声音和振动,轴承应正常润滑,各个传动部件之间的连接应稳固无松动。
3.设备的电气线路应正常,电缆的外部绝缘层应完好,接地部分应牢固可靠。
4.设备应具备自动报警系统,能够在设备发生故障或异常时及时发出报警信号,并具备自我保护功能。
5.设备的电气设备和仪表应准确,指示灯、按钮、断路器等应正常使用。
三、安全保护完好标准:1.设备应有完善的安全保护装置,如开关柜门锁、紧急停车按钮、互锁装置等,确保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2.设备的防护罩、护栏等保护装置应正常可用,能够有效地防止操作人员的伤害。
3.设备的照明系统应正常工作,保证操作人员能够清晰地看见操作区域。
4.设备周围的环境应整洁有序,无杂物堆积和可燃物等,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
四、维护保养完好标准:1.设备应按照维护保养手册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2.设备的润滑部位应定期给予润滑油脂,并进行清洗,以确保设备的润滑性能。
3.设备的紧固螺栓应定期检查,确保不松动或缺失。
4.设备的电气部分应定期检查,清除电缆接头氧化物,保证电气线路的完好。
总之,煤矿机电设备的完好标准涵盖了外观、运行功能、安全保护和维护保养等多个方面,通过严格按照这些标准进行检查和维护,可以确保煤矿机电设备的正常运行,提高生产效率和安全性。
煤矿机电设备管理规定范文(3篇)

煤矿机电设备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1、为了规范煤矿机电设备的管理,确保煤矿生产安全和生产效益的同步提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煤矿的机电设备管理工作。
二、责任分工1、煤矿领导班子成员负责煤矿机电设备管理的总体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实施。
2、机电设备专责人负责机电设备的选购、维修、更新等工作,并做好记录和档案管理。
三、机电设备选购和验收1、机电设备的选购应符合煤矿的生产需求,确保设备的质量和性能能够满足生产要求。
2、机电设备的验收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包括外观质量、安全性能、操作便捷性等方面的评估。
3、对于验收合格的机电设备,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安装使用。
四、机电设备的维修与保养1、机电设备的维修工作应按照设备制造商提供的说明书进行操作,确保维修工作的安全和有效性。
2、机电设备的保养应定期进行,包括清洁、润滑、调试等内容,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3、机电设备的维修和保养记录应做好,并及时归档备查。
五、机电设备的更新与淘汰1、机电设备的更新应根据设备的使用寿命和技术变化进行,确保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2、机电设备的淘汰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包括对老化设备的处理和报废等。
六、设备事故处理1、发生机电设备事故时,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2、对机电设备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应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程序进行,确定事故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七、机电设备巡检1、定期巡检是机电设备管理的重要环节,应根据设备使用情况确定巡检周期,并由专人负责。
2、巡检内容包括设备的外观、工作状态、安全性能等方面的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并进行处理。
八、设备管理纪律1、机电设备管理人员应按照煤矿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要求进行工作,确保设备管理工作的严谨性和效果。
2、对于违反设备管理纪律的行为,应及时进行处理,包括警告、记过、降职等措施。
九、附则1、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具体解释权归本煤矿所有。
煤矿矿井机电管理办法

