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电影作品_的重新定义及其著作权归属与行使规则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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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中的电影与电影制片人权益

著作权法中的电影与电影制片人权益

著作权法中的电影与电影制片人权益电影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不仅给人们带来了娱乐和文化的享受,还是一个巨大的产业。

在保护电影产业中的各方权益方面,著作权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著作权法中关于电影和电影制片人权益的相关内容。

一、电影的著作权保护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电影作为一种文学和艺术创作的表现形式,享有著作权保护。

电影作品包括故事情节、人物形象、对白等方面的表达,这些表达构成了电影作品的创作要素,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在电影作品中,导演是最为核心的创作人员之一。

导演对电影作品的整体构思、拍摄技巧和创作风格等方面的贡献都可以被视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创作成果。

因此,导演享有对电影作品的署名权和修改权等权益。

此外,编剧在电影创作中的作用也不可忽视。

编剧创作了电影的故事情节、剧本对白等内容,同样享有对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编剧可以对其创作的电影内容拥有著作权,包括对其作品的署名权和修改权等。

二、电影制片人的权益保护电影的制片人,作为电影制作的主要负责人之一,承担着筹备、投资、组织和管理等任务。

电影制片人对电影作品起到关键的推动和保障作用,因此也享有相关的权益保护。

首先,电影制片人作为电影投资方,享有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权。

他们可以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对投资所形成的成果享有经济利益回报的权利。

这包括电影作品的发行权、表演权、放映权等经济权益。

其次,电影制片人对电影作品的发布和传播有一定的控制权。

他们可以决定电影作品的上映时间、放映地点、传媒宣传等事项,以确保电影作品能够充分展示、推广和商业化。

此外,电影制片人还可以享有对电影作品的署名权。

通过著作权法的保护,他们可以在电影作品中署名,体现自己在电影制作中的作用和贡献,同时也有助于他们个人的声誉和商业形象的建立。

三、著作权法的保护限制与平衡著作权法在保护电影与电影制片人权益的同时,也对其保护范围做了一定的限制和平衡。

例如,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在中国为作者生存期加5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著作权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著作权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第二节著作权归属第三节权利的保护期第四节权利的限制第三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第四章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第一节图书、报刊的出版第二节表演第三节录音录像第四节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第五章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论视听作品的定义与权利归属——以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为视角

