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红十字募捐箱管理办法
广东省红十字会

广东省红十字会简报第4期(总第81期)广东省红十字会 2010年4月30日雷于蓝会长紧急部署抗震救灾工作4月14日凌晨7点49分,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县发生7.1级强地震,房屋倒塌、人员伤亡,给震区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生产生活造成了重大的损失。
灾情发生后,副省长、省红十字会会长雷于蓝高度重视,指示省红十字会第一时间启动紧急预案,通过各大媒体和网站向社会各界发出紧急救灾呼吁,号召全省各级红十字会全力以赴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同时紧急援助救灾款100万元,筹集50万元的药品和食品调拨到青海省红十字会,用于玉树地震灾区抗震救灾。
4月16日,雷于蓝会长出席省红十字会捐赠仪式。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捐款300万元,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捐款100万- 1 -元和价值100万元的药品,省中医院大学城医院捐款10万元。
雷于蓝会长接受了捐赠并回赠感谢牌匾。
截至4月28日,全省红十字会系统共为青海玉树地震灾区募集救灾款物 1.13亿元,其中资金9487.58万元,物资价值1837.27万元。
全省红十字会系统全力以赴投入青海玉树抗震救灾青海玉树7.1级地震发生后,灾情牵动着广东人民的心。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通知精神,全省各级红十字会积极组织募捐活动,规范管理捐赠款物,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同时,审计部门进驻红十字会同步开展救灾款物的接收、发送、管理的督导工作。
——省红十字会灾后第二天广州白云山制药总厂、白云山和记黄埔中药有限公司、广州奇星药业有限公司就分别向省红十字会捐赠价值20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药品,并通过广州备灾救灾中心紧急发往灾区,以解灾区伤病员缺医少药之急。
随后的几天,各地、各单位纷纷向地震灾区伸出援助之手。
省政协常委、省佛教协会常务副会长释宏满向青海省玉树县地震灾区捐出20万元善款。
广州供电局及员工捐赠款物合计83.7万元,广州石化员工捐款20万元,广东嘉鸿华美达广场酒店田家成先生及员工捐款11.4125万元,丹姿集团及员工捐款10.425万元,省通讯管理局员工捐款8.51万元。
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

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中国红十字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增强红十字会社会救助工作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有关规定,参照《红十字与红新月灾害救济原则与条例》有关精神,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开展救助工作;建立专项公益事业;开展社区服务及救助、赈济准备工作,可以进行募捐活动。
第三条可向国内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个人和社会各界以及在遵守国际红十字运动规定范围内,向国(境)外有关团体、组织、人士进行募捐,也可接受他们捐赠的款物。
募捐和接受捐赠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第四条可采取劝募、义演、义卖以及举办大型活动等形式进行募捐。
可在机场、车站、码头、宾馆饭店、旅游景点以及商场等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进行募捐。
第五条募捐和接受捐赠的红十字会,对捐赠者应当坚持自愿的原则;尊重捐赠者的意愿。
接受无指定专项用途的捐赠款物,可作为红十字会的经费,用于发展红十字事业,按红十字会的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六条募捐和接受捐赠的款物,要"专款专用"、合理分发使用;接受国(境)外捐赠的款物设立专项帐户;均开据捐款收据,办理捐物手续。
第七条根据救助工作需要,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可在本地区域内开展募捐活动;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可在国内发出募捐的呼吁,并报总会备案;总会可向全国或部分地区红十字会发出开展募捐活动的通知。
第八条建立常设或临时募捐机构,实施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第九条对确属不适用救助对象需要的定向捐赠物品,按国际惯例,经征得捐赠人同意,报请上级红十字会批准,可将其变卖,所得款项仍用于原救助对象。
第十条为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进行募捐和接受捐赠的款物,在紧急救助阶段结束之后,剩余的款物纳入救灾基金进行管理,其使用办法按《红十字与红新月灾害救济原则与条例》第30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接受、转赠、使用捐赠款物的红十字会,建立监督、审计制度:(一)接受上级红十字会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二)每年向同级理事会报告;(三)国(境)外捐赠的款物,接受国际红十字组织的监督、审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布《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布《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布日期】2022.11.07•【文号】•【施行日期】2022.11.07•【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益捐赠正文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2022年10月28日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第26次办公会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红十字志愿者第三章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第四章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第五章激励与表彰第六章支持与保障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推动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保障红十字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推动中国特色红十字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志愿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以下简称红十字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红十字志愿服务,是指遵循“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由红十字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人道服务。