煤矿矿井机电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煤矿矿井机电设备的管理,确保煤矿生产运营的安全和顺利进行,根据《矿山安全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矿井机电设备的选型、安装、运行、维护、检修和报废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矿井机电设备的管理应遵循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经济的原则,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寿命。
第四条矿井机电设备的管理部门应设有专门的机电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矿井机电设备的管理工作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计划和详细的工作方案,并按照计划和方案进行实施。
第二章选型第六条选型应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和需要,选择具有安全、可靠、高效、环保、节能特点的机电设备。
第七条选型应充分考虑设备的技术性能、使用寿命、维修保养难易程度、配套设备、价格等因素。
第八条选型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严禁使用无质量保证的机电设备。
第三章安装第九条安装前应进行详细的方案设计和技术论证,确保安装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安装应由具有相应资格和经验的专业队伍进行,确保安全和质量。
第十一条安装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严禁违背安装规程和要求。
第十二条安装完成后,应进行严格的验收和试运行,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第四章运行第十三条设备的运行应由熟悉设备技术和操作规程的人员进行,严禁操作人员擅自操作无经验或无知识的设备。
第十四条运行中应严格按照设备的操作规程和要求进行,不得随意改变设备的工作状态或参数。
第十五条运行中应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及时消除设备故障或隐患。
第十六条运行中如发生设备故障或隐患,应立即停机并报告设备管理部门,由专业维修人员进行检修处理。
第五章维修第十七条维修工作应有专业的维修人员进行,严禁非专业人员进行维修。
第十八条维修前应进行详细的故障分析和技术论证,制定维修方案和进度计划。
第十九条维修应严格按照维修方案和要求进行,确保维修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条维修后应进行严格的验收和试运行,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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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煤矿机电设备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煤矿机电设备管理,提高机电设备管理水平,保障设备安全运转,促进XXX煤矿机电质量标准化和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从我矿实际情况出发,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设备管理规程》、《煤矿机电质量标准化标准》以及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矿内所有机电设备及员工。
第二章设备管理机构职责第一条:机电部作为矿设备主管部门,对全矿的机电设备进行统一管理。
负责全矿设备购置计划的编制、催货、入库验收、编号、调拨、大、中、小修、更新、改造、租赁、报废等全过程的综合管理,并参与新设备的设计及选型工作。
其具体职责是: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制订本矿设备管理的实施细则和制度。
2、负责全矿设备(包括租赁设备)计划、大修计划编制及管理工作。
3、负责全矿设备租赁工作。
4、负责全矿设备报废的鉴定、报批工作。
5、负责全矿设备内部调拨工作。
6、参与新设备的到货验收工作。
7、负责设备修理的组织验收工作。
8、负责设备检修计划的组织及落实工作。
9、负责全矿配件计划的编制、审批和上报工作。
10、负责全矿机电安全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查工作。
11、负责本部门所属范围内设备的安全、经济合理运行。
12、负责指导使用单位对设备正确使用、操作、精心维护、安全运转并确保其保持完好和高效使用。
第二条:机电部对全矿机电设备实行帐、卡、图、牌板管理、编号管理,做到属性准、用户清、状态明、做到帐、卡、物、图、牌板五对照。