论视听作品的定义与权利归属——以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为视角

第41卷第3期南都学坛(人文社会科学学报)Vol.41No.32021年5月Academic Forum of Nandu (Journal of the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May 2021收稿日期:2021-02-10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 媒体融合中的版权理论与运用研究 ,项目编号:19ZDA330㊂作者简介:1.刘鹏(1985 ㊀),男,山东省滨州市人,博士,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法学研究;2.李馨怡(1997 ㊀),女,安徽省滁州市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法学研究㊂㊀㊀①参见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11项的规定㊂㊀㊀②参见(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㊂㊀㊀③参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参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沪73民终190号民事判决书㊂㊀㊀④参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终137号民事判决书㊂㊀㊀⑤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终字第1818号民事判决书㊂论视听作品的定义与权利归属以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为视角刘㊀鹏1,李馨怡2(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上海200042)㊀㊀摘要:2020年我国新修订通过的‘著作权法“规定的 视听作品 ,应当取消 摄制 这一构成要件,坚持 固定在一定介质上 的构成要件㊂本次修法保留了 录像制品 这一邻接权客体,要坚持从独创性高低的角度区分视听作品与录像制品㊂本次修法对视听作品的权利归属进行了分类规定,目的在于避免从发布平台以及行政管理标准角度来对 电影作品㊁电视剧作品 进行内涵的限缩㊂但对 除电影作品㊁电视剧作品之外的视听作品 规定的 当事人约定优先,无约定则归制作者 的权属规则,不利于该类视听作品的传播与发展㊂此外应当明确本次修法中的 制作者 的含义是 组织制作并承担责任的法律主体 ㊂关键词:视听作品;独创性;固定性;权利归属中图分类号:DF523.1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文章编号:1002-6320(2021)03-0062-07㊀㊀一㊁问题的提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网络时代涌现出大量新型视听类作品,例如网络动漫㊁网络游戏连续画面以及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等,这些新型视听类作品不同于 摄制在一定介质上 的传统电影作品①,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作品定性问题㊂以网络游戏连续画面为例,在 斗鱼案中,法官在判决中认为,游戏直播画面不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不构成作品②㊂ 奇迹MU 一案中,法院首次将网络游戏画面认定为类电作品③,在 梦幻西游 案中,法院在判决中对电影作品的 摄制 要件作出了突破性的解释,对电影作品的认定不应当被 摄制 这一创作方法所限制,要顺应著作权法鼓励创作的立法精神,将网络游戏连续画面纳入类电作品予以保护④㊂再如体育赛事现场直播连续画面的定性问题,在 凤凰网赛事转播案 中,二审法院将体育赛事直播所形成的连续画面认定为录像制品⑤,再审判决则将其认定为类电作品,认为被告未经许可通过网络截取2021年第3期刘㊀鹏,等:论视听作品的定义与权利归属直播信号后转播,侵害了原告对类电作品的著作权①㊂这一判决引发了学界的巨大争议㊂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电影作品要满足 摄制在一定介质上 这一要求,包括了对电影作品要以 摄制 的手段创作要求,也包括要求电影作品 固定在一定介质上 的固定性要求,而网络时代新型视听类作品诸如利用计算机制作的网络动漫㊁科幻电影以及网络游戏连续画面㊁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等,尽管其在表现形式和视听效果上与传统的电影作品并无本质差别,但是由于不满足电影作品 摄制在一定介质上 的要求,由此引发了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争论,至我国‘著作权法“启动第三次修订以来, 视听作品 的概念就被提出,最终在2020年新修订通过的‘著作权法“第3条第6项规定了 视听作品 ,至此正式确立了 视听作品 在我国的受保护地位㊂本次修法用 视听作品 取代了 电影作品 ,是对网络时代新型视听类作品定性争论的回应,然而新法中并未明确规定视听作品的定义,仅仅对作品名称的修改并未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㊂首先,新‘著作权法“未规定视听作品的定义,其内涵与外延尚不明确,修法后新型视听类作品是否可以被当然地认定为视听作品仍存疑;其次,本次修法将 录像制品 这一邻接权客体保留,司法实践中区分二者的独创性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依旧延续;此外,在视听作品的权利归属方面,本次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将视听作品分类为 电影作品㊁电视剧作品 与 其他视听作品 ,并对二者进行了不同的权利归属规定,那么就需要明确二者的内涵与区分标准,但是这属于我国立法空白,因此会带来一定的适用难题;最后,本次修法对 其他视听作品 的著作权归属规定 当事人约定优先,无约定则归制作者 