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二 著作权的归属和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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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归属

著作权的归属

• 改编,是指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改变作品 的表现形式或用途,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 eg.将小说改编成电影
• 翻译,是指将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 字。eg.将英文翻译成汉文 • 注释,是指对文字作品中的字、词、句进行解释。 注释仅适用于文字作品
• 整理,是指对内容零散、层次不清的已有文字作 品或者材料进行条理化、系统化的加工。eg.古籍 的校点、补遗等。
• 3、两原告从未利用被告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涉案影片的分镜头台本, 原、被告双方就角色造型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也无任何约定。被告所谓 的组织影片主创人员深入生活与“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的创作 无关。涉案影片的酬金和获奖奖励分配已收到,但其性质是劳务费, 与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无关。虽然“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的 最终定稿系被告决定,但其创作却是两原告主动而为,应属于职务作 品,而非法人作品。4、虽然“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诞生于著 作权法施行之日前,但由于本案涉及的作品仍在保护期内,故著作权 法可回溯适用本案争议。在美术电影中,人物角色表演的载体是由人 创作的美术作品所虚拟的形象造型,其角色造型美术作品先于电影而 存在,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可以独立于影片而由作者即两原告享有 著作权,而且映射在影片中的“葫芦娃”形象的著作权也应归两原告 所有,遂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葫芦兄弟》及其续集 《葫芦小金刚》系列剪纸动画电影中“葫芦娃”(即葫芦兄弟和金刚 葫芦娃)角色形象造型原创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归原告胡进庆、吴云初 所有;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五、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 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 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 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 电影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 作者有权利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著作权第二讲 著作权的取得和归属

著作权第二讲 著作权的取得和归属

4、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 其著作权 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 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 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12条
改编 翻译 注释:针对文字作品 整理:古籍校点、补遗等 临摹 演绎的原则 (1)演绎前:取得许可,尊重权利人 (2)演绎后:行使权利,不得侵权
<金陵之夜>导演署名权
张泽宇于1984年3月与钱江一道被电影厂任命为《金陵之夜》的导演。 他们两个接受任务后共同编写了导演分镜头剧本,并于1984年7月随摄 制组到外地进行实地拍摄。 但是到了9月,张泽字突然被厂里调回北京。原因是,有人向厂领 导反映,他在武汉外景地工作期间有不正当行为,曾被当地派出所传讯。 从此,他离开了摄制组。 在这之前,张泽宇已参加了武汉、南京、杭州3个外景地的拍摄, 完成了全片462个镜头中的202个镜头,并参加了编写分镜头剧本的前期 创作。此后的摄制工作由导演之一的钱江独立继续执导。 《金陵之夜》完成之后,电影厂取消了张泽宇在片头字幕演职员表 上的导演署名资格。这下,把张泽宇彻底激怒了。他向法院提起诉讼, 状告他的单位侵犯了他个人的署名权。 此案自1985年立案,经过7年却迟迟没有审结。这期间,法院曾一 度提出退案,据知情者透露,原因是由于一个重要方面打来的电话。
8、、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1)一般归作者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 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 工作任务 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 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优 先使用。 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 使用该作品。 ——《著作权法》第16条第1款

著作权权利归属方式是什么

著作权权利归属方式是什么

一、著作权权利归属方式是什么著作权归属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

在中国,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完成就自动有版权。

所谓完成,是相对而言的,只要创作的对象已经满足法定的作品构成条件,既可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目前可以通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和各省直辖市主管部门备案部门申请登记,数字作品形式的著作权归属也可以通过各各种协会自办的第三方登记中心或有可信第三方支撑的能够证明作品备案存证时间的机构,也可以选择融合和集成各种数字版权技术和权威时间戳公证处公证邮箱等可信第三方群支撑的支持的大众版权认证保护平台进行自主存证和首次发布智能认证,取得作品归属权初步证明,需要时,通过司法鉴定,增强证据的法律效率是核心保障。

目前很多欧美国家盛行多年。

在学理上,根据性质不同,版权可以分为著作权及邻接权二、著作权权利归属证明的规定著作权的作者在维权诉讼中,首先要证明自己享有权利。

关于权属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在作品或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这就带动减轻了作者的举证责任,而把相反的责任推向了被告。

但是在诉讼实践中,很多作者并没有很好地证明自己的权利。

比如:录音录像制作者往往草率对待这一有利规定,在录音录像制品上的署名极不规范。

录音录像制品合法出版物上凝结了很多权利:歌词单上的署名可以证明词曲作者和表演者的权属;录音录像制品上的署名可以证明制作者的权属;封面上的著作权和邻接权标识也可以证明上述权属。

