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批取消进户执法的项目清单
栖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第二批取消和承接上级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栖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第二批取消和承接上级下
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栖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06.23
•【字号】栖政发〔2019〕15号
•【施行日期】2019.06.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栖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第二批
取消和承接上级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栖政发〔2019〕1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9〕6号文件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19〕8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提升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市政府决定,取消行政许可事项4项,承接上级下放行政许可事项1项。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制定衔接方案,编制有关业务手册和服务指南,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并按照要求向社会公布。
有关落实情
况请于7月5日前报送市政府办公室(行政中心518室,联系电话5222756)。
附件:1.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表
2.承接上级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表
栖霞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3日附件1
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表
附件2。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4.05.14•【字号】焦政办〔2000〕130号•【施行日期】2004.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焦政办[2000]1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全市第二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共427项,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抓好落实。
市政府要求,凡已经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所涉及的部门要坚决减掉这部分职能,立即停止审批,并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监督管理措施,确保市政府决定的贯彻落实。
随着治理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深入开展,在进一步清理的基础上,市政府将继续公布取消的其它行政审批事项。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十九日焦作市第二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427项)一、市档案局(5项)(一)原审批事项(2项)1、档案资料利用2、档案资料鉴定、销毁(二)原审核事项(1项)1、企业档案管理升(定)级(三)原备案事项(2项)1、档案馆库房建筑设计规范2、向社会公布开放档案资料情况二、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4项)(一)原审批事项(1项)1、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二)原审核事项(3项)1、省百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2、省小城镇建设改革试点3、省重点扶持百户城镇集体企业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11项)(一)原审批事项(5项)1、结建防空地下室方案2、结建防空地下室扩初设计3、防空警报试鸣、抢险救灾鸣放4、没有加固价值的简易人防工程的报废(并入要求改造和拆除、报废小型人防工程)5、要求改造人防工程(并入要求改造和拆除报废小型人防工程)(二)原审核事项(1项)1、人民防空知识教育计划(三)原核准事项(2项)1、人防专用设备、器材生产企业资质2、群众防空组织训练计划(四)原备案事项(3项)1、市区各街道、乡镇防空疏散及实施计划2、群众防空专业组织组建人员名册3、人防建设义务工费四、市统计局(6项)(一)原审批事项(2项)1、各行业统计工作的评先、表彰2、乡镇统计工作站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下放到县市区统计局)(二)原审核事项(4项)1、工业企业大中型资格条件2、商业企业大中型资格条件3、建筑企业大中型资格条件4、交通、运输业企业大中型资格条件五、市外事侨务办公室(5项)(一)原审核事项(5项)1、涉及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具体人和事的公开报道2、冠名“华侨”字标的企业3、会签在我市举办国际会议的申请4、报请市委、市政府、省外办的外事文件5、全市重要涉外报道稿件和其他有关文稿六、市民政局(20项)(一)原审批事项(9项)1、福利彩票销售规模2、福利企业等级认定3、焦作市地名密集出版物4、公民尸体火化证明(下放市殡管所)5、公民死亡证明(下放市殡管所)6、市本级核发门牌证7、社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登记(并入社团批准登记)8、社团登记备案事项变更(并入社团批准登记)9、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事项变更(并入民办非企业单位批准登记)(二)原审核事项(6项)1、福利企业特定产品许可证2、福利企业自营出口权3、福利企业新产品试制、试产计划4、优抚医院的创优达标5、延期建设殡仪馆6、市本级城市规划和房地产开发中的地名( 下放地名办)(三)原备案事项(5项)1、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专门备案2、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专门备案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事项专门备案4、社会团体成立专门备案5、社会团体注销专门备案七、市地震局(6项)(一)原审批事项(2项)1、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标准2、县(市)区地震测报网点(下放县市区)(二)原审核事项(1项)1、对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妨害的国家重点工程(三)原核准事项(1项)1、震害预测(四)原备案事项(2项)1、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防标准2、震后地震趋势判定意见八、市劳动局(21项)(一)原审批事项(18项)1、市直单位就业培训班资格许可2、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3、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计划审批4、企业举办职工技能培训班5、企业工资制度6、企业保健食品和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发放7、企业招用职工8、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及执行情况季度报告备案9、全市养老保险结存基金管理使用10、企业离休和建国前退休工人待遇调整11、再就业培训基地资格认定及经费补贴审批12、新建国有企业定员标准13、市级技工教育先进个人14、