第三条各级红十字会应当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社会需求为导向,遵循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履行法定职责,践行人道使命,按照不同的志愿服务领域分专业组建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
第四条坚持党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的领导,发挥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在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中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损害红十字会名誉,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六条各级红十字会应当把志愿服务作为开展人道工作的基本方式、重要载体和主要抓手,明确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责任部门或责任人,为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广东省红十字会(1)

广东省红十字会简报第5期(总第70期)广东省红十字会 2009年5月26日省红十字会召开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表彰会5月8日,省红十字会在广州召开百例造血干细胞捐献信息通报暨捐献者表彰会。
副省长、省红十字会会长雷于蓝,中华骨髓库管理中心副主任刘静湖以及省红十字会领导和受表彰单位代表、造血干细胞志愿捐献者及新闻媒体代表参加了会议。
会上,雷于蓝副省长作了重要讲话,徐火周常务副会长宣读了表彰决定,邵岩副会长通报了我省百例造血干细胞捐献工作情况。
中华骨髓库广东分库自2006年成立以来,先后在全省17个地级市建立了造血干细胞工作站,入库捐献志愿者资料34478人份,为患者免费提供配型检索服务上千人次,有102名志愿者与患者配型相合,为香港、美国、韩国、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及国- 1 -内患者无偿捐献了造血干细胞。
骨髓库建设已成为广东省红十字会在人道救助服务领域打造的一项公益品牌。
雷于蓝副省长在讲话中指出,大力发展包括骨髓库建设在内的红十字事业,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方面,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
我省是人口大省,血液病发病率与全国相似,需要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的病人还有很多。
要进一步健全科学规范运行机制和管理体系,不断提高移植成功率和患者成活率。
各地、各部门和社会各界要大力弘扬扶危济困、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通过多种形式积极支持骨髓库建设,挽救更多的白血病患者。
会议表彰了深圳市血液中心、南方医科大学附属南方医院、广州军区总医院、广东药学院附属第一医院、省第二人民医院和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6个先进集体及102位造血干细胞捐献者。
副会长兼秘书长华建主持会议。
陈绍常慈善基金会捐助200例先心病患儿手术费5月8日,陈绍常慈善基金会理事长、广东常裕瑞实业投资集团董事长陈绍常向省红十字会捐助200例贫困先心病患儿手术费用。
副省长、省红十字会会长雷于蓝出席捐赠仪式并接受捐赠。
省红十字会自2007年发起贫困先心病患儿救治行动以来,通过全省各级红十字会向社会募集善款,在定点医院为贫困先心病患儿施行手术。
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

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等法律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以下简称“总会”)指导地方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的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第三条地方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应加强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规范募捐和接受捐赠行为。
第四条地方红十字会可以授权基层红十字组织协助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红十字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授权,不得以红十字的名义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第五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法接受同级民政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红十字标志和名称使用的规定,不得违背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不得损害红十字会名誉。
第二章开展募捐第七条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的募捐活动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第八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要按照民政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九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如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以及消防等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第十条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第十一条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在民政部统一或者指定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并可同时在红十字会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广东省红十字会