但是,很多唱片公司都漠视这一权利,在录音录像制品上没有规范的署名。

常见的是:把自己的商号甚至商号的简称列在著作权和邻接权标示的后面;把自己的英文名或英文名称的简称作为署名;把自己的商标(甚至是未注册商标)作为录制者的署名;把艺名、英文名、乐队名、部分姓名作为词曲作者和表演者的署名;或者歌词单、封面、包装物上的署名发生矛盾。

著作权法上合法来源的认定

著作权法上合法来源的认定

著作权法上合法来源的认定著作权是指作者或其他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修改权、发布权和转让权等。

在著作权法中,规定了著作权的保护和维护,而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著作权的合法来源,即著作权的产生和获取。

一、著作权法中对合法来源认定的规定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品的著作权,从作品创作完成时产生。

”这表明著作权的产生是由作品的创作完成而产生的,因此,只有通过创作来取得著作权是获得著作权的最基本的途径。

此外,著作权法还规定了一系列的取得著作权的合法途径,例如,规定在雇佣、委托创作、共同创作、合作创作等情况下著作权的归属等。

其中,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受雇所创作的作品,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受雇单位享有著作权。

”这表明,在雇佣关系下所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权属于雇主。

同样,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委托创作作品的著作权,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属于受托人。

”表明委托关系下所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权属于受托人。

此外,著作权法第二十八条还规定了共同创作、合作创作等情况下著作权归属的规定,具体规定了共同创作、合作创作中,著作权的归属权的分配原则和分配比例。

二、如何认定著作权的合法来源在认定著作权的合法来源时,需要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来进行判断。

具体步骤如下:1. 判断是否符合创作的要求首先,需要检查作品是否符合著作权法对于作品创作的要求,即是否具备独创性、客观表现形式和审美价值等方面的特征,并是否能够通过创作过程来证明作者对该作品的创作过程。

2. 判断著作权是否属于合法获得如果该作品获得著作权的过程不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例如该作品是盗版作品或者是未经原著作权人授权的翻译或转载作品等,就不能认定该著作权的来源为合法。

反之,如果该作品是通过创作、雇佣、委托、共同创作、合作创作等合法途径获得著作权,则可以认定该著作权的来源为合法。

3. 判断著作权是否被侵权如果在著作权的所有权归属上存在争议或者被侵权,就需要考虑相关法律规定和相关事实,例如,在雇佣关系下所创作的作品,是否存在违反雇佣合同的情况,还需确认是否存在其他多方参与创作而产生的著作权侵权等,只有排除所有著作权争议和侵权问题,才能认定该著作权的来源为合法。

劳务合同中的著作权归属

劳务合同中的著作权归属

一、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品的作者。

在劳务合同中,如果作品是由受雇人创作的,一般情况下,作品著作权归受雇人所有。

这是因为受雇人在完成工作任务的过程中,所付出的劳动成果应归其所有。

二、劳务合同中著作权归属的约定在劳务合同中,双方可以就著作权归属进行约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约定方式:1. 著作权归受雇人所有,雇主享有使用权。

这种方式下,受雇人保留作品的著作权,雇主可以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作品。

2. 著作权归雇主所有,受雇人享有署名权。

这种方式下,雇主获得作品的著作权,受雇人仅享有署名权。

3. 著作权归雇主所有,受雇人享有部分著作权。

这种方式下,双方可以根据作品的性质和创作过程,约定受雇人享有部分著作权。

4. 著作权归双方共有。

这种方式下,受雇人和雇主共同享有作品的著作权。

三、劳务合同中著作权归属的生效条件1.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受雇人和雇主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意思表示真实。

双方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必须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不得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3.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劳务合同中的著作权归属约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四、劳务合同中著作权归属的变更在劳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著作权归属,双方可以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或变更协议。

变更后的著作权归属应遵循上述生效条件。

五、著作权归属的争议解决在劳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著作权归属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作出裁决。

总之,在劳务合同中,著作权归属的约定应符合法律规定,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双方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应充分了解著作权归属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约定著作权归属,以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著作权的许可与授权

著作权的许可与授权

著作权的许可与授权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复制、发行、展示、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

著作权的许可和授权是指著作权人授予他人使用、传播、修改等权利的行为。

著作权的许可与授权在文化产业、科技创新领域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促进作品广泛流传、推动社会进步具有积极作用。

一、著作权许可与授权的概念著作权许可是指著作权人依法授权他人行使其享有的部分著作权或者整个著作权的行为。

在著作权许可协议中,著作权人将部分或全部的著作权授权给他人使用、传播、修改等。

著作权授权的内容可能包括作品的翻译、改编、散布等。

著作权许可一般在书面形式下进行,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

著作权授权是指著作权人向特定的对象批准其行使其享有的部分或全部著作权的行为。

授权的范围、期限、地域等细节需要在授权协议中明确规定,以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

