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1年第2号——关于组织开展网上纳税申报软件评
2011年第2号公告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0年12月7日第1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将《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如下: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09-25(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废止;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审核”的内容废止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03-23(87)财税地字第003号第四条、第五条失效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工业部所属防排水抢救站征免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的通知1987-05-29(87)财税地字第007号“一、对防排水抢救站使用的房产和车辆,凡产权属于煤炭工业部所有并专门用于抢险救灾工作的,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二、产权属于代管单位或改变房产、车辆使用性质的,仍要照章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上述条款中有关车船使用税的表述失效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前书立、领受的凭证贴花问题的规定1988-10-13(88)国税地字第13号第二条被国税发[1994]25号修改5、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12-12(88)国税地字第25号第二十条被国税函[2007]629号废止6、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若干规定1989-01-25(89)国税地字第7号第三条失效7、国家税务局对《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1989-05-21(89)国税地字第44号第三条废止8、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军队系统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1989-08-14(89)国税地字第83号第七条失效9、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1989-08-19(89)国税地字第88号第四条失效10、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1989-08-23(89)国税地字第89号第二条中煤炭企业的塌陷地在未利用之前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发文日期:2011年03月28日【部分失效】【主动公开】失效时间:2015年02月03日失效原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的规定:“十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公告发布前发生但未作税务处理的事项,依据本公告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第六条第(三)、(四)、(五)项有关内容同时废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现就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称为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上述到期未支付的所得款项,不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而是计入相应资产原价或企业筹办费,在该类资产投入使用或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分年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计入相关资产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就上述所得全额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支付日期之前支付上述所得款项的,应在实际支付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担保费税务处理问题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对利息所得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个人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租赁、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接受非居民企业提供的担保所支付或负担的担保费或相同性质的费用。
各税种纳税申报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网上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涉外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内容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保税区出口货物申报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货物有关出口退税申报审核事项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山东省等五地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天津、上海、浙江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江苏、四川、山东省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申报表式样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申报缴纳矿区使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烟叶税纳税申报表式样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纳税申报地点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 邮电部关于印发《邮寄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纳税申报审核评税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企业纳税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政部关于承包海洋石油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外国公司办理税务登记及申报纳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贵州灾区税收申报缴纳延长期限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等遭受强烈地震灾害地区延期申报纳税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2008年春节期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管理规范(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网上纳税申报软件业务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织开展网上纳税申报软件评测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加强申报纳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禁止在推行电子申报过程中向纳税人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的通知的通知口企业范围的通知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核销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12.02•【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施行日期】2015.1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本篇法规中第三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项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自2020年11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第六条第(十)项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
本法规中第四条第(二)项已被新规替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近期各地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问题,现将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公告如下:一、关于《信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信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
查账征收是指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二、关于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根据《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税务内部信息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采集的信息记录截止时间为评价年度12月31日(含本日,下同)。
主管税务机关遵循“无记录不评价,何时(年)记录、何时(年)评价”的原则,使用税务管理系统中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确定纳税信用级别。
三、关于起评分评价年度内,纳税人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
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2年第1号——关于网上纳税申报软件评测结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2年第1号——关于网上纳税申
报软件评测结果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2.05.1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2年第1号
•【施行日期】2012.05.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通告
(2012年第1号)
关于网上纳税申报软件评测结果的通告
为加强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的管理,优化纳税服务,确保纳税人申报的电子涉税数据准确、完整、安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管理规范(试行)〉的公告》(2010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网上纳税申报软件业务标准〉的公告》( 2011年第17号)及软件行业相关的国家标准,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2月13日至2012年3月17日,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对商品化网上纳税申报软件以及省以下税务机关自行开发的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的评测工作。
现将评测合格的商品化网上纳税申报软件及相应企业名单通告如下(按报名测试顺序,省以下税务机关自行开发的网上纳税申报软件评测结果情况将另行在税务系统内部通报):
以上软件产品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管理规范(试行)》、《网上纳税申报软件业务标准》,由各级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自主选择评测合格软件产品。
