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筹资和担保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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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筹融资管理内部控制方案

集团公司筹融资管理内部控制方案

公司筹融资管理内部控制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筹融资管理,控制筹融资风险,降低筹融资成本,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方案和XX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描述了XX筹融资相关领域的主要控制要求,包括筹融资管理制度建设与职责分工、筹融资计划及方案、筹融资活动的实施、筹融资活动的监控、资金收付、筹融资业务的记录等领域,规范了筹融资管理过程中重要管控环节的关键控制要求。

本方案所规范的筹融资,是指企业为了满足生产经营发展需要,通过金融机构借款或者发行股票、债券等形式筹集资金的活动。

第三条本方案适用于XX总部、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二章控制目标第四条本方案所描述的控制要求,旨在达成以下控制目标:(一)筹融资管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XX规章制度的要求,筹融资管理过程中相关的交易和事项的处理按照规定的方法、权限和程序执行。

(二)规范和加强筹融资管理,确保合理的资本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筹融资成本,防范财务风险,为企业经营活动的可持续性提供保证,实现集团公司的战略规划。

(三)准确记录、核算筹融资业务,保证筹融资业务在财务报表中恰当反映。

第三章主要风险第五条各单位在筹融资管理过程中,应至少关注以下风险:(一)缺乏完整的筹融资战略规划,缺乏对目标资本结构的清晰认识,可能导致盲目筹融资,给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财务风险。

(二)筹融资决策不当,引发资本结构不合理或无效筹融资,可能导致企业筹融资成本过高或债务危机。

(三)对资金的筹集到位、使用用途、偿还等过程缺乏严密的跟踪管理,可能导致资金管理失控。

第四章关键控制要求第一节概览图(略)第二节筹融资管理制度建设与职责分工第六条各单位应建立筹融资管理制度,对筹融资计划及方案、筹融资活动的实施、筹融资活动的监控、资金收付、筹融资业务的记录等方面进行规范。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筹融资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筹融资业务的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制约和监督。

集团内部控制制度之担保控制制度

集团内部控制制度之担保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担保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担保行为的内部控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的财产安全,防范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担保行为是指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以确保债权清偿为目的的保证行为,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三条**公司的担保行为集中在公司公司总部办理,各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除非获得公司董事会和法人代表的书面授权,否则无权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四条**公司的担保行为以**集团内部企业为对象,?不得以本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总局的要求怎么办?对有业务往来的企业进行担保,需进行担保认定,此项工作有审计部负责。

或直接由财务部,应考虑审计的专业性和对风险的判断第五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六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

第二节分工与授权第七条**公司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提保标的额不足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20%比例的集团内部担保事项,行使担保批准权。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20%比例的担保事项和为集团外企业提供担保的事项,由董事会提出预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八条**公司的担保事项经董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由财务部办理担保事项的具体工作。

第三节实施与执行第九条担保事项由被担保人提出书面申请,公司董事会收到担保申请后,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之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同时要对拟提供担保的主合同的合法有效进行审查。

第十条对于担保标的额不足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20%比例的担保事项,公司董事会应召集全体董事对是否提供担保进行表决。

公司筹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筹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筹资内部控制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筹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公司筹资行为,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降低筹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本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筹集资金的各个方面,包括股权融资、债务融资以及其他形式的筹资活动。

第三条公司筹资内部控制的目标:(一)确保筹资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二)确保筹资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三)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四)降低筹资成本,提高筹资效益;(五)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筹资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有效执行负责。

二、筹资活动的审批和授权第五条公司筹资活动应当遵循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筹资方案应明确筹资用途、筹资规模、筹资方式、筹资期限、还款计划等事项。

第六条公司筹集资金的决策应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批。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应当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资金需求,审慎决策,确保筹资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性。

第七条公司筹集资金的授权应明确授权范围、权限、责任等事项。

授权应遵循逐级授权、权责对等的原则。

三、筹资活动的实施和监督第八条公司应当按照筹资方案实施筹资活动,确保筹资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

第九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筹资活动的监督机制,对筹资活动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价,确保筹资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性。

第十条公司应当加强对筹资资金的管理,确保筹资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公司应当根据筹资资金的性质和用途,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措施。

