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稳定市场价格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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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场价格监管工作情况的汇报

关于市场价格监管工作情况的汇报

关于市场价格监管工作情况的汇报关于市场价格监管工作情况的汇报关于市场价格监管工作情况的汇报加强市场价格监管,是物价部门服务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迫切要求,是新时期物价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能和任务。

近年来,我市对市场价格监管工作非常重视,先后开展了“市场价格监管年”和“进一步深化市场价格监管年”等活动,使市场监管工作更加科学和规范,并取得了一些成绩,现将我市市场监管工作汇报如下:一、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市物价局市场监管办现有6名人员,隶属市物价执法大队由一名副大队长负责这项工作。

二、市场监管主要工作及难点我们主要开展了:明码标价、反价格欺诈、反价格暴利等项工作。

目前,市场监管工作面临的形势和挑战是检查难、取证难、处理难。

难点是取证难。

三、市场监管情况1、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这两年来,在“3.15”消费者权益日、“五一”《价格法》纪念日和12月4日法制宣传日,我们在市区主要街道设点接受过往群众咨询和投诉,发放价格法律文书2800份;每逢节假日和重大活动的开展,我们都及时发放价格提醒函,几年来共发放价格提醒函45次;为规范商家的经营行为,提高商家诚信经营理念,开展了价格诚信活动,共评选价格诚信单位11家。

2、开展市场巡查和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每逢重要节假日,如“春节”、“五一”、“十一”等,我们都开展了市场巡查工作,并成立专班开展日常市场监管,两年来,共查处价格违法案件16起,立案16起,查处违法金额35万元,清退消费者30余万元,没收金额4.5万元。

3、开展明码标价活动。

为进一步营造市场经营诚信理念,我们开展了明码标价活动,将市区的每条街道划分到各科室及二级单位,分片包干责任到人,使明码标价率达到了100%以上。

四、价格举报投诉情况20__年3月至20__年8月份共受理消费者价格投诉28件,立案查处10件,当场清退处理18件,清退消费者7.6万元,处罚8万元。

五、工作亮点市场监管面临的主要是个体经营户,流动性较大,隐蔽性较强,例:我市在查处出租车乱涨价问题上,宣传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工作人员跟车说法,在人员密集的车站、商场设立宣传点,然后采取询问顾客、当场清退、请电视台录像、录音,并通过新闻媒体对乱收费者进行曝光并罚款,有效的抑制了出租车乱涨价行为。

2024餐饮行业明码标价提醒告诫书范文5篇

2024餐饮行业明码标价提醒告诫书范文5篇

2024餐饮行业明码标价提醒告诫书范文5篇为维护市场价格稳定和消费者权益,全县餐饮经营者应严格遵循《价格法》等相关法规,加强价格自律,倡导诚信经营。

餐饮业者需确保提供安全卫生、价格透明、质价相符的商品和服务,以维护市场秩序。

同时,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加强对餐饮行业的监管,确保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下面小编在这里为大家精心整理了几篇2024餐饮行业明码标价提醒告诫书范文,希望对同学们有所帮助,仅供参考。

篇一:2024餐饮行业明码标价提醒告诫书范文各餐饮行业经营主体:为全面规范我区餐饮行业经营者明码标价行为,预防和制止价格欺诈,营造良好的消费市场环境,保障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禁止价格欺诈行为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全市餐饮行业经营者落实明码标价规定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一、经营饭菜、烟酒、提供餐饮服务必须明码标价;二、餐饮业明码标价应当使用商品标价签、价目簿(表)、菜谱等进行标价。

标价时采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三、鲜活海鲜类菜肴当天价格,应当通过标价牌进行标示。

禁止在价目表、书写牌(板)、菜谱中滥用“时价”字样含糊标价;四、商品标价签、价目簿(表)、菜谱所标示商品的品名、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等有关内容和服务收费应当与实际相符;五、提供餐巾、选择性餐具需要收费的,须告知顾客选择权、标明价格和收费标准;六、对同一商品,在同一消费场所不得同时使用两种标价,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七、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来诱导消费者消费;八、经营饭菜、烟酒、提供餐饮服务时带有价格附加条件的,须明确标示,不得含糊标示;不得虚假优惠折价,诱骗消费者消费;九、不得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数量短缺等手段欺骗消费者;十、结算时须向付款人出具结算清单、发票和票据,以及结算清单须列出详细的收款项目、价格和消费总额;结算总金额不能采用凑整数收费等价外加价。