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资格许可15、企业工资基金计划16、企业工效挂钩方案17、市内企业工人调动18、家居农村50年代参加工作老职工退养(二)原审核事项(2项)1、技工学校《年度毕业生花名册》及《毕业成绩统计表》2、技师、高级技师家属“农转非”审核(三)原备案事项(1项)1、企业职工调整工资花名册九、市粮食局(4项)(一)原审批事项(2项)1、企事业单位粮油供应计划2、固定资产购置(二)原审核事项(2项)1、粮油仓库仓房维修2、陈化粮审核十、市商业贸易局(6项)(一)原审批事项(2项)1、照相行业资格认定2、特许连锁经营企业资格认定(二)原审核事项(4项)1、批发市场建设2、餐饮、修理业定价3、劳动保护用品定点经营4、连锁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十一、市林业局(16项)(一)原审批事项(12项)1、进入林区收购木材2、进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3、建立木材交易场所4、采药证5、处理非正常来源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下放县市)6、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林区(下放县市)7、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下放县市)8、林木采伐许可证(下放县市)9、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下放县市)10、林木种子质量检验合格证书(下放县市)11、《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下放县市)12、《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许可证》(下放县市)(二)原审核事项(1项)1、木片生产厂点(三)原备案事项(3项)1、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处罚2、行政赔偿案件3、书面委托手续十二、市水利局(6项)(一)原审批事项(5项)1、河道采沙许可证2、渔业捕捞许可证3、水产品自养自销许可证4、水产品养殖使用证(下放县市)5、水产品贩运销售许可证(下放县市)(二)原备案事项(1项)1、“四荒”资源使用权转让等十三、市农村经济委员会(2项)(一)原审核事项(2项)1、农业专项资金、物资分配2、农村服务体系建设、股份合作制十四、市物价局(17 项)(一)原审批事项(11项)1、室内装饰办公室收费2、房改综合收费3、地产交易服务收费4、建设工程交易收费5、瓶装液化气价格6、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住宿费7、音像收费标准8、录像放映票价9、社会力量办班收费10、各县(市)综合电价11、卫生费(二)原核准事项(4项)1、娱乐业价格2、修理业价格3、石油产成品价格4、房屋重置价格(三)原备案事项(2项)1、旅游涉外(星级)饭店调价备案2、县(市)城市公交(含出租车)价格(下放县市)十五、市计划生育委员会(4项)(一)原审批事项(2项)1、宣传品制作发行2、非农业人口二胎生育证(下放县市)(二)原审核事项(2项)1、计生荣誉证书2、国家(省)计划生育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审核十六、市地方煤炭工业管理局(6项)(一)原审批事项(5项)1、煤矿通风作业规程二次串联2、煤矿开工、复工验收3、关闭乡镇煤矿矿井4、煤矿“夏季三防”措施5、乡镇煤矿基建、技改项目(二)原审核事项(1项)1、煤炭经营资格证十七、市国有资产管理局(6项)(一)原审批事项(4项)1、设立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2、市属国有企业保值增值指标3、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规定4、国家基金的报损、冲减和核销(二)原核准事项(2项)1、国家资产年度报表制度2、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股权报表制度十八、市对外经济贸易局(15项)(一)原审批事项(4项)1、出口运输车皮计划2、职工正常晋级工资(下放)3、劳动人事(下放)4、奖励工资(下放)(二)原审核事项(10项)1、外贸子公司自营进出口权2、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3、乡镇企业出口先进单位核定4、申领出口许可证5、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资格6、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中的长期普通技术劳务出国政审7、国际承包工程项目基金使用8、简易建筑修缮费9、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派遣临时出国(境)人员和邀请外国经贸人员来华10、风险基金的使用(三)原核准事项(1项)1、公派长期经贸出国人员注销、恢复户粮关系手续十九、市体育运动委员会(5 项)(一)原审批事项(4项)1、市级职工体育先进单位2、市级体育先进乡镇3、市级国民体质监测先进单位和个人4、市级优秀社会体育指导员(二)原审核事项(1项)1、体育先进县二十、市财政局(4项)(一)原审批事项(3项)1、建帐监管审批2、新购小汽车征收水利建设附加资金3、机动车征收消费附加(二)原审核事项(1项)1、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二十一、市国家税务局(10项)(一)原审批事项(6项)1、企业税额核定2、个体工商户建帐3、个体业户不设置帐簿4、纳税人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申请5、购领发票申请6、工效挂钩工资(二)原核准事项(2项)1、领取发票购领簿2、防伪税控企业开票系统安装(三)原备案事项(2项)1、代理机构开展受托审核把关备案2、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二十二、市计划委员会(5项)(一)原审批事项(5项)1、以工代赈项目2、民师“农转非”计划3、民师“转正”计划4、“农转非”许可证5、投资项目许可证二十三、市民族宗教事务局(8项)(一)原审核事项(1项)1、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和异地变更(下放县市区)(二)原核准事项(5项)1、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确认变更(下放县市区)2、在宗教活动场内设商业服务网点或举办陈列展览活动(下放县市区)3、宗教活动场所年检(下放县市区)4、清真食品年检(下放县市区)5、恢复和更改民族成份(下放县市区)(三)原备案事项(2项)1、宗教教职人员跨市地主持宗教活动(下放县市区)2、各宗教教职人员和身份、简历二十四、市广播电视局(4项)(一)原审批事项(3项)1、县以下单位设置卫星地面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教育节目、数据、信息2、市属和驻焦单位设置卫星地面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教育节目、数据、信息3、广播电视系统设置卫星地面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教育节目、数据、信息(二)原审核事项(1项)1、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中央卫星加密电视节目二十五、市医药管理局(10项)(一)原审核事项(10项)1、核发《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2、换发《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3、全省医药科技进步奖的组织、评审4、药品出口GMP证明5、进口医疗技术设备6、固定资产投资项目7、药品生产企业划类管理8、药品生产企业管理达标9、设计资格认证10、“四好仓库”评比二十六、市司法局(6项)(一)原审批事项(2项)1、法律援助分支机构设立2、律师事务所设立分部(二)原审核事项(1项)1、重大疑难公证事项(三)原备案事项(3项)1、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变更2、律师调动3、规范性文件制定二十七、市纺织工业局(12项) (一)原审批事项(1项)1、集体企业执行工时制(二)原审核事项(5项)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书2、基建项目验收3、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的上报4、企业工商登记、税务登记5、特殊工种年检(三)原核准事项(5项)1、企业举办工人技术等级培训班2、计量有关工作3、企业工资效益挂钩4、固定资产情况分析5、企业流资损失报告(四)原备案事项(1项)1、企业银行开户二十八、市农业局(9 