机电部每月组织一次设备大清查,根据清查结果,及时修改帐、卡、图、牌板。
第三条:机电部除定期清查设备外,对各单位设备使用情况,要不定期进行清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安排整改或进行处罚。
第四条:机电部对每起设备损坏丢失事故要组织追查分析,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通报。
第三章设备出库(领用)、移交管理办法第一条:由机电部统一管理和调拨全矿的机电设备,调动矿内各单位的设备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以任何理由阻止调拨,不听从机电部调拨的,对责任人处以100元/次的罚款。
第二条:各单位要设立一名专职或兼职的设备管理员,领取设备时,必须由队设备管理人员到机电部办理设备领用手续。
原则上必须先办理手续,后出库(抢险、救灾除外),没有出库手续的设备严禁出库。
第三条:设备领用人员负责对设备完好、防爆性能进行全面检查,并进行必要的试验。
设备一经出库,出现的问题经机电部鉴定是由生产厂家或检修单位造成的,由生产厂家或检修单位负责,否则由领用单位负责。
第四条:对正在运行的设备或需拆除的设备变更使用单位时,由机电部组织原使用单位和接收单位到现场清点设备,之后双方设备管理人员到机电部办理移交手续。
移交手续必须在两天内办理完毕,否则对责任人处50元/天的罚款。
对移交期间检查出的问题由原使用单位按规定期限进行处理,逾期没有处理完,对原使用单位罚款300元,并按问题大小作价由接收单位处理,作价款从原使用单位工资款中扣除转给接收单位,期间出现的一切影响及后果由原使用单位承担。
移交手续办理完毕后,由机电部相关人员将移交单复印件分别交库房及台帐设备管理员各一份, 使用单位凭移交单到机电部办理消帐手续,因交接不清造成的遗留问题由机电部及原使用单位参与交接人员负责处理完毕,并对以上责任人各处100元的罚款。
第五条:各单位需更新设备时,必须持相关单位证明到机电部办理领用手续,更新后必须在三日内将旧设备及时升井入库,并到机电部办理相关手续。
否则每迟办一天罚款50元。
第六条:各单位领用井下新增设备,必须提前五天以计划形式通知机电部设备管理员,领用时持设备计划单到机电部办理有关手续并领取设备。
第七条:所有出、入库的机电设备必须有出、入库单据、有设备编号。
各单位设备管理人员要根据设备出入库情况及时整理设备台帐,每月26日前各单位应对其使用设备自查一次,并由设备管理员到机电部核对设备的使用情况,做到帐、卡、物、地点相符。
不按规定要求核对的罚设备管理员50元/次。
第八条:仓库保管员不得私自发放设备,否则罚款50元/台。
生产急需设备,必须由矿值班领导同意、调度室签字后方可发放,第二天,领用单位和仓库保管员必须到机电部办理有关手续,否则罚双方责任人各50元/天·台。
第九条:对偷用或私自挪用机电部及其它单位设备的,一经查实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并限期交回,设备损坏的,一切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条:全矿的设备图纸资料由机电部统一整理、建档、登记、保管。
矿属各单位需要查阅和复印时,应办理登记手续并交100元的押金,并且要按期归还。
若损坏、缺页或到期不还者扣除押金,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各单位领用或更换新设备时,应由机电部查验设备使用期限,如果在期限外,给予发放。
如果在期限内,则按设备原值的50%对使用单位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所有出入库的机电设备必须达到完好标准,否则,罚机电部设备管理员50元/台。
第四章设备入库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新设备入库按下述程序组织验收:1、由供应部牵头,矿有关部门参加共同开箱检查清点,开箱后,首先取出装箱单,核对随机附带的各种文件、说明书、图纸、工具附件等数量是否与装箱单相符,并认真核对该设备是否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相关证书证明材料。
2、察看设备状况,检查有无磕碰损伤、缺少部件、明显变形、受潮、锈蚀等情况。
3、大型设备无法入库的,验收后要摆放整齐,上有盖、下有垫,不准露天存放。
4、设备、工具、附件及备件要登记建帐,严禁擅自开箱,乱拿零件、工具等,违者严肃处理。
5、设备的图纸、技术资料由设备管理员交机电部档案管理员存档保存并办理交接手续。
6、根据检查验收情况,如实填写《设备开箱检查验收单》,有关人员要在验收单上签名。
设备管理员要依据《设备开箱检查验收单》对设备进行编号、造卡并记入设备入库单及设备台帐。
7、开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领导反映,并向设备供应单位和调拨单位提出质询,通知供应单位派人进行处理。
