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先行实施权的范围
杭州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管理办法

杭州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管理办法一、引言专利试点示范企业是指为推动创新发展、提升企业技术实力、促进知识产权保护与应用的企业。
杭州市作为知识经济发展先行区,为了进一步加强专利工作,推动企业创新发展,编制了《杭州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管理办法》。
二、目的和意义1. 目的:该管理办法的目的是明确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的管理要求,促进企业专利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企业的专利创造、运用和保护能力,推动企业创新发展。
2. 意义:通过建立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管理办法,可以促进企业创新发展,推动技术进步,在全市范围内培育一批高水平的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形成良好的企业创新氛围。
三、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专利试点示范企业。
四、管理要求1. 专利创造(1)鼓励企业加强创新研发,重视技术创新,鼓励申请专利。
(2)加强企业专利分析和布局,提高专利申请质量。
(3)建立完善的专利管理制度,规范专利创造流程,确保专利申请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2. 专利运用(1)加强企业技术转移与技术引进,推动专利成果的产业化和商业化。
(2)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合作,建立技术创新联盟,共同开展研发合作项目。
(3)鼓励企业将专利成果应用于产品或服务中,提高产品附加值。
3. 专利保护(1)建立健全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企业的技术创新成果。
(2)加强对行业内侵权行为的监测和维权工作,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3)加强专利管理和运用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保护企业商业秘密。
4. 专利信息服务(1)建立全面的专利信息服务体系,提供专利信息查询、分析等服务。
(2)加强专利信息的传播与推广,提高企业对专利信息的敏感度和利用率。
五、支持政策1. 财务支持:对于获得国家专利奖励的企业,给予财政资金奖励。
2. 知识产权培训:为企业员工提供知识产权培训,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和保护能力。
3. 专利申请支持:对于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企业,给予财政资金支持。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三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真题解析一、单项选择题4.甲公司在与乙公司协商购买某种零件时提出,由于该零件的工艺要求高,只有乙公司先行制造出符合要求的样品后,才能考虑批量购买。
乙公司完成样品后,甲公司因经营战略发生重大调整,遂通知乙公司:本公司已不需此种零件,终止谈判。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公司构成违约,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B.甲公司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C.甲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D.甲公司不应赔偿乙公司的任何损失【答案】D【逐项解析】本问题在冲刺班讲课过程中多次强调,错了不应该。
甲乙双方只是处于缔结合同的阶段,合同尚未成立,谈不上违约责任的问题,因此A 项错误。
《合同法》第42 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本题中,甲公司并不存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此B 项错误。
甲乙双方处于缔约过程中,双方均不能保证一定会签署合同,甲公司终止谈判并非违法行为,乙公司也应当预见存在对方终止谈判的风险,甲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因此C 项错误,D 项正确。
【常见错误】有的考生认为甲的行为属于缔约过失,因此误选了B。
6.乙买甲一套房屋,已经支付1/3 价款,双方约定余款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付清。
后甲反悔,要求解除合同,乙不同意,起诉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转移房屋所有权。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合同尚未生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B.合同无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C.合同有效,甲应继续履行合同D.合同有效,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甲赔偿乙的损失【答案】C【逐项解析】《物权法》第15 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不被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有哪些

不被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有哪些专利侵权行为其实对专利权人的损害是很大的,另外这也会对我国的相关法律造成破坏,毕竟对专利权,其实在包括《专利法》在内的很多法律都是有提供保护的。
但现实中,有些行为我们从表面上看来确实是构成了专利侵权,不过从法律角度分析的话,其实并不能视为专利侵权,那究竟不被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有哪些?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专利侵权行为其实对专利权人的损害是很大的,另外这也会对我国的相关法律造成破坏,毕竟对专利权,其实在包括《专利法》在内的很多法律都是有提供保护的。
但现实中,有些行为我们从表面上看来确实是构成了专利侵权,不过从法律角度分析的话,其实并不能视为专利侵权,那究竟不被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有哪些?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不构成侵权的情况有哪些?在下列五种情况下,任何人使用专利均不构成侵权:(一)首次销售: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这一原则又称为“权利用尽原则”,它适用于合法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