项)(一)原审批事项(6项)1、省内地市间种子准调证2、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代销证3、种子质量合格证4、种畜禽健康证5、职业兽医师资格证6、种禽合格证(二)原审核事项(3项)1、省间种子准调证2、农牧渔业丰收奖3、肥料厂农药使用证二十九、市乡镇企业管理局(4项)(一)原审批事项(1项))1、乡镇非煤矿山建设工程总体设计和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投资500万元--1000万元)(下放县市区)(二)审核事项(1项)1、乡镇企业出口创汇基地(三)原核准事项(1项)1、乡镇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下放县市区)(四)备案事项(1项)1、挂焦作市牌子的乡镇企业名称、地址、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法人代表三十、市规划管理局(4项)(一)原核准事项(1项)1、县(市)城市控制性详规(二)原备案事项(3项)1、测绘任务登记2、县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3、县(市)市级大中型项目资料三十一、市文化局(市新闻出版局)(18项)(一)原审批事项(11项)1、设立音像制品零售单位(下放)2、设立音像制品出租单位(下放)3、设立画店(下放)4、设立画廊(下放)5、设立美术品公司(下放)6、举办美术品比赛(下放)7、举办美术品展览(下放)8、举办美术品展销(下放)9、文物经营活动(下放)10、经营性文化艺术培训(下放)11、文物收购、拣取或接收(下放)(二)原审核事项(2项)1、设立娱乐场所(下放县市区)2、娱乐场所变更娱乐项目,增加或变更游戏机型、机种、电路板(下放县市区)(三)原核准事项(3项)1、出版物销售前登记2、作品自愿登记3、省外集体经济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并入组台演出)(四)原备案事项(2项)1、募捐义演收支结算2、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备案三十二、市城市管理局(9项)(一)原审批事项(9项)1、市区主要街道沿街建筑的阳台封闭2、因特殊需要履带车、铁轮车超长、超高在城市道路上行驶3、城区养狗、猪等家禽家畜4、生产建筑垃圾清运5、依附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线杆6、城市经营性摊点占道7、城市废旧物品收购从业人员许可证8、市区废旧物品收购点设置9、占用城市道路设置集贸市场三十三、市交通局(28项)(一)原审批事项(19项)1、汽车配件销售许可证2、摩托车维修点开业3、营运汽车更新或新增4、征收民工、车辆建勤费5、因故停驶的车辆报停手续费6、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监护费7、地方道路建筑控制区(下放)8、地方道路设立广告牌(下放)9、地方道路增设平面交叉道口(下放)10、地方道路、公路试刹车(下放)11、挖掘占用地方道路(下放)12、地方道路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波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下放)13、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通行地方道路(下放)14、地方道路树木更新(下放)15、超限而不可解体车辆通行地方道路(下放)16、拖拉机养路费年度审验(下放)17、拖拉机养路费征收(下放)18、补征拖拉机养路费(下放)19、拖拉机养路费补审(下放)(二)原核准事项(8项)1、搬运、装运停、歇业2、道路运输服务业停业、歇业3、零担货运线路、货运站停业、歇业4、省内客运班车营运加班5、营运汽车歇业6、道路旅客运输运单证牌7、道路货运业歇业8、司乘人员上岗证证牌(下放道路运输协会)(三)原备案事项(1项)1、县内零担货运线路三十四、市残疾人联合会(2项)(一)原审核事项(1项)1、康复扶贫贷款(下放)(1)原核准事项(1项)1、在职残疾职工残疾人证三十五、市科委(2项)(一)原审批事项(2项)1、技术创新试点企业2、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三十六、市建委(31项)(一)原审批事项(9项)1、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停止供水的批准2、拆除、移动燃气设施项目审批3、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审批4、新建、扩建区域锅炉房工程审批5、招标项目审批6、专业分包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审批7、市政工程建设许可审批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30万元以下)(下放四城区建委)9、投标证(二)原审核事项(6项)1、设备报废2、客车保修开业审核3、建筑业项目经理资质(建筑业类)4、市政工程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5、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审核6、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复查(一、二级)(三)原核准事项(10项)1、出租汽车企业开业2、投标人报名资格3、施工现场勘察4、工程招标领导小组5、工程标底审核6、图纸交底审核(下放)7、凿井施工资质8、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调动9、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业绩注册10、合同的签订审核(四)原备案事项(6项)1、合同后评估2、自备井报废3、外地进焦施工企业4、外地勘察设计单位5、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6、外地进焦监理企业三十七、经贸委(3项)(一)原审批事项(1项)1、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二)原审核事项(2项)1、省机电产品技改扩大出口专项贷款项目2、经营回收和加工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三十八、农机局(8项)(一)原审批事项(2项)1、农机维修、供应点考核发证(下放县市)2、农机维修工人考核发证(下放县市)(二)原核准事项(6项)1、脱粒机、机引式联合收割机入户办证(下放县市)2、纯农田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核发(下放县市)3、纯农田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年度审验(下放县市)4、链式拖拉机年度检验(下放县市)5、拖拉机异动手续办理(下放县市)6、拖拉机临时号牌核发(下放县市)三十九、市轻工局(12项)(一)原审核事项(12项)1、轻工企业环境保护管理2、轻工企业产品及管理标准化3、计量器具申报校核4、煤、水、电等能源节约达标5、企业资产评估立项6、核销流动资金损失7、企业贷款抵押8、企业银行开户9、办理产权登记10、产品评优11、企业生产许可证、执照登记12、企业工资效益挂钩四十、市技术监督局(17项)(一)原审批事项(6项)1、企业标准审批发布2、保质推荐3、五级锅炉安装许可证审批4、保真推荐5、企业产品合格证6、计量检定人员考核资格(二)原审核事项(2项)1、BR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初审2、一至四级锅炉安装单位安装资格初审(三)原核准事项(1项)1、企业标准化水平确认(四)原备案事项(8项)1、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2、游艺机和游乐设施3、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允差4、计量检测人员再教育备案5、金银饰品计量质监信得过备案6、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备案7、新增报废计量器具备案8、计量检测人员资格备案四十一、市机械电子工业局(8项)(一)原审核事项(4项)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书2、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3、企业工商登记、税务登记4、特殊工种年检(二)原核