的规则,不利于其他视听作品的传播与发展㊂㊀㊀二㊁视听作品的定义分析我国2020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并未对 视听作品 的定义与分类进行具体的规定,如何界定视听作品的内涵和外延㊁如何区分电影作品和其他视听作品等问题值得考量,此外,对 录像制品 这一邻接权客体的保留,也让如何区分视听作品和录像制品这一问题依旧存在㊂因此,下文将从视听作品的构成要件㊁视听作品与录像制品的区分标准等层面对视听作品的定义作出分析㊂(一) 摄制 非视听作品的构成要件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了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这一法定作品类型,本文将此合称为 电影作品 ㊂‘实施条例“对该作品进行了定义,其中 摄制在一定介质上 是电影作品的构成要件之一②,我国著作权法中的 摄制 是指通过摄像装置进行拍摄制作而成,而随着产业进步和技术发展,涌现出大量不同于传统意义上以 摄制 方式创作的视听类作品,例如科幻电影和动画电影,其制作手段脱离了摄像机拍摄技术而采用新型创作技术,全部或绝大部分镜头均在计算机中绘制㊁编辑㊁合成,无需借助摄制装置完成㊂又如网络游戏连续画面也是利用计算机手段制作而成,这些表现为动态连续画面,带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视听类作品,目前司法实践中法院更倾向于突破现行立法的字面含义,将其认定为 类电作品 ㊂以网络游戏直播画面为例,网络游戏直播是互联网技术和直播产业迅猛发展的产物㊂网络游戏直播所形成的连续画面,是指在网络游戏运行中所呈现出来的画面,包括静态的画面㊁单幅的画面以及绝大多数情况下的动态连续画面[1]㊂司法实践中,法院对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性质认定存在一个发展的过程㊂在 斗鱼案 中,法官在判决中认为游戏直播画面不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否定了其可版权性③,在 奇迹MU 一案中,法院将网络游戏画面认定为类电作品④,在 梦幻西游 案中,二审法院明确提出随着产业技术的发展,对一些未采用摄制等拍摄手段创作完成的视听类作品,应当予以相应的保护,最终将网络游戏直播所形成的连续画面认定为类电作品⑤㊂理论研究中,也有学者提出应当通过法律解释的手段,将网络游戏整体画面纳入 电影作品 中保护,即网络游戏整体画面的本质特征是动态的连㊃36㊃①②③④⑤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民再128号民事判决书㊂参见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11项的规定㊂参见(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㊂参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参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沪73民终190号民事判决书㊂参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终137号民事判决书㊂南都学坛2021年第3期续画面,其表现效果和创作过程都与传统电影相似度很高,在满足作品独创性的要求的前提条件下,应将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纳入 电影作品 中保护[2]㊂然而,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电影作品要以 摄制 的方法创作完成的情况下,目前司法实践中法院将利用计算机技术制作而成的科幻电影㊁动画电影以及网络游戏连续画面定性为 电影作品 ,也终究是通过法律解释的手段来解决作品定性不明的问题,这仍然存在着司法判决和成文法适用之间不相协调的冲突,其本质原因在于,我国著作权法对电影作品的规定不同于‘伯尔尼公约“的规定以及大多数国家通行的立法规定㊂‘伯尔尼公约“中规定了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表现的作品 这一作品类型①,是将作品的 表现形式 而不是 创作方法 作为判断是否构成电影作品的要件,此外,‘伯尔尼公约指南“中也指出,公约特别使用 表现的 一词,而不是 获得的 ,用以强调电影作品和类电作品的核心在于表现形式,而非创作方式[3]㊂美国‘版权法“中规定 电影作品和视听作品 是指由一系列连续画面组成,需要借助装置播放的作品,其载体的性质如何在所不问②㊂日本‘著作权法“明确采用了 表现方法 这一构成要件,规定只要能够 产生与电影的效果类似的视觉或者视听效果的方法表现并固定于一定介质上的作品 就应当被认定为电影作品③㊂法国‘知识产权法典“中规定了 有声或者无声的电影和其他由一系列活动画面组成的作品,统称为视听作品 ④㊂由此可见,美国㊁日本等多数国家并未以 摄制 这一创作方式作为电影作品的构成要件,而是突出了电影作品的 表现方式 这一构成要件㊂此外,德国‘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受保护的作品包括 以类似摄制电影方式制作的著作在内的电影著作 [4],尽管此处强调了 摄制 的创作方法,但是第95条单独规定了 活动图片 ,将电影作品的权利准用于不能认定为电影作品的连续画面或者连续音像[4],从而对那些不是借助拍摄装置创作而成的视听类作品予以相应的保护㊂反观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规定的 电影作品 ,不同于‘伯尔尼公约“中将 表现形式 作为构成要件,我国立法是将 创作方法 即 摄制 作为电影作品的构成要件㊂随着技术的发展,互联网时代出现了大量无需借助拍摄装置,通过计算机技术制作而成的新型视听类作品,诸如科幻电影㊁网络动漫以及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等,而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将 摄制 作为电影作品的构成要件,这一规定不当限缩了电影作品的内涵和外延,提高了电影作品的认定标准,不利于对网络时代新型视听类作品的保护㊂本次修法用 视听作品取代了 电影作品 的做法,是对网络时代涌现的新型视听类作品的保护问题之回应,因此本次修法将 电影作品 改为 