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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已经2015年11月9日市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2015年11月16日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2015年11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公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执法单位主动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单位,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处罚职能的组织;所称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是指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事项内容等结果信息。

第三条(公开主体)行政执法单位按照“谁处罚、谁公开”的要求,负责本单位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依法接受其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承担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的工作,并予以指导、监督。

第四条(指导和监督)市和区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政府法制机构对本区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市和区县监察机关对本区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依法进行监察。

市级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指导,推动本行业、本系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实施。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杨浦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杨浦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杨浦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2.21•【字号】杨府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杨浦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杨府规〔2020〕1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杨浦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2月13日区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2020年2月21日杨浦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本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范项目资金的运行,控制建设成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国家及本市、区相关规定,结合区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一)公共服务原则项目资金投向应当为基础设施提升、民生保障改善、社会事业发展、生态环境整治、社会公共安全等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服务领域。

(二)政策导向原则项目资金安排以本市及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部门专项规划为导向,以市、区两级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及年度工作计划为依据。

(三)统筹平衡原则项目资金应结合财政收支状况、项目轻重缓急程度进行统筹安排,优先保障规划内、重大决策部署及基本民生需求项目。

(四)预算管理原则项目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各项目预算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及预算执行,并加强项目成本控制。

(五)追踪问效原则将绩效理念和要求融入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部门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区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包括:(一)基本建设项目,主要为新建、改建、扩建等形成固定资产的各类项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17•【字号】沪府发[2008]3号•【施行日期】2008.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意见(沪府发〔2008〕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99号,以下简称《条例》)已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条例》,进一步做好本市行政复议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意义(一)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依法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加强层级监督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现实要求,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加强行政复议工作,通过将相当一部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系统内部,有利于保障本市的社会安定,对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二)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是新形势下各级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行政争议增多,社会矛盾凸显,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各级行政机关要以《条例》的实施为契机,切实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推动本市行政复议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抓好《条例》的宣传和学习培训(三)全市行政机关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紧紧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扎实推进行政复议工作,健全公正合理、高效便民、监督到位、保障有力的行政复议体制和运行机制,全面提高行政复议能力,力争把大部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系统内部。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民政局修订的《杨浦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民政局修订的《杨浦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民政局修订的《杨浦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18•【字号】杨府办发〔2017〕53号•【施行日期】2017.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民政局修订的《杨浦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杨府办发〔2017〕53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区民政局修订的《杨浦区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已经2017年8月15日区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18日杨浦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17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组织体系2.1 领导机构2.2 应急联动机构2.3 指挥机构2.4 职能部门2.5专家机构3 灾害预警响应4 信息报告和发布4.1 灾情报告4.2 信息发布5 应急响应5.1 启动条件5.2 启动程序5.3 响应措施5.4 响应终止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6.1 过渡期生活救助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7 保障措施7.1 资金保障7.2 物资保障7.3 通信和信息保障7.4 装备和设施保障7.5 人员保障7.6 社会动员保障8 预案管理8.1 预案解释8.2 预案修订8.3 预案报备8.4 预案实施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应急救助行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本区社会稳定,确保城市安全运行。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及《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上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闭会期间第119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意见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闭会期间第119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意见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闭会期间第119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9.18•【字号】杨府〔2024〕26号•【施行日期】2024.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闭会期间第119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意见杨府〔2024〕26号王立夏代表:您提出的第1196号“法扬滨江,人民为治——关于杨浦滨江法治空间建设的建议”已收悉。

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一、加强法治环境建设(一)优化产业生态和整体功能布局一是不断提高杨浦滨江规划、建设和治理水平。

根据滨江区域发展特点,区委办印发《杨浦滨江全力争创新时代人民城市建设示范区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其中明确提出建设可漫步、可体验的法治文化空间、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基层法治观察点,打造“法润滨江”治理秀带,为滨江法治空间建设指明了方向。

将风貌保护、全龄友好、公园城市、全域旅游等理念充分融入滨江建设,推进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儿童友好公共空间示范区、公园城市先行示范区、“世界会客厅”全域旅游特色示范区、公共空间无障碍创新示范区等五个示范区建设,着力加强规划实施的法治保障。

