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筹资和担保内部控制制度
某集团公司全套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文件.doc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文件目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 (2)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 (8)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工程项目(试行) (13)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担保(征求意见稿) (19)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销售与收款(试行) (24)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试行) (30)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试行) (36)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固定资产(征求意见稿) (41)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存货(征求意见稿) (49)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筹资(征求意见稿) (55)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成本费用(征求意见稿) (61)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各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建设,加强内部会计监督,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内部会计控制是指单位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等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本部门或本系统的内部会计控制规定。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的内部会计控制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和原则第六条内部会计控制应当达到以下基本目标:(一)规范单位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二)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七条内部会计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内部会计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以及单位的实际情况。
企业筹资管理制度

企业筹资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为了规范企业筹资行为,加强资金管理,保证企业资金安全和有效利用,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外部所有筹资行为。
三、筹资方式企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筹集资金:1. 自有资金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和扩张。
2. 银行贷款企业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企业经营所需的资金。
3. 债券发行企业可以发行债券,吸引投资者投资,以获得资金。
4. 股票发行企业可以通过股票发行,吸引投资者投资,以获得资金。
四、筹资管理1. 筹资计划企业应制定筹资计划,明确筹集资金的时间、数量和方式。
2. 筹资审批企业应对筹资计划进行审批,确保筹资计划符合企业经营战略和财务状况。
3. 资金使用企业筹集的资金应按照计划用于企业经营活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如需改变资金用途,应经过审批。
4. 借款管理企业应合理控制借款规模,防止过度负债。
借款应符合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还款能力,按时还款。
5. 债券管理企业应按照债券发行文件的规定,履行债券发行和偿还义务。
6. 股票发行管理企业应按照股票发行文件的规定,履行股票发行和股息分配义务。
五、责任与制度执行1. 筹资部门负责筹资活动,制定筹资计划,进行资金管理和监督。
2. 财务部门负责审批筹资计划,并监督资金使用和还款情况。
3. 管理层应加强对筹资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筹资行为合法合规。
4. 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
六、制度的修订和解释本制度的修订和解释由企业管理层负责,并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废止以前的筹资管理制度。
企业应做好本制度宣传和培训工作,确保员工了解和遵守本制度。
如有需要,可增加相关制度和规定。
集团资金管理制度

集团资金管理制度
是指在企业集团内部,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规范和监督的制度。
其目的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风险和维护集团的整体财务健康。
集团资金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资金筹集:规定资金筹集的来源和方式,如债务融资、股权融资、内部调拨等。
同时,制度还会规定资金筹集的限额和使用条件,以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
2. 资金预算:制定资金预算计划,明确资金收入和支出的预期目标,包括日常经营活动、投资项目、财务费用等。
同时,制度还会规定资金预算的编制过程和责任人,并进行定期的预算跟踪和调整。
3. 资金运作:规定资金的使用方式和流转路径,包括支付、收款、调拨、投资、融资等。
制度会要求严格审批和核实资金操作,确保资金流向透明、合规和安全。
4. 资金监控:建立资金监控和风险预警机制,实时监测资金的流动和使用情况,通过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检查等手段监督和评估资金管理的效果。
