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关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规定(1997修正)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2]87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2]87号](https://img.taocdn.com/s3/m/84e2c1e3760bf78a6529647d27284b73f242368f.png)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2]87号)各保监办,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促进我国机动车辆保险(以下简称“车险”)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中国保监会决定改革现行的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3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新的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具体内容见《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指引》(附件一)。
同时,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的通知》(保监发[2000]16号)、《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的通知》(保监发[1999]32号)中的车险条款费率将不再在全国和深圳市统一执行。
二、2002年9月1日起,中国保监会开始受理保险公司申报的车险条款、费率。
保险公司选择继续使用中国保监会印发的车险条款费率的,应以各自公司名义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三、保险公司应按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报送《机动车辆保险监管季报表》(附件二)和《机动车辆保险监管年报表》(附件三)。
《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主要指标月报表》(保监发[2002]26号)和《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统计表》(保监统S2-02-01表)同时废止。
四、各保险公司应指定一名业务管理人员专门负责改革的技术工作,并于9月1日前将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报告中国保监会。
五、请各保险公司尽快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在制订车险条款、费率时应考虑与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衔接问题。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投保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合用本条例。
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
2.调高被保险人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
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
保险费率。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
通事故,或者发生严重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
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责任的,不提高其保
险费率。
由于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降低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标准应当统一,具体办法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
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保险公司应当在强制保险
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
偿:(代位追偿)
强制保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他保险公司投保。
第十九条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强制保险:
(一)境外机动车暂时入境的;
(二)新购机动车需要到异地办理注册登记的;
(三)机动车暂时上道路行驶的;
(四)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
第三章赔偿
第二十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进行赔偿的责任保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主旨:本条是确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制度以及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原则性规定。
三、条文释义: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根据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险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被保险人依法承担的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的法定保险制度。
这是国家为了保护道路交通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救助而采取的一项法定保险制度。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前,在全国范围内并没有统一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尚处于探索阶段,各地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
随着道路交通的发展,现行的交通事故赔偿机制,越来越严重地制约着交通事故处理的快速化和程序简单化。
当前,机动车私人所有日益普遍,2003年上半年销售的汽车中已经有60%以上为私人购买,私人汽车拥有量已经突破一千万辆。
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经营客货运输的个体业主越来越多,运输行业的人员情况和组织构成日益复杂。
现有的赔偿机制,很容易造成事故发生后无力赔偿及其他一系列社会问题。
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赔偿,就会造成突出的社会矛盾,从而增加了不稳定因素。
要从根本上解决道路交通事故理赔难的问题,就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根据统计,到2001年年底,已经有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不同形式的地方立法,不同程度地实施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这种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方面的尝试,对于规范保险市场,保护交通事故各方、尤其是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有很积极的作用。
但是由于各地情况不一,各地法规也不尽一致,再加上司法管辖权等其他方面的原因,现行的机动车强制保险问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一)各地各行其政,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和统一的标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改革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产保险
【发文字号】保监发[2004]20号
【失效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4.03.18
【实施日期】2004.03.1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改革有关准备工作的
通知
(2004年3月18日保监发[2004]20号)
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第三者强制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确保第三者强制保险制度改革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领会第三者强制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第三者强制保险制度改革关系到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保险公司机动车保
险业务的发展和经营效益,同时也关系到整个财产保险业的经营与发展,对我国保险业乃至社会各界具有深远影响。
第三者强制保险制度实施后,以法律手段对第三者强制保险进行规范和约束,将有利于提高机动车辆保险的承保面,扩大保险的社会影响力,充分发挥保险业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的作用。
