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科目知识要点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要点笔记

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第一节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一、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一)法的概念(二)法律规范规范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法律规范是社会规范一种;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和制裁3个要素构成;(三)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体现在内容的一般性(统治阶级共同利益)、客观性(经济基础决定)、统一性(考虑其他社会集团利益)。
(四)法的效力1、人的效力:我国属人主义属地主义相结合。
2、地域效力:全国范围有效、局部地区有效、特殊超出国境。
3、时间效力:公布之日、另行规定时间、到达一定期限生效。
法不溯及既往,但不绝对,有特别规定。
(五)法的特征1、特定国家机关制定;2、依照特别程序制定;3、具有国家强制性;4、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六)法的分类1、创立和表现形式(成文法和不成文法);2、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级划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3、法的内容和效力强弱(宪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基本法律和以外的法律);26209 6661 晡[31929 7CB9 粹mw32375 7E77 繷F38626 96E2 離4、法律效力范围(特殊法和一般法);二、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内容涉及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方针、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体现在立法、执法和守法3个方面(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行政基本准则1、依法行政的基本准则;2、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二)社会主义法治1、社会主义法治的含义有3层含义:(1)泛指立法、执法和守法;(2)专指社会主义法律制度;(3)特指守法是民主的保障,实现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
2、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内容“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核心是依法办事。
有法可依是前提;有法必依是中心环节;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是切实保证。
(三)社会主义法的体系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子体系(四)社会主义法的适用两层含义:一是实现法律的活动;二是将法律应用的活动。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复习重点.doc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复习重点第三章安全生产单行法律1、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堆积和行业技术规范。
2、矿山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
3、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4、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志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
5、《消防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
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7、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要求,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
8、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9、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10、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11、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举办大型群众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12、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1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职责: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要点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要点一、安全生产责任制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为安全生产的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职责。
2、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责任:地方政府应当承担安全生产的监督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二、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估1、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源进行辨识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2、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结果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进行备案,为安全生产监管提供依据。
三、安全生产设施与设备的管理1、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设施设备的检查维护,确保其运行正常、安全可靠。
2、企业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四、事故隐患排查与处理1、企业应当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2、对于发生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相关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重大危险源及其环境应急管理1、对于重大危险源企业,应当制定并实施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设备、器材和人员,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2、重大危险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报告制度,及时报告事故隐患的处理情况,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六、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与责任追究1、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组织事故调查,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2、对于安全生产事故中存在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
七、行政处罚与法律诉讼1、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有权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措施。
2、对于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总结: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是指国家对安全生产活动进行规定和管理的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是维护人民群众安全生命财产的基本法律,对于保障社会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的概述。
一、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1. 生命至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是首要任务。
2. 预防为主:强调预防事故发生和减少危险因素。
3. 综合治理:要求形成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综合治理机制。
4. 法治保障:依法管理、依法惩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1. 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的基本责任和义务。
2. 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要求:规定了各种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要求。
3.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了政府、监管部门和执法机关对安全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和权限。
4.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规定了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程序和责任追究的原则和方式。
5. 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和技术支持:要求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和技术支持工作。
三、相关法律知识:1. 工伤保险法:保障雇员在工作中因工伤或职业病造成的伤害和损失。
2.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3. 消防法:保障火灾事故的预防和控制,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4. 矿山安全法:规定了矿山安全生产的特殊要求和管理措施。
5. 电气安全法:规定了电气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和管理措施。
总之,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是维护人民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保障。
在安全生产活动中,各方应当切实履行责任和义务,加强预防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意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相关法律知识是广大公民、企事业单位必须了解和遵守的法律规定,依法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遵守各类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要求,妥善处理事故和责任追究问题,共同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生产安全领域的基本法律依据,旨在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国家经济稳定和社会和谐。
下面是关于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的介绍。
