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12366平台2016年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热点问题汇总(老会计人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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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热点问题

车辆购置税热点问题

车辆购置税热点问题车辆购置税热点问题1. 哪些车辆可以免、减车辆购置税?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第九条规定:“车辆购置税的免税、减税,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四)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

”二、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第二条规定:“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免税、减税范围按照车辆购置税条例的规定执行。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一、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以下简称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二、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三、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

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的型号和配置数量、流向,每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下达。

车辆注册登记地车辆购置税征收部门据此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4〕66号)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对指标为: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三个车轮的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2〕51号)规定:“一、对城市公交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税务局12366上的热点问题解答

税务局12366上的热点问题解答

一、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之前未开具发票的,5月之后按什么税率补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即财税政策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并按规定交纳增值税。

二、办理退房时,是否可以退还已缴纳的契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的规定,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缴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缴纳契税。

三、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需不需要备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减低财税风险。

因此,不需要单独做备案。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什么类型的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第五条规定,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五、纳税人跨县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什么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发布)第七条规定调整为: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12366问答:税收分类编码选择(老会计人的经验)

12366问答:税收分类编码选择(老会计人的经验)

12366问答:税收分类编码选择(老会计人的经验)问:我公司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是汽车零部件、通用零部件,那平时买出废纸箱,该如何选择税收分类编码,不在通用零部件下有关系吗,还是要去国税备案才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还有我们公司有转租厂房的业务,开具房租发票已经备案,那水电发票呢,是否也要备案?答:出售废纸箱编码可以选择106010511箱板纸;无需备案,可以直接开具增值税发票。

出租厂房需要开具水、电费也不需要备案,水选择13%的税率、电选择1%的税率即可。

问:XPS挤塑板、养护剂、水不漏堵漏王分别在开票软件里面的税收分类编码大类是哪一个?答: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请您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附件。

由于税收分类编码不是很全、很细,所以有时只能选取大类。

具体涉及的商品如有困难,建议咨询您的主管税务局。

问:我单位是贸易公司,向很多商家购买各种材料东西,例如公司在卖家那里买的螺纹钢、钢网,我公司再开票卖出去,开票时税收分类编码对于钢材有好多种,我们可以自已根据分类编码上的编码相应选取,还是一定要卖家公司提供分类编码给我公司,然后我公司再进行开票呢?答:如果卖家开具发票所选的税收分类编码是错误的,您单位可以自行选择。

商品的买进卖出一般与卖家开具税收分类编码是一致的。

问:我单位主营LED鱼缸灯的想问一下开票软件里面的税收分类编码是哪一个,还有有时会卖一些灯板,电源之类的这个分类编码是什么?答: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请您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附件。

由于税收分类编码不是很全、很细,所以有时只能选取大类。

问:如果税收分类编码归类的不是特别准确,会影响开票和纳税申报吗?答:由于税收分类编码不是很全、很细,所以有时只能选取大类。

如果出入不是很大,应该不影响开票和纳税申报。

问: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自开房屋租金的增值税发票,这个商品编码好像没有啊!不动产租赁业务。

答:在序号4011的其他不动产经营租赁,编码为304050202050000。

12366营改增热点问答(2016.6.1)[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12366营改增热点问答(2016.6.1)[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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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营改增热点问答(2016.6.1)[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1.一般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如何征税答: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房地产企业出租自己试点前自行开发的楼盘,没有产权证,怎么办理简易征收的备案
答: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可以为《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合同、捐赠声明、接受投资入股协议书、法院抵债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以及其他可以证明在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该不动产的有关材料。

对于房地产企业,可以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备案。

3.公司在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房屋,现在需要在原有自建房屋基础上进行扩建,请问扩建部分的不动产用于租赁是否属于2016年4月30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简易征收的情形
答:根据文件规定,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12366热线(国税)2016年4月份征期热点问题-营改增问答(老会计人的经验)

12366热线(国税)2016年4月份征期热点问题-营改增问答(老会计人的经验)

12366热线(国税)2016年4月份征期热点问题——营改增问答(老会计人的经验)一、本次营改增涉及哪些范围?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具体内容参考附件1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相关规定。

二、纯地税户,连续12个月营业收入未达到515万,营改增之后,想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办理?答:首先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有CA证书的纳税人可登陆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尚未领取CA证书的纳税人请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然后可登录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营改增专区—营改增发票审批”,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登记核准手续。

根据系统出具的《增值税税控设备领购发行预约通知单》注明的时间、地点,携带系统下载、打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增值税税控设备领购发行预约通知单》(均需加盖企业印章),到技术服务单位领购开具发票税控器具、参加开具发票操作培训。

三、企业一直在国税申报增值税,在地税申报营业税,营改增后税控设备需要重新发行吗?答:如您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更换税控设备。

若您是原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未纳入升级版,在变更为一般纳税人后,需更换为升级版税控设备。

四、营改增之后,个人出租住房增值税征收率是多少?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五、企业在营改增之前将房屋用于出租,营改增之后合同还未执行到期,营改增之后取得的租金收入应该缴纳什么税?答:纳税义务发生在营改增之后的租金收入,应该缴纳增值税。