准事项(3项)1、企业举办工人技术等级培训班2、企业工资效益挂钩3、企业流资损失报告(三)原备案事项(1项)1、企业银行开户四十二、市化学工业局(11项)(一)原审核事项(5项)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书2、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3、企业工商登记、税务登记4、特殊工种年检5、基建项目验收(二)原核准事项(5项)1、企业举办工人技术等级培训班2、企业工资效益挂钩3、企业流资损失报告4、计量有关工作5、固定资产情况分析(三)原备案事项(1项)1、企业银行开户四十三、市冶金建材工业局(11项)(一)原审核事项(5项)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书2、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3、企业工商登记、税务登记4、特殊工种年检5、基建项目验收(二)原核准事项(5项)1、企业举办工人技术等级培训班2、企业工资效益挂钩3、企业流资损失报告4、计量有关工作5、固定资产情况分析(三)原备案事项(1项)1、企业银行开户四十四、市教育委员会(26项)(一)原审批事项(11项)1、处分职高在校学生2、中等师范学校招收小学民办教师的招生计划和招生录取3、教育系统毕业生见习期满职称评定4、成人中专学校专业设置5、中招实验加试合格考点验收6、星级学校达标审批验收7、1176工程8、中小学教师教材教法考核9、中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考核10、初中毕业会考11、民师转正(二)原审核事项(7项)1、民师职称评审2、优秀民办教师聘干3、民师职称评定更换资格证书4、民师考试转正5、民办教师、中小学校长聘干6、事业单位工人聘干7、县级教师进修学校复查验收(三)原核准事项(4项)1、各县区体育考试场地合格验收2、基层学校科研机构组建3、民师转正的农转非4、民师转正更换中级及以上资格证书(四)原备案事项(4项)1、统计年报、招生计划、焦作市教育统计资料2、委属单位办理人员入编、减编手续3、职业技术学校教学计划4、成人高中学校情况。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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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涉及安全生产和维护公共安全的,要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做好跟踪督导工作。
以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设定的面向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审批事项已清理完毕。
今后行政许可只能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不得把已取消的中央指定事项作为行政许可的设定依据。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152项)
国务院
2016年2月3日
附件
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共计152项)
——结束——。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正文:----------------------------------------------------------------------------------------------------------------------------------------------------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后,要进一步强化相关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192项)国务院2016年2月3日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192项)序号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审批部门中介服务设定依据中介服务实施机构处理决定1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以及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作办学项目申请人验资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以及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作办学项目审批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证明2无线电台(站)设置所需的电磁环境测试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审批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具有电磁环境测试资质的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电磁环境测试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评估、评审3地球站站址电磁环境测试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卫星地球站审批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地球站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具有电磁环境测试资质的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电磁环境测试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评估、评审4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安全资格认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工业和信息化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具有国家二级培训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安全资格证书;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依法由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开展5提交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所需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工业和信息化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令第16号)具有环境监管部门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依法由环保部门开展6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基金会变更登记(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的子项)民政部《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7基金会注销清算报告审计基金会注销登记(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的子项)民政部《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基金会注销清算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基金会注销清算审计8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全国性社会团体变更登记(全国性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的子项)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9社会团体注销清算报告审计全国性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全国性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