1.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内容:《安全生产法》由8章53条组成,包括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要求与责任、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劳动保护和职业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其中,重要的法律要求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建立事故应急管理制度等。
2.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法的直接责任主体,他们负有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防止事故发生,减少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应履行以下主要责任:- 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 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整改;- 建立事故应急救援和管理制度;-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综合治理。
3.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特种设备是指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对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产生危险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等设备。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是《安全生产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根据法律规定,特种设备的制造、使用单位都必须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并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测和定期维护。
特种设备的管理单位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
4. 劳动保护和职业卫生:《安全生产法》要求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并执行劳动保护和职业卫生制度,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劳动保护包括劳动条件的改善、合理安排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给予必要的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等;职业卫生主要包括排除、控制和降低职业病危害、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记录等。
5.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安全生产法》的核心内容之一,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安全生产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问题,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对安全生产进行了法律的规定和保障,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其主要内容包括了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职工的安全生产权利、安全生产的组织和管理、事故调查处理等多个方面。
其中最重要的是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生产单位要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面的责任,并且采取相应的措施和保障措施来确保生产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另外,除了《安全生产法》之外,还有一系列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知识需要我们了解和遵守。
比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等,这些法律法规和知识的了解对于我们在生产生活中的安全保障非常重要。
总之,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是我们社会生活中必须要了解和遵守的法律规定,只有遵循法律规定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才能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希望大家都能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和学习,为保障我们的安全生产作出更大的努力。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一、安全生产法的概述安全生产法是指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矿山等领域中,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法律制度。
它的实施旨在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组织和管理、安全生产设施与环境、职业卫生与应急救援等。
通过规范相关行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责任追究,安全生产法为保障人们的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1. 预防为主原则根据《安全生产法》,预防事故发生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首要任务。
预防为主原则要求各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在安全生产中,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提前预测、预防工作中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
2. 法定职责原则《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各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在安全生产中的法定职责。
例如,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此原则要求各方在安全生产中要明确职责,形成合力,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实施。
3. 综合治理原则综合治理原则要求对安全生产进行综合治理,通过制定和实施综合治理方案,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
该原则强调通过整合各方资源,推动安全生产问题的解决和管理的协调性。
4. 全员参与原则全员参与原则强调全体人员属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参与主体,要求各级组织和个人共同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和事故防范。
只有全员共同努力,才能减少事故的发生,提高安全生产的效果。
三、《安全生产法》中的行政处罚《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处罚进行了明确规定,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强化责任追究。
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为将面临行政处罚,同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
行政处罚的具体方式和金额根据不同情况而定,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和后果,决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四、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知识除了《安全生产法》,还有一些相关的法律文件对安全生产进行了规定和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知识点一、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并颁布了这部法律。
该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历经2014年、2018年两次修正。
二、主要内容(一)总则1. 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2.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对其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3.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从业人员有权获得安全生产保障,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4.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并履行相关职责。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1.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应当向从业人员公示。
2.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 安全生产的经费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
4. 危险源的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并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5.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6. 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7. 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8. 应急救援: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9.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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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科目知识要点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大纲要求:掌握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框架和内容,判断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地位和效力。
第一节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法的概念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法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国际条约也属于成文法的范畴,对缔约国具有约束力。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形式以成文法为主。
法律规范规范一般可以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两大类。
法律规范是社会规范的一种。
法律规范调节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关系,通过人的行为来调节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即人对人)技术规范是指规定人们支配和使用自然力、劳动工具、劳动对象的行为规则,指向标的物。
(即人对物)法的本质法的最本质的属性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任何个人的意志,更不是超阶级的共同意志。
统治阶级的意志决定于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
体现在三个方面:1、意志内容的一般性。
2、意志内容的客观性。
3、意志内容的统一性。
法的效力1、关于人的效力(对象效力)。
立法原则有三种情况,一是以国籍为主,即属人原则,亦称属人主义;二是以地域为主,即属地原则,亦称属地主义;三是属人原则与属地原则相结合。
我国社会主义法对人的效力,采用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2、关于地域效力。
