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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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税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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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税收工作的通知【标 签】涉外税收工作【颁布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浙国税外﹝2000﹞12号【发文日期】2000-03-20【实施时间】2000-03-20【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出口退税注释:全文失效废止。

参见《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2011/7/22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不含宁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税收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0﹞2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了扩大吸引外资,鼓励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提高利用外资的水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文件精神制定下发了一系列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税务机关尤其是涉外税收部门要严格、认真地做好落实工作,对外做好宣传工作。

同时,对目前涉外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自查,检查有关政策是否真正落实到位,是否存在企业该享受的政策没有落实,是否存在越权制订优惠政策,有否擅自变通、享受优惠政策等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以维护税收法规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税收协定的执行工作,规范执行程序,注意研究解决协定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实际问题。

各地要在近期内对本地在海外投资的企业和个人的有关情况进行一次调查,并将调查结果由市地局汇总后于5月底前报省局(外税处)。

同时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我省在海外投资企业或个人执行税收协定权利和义务的辅导工作。

三、各级税务机关领导要从战略的高度重视反避税工作,克服畏难情绪,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反避税工作的基础建设,明确反避税工作目标。

要组织力量对那些有避税嫌疑的企业,组织力量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发现问题,紧抓不放。

工作中遇到困难及时向上级机关汇报,取得支持。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税收工作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税收工作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
税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国税[2000]052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0.03.06
【实施日期】2000.03.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税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2000]05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税收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0]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出台关于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技术开发费按比例抵扣所得税、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等税收政策。

做好采购国产设备的登记、退税、监管、核销工作;结合汇算清缴工作对1999年企业技术开发费的支出情况进行确认;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退免税办法政策的落实到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9.28•【文号】国税发[2006]149号•【施行日期】2006.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6〕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进一步贯彻2004年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和2006年全国强化税源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税源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现结合近年来工作实践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加强户籍管理,夯实税源基础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要求,认真做好税务登记证换发工作。

要结合税务登记证换发工作,对比相关统计资料、工商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对辖区内的管户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摸清税源底数。

要加强对各类企业、代扣代缴单位、个体工商户及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的户籍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也要纳入管理,并将上述各类纳税人、单位、组织的有关涉税信息,按照“一户式”管理的要求,逐户建立户籍管理档案。

同时,加强对房屋、土地、车船等财产登记信息的收集和管理。

要在利用信息化手段管理纳税人资料的同时,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在户籍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对辖区内管户的动态监管;定期开展年检和换证工作,查找漏征漏管户,及时掌握纳税人的变动情况。

二、坚持属地原则,实施分类管理要在按行政区划实行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对辖区内纳税户根据生产经营规模、性质、行业、经营特点、企业存续时间和纳税信用等级等要素以及不同行业和类别企业的特点,实施科学合理的分类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1.01.0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施行日期】2011.01.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0年12月7日第1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将《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附件1:
附件2:。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地方税收工作的通知-鄂地税发[2000]63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地方税收工作的通知-鄂地税发[2000]63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地方税收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地方税收工作的通知(鄂地税发〔2000〕63号)各市、州、林区、直管市地方税务局: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的精神,适应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将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形势发展,同时根据国税发〔2000〕29号文的要求,现就我省当前进一步加强涉外地方税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认真执行税收法规及国务院近期鼓励外商投资企业的一系列税收政策从扩大吸引外资,鼓励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提高利用外资的水平,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完善涉外税收公平稳定的法制环境出发,各级税务部门应严格地执行各项税收法规,认真贯彻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期文件精神制定下发的一系列新的涉外税收政策规定。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认真做好具体政策措施的落实工作,对外作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同时及时反映和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有效防止越权制订税收优惠政策,维护税收法规的统一性和稳定性。