四、信息披露和风险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筹资活动的相关信息,包括筹资方案、筹资进展、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筹资活动的风险管理机制,识别和评估筹资活动的各种风险,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加强对筹资活动的内部控制,确保筹资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性。

公司集团筹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集团筹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集团筹资内部控制制度1.目的为了加强对筹资业务的内部控制,控制筹资风险,降低筹资成本,防止筹资过程中的差错与舞弊,根据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集团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股份公司内控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通过银行借款、信托借款、发行股票、发行企业债券等债务融资形式筹集资金的活动。

3.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3.1 公司及所属各子公司应建立筹资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有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筹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同一部门或个人不得办理筹资业务的全过程。

筹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3.1.1 筹资方案的拟订与决策。

3.1.2 筹资合同或协议的审批与订立。

3.1.3 与筹资有关的各种款项偿付的审批与执行。

3.1.4 筹资业务的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

3.2 公司应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筹资业务。

办理筹资业务的人员应具备必要的筹资业务专业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国际惯例及金融业务。

3.3 公司对筹资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授权批准方式、程序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审批人的权限、责任以及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公司所属分公司不得自行向外部金融机构(银行)、其他单位和个人等处借款,也不得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

公司所属独资或控股子公司资金不足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国家法定的金融机构借款,自行筹资,但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同意,并报股份公司备案,独立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

各子公司之间、子分公司之间、分公司之间不准相互拆借资金。

3.4 借款单位要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借款的使用、本金的归还、利息的支付,按财政部会计制度有关借款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3.5 公司财务部负责加强对筹资决策、审批过程的书面记录以及有关合同或协议、收款凭证、支付凭证等资料的存档、保管和调用等工作,加强对与筹资业务有关的各种文件和凭据的管理,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

集团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担保业务管理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担保业务管理的全过程,包括担保政策制定、担保风险评估、担保合同管理、担保风险控制等环节。

第三条集团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应坚持风险可控、合规经营、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公司资金安全和担保业务的稳健发展。

第四条集团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应遵循市场化、专业化、信息化的原则,建立科学、完善的管理体系,提升担保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集团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担保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担保业务的规划、组织、协调、监督与评估。

第二章担保政策制定第六条集团公司应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需求,制定担保业务的相关政策,明确担保的对象范围、授信额度、风险控制要求等内容。

第七条担保政策应遵循风险可控的原则,合理确定担保费率、担保期限、担保方式等,积极引导担保对象提升信用等级,降低担保风险。

第八条担保政策应强调风险分散原则,避免过度集中担保风险,合理配置担保资源,降低全局担保风险。

第九条担保政策应明确担保业务的管理程序和责任分工,确保担保业务的规范运作。

第十条集团公司应定期对担保政策进行评估与调整,根据市场环境和公司内部情况进行灵活调整,确保担保政策与公司发展保持一致。

第三章担保风险评估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在担保业务开展前,应对担保对象进行详细的风险评估,包括对担保对象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和分析。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应建立独立的风险评估体系,确定担保对象的信用等级,并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担保方案和授信额度。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应建立健全的担保风险控制机制,包括定期复评、回访等方式,及时发现和解决担保风险。

第四章担保合同管理第十四条担保合同应明确相关权责、担保期限、责任承担等内容,确保担保业务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应建立合同管理档案,对担保合同进行存档管理,定期备份,确保合同记录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集团公司筹资和担保内部控制制度

集团公司筹资和担保内部控制制度

集团公司筹资和担保内部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筹资和担保行为,加强财务风险管理,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担保法》、《关于印发 < 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 的通知》(财企〔2001〕325号)、《企业 财务通则》(财政部2006年第41号令)等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有关企业内部控制的相关规范,并结合集团 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筹资,是指企业为了满足生产经营发展需要,通过发行股票、债券、银行借款或集 团统借分拨资金等形式筹集资金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担保合同或者协议,按照公平、 自愿、互利的原则向被担保人(债权人、受益人)提供一定方式的担保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通号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母公司) 、集团公司所控制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及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子公司)、子公司投资控股的企业(以上统称企业)。

第二章筹资和担保的原则、范围和条件第五条企业的筹资行为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者联签制度, 确保筹资方式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筹资 规模和筹资结构合理、筹资风险可控。

