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规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6.05.25•【文号】人社厅发〔2016〕75号•【施行日期】2016.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印发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文件要求,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及时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积极做好档案接收、整理、保管、利用和转递工作,取得明显进展。
但是,目前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中仍然存在手续繁琐、标准不统一、个别机构拒收档案等问题,与流动人员的期待还有一定差距。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4号)有关精神,为进一步简化优化服务流程,创新和改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切实解决流动人员存档过程中的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公开(一)公布机构目录和办事指南。
各地要汇总整理辖区内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授权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机构(以下简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信息,包括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并实行动态更新。
要全面落实人社部发﹝2014﹞90号文件明确的基本公共服务内容,并结合本地实际,梳理服务项目,细化办事流程,编制服务指南,明晰办事时限和注意事项。
要通过各级政府网站、相关专业网站、服务场所显示屏以及印制手册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信息和办事指南。
中组部 人社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4】90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来源:人社部网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财务)厅(局)、档案局:为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服务体系,更好地服务于人才强国战略和就业优先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通知》(中组发〔2014〕9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体制。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主管部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档案。
跨地区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二、明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范围。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人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具体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档案;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档案;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档案;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档案;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档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档案;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档案;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档案。
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见附件1)。
中组部 人社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4】90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来源:人社部网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财务)厅(局)、档案局:为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服务体系,更好地服务于人才强国战略和就业优先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通知》(中组发〔2014〕9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体制。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主管部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档案。
跨地区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二、明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范围。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人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具体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档案;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档案;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档案;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档案;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档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档案;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档案;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档案。
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见附件1)。
最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主要职责和内设机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主要职责和内设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主要职责和内设机构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将原人事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职责整合,划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取消的职责。
1.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
3.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4.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
(三)划出移交的职责。
1.将制定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商务部。
2.将国际职员服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3.将技工学校评估认定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4.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5.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6.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人事部工作职责范围范本(4篇)

人事部工作职责范围范本人事部是企业组织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负责管理和协调各项人力资源工作,保证企业的人力资源运营顺利进行。
人事部的工作职责范围很广,包括招聘、培训、绩效管理、薪酬福利、劳动关系等方面。
下面是一个关于人事部工作职责范围的范文,供参考:一、招聘招聘是人事部的主要工作之一,负责企业员工的招聘和录用工作。
人事部需要根据企业的招聘需求,制定招聘计划,并采取适当的招聘渠道和方法,如网络招聘、校园招聘、猎头招聘等。
人事部还需要对收到的简历进行筛选和面试,并完成招聘流程的各项手续。
此外,人事部还需要与各部门密切合作,了解其员工需求,协助各部门进行岗位需求分析和制定职位描述。
人事部还需要与外部招聘机构和人才市场保持合作关系,获取更多招聘资源,提高招聘质量。
二、培训培训是人事部的另一个重要职责,负责规划和组织企业的员工培训工作。
人事部需要根据企业战略和发展目标,制定培训计划,并根据员工的需求和能力,制定个性化的培训方案。
人事部需要组织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提供不同层次和岗位的培训课程,如管理培训、技能培训、职业素养培训等。
人事部还需要评估培训效果,不断改进培训内容和方法,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
三、绩效管理绩效管理是人事部的重要职责之一,负责制定和实施企业的绩效管理体系。
人事部需要与各部门协调合作,制定绩效目标和考核指标,并进行绩效评估和考核。
人事部还需要根据考核结果,制定奖励和激励措施,提高员工的工作动力和积极性。
人事部还需要与员工沟通和反馈绩效评估结果,及时解决员工在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四、薪酬福利薪酬福利是人事部的另一个重要职责,负责制定和执行企业的薪酬和福利政策。
人事部需要根据企业的财务状况和员工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薪酬福利方案,并进行薪酬调查和比较,确保企业的薪酬水平具有竞争力。
人事部还需要与员工进行薪酬谈判和沟通,解答员工的疑问和需求,提供相关的薪酬和福利信息。
大学人事调配管理办法

