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婚姻法律保护是如何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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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怎么保护军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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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我国法律是怎样保护军婚的?律师为你解说: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殊保护,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1950年颁布的我国第一部婚姻法,对军人家庭的离婚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现役革命军人与家庭有通讯关系的,其配偶提出离婚,须得革命军人的同意。

”1980年颁布的现行婚姻法第26条的内容,是国家长期以来保护军人婚姻政策的具体体现,贯彻了在离婚问题上对现役军人给予的特殊保护,也是人民法院处理现役军人离婚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

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再度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保护现役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

”同是我国新刑法也继续保留了破坏军婚罪的条文。

婚姻法施行后,总政治部曾专门颁发《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强调:“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应持严肃慎重的态度,要不违反法令,不败坏道德。

申请离婚者须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也曾对保护军婚的条款作过司法解释:“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应按婚姻法第26条规定审理。

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

对夫妻感情已破裂,经过做和好工作无效,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应通过军人所在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

”另外,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3条增加了“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的内容,该规定限制了对有重大过错军人的婚姻特殊保护,为此说,当军人配偶要求离婚时,如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无需得到军人一方的同意,有关机关可按一般婚姻进行处理。

军人结婚法律规定是什么

军人结婚法律规定是什么

军人结婚法律规定是什么1980年12月,解放军总政治部作出了关于军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对军人结婚问题作了具体的规定:(一)军人结婚年龄原则上按照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执行但部队干部、战士和职工,应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关于晚婚的号召,不要过早地恋爱结婚。

(二)军队干部选择的配偶必须符合军队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干部建立恋爱关系后,要主动向党组织报告,由军队党组织和政治机关对干部的恋爱对象作必要的政治审查。

学员在校学习期间,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结婚。

(三)战士一律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志愿兵原则上也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但个别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孤儿、因公致残的人员,提出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时,可作为特殊情况处理,由军(独立师)以上政治机关审查批准。

战士在未服满现役期间不准结婚。

超期服役的战士和志愿兵提出结婚,可准其利用探亲假期回原籍结婚。

凡决定要复员的超期服役的战士,如提出复员前结婚,应尽量给予安排。

(四)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门的人员结婚汉族军人要求与习惯上不同汉族通婚的少数民族公民通婚,一般应说服双方放弃此种婚姻;如双方态度坚决,在取得少数民族一方家长的赞同,并尊重和不违反少数民族婚姻习惯的情况下,也可以允许结婚。

(五)规定了结婚登记与审查的有关事项军队营以下干部申请结婚,由团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团以上干部申请结婚,由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

然后,由所在单位的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超期服役的战士和志愿兵申请结婚,一般应由所在单位的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有的超期服役的战士和志愿兵在探亲期间找到对象,申请结婚者,如来不及到原部队开证明时,可由当地县、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出具有关证明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军婚的法律制度规定有哪些

军婚的法律制度规定有哪些

军婚的法律制度规定有哪些我国法律为了保护军婚,制定了哪些有关军婚的法律制度规定呢?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这⽅⾯的相关的内容,希望对⼤家有帮助,或者能够解决⼤家的⼀些疑惑。

⼀、军婚的法律制度规定有哪些军婚的法律制度《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同意,但军⼈⼀⽅有重⼤过错的除外。

这⼀规定表达了这样⼀个含义:如军⼈⼀⽅⽆重⼤过错,⾮军⼈要求与军⼈离婚的,必须征得军⼈⼀⽅的同意。

这⼀条款在适⽤中有以下问题值得注意。

⼆、不适⽤“须得军⼈同意”条款的情形:(⼀)从军⼈⼀⽅在离婚诉讼中所处的原、被告⾓度来看,军⼈向⾮军⼈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和军⼈向军⼈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均不适⽤上述条款;(⼆)军⼈的配偶要求离婚,⽽军⼈⼀⽅有重⼤过错的,⽆须军⼈同意。

军婚民事特别保护条款的具体适⽤。

经⼈民法院调解,⾮军⼈⼀⽅撤诉的,⼈民法院应将调解笔录存卷,诉讼活动结束;⾮军⼈⼀⽅提起离婚诉讼后,经调解,军⼈⼀⽅同意离婚并达成离婚协议的,⼈民法院按照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送达后与判决书发⽣同等法律效⼒,诉讼双⽅的夫妻关系解除;⾮军⼈⼀⽅提起离婚诉讼后,经调解,军⼈⼀⽅坚决不同意离婚,⾮军⼈⼀⽅坚持不放弃离婚要求的,⼈民法院应依据军⼈⼀⽅的意愿判决不准离婚。