广东省红十字会简报第12期(总第46期)广东省红十字会 2007年8月23日省红十字会召开上半年工作总结会8月10日,省红十字会在广州备灾救灾中心召开2007年上半年工作总结会。
省红十字会机关和直属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参加了会议。
徐火周常务副会长对省红十字会上半年工作进行了总结,并对下半年工作进行了部署。
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指导下,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省红十字会扎实工作,广泛开展人道救助工作,在理顺管理体制,开展救灾、救助、救护工作等方面取得新成绩,得到社会各界一致好评。
截止上半年,我省已有20个地级以上市红十字会理顺了管理体制,占全省地级市的95.2%;全省各级红十字会接受捐款6398.996万元,省红十字会- 1 -投入救灾款物118万元,制作救灾救助家庭包5000个;举办救护师资培训班7期,培训师资275人。
开办救护知识讲座81次,听课人数达58287人次。
举行急救员培训班225期,培训15481人次;据不完全统计,全省在“红十字博爱周”期间共筹集款物价值达4600多万元,发放款物价值370多万元;在电视频道中宣传1170多次,报纸宣传报道106次,电台报道186次,户外广告标语4570多幅。
徐火周常务副会长强调,下半年,省红十字会将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根据全年工作目标要求,认真履行红十字会的工作职责;积极配合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办好在广东召开的志愿服务工作会议;配合省人大对全省红十字工作进行一次《广东省红十字会条例》执行情况调研;加快理顺红十字会县级管理体制的步伐;加强队伍建设,做好红十字会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培训工作;创新体制,创新机制,开创广东省红十字事业的新局面,为构建和谐广东作出更大的贡献!省红十字会慰问雷州受灾群众近日,受“帕布”和热带辐合带共同影响,广东湛江市雷州半岛西南部遭遇罕见的特大暴雨袭击,引发严重洪涝灾害,造成31个镇86.5万人受灾。
- 2 -灾情发生后,省红十字会领导班子立即召开紧急会议,紧急调拨价值12.5万元的食品、矿泉水、衣物和蚊帐等救灾物资到灾区慰问受灾群众。
2022年[区红十字会募捐箱管理制度] 红十字会管理制度
![2022年[区红十字会募捐箱管理制度] 红十字会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9e31dd809b6648d7c0c746c0.png)
[区红十字会募捐箱管理制度] 红十字会管理制度区红十字会募捐箱管理制度依据《红十字会法》、《**市红十字会红十字募捐箱管理方法》的有关精神,为加强我区红十字募捐箱的标准化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红十字募捐箱可在本辖区内的公共场所(如旅游景点、宾馆、商场、银行、影剧院、宗教场所等)设置,设箱前需征得被设置募捐箱单位同意方可设置。
第二条红十字募捐箱放置于醒目固定处,方便群众捐款。
设箱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
如需在室外设置募捐箱,募捐箱管理人员必须每天早晚将募捐箱放置室内外平安处。
募捐箱钥匙由区红十字会管理。
第三条红十字募捐箱开启。
募捐箱应根据捐款情况2个月开启一次。
开箱时必须由区红十字会两名工作人员凭单位介绍信,会同设箱单位指定的专人共同开箱,箱内捐款数经双方当场清点后由区红十字会开具募捐款专用收据给设箱单位。
因故不能现场清点,需当场用封袋封包后双方在封条上签字,拆封时,由两名以上人员(其中一名必需未参加封包者)查看清楚封条是否破损,检查完毕后,方可折封、清点入帐并给设置单位出具募捐款专用收据。
第四条红十字募捐箱所得捐款,全部存入“**区红十字财政预算外募捐帐户”,用于人道救助。
所得外币,不得私自兑换,必须根据外币管理有关规定,到金融机构兑换民币后,再按要求存入指定帐户。
第五条红十字募捐箱内的资金使用情况随时接受设置单位监督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同时在区理事会及区红十字《网聚爱心爱润心田》上予以公布。
第六务因发生特殊情况需中止协议时,设箱单位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区红十字会,共同做好募捐箱回收、募捐款清点及其他相关事宜。
第七条在实施过程中有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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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捐赠物品管理制度

捐赠物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捐赠物品的安全、完整,并能及时反映库存信息,捐赠物品管理要设专职管理员管理(根据实际情况也可指定专人兼职管理)。
建立捐赠物品统计台账、捐赠物品的收入、支出、库存情况要序时详细进行登记。
(一)捐赠物品入库:捐赠物品入库管理员要履行验收手续,要审查实物与捐赠协议或物品清单是否相符,捐赠物品的数量是否准确、捐赠物品的数量是否完好。
经审核无误后,开具入库单(一式3联):
1、交基金财务部一联作为原始单据入账。
2、交捐赠物品保管员一联,此联与捐赠物品月报一起报会计人员备案。
3、留底一联,由保管员妥善保存。
4、捐赠物品与捐赠协议或清单数量不符、质量不符,保管员有权拒绝办理入库手续,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二)捐赠物品出库,由管理员开具出库单(一式3联):
1、一联基金财务部核算时作为销账依据。
2、二联同库存月报一起报会计人员备案。
3、留底一联由管理员妥善保存。
(三)每月30日,管理员必须把当月捐赠物品的进、出、存情况表上报给会计人员审核。
(四)捐赠物品要分类码放,排列有序,同类捐赠物品要作到先进先出,保持仓库整洁。
(五)管理员要对捐赠物品的安全和完整负主要责任,除按手续办理捐赠物品的进、出、存事项以外,还要认真作好防火、防盗。
(六)管理员每月要对捐赠物品进行盘点,捐赠物品盈亏情况,要及时填制报告单,经财务部门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
(七)因管理员工作不善使捐赠物品丢失、毁损、短缺,应由管理员负责赔偿。
因管理员假公济私、违法行为使捐赠物品丢失、毁损、短缺,给基金会造成经济损失除照价赔偿外,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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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红十字募捐箱管理办法
〈p〉〈span style=font-size: 14pt〉〈font style=font-size: 12pt〉第一条〈span style=font-size: 12pt〉amp;nbsp;〈/span〉为加强对全省红十字募捐箱(以下简称募捐箱)的管理,规范募捐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和《广东省红十字会条例》,制定本办法。
〈/font〉〈/span〉〈/p〉
