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征地拆迁工作管理组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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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八日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充分利用土地,根据国家土地和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建立闲置土地处理检查制度,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城建、规划及其他有关部门对闲置土地的处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四条闲置的土地能复耕的应复耕,不宜复耕的应调整使用,并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直至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处理闲置土地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土地管理部门)。

市辖区、县级市国土局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辖区内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以下称区、县级市土地管理部门)。

第二章闲置土地的认定第六条闲置土地由市、县级市土地管理部门认定。

在市辖区,市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将闲置土地的认定工作,委托区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认定和处理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作闲置土地:(一)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其土地使用者超过出让合同约定或批准用地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二)城市房屋拆迁公告公布后,其土地使用者在规定的拆迁期满一年仍未实施房屋拆迁的;或者地上建筑物已拆平(含部分拆平)具备开工条件,但超过出让合同约定或批准用地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已经2015年10月19日市政府第14届18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2015年11月4日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2012年3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14届1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5年10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14届185次常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市的规划区可以划分为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规划执行;尚未编制上述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市按照规划的城市区位和功能定位要求,对各项建设实施规划密度分区管制。

规划密度分区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具体控制指标和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规定。

第五条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强化国家中心城市地位、建设宜居城乡和现代产业体系的“首善之区”、建设面向世界、服务全国的国际化大都市、走新型城市化发展道路为目标,保持历史文化名城和“山、水、城、田、海”的城市格局,发挥城乡规划引领城乡建设、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公共政策作用,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府规〔2018〕3号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府规〔2018〕3号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府规〔2018〕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现将《广州市白云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落实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径向区农林局反映。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2018年3月12日广州市白云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促进集体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公告第62号)、《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若干意见》(穗府〔2014〕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各镇街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集体)及其所有的企业。

经济合作社的资产交易工作严格接受经济联合社的监督管理。

以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资产作为注册资金依法登记的公司和分公司归属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资产交易是指农村集体资产(以下简称集体资产)的承发包、租赁、出让、转让以及利用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等交易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集体资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可以交易的耕地、荒地、山地、林地、草场、水面、滩涂等土地经营权以及经济发展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广州白云区柏塘整村搬迁最新方案

广州白云区柏塘整村搬迁最新方案

广州白云区柏塘整村搬迁最新方案
为加快推进广州白云区柏塘整村区下山安居创富工作,根据区委、区政府统一部署和《广州白云区柏塘整村搬迁二期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我办组织有关乡镇开展了柏塘整村移民新村二期搬迁安置申报工作。

经有关行政村、自然村召开户主大会讨论,村申请、乡镇政府分析评估,拟将箬阳乡黄阳村、白云区柏塘整村等8个行政村、7个自然村列入整村搬迁规划,同时对前期已实施整村搬迁仍有搬迁意愿农户的村进行确认。

经农户自愿申报、村级评议,所在乡镇政府联合公安、卫健、资规等部门审核,拟将符合搬迁安置条件的吕凤银等611户1399人确定为柏塘移民新村二期搬迁安置对象;拟将在搬迁村有合法房产且自愿拆除的本村其他人员胡向华等9户列为按住宅占地面积享受安置
价人员。

现将拟整村搬迁村及拟搬迁安置人员名单进行公示,请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

一、公示期限:20xx年8月3日至8月9日(7天)
二、联系人:
派驻第一纪检监察组:黄x 联系电话:xxxxx
区安居创富办:徐x 联系电话:xxxxx
琅琊镇:时x 联系电话:xxxxx
长山乡:金x 联系电话::xxxxx
沙畈乡:潘xx 联系电话::xxxxx
塔石乡:李xx 联系电话::xxxxx
莘畈乡:金xx 联系电话::xxxxx
箬阳乡:张x 联系电话::xxxxx
特此公告。

广州白云区柏塘村
20xx年8月3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规划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月8日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农民(含农转居人员)集体所有土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程序正当、补偿公平、妥善安置的原则。