的子项)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社会团体注销清算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社会团体注销清算审计10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的子项)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11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报告审计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的子项)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审计12外国商会拟任负责人无犯罪记录证明外国商会成立登记(外国商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的子项)民政部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提供拟任负责人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人所在地公证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外国商会拟任负责人无犯罪记录证明,改由外国商会拟任负责人提供无犯罪承诺或审批部门商公安部门获取外国商会拟任负责人无犯罪相关信息13彩票品种开设、变更所需的技术检测彩票品种开设、停止、变更审批(彩票发行管理事项审批的子项)财政部《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民政部、体育总局令第67号)具有从事计算机系统和软件测试、检测或者评测资质的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彩票品种开设、变更所需的技术检测报告;审批部门制定标准,督促彩票发行机构制定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开展数据资金稽核,及时发现问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4补充保险经办机构资格申请人财务审计补充保险经办机构资格认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财务审计报告15出具补充保险经办机构资格认定法律意见书补充保险经办机构资格认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律意见书;审批部门重点审核公司章程、决议等文书的合规性,保障审批质量16矿业权转让鉴证和公示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国土资发〔2011〕242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业权有形市场出让转让信息公示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19号)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鉴证和公示,改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发布矿业权转让公示信息并出具公示无异议的意见17矿产资源开采地质报告编制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采地质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地质报告技术评估、评审和备案18收费公路权益转让所需的会计报告编制国道收费权转让审批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11号)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会计报告;审批部门严格审核收费公路权益转让资产评估报告19收费公路权益首次转让所需的公路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国道收费权转让审批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11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竣工财务决算会计师事务所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公路竣工财务决算;审批部门严格审核收费公路权益转让资产评估报告20收费公路权益首次转让所需的公路竣工审计报告编制国道收费权转让审批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11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竣工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公路竣工审计报告;审批部门严格审核收费公路权益转让资产评估报告21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交通运输部《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6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报告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中心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报告;由海事管理机构直接承担审核工作22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编制国际船舶及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交通部令2007年第10号)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申请人可自行编制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保安计划技术评估、评审23长江河道采砂可行性论证长江河道采砂许可水利部《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19号)具有水利水电工程勘察甲级资质的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长江河道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长江河道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24建设工程对水文监测影响程度分析评价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水利部《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水利部令第43号)具有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相应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工程对水文监测影响程度分析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工程对水文监测影响程度分析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25出具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菌株保藏编号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核发农业部《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国家级微生物菌种保藏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菌株保藏编号;审批时加强对微生物分类鉴定报告的核查26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有效组分、化学结构鉴定或动物、植物、微生物分类鉴定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核发农业部《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有效组分、化学结构鉴定或动物、植物、微生物分类鉴定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