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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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标准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标准
2.设置和使用的会计科目不符合会计准则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任意增减、合并会计科目或任意改变会计科目名称、核算内容的,每科目扣2分;科目用错的每笔扣2分。
3.会计核算选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每项扣2分;无特殊情况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的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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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始凭证
1.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单位名称或填写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盖章;填制单位的公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等。对记载不正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自制原始凭证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1、报表种类、格式和要求未按规定编制和报送的扣1分。
2、报表数字填写不准确,账表不符的,每笔扣1分。
3、报表与报表之间、项目与项目之间有对应关系,数字不一致的,每处扣1分。
3.会计报表之间、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本期报表与上期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相互衔接。
4.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制会计报表、编写会计报表附注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完整。
5.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写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并经单位领导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盖章。
4.会计人员按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继续教育培训。
1.未设会计机构或未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考核不予通过。
2、任用无会计从业相关知识和不遵守会计职业道德的人员,考核扣2分。
3.会计人员调动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扣2分;接替人员未继续使用移交账簿,擅自另立新账的扣2分;未按规定进行监交的扣2分。
2.记账凭证应当连续编号,附件齐全,金额与所附原始凭证金额相符。
3.记账凭证除结账和更正错账可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课件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课件
NO1、NO3
二、某单位未单独设财务室,只有会计、出纳两人, 该单位需要指定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吗? 答:需要指定会计主管。 1、单独设臵会计机构的,要任命会计机构负责人。 2、在有关机构中设臵会计人员的,要指定会计主管 人员 。 3、要在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负责会计事 项。 NO2
三、出纳需要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吗?
(l)原始凭证真实性的审核。凭证是否真实, 例如,是否为税务局的统一发票,防止虚假发票; 凭证所记载的经济业务是否真实发生;开出发票的 单位是否存在等等。
(2)原始凭证完整性的审核。即审核外来原始 凭证所应填写的内容是否全部具备,不得有遗漏。 (3)原始凭证合规性的审核。凭证所记载的经 济业务是否符合有关财经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是 否符合开支标准;凭证所填写的文字和金额是否字 迹清楚、规范,使用的笔和颜色是否符合要求等等。
二、外来的原始凭证遗失怎样处理?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规定: (1)应当由原开出单位出具证明,证明经济 业务的内容、原始凭证的号码、金额,证明必须 加盖原开出凭证单位的公章。由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 (2)无法取得证明的,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 说明,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 导人批准。
六、考核级次
“优秀”:得分90分以上的单位; “合格”:得分75分以上不满90分的单位; “不合格”:得分不满75分或存在以下六项情况 的单位。
六项考核不合格的情况
(一)五大类考核指标中某大类考核项目为零分; (二)会计人员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 (三)严重违反财经法规或受到有关部门当年通报 批评的; (四)会计凭证不真实、不合法且情节严重的; (五)法律规定应当建账而未建账,或者虽建账但 长期不记账、不对账,造成会计账目严重混乱的; (六)财务报告严重虚假,给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 造成损失的。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内容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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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内容都有哪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内容都有哪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本规范。

下面是店铺为你整理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内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容包括:会计机构、会计岗位、会计人员、会计职业道德、会计监督检查、会计工作交接、票据与印章、会计科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会计档案、财务信息化。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必要性会计基础工作是会计工作的基本环节,也是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

我国十分重视会计基础工作,相应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规范会计基础工作。

同时,通过加强在职会计人员培训等措施,不断提高广大会计人员的基本业务技能,促进了会计基础工作的改善和提高。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许多单位认识到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性,把会计基础工作与改善经营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结合起来,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和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使会计工作逐步规范,水平稳步提高,也使会计工作在单位经营管理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但是,会计基础工作中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突出表现在:一些单位因为内部管理松弛而削弱了会计基础工作,帐目混乱,财产不实,数据失真;一些单位会计人员数量不足、素质不高,造成记帐随意,手续不清,差错严重,会计资料散失;一些单位为了掩盖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任意伪造、变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有些会计人员违反会计职业道德,不认真行使会计监督职权,参与违法违纪活动,甚至为违法违纪活动出谋划策等等。

这些问题,不仅削弱了会计基础工作,影响了会计工作秩序的正常运行和会计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也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社会经济秩序,对各单位的经营管理和整个市场经济的运行产生了极为严重的消极影响。

存在上述问题,有的是单位不重视会计基础工作造成的,有的是会计人员素质不高造成的,有的是单位有意违纪造成的,同时,也存在管理乏力、督促检查不够以及制度建设不规范、不完善等方面的原因。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财政部97年7月10日)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逐步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科学化,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应当依法建帐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各单位)应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本地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组织实施;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直属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组织实施。