(二)善意侵权: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此情况在学理上称为“善意侵权”,这里行为的范围仅限于“使用”和“销售”,对于制造或者进口,依照现行法行为人应当或者有义务知道其制造、进口的产品是否是专利产品。
(三)先行实施:对于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四)临时过境: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2022年3月连云港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实务

2022年3月连云港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实务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实务考试会员名:龙苴中学110得分:95一、单选题(每题1分,共30题)1、我国商标法规定,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商标权人损失的,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时,采取()。
A、全部赔偿原则B、惩罚赔偿原则C、填平损失原则D、损益相抵原则答案:A2、甲以3万元价格从画家乙处购得书法作品12幅。
甲将该书法作品原件提供给丙出版社制成年历公开销售。
甲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A、行使自有财产所有权B、侵犯乙作品原件的所有权C、侵犯乙作品的著作权D、行使乙授予甲的著作权答案:C3、专利权人与被许可方签订一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在该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专利权人不得再许可任何第三人以此相同的方法实施该项专利,但专利权人却可以自己实施,则该项许可证是()。
A、独家许可证B、独占许可证C、普通许可证D、分许可证答案:A4、下列哪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并须报县级以上的劳动行政部门批准?()A、某私人餐馆招用勤杂工B、某国有企业招用电工C、某职工介绍招用职员D、某俱乐部招用体操运动员答案:D5、加利玛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红木家具的企业。
2004年8月该公司拟使用含有下列标志的新商标。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下列标志中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是()。
A、红领巾B、月亮C、WIPOD、长城答案:C6、下列哪项不适用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A、书法字帖B、宫廷菜谱C、化学元素周期表D、.地方志答案:C7、根据我国商标法,下列商品中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是()。
A、核磁共振治疗仪B、墙壁涂料C、无糖饮料D、烟丝制品答案:D8、关于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和续展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申请注册之日起计算B、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C、在期满前六个月内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
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与简答

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与简答 (2009-07-04 09:01:39转载标签:梦系天涯学习笔记教育知识产权法分类:图书馆学信息一、名词解释中心限定(271):在解释权利要求书的时候,严格忠实地按照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记载的内容对专利保护的范围作出解释的原则。
该原则有利于公众能够比较清楚地了解到专利权人的权利范围,从而在实施与专利技术相似的技术的时候,能够避开对专利权的侵害。
周边限定(271):在解释权利要求书的时候,不应当仅限于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记载的内容对专利的保护范围作出解释,而是以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权利要求为中心,全面考虑发明的目的、性质及说明书和附图的内容,将以权利要求为中心的周边的一定范围内的技术特征包括在专利保护范围内的原则。
新颖性(250):我国《专利法》第22条第2宽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外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指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是前所未有的。
对于传统专利的申请,按大多数国家的专利法,如果一项技术在某个时间是现有技术中没有的,即未被公知公用,那么这项技术就是新的。
)专利权穷竭原则(288):也叫做专利权利用尽原则,指经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人许可的人出售专利权品后,任何在此情况下购买了该专利产品的人可以以任何方式使用该产品,或者进一步转让、出售、赠与该专利产品,而不构成对专利权的侵害。
领土延伸:领土延伸是指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人或所有人,向马德里协定成员国提出的有关商标注册保护要求。
一种情况是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时,指定要求保护国家,并按国家数量缴纳规费。
另一种情况是在几个国家已经获得国际注册后,又申请到另一些协定成员国要求保护,并缴纳相应的规费。
平行进口:所谓平行进口,是指本国的商标权人将自己生产的商品出售给国外经销商或者将自己的商标许可给国外生产企业,再由这些国外的经销商或者生产企业将其与商标权人在国内生产的相同的商品,重新进口到国内的做法。
企业专利攻防布局二十式 全面强化企业核心竞争

一.在取得专利权后,至少在提出专利申请后,再将新产品上市或出口。
产品上市前或生产前先申请专利,是为了防止丧失新颖性而失去专利的授权资格;或专利授权后他人以此为由将该专利无效掉;也可以避免技术内容提前消失,制造竞争对手,甚至被技术窃取者抢先申请专利,带来麻烦和后患。
二.技术转让,专利开道在将其新产品、新技术转让之前,应先申请专利,最好待取得专利权后,再进行专利的转让或许可洽谈。
这样,可以牢牢掌握技术转让的主动权。
三.专利未报,保密先行为此,专利申请前应做到:产品不上市(包括出售、出租、赠与等),技术不外漏、不发表论文、不公开演示、不召开产品或技术鉴定会(尽管有的鉴定会有保密规定,专利申请前还是以不召开为妥),并不以其他方式造成技术公开和可能的公开。
