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村民自治章程(同名44233)
村民自治章程

村民自治章程村民自治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村民自治行为,提高村民整体素质,推动村庄持续稳定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本村所有村民,自觉遵守,并通过适当的组织方式加以执行和实施。
第三条村民自治是指村民通过多种协商和民主程序,自愿自发地管理和服务自己的社区事务,发挥自身的主人翁作用,共同构建和谐幸福的新农村。
第二章村民自治组织第四条本村村民通过村代表会形成村委会,村委会负责处理村庄内部的事务。
第五条村民自治组织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负责调节有争议的村民之间的矛盾和纠纷;2、推动本村的经济、文化、卫生、教育、公共安全等各项事务的开展;3、组织和开展本村的公益活动。
第六条村委会由村代表会选出一名主任负责日常工作,他应当具有以下素质:1、为人民服务的意识,一心将自己的利益与村民的共同利益紧密联系起来;2、具有较强的组织和协调能力;3、有一定的经验和才干,能够独立完成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村民自治组织在处理村庄事务时,应当尊重大多数村民的意愿,做到得人心,赢得信任。
第八条村民自治组织成立后应当向上级政府提交相关材料,并接受它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村庄的基本建设第九条村民自治组织应当积极为村庄实施基本建设工程贡献力量,包括但不限于:1、奖励以美化村庄为己任的村民;2、规划和推进农村道路、水利设施、公共厕所、空气清新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3、倡导村民减少乱砍乱伐行为,尽可能保护村庄的环境。
第十条本村村民应当注重人类文明建设,增强环境保护认识和文明乡风,包括但不限于:1、提倡环保、垃圾分类、饮水卫生等意识;2、改善公共卫生设施,让村庄既清洁又有温馨的家的感觉;3、注重文化建设和人文历史继承。
第四章村庄经济发展第十一条村民自治组织应当积极推动本村的经济发展,包括但不限于:1、推动水果、蔬菜、橙子和柚子等农畜产品的种植、销售等生产生活活动;2、建立农产品销售合作社,发展村庄农村旅游等产业;3、鼓励村民参与农业科技创新,提高农产品质量和产量。
2024村民自治章程

2024村民自治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章程是本村的基本自治文件,旨在规范村民自治的组织、程序和权利义务,促进村民自治的良好发展。
第三条本村依法尊重村民的民主权利和自治权利,保障村民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权利,保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坚持党的领导,落实村民自治,加强村级社会管理,提高村民群众自治的参与度和自治能力。
第二章村民自治组织第五条村民代表大会是本村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村民自治的重要组织形式。
代表大会代表村民行使自治权利。
第六条村民代表大会由村民自行选举产生,按照选举程序进行。
第七条村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重大事项需要讨论决定的,可临时召开。
第八条村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制定村规民约、选举和罢免村委会成员、审议和批准村级计划和决算等。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代表大会常设机构,负责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由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组织形式、职权等由代表大会规定。
第三章村民自治程序第十一条村民代表大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必须民主决策,充分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第十二条村民自治的决策程序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村民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十三条村民自治的决策应当经过充分论证和征求意见,采取多数决定原则,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村民自治决策的公告、执行及时、起到实际效果,不得随意改变决策的内容。
第四章村民自治权益第十五条村民享有自主决策权、自主管理权和自主监督权。
第十六条村民享有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依法享有居住权、劳动权、教育权、医疗权等社会福利权益。
第十七条村民要主动参与村民自治事务,增强自治的意识和能力,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村民对违反村民自治章程的行为有权利进行监督和申诉,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利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章村民自治管理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管理的主要执行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村民自治政策,维护村民的权益。
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村民代表大会的决策精神,公正、公开、透明地执行决策。
村民自治章程

、村-民-自-治-章-程————————————————————————————————作者:————————————————————————————————日期:村民自治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本村村民依法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实施村务管理必须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进行,必须体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积极协助镇政府做好各项工作,完成上级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为了保障村务各项工作的依法、规范、有序运行,村民委员会下设治保、调解、文卫计生、社会保障等委员会,接受村民委员会领导,对村民委员会负责。
同时,建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务公开制度、民主理财制度、村规民约制度,以确保村民自治各项规章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本章程由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本章程既是村民委员会实施村务管理工作规程,也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无论干部群众都必须遵守。
第五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村民代表会议规则第六条村民代表会议主要由村民代表、村两委会成员和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员组成,村民代表由村民小组推选产生。
撤换、补选村民代表,在原村民小组推选产生。
村民代表任期与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如调离、迁出和发生其他情况,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第七条村民代表的权利:可以单独或与其他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有权在村民代表会议上评议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或质询:有权向上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的意见和要求;在村民代表会议上表决决定、决议时,有自主表示同意、不同意和弃权的权利。
第八条村民代表的义务: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反映村民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按时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及村规民约,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贯彻执行村民代表会议的各项决定、决议,协助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村民自治章程