同时,制度还会规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和纠正措施,以应对风险和异常情况。
5. 资金结算:规定资金结算的方式和流程,包括货币结算、跨境结算、清算和结算等。
制度会要求严格核实资金结算的准确性和合规性,避免资金流失和损失。
6. 资金管理责任:明确资金管理责任人的职责和权限,建立有效的内部审批和授权机制,避免擅自挪用、私自决策或滥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同时,制度还会规定相应的奖惩制度,激励和约束管理者和员工的资金管理行为。
综上所述,集团资金管理制度是企业集团内部重要的管理工具,通过规范和监督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障集团的财务健康和稳定发展。
3筹资内部控制制度(5篇)

3筹资内部控制制度(5篇)第一篇:3筹资内部控制制度筹资内部控制制度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筹资活动的内部控制,控制筹资风险,降低筹资成本,防止筹资过程中的差错与舞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筹资是指本公司通过借款、发行公司债券和股票三种方式取得货币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筹措资金应比较各种资金筹措方式的优劣和筹资成本的大小,要讲求最佳资本结构,确定所需资金如何筹措。
第四条筹资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是不相容职务应当分离,其中包括:(一)筹资方案的拟订与决策;(二)筹资合同或协议的审批与订立;(三)与筹资有关的各种款项偿付的审批、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四)筹资业务的决策、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
第五条重大筹资活动必须由独立于审批人之外的人员审核并提出意见,必要时可聘请外部顾问。
第六条公司筹资业务要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节分工及授权第七条筹资内部控制制度相关岗位职责:(一)财务总监1.组织实施公司融资策略,组织融资协议的谈判,参与公司信贷评级及授信管理工作。
2.负责公司债务的管理工作,对公司债务的总量、结构进行分析,根据公司发展要求,研究制订债务优化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
3.结合资金预算,提出公司年度融资计划,平衡融资规模,对融资计划和执行情况进行逐笔审批和监控。
4、负责安排公司贷款、借款及还本付息工作。
(二)董事会办公室1、负责协助财务总监拟定发行债券或股票的筹资方案,对重大筹资方案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2、对在证券市场上所筹措资金使用的过程进行监督、控制。
(三)出纳,负责根据批准的利息、股息计算单支付利息、股息等。
(四)会计,根据银行进账单、借款合同、利息或股利计算单等填制记账凭证。
第八条本公司的筹资额度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含10%)以上的长期借款或净资产的20%(含20%)以上的短期借款由董事会讨论并做出决议,待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讨论并做出决议后方可实施;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含20%)以的长期借款或净资产的20%(含20%)以上的短期借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并实施;不超过200万元的借款可由公司总经理批准;发行公司债券或股票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形式批准。
大型集团公司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大型集团公司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以下是一个简单的大型集团公司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 内部控制环境: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价值观,强调诚信、道德和合规经营。
2. 风险评估与管理: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风险管理策略,降低企业面临的风险。
3. 控制活动:实施有效的控制措施,包括预算控制、授权审批、职责分离等,确保企业运营的合规性和效率。
4. 信息与沟通: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保证内部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共享,提高管理决策的质量。
5. 监督与评估:建立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评估,发现问题并及时改进。
6. 人员管理:重视员工的选拔、培训和发展,提高员工素质和道德水平,确保员工遵守内部控制制度。
集团公司筹资和担保内部控制制度

集团公司筹资和担保内部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筹资和担保行为,加强财务风险管理,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担保法》、《关于印发 < 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 的通知》(财企〔2001〕325号)、《企业 财务通则》(财政部2006年第41号令)等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有关企业内部控制的相关规范,并结合集团 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筹资,是指企业为了满足生产经营发展需要,通过发行股票、债券、银行借款或集 团统借分拨资金等形式筹集资金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担保合同或者协议,按照公平、 自愿、互利的原则向被担保人(债权人、受益人)提供一定方式的担保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通号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母公司) 、集团公司所控制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及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子公司)、子公司投资控股的企业(以上统称企业)。
