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金融保险)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中的问题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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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分析反洗钱工作中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银行年度报告

深入分析反洗钱工作中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银行年度报告

深入分析反洗钱工作中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银行年度报告深入分析反洗钱工作中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银行年度报告2023年的中国,反洗钱工作已经成为银行业的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

通过反洗钱工作的开展,银行能够更好地保护金融机构的声誉,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

然而,在反洗钱工作的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影响着反洗钱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本文将深入分析反洗钱工作中的问题,同时提出改进措施,以期为银行业反洗钱工作的推进做出贡献。

一、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法律法规缺乏完善性在当前的反洗钱工作中,中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反洗钱法律法规。

但是,在实践中,我们发现这些法律法规的完善性并不十分完备。

同时,由于技术的快速发展,一些新兴的金融业务形式也给反洗钱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因此我们需要在法律法规的完善性上下更大的工夫。

2.金融业务风险控制手段不够完备在反洗钱工作中,银行需要在日常的业务工作中,不断地识别和评估风险,以便能够及时发现恶意行为并加以防范。

但是,在实践中我们发现,银行的风险控制手段不够完备,这导致银行无法对恶意行为进行及时发现和防范。

因此,银行需要在风险控制手段的完备性上下更大的工夫。

3.反洗钱工作信息共享和协调机制不够完善在反洗钱工作中,需要将不同银行之间的信息进行共享和协调。

但是,在现有的反洗钱信息共享和协调机制下,我们发现机构之间的沟通效率较低,信息共享存在不少障碍,这导致反洗钱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无法得到充分提升。

因此,反洗钱工作信息共享和协调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改进措施1.推进法律法规的完善性在反洗钱工作中,我们需要不断地完善反洗钱的法律法规。

从而提供更加全面、细致的法律法规体系,以适应和引导反洗钱工作的发展。

同时,我们也需要通过立法推进行业的自律,从而达到更好的反洗钱效果。

2.对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在反洗钱工作中,银行需要对不同的金融业务形式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

通过建立实时监控机制和数据分析平台等技术手段,及时发现风险点,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避免发生洗钱行为。

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措施

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措施

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措施随着国际金融合作不断增强,各国对于反洗钱工作的重视程度也日益提高。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依然面临一系列的问题。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分析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

一、缺乏全球统一标准和协调机制当前,全球反洗钱工作仍然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和有效的协调机制。

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采取的立法、监管手段以及数据共享等存在差异,导致犯罪嫌疑人可以通过跨境转移资金来逃避反洗钱行动。

此外,部分国家存在反洗钱法律条款不够完善或执行力度不足的情况。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建立全球统一的法律框架和标准,并推动各国加大力度改进本国相关法律和制度。

同时,建立起强有力的监管机构和技术平台来促进信息共享与合作。

二、金融机构内部管理风险在洗钱活动中,金融机构作为第一推手承担着重要责任。

然而,一些金融机构内部对于反洗钱工作的审慎度和敏感性不足,导致存在监管风险。

为了应对这个问题,金融机构需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完善的反洗钱制度和流程,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同时,加大投入力度,在技术上对现有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并研发新的技术手段来增强监测能力。