〈p〉〈font style=font-size: 12pt〉amp;nbsp;〈/font〉〈/p〉
〈p〉〈span style=font-size: 14pt〉〈font style=font-size: 12pt〉第二条〈span style=font-size: 12pt〉amp;nbsp;〈/span〉广东省各级红十字会可在所属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或举办公共活动时,设置红十字募捐箱;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红十字会批准,不允许以红十字会名义或使用红十字标志设置募捐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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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font style=font-size: 12pt〉amp;nbsp;〈/font〉〈/p〉
〈p〉〈span style=font-size: 14pt〉〈font style=font-size: 12pt〉第三条〈span style=font-size: 12pt〉amp;nbsp;〈/span〉合作设置募捐箱摆放点的,红十字会须与符合摆放条件的单位〈span style=font-size: 12pt〉签定〈/span〉协议,对募捐箱和捐款进行有效管理。
〈/font〉〈/span〉〈/p〉
〈p〉〈font style=font-size: 12pt〉amp;nbsp;〈/font〉〈/p〉
〈p〉〈span style=font-size: 14pt〉〈font style=font-size: 12pt〉第四条〈span style=font-size: 12pt〉amp;nbsp;〈/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募捐箱由红十字会〈/span〉提供使用,也可由募捐箱摆放点单位根据红十字会的要求制作摆放,红十字会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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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font style=font-size: 12pt〉amp;nbsp;〈/font〉〈/p〉
〈p〉〈span style=font-size: 14pt〉〈font style=font-size: 12pt〉第五条〈span style=font-size: 12pt〉amp;nbsp;〈/span〉募捐箱的具体摆放位置以方便群众捐赠和有利于红十字会形象为原则。
〈/font〉〈/span〉〈/p〉
〈p〉〈font style=font-size: 12pt〉amp;nbsp;〈/font〉〈/p〉
〈p〉〈span style=font-size: 14pt〉〈font style=font-size: 12pt〉第六条〈span style=font-size: 12pt〉amp;nbsp;〈/span〉募捐箱的日常保管、安全、清洁维护等由设置点所属单位负责;钥匙由红十字会保管。
〈/font〉〈/span〉〈/p〉
〈p〉〈font style=font-size: 12pt〉amp;nbsp;〈/font〉〈/p〉
〈p〉〈span style=font-size: 14pt〉〈font style=font-size: 12pt〉第七条〈span
style=font-size: 12pt〉amp;nbsp;〈/span〉对募捐箱捐款的清点必须建立和遵循完善的制度。
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择期进行开箱清点。
清点捐款应有记录和经手人签字;或者委托银行进行清点。
清点后的捐款进入红十字会专用救灾救助〈span style=font-size: 12pt〉帐户〈/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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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font style=font-size: 12pt〉amp;nbsp;〈/font〉〈/p〉
〈p〉〈span style=font-size: 14pt〉〈font style=font-size: 12pt〉第八条〈span style=font-size: 12pt〉amp;nbsp;〈/span〉募捐箱的捐款,全部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接受政府审计部门审计;使用情况须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font〉〈/span〉〈/p〉
〈p〉〈font style=font-size: 12pt〉amp;nbsp;〈/font〉〈/p〉
〈p〉〈span style=font-size: 14pt〉〈font style=font-size: 12pt〉第九条〈span style=font-size: 12pt〉amp;nbsp;〈/span〉募捐箱的捐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违者依照有关法律严肃处理。
〈/font〉〈/span〉〈/p〉
〈p〉〈font style=font-size: 12pt〉amp;nbsp;〈/font〉〈/p〉
〈p〉〈span style=font-size: 14pt〉〈font style=font-size: 12pt〉第十条〈span style=font-size: 12pt〉amp;nbsp;〈/span〉红十字会和募捐箱摆放点的单位,如需中止协议,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对募捐款进行清点,限期把募捐箱及其捐款交回红十字会。
〈/font〉〈/span〉〈/p〉
〈p〉〈font style=font-size: 12pt〉amp;nbsp;〈/font〉〈/p〉
〈p〉〈span style=font-size: 14pt〉〈font style=font-size: 12pt〉第十一条〈span style=font-size: 12pt〉amp;nbsp;〈/span〉对于设置募捐箱工作突出的单位,红十字会可给予适当的表彰。
〈/font〉〈/span〉〈/p〉
〈p〉〈font style=font-size: 12pt〉amp;nbsp;〈/font〉〈/p〉
〈p〉〈span style=font-size: 14pt〉〈font style=font-size: 12pt〉第十二条〈span style=font-size: 12pt〉amp;nbsp;〈/span〉各级红十字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具体办法。
〈/font〉〈/span〉〈/p〉
〈p〉〈font style=font-size: 12pt〉amp;nbsp;〈/font〉〈/p〉
〈p〉〈span style=font-size: 14pt〉〈font style=font-size: 12pt〉第十三条〈span style=font-size: 12pt〉amp;nbsp;〈/span〉本办法由广东省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