二是加强工业遗产保护传承活化利用。

结合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的创新实践,制定并发布《关于推进上海杨浦生活秀带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长效建设加强工业遗产保护传承活化利用的若干举措》《杨浦滨江南段工业遗产及相关资产保护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着力挖掘工业遗产的多重价值,在滨江沿线的工业遗产导入好气咖啡、早安咖啡、一尺花园零碳主题店等配套服务业态,在推动工业遗产活化利用的同时,也为市民游客提供了消费、休憩与游玩的场所。

三是推进滨江公共空间无障碍环境建设。

在滨江建设过程中充分考虑听障、视障、肢残等特殊人群的现实需求,发布全市首部公共空间无障碍建设导则,即《杨浦滨江公共空间无障碍环境建设导则》。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全文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全文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全文行政执法条例是一座城市最重要的一部条例,下面为大家搜集的一篇“《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全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

前款所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的行为。

第三条(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管辖权划分)下列情形的城市管理违法行为,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一)对全市有重大影响的;(二)涉及市级管辖河道的;(三)涉及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四)全市范围内需要集中整治的;(五)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中心城区重点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市级行政机关负责查处的。

下列情形的城市管理违法行为,由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一)对本区、县有重大影响的;(二)涉及区、县级管辖河道的;(三)发生在街道辖区内的;(四)本区、县范围内需要集中整治的;(五)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街道辖区内中心城区重点区域的。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在本辖区内发生的违法行为,以及在本辖区内中心城区重点区域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客运服务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市级管辖河道、区县级管辖河道、乡镇级管辖河道的目录由市城管执法部门制定并公布。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全文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全文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全文《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全文行政执法条例是一座城市最重要的一部条例,下面为大家搜集的一篇“《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全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

前款所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的行为。

第三条(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管辖权划分)下列情形的城市管理违法行为,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一)对全市有重大影响的;(二)涉及市级管辖河道的;(三)涉及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四)全市范围内需要集中整治的;(五)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中心城区重点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市级行政机关负责查处的。

下列情形的城市管理违法行为,由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一)对本区、县有重大影响的;(二)涉及区、县级管辖河道的;(三)发生在街道辖区内的;(四)本区、县范围内需要集中整治的;(五)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街道辖区内中心城区重点区域的。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在本辖区内发生的违法行为,以及在本辖区内中心城区重点区域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客运服务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市政府规章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沪府办〔2019〕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市政府规章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沪府办〔2019〕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市政府规章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市政府规章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沪府办〔2019〕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2019年市政府规章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规章立法工作计划的组成《2019年市政府规章立法工作计划》共包括20件正式项目、8件预备项目、24件调研项目及15件立法后评估项目。

在计划项目的选择上,坚持立、改、废并举,科学安排立法工作计划。

围绕本市改革发展和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突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营商环境,切实保障城市安全运行,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改善民生保障,强化社会治理以及规范政府自身行为等重点领域的立法。

根据本市优化营商环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保障机构改革顺利推进等要求,结合规章立法后评估和规章清理工作情况,按照法制统一原则,及时做好相关规章的修改、废止工作。

二、关于规章立法工作计划的落实市政府规章立法工作计划项目的起草部门要按照正式项目、预备项目和调研项目的有关要求,有计划地组织开展立法调研论证、规章草案起草、修改完善等工作,保证立法项目开展进度。

立法后评估项目的实施部门要按照《上海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的要求,组织开展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并于2019年11月30日前将评估报告及内容摘要报送市司法局。

此外,对于按照国家要求开展的“证照分离”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国家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推进机构改革、与现行开放政策不符的政府规章清理等工作,涉及本市政府规章的,各部门要按照《上海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即时清理规定》,抓紧开展本部门负责起草的相关规章的清理工作,并及时向市司法局报送修改、废止的清理决定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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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法制办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杨府办发[1999]43号
【发布部门】809039002
【发布日期】1999.09.15
【实施日期】1999.09.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法制办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
意见的通知
(杨府办发[1999]43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意见》,已经区人民政府批准,请认真按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五日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已于1999年4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并将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全面、正确地实施《行政复议法》,现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的通知》(沪府办发[1999]22号)要求,结合区的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宣传《行政复议法》,深刻认识实施《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意义《行政复议法》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之后的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步骤,对于贯彻党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国家长治久安,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区政府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行政复议法》的实施,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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