或检测机构等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有效组分、化学结构鉴定或动物、植物、微生物分类鉴定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有效组分、化学结构鉴定或动物、植物、微生物分类鉴定报告技术评估、评审27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代理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农业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2号)境外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或其他中国境内代理机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办理,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办理,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28出具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菌株保藏编号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农业部《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生产地认证的菌种保藏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菌株保藏编号;审批时加强对微生物分类鉴定报告的核查29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有效组分、化学结构鉴定或动物、植物、微生物分类鉴定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农业部《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有效组分、化学结构鉴定或动物、植物、微生物分类鉴定生产地认证的机构或中国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有效组分、化学结构鉴定或动物、植物、微生物分类鉴定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有效组分、化学结构鉴定或动物、植物、微生物分类鉴定报告技术评估、评审30进口兽药注册代理进口兽药注册(兽药注册)(向中国出口兽药注册和兽药进口审批的子项)农业部《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国内法人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办理,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办理,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31新兽用生物制品中间试制生产新兽用生物制品临床试验审批(研制新兽药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审批、新兽用生物制品临床试验及新兽药注册审批的子项)农业部《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5年第55号)具有相应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生产条件并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兽用生物制品企业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开展新兽用生物制品中间试制生产,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新兽用生物制品中间试制生产技术评估、评审32出口含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成分的产品成分检验进出口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或者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审批农业部《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农业部令2002年第21号,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省级以上专业检验机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产品成分检验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产品成分检验报告技术评估、评审33肥料安全性评价试验(包括毒性试验、抗爆性能试验、菌种毒理学报告和产品毒性报告编制、肥料菌种鉴定)肥料登记(农药和肥料登记的子项)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0年第32号,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农业部公告第161号)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单位(或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单位)、具有抗爆性能试验检验计量认证资质的单位、农业部微生物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北京)、农业部微生物肥料和食用菌菌种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和中国普通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或具有菌种鉴定条件或安全评价能力的单位)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肥料安全性评价试验,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肥料安全性评价试验34肥料产品检测肥料登记(农药和肥料登记的子项)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0年第32号,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省级以上经计量认证的具备肥料承检能力的检验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肥料产品检测,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肥料产品检测35农药产品化学分析、毒理学试验、药效试验、环境影响试验、残留试验农药临时登记(农药和肥料登记的子项)农业部《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化学分析、毒理学试验、药效试验、环境影响试验、残留试验具有相应资质的试验单位待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相应取消该中介服务事项36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筑工程质量检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认定农业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实验室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报告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实验室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报告;实验室建筑工程质量检验依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开展37援外项目实施企业会计报表审计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商务部《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04年第9号)《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2号)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企业会