军⼈在离婚诉讼中应如何正确⾏使离婚否决权。

军⼈在由⾮军⼈⼀⽅提起的离婚诉讼中拥有的离婚否决权,只有在⾃⾝⽆重⼤过错的情况下具有实际意义,因此在⾏使时,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选择。

如配偶与第三者同居、重婚或有其他重⼤过错,经教育毫⽆悔改之意,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军⼈⼀⽅同意离婚是解决⽭盾的较好选择;军⼈⼀⽅如选择⾏使离婚否决权,则应从配偶提出离婚的理由中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并根据实际情况寻求重归于好之策,尽量消除隔阂。

这不仅有助于解决⽭盾,也有利于夫妻关系的改善。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您整理的有关这⽅⾯的知识,当然在现实⽣活中情况往往⽐较复杂,需要结合实际情况随机应变,如果你还有什么法律问题或者需要法律援助,都可以到店铺找律师寻求专业指导。

关于军婚的法律规定

关于军婚的法律规定

军婚是夫妻双方或一方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

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均为非现役军人,其婚姻关系均不能按军婚办理。

现役军人的婚姻受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法律对军婚的结婚、离婚等问题均有特别规定。

一、中国刑法规定了破坏军婚罪,对军婚予以特别保护。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1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在离婚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对此规定作出司法解释,指出: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或者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再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三、为了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部队建设,我国法律确立了军婚特殊保护原则。

《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的意。

”《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国防法》第五十九条也都作了相应规定。

婚姻法修正草案第三十三条又一字不差地维持了原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婚姻自由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其效力不容质疑,也不可抵触。

根据上面可知道,国家为了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用制定法律的形式给现役军人一些特殊的婚姻权利。

军婚要办理的手续很多,甚至要查你的婚史很恋爱史等等。

破坏军婚罪判几年

破坏军婚罪判几年

破坏军婚罪判几年一、有性行为算破坏军婚吗?一、有性行为算破坏军婚吗?一般情况下,是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但要根据具体的情况看待事情。

《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破坏军婚罪认定1、从是否侵犯了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破坏军婚罪侵犯的客体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这是破坏军婚罪较本质的特征。

所以,我们可以根据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来区分破坏军婚罪与非罪的界限。

2、从客观上是否具有与现役军人配偶同居或者结婚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是破坏军婚罪客观方面的特征。

只有具有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的行为,才能构成破坏军婚罪,否则,就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所谓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是指与现役军人配偶在一定时期内姘居且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行为,包括在较长时间里公开或秘密地在一起生活。

这种关系是以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为基础,往往还有经济上或生活上的某些特殊关系,不同于与现役军人配偶偶尔或短期的通奸行为。

所谓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是指与现役军人配偶登记结婚或者公开出夫妻关系共同生活而形成的事实婚姻。

实践中,经常遇到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的案件。

通奸不同于同居,一般是指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男女自愿发生的性行为。

通奸一般是秘密的,有长期的,也有短期的,但只是偶尔为之。

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的行为,一般属于思想教育的范围,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行为,虽也破坏军人婚姻,但其行为侵犯了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贞操权),违背了妇女的意愿,符合《刑法》第236条所定强奸罪的要件,应依强奸罪定罪量刑。

3、从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破坏军婚都是直接故意犯罪,即只有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才能构成此罪。

如果不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不能构成破坏军婚罪,可以构成重婚罪;若不知道对方是现役军人的妻子而与之同居则不构成犯罪。

婚姻法军婚规定有哪些

婚姻法军婚规定有哪些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以无情的目光论事,以慈悲的目光看人!
婚姻法军婚规定有哪些
军婚是夫妻双方或一方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

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均为非现役军人,其婚姻关系均不能按军婚办理。

现役军人的婚姻受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法律对军婚的结婚、离婚等问题均有特别规定。

一、中国刑法规定了破坏军婚罪,对军婚予以特别保护。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1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在离婚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对此规定作出司法解释,指出: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或者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再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

现役军人的婚姻法保护体现国防法规

现役军人的婚姻法保护体现国防法规

现役军人的婚姻法保护体现国防法规摘要:1.引言:现役军人婚姻法的重要性2.现役军人婚姻法的基本原则3.现役军人婚姻法的具体规定4.现役军人婚姻法的法律责任5.结论:现役军人婚姻法对国防法规的体现正文:现役军人的婚姻法保护体现国防法规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作为国家的保卫者和人民利益的捍卫者,现役军人肩负着神圣的使命,需要国家和社会给予特殊的关爱。