四.亡羊补牢,犹为未晚指对专利申请之前,已经发生了某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行为,由于数量少扩散面小,日后不可能有人提及或根本无法取证,不妨也可申请专利,予以补救。
例如某新产品已经提前试用了,这时可与试用方补签一个试用保密协议。
五.占有专利,为求赔偿申请专利的目的既不是为了自己制造、使用,也不是为了转让、许可,而是任他人侵权,然后按诉讼时效原则将各侵权者送上法庭,索取侵权赔偿;或让其补交专利许可使用费。
六.专利申请,入库备用一是手头已有畅销产品,不急于转产,待手头产品滞销后,再推出储备专利产品以保持连续畅销势头。
二是由于受市场形势或实施条件的限制,先入库储存,待条件具备时再予实施。
三是专利申请人不想自己实施,待日后购买他人专利权或专利使用权时,或一旦侵犯了他人专利权时,将其作为交换条件进行互准实施或作价补偿。
七.追求专利强制许可许多国家都有专利强制许可规定。
即欲引进他人有价值的专利而他人又不允许时,可对其进行深入开发,申请其改进专利,创造强制许可的条件。
当改进专利授权后,可对上述基本专利要求强制许可或进行交叉许可互准实施。
八.市场不明,先予申请已获专利,不轻易放弃。
知识产权法法条(全)

知识产权法法条(全)知识产权法法条(全)第一章专利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发明创造,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可以依法申请专利。
第三条专利的申请、审查、授权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四条国家鼓励自主创新,保护发明者和其他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者投入技术、资金、人力等资源,积极推动专利的实施和利用。
第五条专利局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下设的专门负责专利工作的行政机关。
第十三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专利实施专利权,侵犯专利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诺采取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第七十二条采用下列侵权行为之一,或者有设备制造、使用、进口其他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被请求人应当为防止侵权继续发生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________(一)在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认定该行为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之前,被请求人放弃或者停止侵权行为。
(二)在接到提出侵权请求的通知后,被请求人采取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和告知有关人员等合理行动。
(三)被请求人以合理方式通知实施专利权的权利人,要求免于赔偿损失的合理费用。
(四)公告或以其他适当方式承诺不再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第十五章附则第七十九条在涉及侵犯专利权的案件中,被告先行采取停止侵权或者消除影响等措施的,可以减轻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本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1992年8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专利法修正案》同时废止。
1、本文档涉及附件。
请参阅附件。
2、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________●专利:________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一种法定的保护方式,授予专利权人在一定时期内对其发明等所进行的经济利益的排他性权利。
●专利权人:________享有专利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侵权行为:________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专利、实施专利或者其他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行为。
科技部等9部门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科技部等9部门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科学院•【公布日期】2020.05.09•【文号】国科发区〔2020〕128号•【施行日期】2020.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科技部等9部门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区〔2020〕128号各有关单位:《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已经2020年2月14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科技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知识产权局中科院2020年5月9日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为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相关规定,现就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树立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能真正实现创新价值、不转化是最大损失的理念,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机制和模式,着力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障碍和藩篱,通过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实施产权激励,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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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是创造性智力成果权 , 是基于人们的创意而产生的 , 先行实施技
收稿日期 2006 04 08 作者简介 刘贤 ( 1964 ) , 男 , 湖南浏阳人 ,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 , 法学硕士 , 主要研究方向 : 民商法学。
∀ 1 #[ 英 ] 洛克 . 政府论 [ M ] . 叶启芳、 瞿菊农译 . 北京 : 商务印书馆 , 1986. 3.
