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案件证据收集与应用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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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税务稽查取证工作的完善和规范

浅谈税务稽查取证工作的完善和规范

浅谈税务稽查取证工作的完善和规范税务稽查取证工作的完善和规范税务稽查取证工作是税务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对于维护税收秩序、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税收制度的完善,税务稽查取证工作也需要不断完善和规范,以提高工作效率、加强法律适用和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完善税务稽查取证工作的机制、加强稽查人员专业素养和强化纳税人合法权益保护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完善税务稽查取证工作机制稽查取证工作的完善和规范首先需要建立科学、高效的工作机制。

为此,税务部门应加大对稽查取证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力度,建立健全相应的流程和制度。

首先,要加强税务稽查机构的组织建设和人员培训,提高稽查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法律素养。

只有具备一定的业务水平和法律知识,才能正确运用取证方法,确保取证过程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其次,要建立健全稽查案件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取证数据的统一、规范化管理。

通过信息化的手段,可以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便于案件的查找和核对,减少错漏,提高工作效率。

另外,税务部门还应加强税务稽查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协作与合作,形成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和共享。

例如,与公安、财政、海关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对税务案件的协作,提高案件的侦查和取证效果。

二、加强稽查人员专业素养税务稽查取证工作的完善和规范需要具备高素质的稽查人员。

稽查人员的专业素养直接影响税务稽查取证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首先,税务稽查人员应具备扎实的税务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

只有熟悉税收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才能正确理解和应用取证规则和方法,提高案件侦查和取证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其次,税务稽查人员应具备较强的判断和分析能力。

在实际工作中,会遇到各种取证的情况和问题,稽查人员需要在复杂的环境下进行判断和分析,准确把握案件的重点和难点,确保取证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此外,税务稽查人员还应具备较高的道德修养和职业操守。

稽查工作是一项涉及公共利益的职业,稽查人员需要保持公正、廉洁的态度,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谈税务稽查的依法收集和运用证据

谈税务稽查的依法收集和运用证据

谈税务稽查的依法收集和运用证据税务稽查是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税法公正和税收法制建设的重要手段。

而在税务稽查工作中,依法收集和运用证据是确保稽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基本要求。

下面,我将就税务稽查的依法收集和运用证据进行谈论。

税务稽查是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进行检查和核查的一种行政执法活动,涉及到税收法律、税务管理、会计审计等多个领域。

在这个过程中,稽查人员需要依法获取相关的证据,以支持他们的稽查结论和决策。

首先,依法收集证据要求稽查人员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税务执法活动需要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稽查人员在进行税务稽查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不得违背法律规定收集证据。

稽查人员应当尊重并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确保整个稽查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其次,稽查人员在收集证据时需要遵循合理、合法的手段。

稽查人员在进行稽查活动时,可以通过纳税人的报告、会计账簿、银行凭证等渠道收集证据。

同时,他们也可以依法调查纳税人的关联企业、合作伙伴等相关方,以获取更全面的证据。

然而,稽查人员在获取证据的过程中,不得采用非法手段,例如非法搜查、非法传唤、非法监查等,以免侵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依法收集证据的过程中需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税务稽查是为了查明纳税人的真实纳税情况和遏制税收违法行为,因此收集到的证据应当真实可信。

稽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证据的获取和提取,确保证据的可信度和完整性。

另外,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稽查人员还应当充分尊重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严禁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行为。

第四,依法运用证据是税务稽查的重要环节。

收集到的证据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评价和判断,并在税务稽查结论中进行合理运用。

税务稽查是为了发现和纠正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使用证据是确保税务稽查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的关键环节。

稽查人员应当准确掌握各类证据的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遵循证据的规则和程序,确保运用证据的正确性和有效性。