计报表38石油成品油供应方年经营量、进口量证明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的子项)商务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石油成品油供应方年经营量、进口量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石油成品油供应方年经营量、进口量证明;审批部门通过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海关、税务等证明文件获取相关信息39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申请人油库转让、买卖证明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的子项)商务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能证明油库转让、买卖真实性的材料拍卖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公证机构等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油库转让、买卖证明;审批部门通过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转让、买卖合同等其他证明文件获取相关信息40石油成品油仓储经营注册资本证明石油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审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的子项)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资本证明41石油成品油仓储经营申请人油库转让、买卖证明石油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审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的子项)商务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能证明油库转让、买卖真实性的材料拍卖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公证机构等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油库转让、买卖证明;审批部门通过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转让、买卖合同等其他证明文件获取相关信息42出具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核准所需的行业商会协调意见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核准商务部《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管理办法》(商务部、银监会、保监会令2011年第3号)承包商会、机电商会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行业商会协调意见;审批部门依企业申请征求相关行业协会商会意见43办理进出口许可证电子认证机构(CA)证书限制进出口货物的许可证审批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2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办理进出口许可证电子认证机构(CA)证书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办理进出口许可证电子认证机构(CA)证书,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制作后向申请人发放。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务机构
【发文字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4.28
【实施日期】2014.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的公告
(2014年第3号)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贯彻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号)等有关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对“初次申请领购普通发票的确认核实”等9个项目不再采取进户方式。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下文件内容同时废止:
(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的。
项目管理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06项)【精选资料】

社会福利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委任、选举、招聘或罢免的备案
《民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部、物资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发布〈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福发〔1990〕21号)
54
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人员的残疾状况鉴定核准
《民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部、物资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发布〈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福发〔1990〕 21号);《民政部、劳动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发布〈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民〔1989〕福字37号)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试行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几个规定的通知》(计计〔1978〕234号)
13
教育部直属高校勘察设计研究院管理事项审核
《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3号);《建设部关于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换证工作的补充通知》(建设〔2001〕179号)
28
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区域创新试点审批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科发高字〔1998〕292号)
国防科工委
29
现场混装车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审批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2号)
国
家
民
委
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族工作部门制定“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实施办法的备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1998〕108号)
24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聘用中国公民核准
《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外综〔1995〕130号)
国家和省取消、停征、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单表