各地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确认、发证、复查等的管理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直属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确认、发证、复查等管理权限,由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条各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达到下列要求的,可以向负责考核确认的财政部门或者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确认部门)申请取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资格:(一)法律规定必须建帐的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认真进行会计核算。

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可以不建帐的单位不在此限。

根据《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帐机构进行代理记帐的单位,应当视同建帐。

(二)原始凭证的格式、内容、填制方法、审核程序等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三)记帐凭证的内容、填制方法、所附原始凭证以及更正错误凭证方法等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经有关责任人员审核签章,字迹工整,摘要清楚,装订整齐。

(四)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的设置、启用、登记、结帐、更正错误方法等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及时,关系对应,数字准确。

(五)各项经济业务通过单位统一的会计核算。

(六)帐证、帐帐、帐表、帐实相符。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1997年7月1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财务司):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巩固整顿会计工作秩序成果,进一步推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广泛开展,我部制定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印发。

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重视和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会计基础工作是会计工作和财政经济工作的基本环节。

从去年以来整顿会计工作秩序所暴露的问题看,一些单位放松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造成了会计基础工作不同程度地削弱、滑坡甚至混乱,助长了会计工作秩序的混乱,影响了单位经营管理的开展,削弱了会计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

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逐步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是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单位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建立正常会计工作秩序的重要突破口,也须切实抓紧抓好。

二、明确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总体目标是:通过3到5年的努力,实行独立核算的各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符合《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记帐、算帐、报帐工作符合制度要求,会计工作秩序规范有序,会计工作水平稳步提高。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摸清本地区、本部门会计基础工作现状的基础上,制定规划和具体实施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各基层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

各基层单位应当根据《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查、整改,健全内部各项会计管理制度,规范记帐、算帐、报帐工作,建立良好的会计工作秩序。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

出版物刊名: 财会月刊(上)
页码: 39-40页
主题词: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小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划单列;化管理;会计人员;会计工作;会计专业;主管部门;规范化考核
摘要: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二作,逐步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6学化,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5《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e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5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应当f法建帐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各3位)应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加强会计2础工作,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本地区一汁基础工作规范化的组织实施;国5院业务主管部J”1负责直属单位会计自础工作规范化的组织实施。

各地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爿便确认、发证、复查等的管理权限,E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贝政厅(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国务B业务主管部门直属单位的会计。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会计基础工作暂行条例一、人员配备各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⑴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⑵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⑶主管一个单位或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二年。

⑷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⑸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2.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

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3.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

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稽查、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4.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5.会计人员对外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泄露单位的信息;对内不能随意泄露财务部门不应对外公布的信息。

二、会计核算1.原始凭证的审核⑴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位和金额。

⑵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

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小写金额必须填写并相符。

⑶原始不得涂改、挖补。

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入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⑷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剪口发票上的裁剪金额必须与书写金额相符。

⑸发票要即合法又合理。

不能出现“挂羊头卖狗肉”的现象。

比如:发票抬头是XX省修理业统一发票,在发票项目上却写着“广告费”或其他经济事项;摘要内容要与发票类型相符,例如:车队来报账,发票是“吉林省商业零售统一发票”摘要就不能写能“付车队XXX报修车款”,应该是“付车队XXX购车配件款”。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全文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全文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全文会计基础工作是会计工作的基本环节,也是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

我国十分重视会计基础工作,相应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规范会计基础工作。

下面小编为大家分享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希望大家喜欢!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一、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规范我管理组会计工作行为,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工作水平,特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是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的原则性规定而制定的会计工作具体操作规范,目的是使会计人员在从事会计工作时具有全面、系统、明确的标准,便于执行和考核。

三、本细则包括以下内容:会计机构、人员的设置及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全过程的基础工作规范,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设置会计帐簿、记帐、算帐、对帐、结帐、查帐、编制财务报告;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及会计档案管理规范等。

第二章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管理规范一、各单位要按《会计法》的规定,配备具有相应业务素质、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建立和完善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

二、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要同本单位责任制相联系。

以责定权,责权明确,严格考核,有奖有惩。

三、会计工作人员的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会计主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工作,实现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出纳员、程序编制人员,不得兼任微机录入工作,不得进行系统操作。

第三章会计基础工作一般规范一、《会计法》第十条规定:下列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基金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五)收入、支出、费用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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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应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创建活动。

省级部门、市(区)财政部门通过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以下简称考核),促进本地区、本部门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

第三条考核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全省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

具体负责考核办法、标准的制定,证书的统一管理,考核认定省级单位优秀等次,受理省级单位合格等次、市(区)优秀等次备案,对备案的优秀(合格)等次单位进行抽查。

省级部门负责直属单位考核工作,具体负责合格等次单位的认定,优秀等次单位的申报。

各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考核工作,考核工作的认定、发证、复查等管理权限由各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实地情况确定。

