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经济法第四章—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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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经济法第四章(总结)3

初级会计经济法第四章(总结)3
银行汇票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出票人、收款人
商业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 出票人、付款人、收 人 款人 出票人:单位 单位
银行本票 出票人、收款人
支票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 人 出票人:银行 出票人:银行 出票人:单位/个人 单位、个人 单位、个人 单位、个人 异地 同城、异地 同城 同城 现金支票、普通支票、 最终付款人是:承兑人/转账 转账、支取现金(单位除外) 转账、支取现金(单位除外) 转账支票 必须记载事项:“银行汇票”、 必须记载事项:“支票 必须记载事项:“银行(商业)承兑汇票”、 必须记载事项:“银行本票” 无条件支付承诺、金额、付 ”、无条件、金额、付 无条件、金额、付(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 、无条件、金额、收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 款人名称、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票人签章 出票人签章 可以背书 提示付款:出票日起1个月 可以背书 提示付款: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 可以背书 提示付款:出票日起1个月 (最长不超过2个月) 可以背书(现金除外) 提示付款:出票之日起 10日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可 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自己可以是收款人)
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 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付款人未在接到通 “现金”的银行本票,“挂失 知次日起3日内通知付款的,自行付款; 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书 止付”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 承兑银行向出票人收万分之5的手续费,不足存 付款的,自出票之日起2年, 金额、出票日期、收款 款万分之5的每天利息 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 人名称不得更改 付款 空头支票:罚款:5%但 不低于1千;赔偿金: 2%

初级经济法票据

初级经济法票据
C.转账支票
D.划线支票
【答案】ABC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支票出票时可以授权补记的事项有()。
A.出票日期
B.金额
C.付款人名称
D.收款人名称
【答案】BD
【解析】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金额为100000元的支票用于支付货款,乙公司按期提示付款时被告知甲公司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为20000,甲公司将面临被中国人民银行罚款()元,及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的赔偿金是()元。
A.5000,400
B.5000,2000
C.4000,2000
D.4000,1600
【答案】B
【解析】(1)单位或个人签发空头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即:100000×5%=5000(元)。(2)单位或者个人签发空头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100000元)“2%”的赔偿金,即:100000×2%=2000(元)。
关卡2: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概述(★★)
1.定义
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种类(纸质)
商业承兑汇票(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
3.出票的记载事项
必须记载下列事项(欠缺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B.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
C.支票上未记载付款行名称的,支票无效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票据知识2024新版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票据知识2024新版
伪造变造票据的危害
伪造变造票据会破坏金融秩序,损害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甚至引发经济犯罪。
伪造变造票据的法律责任
根据《票据法》规定,伪造、变造票据的行为属于违法行 为,行为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 责任等。
案例三:电子商业汇票的法律问题探讨
电子商业汇票的概念与发展
电子商业汇票是出票人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 据。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电子商业汇票的应用逐渐普及。
04
票据法规定与实务操作
票据法的基本原则与规定
票据法的基本原则
包括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独立性等。
票据的种类
汇票、本票和支票,以及它们各自的定义和特点。
票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票据实务操作流程
票据的签发与取得
包括出票、背书转让、承兑等流程。
票据的种类与特点
票据的种类
根据出票人的不同,票据可分为汇票 、本票和支票三种。
票据的特点
票据具有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 设权性等特点。
票据的法律关系
票据当事人
包括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等。
票据权利与义务
出票人有义务按照票据记载的事项承 担票据责任,持票人有权向付款人请 求支付票据金额。
票据抗辩
THANKS
感谢观看

03
克隆票据风险
指利用高科技手段克隆真实票据,达到以假乱真的效果。识别克隆票据
需借助专业设备和技术手段,对票据进行全面、细致的检验。
票据风险防范措施
加强票据审核
在受理票据时,应认真审核票据要素是否齐全、 真实,注意识别伪造、变造和克隆票据。