视听作品 ,明确视听作品不再以 摄制 的创作方法作为认定标准,有利于对技术发展下的无需采用摄像技术创作而成的新型视听类作品之保护㊂(二)固定性是视听作品的构成要件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电影作品要 摄制在一定介质上 ,这就是电影作品的固定性要件,是指已将连续画面固定在某种物质载体上,且仅指已经固定的状态,而不是指能够被固定的可能性[5]㊂然而随着技术的进步,实践中出现了 随录随播 的体育赛事现场直播形成的连续画面,其不同于传统电影作品被 摄制在一定介质上 ,其相关侵权诉讼纠纷频发,法律定性也存在较大争论㊂例如在 凤凰网赛事转播案 中,二审法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要求电影作品应已经被稳定地固定在有形载体上,而现场直播采用的是随摄随播的方式,因此整体比赛画面并未被稳定地固定在有形载体上,不满足电影作品固定的要求,认定现场直播所形成的连续画面构成录像制品⑤㊂而再审法院认定体育赛事现场直播所形成的连续画面构成类电作品,并且在判决中提出,我国著作权法仅仅要求作品具备 可复制性 即可,并未规定 固定性 是作品的构成要件,故电影作品无需坚持固定性要件⑥㊂因此,本次修订的‘著作权法“用 视听作品 取代了 电影作品 ,但是并未明确㊃46㊃①②③④⑤⑥参见‘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1款,英文原文为 cinematographic works to which are assimilated works expressed by a process analogous tocinematography.参见17U.S.Aɦ101.参见日本‘著作权法“第2条的规定㊂参见‘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ll2-2条第6项㊂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终字第1818号民事判决书㊂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民再128号民事判决书㊂2021年第3期刘㊀鹏,等:论视听作品的定义与权利归属其定义,视听作品是否要满足 固定在一定介质上 的要求,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现场直播画面的法律定性㊂一方面,视听作品的 固定在一定介质上 构成要件存在一定的合理性㊂关于电影作品的 固定性 ,即 已在物质载体上固定 这一要件,早在1976年为修改‘伯尔尼公约“而举办的斯德哥尔摩外交会议上,各国就对此展开了争论,并未达成一致,最终‘伯尔尼公约“在第2条第2款中规定: 本同盟各成员国得通过国内立法规定所有作品或者任何特定种类的作品如果未以某种物质形式固定下来便不受保护㊂ ①可见‘伯尔尼公约“将作品的固定性要件交由各成员国来自行规定㊂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作品要满足 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的要求②,而针对电影作品,则规定了要满足 摄制在一定介质上 这一要求③,前者是对所有作品的的一般性规定,指的是作品要具备能够被复制的可能性,后者是对电影作品要满足 已固定 要件的特殊规定,这一设定完全符合‘伯尔尼公约“的规定,并无不妥㊂因此,上文中提到了 凤凰网赛事转播案 再审法院以对一般作品所规定的 可复制性 要件来否定电影作品的 固定性 要件,存在逻辑上的错误㊂另一方面,将 固定在一定介质上 作为视听作品的构成要件,具有一定的必要性㊂我国司法实践中,有关固定性要件的争论主要存在于现场直播所形成的连续画面的法律定性问题上,传播技术的进步促进了 随录随播 的现场直播产业的发展,现场直播所形成的连续画面是否能够被认定为视听作品,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国的视听作品是否要坚持 固定性 要件㊂美国‘版权法“则将 已固定 作为作品能够受到版权保护的前提条件④,与此同时,美国‘版权法“将 随录随播 的现场直播视为符合 已固定 的要求,即 如果是在被传输的同时得以固定,则属于本法意义上的已固定 ⑤,这是因为美国‘版权法“缺少对广播组织权的规定,同时由于美国‘版权法“规定 已固定 是作品受到版权保护的前提,这就导致随录随播的 未固定 的广播无法作为版权法客体受到保护,为了对广播组织提供专门的保护,这是一种法律拟制[7]㊂与美国不同,广播组织权是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的一种邻接权⑥,对于 未固定 的现场直播所形成的连续画面,可以通过广播组织权对此进行保护㊂此外,本次修法之后,将广播电台㊁电视台有权控制他人将其播放的广播㊁电视 转播 修改为 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 ,这实质上是将我国的广播组织权的内涵进行了扩张,广播组织可以规制他人未经许可通过互联网转播行为,倘若取消视听作品的 固定性 要件,那么一些具有独创性的而 未固定 的现场直播所形成的连续画面则会被认定为视听作品加以保护,这将在无形中架空本次‘著作权法“修改的重要成果之一,即扩张广播组织权的内涵[6]㊂由此,视听作品坚持 固定在一定介质上 这一构成要件,用广播组织权来保护 未固定 的现场直播连续画面,有利于我国著作权法体系的逻辑自洽,具有一定的必要性㊂综上,本文认为,本次修法下的 视听作品 要满足 固定在一定介质上 这一构成要件,这不仅是区分视听作品与戏剧作品的表演㊁美术作品的放映甚至是作品与非作品表演的客观活动之必要要求,也是与我国著作权法体系设置了广播组织权来保护未固定的现场直播画面这一立法现状相适应的选择㊂(三)明确视听作品与录像制品的区分标准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录像制品这一邻接权客体,用以保护除电影作品之外的任何已固定在一定介质上的连续画面⑦,在我国的电影作品+录像制品二分模式下,区分二者的标准是作品的独创性,具有独创性的作品系由作者独立完成,体现了作者的智力创造与选择判断㊂而对于区分电影作品和录像制品的独创性标准,我国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尚无明确的量化标准,存在一定的争论,㊃56㊃①②③④⑤⑥⑦参见‘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2款的规定,英文原文为 It shall,however,be a matter for legislation in the countries of the Union to pre-scribe that works in general or any specified categories of works shall not be protected unless they have been fixed in some material form .