村民自治章程一、前言村民自治章程是为了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村民自治和村庄发展而制定的基本规范。
本章程旨在明确村民自治的原则、组织形式、决策程序和权责分配等方面的内容,为村民自治提供指导。
二、自治原则1. 平等原则:村民自治应坚持平等原则,保障每一位村民在自治事务中的平等权利和机会。
2. 公开透明原则:自治事务应公开透明,村民有权了解自治决策的过程和结果,并能参与其中。
3. 民主决策原则:自治决策应采取民主程序,充分听取村民意见,通过多数决定原则进行决策。
4. 法治原则:自治事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自治组织形式1. 村民代表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是村民自治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全体村民选举产生,代表村民行使自治权力。
2. 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村民代表选举产生,负责协助村民代表大会履行职责。
3. 村民议事会:村民议事会是村民自治的讨论和建议机构,由村民代表和村民自愿参与的人员组成,负责讨论和提出建议。
四、自治决策程序1. 提案:村民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自治事务的提案,提案应明确内容和理由,并附带相关资料。
2. 讨论:村民委员会应组织讨论提案,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初步决策方案。
3. 公示:初步决策方案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村民有权进行意见反馈。
4. 决策:根据公示反馈意见,村民委员会进行最终决策,决策结果应向全体村民公布。
五、自治事务范围1. 村庄规划:制定村庄发展规划,确定土地利用和建设项目,促进村庄可持续发展。
2. 村务管理:管理村庄公共设施、环境卫生、社会治安等事务,维护村民的正常生活秩序。
3. 经济发展:促进农业、工商业等经济发展,提高村民的生活水平和福利待遇。
4. 社会事务:关注村民的教育、医疗、文化等社会事务,提供相关服务和支持。
六、自治权责分配1. 村民权利:村民享有参与自治决策、监督自治事务、获得自治信息的权利。
2. 村民义务:村民应遵守自治决策,履行相关义务,积极参与村庄建设和发展。
村民自治章程

村民自治章程村民自治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村民合法权益,发挥村民的主体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美丽、富裕、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自治组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村民自治章程适用于本村中村民的自组织和自治活动,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三条本村民自治组织以村民大会为最高决策机构,以村民委员会为行政决策机构,以党支部(党小组)为组织指导机构。
第四条从事本章程所述的活动,必须坚持遵守公平、公正、公开和透明的原则,尊重村民的民主权利,重视村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在全体村民的共同努力下,推动村庄的发展与进步。
第二章村民大会第五条村民大会是本村的最高权力机关,负责制定决策、监督和评议工作,具有以下职责和权力:(一)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决策方案;(二)通过和修改村规民约,制定和修改村务议事规则;(三)选举和罢免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员,决定村民委员会的任命和解聘;(四)审核和监督村民委员会的财务收支和决策执行情况;(五)决定村民集体的重大事项,如土地开发、经济合作、教育卫生、环境保护等;(六)对重大项目、大额经济支出进行审议和决策;(七)处理和解决村民间的纠纷和矛盾;(八)其他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和权力。
第六条村民大会的召开:(一)村民大会可以根据需要定期召开,也可以根据特殊情况临时召开;(二)村民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议题应提前通知全体村民,并充分听取和采纳村民的意见和建议;(三)村民大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召开,符合法定的法定人数和议题讨论的要求;(四)村民大会可以通过现场投票或者书面投票来进行决策和表决;(五)村民大会的决议由全体村民共同承担。
第七条村民大会选举产生的村民代表必须真实履行职责,依法履行职权,接受村民监督,依法接受纪律和法律的约束。
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第八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的行政决策机构和实施机构,负责具体工作和日常事务的决策、组织和执行。
最新村委会村民自治章程(范本) 村民自治章程范本