税案调查如何收集证据

税案调查如何收集证据

税案调查如何收集证据税案调查是保障社会经济发展和公平正义的重要一环。

为了保证税收制度的有效执行和防止逃税行为,税务机关必须依法开展调查工作。

收集证据是税案调查的关键一步,良好的证据能够有力地支持案件的立案和审判过程,保证调查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本文将介绍税案调查中如何收集证据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一、内部数据分析税务机关内部拥有大量的税收数据和财务信息,这些数据可以通过科学分析和研究,揭示出潜在的逃税行为。

通过数据挖掘和统计分析,税务机关可以发现异常交易和账目不符的情况,并进行深入调查。

例如,通过比对纳税人的申报数据和实际交易情况,可以找出虚假报税、偷漏税等问题。

税务机关可以利用先进的数据分析技术,如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分析,加强对实际经济活动的监测和控制,提高发现涉税违法行为的能力。

二、外部数据调查税务机关还可以通过借助外部数据来源,如银行、保险公司、房地产交易等,获取更多的证据。

这些数据源可以提供更完整的经济活动信息,填补内部数据的不足。

例如,税务机关可以向银行索取纳税人的银行账户信息,检查其账户余额、资金流动情况等,进一步核实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状况。

此外,税务机关还可以了解纳税人的财务状况、财产状况,调查其在房地产和其他资产方面是否存在隐藏行为。

外部数据调查可以通过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不同机构之间的数据整合和交互,提高证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现场勘查和取证税案调查中,现场勘查和取证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取得对纳税人财产和业务场所的检查权限,深入调查现场情况,获得更直接的证据。

现场勘查可以通过实地检查、拍照、录音等方式进行。

税务机关可以查验账簿、票据、合同等财务文件,核实经营活动和相关交易的真实性。

此外,税务机关还可以采集物证,如硬盘、U盘、电脑等电子数据存储设备,通过取证和技术手段对数据进行分析,查找相关的证据信息。

现场勘查和取证要求税务机关依法依规操作,保护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税务工作人员在税务调查中的证据收集技巧

税务工作人员在税务调查中的证据收集技巧

税务工作人员在税务调查中的证据收集技巧税务调查是税务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它对于确保纳税人遵守税法、维护税收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在税务调查中,税务工作人员需要运用一系列的证据收集技巧,以确保调查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本文将探讨税务工作人员在税务调查中的证据收集技巧,帮助他们更好地开展工作。

一、了解税务调查的目的和程序税务调查的目的是查明纳税人的真实纳税情况,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税务工作人员在进行证据收集之前,首先要了解税务调查的目的和程序。

他们需要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调查的权限和程序要求,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二、收集纳税人的财务资料税务工作人员在税务调查中的证据收集主要依赖于纳税人的财务资料。

他们需要向纳税人索取相关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财务资料,以了解纳税人的经营情况和纳税情况。

在收集财务资料时,税务工作人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合法性:税务工作人员在收集财务资料时,必须依法合规,不能超越自己的权限范围。

他们需要向纳税人说明收集财务资料的合法性和目的,并取得纳税人的同意。

2. 完整性:税务工作人员需要确保收集到的财务资料是完整的。

他们应当仔细核对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于缺失或不完整的财务资料,应当及时向纳税人索取补充。

3. 保密性:税务工作人员在收集财务资料时,应当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他们需要妥善保存财务资料,防止泄露和滥用。

三、使用科技手段辅助证据收集随着科技的发展,税务工作人员可以利用各种科技手段辅助证据收集。

例如,他们可以使用电子数据分析工具对大量的财务数据进行筛查和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和疑点。

他们还可以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平台,搜集纳税人的经营信息和相关资料。

当然,在使用科技手段时,税务工作人员也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四、依法取证,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在税务调查中,税务工作人员需要依法取证,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他们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采集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税务行政执法证据

税务行政执法证据

税务行政执法证据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税收体制的不断完善,税务行政执法作为保障国家财政稳定和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税务行政执法中,证据是确认违法行为的重要依据,也是保障执法公正与合法性的关键。

