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保荐代表人第一期培训记录
保荐代表人培训记录

2010 年第六期保荐代表人培训记录11 月 11-12 日北京目录IPO 审查有关问题(杨文辉) (3)IPO 财务有关问题(常军胜) . (6)创业板 IPO 刊行审查关注问题(毕晓颖) (7)创业板 IPO 财务审查(杨郊红) (12)再融资审查非财务问题(罗卫) (13)再融资财务审查重点(张庆) (14)保荐看管有关状况(王方敏) (15)IPO 审查有关问题(杨文辉)一、对于审查进度a)以下三种状况可能在审查方面比较快:i.国务院宽免;ii.文化公司试点;iii.四川和青海地震灾区的绿色通道。
b)以下几种状况可能会致使审查比较慢:i.发改委建议不来,不可以安排发审会;ii.需要征采其余部委建议;iii.受国家调控影响的产业;iv.资料制作方面的问题;v.反应建议答复时,象“挤牙膏” ,一次次返工。
二、对于在会审查公司问题a)有重要信息需要表露的,要实时主动报告。
对于新发现的或许是新发生的,在审时期,都能够提出来,但假如在预表露甚至是刊行后再表露,就会很麻烦。
b)在审时期,募投项目能够先行投入,要表露,能够用召募资本代替;变更募投项目的,要执行内部决策和外面同意程序,从头征采发改委建议。
c)在审时期,原则上不得发生股权改动。
这是基根源则。
送股和转增,是能够的,但需要缓期审计,审计截止日应覆盖股权改动日。
引进新投东,原则上需要撤回申请文件。
假如老股东之间转让、引入新股东是法定原因(如继承等),则没有太大问题,但也是要看“重要性” 。
d)在审公司的连续尽调:上半年裸露出一些问题,主假如专利事项。
e)在审公司的撤回(昨年受经济危机影响,比许多)。
保荐机构对撤回的态度比较重要,这是对市场、公司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
撤回需要详尽说明详细原由。
三、本质控制人近来3 年能否发生变化,认定应以股权为基础,应从严掌握。
四、董事、高管的重要变化问题a)判断基根源则是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连续性和稳固性。
2014年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大纲

2014年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大纲目录第一部分证券综合知识第一章保荐制度及执业规范第一节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资格管理第二节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职责第三节保荐工作规程和保荐业务协调第四节执业规范和法律责任第二章金融基础知识第一节货币供求第二节金融机构第三节金融市场与金融业务第四节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第五节财政第六节外汇管理与金融全球化第三章证券基础知识第一节证券及证券市场概述第二节证券产品—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第三节证券产品-其他产品第四节证券交易第五节证券投资分析第六节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第七节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第四章财务会计相关知识第一节会计第二节财务成本管理第三节审计、评估与税法第五章法律法规第二部分投资银行业务能力第一章股权类融资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第二节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第二章债权类融资第一节公司债券第二节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三节证券公司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第四节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第五节资产证券化第六节中小企业私募债第七节担保与信用评级第三章资本市场——定价与销售第一节股票的估值定价第二节债券的估值定价第三节其他产品的估值定价第四节股票的发行与销售第五节债券及其他产品的发行与销售第四章财务顾问业务第一节收购与兼并第二节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第三节财务顾问业务的管理第四节涉及外国投资者的并购业务第五章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息披露及持续督导第一节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第二节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三节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信守承诺第四节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第五节上市公司相关行为的法律责任第六章财务会计在投资银行业务中的综合运用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发行业务审核中的相关要求第三节个别事项的处理与披露要求第四节审计与评估的相关要求附件:参考书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参考书目二、相关法律法规三、截至2014年3月前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台并持续有效的与保荐承销业务相关的所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四、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第二章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用书)五、财政部关于会计准则及具体会计处理事项的相关通知注:考试内容若发生变化,将以最新公告为准。