最新村委会村民自治章程(范本) 村民自治章程范本第一条为依法实行村民自治,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本村两个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村委会在村党总支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内实施村务管理,并充分体现“四个民主”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三条本章程在广泛征集本村村民意见的基础上由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由村委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四条听证内容。
主要是:①民主议事制度规定的11类重大事项;②村三委会拟定实施的重大事项;③村民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听证对象。
村民代表、村三套班子成员、镇联村干部,必要时可邀请在本村的市、镇人大代表、党代表以及与听证内容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听证程序。
听证人员围绕听证内容充分发表意见建议或进行解释说明,听证会议结束后,由听证会召集人综合各方意见,提出建议方案。
讨论通过后,根据方案实施。
第七条基本要求。
①听证会召开之前,应事先将听证会内容、时间、地点向村民公布,村民可以参加旁听,并发表意见。
②建议方案须经应到会村民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未获通过的,由村民代表表决决定是否进行第二次听证。
第八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三套班子”成员、村民小组长及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组成。
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 __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行使职权。
村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
第九条本村干部考评管理的对象包括村“三套班子”成员,工、团、妇、民兵组织负责人及村其他专职干部。
第十条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如村干部学习制度、干部会议制度、廉政勤政制度等。
第十一条本村划分为50个村民小组,各村民小组设组长1人,组长由本组村民推荐产生(组长一般应为村民代表),具体负责本组的各项事务,听取、反映本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教育、组织、带领本组村民完成村委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农村村民自治章程

农村村民自治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证村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调动村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联系本村实际,经村民反复讨论修改,由村民会议通过。
第三条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
本村村民,包括居住本村的暂住人员和个体私营企业,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四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村民组织第一节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五条村民会议由户口在本村的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是全村的最高权力机构。
半数通过。
第六条村民代表会议由部分村民代表组成,是全村重要事件的决策机构。
所作决定由村民代表会议成员的过半数通过,且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定相抵触。
村民代表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推举产生,每10户选1人。
村民代表应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关心群众,坚持原则,主持公道。
第七条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卖力召集和掌管。
村民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
第八条村民会议的职权:村民会议在村民自治事务中享有决定一切事项的全权。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计划;(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计划;(七)征地补偿费的实用、分配方案;(八)以假贷、租赁或者其他体式格局处分村集体财富;(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第九条村民代表会议的职权: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最新农村村民自治章程