第四条征收土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征收土地应当避开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等应当予以保护的区域。

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本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工作。

市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实施本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工作,各区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工作。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正文:----------------------------------------------------------------------------------------------------------------------------------------------------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广州地区进行各项建设,都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服从城市规划管理,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建设必须执行“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积极发展小城市”的方针,严格控制城市人口的机械增长和耗能多、占地广、污染严重、交通源大的工业项目,着重发展技术密集型工业。

市中心区的人口和部分企业事业单位,要有计划地向市郊工业点和卫星城镇疏散。

第四条城市建设必须执行节约土地的国策,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地。

第五条城市建设实行新区开发与旧城区改造相结合的办法,按照带状组团式的布局统一规划,成片、成线地进行综合开发与改造,搞好相应的各种配套设施的建设。

第六条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称市规划局)是城市建设规划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的建设规划管理工作。

各区、县、镇的城建管理部门,在市规划局的指导下,负责本区、县、镇的建设规划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协同做好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的编制与管理第七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根据《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详细规划。

全市的近期建设规划每五年编制一次,由市规划局与有关单位协同编制。

城市重要地区(段)规划、居住小区规划和专项规划,由建设单位根据市规划局提供的规划要点,委托有规划设计证书的单位编制。

城市街区规划,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2.19•【字号】穗国房字[2007]955号•【施行日期】2007.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穗国房字[2007]955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规范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活动,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请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反映。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活动,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市辖区范围内拆迁集体土地房屋,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集体土地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所称本村村民是指农村(居委)现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回本村定居的原本村村民。

本规定所称的“户”是指:安置被拆迁房屋的本村村民时,按如下规定分为“一户”:(一)已婚夫妇及其未满法定婚龄子女。

(二)地方政府建设通告或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布之日,已满法定婚龄的未婚村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11•【字号】穗府办〔2015〕56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办〔2015〕5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市政府令第134号)的配套文件《广州市旧村庄更新实施办法》、《广州市旧厂房更新实施办法》和《广州市旧城镇更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城市更新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11日广州市旧村庄更新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本市旧村庄更新改造工作,促进城乡建设协调发展,优化城市生态环境,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长远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符合旧村庄改造政策且纳入城市更新(“三旧”改造)数据库的旧村庄的更新改造,以及经市政府同意,旧村庄与其他存量建设用地、零星农用地统筹整理进行成片更新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旧村庄更新改造包括全面改造和微改造两种方式:(一)全面改造。

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难以通过局部改造改善居住环境、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须以整体拆除重建为主实施的更新方式。

(二)微改造。

以保护历史文化和自然生态、促进旧村庄和谐发展为目的的更新方式,包含整治修缮和局部改造。

整治修缮是对环境较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不完善的旧村庄,以改善居住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为目的,通过增加市政公共服务设施,管线下地,打通交通道路、消防通道,对单体建筑进行整治修缮和重建,实现“三线”下地、“雨污分流”,改善人居环境和提升社区功能。

局部改造是保持村庄传统特色风貌,改善居住环境,通过局部拆除、抽疏建筑等办法实施的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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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临空经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流程
1、明确房屋征收范围。

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委员会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就房屋征收项目是否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等事项进行研究,以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所划定的范围线为基础,综合考虑对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利所造成的影响等因素,根据群众意愿,合理确定房屋征收范围。

2、区征收办公告房屋征收范围。

公告中同时明确:自公告之日起,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含装修)、扩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改变土地性质、抢栽抢种、抢挖塘堰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一律不予补偿,并依法予以纠正。

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管、工商、税务等部门依法暂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办理有关手续,并向社会公布。

3、区征收办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征收办书面委托相关社区总支、村民委员会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片区指挥部的统一组织下,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4、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开展入户调查登记。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区域召开房屋征收动员大会,组织并启动入户调查登记工作,分村逐户建立档案。