各财产保险公司一是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的角度出发。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导致人身伤亡垫付抢救费用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的一项新制度。
这项制度是为了对肇事逃逸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辆造成的交通事故受害人进行补偿的制度。
在机动车肇事逃逸后,由于暂时无法确定肇事车辆的身份以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救助机制难以发挥作用。
同样,如果事故车辆根本就没有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也没有理由和措施使保险公司理赔。
为了保障受害人得到最基本的抢救治疗,弥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可能遗留的保障盲区,《道路交通安全法》在确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同时,又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制度。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上述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作了延伸,明确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支付抢救费用方面的通知义务。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0条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在肇事逃逸、未投保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如何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就成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一个重要问题。
2018-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精选word文档 (10页)

2018-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精选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为提高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统一法律适用,确保司法公正,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XX年9月在武汉召开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就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讨论。
各中级人民法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及民一庭庭长参加了此次会议。
会议期间,与会代表对审理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劳动争议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房地产纠纷案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以及诉讼程序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在以下方面达成了共识或取得了基本一致的看法。
现纪要如下:一、关于侵权责任纠纷案件1、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的范围应严格按照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确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本车人员因机动车颠覆、倾斜等脱离了被保险机动车辆造成损害的,不宜将受害人认定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受害人请求保险公司承担限额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理赔时应区分有责和无责,并根据各自的死亡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实行分项赔偿。
3、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委员会处理,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人民法院应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及事故发生的时间间隔、连贯性等因素来综合认定为一次交通事故或多次交通事故。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理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2023年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6
2023年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第1卷一.全考点押密题库(共50题)1.(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是指(),保险合同也应载明其名称和住所,以便评估风险和正确履行合同。
A. 保险合同当事人B. 保险人C. 投保人D. 被保险人正确答案:D,2.(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需要调整赔偿限额时,应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在保险公司签发()后,申请调整的赔偿限额才有效。
A. 附加条款B. 申请书C. 批单D. 投保单正确答案:C,3.(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下列关于船舶保险特点的陈述正确的是()。
A. 船舶保险可承保从船舶建造下水开始直到最后报废拆船为止的整个过程的危险B. 船舶保险比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障范围小C. 船舶所有人的经营作风与船舶安全无关D. 船舶保险涉及一个危险单位的价值比货物保险相对分散正确答案:A,4.(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下列关于体检条款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 适用于失能收入损失保险B. 目的是使保险人对索赔的有效性作出鉴定C. 适用于疾病保险D. 可以防止已有疾病的人带病投保、保证保险人的利益正确答案:D,5.(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 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对象是指凡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具有其核发的有效行驶证和号牌的机动车辆,包括()。
A. 各种特种车辆B. 拖拉机C. 摩托车D. 飞机E. 汽车正确答案:A,B,C,E,6.(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社会保险属于()范畴。
A. 私营经济B. 公共经济C. 集体经济D. 计划经济正确答案:B,7.(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关于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说法,错误的是()。
A. 个别职业风险较高的被保险人可以通过团体保险而以标准费率获得承保B. 保单由投保人持有,被保险人只有保险凭证C. 某被保险人中途脱离团体,如果事先办理过批改手续,则其离职之后该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可以继续为其提供保障D. 保险费率一般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立正确答案:C,8.(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我国邮包保险的责任直至邮局发出通知书给收件人之当日午夜起算满()天为止。
最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 精品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为提高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统一法律适用,确保司法公正,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年9月在武汉召开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就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讨论。
各中级人民法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及民一庭庭长参加了此次会议。
会议期间,与会代表对审理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劳动争议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房地产纠纷案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以及诉讼程序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在以下方面达成了共识或取得了基本一致的看法。