第二条:井下回收设备的入库、验收:1、由设备管理员按设备领用清单逐台(件)检查清点数量(开关、水泵等小件设备由回收单位直接送入仓库,在仓库进行清点),察看部件有无丢失,损坏。
损坏丢失的要报告设备主管人员,并按规定对使用回收单位进行罚款。
2、设备管理员对入库设备零部件等进行逐项登记。
3、设备管理员要及时建立设备回收台帐并登记造册。
4、对损坏设备及时编写计划报机电矿长审批后安排修理。
5、对需检修设备由设备管理员组织检修单位、回收单位进行拆检,并按第三章相关条款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条:运输队应对入井的设备严格把关,设备入井前使用单位必须交验由机电部开据的设备入井证,入井的电气设备必须有设备编号及防爆检查合格证。
(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可由调度室安排入井,但使用单位必须在次日补办相关手续,否则罚当班调度员及使用单位责任人各50元/台),没有入井证及防爆合格证的设备严禁入井,否则,对运输队负责人给予50元/台·次的罚款。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外借、乱拆、乱卸设备零部件。
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并限期交回,每推迟一日罚款50元直到交回为止。
如因生产急需拆、卸设备部件的,由使用单位打借条,由机电矿长签字后方可拆卸。
但使用单位必须在十日内把所拆件交回,安装完好。
每推迟一日对单位责任人、领用人员各罚款50元直到交回为止。
第五章设备回收管理办法第一条:机电部应随时掌握设备动态,闲置设备应及时安排回收,由使用单位送入库房,严禁井下积压设备,回收设备应保证零部件齐全完整,机电部有关人员必须全面认真检查,并作好检查记录。
造成设备损坏和附件丢失的要赔偿,当时无法确定的设备可暂打封条,并在1—3日内由机电部和使用单位共同拆检后再进行处理。
第二条:设备使用单位(回收单位)必须及时把井下不用的机电设备或机电部下发回收单的设备回收到井上,并送至仓库。
对设备升井后,私自乱放不及时交回的,除按文明施工检查奖罚办法处罚外,另给予该单位50元/台·天的罚款。
如果因没有及时回收而丢失的,对回收单位按原值的1至2倍罚款,另对单位责任人处200元/台的罚款,所有罚款从该队当月工资总额中扣除。
第三条:回收的设备要将其配套的部件一并收回。
否则按50元/件进行处罚。
有标志牌(管理牌板)的必须将标志牌一并收回,否则按50元/个进行处罚。
第四条:设备使用单位(或矿指定的回收单位),应按机电部下发的设备回收单按期回收,超过期限按50元/台·天计罚。
第五条:对井下更换的坏设备、附件要及时升井进行检修。
发现工作面存放有坏设备、附件时罚使用单位50元/件,当班损坏更换的除外。
发现备用设备丢失时,对使用单位按原价进行处罚。
第六章井下电气设备及防爆电器管理办法第一条:机电部成立电气防爆检查组,其职责是对井下电气设备进行完好检查、入井防爆性能检查及井下日常防爆检查。
第二条:机电部要不定期对井下电气设备使用情况、完好及防爆情况进行检查,每十五天检查一次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下发电气设备质量整改通知单,对失爆的按规定进行罚款,并在规定处理期限内,按时检查落实处理情况。
第三条:所有设备入井时必须有机电部签发的电气设备入井许可证。
运输队应对入井的设备严格把关,认真核对设备入井证,没有入井许可证的设备,运输队有权拒绝该设备入井,电工有权拒绝接线。
发现没有有效许可证而下井的,给予当班运输队井口把钩负责人100元/台的罚款。
没有有效许可证而使用的,给予接线电工100元/台的罚款。
因该台设备原因造成事故的,另行追究责任。
第四条:所有机电设备(包括低值易耗品中的小型电器)的入井、按下列办法执行:1、各队设备管理员持设备出库单(或调拨单)到机电部办理防爆设备入井许可证,办理完毕将入井证井口联交运输队当班井口负责人,井口负责人按程序检查无误后方准设备入井。
2、特殊情况下急需入井的机电设备,可经机电部值班人员检查无误后,报请当天值班矿领导同意并由值班调度员签字批准后,方可入井。
但使用单位必须在第二天到机电科防爆检查组补办入井许可证。
否则,罚使用单位设备管理员或经办人50元/台·天。
3、各单位设备管理人员应集中妥善保存设备入井许可证,以便上级领导及矿设备检查组的检查核对。
设备入井许可证在该台设备升井后或在设备检查中被设备检查组认定不得继续使用时,书面通知该设备使用单位,该入井许可证自动失效。
4、矿防爆检查组应对每台入井的机电设备进行登记入册。
检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入井设备使用情况,发现无有效许可证的设备,对使用单位和责任人罚款100元/台。
由检查组对该设备检查后确定补办许可证或停用。
5、电焊机等非防爆设备确需入井时,凭当日有效的《井下使用氧气、电焊施工安全措施》入井,无有效施工安全措施的,该设备拒绝入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