第二章筹资和担保的原则、范围和条件第五条企业的筹资行为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者联签制度, 确保筹资方式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筹资 规模和筹资结构合理、筹资风险可控。
筹资决策、审批和执行过程应有完整的书面纪录。
企业筹资方案需 经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或上级单位批准的,应及时报请批准。
集团各企业筹资纳入全面预算管理,企业应在年度财务预算中拟订筹资方案, 并遵从集团预算编制、上报、 批准、执行、监督和考核的过程管理。
企业权益性筹资、发行债券和资本性项目的筹资,属于重大财务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 策,并应按《关于印发 < 通号集团公司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 > 的通知》(通财[2006]195 号)的要求办理。
第六条集团公司实行内部资金集中管理,对生产经营性流动资金需求实行统一筹集、 调配和使用,所 需银行借款由集团公司统借、分拨和统还。
未经集团公司批准,企业不得自行筹资。
公司筹资内部控制制度模版

筹资内部控制制度筹资是企业筹集资金的过程,即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对外投资和调整资金结构的需要,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经济有效地筹借资金的行为。
企业要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首先必须有一定的资金作保证,资金的短缺会影响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同时,不同筹资方式、不同资本结构对企业资本成本和风险的影响是不同的。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筹资活动,使得企业资本结构合理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银行借款的控制⒈股东大会授权财务部和财务管理部共同负责贷款业务的管理,财务部负责具体实施董事会审批通过的贷款方案。
⒉财务部和财务管理部共同确定资金需要量,并提出备选方案。
而后,由财务部提出贷款申请,报董事会审批。
贷款申请需说明贷款金额,期限,用途等。
董事会合同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审核贷款计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成员在贷款申请上集体签字。
财务部据此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确定借款合同的条款,取得借款的利率、期限、还本付息方式等。
贷款合同签订后,由财务部负责办理在金融机构的借还款手续。
⒊本公司以贷款方式筹集所需资金,财务部应设置借款登记簿,并在借款登记簿上记载贷款金额、还款期、贷款利率、贷款银行、还款计划等事项。
⒋为保证按时支付银行联系,财务部安排专门人员负责贷款利息的计算工作。
应付利息应当按照资金管理审批权限的要求,在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才予以支付。
⒌财务部负责会计记录。
会计人员要对公司的贷款业务进行完整的会计记录,并对其增减变动及利息的支付进行相关会计核算。
二、发行债券筹资的控制⒈股东大会授权财务管理部和证券部共同进行发行债券筹资业务的管理。
证券部负责具体实施由董事会审批通过的债券发行方案。
⒉证券部和财务管理部共同确定资金需要量,并提出债券发行的备选方案。
而后,由证券部在年度董事会上作提议。
若提议通过,则由证券部提出债券发行申请,报董事会审批。
债券发行申请需说明债券发行金额,利率、期限、所筹集资金的用途等。
董事会合同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审核债券发行计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云南白药集团内部控制制度

云南白药集团内部控制制度二零零七年四月目录第一章内部控制的基础......................................................................................... 第二章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章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章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制度......................................................................... 第五章成本与费用内部控制制度......................................................................... 第六章存货内部控制制度..................................................................................... 第七章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 第八章工程项目的内部控制................................................................................. 第九章筹资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章投资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一章对外担保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二章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三章财务报告编制......................................................................................... 第十四章信息披露.................................................................................................