二、著作权许可与授权的方式1. 独家许可和非独家许可独家许可是指著作权人向某一特定的对象独家授权其使用、传播、修改等著作权。

在许可期限内,除了著作权人本身,其他人无权行使著作权。

非独家许可则是指著作权人向多个对象授权使用、传播、修改等著作权,著作权人自身也可以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著作权。

非独家许可有助于促进作品的广泛传播,扩大作品的影响力。

2. 授权许可、条件许可和时限许可授权许可是指著作权人在授权范围内,不对著作权使用者作出任何限制,即无论如何使用或者传播都是被授权的。

条件许可是指著作权人在授权范围内,对著作权使用者作出一些限制,例如使用目的、使用数量、使用方式等。

在合同中需要明确约定并加以规范。

时限许可是指著作权人在一定的时限内,授权著作权使用者行使著作权。

超过时限,授权将失效。

三、著作权许可与授权的影响著作权许可与授权的实施对于著作权的使用、传播和发展都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具体而言,它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1. 促进作品的广泛传播著作权许可和授权使作品能够被更多的人使用、传播和修改。

《2024年“电影作品”的重新定义及其著作权归属与行使规则的完善》范文

《2024年“电影作品”的重新定义及其著作权归属与行使规则的完善》范文

《“电影作品”的重新定义及其著作权归属与行使规则的完善》篇一电影作品重新定义及其著作权归属与行使规则的完善一、引言随着数字技术和网络传播的迅猛发展,电影作品的创作形式、传播方式及观众接收模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在这样的背景下,传统的电影作品定义、著作权归属及行使规则亟需重新审视和调整。

本文旨在探讨电影作品的重新定义及其著作权归属与行使规则的完善,以适应新时代的发展需求。

二、电影作品的重新定义传统的电影作品定义为一种通过连续的画面、音乐、对话等形式来讲述故事的艺术形式。

而如今,随着VR技术、数字制作、虚拟现实等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影作品在表现形式和表达方式上已经突破了传统的定义。

因此,有必要对电影作品进行重新定义。

新时代的电影作品,除了传统意义上的视觉和听觉元素外,还涵盖了更多的数字技术和网络元素。

其定义为:利用各种技术和手段创作的视听作品,通过传播媒介,以供公众观看、欣赏或体验,并能以不同形式和载体进行传播的影像作品。

这种新的定义更加全面地涵盖了电影作品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三、著作权归属的完善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一直是著作权法领域的重点问题。

为了保护创作者的权益,同时也为了鼓励创作和促进产业发展,需要完善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规则。

首先,应明确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创作者或其所属的制片机构。

在制片过程中,应签订明确的著作权转让或授权合同,明确各方的权益和责任。

其次,对于合作创作的电影作品,应遵循共同创作原则,确保各创作者在著作权上的平等地位。

同时,对于参与制片但未参与创作的投资者或赞助者,其权益应通过合同约定进行保护。

最后,对于电影作品中的音乐、剧本、摄影等元素,其著作权归属应遵循各自领域的法律规定,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四、著作权行使规则的完善在新的时代背景下,电影作品的著作权行使规则也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首先,应加强对电影作品在网络传播中的监管和管理,防止未经授权的传播和盗版行为。

同时,应鼓励和支持合法的网络传播平台的发展,为创作者提供更多的传播渠道和收益途径。

第二章著作权的取得与归属

第二章著作权的取得与归属
第二章 著作权的取得与归属
重点提示 著作权的权利归属
第一节 著作权的取得
著作权的取得原则
注册取得:即作品创作完成后,必须到著作权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方能 取得著作权。 加注标记取得:指作品出版时必须在每一复制件上加注版权标记。 自动取得:作品创作完成后著作权自动产生,无须履行任何手续。
第二节 著作权的归属
(二)合作作品的著作权
1、数人创作作品; 构成条件 2、合作作者之间必须有共同创作的合意;
3、具有共同的创作行为。 注意掌握: 1、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如何行使著作权 2、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如何行使著作权
(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 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 注意: 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编写教科书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 意汇编其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 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编写教科书的法定许可)
• 依本条第二款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职工享有的,单位有权在业务范
围内免费使用该职务作品并对其享有两年的专有使用权;依本条第二款规 定,职务作品由单位享有的,单位应当根据创作作品的数量和质量对职工 予以相应奖励,职工可以通过出版方式汇编其创作的作品。
(六)委托作品的著作权
1、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2、合同未约定或者未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归属于受托人。
动物“自拍照”的权利归属?
英国野生动物摄影师史莱特与网红“鸣人”
• 英国野生动物摄影师戴维·史莱特( Slater ),2011年在印尼苏拉威西
岛热带丛林拍摄黑冠猕猴时,这群猴子其中的一只突然走上前来,查看 他的器材,夺走了他的一台照相机,并拍摄了数百张自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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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章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 (1)第二章具体著作权的归属一演绎作品 (1)二合作作品 (1)三汇编作品 (2)四影视作品 (2)五职务作品 (2)六委托作品 (3)七原件所有权转移的作品 (3)八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 (4)九继承转移和承受转移 (4)第三章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一邻接权 (4)二出版者权 (5)三表演者权 (6)四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7)五广播电视组织权 (8)第四章著作权许可使用 (9)第五章著作权转让 (10)第六章著作权质押 (10)第七章著作权限制一概述 (12)二种类 (12)三合理使用 (12)四法定许可 (14)五著作权穷竭 (15)六著作权其他限制 (16)第一章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一、一般归属原则:作者二、视为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