参见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㊂参见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的规定㊂See17USC102(a).See17USC101.参见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45条的规定㊂参见我国‘著作权实施条例“第5条第3项规定,录像制品是指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㊁图像的录制品 ㊂南都学坛2021年第3期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历程中,曾经一度删除了录像制品,本次最终修订通过的版本则保留了录像制品这一邻接权客体,由此我国立法仍然坚持视听作品+录像制品的二分模式,这是由我国著作权法体系决定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㊂我国著作权法立法模式整体上更接近于大陆法系国家,在狭义著作权之外设置了邻接权,对独创性不足的邻接权客体提供相应的保护㊂网络时代涌现的新型视听类作品种类繁多,其独创性水平也良莠不齐,例如随着手机㊁相机等移动拍摄设备的普及,出现了一些记录生活或者自然风光的纪录型视频,这些长短不一的视频往往是他人随手拍摄而成,那么对于这类记录型视频,应与融合了作者智力创造的视听作品予以区分,将其认定为录像制品进行保护,这有利于我国著作权法体系的整体协调㊂作品类型名称的修改,并不当然地降低视听作品独创性的门槛,判断网络时代的短视频㊁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等新型视听类作品的法律定性,要基于独创性标准,对那些独创性较低的连续画面,应当认定为录像制品,从而避免本次修法语境下视听作品内涵的无限度扩张与著作权的滥用㊂在我国视听作品+录像制品二分模式下,区分二者的标准是 独创性 ,关于这一标准,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论㊂以 凤凰网赛事转播案 的判决意见为例,二审法院认为要从独创性的高低来区分电影作品和录像制品,虽然体育赛事现场直播所形成的连续画面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但是并未达到电影作品的独创性高度,将其认定为录像制品①,而再审法院认为电影作品与录像制品的划分标准应为独创性之有无,而非独创性之高低,因此将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认定为电影作品②㊂再审法院认为邻接权不涉及权利人任何对作品表达层面的个性选择和安排,因此由于涉案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具备一定程度上的智力创造与选择安排,则应当被认定为类电作品㊂本文认为,暂不去思考体育赛事直播画面是否具备独创性,再审法院将独创性的 有无 作为区分电影作品与录像制品的判断标准是存在问题的,因为未能明确认识到我国著作权法制度下所讨论的独创性的 有无 ,仅仅是一种对程度的描述,也就是独创性的 高低 来界定的[6]㊂我国著作权法采用著作权-邻接权立法体系,这不同于版权体系国家将作品视为一种财产,版权制度的创设是为了促进作品的流通和利用,更好地实现作品的经济价值,而著作权-邻接权体系国家对作品的独创性标准相对较高,认为只有反映作者个性㊁体现一定高度的智力创造水平的成果才能满足作品的独创性要件㊂诸如录像制品和表演活动,虽然其独创性未达到构成作品的标准,但是为了保护其传播者的利益,大陆法系国家在著作权法中设置了一种邻接权㊂而版权体系国家则不同,例如美国‘版权法“就将所有已经固定的需要借助一定装置播放的连续画面作为一类 电影作品及其他视听作品(motion pictures and other audiovisual works) 进行保护③,英国‘版权法“将所有能够产生影像效果的录制品认定为电影作品进行保护④㊂因此,在我国的视听作品+录像制品二分模式立法下被认定为邻接权客体的同一段影视作品之外的已固定连续画面,在美国和英国则会被认定为作品予以保护,由此可以看出,对于某些体现了个性化选择的表达应当被认定为著作权客体还是邻接权客体,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国的法律制度的设计和安排㊂因此,对于我国视听作品与录像制品的区分标准而言,不能认为将该独创性标准认定为是有和无的区别,而是独创性程度高低的区别㊂㊀㊀三㊁视听作品的权利归属规则分析㊀㊀2020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对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作出了相应的修改,将视听作品划分为 电影作品㊁电视剧作品 与 其他视听作品 ,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权利归属规则,这一规定从我国著作权法体系上来看,存在一定的适用问题,下文对此进行详细论述㊂(一)对视听作品权利归属进行分类规定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电影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电影作品中的 编剧㊁导演㊁摄影㊁作词㊁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且有权按照与制片㊃66㊃①②③④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终字第1818号民事判决书㊂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民再128号民事判决书㊂参见17U.S.Aɦ101㊁102.参见英国‘版权法“第5条的规定㊂。