①调查登记被征收人的家庭基本情况(具体调查内容见附件2),登记被征收人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有关情况。

②调查登记被征收人的房屋基本情况(具体调查内容见附件3)。

③将房屋现状与2012年版村湾房屋面积测量《房屋现状照片》和《房
屋分层分户平面图》进行比对,对不一致的地方作标注,调查并记录未登记的原因。

④向被征收人宣传征收补偿法规、政策,征求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的初步意向,并做好记录。

⑤填写《被征收人家庭基本情况调查登记表》、《被征收人房屋基本情况调查登记表》,由被征收人签字确认(加按手印)。

⑥对拒不配合调查登记或者不签字确认调查登记内容的,以公证机关现场公证或调阅相关部门档案资料为准。

5、认定未经登记建筑。

区征收办会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建设管理局、城管综合执法大队等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具体认定内容见附件4)。

6、区征收办公布入户调查登记和未经登记建筑认定结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被征收人家庭基本情况调查登记表》、《被征收人房屋基本情况调查登记表》分别移交一份区征收办。

征收办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入户调查登记和未经登记建筑认定结果。

7、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①测算费用。

区征收办会同财政分局、社区办等部门根据入户调查登记等情况,对征收补偿费用进行测算。

②拟定方案。

区征收办会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管委会。

③征求意见。

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委员会组织相关单位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同时,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各村采取召开村组干部会、村民(代表)大会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④审核认定。

区征收办完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后,报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委员会审核认定。

8、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区社会管理局为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可委托无利害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审计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等第三方专门机构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拟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案。

管委会根据收集到的相关资料、广泛讨论论证并综合各方意见,对因实施征收项目可能引发的矛盾冲突或社会风险作出评估预测,并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化解、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最后作出总体评估结论,提出意见和建议,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9、编制征收补偿资金预算方案。

区征收办会同财政分局根据批准的征收补偿方案,编制征收补偿资金预算方案,核定征收补偿费用总额,报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委员会审议认定。

10、征收资金保障。

财政分局、丰翔控股公司等根据项目资金来源,落实安置房源及征收补偿等方面的费用。

征收补偿费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11、管委会作出征收决定。

征收补偿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征收补偿资金预算方案按照程序审核通过后,管委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12、管委会发布征收公告。

管委会自征收决定作出后7
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征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等事项。

13、区征收办公开专业机构信息。

对房屋征收涉及的测绘、评估、法律、房屋拆除等服务性工作,区征收办和有关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完成。

征收公告发布后,区征收办应当公开相关专业机构的有关信息。

14、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就补偿项目和标准、补偿方式、结算方式、搬迁期限、租房过渡费等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填写《房屋征收补偿明细表》(见附件5),订立《房屋征收协议书》。

《房屋征收协议书》订立后,被征收人应将房屋及土地的权属证明、证书提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15、实施补偿和安置。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填写《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6)。

经审核无误后,区财政分局将征收补偿款打卡到户,社区办对被征收人实施安置。

被征收人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并及时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交付被征收房屋。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经验收合格后,将鼓励拆迁奖金一次性发放给被征收人。

16、管委会作出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不订立《房屋征收协议书》,或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管委会审议并作出补偿决定。

17、管委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管委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8、拆除房屋。

《房屋征收协议书》签订并腾空房屋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委托具有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的单位,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建筑物拆除任务。

19、注销产权。

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房屋征收协议书》或者补偿决定直接办理权证注销登记手续。

20、建立档案。

房屋征收项目完成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时向区征收办移交相关文件、资料;区征收办按照一户一档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分别制成纸质、电子档案一式六份,区征收办、党政办公室、财政分局、社区办、社区党总支、村各留存一份。

21、审计监督。

财政部门充分发挥财政监督作用,不定期进行核查。

申请审计部门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依据《孝感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实施定期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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