∀ 8# 它与美国专利法的先发明制度不协调。 对于先行实施人不是发明人, 其实施技术是从发明人或发明 人的利益相关的人处获取的, 美国公会 1997 年的 %21 世纪专利系统改革方案& 拟定的专利法第 273 条
( c) ( 1) 规定 , 先行实施人不享有先行实施权, 如先行实施人在专利申请日前, 独立开发出该项发明并已 予以实施 , 且超过一年以上者 , 则专利已丧失新颖性, 先行实施人没有先用权 , 在申请人获得专利后 , 先 行实施人则不能继续实施 ∀ 9 #。美国这一改革方案体现了其对先行实施权进行一定限制的意图。
∀ 7# 自己生产专利产品, 若专利权人提出侵权指控 , 第三人可援引先用权人的权利进行抗辩。 这种做法从
∀6#
一般民事权利角度来衡量是完全可以的 , 对于专利权的排它性来讲似乎有些难以说通, 但如果专利技术 先发明人在专利申请前已经实施, 或者自己无条件实施而向第三人定货也就顺理成章了, 当然, 在这种 情况下, 第三人的生产也应遵守先行实施权的条件。 在美国, 虽然其专利法和专利法实践中都没有先行实施权的规定 , 但可以说她是维护先行实施权人 利益最先进的国家之一, 美国的专利法规定, 专得权的取得原则是先发明原则, 而非先申请原则, 只有首 先开发出新技术方案的人才能取得专利权, 先用权人与专利权人通常为同一人, 因而, 其专利法没有必 要规定先行实施权这一内容。其实 , 美国在 1839 的专利法中出现过先用权的概念 , 但后来取消了, 因为
2006 年 6 月 第 4 卷 第 3期
时代法学 Presentday Law Science
Jun. 2006 Vol. 4 No . 3
专利先行实施权的范围
刘 贤
(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 湖南 长沙 410081) 摘 要 : 专利的先行实施权是相对于专利权 而独立存在的权利 , 它虽不构成对专利权的侵害 , 意而产 生的 , 和著作 权一样 , 为 保持对 未来作 者创造 的激 励, 法律 必须保 护作 者创 意。 ! ∀ 2 #然而, 在专利制度设立以来, 这一人本能的权利受到了约束 , 专利法虽然规定了先行实施人可以 继续实施 , 但先行实施权的行使只能在法定的范围内进行。 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均在专利法中规定了先行实施权 , 在行使该权利时, 先行实施权人通常只能在 原有范围内进行。原有范围包括行业范围、 数量范围、 主体范围、 客体范围 , 即实施的人是否为原实施 人, 该技术是否只用于生产制造原有产品或可否用于其它行业, 生产的专利技术产品或使用专利方法制 造的产品数量是否为原生产的数量等等。对于这些范围的内容 , 各国有各国的规定。在日本、 德国等发 达国家一般只规定行业的限制 , 对数量及主体限制较少 , 而我国则限制条件太多 , 不管主体、 客体还是行 业、 数量均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法院对于适用先用权的条件必须严格掌握 , 该原则适用不当 , 就有可能 对专利权人的排他性权利造成重大损失。 ! ∀ 3# 这一观点已被我国司法和理论界不少人所认同。 一、 先行实施权数量 、 行业范围分析 在国外, 日本、 德国、 英国、 瑞典均在专利制度中规定了先行实施权, 对先行实施权范围有明确限制。 德国对先行实施权的限制较少 , 先实施人可以是 本企业! , 还可以是合符条件的其它企业 , 同时只要是 为 满足企业的需要! 均可以实施, 没有量的限制。德国专利法第 12 条规定, 任何人在专利申请时 , 已 经在国内实施了发明或者已经完成了其必要的准备的 , 专利权对该人不发生效力, 该人有权为满足本企 业的需要, 在本企业或者其它企业实施该发明。 !∀4# 可见德国先行实施权范围不设量的限制、 许可权利 人扩大生产、 发展壮大。 日本专利法关于先用权的第 19 条规定, ∃在正在实施或正在准备的发明以及 商业目的范围内涉及到提出专利申请专利权的, 享有普通实施权 , 这一点与中国%专利法& 第 63 条第 1 款之二∃在原有范围内继续生产 , 使用的行为 是∃不同含义 。 ! ∀ 5 #从日本专利法看, 享有先行实施权的 人既可以是 正在实施!, 也可以为 正在准备! , 没有 已经作好准备! 的要求 , 实施范围是 享有普通实施 权! , 普通实施就是没有生产方式、 产量限制的一般技术应用的实施。%日本专利法& 对先用权的 范围!, 有诸多 以步行电子束! 为代表的日本最高法院判决案例 , 这些案例都是围绕先行实施权及所涉及到的 技术范围展开争论, 没有论及 生产量! 、生产能力! 的范围 , 如果说对 生产量! 有所限制 , 在日本难以理 解。 日本不光没有生产量的限制 , 而且先行实施人还可以向拥有生产设备的第三者定货 , 让第三者为
