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场所备案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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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小场所档案管理制度

九小场所档案管理制度

一、目的与意义为加强九小场所(即小商店、小餐饮店、小旅馆、小文化娱乐场所、小网吧、小美容美发店、小洗浴场所、小歌舞娱乐场所、小诊所)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档案资料完整、准确、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辖区内所有九小场所的档案管理工作。

三、档案管理职责1. 九小场所负责人为本场所档案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档案管理工作。

2. 九小场所档案管理员负责具体实施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

四、档案分类与归档1. 档案分类:九小场所档案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保管期限。

(1)永久档案:包括场所建设、装修、消防设施等原始资料。

(2)长期档案:包括场所经营许可证、消防安全检查记录、安全生产培训记录等。

(3)短期档案:包括场所日常巡查记录、员工考勤记录等。

2. 归档要求:(1)档案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

(2)档案资料应分类存放,便于查找。

(3)档案资料应按规定时间归档。

五、档案保管与利用1. 保管要求:(1)档案资料应存放在安全、干燥、通风、防潮、防尘、防盗、防火的专用档案室。

(2)档案资料应定期检查,确保档案完好。

(3)档案资料不得随意借阅、复制、泄露。

2. 利用要求:(1)档案资料仅限于内部查阅,需查阅者须提供有效证件。

(2)查阅档案资料应填写《档案查阅登记表》,记录查阅内容、时间、用途等。

(3)档案资料查阅完毕后,应立即归还,不得带走、损坏、涂改。

六、档案销毁1. 档案销毁前,需经九小场所负责人审批。

2. 档案销毁时,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监督,确保档案资料彻底销毁。

3. 档案销毁后,需填写《档案销毁登记表》,并由销毁人签字确认。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九小场所负责人负责解释。

3. 九小场所档案管理工作应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

娱乐场所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娱乐场所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娱乐场所档案管理工作,保证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提高档案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娱乐场所所有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娱乐场所档案管理应遵循依法、科学、规范、公开的原则,加强档案管理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切实保护娱乐场所档案,为娱乐场所开展各项工作提供有力的资料保障。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娱乐场所应设立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娱乐场所档案的管理和保管工作。

第五条档案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娱乐场所档案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

(二)组织全场所档案工作的计划、协调和指导。

(三)监督各部门档案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

(四)制定档案管理计划和档案分类目录。

(五)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工作。

(六)制定档案管理工作的考核办法。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档案收集范围:1. 娱乐场所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证照类档案。

2. 娱乐场所的内部管理制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管理类档案。

3. 娱乐场所的各类活动策划、宣传资料、演出节目单等业务类档案。

4. 娱乐场所的员工招聘、培训、考核、奖惩等人事档案。

5. 娱乐场所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设备维护等安全类档案。

第七条档案整理要求:1. 档案资料应按照时间顺序、类别进行分类整理。

2. 档案资料应保持原貌,不得随意涂改、剪贴。

3. 档案资料应填写完整的档案目录,包括档案名称、编号、存放地点、保存日期等。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八条档案保管要求:1. 档案应存放在通风、干燥、防潮、防尘、防虫、防鼠、防火的专用档案室。

2. 档案柜应定期清理、消毒,确保档案安全。

3. 档案资料应定期检查,发现破损、霉变等情况应及时修复、处理。

4. 档案查阅、借阅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档案安全。

第九条档案利用要求:1. 查阅档案需填写档案查阅登记表,明确查阅目的、范围。

2. 查阅档案应遵守档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会所公安报备管理制度

会所公安报备管理制度

会所公安报备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对各类会所的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市民的安全和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报备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类会所,包括但不限于KTV、酒吧、夜总会、网吧等各类娱乐场所。

二、报备程序1.会所营业者在开业前需向公安机关报备,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场所证明、经营许可证等。

2.公安机关对报备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后颁发相关许可证,方可正式营业。

3.会所在营业过程中如有人员变动、场所改变等情况,需及时向公安机关更新资料。

三、报备内容1.会所在报备时需提供详细的经营范围、营业时间、人员构成等信息。

2.会所需向公安机关报备每日营业情况,包括人员进出情况、特殊事件发生等。

3.会所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对人员身份核实和安全检查。

四、管理要求1.会所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演练。

2.会所应当配备专职保安人员,并定期进行保安培训。

3.会所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对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进行调查和处理。

五、处罚措施1.对违反报备制度的会所,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停业整顿、罚款等。

2.对发生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会所,将依法予以吊销营业执照。

六、监督检查1.公安机关将定期对各类会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市民群众可以通过举报电话、网络等途径对会所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七、后续措施1.根据会所的营业情况和管理情况,公安机关将定期进行评定,对表现良好的会所给予奖励,对表现不佳的会所采取制裁措施。

2.会所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定期对员工进行体温检测、消毒等措施。

以上就是会所公安报备管理制度的全部内容,希望能够得到各级公安机关和会所业主的重视和执行。

只有做好管理工作,才能更好地保障市民的安全和利益。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5号《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月25日经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2013年2月4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管理,维护娱乐场所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文化娱乐消费需求,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歌舞娱乐场所是指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或者提供舞蹈音乐、跳舞场地服务的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是指通过游戏游艺设备提供游戏游艺服务的经营场所。

其他场所兼营以上娱乐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鼓励娱乐场所传播民族优秀文化艺术,提供面向大众的、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内容和服务;鼓励娱乐场所实行连锁化、品牌化经营。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第五条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第六条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一)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二)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三)居民住宅区;(四)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五)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六)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七)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八)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九)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娱乐场所与学校、医院、机关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规定。