指法在什么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即从法律生效的地域角度确定法对人的效力。
有三种情况,一是在全国范围内生效,包括延伸意义上的领域,如驻外使领馆、领海及领空外的船舶和飞机;二是在局部地区有效;三是不但在国内有效,在一定条件下其效力还可以超出国境。
3、关于时间效力。
法律一般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实和关系,通常不具有溯及力。
但是法不溯及既往并不是绝对的,也可以对法的时间效力作出溯及既往的规定。
法的特征:1、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在其发生作用的范围内具有普遍性、稳定性和约束力;2、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3、法是依照特定程序制定的;4、法具有国家强制性;5、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法的分类: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是指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不成文法是指未经国家制定、但经国家认可的和赋予法律效力的行为规则。
我国社会主义法属于成文法范畴。
2、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级划分。
法应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1)宪法。
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宪法的特殊地位和属性,一是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生活的基本准则;二是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三是宪法的制定与修改有特别程序;四是宪法的解释、监督均有特别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解释宪法。
(2)法律。
是指依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在我国,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才有权制定和修订法律。
(3)行政法规。
是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名称通常为条例、规定、办法、决定等。
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
行政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具有约束力。
(4)地方性法规。
是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施行于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所在的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5)行政规章。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行为或者某一类人员的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两种。
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的部、委员会和直属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授权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政府规章是指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实施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3、实体法和程序法。
这是按照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而对法的分类。
实体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直接来自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形成的相互关系的要求,程序法规定主体在诉讼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实体法和程序法也被称为主法和助法。
4、宪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
是按照法律的内容和效力强弱所作的分类。
宪法又称根本法或母法,次于宪法的普通法律又可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通过,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通过。
5、特殊法和一般法(普通法)。
是按照法律效力范围所作的分类。
适用于特定调整对象的法律为特殊法,适用于一般调整对象的法律为一般法。
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1、合法行政;2、合理行政;3、程序正当;4、高效便民;5、诚实守信;6、权责统一。
社会主义法治的含义1、社会主义法治泛指立法、执法、守法。
法治作为一种治国的理念、方式和目标,它是社会主义国家全部法律活动的总称。
2、社会主义法治专指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
法治专指法律、制度时,常称其为法制。
3、社会主义法治特指守法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国家管理的一种方式。
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内容“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是依法办事,即有法必依。
有法可依是确立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
有法必依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心环节。
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切实保证。
社会主义法的适用原则是:1、法律适用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3、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二节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本节不考第三节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指我国全部现行的、不同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特征1、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阶级意志具有统一性。
2、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多样性。
3、法律规范的相互关系具有系统性。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1、从法的不同层级上,可以分为上位法与下位法1)法律2)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3)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4)法定安全生产标准(目前我国没有技术法规的正式用语且未将其纳入法律体系的范畴)法定安全生产标准主要是指强制性安全生产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对同一安全生产事项的技术要求,可以高于国家安全生产标准但不得与其相抵触。
也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2、从同一层级的法的效力上,可以分为普通法与特殊法《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普通法。
在同一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问题的法律适用上,应当适用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3、从法的内容上,可以分为综合性法与单行法《安全生产法》属于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法律。
《安全生产法》的调整对象是安全生产方面的社会关系。
基本的社会关系有五种:1、监督管理关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监管部门、监管人员与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之间)2、协调、指导和监督关系(监管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3、生产经营单位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关系(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管理者与从业人员之间)4、权利义务关系(生产经营单位之间、社会组织之间、公民之间)5、涉外安全生产管理关系《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1、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2、预防为主的原则3、权责一致的原则4、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5、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大纲要求:掌握安全生产的基本规定,分析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分析从业人员的权利保障和义务履行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1、空间的适用(第二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即生产经营单位)。
2、主体和行为的适用:“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生产经营单元,具体包括各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公司、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个人。
第二节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第三条):“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
预防为主的规定主要体现为“六先”,即:1、安全意识在先。
2、安全投入在先。
3、安全责任在先。
4、建章立制在先。
5、隐患预防在先。
6、监督执法在先。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理解为守法、管理、责任制及安全生产条件四个方面)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第五条):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概念(1)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
(2)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人。
(3)必须是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地位和职责(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基本职责(6项)A.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B.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C.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D.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E.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F.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A.不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条)B.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给予撤职处分或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八十一条)C.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九条)D.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