经济法中票据的定义

经济法中票据的定义

经济法中票据的定义
票据是指具有一定金额、特定格式和要求的书面文件,是一种有效的商业支付工具。

在经济法中,票据有着重要的地位和功能。

首先,票据作为一种支付手段,在商业交易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当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协议后,买方可以通过签发汇票或支票等票据形式向卖方支付货款。

这种方式既方便了交易双方,又增加了交易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其次,票据也被用作融资工具,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周转问题。

企业可以通过签发票据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或者将票据质押给金融机构获取资金。

这种融资方式灵活、便捷,为企业提供了多样化的融资选择。

此外,票据还可以作为证明权利和债务的凭证,具有法律效力。

当一方未能按约定支付货款时,持有票据的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溯其权益。

因此,票据的签发和回收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律规定,以确保交易公平、合法。

总的来说,票据在经济法中的定义和作用不可忽视。

它既是商业支付工具,又是融资手段和法律凭证。

因此,在商业交易和金融活动中,对票据的合理使用和管理至关重要,可以有效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市场秩序。

经济法四大票据知识点总结

经济法四大票据知识点总结

经济法四大票据知识点总结
一、票据的定义和种类
1. 票据的概念:票据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的要求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凭证。

2. 票据的种类:票据主要分为汇票、本票、支票和债券四种。

其中,汇票是债务人发出的
一种用于支付或转让货款的票据;本票是债权人发出的一种用于向债务人索取债权的票据;支票是由银行代付人签发,给银行或第三人开具,由开票人代为承兑的一种票据;债券是
一种公司或政府作为债务人发行的证明债权的票据。

二、票据的要素和形式
1. 票据的要素:票据主要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签发地点、签发日期、汇票金额、付款期限和付款地点等要素。

2. 票据的形式:票据一般包括票据式样、票据的填发和签发等。

三、票据的流通和背书
1. 票据的流通:票据的流通主要包括票据的转让和背书等。

票据可以通过背书方式转让给
第三人,也可以通过背书方式再次转让。

2. 票据的背书:背书是指持票人将票据上的支付权利转让给另一人的行为。

背书分为全额
背书和空白背书两种。

全额背书是指背书人将票据所有权和支付权利一并转让给受背书人,而空白背书是指背书人只转让票据所有权,而支付权则由承兑人按照票据所载的内容进行
支付。

四、票据的法律效力和债权保护
1. 票据的法律效力:票据具有强制执行力和相对不可撤销性,持票人可以通过法院等法律
手段进行异议并要求强制执行。

2. 票据的债权保护: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保护票据债权,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提起
民事诉讼等。

以上是对经济法四大票据知识点的总结,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经济法基础》(第二版)PPT(全) 新2019年经济法基础 第4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经济法基础》(第二版)PPT(全) 新2019年经济法基础 第4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11.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12.其他组织。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用途
借款转存、借款归还或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一 开立 备案制;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以外的银行开立;无

数量限制
存 申请人
单位

向银行借款的出具借款合同;其他结算需要的,出具

种 类
II类
人 III类
存款、购买金融产品、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 费支付等 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等
不能存取现金;没有实体介 质
银 行 结 算 账
开 户 方 式
柜面
自助机
电子渠 道
I类、II类、 III类 现场核验的,I类;未现场核验,II类或III类 II类或III类
可以自己办理;也可以委托 他人代为办理
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
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 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五、办理支付结算的要求
(三)票据和支付结算凭证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
合法
单位、银行:单位财务专用章(公章)
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名称
二、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法规
4.不断完善 1997年9月19日发布了《支付结算办法》
5.不断更新 2000年11月14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支付结算的特征 1.通过法律规定的中介机构进行
2.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要求
四、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银行不垫款 上述三个原则是支付结算活动中的基调,从总体上规范 了支付结算行为,从而切实保障了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经济法票据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经济法票据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经济法票据法试题及答案解析一、单选题1. 根据《票据法》,下列哪项不是票据的基本特征?A. 流通性B. 无因性C. 可转让性D. 唯一性答案解析:D。