第一章内部控制的基础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强化企业管理,健全自我约束机制,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保障公司经营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公司法》、《会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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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筹资和担保内部控制制度(通财[2008]7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筹资和担保行为,加强财务风险管理,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325号)、《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2006年第41号令)等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有关企业内部控制的相关规范,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筹资,是指企业为了满足生产经营发展需要,通过发行股票、债券、银行借款或集团统借分拨资金等形式筹集资金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担保合同或者协议,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向被担保人(债权人、受益人)提供一定方式的担保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通号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母公司)、集团公司所控制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及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子公司)、子公司投资控股的企业(以上统称企业)。
第二章筹资和担保的原则、范围和条件第五条企业的筹资行为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者联签制度,确保筹资方式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筹资规模和筹资结构合理、筹资风险可控。
筹资决策、审批和执行过程应有完整的书面纪录。
企业筹资方案需经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或上级单位批准的,应及时报请批准。
集团各企业筹资纳入全面预算管理,企业应在年度财务预算中拟订筹资方案,并遵从集团预算编制、上报、批准、执行、监督和考核的过程管理。
企业权益性筹资、发行债券和资本性项目的筹资,属于重大财务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应按《关于印发<通号集团公司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通财[2006]195号)的要求办理。
第六条集团公司实行内部资金集中管理,对生产经营性流动资金需求实行统一筹集、调配和使用,所需银行借款由集团公司统借、分拨和统还。
未经集团公司批准,企业不得自行筹资。
集团实行统借统还筹资的范围,仅限于集团内部已纳入资金集中管理系统平台的企业。
向集团公司申请统借分拨资金,是集团各企业筹集生产经营流动资金的主要方式。
集团企业之间,经集团公司批准,可以集团公司为中介,通过金融机构以委托贷款的方式进行内部资金调剂,委托贷款方式是统借统还方式的补充。
第七条集团企业之间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无交易背景、无给付对价的直接资金拆借或者变相资金拆借。
集团各企业一律不得对集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拆借资金。
第八条集团企业可以在以下范围提供担保:(一)全资子公司和分支机构;(二)控股子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三)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之间。
第九条集团各企业一律不得对集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企业内设机构、部门、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十条母公司在以下条件同时满足的前提下可以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一)子公司最近一期会计报表资产负债率限制在分公司不高于85%,集成企业(施工、设计)不高于80%,电缆企业不高于75%,其他企业不高于65%;(二)至担保日子公司不欠母公司应缴款项(不包括未到期借款);(三)子公司上一年度不亏损,当年预算不亏损,当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预算为正值;(四)在过去母公司为子公司的担保中未发生过连带责任损失。
第十一条担保按以下分类:(一)融资类,包括:1.银行借款;2.融资租赁;3.一年期以上的延期付款保函;4.以现汇偿还的补偿贸易保函;5.其他融资性的备用信用证、远期信用证、银行本票、银行承兑汇票等。
(二)非融资类,包括:1.贸易项下或承包工程项下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量及维修保函、付款保函等;2.一年期以下的延期付款保函;3.以实物偿还的补偿贸易保函;4.其他非融资性的备用信用证等。
第十二条凡应纳入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系统范围的子公司,集团公司原则上不为其提供银行流动资金借款担保。
第十三条对除银行借款以外的其他融资类额度(汇票等)和非融资类额度(保函等)以及基建、技改、扩能等专项借款,在集团公司批复的额度、期限和范围内,企业根据需要可以申请集团公司担保。
被担保人原则上限定在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系统的合作银行范围内。
第十四条被担保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担保人不得提供担保:(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二)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三)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的;(四)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五)出现较大经营纠纷、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六)过去已经发生担保事项纠纷,或给集团公司造成担保损失,或不能及时交纳担保费的。