价格管理规定(3篇)

价格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价格管理,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管理,包括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自主定价。

第三条价格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原则;(三)便民、高效、节约原则;(四)发展与规范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价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价格形式与定价机制第五条价格形式分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自主定价。

(一)政府定价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部分商品和服务实行统一的价格管理。

(二)政府指导价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部分商品和服务实行指导性价格管理。

(三)经营者自主定价是指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和生产经营成本,自主制定商品和服务价格。

第六条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包括:(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二)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商品和服务;(三)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商品和服务;(四)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商品和服务。

第七条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定价机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场供求关系、成本变动、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定价水平和调整幅度;(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掌握市场价格动态,确保价格稳定;(三)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价格监管,防止价格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八条经营者自主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价格应当真实反映商品和服务的价值;(二)价格应当合理反映生产经营成本;(三)价格应当体现市场供求关系;(四)价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三章价格行为规范第九条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价格行为规范:(一)明码标价,不得虚报价格、虚假折扣、虚假优惠;(二)不得采取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三)不得垄断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四)不得擅自提高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五)不得拒绝提供价格查询、价格投诉等服务。

找准突破口整顿和规范价格秩序——新郑市物价局明码标价工作纪实

找准突破口整顿和规范价格秩序——新郑市物价局明码标价工作纪实

积 极 发 挥 新 闻 媒 体 在 舆 论 宣 传 上 的 作 用 ,分 别 在 新 郑 报 和 市 广 播 电 台 、 电 视 台 上 发 布 和 播 放 了 “ 郑 市 物 价 局 局 长 新 丁 韶 华 关 于 商 品和 服 务 实 行 明 码 标 价 的有 关 问 题 答 记 者 问 ” , “ 郏 市 物 价 局 局 长 丁 韶 华 就 新 新 版 红 绿 ‘ 色 ’标价 簦推 广 双 使 用 的 有 关 问题 答 记 者 问 ” 和 “ 郑 市 物 价 局 关 于 商 品 和 服 新 务 实 行 明码 标 价 的 通 知 ”。从 不 同 角 度 阐 述 了 明码 标 价 的必 要 性 和 重 要 性 ,增 强 了 经 营 者 和 消 费 者 的 价 格 法 律 、法 规 意
找 准 突
加 强 培训
成 立 了以 丁 韶 华 局 长 为 组 长 ,局 班 子 成 员 为 副 组 长 的 明 码 标 价 工 作 领 导 组 。 领 导 组 下 设 办 公 室 , 由 物 价 检 查 所 所 长 任 办 公 室 主 任 ,具 体 负 责 组 织 、 协 调 工作 。 打 实 基 砷
H AJ GI 3 E NI J N N l
维普资讯
以点 带 面 推 动 全 局 新 郑 市 物 价 局 着 重 扎 实 开 展 好 明 码 标 价 “ 个 一 ” 示 范 活 动 五 ( 五 个 一 ” 即 一 示 范街 一 一 人 “ 条 民 路 : 一 个 示 范 医 院 一 一 新 郑 市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 一 个 示 范 市 场 一 万 佳 量 贩 ; 一个 示 范 旅 游 景 点 新 郑 市 博 物 馆 ; 一 个 示 范 电 信使 用 新 版 红 绿 “ 色 ” 标 双 价 签 ,重 点 帮 促 ,以 点 带 面 . 力 争 规 范 一 个 .带 动 一 片 。 人 民路 是 新 郑 市 的 中 心 路 段 , 人 流 量 大 . 经 营 者 经 营 状 况 较 好 , 抓 住 了 人 民 路 明 码 标 价 工 作 ,就 等 于抓 住 了 街 道 明 码 标 价 的 重 点 。 为 充 分 利 用 这 一 有 利 条 件 ,新 郑 市 物 价 局把 2 4个 行 业 、 部 门 收 费 项 目、标 准 和 服 务价 格