此外,建立起相互协作、信息共享的网络平台也是必不可少的。

三、虚拟货币与智能合约产生挑战随着虚拟货币和智能合约的快速发展,传统的反洗钱监管面临新的挑战。

由于其交易匿名性高以及跨国转账方便等特点,使得洗钱者更容易隐藏真实身份并转移资金。

应对虚拟货币和智能合约所带来的挑战需要采取多种措施。

首先,各国应该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虚拟货币市场,并对虚拟交易平台进行监管。

其次,要提高金融机构及从业人员对于虚拟货币的风险意识,加强反洗钱技术与监测能力的研发和应用。

最后,在国际层面建立起合理有效的合作机制,并共同努力解决跨境转移资金问题。

四、数据隐私保护与信息共享在反洗钱工作中,数据是最重要的资源之一。

然而,在进行数据共享时,保护个人隐私依然是一个重大挑战。

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中的问题与思考

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中的问题与思考

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中的问题与思考一、反洗钞票的内容(一)洗钞票的概念洗钞票的正式概念最早显现在1988年12月19日《联合国反对非法交易麻醉药品和精神病药物公约》里,该公约对洗钞票定义为:“为隐瞒或掩饰因制造、贩卖、运输任何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所得之非法财产来源、性质、所在,而将该财产转换或转移者。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从金融角度将洗钞票定义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可能无意间被利用为犯罪资金的转移或储备中介。

犯罪分子及其同伙利用金融系统将资金从一个账户向另一账户作支付和转移,以掩盖款项的真实来源和受益所有权关系;或者利用金融系统提供的安全保管服务存放款项。

此即常言之洗钞票。

”尽管不同的组织对洗钞票有不同的定义,但洗钞票实质上可归纳为将非法收入合法化的过程。

不同的组织对洗钞票定义的差异要紧是因其对“非法收入”和“洗钞票的手段”规定不同而产生的。

洗钞票的一样行为表现是:第一、把钞票存入海外银行;第二、先把钞票存入本国银行,然后尽快以电汇方式把这些金钞票转到国外保密银行;第三、从本地及外国证券公司买入股票,然后卖出;第四、把钞票带入合法赌场,购买筹码,赶忙兑换回现金,造成钞票是从赌场赢来的假象。

洗钞票一样包括以下三个时期:一是放置,即通过初加工把非法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混合;二是离析,即通过复杂的金融操作进行再加工,模糊非法收入的来龙去脉;最后是归并,马上洗白了的非法收入转移至个人或合法组织的名下。

(二)反洗钞票的现状据统计,2007年共有715家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法对4533家金融机构,进行了反洗钞票现场检查,其中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3909家,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96家,保险业金融机构528家。

关于现场检查过程中发觉的违规咨询题,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进行处理,对部分金融机构实施了行政处罚,罚款共计2652.42万元。

2007年全年被处罚金融机构共计350家,占被查金融机构总数的7.72%,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341家,占被查银行业金融机构总数的8.72%;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4家,占被查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总数的4.17%;保险业金融机构5家,占被查保险业金融机构总数的0.95%。

反洗钱工作问题分析及对策建议

反洗钱工作问题分析及对策建议

反洗钱工作问题分析及对策建议随着保险业洗钱活动频率的日趋增高和洗钱规模的不断扩大,保险业已然成为我国反洗钱工作的重点领域,通过保险业进行洗钱的方式呈多样化、隐蔽化、专业化趋势。

保险洗钱危害极大,不但会影响保险公司自身的长远健康发展,还直接为其上游犯罪提供了资金通道和便利,无形中助长纵容了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会对国家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产生多重的负面影响。

因此,防范和打击保险洗钱行为是当前反洗钱工作的重点之一。

虽然保险业已经被正式纳入反洗钱工作范畴,但在实际工作中,保险机构存在着片面重视保险主业发展,忽视反洗钱工作,人民银行对保险业的监管要求与保险行业自身要求存在偏差,反洗钱工作成效不佳等情况,所以说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亟待加强。

一、目前保险业反洗钱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反洗钱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还不够健全完善。