12366国税精选解答

12366国税精选解答

12366国税精选解答第一篇:12366国税精选解答12366国税精选解答1、人安装了分布式光伏电站,把电销售给国家电网,如何开具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第1、2条规定,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处购买电力产品,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开具普通发票。

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应将发电户名称(姓名)、地址(住址)、联系方式、结算时间、结算金额等信息进行详细登记,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按照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并代征增值税税款,同时开具普通发票;按照税法规定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直接开具普通发票。

2、小微企业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含)免征增值税是否需要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3号)第2条规定,仅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报明细表,即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9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和第13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均无数据时,不需填报明细表。

3、企业车辆因违章缴纳罚款,取得的发票可否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10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①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②企业所得税税款;③税收滞纳金;④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⑤本法第9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⑥赞助支出;⑦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⑧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支付的行政性罚款不允许税前扣除。

.4、企业停产期间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08.18•【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2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为规范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提高车辆购置税征管效率,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公布、第38号修订,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现就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补充公告如下:一、《办法》第七条所称纳税人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分别如下:(一)纳税人身份证明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上述证件上的签发机关所在地与车辆登记注册地不一致的,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需同时提供车辆登记注册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文书)或者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境内居住证明;3.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境内居住证明;4.组织机构,提供《营业执照》或者《税务登记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

(二)车辆价格证明1.境内购置车辆,提供销售者开具给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所支付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凭证,包括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者其他有效凭证。

2.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三)车辆合格证明1.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或者车辆电子信息单。

2.进口车辆,提供车辆电子信息单、车辆一致性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者《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国家税务总局12366平台2016年进出口税收热点问题汇总

国家税务总局12366平台2016年进出口税收热点问题汇总

国家税务总局12366平台2016年进出口税收热点问题汇总1.我公司是一家外贸企业,明年打算兼营软件服务出口,退税办法需要变更吗?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第二条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将外购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的,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出口的,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因此,贵公司出口的软件服务若为外购则仍实行免退税办法,若为公司自主研发则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2.外贸企业出口自己使用过的进项已计算抵扣的固定资产,能否适用退(免)税政策?答:根据《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进项税额已计算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在申报退(免)税时提供。

因此,外贸企业出口自己使用过的进项已计算抵扣的固定资产不适用退(免)税政策。

3.外贸企业进口货物复出口,在办理出口退税时是否需要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外贸企业进口货物复出口的,申报退(免)税时不再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

4.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如何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三条规定:(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申报退(免)税。

1.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附件1),其中退税开户银行账号须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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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12366平台2016年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热点问题汇总(老会计人的经
验)
2016年车辆购置税热点问题
1.外地人员在本地缴纳车辆购置税,是否需要提供暂住证?
答:一、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一)纳税人身份证明;
……”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2号)第一条规定:“一、《办法》第七条所称纳税人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分别如下:
(一)纳税人身份证明
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上述证件上的签发机关所在地与车辆登记注册地不一致的,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需同时提供车辆登记注册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文书)或者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纳税人不在户籍地进行登记的,应提供居住证或暂住证申报车辆购置税。

2016年车船税热点问题
一、征税范围
1.拖拉机是否需要缴纳车船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2011〕712号)第六条规定:“车船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是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所列的车辆、船舶,包括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也包括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上述机动车辆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包括客车、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

拖拉机不需要缴纳车船税。

……”
二、征收管理
1.车辆办理过户时,本年度车船税已缴纳,是否可申请退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2.黄先生今年年初购置的车辆因故被盗,能否申请退回已缴纳的车船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十九条的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因此,纳税人被盗的车辆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已缴车船税的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月份起至本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3.纳税人因未按规定缴纳车船税需要缴纳滞纳金,滞纳金能否由购买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代收代缴?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的规定:“第十四条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期限缴纳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税款时,可以一并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因此,车船税滞纳金由车船税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

4.营改增后,保险公司代征车船税,开具发票时如何体现车船税税款信息?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规定:“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

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5.纳税人什么情况可以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车船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十九条规
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2号)规定,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退货月份以退货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七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第七十九条规定,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6.公司有一辆本市号牌的牵引车(货车),到现在没有去审,导致现在查询到车辆出现了强制报废,这种情况的车辆2013年6月至今缴纳的车船税是否可以办理退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三、税收优惠
1.缴纳了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是否免车船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十三条规定,本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因此,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在2017年1月1日之前免征车船税。

2.个人于2014年9月购买新能源车辆,车辆型号未列入第一、二批名单中,但在2015年9月11日公布的第三批名单里面,今年是否可以享受车船税免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第三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66号)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对列入《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批)》的节约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对列入《目录》的使用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船税。

公告之后取得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属于第一批、第二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但未列入《目录》的,不得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公告之前取得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属于第一批、第二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的,不论是否转让,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本公告自2015年9月11日起执行。

因此,该车辆在2014年9月(第三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公告之前)购买的,不符合当时车船税免税政策的,2014年9月到2015年8月仍需继续缴纳车船税,2015年9月后可享受车船税减免政策。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

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

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

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

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

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

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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