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送股的会计性质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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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浅谈送股与配股的会计处理

方案-浅谈送股与配股的会计处理

浅谈送股与配股的会计处理'我国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往往是很少派发或干脆不发现金股利,而较多采用配股、送股的方式。

本文拟对进行送股和配股的被投资企业和接受送股和配股的投资企业的处理作一简单的探讨。

一、送股的会计处理送股实际上就是西方会计中常讲的股票股利,也就是被投资企业以增发股票的方式分配。

股票股利的分派既以发给股票的形式进行,就不会导致企业资产的流出或负债的增加。

从被投资企业也即股票胜利的发放者的角度看,分派的股票胜利不会导致企业的实际资金流动,被投资企业的股东权益总额并没有改变,它只是将未分配利润转为股本。

由于并不要流出其他资产,也不增加企业的负债,仅仅需要作一个将留存收益转为股本的分录。

但是,对于转换的金额,却有不同的看法:一些人认为,应当以股票的面值结转,即作一个“借:留存收益,贷:股本”的分录;另一些人则认为,应以股票的公允价值(在宣布送股时的股票市场价格)结转留存收益,按股票的面值增加普通股股本,二者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

美国FASB 要求,在股票胜利低于在外流通普通股的20-25%的时候,应按照公允价值结转留存收益。

即在宣布发放胜利时:“借:留在收益,贷:应分配的普通股股和资本公积(超面值缴入资本)”。

在送股日:“借:应分配的普通股股利,贷:股本”。

在股票胜利超过在外流通普通股的20-25%的时候,则被称为大额股票股利或股票分割,其目的是为了降低股票的面值。

在这种情况下,应在宣布发放股票股利的时候,按股票的面值:“借:留存收益,贷:应分配的普通股股利”;在发放的时候:“借:应分配的普通股股利,贷:股本”。

我国企业的一般做法是,将未分配利润按照面值结转为股本。

笔者认为,按股票面值结转的方法更为合理一些。

从投资企业的角度来看,既没有收到资产,所有者权益也没有增加,尽管其持有的股票数增加了,但对被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并没有改变。

当然,一般情况下,派发股票胜利后股票价格未必会以同比例降低(即使同比例降低了,以后填权后,股价也会上升)。

公司股东之间捐赠股权的会计处理

公司股东之间捐赠股权的会计处理

在讨论公司股东之间捐赠股权的会计处理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什么是股权捐赠。

股权捐赠是指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无偿或有偿赠予他人或其他公司的行为。

在进行股权捐赠时,公司需要遵循一定的会计处理程序,以确保捐赠行为合法、规范,并且能够正确反映在财务报表中。

一、深度探讨:股权捐赠的会计处理1. 股权捐赠的确认在进行股权捐赠时,公司需要首先确认股权捐赠的性质和金额。

如果捐赠是无偿的,表示股东放弃了对公司的所有权,而如果是有偿的捐赠,则需要按照公允价值进行确认。

在确认股权捐赠时,公司需要进行相关的会计核算,确保捐赠行为能够准确地反映在财务报表中。

2. 股权捐赠的会计分录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在发生股权捐赠时需要进行相应的会计分录。

如果是无偿的股权捐赠,公司需要在所有权益变动表中确认捐赠的金额,同时在股东权益变动表中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而如果是有偿的股权捐赠,公司则需要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进行确认和核算。

3. 股权捐赠的资本公积处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权捐赠将直接影响公司的股东权益。

对于无偿股权捐赠,公司需要将捐赠金额确认为股东权益中的资本公积;而对于有偿股权捐赠,则需要区分捐赠金额和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将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者利润分配,以确保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4. 公允价值的确定在进行有偿股权捐赠时,公司需要准确确定股权的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是指在正常市场条件下,在买方和卖方进行交易时,资产或负债的价格。

公司可以通过专业的估值机构进行公允价值的评估,或者参考同行业、同类型的交易价格来确定公允价值,以确保股权捐赠的会计处理符合规定并且合理准确。

5. 税务处理在进行股权捐赠的会计处理时,公司还需要充分考虑税务方面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公司通过股权捐赠所获得的资本公积,是不应该纳税的。

但是,在进行有偿股权捐赠时,公司需要注意是否需要缴纳相关的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以避免在会计处理上出现错误或遗漏。