具体表现为反洗钱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与日常业务办理相脱节,造成了反洗钱工作制度不能有效落实,反洗钱义务履行不够到位;没有根据反洗钱工作要求对现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和业务系统进行修订,妨碍了反洗钱工作开展,如客户身份资料与业务人员相分离,业务系统的交易记录保存时间短,一些交易记录保存不全等;各机构网点主要依据各项业务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而未按照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对各项业务的相关规定进行修订和完善,造成了部分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的缺失;未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客户身份识别档案,分属于不同部门的客户身份信息资料缺乏相互之间的核对、印证,为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留下了可乘之机;未建立客户身份信息登记制度,一旦业务人员离职或岗位变动,就会失去很多重要情况和线索;客户身份信息不能得到有效利用,因客户身份信息资料由专人管理,并在一定时间后上交上级单位,一线业务人员不能方便地调用客户身份信息,严重影响反洗钱工作开展;对客户身份证件的核实缺乏有效措施,目前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大多没有规定在什么情况下采取什么措施对客户身份证件进行核实,很难确保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甚至存在客户身份证件失效后仍继续办理业务现象。

反洗钱工作在银行业的困难与思考

反洗钱工作在银行业的困难与思考

反洗钱工作在银行业的困难与思考
引言
反洗钱工作在银行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这项工作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

本文将讨论这些困难,并提出一些思考和应对策略。

困难一:技术复杂性
反洗钱工作需要使用先进的技术和系统来监测和分析大量的交易数据。

然而,这些技术和系统的部署和维护成本很高,对银行来说是一个挑战。

思考与应对策略一:合作与合作
银行可以考虑与其他银行或科技公司合作,共同开发和维护反洗钱技术和系统。

通过合作,可以分担成本和资源,提高技术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困难二:法律合规性
反洗钱工作需要遵守复杂的法律和监管要求。

这些要求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异,给银行带来了合规性方面的挑战。

思考与应对策略二:专业团队与培训
银行可以组建专业的反洗钱团队,负责监督和确保合规性。

此外,为员工提供反洗钱培训,使他们了解法律要求并能够正确执行。

困难三:数据隐私保护
反洗钱工作需要处理大量敏感的客户交易数据。

保护数据隐私
成为了一个困难和风险。

思考与应对策略三:安全与合规平衡
银行需要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遵循相关的数据保护法律
和法规。

通过采用安全的技术和措施,银行可以平衡数据隐私保护
和反洗钱工作的需求。

结论
反洗钱工作在银行业中面临着技术复杂性、法律合规性和数据
隐私保护等困难。

然而,通过合作、专业团队和安全措施,银行可
以有效应对这些挑战,并确保反洗钱工作的顺利进行。

新形势下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的分析问题与对策分析

新形势下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的分析问题与对策分析

新形势下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的分析问题与对策分析在当前全球化和金融市场高度开放的背景下,反洗钱工作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变得愈发重要。

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金融活动的复杂化,洗钱手法也变得更加隐蔽和复杂。

为了有效应对新形势下的挑战,商业银行需要对反洗钱工作进行深入分析,并制定相应的对策,确保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

首先,在分析问题和对策的过程中,商业银行需要正确认识新形势下反洗钱工作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其中包括:问题一:技术发展所带来的挑战。

随着金融科技的迅猛发展,虚拟货币、无实体门店的金融机构以及跨境金融活动的增加,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面临着技术工具和手段的更新换代问题。

问题二:监管层面的不断加强。

各国监管机构对于反洗钱工作的监管要求日益严格,商业银行需要保持高度合规,加强对客户身份的识别和了解。

问题三:国际合作与信息分享的难题。

在全球范围内,反洗钱工作需要国际合作与信息分享。

然而,信息安全和隐私问题成为了商业银行面临的重要挑战。

针对上述问题,商业银行可以采取以下对策分析:对策一:加强技术应用和风险预警机制建设。

商业银行可以积极引入先进的反洗钱技术工具,如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以提高洗钱交易的精确识别和预警的准确率。

同时,加强与技术公司和研究机构的合作,保持技术的前沿性。

对策二:建立健全的内部合规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应加强内部合规文化的培育,制定详细的反洗钱制度和流程,并建立专门的合规团队,负责制度的执行和内部审核。

此外,商业银行还应持续加强对员工的合规培训,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和反洗钱技能。