保荐代表人培训记录

保荐代表人培训记录保荐代表人培训记录11月11-12日北京目录IPO审核有关问题〔杨文辉〕 (3)IPO财务相关问题〔常军胜〕 (6)创业板IPO发行审核关注问题〔毕晓颖〕 (7)创业板IPO财务审核〔杨郊红〕 (12)再融资审核非财务问题〔罗卫〕 (13)再融资财务审核要点〔张庆〕 (14)保荐监管有关情形〔王方敏〕 (15)IPO审核有关问题〔杨文辉〕一、关于审核进度a)以下三种情形可能在审核方面比较快:i.国务院豁免;ii.文化企业试点;iii.四川和青海地震灾区的绿色通道。
b)以下几种情形可能会导致审核比较慢:i.发改委意见不来,不能安排发审会;ii.需要征求别的部委意见;iii.受国家调控阻碍的产业;iv.材料制作方面的问题;v.反馈意见回复时,象〝挤牙膏〞,一次次返工。
二、关于在会审核企业问题a)有重要信息需要披露的,要及时主动报告。
关于新发觉的或者是新发生的,在审期间,都能够提出来,但假如在预披露甚至是发行后再披露,就会专门苦恼。
b)在审期间,募投项目能够先行投入,要披露,能够用募集资金替换;变更募投项目的,要履行内部决策和外部批准程序,重新征求发改委意见。
c)在审期间,原那么上不得发生股权变动。
这是差不多原那么。
送股和转增,是能够的,但需要延期审计,审计截止日应覆盖股权变动日。
引进新投东,原那么上需要撤回申请文件。
假设是老股东之间转让、引入新股东是法定缘故〔如继承等〕,那么没有太大问题,但也是要看〝重要性〞。
d)在审企业的连续尽调:上半年暴露出一些问题,要紧是专利事项。
e)在审企业的撤回〔去年受经济危机阻碍,比较多〕。
保荐机构对撤回的态度比较重要,这是对市场、企业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
撤回需要详细说明具体缘故。
三、实际操纵人最近3年是否发生变化,认定应以股权为基础,应从严把握。
四、董事、高管的重大变化问题a)判定差不多原那么是变化可不能阻碍企业经营治理的连续性和稳固性。
b)没有量化指标,要结合企业具体情形、变化的具体情形,区分正常变化和非正常变化进行个案分析,关于正常变化且未对经营业绩的可比性构成重大不利阻碍的,通常是没有问题的。
保代培训会议记录

2017年9月21日保代培训会议记录9月30日,证监会公示第十七届发审委委员的名单,而从本次发审委开始,不再区分创业板和主板发审委,两者合并后市场将本届发审委称为“大发审委”。
新发审委接下来的审核重点,成为市场关注的话题。
对“大发审委”接下来的审核理念,或许9月下旬的保代培训预告了下一阶段IPO审核重点关注的方向。
9月21日保代培训(发行专题)第一期在北京举行,此次培训被业内人士称“干货”满满。
监管层进一步明确了三类股东、近亲属同业竞争、处罚影响、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的要求比例、非经常性损益判定、股份支付适用范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即将到期等问题的窗口指导要求。
首发审核中关注的财务问题一、首发财务审核规则体系1、强调会后事项核查要仔细、到位,不要只套模板,举例说明核准批文之前,某企业独立董事被处罚,保荐机构报的材料中没有披露,该项目被迫停下来。
2、《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又称及时性指引,主要解决业绩变脸的问题。
3、《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主要解决信息披露过于粗糙的问题,以模具企业为例,不同企业的差异挺大,有些只做模具,有的在做模具的同时还提供冲压件,应按具体情况来分析收入和成本的确认方式。
4、《发行监管问答——在审首发企业中介机构被行政处罚、更换等的处理(2016年12月9日修订)》第三条,不仅要复核相关人员执业受限的情况,还要复核出具的全部项目文件。
二、否决、撤回、现场检查企业财务问题分析(一)现场检查情况通报两批现场检查,第一次12家,第二次35家。
现场发现的问题:没有披露关联资金往来交易、货款打到实际控制人账户、收入确认方式与实际不符、老板与近亲属虚假转让股权、账外支付佣金、财务人员在关联方任职、大额提现到实际控制人的账户等。
四家情节严重,移交稽查。
(二)主要问题1、内部控制不健全。
2008年至2012年保代培训汇总(完整版-附带总目录)

200801-201206保代培训(目录完整版)徐勇(汇总)感谢各期培训整理人!2012年第二期保荐代表人培训记录【开班致辞:陆文山】【公司债审核:李洪涛】【主板非财务问题审核:段涛】【主板财务问题审核:常军胜】【新股询价和申购业务自律管理工作:证券业协会会员管理部副主任陆华】【上市公司再融资非财务审核:韩卓】【上市公司再融资财务审核:李志玲】【创业板非财务审核:毕晓颖】【创业板财务审核:杨郊红】2012年第一次保代培训资料发行部刘主任:蔡金勇高盛高盛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及内控李洪涛三处发展公司债券为实体经济服务2011年保代培训(北京)2010年保代培训保荐代表人2009年第五期培训资料2008年保荐代表人培训2012年第二期保荐代表人培训记录【开班致辞:陆文山】时间:2012年6月28日 地点:上海核心观点:资本市场将面临巨大、根本的变革,因此整个投行业务也面临巨大转折:如何与国内国际经济密切融合,提供恰当的金融服务是每个投行应该思考的问题。
