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站安全生产规范[200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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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客运站安全风险辨识清单

汽车客运站安全风险辨识清单
汽车客运站安全风险辨识分级管控指南
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风险辨识
可能导致的事故后果
风险分级
主要防范措施
依据
责任部门/责任人
重点岗位的不安全行为
1.1
车辆安全例检
未按规定项目对例检车辆进行检查,导致带病车辆上路;检查过程违规操作。
交通事故
其他伤害
B级/橙色
1、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6、定期组织人员对电气线路进行安全排查。
7、设置明显禁烟标志,配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充足消防器材。
《交通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T60-2012)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
4.4
售票厅
1.旅客携带违禁品,引燃易燃物品,引起火灾。
2.客流量较大,拥挤引发人员踩踏等安全事故。
3.用电不规范,造成人员触电、火灾。
5、停车场内的车辆宜分组停放,车辆停放的横向净距不应小于0.80m,每组停车数量不宜超过50辆,组与组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6、发车位和停车区前的出车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m。
7、停车场的进、出站通道,单车道净宽不应小于4m,双车道净宽不应小于6m,因地形高差通道为坡道时,双车道则不应小于7m。
8、停车场应合理布置洗车设施及检修台。通向洗车设施及检修台前的通道应保持不小于10m的直道。
3、客流高峰期应安排专职人员值班,并对旅客和车辆进行疏导。
4、进出站口应设置升降栏杆控制社会车辆进入车站。
5、设置专人引导过路车辆,设置专门的转乘通道,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交通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T60-2012)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解读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解读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09.11•【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解读近日,交通运输部修订印发《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交运规〔2024〕7号,以下简称《规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便于各有关部门单位准确理解并贯彻落实好有关工作要求,现就《规范》有关修订情况解读如下:一、修订背景汽车客运站是提供道路客运服务的重要基础设施,具有旅客集散、票务服务、运输组织、安全管理等功能,长期以来在服务保障公众出行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规范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于2008年印发了《规范》,并于2019年对《规范》进行了修订,完善了相关管理要求。

《规范》是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要求和工作准则,也是管理部门对汽车客运站进行安全监管指导的重要依据。

现行《规范》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将于2024年10月31日到期。

《规范》施行期间,《安全生产法》《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上位法和有关部门规章进行了调整。

修订实施《规范》,对保证制度的合法有效性,做好与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衔接,更好服务行业安全发展,进一步推动落实客运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旅客安全出行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修订内容本次修订,主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规范》部分条款进行优化、调整和补充,具体情况如下:一是完善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要求。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四、第四十一条等规定,调整了汽车客运站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有关要求,增加了安全带检查要求。

二是优化调整了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职责。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二十五、二十六条等规定,对汽车客运站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作了优化调整,同时补充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与企业生产经营决策的要求。

汽车站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汽车站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一、工作程序应班车辆安全例检合格进入待班区时,场站安全管理人员应指挥进场待班的车辆按规定有序停放,垫好三角木,拉好手制动。

并随时保持场内停车秩序整齐有序,各通道畅通。

二、工作岗位内容1、站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提高警惕,严防车辆在车场内发生不安全事故。

不准载有危险爆炸物品的车辆进站停放。

2、车场内若发生险情,应立即排除,大的隐患险情应立即上报相关领导和部门。

3、不准旅客随意在站场内逗留,督促旅客到候车厅休息候车,不得在车场内乱窜,以防止不安全事故发生。

4、严禁驾驶员在停车场试刹车、修车、洗车,停放时必须垫好三角木,关闭随车电源,拉好手刹。

5、及时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并报告科室负责人及当班领导。

三、工作要求1、熟练掌握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站上的安全管理规定。

2、严守劳动劳动纪律及工作职责,不得离岗,串岗,不得在岗位上做与岗位职责无关的事。

并妥善妥善处置应对各种突发事件。

3、熟练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安全技能并熟练应用各种应急处置器材车辆安全例检人员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一、工作程序对进站经营客运车辆逐一对转向、制动、传动、灯光、轮胎、悬挂、车身随车安全设施等安全部位进行检查,作好原始记录,对查出的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否则,不得签发车辆辆例行检查单。

若有不服从检查者,应立即报告值班领导,及科室负责人,便于及时制止和处理。

二、安全例行检查项目内容1、转向:转向节及臂,转向横、直拉杆及球销应无裂纹和损伤;转向盘应转动灵活,操纵方便。

2、制动:无漏油、漏气现象;相关连接锁销齐全、牢固;刹车制动有效;气压表工作正常。

3、传动:离合器应结合平稳,分离彻底;中间轴承和万向节不得有裂纹和松旷现象;驱动桥壳不允许有裂纹。

4、照明:前照灯、雾灯、转向信号灯、示廓灯、制动灯、前位灯、后位灯、危险报警闪光灯齐全有效。

5、轮胎:轮胎不得有严重磨损(转向轮的胎冠花纹深度不得小于3 . 2mm ,其余轮胎胎冠花纹深度不得小于1 . 6mm ) ;轮胎不得有破裂和割伤(轮胎的胎面和胎壁上不得有长度超过25mm 或深度足以暴露轮胎帘布层的破裂和割伤);气压符合要求。