近期,省局下发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鄂地税发〔2000〕20号)及有关部门联合转发《转发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武汇发〔2000〕1号),各地务必切实做好这两个文件的贯彻落实工作,严格按鄂地税发〔2000〕20号文的要求,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的报批工作;认真落实武汇发〔2000〕1号的精神,加强与外汇管理部门、各银行的协调配合,做好涉外地方税收完税证明的印制、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做好加强征管、堵漏增收工作,确保完成今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税务总局制定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

既要看到完成全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的严峻形势,也要看到国民经济运行持续企稳向好,完成今年收入任务具备的有利条件。

要始终坚持依法治税和优化服务,越是收入形势严峻,越要坚决贯彻组织收入原则,越要优化纳税服务,越要公平、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要在认真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堵塞收入流失的漏洞,努力做到应收尽收。

要切实加强领导,对税务总局加强征管、堵漏增收相关文件落实情况抓紧进行自查,税务总局将适时组织督查。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一、开展管户清查。

利用工商、质检等部门提供的企业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和国税局、地税局交换的税务登记信息,认真开展管户清查,重点对街道、车站、商场内租赁柜台、市场内租赁业户、写字楼和住宅楼内经营业户、房屋出租等薄弱环节进行清理;对假注销、假停业、假失踪纳税人进行清查,防止漏征漏管。

二、加强专业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

结合实际,重点对大型专业市场中“前店后厂”型纳税人加强行业税负分析,掌握行业经营特点,加大纳税评估和稽查力度;加强对装饰、建材、钢材、家具、服装、餐饮、娱乐、美容等行业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对定额偏低的,依法核定和调整定额;对经营规模较大、达到建账标准的,实行查账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

【发文日期】2008.03.10【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有效性】全文有效【分类号】7-2-198【税种】企业所得税【级次】一般规定【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号】国税发〔2008〕28号【正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

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的客观要求。

为了有效解决法人所得税制度下税源跨省市转移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在此基础上反复研究,制定了具体的征管办法。

各地务必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认真学习领会,深入贯彻执行。

二、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基础工作。

通过税款分配的办法对跨省区的总分机构所得税实施管理,是一项新生事物,面临很多新情况。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坚决防止为了局部利益相互扯皮,甚至干预企业经营等问题的出现,要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的观念,扎扎实实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确保新办法的平稳运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附件: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税收工作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税收工作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税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涉外税收工作,加强涉外税收工作【颁布单位】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大国税发﹝2000﹞87号【发文日期】2000-03-10【实施时间】2000-03-1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税收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0﹞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涉外税收工作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一、结合我市新的涉外税收征管体制,学习贯彻好文件精神。

去年底,全局征管体制进行了调整,使我市涉外税收形成了一个全新的征管格局。

在这种新的征管体制启动运作初期,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税收工作的通知》,这对推动新的征管体制启动运作初期,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税收工作的通知》,这对推动新的征管体制下的涉外税收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各单位要在思想上重视起来,尽快了解和掌握本辖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纳税情况和生产经营情况。

把强化涉外税收征管,作为推动新的征管体制下的涉外税收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各单位要在思想上重视起来,尽快了解和掌握本辖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纳税情况和生产经营情况。

把强化涉外税收征管,作为推动新的征管体制运行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

把我市涉外税收工作质量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结合我市改善投资软环境建设工作,认真执行国家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今年是大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改善投资软环境建设年,对建设良好的投资软环境提出了一系列相关的政策和要求。

各分局要从扩大我市吸引外资、鼓励引进先进技术、提高利用外资的水平、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完善涉外税收公平稳定的法制环境出发,贯彻执行好国家涉外税收法律、法规及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在实际工作中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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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标 签】涉外税收,征收管理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1993]5号
【发文日期】1993-06-14
【实施时间】1993-06-1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涉外管理
改革开放以来,涉外税收征管制度逐步完善,征管工作不断加强,保证了涉外税法的正确贯彻,积累了经验,取得了较好成绩。