现纪要如下一、关于侵权责任纠纷案件1、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的范围应严格按照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确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本车人员因机动车颠覆、倾斜等脱离了被保险机动车辆造成损害的,不宜将受害人认定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受害人请求保险公司承担限额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理赔时应区分有责和无责,并根据各自的死亡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实行分项赔偿。
3、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委员会处理,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人民法院应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及事故发生的时间间隔、连贯性等因素来综合认定为一次交通事故或多次交通事故。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理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政部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交警部门均不属于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
6、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当事人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确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
机动车保险合同中“车上人员”与“第三者”的界定
【案情】2009年7月2日12时许,李永林驾驶闽E80499号厢式货车由浙江开往泉州,行经沈海线(闽)A道时,车辆碰撞公路护栏,造成原车上乘员刘光友从车座上甩落后被本车车轮碾压受伤。
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永林负全部责任。
该闽E80499号货车已向永诚财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诚财保漳州支公司)投了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为50万元,保险期限为2009年6月24日零时起至2 010年6月23日24时止。
据此,刘光友请求法院判令永诚财保漳州支公司在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损失126430.78元。
【分歧】本案双方争议焦点是:受害人刘光友作为保险车辆闽E80499号货车的车上乘员,因该车辆碰撞公路护栏,致其从车座上被甩落地上后,被本车车轮碾压受伤,本案中,刘光友属于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第三者”还是“车上人员”?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刘光友应属“车上人员”,另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刘光友应属“第三者”。
【评析】机动车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车上人员”和“第三者”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两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并根据相关法律和保险行规对二者在司法实践中的界定作如下分析:1.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第三者”范围的界定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根据中国保监会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的规定和保险行业惯例及保险理论通说,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第三者”是指除保险人、被保险人和保险车辆上的人员以外,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第三人。
保险车辆本车上的乘客不属于本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
从第三者责任险的立法本意来看,主要是保护除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利益。
因驾驶员可以通过车上人员责任险和意外伤害险来保障自己的权益,不管驾驶员在车内还是车外,均不属于第三者。
理赔中心客户服务中心新员工上岗资格测试题38(0609) (3)
理赔中心客户服务中心新员工上岗资格测试题38(0609)姓名: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是指以有生命的陆地动物或水生生物为保险标的,保险人在被保险人支付约定的保险费后,对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疾病所造成的损失,对被保险人进行经济补偿的一种保险。
[单选题] *A、农业保险B、种植业保险C、养殖业保险(正确答案)D、畜牧业保险2、养殖业保险中,疫区内的动物和没有在当地经过驯化饲养的引起动物,它们的损失风险属于()。
[单选题] *A、可保风险B、特约可保风险C、预约可保风险D、不可保风险(正确答案)3、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单选题] *A、被保险人B、本车人员C、投保人D、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正确答案)4、下列关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与交强险说法错误的是()。
[单选题] *A、商业三责险以盈利为目的,交强险不以盈利为目的B、商业三责险适用分项责任限额制,交强险适用总项责任限额制(正确答案)C、商业三责险不具有强制性,交强险具有强制性D、赔偿计算时,交强险按肇事方的数目分摊,商业三责险按事故责任比例计算5、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现行条款规定的交强险责任限额最高()。
[单选题] *A、200000元(正确答案)B、110000元C、111100元D、122000元6、根据《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的保险期限为()。
[单选题] *A、半年B、1年(正确答案)C、2年D、3年7、狭义的船舶保险保障范围不包括()。
[单选题] *A、船体的物质损失B、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费用C、各种船舶及相关利益(正确答案)D、第三者责任8、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船舶保险条款(2009版)》规定,远洋船舶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两种。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北省关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规定(1997修正)
【法规类别】财产保险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7.12.30
【实施日期】1992.03.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湖北省关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规定
(1992年3月13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0号发布,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
止有关行政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条为保护机动车辆事故中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及时恢复机动车辆的运行和作业能力,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机动车辆”,系指各种汽车、电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农用轮式专用机械车除外)、摩托车、电瓶车(电瓶动力单车除外,下同)。
本规定所称“第三者”,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方。
第三条本省境内所有单位(含中央和外省驻鄂单位,下同)和个人(包括外省在我省从事经营等项活动的个人,下同)拥有的机动车辆,在城乡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或工地作业场行驶或停放的,都必须参加机动车
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
凡从事常年营业性运输以及从事临时性运输的各种拖拉机,也必须参加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
生产企业或商业企业的机动车辆出厂或出售时,购方(接车方)必须在出厂地或购货地参加短期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机支车辆到达目的地,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但购方(接车方)所购(接)机动车辆在接车过程中,采用其他运输工具运输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