价格执法检查总结

价格执法检查总结

价格执法检查总结价格执法检查是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近期,我们开展了一系列价格执法检查工作,旨在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以下是对此次价格执法检查工作的详细总结。

一、检查背景与目标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价格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如价格欺诈、哄抬物价、不明码标价等,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扰乱了市场正常的价格秩序。

因此,本次价格执法检查的主要目标是:1、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的稳定和公平。

2、督促经营者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规范价格行为。

3、增强消费者的价格维权意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检查范围与重点本次价格执法检查涵盖了多个领域和行业,包括但不限于:1、民生领域:如超市、农贸市场、药店等,重点检查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粮油、肉禽蛋奶、蔬菜等商品的价格情况。

2、旅游行业:检查景区门票价格、旅游服务价格等,防止出现“天价”旅游项目。

3、交通运输领域:包括公交、出租车、长途客运等,关注票价是否合规。

4、教育领域:检查学校的收费情况,杜绝乱收费现象。

三、检查方法与过程在检查过程中,我们采取了多种方法,以确保检查的全面性和准确性:1、现场检查:执法人员深入各类经营场所,实地查看商品标价、收费公示等情况。

2、查阅资料:检查经营者的账目、票据等,核实价格的构成和收费依据。

3、消费者调查:通过问卷调查、电话访谈等方式,了解消费者对价格的感受和投诉情况。

在检查过程中,我们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首先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和来意,然后依法进行检查。

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记录,并要求经营者提供相关说明。

四、检查结果及问题通过本次价格执法检查,我们发现了以下主要问题:1、部分经营者存在不明码标价的情况,商品价格标签缺失或不清晰,使消费者无法准确了解商品价格。

2、少数商家存在价格欺诈行为,如虚假打折、误导性价格标识等,欺骗消费者。

3、一些行业存在价格串通现象,共同抬高价格,损害消费者利益。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农贸市场明码标价的通知-浙价检[2012]155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农贸市场明码标价的通知-浙价检[2012]155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农贸市场明码标价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农贸市场明码标价的通知(浙价检〔2012〕155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的指示精神,深入推进农贸市场明码标价工作,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现就规范全省农贸市场明码标价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市场开办者提供固定场地、设施,经营者集中交易农副产品的交易场所。

二、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和在农贸市场内销售商品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经营者”),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三、从事农贸市场经营管理的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场所的显著位置以标价牌或公示栏的方式标明收费项目名称、标准,代收代缴收费项目还应标明委托单位等,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在农贸市场内销售商品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标价签、标价牌、打码(胶贴)价格标签、价目表、公示栏、写字板、竹签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具体由经营者自主决定。

包装类商品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计价单位、产地、零售价等主要内容,对于有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还应标明规格、等级、质地等项目。

对于品种繁多,且体积较小的商品,如干货、调味品、小五金、小百货等商品,可以使用只有两项内容(价格、计价单位)的商品标签,或者使用打码机(或人工)在商品或其包装盒(袋)上胶贴价格标签。

其他商品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主要内容,货签一一对应的可以不标品名。

价格执法检查报告

价格执法检查报告

价格执法检查报告一、引言价格执法检查是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为了加强价格监管,规范市场价格行为,我们开展了本次价格执法检查工作。

二、检查的基本情况本次价格执法检查涵盖了具体行业范围,共检查了具体数量家企业和商户。

检查的重点包括商品和服务的明码标价情况、价格欺诈行为、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等。

三、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一)明码标价不规范部分商家在商品销售或服务提供过程中,未能做到明码标价,或者标价内容不清晰、不准确。