筹资决策、审批和执行过程应有完整的书面纪录。

企业筹资方案需 经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或上级单位批准的,应及时报请批准。

集团各企业筹资纳入全面预算管理,企业应在年度财务预算中拟订筹资方案, 并遵从集团预算编制、上报、 批准、执行、监督和考核的过程管理。

企业权益性筹资、发行债券和资本性项目的筹资,属于重大财务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 策,并应按《关于印发 < 通号集团公司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 > 的通知》(通财[2006]195 号)的要求办理。

第六条集团公司实行内部资金集中管理,对生产经营性流动资金需求实行统一筹集、 调配和使用,所 需银行借款由集团公司统借、分拨和统还。

未经集团公司批准,企业不得自行筹资。

集团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集团公司担保业务管理,促进集团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集团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内部各成员单位开展的担保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为集团内部其他成员单位提供担保、为外部机构或个人提供担保等。

第三条集团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应遵循“风险可控、审慎经营、合规经营、诚实守信”的原则,实现风险管理与业务管理相结合。

第四条集团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应做到专业化、规范化、科学化,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确保业务经营的合规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第五条集团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应制定业务规划,明确目标、定位和战略,合理配置资源,提高经营效益。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六条集团公司设立担保管理部门,具有独立的担保业务管理职能,承担担保业务的规划、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担保管理部门包括担保业务部和风险管理部,担保业务部负责担保业务的开展和管理,风险管理部负责担保风险的评估和控制。

第八条集团公司应设立担保业务委员会,由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担保业务管理的决策和监督。

第九条集团公司应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担保业务进行定期审计和检查,确保业务操作的合规性和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三章担保业务流程第十条集团公司开展担保业务应严格遵循相关程序和规定,建立健全的担保业务流程。

第十一条担保业务流程包括风险评估、担保方案设计、审核批准、签署合同、实施监测等环节,各环节需履行相应责任,确保担保业务的有效开展。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应建立客户资信评估体系,对担保对象进行资信评估,综合考虑其信用状况、财务状况、信贷记录等因素,确定担保额度和担保费率。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应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对担保业务的风险进行评估,加强风险控制和监测,及时调整担保方案,降低担保风险。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应建立资料管理和监督制度,健全担保业务档案管理,确保资料真实、完整、准确,便于监督和审计。

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保及融资管理制度(2023年修订)

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保及融资管理制度(2023年修订)

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保及融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融资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融资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一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范的行为包括公司的担保、融资行为,公司其它经营行为另行规定。

第三条公司的对外担保、融资行为按决策权限分别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可以授权总经理直接组织实施。

第二章担保第一节担保行为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债务和或有债务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或质押,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七条对外担保事项实行公司统一管理。

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也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公司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八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依照法定程序审议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九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公司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的,还应对与反担保有关的资产进行评估。

对子公司的担保除外。

第二节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第十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必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六)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96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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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筹资和担保内部控制制度(通财[2008]72号)来源:未知作者:资产财务部发布时间:2008-6-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筹资和担保行为,加强财务风险管理,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325号)、《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2006年第41号令)等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有关企业内部控制的相关规范,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筹资,是指企业为了满足生产经营发展需要,通过发行股票、债券、银行借款或集团统借分拨资金等形式筹集资金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担保合同或者协议,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向被担保人(债权人、受益人)提供一定方式的担保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通号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母公司)、集团公司所控制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及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子公司)、子公司投资控股的企业(以上统称企业)。

第二章筹资和担保的原则、范围和条件第五条企业的筹资行为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者联签制度,确保筹资方式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筹资规模和筹资结构合理、筹资风险可控。

筹资决策、审批和执行过程应有完整的书面纪录。

企业筹资方案需经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或上级单位批准的,应及时报请批准。

集团各企业筹资纳入全面预算管理,企业应在年度财务预算中拟订筹资方案,并遵从集团预算编制、上报、批准、执行、监督和考核的过程管理。

企业权益性筹资、发行债券和资本性项目的筹资,属于重大财务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应按《关于印发<通号集团公司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通财[2006]195号)的要求办理。