浅谈送股与配股的会计处理

浅谈送股与配股的会计处理

浅谈送股与配股的会计处理[标签:作者]下载前请注意:1:本文档是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下载之前请确认。

2:如果不晓得侵犯了你的利益,请立刻告知,我将立刻做出处理[标签:时间]我国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往往是很少派发或干脆不发现金股利,而较多采用配股、送股的方式。

本文拟对进行送股和配股的被投资企业和接受送股和配股的投资企业的会计处理作一简单的探讨。

一、送股的会计处理送股实际上就是西方会计中常讲的股票股利,也就是被投资企业以增发股票的方式分配。

股票股利的分派既以发给股票的形式进行,就不会导致企业资产的流出或负债的增加。

从被投资企业也即股票胜利的发放者的角度看,分派的股票胜利不会导致企业的实际资金流动,被投资企业的股东权益总额并没有改变,它只是将未分配利润转为股本。

由于并不要流出其他资产,也不增加企业的负债,仅仅需要作一个将留存收益转为股本的分录。

但是,对于转换的金额,却有不同的看法:一些人认为,应当以股票的面值结转,即作一个“借:留存收益,贷:股本”的分录;另一些人则认为,应以股票的公允价值(在宣布送股时的股票市场价格)结转留存收益,按股票的面值增加普通股股本,二者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

美国FASB要求,在股票胜利低于在外流通普通股的20- 25%的时候,应按照公允价值结转留存收益。

即在宣布发放胜利时:“借:留在收益,贷:应分配的普通股股和资本公积(超面值缴入资本)”。

在送股日:“借:应分配的普通股股利,贷:股本”。

在股票胜利超过在外流通普通股的20-25%的时候,则被称为大额股票股利或股票分割,其目的是为了降低股票的面值。

在这种情况下,应在宣布发放股票股利的时候,按股票的面值:“借:留存收益,贷:应分配的普通股股利”;在发放的时候:“借:应分配的普通股股利,贷:股本”。

我国企业的一般做法是,将未分配利润按照面值结转为股本。

笔者认为,按股票面值结转的方法更为合理一些。

从投资企业的角度来看,既没有收到资产,所有者权益也没有增加,尽管其持有的股票数增加了,但对被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并没有改变。

上市公司送股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上市公司送股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送股:实际上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送红股,还有一种是资本金转增股本。

送红股实际上是上市公司用留存收益,包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将应当分给股东的钱转成了股本金,留在了上市公司,而以送股票的形式给股东分红;而资本金转增股本则是将公司的资本公积金转为股本,以股票的形式送给股东,这种送股的形式不应当属于分红。

两者虽然都是送股但性质不一样,个人所得税缴纳也不一样。

送股实质上是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的凝固化和资本化,表面上看,送股后,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因此而增长,其实股东在公司里占有的权益份额和价值均无变化。

投资者获上市公司送股时需缴纳所得税(目前为10%)。

涉及国税颁布的两个文件:文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近接一些地区和单位来文,来电请示,要求对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执行的要尽快纠正。

派发红股的股份制企业作为支付所得的单位应按照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文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公积金转增资本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青地税四字[1998]1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

送股取得的股票转让计税基础

送股取得的股票转让计税基础

送股取得的股票转让计税基础一、股票数量送股,也称为股票拆分或股票股息,是指上市公司将原有的股票按照一定比例分发给股东,以增加公司股票的数量。

送股后,股东持有的股票数量增加,但持股比例不变。

因此,在计算送股取得的股票转让计税基础时,需要考虑股东所获得的股票数量。

二、持股时间持股时间是指股东持有股票的时间段,通常以天数、月数或年数来表示。

在计算送股取得的股票转让计税基础时,持股时间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

根据不同国家的税法规定,对于长期持有和短期持有的股票,可能会有不同的税务处理方式。

因此,了解持股时间对于正确计算送股取得的股票转让计税基础至关重要。

三、股价变动股价变动是指股票市场价格的波动。

在计算送股取得的股票转让计税基础时,需要考虑送股前的股价和送股后的股价。

如果股价在送股前后发生了变动,这将对股东的税务负担产生影响。

因此,在进行税务处理时,需要根据具体的股价情况来确定税务处理方式。

四、持股成本持股成本是指股东购买股票所支付的总成本。

在计算送股取得的股票转让计税基础时,持股成本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

如果股东的持股成本较低,则其在出售股票时可能产生较大的利润,进而产生较高的税务负担。

因此,了解持股成本对于正确计算送股取得的股票转让计税基础至关重要。

五、相关税费在计算送股取得的股票转让计税基础时,还需要考虑相关的税费。

这些税费可能包括资本利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于这些税费的处理方式可能会有所不同。