例如,有的商品只标注了价格,而没有注明规格、产地等重要信息;有的服务项目价格标识模糊,容易让消费者产生误解。

(二)价格欺诈行为少数商家存在价格欺诈行为,如虚假打折、虚假促销。

以先提高原价再打折的方式误导消费者,让消费者误以为享受到了优惠,实际上价格并未真正降低。

(三)不正当价格竞争在某些行业中,发现了企业之间通过压低价格进行恶性竞争的情况。

这种不正当的价格竞争不仅损害了企业自身的利益,也扰乱了市场正常的价格秩序。

四、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一)商家法律意识淡薄部分商家对价格法律法规缺乏了解,没有认识到价格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二)利益驱动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一些商家不惜采取不正当的价格手段来吸引消费者,获取更多的收益。

(三)监管难度大市场主体众多,价格行为复杂多样,监管部门在人力、物力有限的情况下,难以实现全方位、实时的监管。

五、处理情况及整改措施(一)处理情况对于检查中发现的价格违法行为,我们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了相应的处理措施。

对情节较轻的,给予了警告和责令整改;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法进行了罚款等行政处罚。

(二)整改措施1、加强法律法规宣传通过多种渠道,如媒体宣传、举办培训讲座等方式,加大对价格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商家的法律意识和自律意识。

2、强化日常监管增加检查的频次和范围,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的价格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

3、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鼓励消费者积极举报价格违法行为,对举报属实的给予奖励,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2.04.14•【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2022年4月1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经营者明码标价行为,预防和制止价格欺诈,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和价格欺诈行为的监督管理和查处。

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在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依法公开标示价格等信息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第三条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第四条卖场、商场、市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等交易场所提供者(以下简称交易场所提供者)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开展价格监督管理工作。

交易场所提供者发现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有关信息记录,依法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交易场所提供者应当尊重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参与价格促销活动。

第五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

明码标价应当根据商品和服务、行业、区域等特点,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

设区的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特定行业、特定区域的交易习惯等特点,结合价格监督管理实际,规定可以不实行明码标价的商品和服务、行业、交易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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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明码标价工作稳定市场价格秩序
明码标价工作是价格管理的基本形式和强制性的行政措施,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能有效防止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生,稳定市场价格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它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价格部门必须常抓不懈。

我认为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严格要求经营者规范商品和服务的明码标价。

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但目前明码标价仍存在诸多问题,如标价率低、准确率不高,把打码签当明码标价签使用;采取不标价,而是当面议价的方式;虚构原价、惊爆价、会员价、超低价、优惠价等等。

究其原因主要是:经营者缺乏明码标价的意识,认为现在是市场经济,商品和服务价格应该随行就市,标不标价已经无所谓,而价格部门的监管方式和力度未跟上时代的需要。

种种因素直接导致市场价格比较混乱,滋生了价格违法行为产生的隐患。

如何适应目前经济发展的新常态,进一步做好明码标价工作,是我们价格部门必须深思的课题。

(一)严格要求经营者做好明码标价工作,诚信经营。

按照《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或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
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同时《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经营者违法明码标价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因此经营者在标价时应逐项标明,而不能“各取所需”,误导和欺骗消费者。

价格主管部门必须要求经营者无论商品大小、价格高低,所有商品均一律实行明码标价,严格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执行。

只有这样,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只要一看标价签就可知道商品的价格,非常方便;经营者才能显示自己的诚信,得到消费者的信任,提高了经营效率,增加了经营收入。

(二)指导经营者正确使用标价签。

标价签的使用一定要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正确使用实价、降价、议价标价签。

实价就是经营者的诚信程度,不包含任何虚假成份;降价要说明原因;议价要真实。

这样才能取信于消费者。

各经营者要做到:填写标价签时,标价签的内容与价格有关的基本指标和数据必须真实、准确无误,不能漏标、错标。

第一,字迹清晰。

所标示内容的字迹要工整规范,清晰明确,不得随意涂改乱画,模糊不清,误导消费者。

第二,货签对位。

经营者根据商品经营需要,标价签无论采用陈列式、摆放式还是悬挂式,均应做到商品陈列与标价签对位,做到有商品有价签。

第三,标示醒目。

标价签、价目表等应在醒目位置予以标明,做到直观大方、一目了然。

商品和服务价格发生变动时应及时更换标价签、价目
表,做到商品的价格、收费的标准与标价签、价目表相一致,不得将原价、现价混标。

要讲诚信、讲信誉,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最为关注的就是商品的质量和价格,而现在许多商品都是由商家自行定价,有的时候即使商家做到了明码标价,但消费者往往会对商家所标注的价格产生怀疑。