国家和省取消、停征、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清单表 (自 2008 年 1 月—2016 年 8 月)部 门 涉及部门 序号 序号 一 人社部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收费项目 评定享受政府津贴工作收 费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工本 费 医疗保险门诊处方本工本 费 聘用合同鉴证费 人事争议仲裁收费 在职干部、职工培训收费 省直职工医疗保险手册收 费 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 书工本费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 书工本费 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能力 考试合格证书工本费 劳动合同鉴证费 劳动争议仲裁费 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外国人就业证工本费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工本费 人才流动中心收取的协调 调出调入争议费 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费 国家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考务费 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劳动鉴 定费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 格考试、考务费 文件依据 黑财综[2013]151 号 黑财综[2013]151 号 黑财综[2013]151 号 黑财综[2009]115 号 黑财综[2009]115 号 黑财综[2007]170 号 黑财综[2007]170 号 财综[2008]78 号 财综[2008]78 号 财综[2008]78 号 财综[2008]78 号 财综[2008]78 号 财综[2008]78 号 财综[2008]78 号 财综[2008]78 号 财综[2008]78 号 财税[2014]101 号 财税[2014]101 号 黑财综[2014]152 号 财税[2015]102 号 执行时间2013 年 11 月 1 日起执行2013 年 11 月 1 日起执行2013 年 11 月 1 日起执行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2014 年 9 月 30 日起执行2015 年 11 月 1 日起执 行21 22 23 24 二 法制部门 1 2 3 4 5 交通运输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 试、考务费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 考试、考务费财税[2015]102 号 财税[2015]102 号2015 年 11 月 1 日起执 行2015 年 11 月 1 日起执 行助理广告师、 广告师职业资 财税[2015]102 号 格考试、考务费 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 格考试、考务费 行政执法证工本费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本费 仲裁收费 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费 行政执法综合法律培训费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考 试费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 (补)偿费 交通建设费运营车辆二级维护监测收费2015 年 11 月 1 日起执 行财税[2015]102 号 黑财综[2013]151 号 黑财综[2013]151 号 黑政办发[2014]38 号 黑财综[2014]152 号 黑财综[2014]152 号 黑财综[2013]151 号 财综[2011]127 号 财综[2011]127 号2015 年 11 月 1 日起执 行2013 年 11 月 1 日起执行 2013 年 11 月 1 日起执行 2014 年 8 月 1 日起执行三2014 年 9 月 30 日起执行 2014 年 9 月 30 日起执行 2013 年 11 月 1 日起执行 2012 年 2 月 1 日起执行 2012 年 2 月 1 日起执行 2011 年 2 月 1 日起执行 2011 年 2 月 1 日起执行 2009 年 11 月 19 日执行 2009 年 11 月 19 日执行 2009 年 11 月 19 日执行 2009 年 11 月 19 日执行 2009 年 5 月 1 日执行 2009 年 1 月 1 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起执行 2008 年 1 月 1 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财综[2011]9 号 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 财综[2011]9 号 级评定(检测)收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务检查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5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4.03.06
【实施日期】2014.03.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现发布《第二批取消进户执法的项目清单》。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第二批取消进户执法的项目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3月6日附件
第二批取消进户执法的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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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日常审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
4
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股权审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
附件
第二批取消进户执法的项目清单
序号
进户执法项目名称
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1
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事项的核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
2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包括港澳台安排、协议)待遇审批和备案的核查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
5
特别纳税调整跟踪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跟踪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8号)
6
房地产企业注销前多缴所得税清算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号)
7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核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3号)
8
出口退税审核中特别关注信息审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息的通知》(国税函〔2010〕65号)
9
出口退税审核中第一批特别关注信息审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第一批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息的通知》(国税函〔2010〕143号)
10
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核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6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