总则第一条为了尊重和保障村民民主权利,推进我村民主法治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由全村村民大会通过,报上级党委、政府备案,全村村民共同遵守、执行。
村民第三条凡永久居住在本村范围内,拥有本村户口,为本村村民。
第四条村民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同时拥有本章程赋予的权利及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条本村1/5以上的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会成员,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村民小组设小组长,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会议第七条村民会议由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第八条召开村民会议应有全村年满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方可举行。
第九条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数的过半数通过,方有效。
第十条村民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以上,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开村民会议。
一、村民会议职责:二、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三、审议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四、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五、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六、决定涉及全村村民的重大事项;七、授权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八、选举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组成人员。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或者依法应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召开村会议应当在召开会议前十日将会议内容公告村民,会后公告结果,接受村民监督。
村民代表会议第十二条本村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可村民代表的推选,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十三条村民代表由村民小组召开本组村民会议推选产生,每个小组推选三名村代表,其中至少有一名女代表。
第十四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召开应有应到会的2/3以上代表到会,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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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村民自治章程(同名44233)村委会村民自治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联系我村实际,由全体村民讨论,民主制定。
第二条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法建制、以制治村,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保证村民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以“生产发展、生活宽裕、村容整洁、乡风文明、管理民主”为目标,调动村民建设富裕、和谐、文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促进本村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村民自治是在党的现行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管理本村的政治、经济及其它社会事务的一种制度。
第四条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五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安排实施。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六条村民会议由户口在本村的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是全村最高权力机构。
村民会议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及村里的各级人大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组成。
村民代表必须是:具有一定的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关心群众,坚持原则,主持正义,有群众威信的村民,同时能收集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村民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必要时也可以经村民会议罢免和补选。
第七条村民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
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召开村民会议。
召开村民会议,要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 所作决定,要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村民会议也可分片召开。
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可以临时决定召开。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
村民代表会议议事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决定问题要经村民代表会议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相抵触。
第八条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依法选举、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审议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请求。
(二)决定聘用本村财会人员和其他村务管理人员;决定本村享受补贴人员及补贴标准。
(三)听取、审查和批准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审议决定本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以及有关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审议决定本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决定村集体经济收益的使用。
(五)审议决定办公益事业的经费的筹集办法。
(六)审议决定宅基地分配、计划生育指标安排的方案。
(七)决定对村级财务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八)制定和修改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规章制度,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九)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审议决定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第二至第七项职权交由村民代表会议代为行使。
第九条为强化村民代表管理村务作用,在村民代表会议下设会议召集组、监督组和发展组三个独立工作小组。
三个组的人员组成原则上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从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发展组组长由村“两委”干部担任,并可吸收非村民代表成员),每组由3至5人组成,分别设组长1名。
会议召集组的职能:根据符合法定人数的村民(村民代表)依法提出召开的会议而村民委员会不作为时,可以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具体负责沟通各方、协调会议召开时间及做好会务有关工作。
村务监督组的职能:主要负责村务监督和民主理财职能,负责监督村务、财务活动。
监督村民小组组务公开和财务收支情况,有权否决村、组不合理的开支。
在讨论村务公开和经费使用议题时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发展组的职能:发展组是村发展经济的智囊和参谋,负责调研论证本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收集掌握生产发展信息,提出本村发展经济、兴办公益事业的计划和项目建议,协助筹措发展生产和兴办公益事业资金,并为村民发展生产提供信息指引。
以上三个组的成员统称为村务管理人员,任期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委员会可以对不称职的村务管理人员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罢免。
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第十条村民委员会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由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受政府指导和村党支部的领导。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编制并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管理本村财务,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物和设施,珍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二)巩固和壮大村集体经济,管理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的各类经济组织;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及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本村经济发展。
(三)编制并实施本村建设规划,按照规划修建村道,指导村民建设民房,整顿村容,发展公益事业,搞好公共卫生,改善居住环境,提高村民健康水平。
(四)促进村民团结和家庭和眭,照顾五保户、困难户和军烈属,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代表本村处理与邻村的纠纷,维护村与村之间的团结;协调处理村民小组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和生产生活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动,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六)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纳税、服兵役、计划生育等依法应尽的义务。
(七)协助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八)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一)学习制度。
每半月学习半天,主要学习党的农村现行政策和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文件,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政策水平。
(二)会议制度。
村民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办公会,半年一次汇报会,年终一次总结会,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三)值班制度。
村民委员会实行轮流值日制度,保证每天都有一位成员在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值班,处理村务。
(四)建立任期目标、年度目标和分工负责制度,并定期进行总结检查。
(五)村务公开制度。
凡需要村民知道的村务大事都要公开,主要包括:1、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2、村干部的分工,村民委员会三年任期目标、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3、年度财务计划及各项收入、支出和债权债务情况;4、集体资产及其经营管理情况,包括土地、物业等生产资料的经营情况以及承包经营方案、投标结果、承包费收缴、合同履行情况;5、村集体经济收益及其使用情况;6、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以及招标投标、建设承包方案及实施情况;7、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的收入和使用情况;8、救灾救济、扶贫助残、拥军优属、社会捐赠等项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情况;9、各级政府下拨的补助经费、专项经费的收支情况;10、村干部工资、奖金、补贴及其他福利,公务活动方面的开支情况;11、当年宅基地的申报、批准和使用情况;12、安排计划生育指标、落实计划生育节育措施和计划外生育费的收缴、管理、使用情况;13、协助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情况;14、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公开的形式:设立公开栏,发放明白纸,村干部述职。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
各委员会工作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
第四章村民小组第十四条村民小组是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村民开展群众性自治活动的基层组织,是村民委员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十五条本村设立5个村民小组,每个小组设正、副组长各1名,正、副组长由本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村民小组长的职责:(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召集本组村民小组会议和组织村民的活动,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汇报工作。
(三)组织本组村民落实镇、村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按村民委员会的任务和要求,组织本组村民积极推进村的建设,并对村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提出建议。
(五)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本组村民意见和建议。
(六)开展组务公开,并接受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审核监督。
第十七条村民小组的集体收入收益归本组全体村民集体所有,单独核算,由村民小组管理使用,接受村民委员会的监督。
第五章村民第十八条凡户口在本村的村民在村内享有以下权利:(一)享有《宪法》规定的一切权利。
(二)参加村务活动,提出有关村务的批评和建议,对村干部和村务进行监督。
(三)享受本村举办各项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权利。
第十九条每个村民在村内都有以下义务:(一)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按时完成村民委员会分配的各项任务。
(三)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坏村民利益的行为作坚决斗争。
(四)自觉开展移风易俗,争当文明村民、文明户的活动。
第六章村民委员会成员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成员是全村村民的公仆,必须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立足于本职工作,努力为村民造福。
要求做到:(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认真学习政策,学习经济管理知识和农业科学技术知识,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坚持实事求是,讲究工作方法,遇事同群众商量,尊重村民意见,善于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不请吃、不受礼、不以权谋私、清正廉洁,敢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五)以身作则,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六)坚持原则,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七)维护集体团结,执行会议决议,齐心协力共同开展好工作。
第七章制度建设第二十一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村务管理制度。
如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规定;村民代表议事规则;村规民约;财务管理制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土地、宅基地管理使用制度等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另行制定,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