投行业务不可能再像以往那种粗放型经营,或早或晚或快或慢都需要面临改变。
改革是永恒的主题,新股发行制度,各个金融大国都在持续突破和改革,创新产品、杠杆比例,真正落实到为实体经济提供具广度和深度的金融服务。
一、改革方向(一)之前的小团队作战方式已难以维继,仅盯着IPO也不行了。
今后必须有优胜劣汰和品牌机制、增强诚信意识和服务意识,跳出传统的项目运行模式,不再提供简单和单一的服务和劳动,不能再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并购服务各自为政,应整合投行各方面的资源,提升全方位的证券金融服务能力,要为发行人进行综合服务,整个大投行的发展势在必行。
(二)千万不能杀鸡取卵,使后续业务不可持续。
以往是新股发行价格能高则高,因为与承销佣金挂钩。
投行保荐业务需要回头客,要靠质量、德性、品行,善待客户善待市场。
(三)政策倡导对中西部的支持,西部市场存在巨大商机,希望各保荐机构在人财物方面加大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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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14日 8:30am 刘春旭一、近年来保健制度不断完善自2004年实施以来的七年中保荐业务获得了长足的发展,2010年新上市公司347家,融资总额过万亿,2011年第一季度的融资额全球第一。
1、保荐机构的内控制度不断建立和完善尽职调查、内核、工作底稿、工作日志、持续督导等相关工作2、保荐机构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逐渐增强近年来申报项目的整体质量有所提高3、以保荐代表人为主的投行队伍的素质在不断提高保代和准保代占40%4、行业集中度在不断提高2010年54家保荐机构包揽516家保荐业务,投行收入占证券行业收入的比例提高二、保荐监管的主要工作1、注重发挥保荐代表人的作用,增强保荐人的责任意识出席见面会、发审会,以保荐人回答提问为主,改事后问责为过程监管2、保荐监管与发行审核服务审核人员在审核过程中根据申请材料的制作及交流情况给保荐代表人打分,对部分执业情况不理想的保荐人进行谈话提醒(不是监管措施)3、通过现场检查督促保荐机构内控制度的实施4、通过多种途径传递审核政策保荐人培训、保荐业务通讯杂志、公告被否企业的原因5、增加保荐人注册的透明度,接受监督6、加大对违规保荐机构和保荐人的监管力度处罚4家,13人,撤销了6个保荐人资格三、发行审核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保荐机构的内控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Q1:从立项到内核的时间间隔非常短Q2:质量控制部门很少到项目现场实地调查Q3:内控审核以项目能否过会为目标,应以控制保荐机构的风险为目标2、尽职调查工作不到位Q1:有些应发现未发现的重大问题Q2:没有按要求进行走访相关供应商、客户和相关的政府部门,保荐人应参与Q3:严重依赖律师和会计师的工作Q4:申报材料后没能对公司的情况进行持续尽职调查工作3、申报文件的信息披露质量尚待提高Q1:在关键问题上避而不谈,一笔带过,让审核人员没办法进行专业判断Q2:信息披露趋向于格式化,抄袭同行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Q3:信息披露前后矛盾、不能自圆其说,保荐工作极不认真Q4:风险和问题没有充分揭示Q5:行业排名和行业信息统计缺乏客观性和权威性,广告性明显4、部分保荐人的经验不足,执业水平尚待提高、培训有待加强四、对保健制度的完善1、进一步加强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人的考核(1)预审员打分后交五处累计考核(2)重点关注历史上被处罚过的保荐人的项目(差别对待)(3)见面会后对保荐业务负责人、项目保荐代表人进行问核(对目前在审核中的项目也要补该问核程序)(4)抽查项目底稿,事先不通知(5)及时传导监管政策,今年培训的新变化:保代现场培训,准保代通过培训系统远程进行,部分律师、会计师参加(6)进一步强化监管,对没参加尽职调查的、信息披露不到位的、持有发行人股票的保荐人进行严肃处理4月14日 9:15 杨文辉 IPO审核的主要法律问题一、主要法律依据除了跟发行上市特别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外,还应特别关注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行业政策等。
第一次保荐代表人培训培训课程(日)

年第一次保荐代表人培训年月日月日,中国证监会、证券业协会在北京友谊宾馆组织了年首次保荐代表人培训,受培训人员人。
一、发行监管工作的新动态、目前证券发行工作中存在问题发行部刘春旭主任对年发行工作进行了回顾,指出了目前保荐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王方敏处长在培训总结中进行了更详细分析,主要包括:()保荐机构内核制度有待完善,主要表现为立项到内核时间较短、现场内核时间短(最多天)、内核力量不足,人员不够、内核会议记录不完整,体现不出内核会议的作用。
内控制度是控制保荐机构自身风险,而不是如何通过审核。
应加强内控,通过机制发挥作用,内控要深入现场,不能仅依据书面材料。
()尽职调查不到位,重大问题未发现,要求现场走访、独立核实的重大事项的未进行走访,缺少对发行人适度怀疑的基础;过分相信、依赖发行人、中介机构的文件,对会计师、律师的结论全盘认可,无独立记录,没有尽到复核责任。
现场检查中,工作底稿中没有反应保荐机构独立工作的内容,全部是发行人的东西。
申料报送后的持续尽职调查不关注,诉讼、生产经营、知识产权等情况在发行前要及时更新。
如福建腾兴食品独董担任另一家上市公司独董,在材料申报后受到证监会处罚,保荐人不知道;南丰生化申报前即存在某项诉讼,企业未告知保荐人,保荐人仅对基层法院进行了尽调,当地中级法院未去核查,未尽职。