因此,了解相关税费的处理方式对于正确计算送股取得的股票转让计税基础至关重要。

上市公司发放股利会计处理及税务研究

上市公司发放股利会计处理及税务研究

上市公司发放股利会计处理及税务问题研究一、会计处理发放股票股利:不影响净资产1、企业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宣告分配股票股利时,不做任何账务处理2、在办理增资手续后,做账务处理:借:利润分配——转作股本的股利贷:股本假设公司原来股本为1亿股,当年每股收益1元,每股市价为10元,现公司每股送一股的比例实施,则该事实完成后企业实际价值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但总股本增加到2亿股,也就是说转增股本后的两股相当于此前的一股所代表的企业价值,每股盈利变为0.5元,其市价应相应除权,调整为5元。

这样,除权前后企业的市价总值不变,都为10亿元。

如果企业不是决定转增股本,而是决定将每股收益1元全部作为现金股利派发,那么实施送红利之后,每股实际价值将减少1元,应当对其市价除息,相应调整为9元。

对市场估值的影响: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对股价的影响:在短时间内股票价格会下跌,因为会除权。

股票股利在会计上属于公司的收益分配,是一种股利分配形式。

股票股利是公司通过增发股票支付的股利,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红股”。

这是中国股票市场上常见的股利分配方式,包括股票发行和股票转换。

还有一种方法是支付现金,直接打款到股民们的账户。

股票股利的优势1.节省公司现金2.降低企业每股市场进行价格,促进我国股票交易和流通。

3.当公司未来要发行新股时,可以降低发行价格,有利于吸引投资者。

4.传递公司作为未来经济发展研究前景的好信息,增强投资者信心。

5.股票分红后,股票的市场价格会降低,可能会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来购买低价股票,股东人数会增加,降低被恶意控股的可能性。

送股的依据来自中国公司企业每年的税后利润,公司有盈余的情况下才能给股东进行分红。

用红股分红的形式,实际上是把本应分配给公司股东的现金留在公司发展,与公司非分红分红没有本质区别。

因为虽然此举增加了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但公司的总股本也增加了。

如果公司的利润没有变化,每股净资产将减少,因此股东持有的资产总额将保持不变。

会计实务:“分红”和“赠送”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会计实务:“分红”和“赠送”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分红”和“赠送”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一、实物分红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实物分红是上市公司以非货币的形式向股东派发股息、红利。

(一)上市公司1.会计处理上市公司以自产产品分配股利,假设自产产品成本为80万元,公允价值为100万元,适用税率17%,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借:利润分配 97贷:库存商品 8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2.税务处理(1)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七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应视同销售。

因此,上市公司应缴纳增值税100×17%=17(万元)。

(2)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上市公司以实物分配股利,应视同销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由于上市公司是以税后利润分配股利,因此不管是现金股利还是实物股利,都不会影响到上市公司的利润,但应确认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虽不产生所得,但视同销售收入要计入分配当年的销售(营业)收入,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基数。

(二)股东1.法人股东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因此,法人股东收到的实物股利,免征企业所得税。

2.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为2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司股权转让账务处理会计分录

公司股权转让账务处理会计分录

公司股权转让账务处理会计分录股权转让,说白了就是把公司的一部分“股份”给别人。

这个过程看似简单,但在账务处理上可是有不少讲究的。

接下来,就让我们简单明了地聊聊这个话题,带你步步为营地搞清楚每一笔分录的处理方式。

1. 股权转让的基本概念首先,咱们得搞清楚什么是股权转让。

简单来说,就是公司股东把自己持有的股份出售给他人。

这个过程就像是转让自己的小船给别人一样,不过这个“小船”可不便宜哦!1.1 股权转让的账务处理股权转让的账务处理,主要包括两个部分: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处理。