2023年知识产权法司法考试历年真题及答案解析

2023年知识产权法司法考试历年真题及答案解析

一、单项选择:16.某诗人签名“漫动旳音符”,在甲网站刊登题为“天堂向左”旳诗作,乙出版社旳《现代诗集》收录该诗,丙教材编写单位将该诗作为范文编入《语文》教材,丁文学网站转载了该诗。

下列哪一说法是对旳旳?()(卷三单项选择第16题A.该诗人在甲网站签名方式不合法B.“天堂向左”在《现代诗集》中被正式刊登C.丙可以不经该诗人同意使用“天堂向左”,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酬劳D.丁网站未经该诗人和甲网站同意而转载,构成侵权行为【答案】C【考点】著作权旳保护【解析】选项A错误。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签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签名旳权利。

其详细内容包括:(1)决定与否在作品上签名;(2)决定签名旳方式,如署真名、笔名;(3)决定签名旳次序;(4)严禁未参与创作旳人在作品上签名;(5)严禁他人假冒签名,即有权严禁他人盗用自己旳姓名或笔名在他人作品上签名。

本题中,诗人对自己旳作品享有签名权,且有权决定签名旳方式,即签名“漫动旳音符”是合法旳。

选项B错误。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刊登权,即决定作品与否公之于众旳权利。

“公之于众”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旳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条件。

本题中,诗人将自己创作旳“天堂向左”旳诗作在甲网站上公之于众旳行为就是在行使刊登权,该作品在甲网站上公开就已经被正式刊登了。

选项C对旳。

《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为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申明不许使用旳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刊登旳作品片段或者短小旳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旳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酬劳,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根据本法享有旳其他权利。

据此可知,丙教材编写单位可以不经该诗人同意使用“天堂向左”,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酬劳。