但是随着外商投资企业的迅速发展,涉外税收征管仍有不少薄弱环节。

为进一步加强涉外税收征收管理,堵塞漏洞,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流失,现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对加强涉外税收征收管理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加强涉外税收征收管理,既是依法征税,组织收入的需要,又是维护国家权益,服务对外开放的需要,也符合依法处理偷税、漏税、避税的国际税收惯例。

当前,各级税务部门要紧紧依靠当地党政领导,充分认识加强涉外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克服顾虑,排除困难,把加强涉外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同坚持依法治税、维护国家权益、更好地服务于对外开放联系起来,进一步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二、认真抓好反避税工作。

依照税法规定,认真开展反避税工作,是加强涉外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方面。

当前反避税的工作重点是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收管理。

为此,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局1992年下发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认真抓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申报工作;选择好审计对象,组织调查审计力量,做到查一户,落实一户。

各地每年实际调查审计的面一般不应少于被选择确定为重点调查审计企业户
数的30%。

今年各地税务部门调查审计不得少于3至5户,沿海地区可适当增加调查审计户数。

调查审计的重点是连年亏损而又连年扩大投资的“常亏不倒户”和比同行业盈利水平低的企业,并要建立审计档案,总结典型案例。

三、继续抓好反偷漏税工作。

开展反偷漏税是涉外税收的一项长期性、经常性的任务,要继续努力抓好。

当前,一是抓好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结合汇算清缴开展税务审计,每年审计面要达到1/3,保证3年内对所有开业投产企业全部进行一次审计。

二是全面推广“审计工作底稿制度”,使审计工作逐步达到规范化、制度化。

三是要建立分析制度。

要及时解剖偷漏税的原因,找出症结,研究制定对策。

四是各地对查证核实的偷漏税大案要案,要公开曝光,严肃处理。

四、加强零散税源的控制管理。

涉外零散税源具有分散性、流动性、难于控制与征收的特点。

因此,各地要与公安、边防等有关部门建立联系制度,加强税源控管;严格实行扣缴税款制度;加强税务部门之间的协作,努力管好管严,最大限度地减少或消灭漏管户。

五、严格执行来料加工企业的税收规定。

各地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对现有来料加工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凡不符合来料加工条件,没有按税法规定纳税的要坚决纠正。

同时要主动宣传税法,争取部门配合,彻底解决以来料加工名义而直接进行生产经营的避税问题。

六、坚决纠正擅自越权制定税收优惠问题。

为了维护税法的统一性、严肃性,坚持税法统一、税权集中的原则,凡是擅自越权制定涉外税收优惠政策一律无效。

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1992年《关于严格执行国家涉外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通知》和今年国务院《关于严格审批和认真清理各类开发区的通知》精神,结合清理开发区工作,全面检查清理纠正越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并将清理结果于七月底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七、严格控制工商统一税减免税审批。

由于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参照内资企业税负水平进行了调整,因此原则上对以税负不平为由的减免税申请不再审批。

对由于主观原因造成开业初期纳税有困难的减免税一律不批。

关于减免税的审批权限,除中央规定的个别省市外,都要逐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各地不得自行审批。

八、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审查企业资格。

各地要结合税务登记证的统一发放,重新进行税务登记管理。

凡不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有关法律规定的,停止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待遇,并配合有关部门取消其外商投资企业资格。

九、明确收入任务,加强涉外税收收入的考核工作。

今年涉外税收要争取超过170亿元,比年初计划的158亿元增加12亿元,比上年实际再增长10个百分点,并将涉外税收收入计划单独下达各地,各地要保证落实、完成。

十、加强涉外税收工作领导。

各级税务部门要把涉外税收征管工作纳入工作议事日程,
制定方案,真抓实干,注重实效。

要加强涉外税收的机构,充实人员,凡是有条件的地方都要建立反避税的专门机构,配备专业人员,采取适当的措施,不断提高反避税的水平。

要加强干部培训,提高业务素质,以适应工作的需要。

要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政策水平。

在开展反避税工作中,要坚持积极稳妥,内紧外松的原则。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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