()申请文件制作质量有待提高,主要包括文字文件粗糙、数据前后矛盾(桂林三金)、业内排名缺少根据,广告化严重。
(王方敏强调,去广告化将是未来监管工作的一个重点。
)甚至拷贝的痕迹都没有清理干净(哈尔滨);股本、财务数据不一致(浙江闺土);某增发项目股东大会决议过期。
()保荐代表人职业规范问题,很多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情况(有的很基本情况)不熟悉,两个保荐代表人说法矛盾(发审会),或者在发审会表述与招股说明书不一致,个别项目组人员持股等。
部分保代经验不足,问题把握不到位,自身的水平能力、经验不足,同一家保荐机构的项目质量差距较大,反映出质控不到位。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举办证券公司投行业务(保荐代表人)系列培训班(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举办证券公司投行业务(保荐代表人)系
列培训班(第一至三期)的通知
【法规类别】证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证协发[2015]130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
【发布日期】2015.06.24
【实施日期】2015.06.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举办证券公司投行业务(保荐代表人)系列培训班(第一至三期)
的通知
(中证协发[2015]130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2015年面授培训计划,协会培训中心定于2015年7-8月分别在北京、深圳、杭州举办证券公司投行业务(保荐代表人)系列培训班(第一至三期)。
现将培训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一)各证券公司分管该项业务的公司高管及相关业务负责人,每家每期限报2人;(二)各证券公司保荐代表人、准保荐代表人及相关业务骨干,每家每期限报10人;
(三)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或合伙人,每家每期限报1名。
二、培训主要内容
(一)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上市公司监管工作转型;
(二)当前并购重组业务监管动向和业务创新;
(三)并购重组的税务政策和税务处理;
(四)企业并购策略及收购整合策略;
(五)VIE结构拆除技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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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IPO新政策解读(一)段涛第一部分近期监管问答的解释和说明一、关于调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企业征求国家发改委意见材料的要求在报送证监会、国家发改委意见材料处理程序的方面,4月18日证监会的监管问答对主板和中小板首发企业提交用于征求国家发改委意见的材料进行简化。
简化后的材料包括:申请文件电子版光盘一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项目备案(核准、批复)文件、环评批复、土地预审意见、节能评估文件等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文件的复印件单行本一份。
请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按照上述要求,在报送预先披露材料的同时报送相关材料。
二、关于变更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的处理程序4月4号发布的《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止审查的情形》要求:“负责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发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者签字会计师、律师发生变更,需要履行相关程序的,应当中止审查”。
在4月4日之前已经提交了变更申请的按老办法执行,无需中止审查。
4月4日之后的,按新办法执行,如果提出变更申请的,应该提出中止审查的申请,履行完尽职调查程序之后,再恢复审查,并补充相关的文件。
三、有关老股转让规定1.老股转让是国际成熟的做法在新股发行重新启动并推出老股转让规定之后,社会上产生了一些不同的声音。
老股转让是国际上一种成熟的做法,在境外的主要的市场,如美国,香港等,都有相应规定。
股票市场是资本流动的平台,老股转让对上市和未来的二级市场的套现或转让,做了一个程序提前实现。
市场上存在反对的声音,是市场环境决定的。
2.老股转让是不违法的证监会对于这个问题进行了充分的前期论证,也征求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的意见。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法律关于老股转让是有空间的,证监会关于这个问题征求了法律界的意见。