一、税务行政执法证据的定义税务行政执法证据是指在税务行政执法活动中所获取的能够证明被执法对象行为违法或者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客观事实的物证、书证、证言、鉴定和勘验等相关材料。

税务行政执法证据具有客观性、真实性、来源可靠性等特点。

二、税务行政执法证据的种类税务行政执法证据的种类主要包括物证、书证、证言、勘验和鉴定等。

1. 物证物证是指能够作为证据的实物。

例如,涉案资料、票据、账簿、电脑硬盘等。

物证的收集、保管和使用需要严格遵循程序,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2. 书证书证是指能够作为证据的书面材料,如合同、发票、凭证、报表等。

税务部门可以通过收集相关的书证来证实被执法对象的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3. 证言证言是指能够作为证据的口头陈述。

税务部门可以通过询问涉案人员、证人等,获取相关的证言材料。

在收集证言时,需要注意确保证言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 勘验勘验是指对涉案地点、场所和物品进行实地勘查。

税务部门可以通过勘验的方式,获取相关的证据。

在进行勘验时,需要确保相关程序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5. 鉴定鉴定是指对涉案物品、情况进行专业鉴定。

税务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对相关物品进行鉴定,以确保证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税务行政执法证据的收集与保管税务部门在进行税务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合法、公正地收集、保管证据。

为了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税务部门在收集证据时需注意以下事项:1. 采用合法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使用非法手段干扰、损害被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2. 严格遵守证据收集程序,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3. 对于物证和书证等证据,应当妥善保管,确保其不被损坏、篡改或遗失;4. 在收集证言时,需要确保询问涉案人员和证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5. 在进行勘验和鉴定时,需遵守相关程序,确保证据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税务稽查案件中的证据收集与处理技巧

税务稽查案件中的证据收集与处理技巧

税务稽查案件中的证据收集与处理技巧税务稽查是国家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的一项重要工作。

在税务稽查过程中,证据的收集与处理是关键环节,它直接影响着案件的查证力度和结论的公正性。

本文将探讨税务稽查案件中的证据收集与处理技巧,以期提高稽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一、证据收集的重要性证据是税务稽查工作的基础和依据,它是稽查人员对纳税人纳税行为进行查证的重要依据。

税务稽查案件中的证据收集包括书面证据和实物证据两个方面。

1. 书面证据的收集税务稽查人员在进行案件调查时,应积极收集相关的书面证据。

这些证据包括纳税人的会计凭证、税务报表、银行对账单、合同协议等。

在收集过程中,稽查人员应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遗漏重要证据或收集虚假证据。

2. 实物证据的收集实物证据是指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物理现象。

税务稽查人员在收集实物证据时,应注重现场勘查和物品保全。

现场勘查可以帮助稽查人员了解案件发生的环境和情况,进一步确定证据的真实性。

物品保全则是确保证据不被破坏或篡改,保证证据的完整性和可信度。

二、证据收集的技巧证据收集是一项复杂而细致的工作,稽查人员需要掌握一些技巧,以提高证据的采集效率和质量。

1. 了解案件背景在开始证据收集之前,稽查人员应充分了解案件的背景和相关信息。

这包括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涉及的税种和税务政策等。

通过了解案件背景,稽查人员可以有针对性地收集证据,避免盲目和不必要的工作。

2. 确定证据的关键点在证据收集过程中,稽查人员应确定证据的关键点,即案件中最重要和最具有说服力的证据。

这些证据可以直接证明纳税人的违法行为或证明其无罪。

确定关键点后,稽查人员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查和收集证据,提高证据的查证力度。

3. 保护证据的可信度证据的可信度是评判证据价值的重要标准。

稽查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应注意保护证据的可信度。

这包括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稽查人员可以通过多方面的途径来保护证据的可信度,如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与纳税人的口供相符等。

税务工作人员如何正确进行税务调查与取证

税务工作人员如何正确进行税务调查与取证

税务工作人员如何正确进行税务调查与取证税务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有时候需要进行税务调查与取证工作。