范围内进行 , 其范围包括行业范围 、 数量范围 、 主体范 围 、 客 体范围 , 在范围的 确定上 , 我国有不 少争议 。 确 定 先行实施权的范围应符合我国国情 , 参照国外做 法 , 予以适当扩大 。 关键词 : 先行实施权 ; 专利技术 ; 原有范围 ; 生产能力 中图分类号 : D92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672 769X( 2006) 03 0081 05
Ranges of Rights of Prior Practice
Liu Xian
( Law School of Hunan Normal University, Changsha, Hunan 410081, China)
Abstract: Rights of prior practice of patent exist along with patent rights. Though the continuous practice of patent technique doesn t violate the patent rights, its prior practice should be limited in such ranges as industries, numbers, subjects and objects. In china, there is much controversy on how to con firm the ranges. The author thinks that defining the ranges of rights of prior practice should be in confor mity with our nat ional condit ions in the light of the way executed in foreign countries and we should widen the ranges. Key words: rights of prior pract ice; pat ent technique; original range; product ion capacity 专利权是民事主体基于发明创造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 , 一项发明创造方案经申请获得专利权以后, 该技术方案就受法律保护 , 专利权人就享有实施其专利技术、 禁止他人实施和处分其专利技术、 在产品 包装上标示其专利标记等独占性权利, 这是专利垄断性特征的体现。专利的垄断性赋予权利人完全的 排它性权利, 未经许可, 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利用 , 这不光会给他人的在先权利造成损害 , 还可能给专利 权人带来超额的垄断利润 , 它不但对先行实施人不公平, 也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基于这种不公平状态, 专利法的制定者在确定专利权独占性的同时也为其设置了一些限制 , 专利技术先实施人享有先行实施 权就是对专利垄断权限制的一种。先行实施是指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与专利产品相同的产品或使 用与专利技术相同的技术 , 或已作好制造、 使用准备的 , 先行实施人享有的继续实施的权利 , 也称先用 权。先行实施权是相对于专利权而独立存在的一种民事权利, 它既基于民法的公平原则而产生, 也是源 于自然法则以及人的本能而应享有的权利, 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 , 人民有天赋的权力!, 不能变更 , 更无从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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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对先行实施权的 原有范围! 在产品数量及行业范围的限制上有两种理论, 一为量化论, 一 为定性论, 大多数学者坚持量化标准, 少数学者拥护定性标准, 司法界也以量化标准来处理这类案件。 汤宗舜先生认为原有范围 是根据认真准备的情况 , 可以预测要达到的生产能力! ,