汽车站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汽车站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汽车站安全生产操作规程1. 引言汽车站作为公共交通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大量乘客的出行需求。

为了确保乘客的安全和顺利运营,汽车站需要制定严格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以保障安全生产。

2. 安全管理责任2.1 管理层责任1.需要明确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将安全放在首位,形成尊重安全、强化安全管理的良好氛围;2.设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和职责;3.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包括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等;4.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5.定期评估安全风险,采取相应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2.2 员工责任1.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制度,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职责;2.参与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3.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积极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4.配合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和纠正,遵守安全纪律。

3. 安全设施与装备3.1 消防设备1.汽车站应配备消防器材和设施,包括灭火器、消防栓等;2.每年定期对消防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工作;3.制定灭火和疏散演练计划,提高员工应急处理能力。

3.2 视听设备1.确保公共场所安装监控摄像头,保障安全;2.定期维护和升级监控系统,确保其正常工作;3.严禁擅自拆除或损坏监控设备。

3.3 安全标识1.设置明显的安全标识标牌,示范安全生产操作规范;2.对安全标识做好维护和更新,确保其可读性和有效性;3.安全标识应包括逃生通道、紧急出口、禁止吸烟等标识。

4. 安全生产操作流程4.1 安全检查1.在车辆进站前,要对其进行检查,包括检查车辆状况、消防设备和安全标识的完善情况;2.定期对站内设施进行检查,确保设施正常工作。

4.2 乘客安全管理1.乘客进站时要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和危险品;2.设置安全检查的通道,对乘客行李进行检查;3.对可疑人员要进行询问和盘查,并及时上报。

4.3 应急预案1.制定灾害事故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2.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3.配备应急救援器械和药品,并定期检查和更新。

2019.9.20交通运输部《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

2019.9.20交通运输部《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所有等级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接受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的总体目标是把住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源头关,有效预防和减少因汽车客运站源头管理不到位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六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一岗双责”。

汽车客运站的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及监督的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七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规范各岗位的工作程序。

第八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进出汽车客运站的人员和行李物品、车辆进行严格检查,确保“三不进站”和“六不出站”。

“三不进站”是指: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

“六不出站”是指:超载营运客车不出站、安全例行检查不合格营运客车不出站、旅客未系安全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营运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

第九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与进入该站的营运客车所属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在站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经营者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依法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9.20•【文号】交运规〔2019〕13号•【施行日期】2019.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交运规〔2019〕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落实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因汽车客运站源头管理不到位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现将修订后的《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9年9月20日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所有等级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接受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的总体目标是把住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源头关,有效预防和减少因汽车客运站源头管理不到位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六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一岗双责”。

汽车客运站的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及监督的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交公路发〔2008〕2号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交公路发〔2008〕2号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强化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所有等级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按照本规范,制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和监督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弹对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督促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履行好安全生产源头管理职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五条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的总体目标是把住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源头关,有效预防和减少因汽车客运站源头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

第六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七条汽车客运站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工作。

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对安全生产负直接的领导责任,其他分管领导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汽车客运站领导和工作人员应当实行“一岗双责”制,既对分管的业务工作负责,又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八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吝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规范各岗位的工作程序。

第九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进出汽车客运站的人员、车辆进行严格检查,确保“三不进站”和“五不出站”。

“三不进站”是指: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

“五不出站”是指:超载客车不出站、安全例检不合格客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

第十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与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依法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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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强化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所有等级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按照本规范,制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和监督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弹对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督促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履行好安全生产源头管理职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五条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的总体目标是把住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源头关,有效预防和减少因汽车客运站源头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

第六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七条汽车客运站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工作。

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对安全生产负直接的领导责任,其他分管领导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汽车客运站领导和工作人员应当实行“一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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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
(交公路发〔2008〕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强化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所有等级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汽车客运站)
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按照本规范,制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和监督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督促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履行好安全生产源头管理职
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五条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的总体目标是把住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源头关,有效预防和减少因汽车客运站源头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
安全生产事故。

第六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七条汽车客运站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工作。

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对安全生产负直接
的领导责任,其他分管领导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汽车客运站领导和工作人员应当实行“一岗双责”制,既对分管的业务工作负责,又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八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规范各岗位的工作程序。

第九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进出汽车客运站的人员、车辆进行严格检查,确保“三不进站”和“五不出站”。

“三不进站”是指: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
车辆不进站。

“五不出站”是指:超载客车不出站、安全例检不合格客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
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

第十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与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签订安全责任
协议,依法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发生安全事故和险情时,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安全宣传、安全检查、事故处理、责任追究等工作,对有关部门提出的防范和整
改措施,应当严格落实。