因此经营者在坚持明码标价的基础上,应当切实做到“明码实价”,不能为了获取暴利而私自抬高价格,更不能为了竞争而无限制地削价,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影响自己的声誉和形象。

二、长期而有效地推进明码标价工作。

价格部门应在普及、规范明码标价的基础上,树典型,以点带面,积极开展明码标价“五个一”活动,即在景区、医院、商场、学校、企业五个行业中,每个行业搞个试点,引导经营者自觉按照《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章立制,确保明码标价工作落到实处。

(一)大力开展明码标价宣传活动。

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同时结合一系列的宣传活动,形成遏制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如桂林市物价部门每年结合《价格法》颁布实施周年纪念日、价格举报电话12358开通纪念日、诚信兴商宣传月、工商3〃15等活动,现场发放明码标价等政策的宣传资料,接受群众的咨询,让明码标价等
价格政策深入人心,有效地提高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认识。

(二)有计划、有步骤地规范每一个行业的明码标价。

价格部门要尽快制定各个行业的明码标价工作实施细则,做到有目标、有要求、有措施、有落实。

桂林市结合价格公共服务工作,对社区、农村、商场、医院、学校、景区、企业等七个行业的明码标价进行了规范,树典型,以点带面。

如桂林市十七中学,学校收费公示一目了然,得到了学生、家长的一致好评。

南溪山医院在明码标价工作的推动下,医药价格执行情况、医疗服务质量、诚信经营等个方面都得到了政府主管部门及病患者的肯定和好评,医药价格的差错率逐步降低,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重也大幅降低。

三金药店积极倡导明码实价,使试点服务对象在市场竞争中价格纠纷与矛盾明显减少。

桂林市自来水公司自实行明码标价以来,进一步减少了不必要的费用负担。

2013年结合新颁发的《旅游法》,进一步规范景区的明码标价工作,有效地规范了景区的价格秩序。

共在全市11县、6个城区、 145个乡镇,建立89个社区价格监督站、农村价格监督网站135个、培训义务价格监督员1534名,我们着重从这些行业开始抓明码标价工作,以点带面,先易后难,有层次的铺开,在工作中逐渐改进明码标价工作方式方法。

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效果。

三、加大明码标价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
价格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能,采取指导与检查、整顿与规范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同时充分发挥价格监督组织的作用,共同抓好明码标价工作的普及和规范。

在工作中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消灭“死角”,全面推进。

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特别是对利用标价进行欺诈的价格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的要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

(一)开展专业市场明码标价专项整治。

加强对服装、电器、通信、水电、家私等专业市场的明码标价宣传、指导,对标注惊爆价、跳楼价等无从比较的不规范价格用语,督促整改,对无明码标价的单位进行查处。

(二)突出重点强化明码标价监管。

重点对明码标价工作进行完善规范,指导帮助经营者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和市场交易规则,设立全职或兼职物价员。

要求经营者严格遵守价格政策,合理制定商品价格,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杜绝出售假冒伪劣商品、以次充好、借机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搭车涨价、降低标准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建立公开、公平的市场交易,努力提高明码标价的普及率和准确率,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加大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查处力度。

对利用虚高、虚假标价欺骗、欺诈消费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要严加惩处。

对实行价格垄断、搞价格联盟的行为,要进一步用法律的形式严格禁止。

如发现违反明码标价的行为,要求经
营者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要求继续整改,直到符合规定为止。

对屡教不改的行为,要从重处理。

总之,明码标价工作作为市场调控的一种手段,对于经营者和消费者来说都是十分有益的,而明码标价工作做的好与不好,关键在于严格的执行和落实。

我们应依托价格诚信建设和价格公共服务工作,逐步引导明码标价向明码实价过渡,同时在实际的价格管理工作中,我们要将实现明码实价作为对明码标价监管的目的来抓,逐步在经营者和消费者心中确立明码实价意识,大幅降低市场价格纠纷,杜绝价格违法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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