第六条集团公司实行内部资金集中管理,对生产经营性流动资金需求实行统一筹集、调配和使用,所需银行借款由集团公司统借、分拨和统还。

未经集团公司批准,企业不得自行筹资。

集团实行统借统还筹资的范围,仅限于集团内部已纳入资金集中管理系统平台的企业。

向集团公司申请统借分拨资金,是集团各企业筹集生产经营流动资金的主要方式。

集团企业之间,经集团公司批准,可以集团公司为中介,通过金融机构以委托贷款的方式进行内部资金调剂,委托贷款方式是统借统还方式的补充。

第七条集团企业之间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无交易背景、无给付对价的直接资金拆借或者变相资金拆借。

集团各企业一律不得对集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拆借资金。

第八条集团企业可以在以下范围提供担保:(一)全资子公司和分支机构;(二)控股子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三)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之间。

第九条集团各企业一律不得对集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企业内设机构、部门、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十条母公司在以下条件同时满足的前提下可以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一)子公司最近一期会计报表资产负债率限制在分公司不高于85%,集成企业(施工、设计)不高于80%,电缆企业不高于75%,其他企业不高于65%;(二)至担保日子公司不欠母公司应缴款项(不包括未到期借款);(三)子公司上一年度不亏损,当年预算不亏损,当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预算为正值;(四)在过去母公司为子公司的担保中未发生过连带责任损失。

第十一条担保按以下分类:(一)融资类,包括:1.银行借款;2.融资租赁;3.一年期以上的延期付款保函;4.以现汇偿还的补偿贸易保函;5.其他融资性的备用信用证、远期信用证、银行本票、银行承兑汇票等。

(二)非融资类,包括:1.贸易项下或承包工程项下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量及维修保函、付款保函等;2.一年期以下的延期付款保函;3.以实物偿还的补偿贸易保函;4.其他非融资性的备用信用证等。

第十二条凡应纳入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系统范围的子公司,集团公司原则上不为其提供银行流动资金借款担保。

第十三条对除银行借款以外的其他融资类额度(汇票等)和非融资类额度(保函等)以及基建、技改、扩能等专项借款,在集团公司批复的额度、期限和范围内,企业根据需要可以申请集团公司担保。

被担保人原则上限定在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系统的合作银行范围内。

第十四条被担保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担保人不得提供担保:(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二)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三)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的;(四)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五)出现较大经营纠纷、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六)过去已经发生担保事项纠纷,或给集团公司造成担保损失,或不能及时交纳担保费的。

第三章筹资和担保的额度控制第十五条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融资类担保和统借分拨资金实行总额限制,上述两项之和原则上不超过集团公司上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为一个子公司提供的融资类担保、统借分拨资金、委托贷款之和,再加上子公司其他来源的短期借款余额之和的上限,按下述三种方法计算数额的较高者确定:(一)企业上年末净资产的30%;(二)企业当年预算营业收入的30%(电缆工厂按35%);(三)营运资金:(上年流动资产销售百分比-上年流动负债销售百分比)×当年预算营业收入其中:流动资产销售百分比=流动资产/营业收入流动负债销售百分比=流动负债/营业收入第十七条集团公司为一个子公司提供的非融资类担保限额,按下述之和确定:(一)至本年初尚未到期的非融资类保函和信用证等所占用的银行授信额度;(二)企业当年预算营业收入的30%。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应要求其他股东(不包括社会公众股)根据股权比例提供共同担保或者反担保。

筹资和担保的费率第十九条按照资金有偿使用的原则,集团兼顾企业筹资成本、风险控制和政策导向,确定内部统借分拨资金的使用费率和担保手续费率。

集团资金管理平台的运作,不以盈利为目的,若有息差结余,将以企业在集团母账户的资金存量积数为分配基数,全额分配给企业,并定期公示。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分拨资金的使用费率以集团公司统借方式取得的银行借款利率为基础,按照企业财务风险的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目前,集团公司可享受银行基准利率下浮10%的优惠,若该条件改变,下述政策相应同比例调整。

(一)下述条件下,分拨资金的使用费率为银行基准利率下浮10%1.企业短期融资余额(内部分拨资金、外部借款、短期金融负债、应付票据之和,含本笔)不超过使用该项分拨资金前一期资产负债表净资产的30%,且企业前一期年累计经营现金净流量为正值;2.或应收账款比期初下降且营业收入同比增长。