税务调查与取证是确保纳税人遵守税法规定的重要环节,因此,如何正确地进行税务调查与取证成为税务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技能之一。

本文将介绍税务工作人员在进行税务调查与取证时的一些基本原则与方法。

一、税务调查的基本原则1. 合法性原则:税务工作人员在进行税务调查时,必须依据税法规定和有关法律程序进行,确保合法性和公正性。

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进行非法搜查或调查;同时,也不得擅自泄露纳税人个人隐私。

2. 公正性原则:税务调查应当公正、客观,不得有任何歧视或偏见。

税务工作人员应当抱持中立的态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调查,维护税收法律的公正性,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3. 保密原则:税务调查过程中涉及到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税务工作人员应当严守秘密,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或机构。

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二、税务调查的基本流程税务调查的基本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了解情况:税务工作人员在进行税务调查前,需要充分了解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涉税事项等相关情况。

可以通过查阅纳税人的申报资料、涉税业务记录等途径获取相关信息。

2. 收集证据:税务工作人员需要采集证据,以验证纳税人的申报情况是否真实、合法。

可以通过查阅纳税人的账簿、票据、合同等财务文件,调取银行、相关机构的电子信息等方式收集证据。

3. 询问核实:税务工作人员有权向纳税人询问与涉税事项相关的问题,核实纳税人的陈述和申报情况是否属实。

询问过程中应当注意言辞委婉、礼貌,并记录相关询问内容。

4. 稽查核实:税务工作人员通过与企业或个人核实信息、现场勘查、抽查核对等方式,核实纳税人的申报情况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在稽查核实过程中,需要持有合法的纳税检查证件,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5. 编制调查报告:根据税务调查的结果,税务工作人员需要编制调查报告,详细记录调查过程、调查发现和处理建议等。

浅谈税务稽查取证工作的完善和规范

浅谈税务稽查取证工作的完善和规范

浅谈税务稽查取证工作的完善和规范2011-10-28 11:00 来源:读者上传税务稽查证据是指由税务稽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用以确定税案事实是否存在,被查对象是否有税务违法犯罪行为,责任轻重以及其他有关税案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如何合法有效地收集证据,据以证实发现的税收违法行为,是税务稽查工作中所要解决的一个基本问题。

在实施具体行政处理决定时,行政主体必须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在充分、全面掌握证据、查明事实真相的基础上,依法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同时,在行政诉讼中,行政诉讼的证据主要由被诉行政主体提供。

因此,在税务行政行为中,税务稽查取得的各种证据不仅是支持税务处理决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最直接的依据,还是在税务行政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因素。

在注重行政法治的今天,税务稽查的证据收集工作就显得格外重要。

笔者就稽查取证工作的完善和规范作一探讨。

一、稽查证据的证据要求证据的核心要求就是要具备证据能力,法学界和法律实践中用来表述证据基本属性的概念,通常阐释为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在税务稽查实践中,证据能力直接影响到证据对案件的证明效果,决定着证据是否能够证明事实真相。

(一)稽查证据要具有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即作为证据内容的事实与待证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的某种客观联系,具有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的实际能力。

在税务稽查实践中,要注意把没有证明关系的证据在认证时直接予以排除。

对有证明关系的证据,要根据其关联程度(直接的关联性还是间接的关联性)做出不同的区分:直接证据(具有直接联系的证据)可以单独使用,以证明案件事实;间接证据(具有间接联系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必须有其他证据印证才能对案件起证明作用;无关联性的证据不能被采用。

(二)稽查证据要具有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符合法律的规定,包括调查、收集证据的主体合法,程序合法,手段权限合法,证据形式和内容符合法定要求,证据的适用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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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说明)我国的三大诉讼中都规定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如鸟之两翼,缺一不可,它是行政执法人员贯彻社会主义法治基本原则和正确使用法律的基本要求。