对于转让方,主要是确认股权转让的收益或损失;对于受让方,则是确认购买股权的成本。

1.2 转让方的会计分录转让方需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确认股权转让的损益。

这就像是在打麻将时,要记清楚自己赢了还是输了。

在转让时,首先要做的是:1. 确认股权转让收入如果卖出价格高于账面价值,那就要记入“投资收益”。

分录就是:```借:银行存款(卖出款项)贷:投资收益(转让收益)```2. 核对股权账面价值如果卖出价格低于账面价值,那就要确认“投资损失”。

分录如下:```借:投资损失(转让损失)贷:银行存款(卖出款项)```2. 受让方的会计分录对于受让方而言,账务处理则是要准确记录购买股权的成本。

这一块儿就像是买了一件贵重的商品,必须要明确这个“价格”到底是啥样的。

2.1 确认股权购买成本受让方购入股权时,要记账时把所有的费用加在一起。

具体分录为:```借:长期股权投资(购买股权的总成本)。

贷:银行存款(支付的款项)```2.2 处理相关费用在购买股权过程中,可能还会产生一些相关费用,比如律师费、审计费等。

这些费用也是需要在账务上做记录的。

分录如下:```借:长期股权投资(相关费用)贷:银行存款(支付的费用)```3. 财务报表的影响股权转让不仅仅是账务上的事,它还会对财务报表产生影响。

想象一下,当你给自己的家做了大装修,整个房子也会焕然一新。

股权转让后的财务报表也会有所变化,具体来说:3.1 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股权转让会导致资产负债表中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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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送股的会计处理是会计领域的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

从会计理论方面来看,缺乏内在的逻辑一致性是我国相关会计处理的致命缺陷。

本文拟分析我国在送股的会计处理方面逻辑上的矛盾及其成因,并试图做出合理而可行的解释和解决办法。

送股是上市公司重要的财务行为,对其进行正确的确认、计量和报告,真实、合理地反映其经济实质,对维护各利害关系人的经济利益,促进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保证社会经济的有序健康发展,都有着相当重要的意义。

然而,由于缺乏具体会计准则对此项会计处理的规范,目前上市公司送股的会计处理存在不少问题,产生了一些不良的经济后果。

本文拟通过中美比较对此加以研究讨论,力图做出合理的理论解释,提出合理的建议。

一、送股行为会计处理的中美比较(一)送股性质的认定美国将上市公司派送红股的行为认定为股利分配,从而派发的股票也就称为股票股利(Stock Dividends)。

对于这一认定,其理由主要有:1.小额股票股利会在除权日产生重大的额外价值(如未预期收益),而大额股票股利则不会产生这样的除权日价值。

2.许多股票股利的接受者把这些股票股利看作上市公司收益的分配,并常常认为他们所得等于所收到的增加股份的公允市价。

3.纽约证券交易所和会计程序委员会(CAP)的大部分成员都认为定期的股票股利是“恶意的”。

因而CAP根据“适当的会计和公司政策”,要求以显著高于账面价值的公允市价记录派发的股票股利。

我国对于送股行为性质的认定基本同美国的认定相同。

(二)确认方面美国的做法是在送股宣告日就借记“留存收益”,贷记“应派发的普通股股利”及“资本公积”(在小额股票股利情况下),在派发红股时则借记“应派发的普通股股利”,贷记“普通股”。

我国则是在股东大会批准分配方案并实际发生时,直接进行账务处理。

(三)计量方面美国根据送股的比例大小,将20%-25%以下的送股称为小额股票股利,以送股宣告日的市场价格进行计量;20%-25%以上的送股则称为大额股票股利,或称为“以股利形式实施的分割”,按照股票面值进行结转。