省级部门、市(区)财政部门(以下统称考核认定部门),要细化考核任务、落实考核责任,为考核工作提供相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证。

第四条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标准》(以下简称《考核标准》,另行制定)开展考核工作,考核满分为100分,考核实行扣分制,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依据考核结果,获得90分以上的单位为考核“优秀”等次;获得75分以上不满90分的单位为考核“合格”等次;不满75分为“不合格”等次。

第五条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会计机构设置及会计人员配备,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建设,会计电算化运用等方面。

第六条考核采取单位自查自纠和考核认定的方式开展。

各单位对照《考核标准》自查自纠、整改完善,达到规范化要求后,向考核认定部门申请考核认定;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考核认定。

第七条考核认定部门应当组织考核工作组实地考核。

考核工作组成员应由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人员组成。

考核工作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

第八条考核工作组成员应全面掌握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熟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严格按照《考核标准》,统一尺度、统一程序、统一方法,做到客观公正、据实评分。

考核工作组成员在考核中应严格遵守《财政检查工作办法》有关纪律规定。

第九条实地考核应以被考核单位上一年度的会计资料为主,按照《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的程序及要求开展考核工作,考核采取“听、查、评、议”的方法,考核结束下达检查结论或决定。

(一)与被考核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会计人员座谈,了解单位会计工作基本情况及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自查自纠、整改完善情况。

(二)认真阅读有关资料,实地查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相关管理制度及其他会计资料等,并量化打分。

(三)考核评议,提出考核的初步结论及意见。

结论及意见应包括被考核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的基本情况、考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考核结论等内容。

(四)考核结束时,考核工作组应与被考核单位交换考核意见。

考核意见经考核工作组组长、被考核单位签章后交考核认定部门。

(五)考核认定部门根据考核意见,下达考核结论,认定考核等次,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条被考核单位应向考核工作组提供下列材料:
(一)自查报告或整改报告;
(二)自查评分表;
(三)近二年来接受审计、税务、财政等监管部门检查
出具的检查决定或结论等;
(四)达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的会计资料及其它书面证明材料;
(五)依法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单位应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已经取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合格”等次的单位,申请“优秀”等次的,还应提供“合格”单位确认文件及证书。

第十一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为考核“不合格”等次:
(一)《考核标准》中,某一考核大项得分为零;
(二)应依法建账而未建账,或者虽建账,但长期不记账、不对账,会计账目混乱的;
(三)会计凭证不真实、不完整,情节严重的;
(四)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给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造成损失的;
(五)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
(六)考核前三年内,经政府监管部门检查确认有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
(七)不按规定时限执行适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准则的;
(八)未在规定时限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
(九)提供虚假考核资料,或有隐瞒不规范会计行为的。

单位涉及重大违法违纪案件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暂不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实行二级核算或者三级核算的单位,考核认定为“合格”等次的,下属单位达到“合格”等次单位数量应不低于70%;考核认定为“优秀”等次的,下属单位应全部达到“合格”等次,“优秀”等次单位数量应不低于70%。

会计集中核算中心、农村财务服务中心、社会代理记账机构,认定考核等次,参照前款规定。

第十三条考核认定部门应对“不合格”等次单位督促整改,整改期限为六个月。

整改完成后由考核认定部门重新考核。

第十四条“不合格”等次单位由考核认定部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以下处理:
(一)对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单位不得参加先进会计工作集体和财政系统先进评选;
(三)单位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会计人员,不得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
高级会计师评审和会计领军人才选拔;
(四)单位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和财会人员要参加由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组织的财会法律、法规的强化培训。

第十五条考核认定部门要加强对“合格”、“优秀”等次单位的后续管理,逐步建立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管理档案。

按照考核认定与复核相一致的原则,建立定期复核制度。

考核认定部门每三年要完成“合格”、“优秀”等次单位的全面复查。

第十六条考核认定部门复查后,单位达不到相应考核等次的,予以警示,并责令其在六个月内整改。

经整改仍达不到相应等次的,撤销其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等次,收回证书和荣誉奖牌,予以通报,并按管理权限向财政部门备案。

财政部门要对拨付其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予以重点监控。

第十七条对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十八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等次证书,由财政部门颁发。

证书应当载明授予单位名称、法人姓名、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姓名、会计机构负责人姓名、考核等次、验发证书部门、发证日期、证书编号、复查时间与结果等内容。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等次证书和牌匾由市(区)以上财
政部门按规定格式印制。

第十九条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和省级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陕西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活动试行办法》(陕财会…1997‟009号)、《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会…2001‟0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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