对策三:加强国际合作与信息分享。

商业银行应积极参与国际反洗钱组织和相关合作机制,积极分享信息和经验,加强全球范围内的反洗钱合作。

同时,商业银行需要加强信息安全保护,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隐私性,以更好地应对国际合作中的风险。

在执行对策的过程中,商业银行还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注重合规性和稳健性。

反洗钱工作要始终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保持合规性,同时确保稳健的运营,避免风险积聚。

银行反洗钱工作的困扰及建设性建议

银行反洗钱工作的困扰及建设性建议

银行反洗钱工作的困扰及建设性建议引言银行反洗钱工作是为了预防和打击洗钱活动,确保金融系统的稳定和安全。

然而,银行在开展反洗钱工作时面临着一些困扰。

本文将探讨这些困扰,并提出一些建设性建议来解决这些问题。

困扰1. 技术设施不足:某些银行可能缺乏先进的技术设施来有效识别和监测可疑交易和洗钱行为。

这给银行的反洗钱工作带来了困扰。

2. 大量交易数据处理:银行每天都会处理大量的交易数据,其中只有很小一部分是可疑的。

如何高效处理这些数据并准确地识别可疑交易是一个挑战。

3. 法规和合规要求:反洗钱工作需要遵守复杂的法规和合规要求。

银行需要不断跟进这些要求,并确保自身的合规性。

这对于一些银行来说是一个困扰。

建设性建议为了解决上述困扰,银行可以采取以下建设性建议:1. 投资于先进的技术设施:银行应该加大对反洗钱技术设施的投资,包括建立先进的交易监测系统和数据分析工具。

这将有助于提高银行的反洗钱能力。

2. 引入人工智能技术:借助人工智能技术,银行可以更准确地识别可疑交易和洗钱行为。

人工智能可以通过对大量数据的分析来发现潜在的风险,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3. 不断培训员工:银行应该不断培训员工,使他们了解最新的法规和合规要求,并掌握相应的反洗钱知识和技能。

这有助于确保银行的反洗钱工作始终保持合规性和高效性。

4. 合作与信息共享:银行应积极与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机构和执法部门合作,共享可疑交易和洗钱行为的信息。

这将有助于建立更强大的反洗钱网络,提高整个金融系统的安全性。

结论银行反洗钱工作的困扰可以通过投资于先进技术设施、引入人工智能技术、培训员工以及加强合作与信息共享来解决。

这些建设性建议将有助于提高银行的反洗钱能力,确保金融系统的稳定和安全。

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中的问题与思考

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中的问题与思考

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中的问题与思考一、反洗钱的内容(一)洗钱的概念洗钱的正式概念最早出现在 1988年12月19日《联合国反对非法交易麻醉药品和精神病药物公约》里,该公约对洗钱定义为:“为隐瞒或掩饰因制造、贩卖、运输任何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所得之非法财产来源、性质、所在,而将该财产转换或转移者。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从金融角度将洗钱定义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可能无意间被利用为犯罪资金的转移或存储中介。

犯罪分子及其同伙利用金融系统将资金从一个账户向另一账户作支付和转移,以掩盖款项的真实来源和受益所有权关系;或者利用金融系统提供的安全保管服务存放款项。

此即常言之洗钱。

”尽管不同的组织对洗钱有不同的定义,但洗钱实质上可归纳为将非法收入合法化的过程。

不同的组织对洗钱定义的差异主要是因其对“非法收入”和“洗钱的手段”规定不同而产生的。

洗钱的一般行为表现是:第一、把钱存入海外银行;第二、先把钱存入本国银行,然后尽快以电汇方式把这些金钱转到国外保密银行;第三、从本地及外国证券公司买入股票,然后卖出;第四、把钱带入合法赌场,购买筹码,马上兑换回现金,造成钱是从赌场赢来的假象。

洗钱一般包括以下三个阶段:一是放置,即通过初加工把非法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混合;二是离析,即通过复杂的金融操作进行再加工,模糊非法收入的来龙去脉;最后是归并,即将洗白了的非法收入转移至个人或合法组织的名下。