选项D错误。

首先,选项D自身说法错误,这里不需要通过甲网站同意,由于甲网站对该诗作不享有著作权。

《2024年“电影作品”的重新定义及其著作权归属与行使规则的完善》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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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作品”的重新定义及其著作权归属与行使规则的完善》篇一电影作品重新定义及其著作权归属与行使规则的完善一、引言随着数字技术和网络传播的迅猛发展,电影作品的创作形式、传播方式及观众接收模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在这样的背景下,传统的电影作品定义、著作权归属及行使规则亟需重新审视和调整。

本文旨在探讨电影作品的重新定义及其著作权归属与行使规则的完善,以适应新时代的发展需求。

二、电影作品的重新定义传统的电影作品定义为一种通过连续的画面、音乐、对话等形式来讲述故事的艺术形式。

而如今,随着VR技术、数字制作、虚拟现实等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影作品在表现形式和表达方式上已经突破了传统的定义。

因此,有必要对电影作品进行重新定义。

新时代的电影作品,除了传统意义上的视觉和听觉元素外,还涵盖了更多的数字技术和网络元素。

其定义为:利用各种技术和手段创作的视听作品,通过传播媒介,以供公众观看、欣赏或体验,并能以不同形式和载体进行传播的影像作品。

这种新的定义更加全面地涵盖了电影作品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三、著作权归属的完善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一直是著作权法领域的重点问题。

为了保护创作者的权益,同时也为了鼓励创作和促进产业发展,需要完善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规则。

首先,应明确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创作者或其所属的制片机构。

在制片过程中,应签订明确的著作权转让或授权合同,明确各方的权益和责任。

其次,对于合作创作的电影作品,应遵循共同创作原则,确保各创作者在著作权上的平等地位。

同时,对于参与制片但未参与创作的投资者或赞助者,其权益应通过合同约定进行保护。

最后,对于电影作品中的音乐、剧本、摄影等元素,其著作权归属应遵循各自领域的法律规定,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四、著作权行使规则的完善在新的时代背景下,电影作品的著作权行使规则也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首先,应加强对电影作品在网络传播中的监管和管理,防止未经授权的传播和盗版行为。

同时,应鼓励和支持合法的网络传播平台的发展,为创作者提供更多的传播渠道和收益途径。

《2024年论影视作品的著作权》范文

《2024年论影视作品的著作权》范文

《论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篇一一、引言在当今数字化、网络化的时代,影视作品作为文化传播的重要载体,其著作权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不仅关系到创作者的权益,也涉及到文化产业的发展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本文旨在探讨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相关问题,分析其重要性及保护措施。

二、影视作品著作权的定义与重要性影视作品著作权是指创作者对其创作的电影、电视剧等影视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

影视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对于创作者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能够保障创作者的智力成果得到尊重和合理回报,激发创作者的创作热情。

其次,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有助于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促进文化创新和交流。

最后,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也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有助于形成良好的文化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三、影视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措施为了保护影视作品的著作权,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国家应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提供法律保障。

同时,要加强执法力度,打击侵权行为,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行业自律也是保护影视作品著作权的重要手段。

影视行业应建立完善的行业规范和自律机制,加强行业内部的监督和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

此外,技术手段也是保护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有效途径。

例如,数字水印、加密技术等可以用于防止影视作品的非法复制和传播。

同时,互联网平台应加强内容审核和管理,防止侵权内容的传播。

四、影视作品著作权的利用与开发在保护影视作品著作权的同时,还应积极利用和开发这些著作权。

首先,可以通过授权、许可等方式,将影视作品的著作权转让或授权给他人使用,以实现其商业价值。

其次,可以通过开发衍生品、进行跨界合作等方式,拓展影视作品的产业链,提高其经济效益。

此外,还可以通过开展版权交易、建设版权交易平台等方式,促进影视作品的合理流通和交易。

五、结论总之,影视作品的著作权是创作者的重要权益,也是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支撑。