娱乐场所档案管理制度规定

娱乐场所档案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娱乐场所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场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场所所有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鉴定和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档案管理应遵循集中统一管理、科学规范、方便利用的原则。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档案收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娱乐场所的成立、变更、撤销等相关文件;2. 娱乐场所的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合法经营文件;3. 娱乐场所的各类合同、协议、租赁合同等;4. 娱乐场所的财务报表、收支凭证等财务档案;5. 娱乐场所的员工档案、培训记录等人事档案;6. 娱乐场所的安全检查记录、消防记录等安全档案;7. 娱乐场所的顾客投诉、反馈意见等客户服务档案;8. 娱乐场所的各类活动策划、执行记录等活动档案。

第五条档案整理应按照档案的分类、编目、编号等规范进行,确保档案的有序性和可检索性。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六条档案保管应实行专人负责,确保档案的安全。

1. 档案库房应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虫、防尘等设施;2. 档案存放应按类别、年代、编号等有序排列;3.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七条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规定:1. 查阅档案需提前预约,填写查阅申请;2. 查阅档案应在档案室进行,不得擅自带离;3. 查阅档案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内容;4. 利用档案应注明利用目的、时间、用途等,并妥善保管。

第四章档案鉴定与销毁第八条档案鉴定应定期进行,由档案管理部门组织鉴定小组,对档案进行鉴定。

1. 鉴定内容包括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保存价值等;2. 鉴定结果应形成鉴定报告,经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档案销毁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1. 销毁档案前应进行鉴定,确定无保存价值的档案;2. 销毁档案应采用符合环保要求的销毁方式;3. 销毁档案应登记造册,经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九小场所档案管理制度及流程

九小场所档案管理制度及流程

一、目的为加强九小场所(即小型的宾馆、饭店、旅店、娱乐场所、网吧、歌厅、酒吧、茶楼、棋牌室等)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提高档案利用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九小场所的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三、档案管理职责1. 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2. 九小场所负责人:负责档案管理的领导工作,确保档案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3. 九小场所各部门:按照档案管理制度,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档案收集、整理和报送。

四、档案管理流程1. 档案收集(1)档案管理人员根据档案收集范围,制定档案收集计划。

(2)各部门按照档案收集计划,及时收集、整理和报送档案。

2. 档案整理(1)档案管理人员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分类、编号、编目。

(2)对整理好的档案进行鉴定,剔除无保存价值的档案。

3. 档案保管(1)档案管理人员对档案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档案的完好。

(2)按照档案保存要求,对档案进行妥善保管。

4. 档案利用(1)档案管理人员根据档案利用需求,提供档案查阅、复制等服务。

(2)档案利用者应遵守档案利用规定,不得擅自复制、传播档案内容。

5. 档案销毁(1)档案管理人员对已达到销毁条件的档案,提出销毁意见。

(2)九小场所负责人审批后,档案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档案销毁。

五、档案管理制度1.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参加档案管理培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2. 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3. 九小场所各部门应按照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和报送档案。

4.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档案的完好。

5. 档案利用者应遵守档案利用规定,不得擅自复制、传播档案内容。

六、监督与考核1. 九小场所负责人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确保档案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2.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档案管理工作情况。

3. 九小场所应将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对档案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娱乐场所档案管理制度规范

娱乐场所档案管理制度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娱乐场所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场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场所所有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娱乐场所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档案管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二)科学管理: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三)安全保管: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防止档案丢失、损毁和泄密。

(四)合理利用: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为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提供有力支持。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娱乐场所应设立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五条档案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本场所档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三)负责档案的保管、保护和修复工作。

(四)负责档案的检索、查询、利用和复制工作。

(五)负责档案的销毁和整理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档案收集范围:(一)娱乐场所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等文件资料。

(二)各类合同、协议、授权书等法律文件。

(三)财务、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业务文件。

(四)各类会议记录、报告、通知等内部文件。

(五)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

第七条档案整理要求:(一)按照档案分类、编目、立卷、归档等程序进行。

(二)档案内容应真实、完整、准确。

(三)档案装订、装框、装盒等应符合规范要求。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保护第八条档案保管要求:(一)档案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防光等设施。

(二)档案应按照类别、时间、编号等顺序排列,方便查找和利用。

(三)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九条档案保护措施:(一)对珍贵、易损档案进行特殊保护,如采用缩微技术、数字化备份等。

(二)对档案进行修复、整理,延长其使用寿命。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2008年发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2008年发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娱乐场所向公安机关备案第三章安全设施第四章经营活动规范第五章保安员配备第六章治安监督检查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3号《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二〇〇八年六月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维护娱乐场所经营者、消费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应当遵循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归口管理和辖区公安派出所属地管理相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进行治安管理,应当严格、公正、文明、规范。

第三条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维护本场所治安秩序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娱乐场所向公安机关备案第四条娱乐场所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备案;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受理备案后,应当在5日内将备案资料通报娱乐场所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

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对备案的娱乐场所应当统一建立管理档案。

第五条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包括:(一)名称;(二)经营地址、面积、范围;(三)地理位置图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五)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及保安人员配备情况;(六)核定的消费人数;(七)娱乐经营许可证号、营业执照号及登记日期;(八)监控、安检设备安装部位平面图及检测验收报告。

设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备案时,除符合前款要求外,还应当提供电子游戏机机型及数量情况。

第六条娱乐场所备案时,应当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第七条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公安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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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经营许可证扫描件
娱乐场所保安服务合同
监控、安检设备检测验收报告
法人基本情况登记表
法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从业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
地理位置图
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门面照片
消防安全合格验收证明(扫描件)
营业所使用设备型号、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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