而证据又是前提,是案件的生命,是案件的灵魂,也是认定税务违法事实的依据。

近年来,税务案件证据的收集与应用工作得到逐步重视和规范,但税务案件取证还存在不遵守法定程序、越权取证;取证不规范、不充分;盲目收集证据,缺乏分析整理;不符合法定形式等不少问题。

为规范我市地税系统税务案件证据的收集与应用,防范执法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及《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规定,结合我市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规范主要用于指导税务稽查、日常检查、行政处罚、违法违章处理、税务案件审理、行政处罚预审以及审查处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等行政行为的证据收集和应用工作。

整项制度共分六章一百零四条,目录如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案件证据的收集和应用,保证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一致性、关联性和充分性,提高税务行政执法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及《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税务案件,是指地税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理的案件。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税务案件证据,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用于确定被查对象是否有税务违法章行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事实材料。

第四条全市地税机关在税务稽查、日常检查、税务违法违章处理、行政处罚、税务案件审理、行政处罚预审以及审查处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时,适用本规定。

地税机关按照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收集取得、审查判断税务案件证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即税务案件证据的形式、来源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包括来源合法、收集方式合法、形式合法等。

(二)真实性原则。

即作为证明税务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和真实记载,不能有任何主观随意性,不能为任何人的主观意志所左右。

(三)关联性原则。

即税务案件的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相关联,其或者是案件事实的组成部分,或者是与案件事实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

(四)一致性原则。

即证据之间不能相互矛盾,并且能互相印证。

(五)充分性原则。

即待证事实都有相应的证据,而且证据全面,具有说服力,并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第二章税务案件证据的种类及其收集的具体要求第六条税务案件证据的种类有以下几种:(一)书证。

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和记载的内容和涵义来证明税务案件事实的证据。

书证主要包括各类证照、账簿、记账凭证、发票单据、票据函件、银行对账单、合同协议、申报书和申报表、完税凭证、地税机关执法的各类文书、税收优惠的相关报告材料、相关单位的证明材料等。

(二)物证。

物证指能够以其存在形式、外部特征、内在属性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

物证主要包括:账簿、发票上的笔迹;抗税中打砸抢的痕迹;变造发票证件的痕迹;焚毁账簿、凭证、发票等所遗留的痕迹等;偷税中的假账簿、假票据、假发票;抗税中打砸抢使用的木棍、砖块及行凶的刀具等;逃避追缴欠税中转移、隐匿物品、货物、其他财产的运输工具;用来伪造、变造证件和发票的机器设备;伪造、变造、非法制造发票、证件的监制章、防伪工具、纸张等;虚开发票的实物原物以及打印机、计算机、复印机等。

(三)视听资料。

是指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用录音、录像、电子储存以及其他科技设备所反映的资料来证明税务案件事实的证据。

(四)当事人的陈述。

是指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税务稽查机关作出的叙述和承认。

税务稽查中常见的当事人的陈述有询问笔录、案件事实说明等。

(五)证人证言。

是指证人就其所知晓的税务案件事实向办案机关所作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是指受办案机关聘请或者指派具有专门知识或技能的机构或个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业技能,对税务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分析和判断之后所作出的书面的结论性意见。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是指地税机关对税收行政违法行为当场给予处理而制作的文字记载材料。

第七条收集证据,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取证途径和程序收集证据,取得的证据应当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

(二)调查取证应当二人以上且具有执法资格,所取得的证据应当注明来源、提取时间和地点,并有证据提供人、提取人的签名。

当事人拒不签字确认的,地税机关可以邀请公证机构、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相关证据材料上记明被取证人拒绝确认事由和日期,由税务人员、见证人签名或签章。

(三)一份证据多页的,应当在每一页及骑缝处加盖印章或盖手印。

(四)税务案件应当取得实物证据。

因特殊情况难以取得实物证据或者取得实物证据有困难的,可以取得言词证据,但应当有二人以上言词证据相互印证。

(五)将其他部门取得的证据转换作为税务案件证据的,在向有关部门提取证据时,应当制作提取笔录或提取证明,说明证据的由来以及是否核对无误等情况,并由提供证据的部门盖章确认并注明提取日期和地点。