电影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现状、比较与完善

电影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现状、比较与完善


部 电影 的制作 完 成 需 要整 个 剧 组 的努力 , 许
法保 护 的对 象 中 , 电影 作 品是 一种 独特 的作 品。 就 电影 作 品基 于一 定 的 文学 作 品 和 脚本 、 分镜 头 剧 本 等来 说 , 它是一 种演 绎作 品 。就 电影 作 品 由脚本 、 对 白、 音乐 、 曲 、 术设 计 等构成 来看 , 插 美 导演 、 演员 、 服 装、 道具 、 工等共 同创 作 完成 电影 作 品 , 可 以 在 美 又 某 种程度 上把 电影视 为 合作作 品 。 [1 换 言之 , ”15 11 就 电影 作 品 与原作 品的 关 系而 言 , 电影 作 品是 原 作 品的演 绎作 品 , 适 用 《 作 权 法 》 1 应 著 第 2条 的 规 定 ; 电影作 品本 身 的创 作而 言 , 就 电影作 品又是合 作
《 著作权 法》 1 的规 定 第 5条
《 作权 法》 1 的立 法 理 由认 为 :我 们 采 著 第 5条 “ 纳 大陆 法 国 家 的 做 法 。根 据 创 作 产 生 著 作 权 的 原 则, 首先 应 当承认 电影 作 品或 以类 似摄 制 电、 摄影、 作词、 曲等作 作
用《 著作权 法》 1 第 2条关于演绎作品的规 定 , 电影作品著作权 人对 电影作品 的利用 须获得原作 品著作 权人的许 可 , 这 与《 尔尼 公约》 伯 的要 求一致 , 而德 国和 法国则规定无须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在修 改我 国《 著作权 法》时,
应 对原 作 品著 作 权 人 和 电影 作 品 著 作 权 人 利 益 进 行 平 衡 后 , 选择 适 当 的立 法例 。 关键 词 : 电影 作 品 ; 著作 权 ; 归属 ; 使 行 中 图分 类号 : 9 34 4 D 2 .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0 8 75 2 1 )2—0 1 0 10 —3 1 (0 2 0 0 4— 5

《2024年“电影作品”的重新定义及其著作权归属与行使规则的完善》范文

《2024年“电影作品”的重新定义及其著作权归属与行使规则的完善》范文

《“电影作品”的重新定义及其著作权归属与行使规则的完善》篇一电影作品重新定义及其著作权归属与行使规则的完善一、引言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文化的多元化发展,电影作品已经成为当代社会最重要的艺术形式之一。

电影作品不仅是一种娱乐方式,更是文化传承和表达的重要载体。

然而,随着数字技术的普及和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电影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本文旨在重新定义电影作品的概念,并探讨其著作权归属与行使规则的完善。

二、电影作品的重新定义电影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镜头拍摄、剪辑、配音等艺术手段,以声音、画面等形式表现的故事、情感或思想的作品。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电影作品的定义需要更加宽泛和包容。

首先,电影作品的创作形式不再局限于传统的胶片或数字媒介,还应当包括通过网络平台、虚拟现实(VR)等新技术创作的作品。

其次,电影作品的传播途径也不再局限于电影院和电视等传统媒体,互联网、移动设备等新兴媒体已成为主要的传播渠道。

因此,电影作品应定义为以各种媒介形式呈现的、具有故事性、情感表达或思想性的视听艺术作品。

三、著作权归属与行使规则的完善1. 著作权归属原则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应当遵循“创作即有”的原则,即作品的著作权自创作完成时起即产生,不受地域、国界等限制。

同时,应明确规定著作权归属于创作者或其所属的机构。

在合作创作的电影作品中,应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著作权的合理分配。

2. 著作权行使规则(1)合理使用:为促进文化交流和艺术发展,应当规定在一定条件下,他人可以合理使用电影作品的部分内容,但需尊重原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2)授权使用: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可以通过授权许可的方式,允许他人使用其作品。

被授权人应按照约定的范围、方式和期限使用作品,并支付合理的报酬。

(3)著作权集体管理: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负责管理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为创作者提供法律服务和维权支持。

同时,集体管理组织还可以代表创作者与使用者进行谈判,维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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