第三章筹资和担保的额度控制第十五条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融资类担保和统借分拨资金实行总额限制,上述两项之和原则上不超过集团公司上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为一个子公司提供的融资类担保、统借分拨资金、委托贷款之和,再加上子公司其他来源的短期借款余额之和的上限,按下述三种方法计算数额的较高者确定:(一)企业上年末净资产的30%;(二)企业当年预算营业收入的30%(电缆工厂按35%);(三)营运资金:(上年流动资产销售百分比-上年流动负债销售百分比)×当年预算营业收入其中:流动资产销售百分比=流动资产/营业收入流动负债销售百分比=流动负债/营业收入第十七条集团公司为一个子公司提供的非融资类担保限额,按下述之和确定:(一)至本年初尚未到期的非融资类保函和信用证等所占用的银行授信额度;(二)企业当年预算营业收入的30%。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应要求其他股东(不包括社会公众股)根据股权比例提供共同担保或者反担保。
筹资和担保的费率第十九条按照资金有偿使用的原则,集团兼顾企业筹资成本、风险控制和政策导向,确定内部统借分拨资金的使用费率和担保手续费率。
集团资金管理平台的运作,不以盈利为目的,若有息差结余,将以企业在集团母账户的资金存量积数为分配基数,全额分配给企业,并定期公示。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分拨资金的使用费率以集团公司统借方式取得的银行借款利率为基础,按照企业财务风险的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目前,集团公司可享受银行基准利率下浮10%的优惠,若该条件改变,下述政策相应同比例调整。
(一)下述条件下,分拨资金的使用费率为银行基准利率下浮10%1.企业短期融资余额(内部分拨资金、外部借款、短期金融负债、应付票据之和,含本笔)不超过使用该项分拨资金前一期资产负债表净资产的30%,且企业前一期年累计经营现金净流量为正值;2.或应收账款比期初下降且营业收入同比增长。
(二)下述条件下,分拨资金的使用费率为银行基准利率下浮5%1.企业短期融资余额(内部分拨资金、外部借款、短期金融负债、应付票据之和,含本笔)不超过集团公司核定的融资限额;2.且当年应收账款的增长比率低于当年营业收入的增长比率。
(三)不满足(一)、(二)项条件的,分拨资金的使用费率为银行基准利率。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为子公司担保实行合理收费。
其中,为控股子公司担保的手续费率为5‰/年;为全资子公司担保额在该子公司年初净资产30%以内的部分免收手续费,超过30%的部分手续费率为5‰/年。
第五章子公司筹资和担保的申请程序第二十二条子公司应在年度财务预算中编制《现金流量预算表》和《信贷业务规模预算表》,以上行文件上报全年资金需求和信贷业务担保需求。
信贷业务需求经集团公司批复后,作为年度办理信贷业务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性流动资金需求,在集团公司批复的额度和期限内可循环使用。
第二十四条在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系统指定的合作银行范围内并且在集团公司批复的融资限额内,子公司能在当地银行以信用方式(免保证),并且是以人民银行规定的最优惠利率取得银行借款的,经集团公司批准,可以在当地行办理。
第二十五条子公司以本企业资产抵押、质押、置换、保理或者其他保证等方式,获取银行借款或其他信贷额度的,应作为重大财务事项向集团公司请示,经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企业申请集团公司担保,在同一家银行一个年度内,应在集团公司批复的信贷额度、品种和期限内以最高额担保的方式一次办理。
第二十七条集团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期限,融资类最长为一年,非融资类最长为三年。
担保额度到期后,申请人要求担保续保或展期,应按本制度的规定重新办理。
第六章筹资和担保的决策和审批控制第二十八条集团公司筹资和担保事项的决策,由总经理办公会或集团办公会做出。
筹资和担保决策应由参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为有效,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九条子公司的筹资和担保决策程序,应比照上述条款制订。
子公司筹资和担保决策应作为重大事项向集团公司请示,经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子公司之间的担保或者委托贷款事项,应由被担保方或借款方企业向集团公司提交请示报告,并附双方法定代表人签订的担保或委托贷款意向书。
子公司对所投资控股企业提供担保,应由子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交请示报告,并应附经参会人员签名的决策会议纪要和对方的申请文件。
第三十条筹资和担保决策实行利益冲突回避制度。
与申请分拨资金或申请担保企业存在个人经济利益关系、在该企业兼职或其近亲属系该企业任领导班子成员或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在研究审议该企业的分拨资金或担保事项时,应主动回避。
第三十一条集团年度融资方案的编制和审批(一)集团资产财务部于每年初受理各企业上报的年度信贷计划,按照集团批复各企业的全面预算主要指标和相关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核汇总和统筹平衡,编制集团年度融资方案,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二)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审批通过的融资方案,包括集团全年的整体融资计划、批准给各企业的分拨资金额度、各企业的其他信贷品种额度和集团给企业的担保限额,由集团公司书面下达各企业。
第三十二条集团母公司自身(含事业部)的融资需求,由相关部门(事业部)提出申请,资产财务部审核后,报集团总经理办公会专项审批。
第三十三条下述情况下的资金需求和担保申请需集团总经理办公会专项审批:(一)弥补企业经营亏损;(二)信贷规模超过集团公司内控制度限定的标准;(三)企业年内实际营业收入大幅度超过财务预算而导致的信贷需求超过年度信贷计划;(四)扶贫帮困资金;(五)其他专项用途资金;(六)集团年度融资方案以外的担保和筹资事项。
第七章筹资和担保的执行程序和风险控制第三十四条集团融资方案批准后,在限额内的企业日常流动资金滚动用款,由资产财务部根据企业的资金计划和资金存量情况统筹安排,首先使用所集中的存量资金,不足部分向银行借款。
在总经理办公会批复的融资方案项下,在统借资金总额不超过给企业分拨资金总额前提下的银行借款安排,由集团资产财务部提出方案,总会计师审批。
第三十五条企业在集团融资方案批复的额度和期限内,需要使用统借分拨资金时,应首先在集团资金管理系统中填报用款计划,单笔或月累计不足1000万元的应提前一个月申报,单笔或月累计超过1000万元的应提前两个月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