票据的基本特征包括流通性、无因性和可转让性。

唯一性并非票据的基本特征。

2. 汇票的出票人是:A. 付款人B. 收款人C. 持票人D. 背书人答案解析:A。

汇票的出票人是付款人,即承诺在将来某一确定日期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人。

3. 支票的有效期为:A. 3个月B. 6个月C. 1年D. 2年答案解析:B。

根据《票据法》,支票的有效期为6个月。

二、多选题1. 票据法中,哪些行为属于票据行为?A. 出票B. 背书C. 承兑D. 付款答案解析:ABCD。

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付款。

2. 下列哪些情况会导致票据无效?A. 票据金额未填写B. 票据日期未填写C. 票据上出现涂改D. 票据上签名不清晰答案解析:ABC。

票据金额、日期未填写或票据上出现涂改,都会导致票据无效。

签名不清晰但能辨认的,票据仍然有效。

三、判断题1. 票据的背书转让必须连续,否则票据转让无效。

()答案解析:错误。

票据的背书转让不要求连续性,但背书人对票据的连续性负有保证责任。

2. 汇票的持票人可以要求出票人或背书人支付票据金额。

()答案解析:错误。

汇票的持票人只能要求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

四、简答题1. 请简述票据的无因性特征。

答案解析: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的支付义务不依赖于票据的基础关系,即票据的支付义务独立于其背后的原因关系。

即使基础交易无效或存在争议,票据的支付义务仍然有效。

五、案例分析题案例:张三向李四出票一张汇票,金额为10000元,付款期限为3个月。

张三在汇票上背书转让给了王五。

王五在汇票到期前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赵六。

汇票到期后,赵六请求付款,但付款人拒绝支付。

问题:赵六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答案解析:赵六作为持票人,首先应向付款人提出付款请求。

如果付款人拒绝支付,赵六可以向出票人张三或背书人王五提出追索。

2015初级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基础》:票据的一般规定

2015初级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基础》:票据的一般规定
(3)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4)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5)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注意1】票据权利丧失但仍然享有民事权利
【注意2】第(4)、(5)种情况所指的追索权,不包括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失票救济
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
【注意1】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注意2】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权利的时效
(1)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2)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015初级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基础》:票据的一般规定
为了方便备战2015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财考网为大家精心整理了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注意】结合具体票据去理解
票据权利
付款请求权
票据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可以行使
追索权
票据收款人;最后被背书人;代为Βιβλιοθήκη 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可以行使
取得票据权利
一般情况: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特殊情况: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注意】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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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权: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 有:收款人、最后被背书人、保 证人、背书人 取得票据不享受权利的情 况:①以非法手段恶意取 得②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 得了不符合《票据法》规 定的票据
取得票据权利的情况:①依法接 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②依法接 受背书转让的票据;③因税、继 、赠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的
(2)依法证明:持票人不能出示 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未按规 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 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票据的种类 票据的概念:见票在指定 日期付款的有价证劵 票据当事人 票据的特征 票据的功能
汇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银行本票 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 、收款人 、被背书人、保证人 有价、文义、流通 要式、无因 支付、汇兑 信用、结算
支票
金钱债权 融资
付款请求权:持票人(票据记 载的收款人/最后被背书人) 票据的权利 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 人、支票的付款人要去付款的 权利 ①,对价给付(除税收、继承 、赠与)但享受票据的权利不 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也就是 权利的取得 说,如果前手没有对价给付, 无偿取得之人也不能完整享受 票据权利 (1)按期提示:①汇票未按规 定期限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 权利的行使与保全的方 其前手的追索权;②本票的持 法 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付款 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 的追索权
①见票即付的,自出票日起1 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③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 ②定日付款、出票(见票)后定 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 期付款,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 后,承兑人或付款人仍对 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付款人的审查义务
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应当审查背书是否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或者有效证 件 抗辩:如果存在背书不连续等 ①票据债务人(出票人)可以对 合理事由,票据债务人(出票 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 人)可以对票据债权人(持票 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 人)拒绝履行义务 辩 ②票据债务人(出票人) 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 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 事由,对抗持票人
权利的时效
④汇票、本票、支票的背 ①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 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 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 ③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 付款义务;②本票出票人因出 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 务一般有四种情况 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 清偿义务
票据的责任
提示付款
背书
①转让背书:转让票据权利的 目的的背书;②非转让背书: 以授权他人行使一定票据权利 为目的的背书(委托收款背书 的被背书人不得再背书转让/质 押背书)
票据行为 提示承兑的期限:①定日付款 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持票 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 人提示承兑;②见票后定期付 款的,持票人应在出票日起1 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③ 如果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 承兑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 权 票据债务以外的人;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社团、分支机构 和职能部门不能作为保证人 (但国际上除外);保证人是 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兑 连带责任
背书应当连续,签章依次 记载事项:①背书人签章记载背 前后衔接;不得背书的行 书日期;②被背书人名称(未记 为:①条件背书;②部分 载的,自己填写有效);③委托 背书;③限制背书(背书 收款背书应记载“委托收款”字 人记载的“不得背书”后 样、被背书人和背书人签章;质 手再背书的话,其前手不 押背书应记载“质押”字样、质 对其后手承担责任);④ 权人和出质人签章;④票据凭证 期后背书(被拒绝承兑、 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 被拒绝付款、超过付款提 要,可以加附粘单,连接处盖章 示期限)
拒绝付款
出票