从其他部门取得的言词证据,一般不能直接作为税务案件的证据,地税机关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自行取得言词证据。

第八条收集书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取得书证的原件。

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

提取证据材料原件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提取证据专用收据》,由当事人核对后签章确认。

对需要归的证据材料原件,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履行相关手续。

取得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取得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件等。

(二)取得由有关单位或个人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由原件保管单位或个人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和提供日期并签名盖章。

(三)取得书证原件的节录件的,应当保持文件内容的完整性,节录时不得断章取义。

节录件应当注明出处和节录地点、日期,并有节录人的签名。

原件保管单位或个人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或签名。

(四)取得报表、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具体说明书证的来源、提供人、提取人、提取时间和地点以及该书证所表达的内容等情况。

(五)取得工商、银行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作为证据的,证明材料上应当加盖证明出具部门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六)制作询问笔录。

询问笔录的制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对被询问人应当单独进行询问,不能引诱,也不能暗示。

2.除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场所询问外,应当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

3.询问人应当表明身份和询问目的,出示执法证件,并予以记录。

4.查明被询问人身份,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及其在税务案件中的特定身份如职务等。

5.告知被询问人有申辩的权利和如实陈述的义务以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6.对询问过程应当加以详尽记录,询问完毕应当征求被询问人是否有补充说明的意见。

7.询问人应当将询问笔录交由被询问人核对或向被询问人宣读;对询问笔录有修改的,应当由被询问人按手印确认;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尾页结束处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者向我宣读过),与我说的相符”并逐页签章、捺指印。

被询问人拒绝在询问选录上签章、捺指印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8.询问人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并注明询问日期和地点。

(七)制作税务检查(稽查)工作底稿。

税务检查(稽查)的制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采取节录或抄录方式对被查对象生产经营状况和纳税情况等进行记录的,应当符合节录件要求。

2.地税机关检查记录被查单位或个人的销售(营业)收入、支出、应缴税款、已缴税款等金额时,应当由被查单位或个人核对无误后加盖其印章或签名。

第九条收集物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取得原物。

取得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取得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二)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可取得其中的一部分。

抽样取证时,应当有被抽样物品的持有人或者见证人在场,并开具抽样取证证据清单。

第十条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取得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

取得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二)注明复制方法、复制时间、复制人和原件存放处等事项。

(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四)以电子数据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应当要求当事人将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资料,在纸质资料上注明数据出处、打印场所,注明“与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当事人签章。

需要以有形载体形式固定电子数据的,应当与提供电子数据的个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一起将电子数据复制到存储介质上并封存,同时在封存包装物上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文件格式及长度等,注明“与原始载体记载的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电子数据提供人签章。

第十一条当事陈述,应当符全下列要求:(一)对当事人陈述的形式上,要注意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证据形成的日期;如有涂改,须由当事人押印。

(二)当事人提出变更陈述的,检查人员应当就变更部分重新制作笔录,注明原因,由当事人、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

当事人变更书面陈述的,不退回原件。

(三)如果是当事人提交的意见及事实说明,则须签名盖章。

第十二条收集证人证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证人必须是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而且证人证明的事实必须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

(二)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三)必须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手印等方式证明。

(四)注明出具证言的日期。

(五)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六)证人口头提出变更证言的,执法人员应当就变更部分重新制作笔录,注明原因,由当事人、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

证人变更证言的,不退回原件。

第十三条鉴定结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鉴定人必须是具有鉴定权的单位和个人。

鉴定人为单位的,该鉴定单位具体负责鉴定事项的人应当是有鉴定资格且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

(二)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三)鉴定人应当在鉴定书上签名或盖章,并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公章,证明鉴定人的身份。

第十四条现场笔录,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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