依法转让基于自己的自身出资持有的股份,是老股股东依法享有的权利。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提出转让股份的限制要求时,限制转让的时点是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而老股转让是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一部分,这个时候的股票并不是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所以,老股转让不违反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
3.推出老股转让政策是为了解决三高问题在制定老股转让的操作方式时,为了确保改革的效果,明确规定了暂不允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只进行老股转让。
第一,明确要求转让老股与发行新股同时进行。
第二,明确老股转让的性质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一部分,要遵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转让的价格要与发行股票的价格相同。
第三,老股转让确定了自愿转让的原则。
要充分考虑控股股东和小股东的利益,采取平等自愿的原则。
第四,为了避免市场质疑老股转让过程中突击入股套现的行为,老股转让的条件要求持有36个月以上,并且股权清晰,权属清晰。
在2013年12月13日《发行监管问答——落实首发承诺及老股转让规定》中,明确了36个月持有期的要求,是指拟减持公司股份的股东自取得该等股份之日起至股东大会通过老股转让方案表决日止,不低于36个月。
4.老股转让数量和发行新股数量跟募集资金和项目挂钩的问题《意见》本身从逻辑上讲不存在问题,出现相关问题是执行时的特殊情况导致的。
由于IPO暂停时间较长,业绩增长比较快的公司获批发行新股时,由于需要将老股转让数量和发行新股数量跟募集资金和项目挂钩,老股转让数量较多,市场上就会有质疑。
严格地执行这个政策不是特别合理。
我们也公开承认了政策的不尽合理之处。
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的调整内容第一,适当放宽了募集资金的使用限制,但是同时也对募集资金的合理性要严格的审核,以前监管问答不再执行。
第二,对第九条的第二款进行了修订。
一方面,确立了首发以公司融资为主的原则,新股发行的数量一定要大于老股转让的数量,新股发行的募集资金数量也不再与募集资金项目资金需求量强制挂钩。
另一方面,以市场化的方式约束老股转让的数量,明确了老股转让的数量,不得超过自愿锁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的数量。
第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不得与公开发售股份的公司股东及相关利益方存在财务资助或者补偿、股份代持、信托持股等不当利益安排。
”做了原则性规定,回应了第九条第二款的要求。
第四,在披露方面要充分地提示风险,要求把所有的情况都向投资者披露清楚,如老股转让所得的资金不为公司所有等。
第五,对发行人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股东,比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股份转让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应当说明并披露此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事项对公司控制权、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等产生的影响,提示投资者就上述事项予以关注。
第六,在承销费用分摊的方面,国外的市场基本都是发行人承担的。
在对承销费用分摊的问题讨论时,有些人认为一定要合理的分摊,平均分摊,也有人认为有些老股东转让股份,实际上在股价上有了一定的折扣,实际上承担了公司股份流通的一部分成本,所以老股东也可以不承担这笔费用,因此证监会这方面没有进行强制性的规定,只是要求发行人与公司股东在发行上市前要对分摊的原则进行约定并披露。
以上是有关老股转让的一系列问题。
建议券商在招股书中关于这部分的披露要统一,在进行老股转让表述时,按照第九条的要求详细说明。
四、有关强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的诚信义务1.关于减持价格和股票锁定期延长承诺的把握《意见》规定了解禁后两年内减持价不低于发行价和特定情形下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的最低承诺要求,但是证监会鼓励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具体情形提出更高、更细的锁定要求。
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部分已作出承诺的高管,在辞职后不履行所作承诺,因此,考虑到这样的情况,证监会要求对于已作出承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明确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2.关于股价稳定的预案《意见》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提出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预案应包括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可能采取的具体措施等。
具体措施可以包括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