(二)反洗钱的现状据统计,2007年共有715家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法对4533家金融机构,进行了反洗钱现场检查,其中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3909家,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96家,保险业金融机构528家。

对于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问题,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进行处理,对部分金融机构实施了行政处罚,罚款共计2652.42万元。

2007年全年被处罚金融机构共计350家,占被查金融机构总数的7.72%,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341家,占被查银行业金融机构总数的8.72%;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4家,占被查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总数的4.17%;保险业金融机构5家,占被查保险业金融机构总数的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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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中的问题与思考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中的问题和思考壹、反洗钱的内容(壹)洗钱的概念洗钱的正式概念最早出当下1988年12月19日《联合国反对非法交易麻醉药品和精神病药物公约》里,该公约对洗钱定义为:“为隐瞒或掩饰因制造、贩卖、运输任何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所得之非法财产来源、性质、所在,而将该财产转换或转移者。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从金融角度将洗钱定义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可能无意间被利用为犯罪资金的转移或存储中介。

犯罪分子及其同伙利用金融系统将资金从壹个账户向另壹账户作支付和转移,以掩盖款项的真实来源和受益所有权关系;或者利用金融系统提供的安全保管服务存放款项。

此即常言之洗钱。

”尽管不同的组织对洗钱有不同的定义,但洗钱实质上可归纳为将非法收入合法化的过程。

不同的组织对洗钱定义的差异主要是因其对“非法收入”和“洗钱的手段”规定不同而产生的。

洗钱的壹般行为表现是:第壹、把钱存入海外银行;第二、先把钱存入本国银行,然后尽快以电汇方式把这些金钱转到国外保密银行;第三、从本地及外国证券X公司买入股票,然后卖出;第四、把钱带入合法赌场,购买筹码,马上兑换回现金,造成钱是从赌场赢来的假象。

洗钱壹般包括以下三个阶段:壹是放置,即通过初加工把非法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混合;二是离析,即通过复杂的金融操作进行再加工,模糊非法收入的来龙去脉;最后是归且,即将洗白了的非法收入转移至个人或合法组织的名下。

(二)反洗钱的现状据统计,2007年共有715家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法对4533家金融机构,进行了反洗钱现场检查,其中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3909家,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96家,保险业金融机构528家。

对于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问题,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进行处理,对部分金融机构实施了行政处罚,罚款共计2652.42万元。

2007年全年被处罚金融机构共计350家,占被查金融机构总数的7.72%,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341家,占被查银行业金融机构总数的8.72%;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4家,占被查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总数的4.17%;保险业金融机构5家,占被查保险业金融机构总数的0.95%。

在被处罚金融机构中,除3家仅涉及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的违规问题外,其余347家均涉及未按规定识别客户身份或是未按规定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

[1]近年来,随着《刑法》修正案(六)、《反洗钱法》和多个反洗钱规章的发布,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反洗钱专门法律和相关法律相结合,刑事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多法律部门相互衔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多层级规范性法律文件相互配套的反洗钱法律体系,能够基本满足打击洗钱犯罪的需要。

可是,和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建议和相关国际公约相比较,我国关于洗钱犯罪的刑事法律规范仍有待进壹步完善,特别是应该采取措施扩展有关洗钱犯罪主体范围。

比如说自我洗钱和单位犯罪,《刑法》修正案(七)刚才才通过了壹读,在这个阶段单位犯罪已经写入了《刑法》修正案(七)了,这样就会扩大犯罪主体,以前《刑法》312条只对自然人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刑法》修正案(七)能够通过对单位也能够依据312条进行处罚,处罚的范围也就有所加大。