∀10#
这种标准相对比
较宽松。杨金琪先生则认为, 对∃原有范围 在量的方面解释和确认 , 应当以先用权人在申请日前 , 为制
∀11# 造该产品或使用该方法所拥有的或已购置的机器设备的正常生产能力可达到的产量为限! 。 该标准
在量化方面较严格, 它要求 原有范围!须限制在专利申请日前的已有生产设备能达到的能力。程永顺 先生认为 , 对 已经制造! 来说 , 应以先用权人每日、 月、 年制造的产品数量计算出生产数量 ; 对 已作好制 造的必要准备! 来说 , 可以根据先用权人所作的必要准备的规模 , 预测将达到的生产能力与规模来衡 量 ∀ 12# 。这种标准将条件一分为二 , 对已生产出产品者以专利申请日前实际产出的数量为限, 而作出准 备但未生产出产品者以已有生产设备的生产能力为限。对这种标准 , 笔者不敢苟同 , 且不说量化标准合 不合理, 就其标准本身来讲也不公平。因为任何生产者在生产经营阶段均有一自然过程 : 开始生产时产 量小 , 产品品质较低 , 通常达不到其生产设备的生产能力, 但随着生产条件的发展、 成熟 , 产量则不断增 大。而只准备好设备并未生产者在时间上讲 , 通常其技术开发要较已生产出产品者要晚 , 其先实施权的 优先性就应比已生产出产品者要小 , 但为何只做好准备而未出产品者可以其设备生产能力为标准进行 生产 , 而已开始生产的反而不行呢 ? 这显然不合常理。在规模上 , 我国司法界也主张以 量化标准! 来确 定原有范围 , 这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为代表 , 北京市高级法院在 2001 年 9 月 29 日的 %专利侵权判定 若干问题意见( 试行 ) & 第 96 条第 2 款( 3) 规定: 原有范围 , 是指专利申请日前所准备的专用生产设备的 实际生产量或者生产能力的范围, 超出原有范围的制造、 使用行为, 构成侵犯专利权。这一规定是与我 国大部分专家学者观点一致的 , 同时也成为了我国其它法院和其它职能部门的处理专利侵权案的裁判 依据。更有甚者 , 有些执法部门将 原有范围! 确定为专利申请之日的实际产量 , 笔者在某知识产权局了 解到, 在专利侵权执法中 , 对先行实施权 原有范围! 就是依专利申请日实际产量作为标准的。相反 , 在 大部分人主张以量化标准来确定 原有范围! 的同时, 我国也有人反对采用 量化标准 !, 主张用 定性标 准! 来确定 原有范围! 。陈子龙先生认为: 对先行实施权的行使作量的限制, 对先行实施权人是不公平 的, 同时也违背了市场经济法则。先行实施权既然作为一项能够与专利权相对的民事权利, 其本身就是 相对于专利权而独立存在的, 有其自身的权利范围 , 如有 量化! 的限制 , 等于宣告了专利权是凌骂于先 行实施权之上, 原有范围! 是指先行实施权人不得改变实施人的数量, 在原有的产业领域内, 以原有的 方式实施 ∀13# 。此观点从先行实施权的民事权利性, 市场发展的经济规律方面 , 阐述 原有范围! 不应 量 化! , 只能限制产业领域范围、 主体的数量及实施方式的理由 , 这种标准是有其合理性的。朱秀梅老师认 为产量标准无疑是制定原有范围的重要标准 , 但却非唯一标准 ∀14# 。我国台湾地区则是参照国外的通常 做法来确定先行实施权的实施范围的, 台湾专利法第 43 条第 2 款规定 , 申请前已在国内使用 , 或已完成 必须之准备者, 依法享有先用权, 使用权仅限于在其原有事业范围继续使用 ∀15#。在台湾, 先行实施人只 要在原来生产领域以内继续实施, 可以不受数量限制, 这一标准值得大陆借鉴。 二、 先行实施权主体范围的分析 对先行实施权主体的要求 , 各国有不同的规定 , 德国不光承认先行实施人的主体资格 , 还有条件承 认第三者的主体资格 ; 日本专利法规定, 任何人在申请专利时 , 已经在国内实施了发明或者已经完成了 其必要准备的, 专利权对该人不发生效力 , 该人有权为满足本企业的需要, 在本企业或者其它企业实施 该发明 ∀16#。日本也许可第三人为先行实施权人, 先行实施人可以向拥有生产设备的第三者定货 , 让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