现役军人婚姻法的制定和实施,不仅是对军人家庭生活的关心和保障,更是对国防法规的具体体现。

现役军人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保障军人婚姻的稳定和家庭幸福。

军人由于职业的特殊性,需要长期驻扎在部队,与家人聚少离多,婚姻生活中面临着诸多困难。

因此,现役军人婚姻法从多方面给予保障,如规定军人配偶享有探亲假、优先安排住房等。

现役军人婚姻法的具体规定包括: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的结婚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此外,军人结婚以后,夫妻双方应积极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关于军官的结婚问题,总政治部规定,军官选择的配偶必须是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可靠、作风正派、没有严重传染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现役军人婚姻法的法律责任主要是对破坏军婚的行为进行严惩。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刑法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综上所述,现役军人婚姻法从保障军人婚姻的稳定、家庭幸福、具体规定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国防法规进行了具体体现。

这不仅有利于维护军人家庭生活,提高军人士气,还能增强国家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关于军婚离婚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关于军婚离婚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The easiest thing in the world is to give up. It takes hard work. Who makes people want to be a not easy person.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关于军婚离婚的法律规定有什么导读:关于军婚离婚的法律规定主要就是有:军人配偶想要离婚的话,必须军人同意,除非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否则没有征得军人同意的,是不给予离婚的,这也是我国法律在保护军人的婚姻。

一、关于军婚离婚的法律规定有什么《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军婚的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3款前3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这里所说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3款前3项”具体指的是:(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这一规定在对军人婚姻实行特别保护的同时,充分考虑了对军人配偶的离婚自由权的保障,基本实现了二者之间的平衡。

这里的“同意离婚”,是指同意现役军人申请离婚或起诉离婚。

二、转业军人离婚的法律规定复员军人在离婚时涉及到方面,比较特殊的问题是复员军人、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以及复员军人的医疗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如何分割。

也就是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是国家安置复员军人生产生活的费用,原则上属于个人财产,不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至于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因其具有较强的人身性和专属性,不论夫妻双方结婚时间多长,都按军人的个人财产来处理。

因此您如离婚,将不能分得对方的医疗补助费用和回乡生产补助费。

对于其他财产,应按照我国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般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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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婚姻法律保护是如何的呢
核心内容:军人婚姻法律保护是如何的呢?下文,律伴网小编为大家结合案例进行详细讲解,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案情介绍:】
张某是某市某厂工人,李某是空军军官。

1999年8月,两人经人介绍后相识、相恋并结婚。

婚后生育一子名李小明。

因李某长期在军队服役,夫妻两地经常分居,张某对此非常不满。

2004年8月,张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李某不同意离婚。

【分歧意见:】
意见一认为,夫妻经常两地分居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张某离婚请求合法应予支持。

意见二认为,这是一起非军人向军人提起离婚的诉讼,法律对军人婚姻有特殊的保护,张某的离婚请求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应教育其珍惜夫妻感情,努力做和好工作。

【法律评析:】
笔者同意意见二,理由如下:
我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了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请求权的限制,“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人民军队担负着巩固国防、抵抗外来侵略、保卫祖国、保卫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建设及保护人民安居乐业的神圣职责。

法律对于现役军人的婚姻给予特殊的保护,有利于现役军人安心服役、增强部队战斗力;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人民子弟兵的关怀和爱护;有利于军人婚姻关系的稳定。

本条只适用于非军人向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

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不适用本条规定,军人向非军人提出离婚也不适用该条的规定。

在具体适用本条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非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后,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

人民法院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对非军人进行说服教育工作,劝其珍惜军属的荣誉,教育双方改善夫妻关系。

结果,非军人一方放弃离婚要求,双方达成和好协议。

非军人撤诉后,人民法院制作调解笔录后存卷,诉讼活动结束。

第二、非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后,经过调解,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并达成离婚协议,人民法院按照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双方夫妻关系即告解除。

第三、非军人提起诉讼后,非军人一方坚持不放弃离婚要求,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人民法院一般判决不准予离婚,这体现了立法的精神。

第四、非军人起诉离婚,经过调解,非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且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由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就本案来说,因李某长期在军队服役造成夫妻两地经常分居的事实,张某在结婚前就知道这种情况,这是部队的需要,李某本人无重大过错,夫妻感情也没有破裂,因此应教育张某珍惜夫妻感情,做好和好工作,人民法院可判决不准予离婚。

文章来源:律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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