①制作②交付
必须记载事项(①出票人在票据 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 定的,票据无效;②承兑人、保 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 据法》,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 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③背 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 据法》,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 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日期 、承兑日期、保证日期; 任意记载日期:不记载时 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 则产生票据效力,如“不 得转让”
票据的权利
权利丧失补救
2、公示催告:失票人向人民法院 1、挂失止付:(1)四种情 申请,请求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 3、普通诉讼:失票人为原 况: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② 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 告,“承兑人或者出票人 支票;③填明“现金”字样和 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 ”为被告,请求人民法院 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④填 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 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 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所丧失的票据无效 (1)失票人在通知挂失支付的3 (2)暂时手段,付款人或代理 日内,可以再票据丧失后,依法 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 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 之日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 催告;法院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发 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 出公告,公告(60天-涉外90 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天)
记载事项:“保证”(必 须记载,否则无效)、保 证人名称、住所、被保证 人名称(未记载则已承兑 的,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未承兑的,出票人为被保 证人)、保证日期(未记 载则为出票日期)、保证 人签章
适用情况 票据追索
追索的内容
①到期前追索(拒绝承兑、承 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被 依法宣告破产、因违法被责令 终止业务活动);②到期后追 索(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 人对背书人、出票人等行使追 索) ①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以下 金额和费用(汇票金额、利息 、取得相关证明和通知的费 用)
(3)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在收 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前,已经 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 (2)票据公示催告的主体:最后 任(但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以 被背书人 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 外) (3)对前手的追索权,在 (2)对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 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 (1)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 出票日起2年,对出票人和承兑人 之日6个月,对前手的再追 出票日起6个月 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诉 讼之日3个月 持票人错过时间,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要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未支付的票据金额
持票人的第一次权利(付款请求 权)不能实现了,才能行使追索 权
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 承兑人、保证人承担连带 责任,没有先后顺序,可 以对一人或多人进行追索
持票人对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 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6 (保证人行使)自清偿日 个月 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承兑
(2)付款人向其承兑的汇票,应 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 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3)已承 兑的汇票,应在正面记载“承兑 ”和承兑日期并签章
(4)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 期的,应以收到提示承兑 汇票之日3日内最后一日为 承兑日期;(5)承兑附有 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保证
保证的效力:①保证不得附有条 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票据 的保证责任;②保证人清偿债务 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 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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