大学人事调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优化学校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规范学校人事调配工作,维护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秩序,根据《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XXX省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调配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事调配是指在编制核定和岗位设置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对学校在职人员进行合理增加和调整。
主要包括新增人员选聘、校内岗位调配、上级借调、离职、解聘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拟聘人员和全校在职教职工。
第二章调配原则第四条人事调配工作坚持“相对稳定、合理流动”的工作宗旨,既要有利于高层次高素质人才的引进与培养,更要有利于教职工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充分发挥教职工的工作主动性与积极性。
(一)政策指导原则。
按照国家和XXX省关于高校编制管理和岗位设置的有关规定,依据学校事业发展、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教职工队伍建设等工作需要进行。
(二)编制管理原则。
以学校整体编制为基础,科学设置各类工作岗位,按编、按岗进行人员调配。
(三)结构优化原则。
专任教师队伍“引进与培养并重”,重点优化学科结构、学历结构、学缘结构、职称结构、年龄结构和性别结构;管理与教辅队伍“校内优化配置为主”,全校调配人力资源,激发队伍整体活力。
(四)公开招聘原则。
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选聘人员。
第三章新增人员选聘第五条新增人员选聘指人员选聘与调入、国家政策性安置和应届毕业生接收。
第六条学校每年制定符合实际的选聘方案,报学校常委会审定后,与选聘计划一同公布。
第七条人员选聘与调入和应届毕业生接收按照学校每年公开选聘方案为准,严格执行。
高层次人才选聘按照《高层次人才选聘办法》(河环院字[2020]36号)执行。
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按照国家和XXX省相关政策执行。
第八条新增人员选聘基本程序为:①审定计划②发布信息③资格审查④考试(考核)⑤考察⑥体检⑦审定⑧公示⑨报批⑩办理手续。
第四章校内岗位调配第九条校内岗位调配指校内调动和校内转岗,具体包括:教职工个人申请的调配、部门申请的调配和学校因工作需要(部门、学科调整等)进行的调配。
江苏省政府批转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做好1998年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发〔1998〕15号

江苏省政府批转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做好1998年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政府批转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做好1998年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998年2月31日苏政发〔1998〕1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省人事厅、计经委、教委《关于做好1998年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做好1998年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省人事厅计经委教委一九九八年一月九日)省政府:1998年全省普通高校、中专校共有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以下简称毕业生)14.3万人,比1997年增加近2万人,增长16.26%。
其中:师范类毕业生2.5万人,职大、电大普通专科班毕业生1.3万人,其他非师范类毕业生10.5万人。
非师范类毕业生中,毕业研究生3168人,比1997年增长6.1%;本科毕业生24457人,比1997年增长10.1%;专科毕业生19505人,比1997年减少12.9%;中专毕业生57870人,比1997年增长30.51%。
总体上看,全省毕业生资源丰富,但层次结构、专业结构不够合理,中专毕业生增长过快、比重过大的问题较为突出。
为切实做好1998年毕业生就业工作,在继续贯彻执行《省政府批转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做好1997年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发〔1997〕6号)的基础上,现对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调整和补充意见:一、允许非师范类国家任务计划和自费计划招收的毕业生自谋职业。
对本省要求自谋职业的毕业生(不含毕业研究生),由学校审核后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备案,不再办理派遣手续,其中国家任务计划招收的毕业生不再收取培养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人事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国办发[1998]10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人事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国办发[1998]107号](https://img.taocdn.com/s3/m/522e75f75ff7ba0d4a7302768e9951e79b896984.png)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人事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人事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7月17日国办发〔1998〕1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人事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人事部。
人事部是主管人事工作和推行人事制度改革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按照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原则,人事部职能调整为:综合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和国家公务员,承办国务院监管的国有大型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的管理工作,促进专业技术人员、国家公务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三支队伍建设。
(一)增加和划入的职能。
1.承担国务院向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派出稽察特派员工作,负责稽察特派员及助理的日常管理。
2.管理国务院监管的国有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领导人员,承办中央大型企业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划出的职能。
1.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职能,交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承担。
2.将非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的派出管理职能,交给教育部承担。
3.将国务院直属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和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工作,移交中央组织部负责。
(三)转变的职能。
1.不再下达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年度指标。
2.将国家公务员录用和职称考试事务、专家休假等工作,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