自我洗钱是说壹个犯罪人是上游犯罪的人能不能再定壹个洗钱罪,因为这些上游犯罪常常是以获取收益为目的的犯罪,而这种犯罪常常会把自己的钱再去隐瞒、转移甚至再投资,投资之后可能仍会产生收益,甚至用来炒股、做房地产业会产生收益。

当下的法律对后面这种行为且不认为它是洗钱的,没有加入这部分的惩罚。

对目前的洗钱行为都是对第三方进行的处罚,也就是说你替别人洗钱,另外壹个人贪污受贿、走私贩毒,你为他提供账户是要犯洗钱罪的,自己贪污受贿的钱去清洗是不是算洗钱罪在我们国家仍有些不同的见法,而在国际上这种行为是要被处以洗钱罪的。

这是我国的法律上需要改善的地方,这样才能对上游犯罪起到威慑作用。

增加洗钱犯罪的行为方式,以及进壹步明确、完善冻结和没收恐怖分子资产的有关机制等。

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已经考虑将洗钱犯罪主体扩展到单位,司法机关也正在研究对洗钱犯罪规定进行相应的司法解释。

人民银行将继续关注和配合立法和司法部门的工作,采取各种措施尽快推动完善我国反洗钱法律体系。

[2]我国居民普遍有现金交易的习惯,对此既要尊重历史和现实,又要加强引导和管理,建立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因此要综合运用包括反洗钱在内的各种手段,理顺现金流通中的问题。

目前,人民银行出于防范和打击洗钱活动的需要,从大额现金交易报告和大额现金交易客户身份识别俩个方面对金融机构大额现金交易进行管理。

大额现金交易报告制度要求金融机构报告客户单笔或单日累计人民币20万元之上或外币等值1万美元之上的交易。

大额现金交易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要求金融机构对壹定金额之上的金融交易,必须识别客户身份,防止匿名或假名交易。

关于大额现金交易制度虽然有了相关的规定,可是仍是不够的,国外对大额现金交易有非常严格的规定,这和我们不壹样,我们的商户都喜欢用现金,认为用现金交易比较快,壹手交钱壹手交货比较安全,而在国外实际上是很怕用现金的,用卡和支票交易都很方便,而且也很安全,如果你的支票是空头支票,你可能会受到很严的处罚,可是你用大量现金交易,商店老板就会觉得你的现金有可能和逃税或者来源不明和犯罪收益有关系,他们也怕受牵连,所以有很多商店说你要用大额现金别在我这儿买,你要能刷卡就刷卡,这样就形成了壹个社会风气,谁都不用大额现金,携带大额现金也被认为这个人的行为有些怪异。

[3]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报告,全球的“黑钱”经过慢慢累积,至今已达1兆亿美元,且每年仍以1000亿美元的速度增加。

报告显示,全世界每年洗钱金额已高达4000亿美元,相当于全球贸易总额的8%,占全球国民生产总值的2%。

从国际经验来见,洗钱和反洗钱的主要活动都是在金融领域进行的。

犯罪分子利用商业银行的金融服务渠道来完成洗钱的过程,达到洗钱的目的,因此,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始终处在反洗钱第壹线,是反洗钱的主要阵地。

洗钱将对金融机构造成巨大的声誉风险,甚至导致金融危机,威胁国家信用和安全。

由于我国反洗钱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整个银行业反洗钱机制尚未健全和完善,存在许多问题和操作难点。

在国内外洗钱活动猖獗及相应的国际社会反洗钱立法和合作不断加强的今天,如何建立我国商业银行有效的反洗钱机制,维护区域金融、国家金融乃至世界金融安全和稳定,确实是商业银行运营管理过程中面临的重大课题。

二、商业银行反洗钱运行中的制约因素分析及存在的问题(壹)、制约因素1、履行反洗钱义务和追求银行利润最大化的关系壹方面,商业银行是金融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是其运营目标,另壹方面,商业银行要全面履行好反洗钱义务就必须投入壹定的人力、财力和物力,运营成本增加,从短期或者从局部来见其经济利益必然受到影响。