(二)下述条件下,分拨资金的使用费率为银行基准利率下浮5%1.企业短期融资余额(内部分拨资金、外部借款、短期金融负债、应付票据之和,含本笔)不超过集团公司核定的融资限额;2.且当年应收账款的增长比率低于当年营业收入的增长比率。

(三)不满足(一)、(二)项条件的,分拨资金的使用费率为银行基准利率。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为子公司担保实行合理收费。

其中,为控股子公司担保的手续费率为5‰/年;为全资子公司担保额在该子公司年初净资产30%以内的部分免收手续费,超过30%的部分手续费率为5‰/年。

第五章子公司筹资和担保的申请程序第二十二条子公司应在年度财务预算中编制《现金流量预算表》和《信贷业务规模预算表》,以上行文件上报全年资金需求和信贷业务担保需求。

信贷业务需求经集团公司批复后,作为年度办理信贷业务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性流动资金需求,在集团公司批复的额度和期限内可循环使用。

第二十四条在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系统指定的合作银行范围内并且在集团公司批复的融资限额内,子公司能在当地银行以信用方式(免保证),并且是以人民银行规定的最优惠利率取得银行借款的,经集团公司批准,可以在当地行办理。

第二十五条子公司以本企业资产抵押、质押、置换、保理或者其他保证等方式,获取银行借款或其他信贷额度的,应作为重大财务事项向集团公司请示,经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企业申请集团公司担保,在同一家银行一个年度内,应在集团公司批复的信贷额度、品种和期限内以最高额担保的方式一次办理。

第二十七条集团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期限,融资类最长为一年,非融资类最长为三年。

担保额度到期后,申请人要求担保续保或展期,应按本制度的规定重新办理。

第六章筹资和担保的决策和审批控制第二十八条集团公司筹资和担保事项的决策,由总经理办公会或集团办公会做出。

筹资和担保决策应由参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为有效,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九条子公司的筹资和担保决策程序,应比照上述条款制订。

子公司筹资和担保决策应作为重大事项向集团公司请示,经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子公司之间的担保或者委托贷款事项,应由被担保方或借款方企业向集团公司提交请示报告,并附双方法定代表人签订的担保或委托贷款意向书。

子公司对所投资控股企业提供担保,应由子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交请示报告,并应附经参会人员签名的决策会议纪要和对方的申请文件。

第三十条筹资和担保决策实行利益冲突回避制度。

与申请分拨资金或申请担保企业存在个人经济利益关系、在该企业兼职或其近亲属系该企业任领导班子成员或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在研究审议该企业的分拨资金或担保事项时,应主动回避。

第三十一条集团年度融资方案的编制和审批(一)集团资产财务部于每年初受理各企业上报的年度信贷计划,按照集团批复各企业的全面预算主要指标和相关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核汇总和统筹平衡,编制集团年度融资方案,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二)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审批通过的融资方案,包括集团全年的整体融资计划、批准给各企业的分拨资金额度、各企业的其他信贷品种额度和集团给企业的担保限额,由集团公司书面下达各企业。

第三十二条集团母公司自身(含事业部)的融资需求,由相关部门(事业部)提出申请,资产财务部审核后,报集团总经理办公会专项审批。

第三十三条下述情况下的资金需求和担保申请需集团总经理办公会专项审批:(一)弥补企业经营亏损;(二)信贷规模超过集团公司内控制度限定的标准;(三)企业年内实际营业收入大幅度超过财务预算而导致的信贷需求超过年度信贷计划;(四)扶贫帮困资金;(五)其他专项用途资金;(六)集团年度融资方案以外的担保和筹资事项。

第七章筹资和担保的执行程序和风险控制第三十四条集团融资方案批准后,在限额内的企业日常流动资金滚动用款,由资产财务部根据企业的资金计划和资金存量情况统筹安排,首先使用所集中的存量资金,不足部分向银行借款。

在总经理办公会批复的融资方案项下,在统借资金总额不超过给企业分拨资金总额前提下的银行借款安排,由集团资产财务部提出方案,总会计师审批。

第三十五条企业在集团融资方案批复的额度和期限内,需要使用统借分拨资金时,应首先在集团资金管理系统中填报用款计划,单笔或月累计不足1000万元的应提前一个月申报,单笔或月累计超过1000万元的应提前两个月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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