三、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为作者。

第二章具体著作权的归属一、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和行使(一)概念指基于已有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创作活动而产生的作品。

(二)著作权归属与行使一种独创作品,其著作权由演绎者享有。

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二、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和行使(一)概念指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

(二)著作权的归属和行使1、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2、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3、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一)概念指将若干单独的作品或材料进行选择、汇集、编排而形成的作品。

(二)著作权的归属和行使1、一般归属——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汇编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2、汇编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著作权。

注意:双重许可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四、影视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一)概念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二)著作权的归属和行使1、整体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2、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3、影视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五、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一)概念和特征:1、概念: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2、特点:(1)从事创作的公民与下达创作任务的单位具有劳动关系;(2)创作作品的目的是为了完成作者所在单位的工作任务。

(二)著作权的归属和行使:六、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一)概念根据他人委托而创作完成的作品。

(二)著作权的归属和行使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七、原件所有权转移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注意:展览权跟随原件所有权转移,作品著作权不转移。

八、作者身份不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著作权中除了署名权以外,都可以由持有人享有。

九、著作权的继承转移和承受转移(一)继承转移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二)承受转移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著作财产权在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第三章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一、邻接权1、指与著作权相关、相近似的权利,是指作品传播者的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没有使用“邻接权”的概念,而是使用“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著作权实施条例》T26: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

2、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关系:二、出版者权(一)概念:指图书出版者和报刊出版者对其出版物的版式设计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二)出版者的权利:1、版本权即版式、装帧设计权版本权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2、转载、摘编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修改、删节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

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

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二)出版者的义务1、通知决定刊登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

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支付报酬3、内容修改经许可三、表演者权(一)概念指演员和演出单位对其表演活动享有的专有权利。

(二)表演者权利:1、表明表演者身份;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三)表演者的义务1、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双重许可: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注意: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属于合理使用,即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支付报酬。

四、录音录像制作者权(一)概念:指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制品和录像制品所享有的许可或禁止他人复制的权利。

1、录音制品: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2、录像制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

注意:录像制品——权利人享有邻接权中的录制者权录像作品——权利人享有著作权(二)录制者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三)录制者的义务1、对著作权人的义务:(1)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双重许可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3)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2、对表演者的义务: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注意:双重许可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五、广播电视组织权(一)概念:指广播电台、电视台对自己编排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专有权利。

(二)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1、转播权:许可他人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的权利;2、复制权:许可他人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三)广播电视作者的义务:1、对著作权人的义务:(1)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法定许可: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2、对表演者的义务:如果表演者是独立于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演出单位或演员——应签订合同,取得制作权和播放权,并支付报酬。

3、对录制者和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义务:(1)对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对录像作品和录像制品权利人的义务:电视台播放他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注意:双重许可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四章著作权使用许可一、许可形式: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二、合同主要内容:(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四)付酬标准和办法;(五)违约责任;(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三、许可费用: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第五章著作权转让一、可转让范围:著作财产权二、转让形式: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三、合同主要内容:(一)作品的名称;(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三)转让价金;(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五)违约责任;(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章著作权质押一、概念: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依法将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将该财产权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质押范围:著作财产权三、质押形式: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到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著作权质押合同自《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四、合同主要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址;(二)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四)出质著作权的种类、范围、保护期;(五)质押担保的范围;(六)质押担保的期限;(七)质押的金额及支付方式;(八)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五、质押登记:(一)申请人:应由出质人与质权人共同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但出质人或质权人中任何一方持对方委托书亦可申请办理。

(二)登记机关:国家版权局是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的管理机关。

国家版权局指定专门机构进行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

(三)提交文件:1、按要求填写的著作权质押合同申请表;2、出质人、质权人合法身份证明或法人注册登记证明;3、主合同及著作权质押合同;4、作品权利证明;5、以共同著作权出质的,共同著作权人的书面协议;6、向外国人质押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7、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合法身份证明;8、著作权出质前该著作权的授权使用情况证明文件;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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