我国的会计理论及会计准则,基本与美国类同。

但在送股的会计处理上,由于中国证券市场与国际惯例的差异,却无法照搬美国的做法。

主要原因是:1.我国的股票根据交易货币的不同,划分为A股和B股。

这样,同一家公司的同种权利的股票,只是由于进行交易的货币不同,而具有不同的价格。

如此便产生了选择何种价格的矛盾,而无论如何取舍,都无法找到具有说服力的理由。

另外,根据投资主体的不同,A股又划分为国家股、法人股、职工股和社会公众股。

其中,国家股、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职工股持满法定期限后方可上市流通。

若按照美国的做法,对“小额股票股利”按市价结转,则因国家股、法人股未上市流通,没有市价;而如果以社会公众股上市流通所形成的市价进行计量,显然缺乏充足的理由。

因此,按市价进行结转是不可行的。

[!--empirenews.page--]2.由于我国证券市场仍处于初创阶段,具有证券市场发展初始阶段的共同特点,就是市盈率水平相当高。

在不得不允许上市公司送股的情况下,如按市价结转,可能造成大面积的“利润超分配”现象,从而出现“未分配利润”账户的大额借方余额,这显然既与相关法律相冲突,也不符合会计的基本原则与假设。

如果禁止上市公司送股,或者只能以极小的比例送股,则可能受到广大股东和上市公司管理当局以及其他利害方的强烈质疑与反对。

不利经济后果的产生也是有关规则制定机构必须加以考虑的。

3.若按宣告日市价进行计量,则会造成如下的后果:无法在宣告日前合理地决定可派送股票的数量,尤其是当派送比例偏高(在法定范围内)而股价波动较大时;当只能在宣告日当天决定派送股份数量时,可能会发生管理当局及其他利害相关方利用各种手段影响股价的情况,从而人为地增大股价的波动,甚至发生严重的投机行为。

因此,我国对送股的计价,在沿用美国的认定下(即认为送股属于股利),只能按照股票面值进行结转。

这样,我国对送股就因条件的限制而未能划分为小额股票股利和大额股票股利。

(四)报告方面在美国,如果送股宣告日与实际派发日不在同一会计期间,则宣告日报表中将“应派发的普通股股利”在资产负债表的股东权益部分作为增加的普通股进行列示。

我国则在实际派发和办理增资手续时,再进行报告。

这样,既可以回避对“应派发的股票股利”在账户性质的认定及其会计报表中进行列示方面的矛盾,又可以避免虚增负债的情况。

二、几点分析(一)对CAP的有关质疑对于送股是否属于股利的不同认定,是对其进行会计处理的起点和关键。

CAP认为送股属于股利,并称之为“股票股利”,但这一认定不仅在CAP内部遭到批评,大量的文献对此也提出了质疑与反驳。

Cohen 和Zinbarg(1967)曾根据调查认为,公众比较喜欢股票股利。

这很可能是因为当宣告股票股利时,股价反应积极而得出的结论。

但是,也有大量统计证据表明,积极的股价反应不是由于股票股利的本身,而是由于每股现金股利在股票总额增加的情况下维护不变造成的。

因此,股票股利实质上意味着现金股利的有效增加。

同样,Smith和Eitemen(1974)认为,由于市场不总是进行这样的同步调整,当宣告股票股利时,有时候股价会发生短期变动。

通常,变动可以归因于股票股利这一消息能引起的对现金股利预期的变动或公司整体形象改善。

Van Horne(1968)也在其文章中说,如果公司在派发股票股利后,保持与以前相同的每股现金股利,那么股票股利对投资者还是有价值的。

股票股利本身对收受者并无任何价值,只有当派发股票股利后每股现金股利仍然维护不变,股东才会得到真正的好处。

股票股利宣告所传递的能够让股东对未来现金股利金额产生积极预期的信息,才是股价反应积极的原因。

如果股票股利的宣告,并不能使股东对未来现金股利产生积极的预期,则股价可能做出消极的反应。

根据理性预期理论,如果股票股利宣告所传递的消息低于股东的预期,也会产生消极的股价反应。

Banker等人(1993)的研究结果表明,有好股利记录的公司宣告分配股票股利会产生正的非正常报酬率,而有坏股利记录的公司的相同宣告会产生负的异常报酬率。

[!--empirenews.page--]此外,CAP关于送股属于股利的论述,从逻辑上讲,难以站住脚。

首先,因大多数红股的收受者认为自己所得到的是同等价值的股利就认定红股的股利性质,是一种“三人成虎”式的思维方式。

其次,既然认定送股属于股利,然后将其定为小额股票股利和大额股票股利。

又说大额股票股利于股票分割没有什么区别,可以称为“以股利形式实施的分割”,并建议按照股票分割进行会计处理,实质上是自相矛盾的。

此外,以20%-25%作为划分小额股票股利和大额股票股利的界线,缺乏理论上的说服力。

最后,认为在小额股票股利情况下,股价很少变动,从而股东会获得所派发股票市价总汇的额外价值的说法,也没有根据。

事实上Foster和Vickrey(1978)的研究表明,在股票股利宣告日有显著的非正常报酬,而在除权日却没有,同时不论是大额股票股利还是小额股票股利,都不会产生正的非正常报酬率。