第三章安全生产基础保障
第十三条汽车客运站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
管理岗位,组织落实汽车客运站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相关人
员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

三级以上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级以下汽车客运站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应当适应工作需要。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熟悉各岗
位的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对各岗位工作人员有关安全生产的活动予以规范。

第十六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对所属工作人员特别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度及长期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和年度培训时间,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
力。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人每年应当接受20 小时以上培训。

第十七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例会,分析查找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缺陷和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

发生重、特大事故后,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分析通报会,对事故当事人的聘用、培训、考核、上岗以及汽车客运站运营管理等情况进行倒查,并对有关责任人
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指标进行细化和分
解,制定阶段性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根据安全生产责任进行考核和奖惩,定期公告考核和奖惩情况。

第十九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登记台账
和档案,妥善保管备查。

第二十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保障安全生产经费投入。

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应当不低于上年度汽车客运站客运代理费总额的0.5 % ,专项用于安全生产支出,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价、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救援演练、事故的抢险救灾
和善后处理工作等。

安全生产经费年度结余可以转入下年度使用,当年安全生产经费不足的,超出部分按照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二十一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推行现代化科学管理方法,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十二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为客运驾驶员和乘务员提供必要
的服务设施和临时休息场所。

第二十三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安全消防设
备和消防器材,并确保齐全有效。

第二十四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自然灾害、客运量突增、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通信联络、应急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危险品查堵制度,采取以下
措施防止易燃、易爆和易腐蚀等危险品进站上车:(一)制定危险品检查工作程序,规范危险品查堵工作;(二)设立专门的危险品查堵岗位。

在进站口等关键环节对进站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和托运行包进行安全检查,对查获的危险品要进行登
记并妥善保管或者按规定处理;
(三)配备必要的检查设备。

一级汽车客运站应当配置行包安全检查设备;二级以下汽车客运站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安装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提高危险品查堵效率和质量。

第二十六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安全例行检查制度,按照《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项目及要求》(见附件)的要求,对营运客车进行安全例行检查,并采取以下措施防止不检或漏检的车辆(因车辆结构原因需拆卸检查的除外)出站运行:(一)指定专门的安全例检人员。

安全例检人员应当熟悉客车结构、检验方法和相关技术标准,并经汽车客运站考核合格;(二)设置专门的检查场地,配备汽车安全检验台及必要的仪器、设
备;
(三)严格填写车辆安全例行检查表。

对符合要求的客车,安全例检人员应当填写车辆安全例行检查表,加盖汽车客运站安全例行检查印章,并经签字后出具“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

“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24 小时内有效。

汽车客运站调度部门在调度客车发班时,应当对其“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进行检查,确认完备有
效后才准予报班。

第二十七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出站检查制度,对出站客车和驾驶员的相关情况进行检查,严禁不符合条件的客车和驾驶员出站
运营。

对出站客车主要检查“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和实载旅客人数等;对驾驶员主要检查驾驶证、
从业资格证件等。

经出站检查符合要求的客车和驾驶员,汽车客运站出站检查人员应当在“出站登记表”上进行记录,并经受检客车驾驶员签字确认。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规则
第二十八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客运站内部监督机制。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监控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运营,向客运站法定代表人或者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负责,报告安全隐患,提出预防措施和
整改建议。

汽车客运站法定代表人或者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应当积极采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出的预防措施和改进建议,并及时组织人员予以落实
和整改。

第二十九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适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

重点检查所属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适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报告,对安全生产隐患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和处理,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充分发挥乘客、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对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作用。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对接到的安全生产举报和投诉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和处理。

附件: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项目及要求
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项目及要求
一、转向:转向节及臂,转向横、直拉杆及球销应无裂纹和损伤;转
向盘应转动灵活,操纵方便。

二、制动:无漏油、漏气现象;相关连接锁销齐全、牢固;驻车制动
有效;气压表工作正常。

三、传动:离合器应结合平稳,分离彻底;中间轴承和万向节不得有
裂纹和松旷现象;驱动桥壳不允许有裂纹。

四、照明:前照灯、雾灯、转向信号灯、示廓灯、制动灯、前位灯、
后位灯、危险报警闪光灯齐全有效。

五、轮胎:轮胎不得有严重磨损(转向轮的胎冠花纹深度不得小于3 . Zmm ,其余轮胎胎冠花纹深度不得小于1 . 6mm ) ;轮胎不得有破裂和割伤(轮胎的胎面和胎壁上不得有长度超过25mm 或深度足以暴露轮胎帘布层的破裂和割伤);气压符合要求。

六、悬挂:不得有断裂、移位现象。

七、车身:安全窗和安全门处有醒目的红色标注和操作方法;安全窗采用安全玻璃的,在其附近应备有便于取用的击碎玻璃的专用工具。

八、随车安全设施:配备有危险警告标志牌、三角木、防滑链(在冰
雪天气时);灭火器在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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