可是如果不履行反洗钱义务,壹方面面临的是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另壹方面壹旦被洗钱犯罪分子利用,将会面临声誉风险,甚至会影响商业银行的生存。

2、反洗钱内控制度和银行内部运营管理内控制度的关系商业银行的反洗钱内控制度,既是壹个专项制度,又必须和内部运营管理的内控制度融为壹体,商业银行要在完善内部运营管理制度的同时,认真按照《反洗钱法》及人民银行的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根据各自的特点和运营情况,将反洗钱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分解、细化落实到具体的管理和业务流程中。

3、履行反洗钱保密义务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系金融机构有为储户保密的义务,执法者在反洗钱过程中对已经获取的信息,也应遵循有关法规为客户保密。

但在反洗钱工作制度中,有对金融机构及其职员的“银行保密义务的豁免”原则。

4、现阶段由于法律制度不健全造成洗钱犯罪和洗钱行为不壹致的关系《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所称的洗钱行为和《刑法》中的洗钱罪是俩个不同的概念,应该严格区分。

目前人民银行行政规章上所说的洗钱(MoneyLaundering),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4]5、单独行动和整体联动的关系在全球经济壹体化的大趋势中,跨境、跨行业洗钱逐渐成为洗钱行为的壹个新趋势,这就决定了反洗钱工作如果由单个国家或单个银行机构来行动,是很难奏效的。

商业银行不能孤立作战,要建立本行内部各机构之间、本行部门之间、本行和人民银行之间以及本行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管局等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广泛联系,形成有效互动,经常交流反洗钱工作经验和信息,切实做好大额和可疑资金的收集、分析、识别和监测工作。

[5](二)、我国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对反洗钱缺乏足够的认识目前大部分商业银行存在对反洗钱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的问题;对《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中的反洗钱要求仅仅认为是履行程序而已,缺乏作为义务主体清醒的认识。

我国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刚刚开始,各家商业银行担心谁率先严格执行反洗钱监视义务——审查和登记客户身份、要求客户提供有效证明、开立账户具有条件要求、大额可疑支付交易按规定上报等,谁就会面临失去大量客户的风险,即使是正常的、非可疑的大额的客户也有因回避银行披露信息的隐私性自保心理而离开。

所以银行尤其不愿意率先采取反洗钱措施而导致客户流失。

他们互相观望,行动迟缓,同时有逃避人民银行监管的侥幸心理。

2、重运营业绩轻信用安全作为追求利润的商业银行,容易通过放宽开户条件,放松支取管理制度来争取客户、扩大业务、吸收存款。

往往是见钱就揽,有钱就收,而忽视了对钱的性质和来源的了解,面对大额支付交易,仍为其办理业务,表现出重运营业绩轻信用安全的厚此薄彼倾向。

3、成本考虑商业银行要承担反洗钱“监视器”的作用,就必须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如设置反洗钱机构,配备反洗钱人员,制定反洗钱规定,落实反洗钱行动,进行反洗钱培训,购置和调整符合反洗钱要求的信息系统等。

而这些对于银行而言,无壹不导致银行运营成本增加。

4、壹线临柜人员反洗钱业务素质偏低洗钱犯罪是壹种智力型、知识型、隐蔽性的犯罪,防范和遏制洗钱行为,不仅要求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及反洗钱立法,仍要求具有懂法律、熟悉业务、有反洗钱经验、经过专门训练的银行从业人员。

和此要求相比,基层商业银行壹线人员专业素质普遍偏低,反洗钱知识匮乏,其中有的不熟知反洗钱法规,有的对洗钱手段壹知半解,有的对企业经济活动规律了解不多,不能很好地落实反洗钱措施。

5、人民银行监管机制中没有激励机制和补偿机制壹旦查出洗钱金额,按照我国现有程序先是冻结,后是上缴国库,商业银行不仅无利可图,而且成本和收益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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