(二)CAP遭受批评的深层原因那么,逻辑上漏洞百出的CAP关于送股的会计处理准则,何以产生并沿用至今呢?其实在1973年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成立以前,尽管CAP和会计原则委员会(APB)也都曾试图在有效的会计理论的指导下制定会计准则,但整体来看,其所制定准则基本上都是在经验主义原则指导下进行的。

会计程序委员会工作之初,就暴露出其根本的缺陷,其制定的准则缺乏前后一贯的理论依据。

会计原则委员会(APB)也受到了与会计程序委员会相似的批评:1.不重视理论研究,在制定准则时采纳了先入为主的观念(Preconceived Ideas),使得所形成的准则前后矛盾;2.工作方式仍然是“救火式”的,缺乏系统的考虑和安排;3.不能迅速处理因为环境变化所产生的新问题;4.准则制定过程中,屈从于外部利益集团的压力。

此外,由于美国会计准则是由民间机构制定的,常受其授权机构SEC的频繁干涉,加上其他政治力量的压力,所以导致有关准则缺乏理论依据。

事实上,美国关于送股的会计处理不是在会计理论的指导下形成的,而在很大程度上是政治博弈的产物。

其结果将导致会计准则体系内在的逻辑矛盾,影响了会计信息的可理解性。

更重要的是,这种认定歪曲了经济事实,从而影响了会计信息的真实与公允,也增加了会计数字的风险。

(三)对送股性质的认定笔者认为,只有从会计的角度出发,在现有会计体系的逻辑基础上,对股利的性质和特征进行界定和分析,才可能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由于不同学科的研究目标不同,某些字面相同的术语,在各学科中具有不同内涵。

“股利”一词就是如此。

财务学中的“清算股利”,在会计学中显然不能称为股利。

而财务学中的股票股利,税法中并不认定为股利。

而公司法中所谓股利以及税法中的“推定股利”也显然不是会计意义上的股利。

在实际中,由于缺乏对有关术语在各自学科中的明确界定,常会产生望文生义的情况。

即以其他学科或领域对某一现象或行为的认定,套用到本不具有相同内涵的学科或领域中。

笔者以为,美国CAP就是利用了人们的这种认识方法,达到了“弄假成真”的目的。

而我国的相关认定也在一定程度上是“拿来主义”的产物。

[!--empirenews.page--]从会计的逻辑来看,股利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经济权利的根本实现形式,属于利润分配的范畴。

而在会计中,利润又是一个为保证股份公司的持续经营和保障债权人经济利益而发展出来的概念,是在资本维持条件下的经营成果。

这一经营成果在其经济形态上表现为增值了的资产。

就利润的分配而言股利应当是一个资产分配的概念。

因此,概括的说,股利应当这样定义:股利是股份公司股东经济权利的根本实现形式,是对公司已经实现了的、主要由经营活动带来并以资产为表现形态的经营成果的分配。

它具有以下特征:①支付主体为股份公司;②收受主体为股东;③实现方式为资产的让渡;④来源为股份公司过去经营活动实现的利润。

因此,资产为利润的经济存在形式,对利润的分配当然是对资产的分配。

换句话说,股利也就是对表现为利润的资产的分配,是通过分割资产来实现的。

而送股则是在股东无须任何支付的条件下,由上市公司按原持股比例派发给原有股东的与原有股票具有相同面值(与股票分割不同)的股票。

这种行为的发生并未引起资产的减少。

所以说,送股并非利润分配,从而也非股利。

根据财务理论,从长期来看,股票价格是股份公司未来利润的贴现值。

如果说送股是股利的话,就意味着公司可以用过去的利润来分配未来的利润,有些“寅吃卯粮”的味道。

这既不符合逻辑,也违反了会计准则和《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立法精神。

此外,从股份公司的角度来看,股票是由于股份公司拥有并使用股东提供的经济资源而对股东承担或有义务的承诺证明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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