上述人员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对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规定比较笼统。
2013年12月13日的发行监管问答细化了具体做法,要求“预案应明确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增持、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的具体情形和具体措施,确定出现相关情形时股价稳定措施何时启动,将履行的法律程序等,以明确市场预期。
稳定股价措施可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自主决定。
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要求其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
证监会只提供了稳定股价的措施的一个方案,实际上还可以有很多种方案,除了回购公司股票和增持之外,大家可以发挥自己的才智,根据公司的基本情况进行决定。
3.关于股份回购的承诺《意见》要求,“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于这一条的执行情况五花八门。
部分招股说明书中只作了一个承诺,但是没有说明回购的价格、回购的情形、启动回购措施的条件等。
有些保荐机构在提供的回购承诺措施里面,加了很多限定条件。
所有赔偿承诺都是以法律责任做前提的,不履行承诺,仍然会依法处罚。
建议某些保荐机构删除承诺中的限定条款。
监管问答要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中介机构作出的关于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应当具体、明确,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4.关于持有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透明度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持有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透明度的情况也比较多,有很多招股书都提到持有5%以上股东会根据未来的资金需求和市场状况,来决定是否减持。
这样的安排不是很明确,至少应该明确在限售期期满两年内的减持计划,而且要披露清楚。
12月13日的监管问答要求: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报材料应披露该等股东持有股份的锁定期安排,将在满足何种条件时,以何种方式、价格在什么期限内进行减持;并承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要明确将承担何种责任和后果。
12月27日的监管问答进一步要求:发行前持股5%及其以上的股东必须至少披露限售期结束后两年内的减持意向,减持意向应说明减持的价格预期、减持股数,不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减持”等语句敷衍。
对这个问题的明确,主要是为了给投资者一个预期。
如果股东减持的量大,会对价格有一定的影响,同时,投资者也会对大股东减持的意向作安排。
5.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监管问答要求: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是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文件的必备内容,应按要求进行充分披露。
除上述承诺外,包括发行人、控股股东等主体作出的其他承诺,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等的承诺等,也应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保荐机构应对相关承诺的内容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的及时有效等发表核查意见。
发行人律师应对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五、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止审查的情形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提到,如果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发行人记载的材料中,出现自相矛盾、有实质性差异的,要中止审核。
在审查过程中,有些企业因为中介机构的更换或一些政策情况不明朗,材料补充不及时,导致审核工作根本无法继续,既影响了审核秩序,也影响了审核透明度。
以前中止审查,就要排到最后,在这次监管指引中规定中止审查状态不影响排队,在程序上做了改进。
监管问答规定了四类中止审查的情况,第一是文件不齐备的,第二是发行人、中介机构受到限制的,第三是重大问题需要核查的,第四是发行人主动申请中止。
证监会根据情况作了安排,明确了立项稽查和终止审查或不予核准的情形。
监管问答同时明确了申请文件中记载的信息是否自相矛盾、或就同一事实前后是否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实质性差异的标准。
六、在审首发企业中介机构被行政处罚、更换等的处理这个监管问答的目的是明确,中介机构被处罚或更换时,企业是否需要重新上发审会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