没有评测通过的产品不得使用。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06.30•【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施行日期】2016.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为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推进涉税信息公开,方便纳税人查询缴税信息”的要求,持续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涉税信息查询申请表2.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3.涉税信息查询结果核实申请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6月30日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推进税务部门信息公开,促进税法遵从,便利和服务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涉税信息查询,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外提供的信息查询服务。
可以查询的信息包括由税务机关专属掌握可对外提供查询的信息,以及有助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税收信息。
涉税咨询、依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办法所称涉税信息查询。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社会公众对公开涉税信息的查询,纳税人对自身涉税信息的查询。
税务部门之外具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有关部门依法对特定涉税信息的查询,以及抵押权人、质权人对欠税信息的查询,由各级税务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省税务机关应当推进实现涉税信息统一归集,充实查询内容,加强查询平台建设,提供多元化查询渠道,探索主动推送信息等创新服务方式。
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涉税信息查询安全可控。
第六条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报刊、网站、信息公告栏等公开渠道查询税收政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非正常户认定信息等依法公开的涉税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国税发[2000]118号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动失效。
适应企业改革的需要,鼓励和促进有正常经营需要的企业投资活动的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对企业投资的资产增值转移等应税行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精神,现将企业股权投资中涉及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一、企业股权投资所得的所得税处理(一)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
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法规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法规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被投资企业分配给投资方企业的全部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包括被投资企业为投资方企业支付的与本身经营无关的任何费用),应全部视为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企业的分配支付额。
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债券等。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等。
被投资企业向投资方分配非货币性资产,在所得税处理上应视为以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分配两项经济业务,并按法规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三)除另有法规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四)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配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除股票外,均应按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投资所得。
企业取得的股票,按股票票面价值确定投资所得。
二、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一)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
财税[2011]100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00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c600a7827284b73f242504b.png)
《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来源:时间:2011-11-7 点击率:552011年10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该通知自2011年1月1起执行,其主要内容如下: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二)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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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请认真阅读以下文件及附件,详细了解评测相关要求:
1.《国家应用软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关于网上纳税申报软件评测的通告》(由检测中心公布)。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管理规范(试行)〉的公告》(2010年第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网上纳税申报软件业务标准〉的公告》(2011年第17号)(可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获取)。
特此通告。
附件:1.网上纳税申报软件评测申一览表
4.网上纳税申报软件项目人员情况表
5.法人代表授权书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1:
网上纳税申报软件评测申请函
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织开展完善纳税申报软件评测的通告》,我单位正式授权下述签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和职务)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评测单位全称),申请参加评测,同时提交下述文件和产品:(各文件名和软件产品名)
(三)2012年1月4日至2012年1月8日,参评单位通过资质初审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名。现场填写网上纳税申报软件评测报名表,提交相关报送资料,领取报名回执,并与检测中心签订评测委托书。逾期报名、没有通过省税务机关资质初审或不能完整提供评测所需的报送材料的,不具备参评资格。
(四)2012年1月9日至2012年1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参评名录。
一、组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二、参评单位
商品化网上纳税申报软件开发服务商以及自行开发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的省以下税务机关自愿申请参加评测。
商品化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的开发服务商需符合以下资质要求:
(一)较强的综合实力:专职软件开发人员不少于30人,技术服务人员不少于50人。
(二)软件开发管理能力:软件能力成熟度(CMMI)达到3级以上。
报名时间:2012年1月4日至2012年1月8日,每天9:00-16:00。
报名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南木樨园18号金三环宾馆。
联系人:杨文钧,电话:15801426774。
五、报送资料
(一)网上纳税申报软件评测申请函(附件1)。
(二)参评资质审核报告(附件2)。
(三)申请评测单位情况一览表(附件3)。
(五)2012年1月12日至2012年2月10日,进入参评名录的参评单位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网上纳税申报软件业务标准〉的公告》(2011年第17号)开发参评软件。
(六)2012年1月30日至2012年2月10日,进入参评名录的参评单位按照检测中心的通知安排,可在检验中心现场进行参评软件调试。
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1年第2号——关于组织开展网上纳税申报软件评测的通告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1年第2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1.12.13
【实施日期】2011.1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税务总局通告
(三)软件支持服务能力:拥有集软件升级维护保障、远程客户服务呼叫中心、本地化上门服务于一体的完善的支持服务体系。
(四)具有参与税务信息化或国家大型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经验。
三、评测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委托国家应用软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为“检测中心”)承担本次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的具体评测工作。
四、报名方式
(二)2011年12月19日至2011年12月30日,商品化网上纳税申报软件开发服务商准备评测需报送的材料,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申请资质初审。自行开发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的市以下税务机关,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网上纳税申报软件评测申请函》,申请资质初审。自行开发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的省税务机关,直接通过资质初审。
据此函,授权签字人申明同意如下:
1.我方已详细了解全部的评测相关要求,对其无疑义。
2.同意及时提供可能要求的与本评测有关的任何资料。
3.我方承担本单位送测软件评测相关全部费用。申请评测后撤回申请,我方全额承担已发生的评测费用。
4.我方同意承担评测过程中涉及到的责任和义务。
(四)网上纳税申报软件项目人员情况表及附相关人员的社保证明(附件4)。
(五)法人代表授权书(附件5)。
(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七)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八)参与国家省部级以上信息化建设项目证明资料。
六、评测流程
(一)2011年12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组织开展网上纳税申报软件评测的通告》。2011年12月19日,检测中心在其网站发布《关于网上纳税申报软件评测的通告》。
(七)2012年2月13日至2012年3月9日,进入参评名录的参评单位按照检测中心的通知安排,以报名的先后顺序,提交参评软件,由后者实施评测。
(八)参加首次评测未通过的参评单位,1周内可申请一次复评。
(九)2012年3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合格的网上纳税申报软件及开发服务商名录。
(十)参评单位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干扰评测工作的,国家税务总局立即停止其评测。已取得合格资格的,取消其资格。
(2011年第2号)
关于组织开展网上纳税申报软件评测的通告
为加强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的管理,优化纳税服务,确保纳税人申报的电子涉税数据准确、完整、安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管理规范(试行)〉的公告》(2010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网上纳税申报软件业务标准〉的公告》(2011年第17号)及软件行业相关的国家标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的评测工作。通告如下:
(二)商品化网上纳税申报软件,可采取国税局、地税局分版方式申请参评,但各版本均需涵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网上纳税申报软件业务标准〉的公告》(2011年第17号)中的国税局或地税局主管的所有税(费)种。
八、评测结果
评测合格的网上纳税申报软件及开发服务商以及自行开发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的省以下税务机关,由国家税务总局在官方网站(http://)和《中国税务报》上统一公布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