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台解释明确四种上下班途中工伤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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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标准是什么

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标准是什么

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标准是什么严格来说劳动者因为工作原因而导致人身受到损害的,那么被认定为工伤事故的可能性才会大,因此有的人认为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此时是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但其实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这种情况下也是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只不过此时属于特别的工伤,即交通事故工伤。

那法律中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标准是什么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严格来说劳动者因为工作原因而导致人身受到损害的,那么被认定为工伤事故的可能性才会大,因此有的人认为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此时是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但其实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这种情况下也是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只不过此时属于特别的工伤,即交通事故工伤。

那法律中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标准是什么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认定工伤的情形有哪些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上下班途中”既包括正常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的上下班途中。

“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不包括职工本人无证驾驶和酒后驾驶造成的伤害。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标准是什么对于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是否认定工伤此类的案件,应当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保障工伤事故受害者的利益出发,结合劳动者的“上下班的时间”“上下班的路线”“上下班的目的”,对《工伤保险条例》的条款进行全面理解。

▲1、关于上下班途中的时间因素。

上下班途中在时间上要求在一个合理的时间范围内,根据职工上下班路程的远近,使用交通工具的不同,考虑交通状况等因素,在合理的一段时间范围内均可以认为是上下班时间。

职工怎样才算下班工伤认定

职工怎样才算下班工伤认定

职工怎样才算下班工伤认定对于下班受到的工伤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是在合理的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场所,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的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和配偶、子女以及父母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下班途中,为了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在合理的时间内和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一、职工怎样才算下班工伤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广受社会关注的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这部《规定》明确了四种认定情形。

《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工伤认定流程1、申请: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以下统称“职工受伤害”)之后,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所属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申请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工会组织在职工受伤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所属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因特殊原因要求延长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的,应当在职工受伤害之日起30日内,向所属区人社局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延期理由。

经区人社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予适当延长申请时限。

2、受理:区人社局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收件回执》和《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

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区人社局应当场或在15日内,出具《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期限。

3、审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4、决定:区人社局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

新《工伤保险条例》中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之我见

新《工伤保险条例》中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之我见

新《工伤保险条例》中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之我见摘要:上下班途中发生车祸或其他伤害,是工伤保险条例中所规定传统工伤认定范围。

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对于上下班途中所发生的伤害,扩大了认定范围,也增加了限制条件,本文将分析该修改对审判实践中的影响。

关键词:工伤;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范围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工伤保险制度也逐步显现出了一些不足和欠缺,比如覆盖范围还不够宽,保障水平还不够高、保障功能还不太全等。

国务院2010年12月8日对实行了6年的《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新条例对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是否认定工伤的问题,笔者有以下粗浅认识,以供商榷。

新条例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将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都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同时对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

如何界定”上下班途中”是关键,实践中有”时间论”和”路线论”两种观点。

即按上班时间时段和上班路线路段来划分和认定。

一般理解是上下班途中首先应该是按单位规定的上下班时间计算,大部分事业单位都会有相关的规定。

实际认定中,一般会根据上班路途的远近和途中交通实际状况作出合理判断。

例如,从家到单位平时需要 1个小时车程,单位上班时间为上午8时,则从7时起就应该算是上班时间。

在实际办案中,采用对当事人有利原则,一般会认定在法定工作时间中,从离开家门起为上班时间开始,回到家中为上班时间结束。

如果规定一个星期工作时间为5天,那就是在此期间,离开家为上班,回到家为下班。

对于一些实行弹性工作时间的职业,如新闻记者、保险销售人员,则应看出行目的和地点来界定工作时间。

出去采访或推销,是以工作为目的,也应该认为是工作期间,发生事故也算工伤。

在审判实践中,对于”上下班途中”的认识应作全面、正确的理解。

”上下班途中”应当理解为职工在合理时间内,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

最新工伤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规定》2014通过

最新工伤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规定》2014通过

最新工伤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如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3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后,发现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已经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

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最高法公布四起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法公布四起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法公布四起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全文)2014-08-20 中国新闻网中新网8月20日电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公布四起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具体如下:案例1张成兵诉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案——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一)基本案情南通六建公司系国基电子(上海)有限公司A7厂房工程的承包人,其以《油漆承揽合同》的形式将油漆工程分包给自然人李某某,约定李某某所雇人员应当接受南通六建公司管理。

李某某又将部分油漆工程转包给自然人王某某,王某某招用张成兵进行油漆施工。

李某某和王某某均无用工主体资格,也无承揽油漆工程的相应资质。

2008年3月10日,张成兵在进行油漆施工中不慎受伤。

11月10日,松江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确定张成兵与南通六建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该裁决书未送达南通六建公司。

12月29日,张成兵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劳动仲裁裁决书。

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立案审查后,认为张成兵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且南通六建公司经告知,未就张成兵所受伤害是否应被认定为工伤进行举证。

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遂于2009年2月19日认定张成兵受伤为工伤。

南通六建公司不服,经复议未果,遂起诉请求撤销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二)裁判结果经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一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本案中,南通六建公司作为建筑施工单位将油漆工程发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李某某,约定李某某所雇用的人员应服从南通六建公司管理。

2022上下班工伤认定的标准是怎样的

2022上下班工伤认定的标准是怎样的

2022上下班工伤认定的标准是怎样的现代社会民法典也规定的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障,员工的福利待遇是很好的,工伤保险是必不可少的。

而在现实生活当中,有些员工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伤害,那么2022上下班工伤认定的标准是怎样的?现在,我就来为大家答疑解惑。

一、2022上下班工伤认定的标准是怎样的1、需要在上下班途中。

在工伤保险条例中,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所受到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均可认定为工伤。

2、交通事故须非本人主要责任。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认定为工伤。

二、工伤处理流程1、发生工伤事故后,企业单位要及时报告工伤和职业病情况,不得瞒报和漏报;2、工伤职工或其亲属申请认定工伤和享受工伤待遇;3、企业工会组织可以代表工伤职工提出申请。

三、工伤范围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以上就是我为您整理的2022上下班工伤认定的标准是怎样的的相关内容。

综上,在工伤保险条例中,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所受到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均可认定为工伤。

希望我的回答会对你的疑惑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学习我们的律师。

上下班工伤认定标准

上下班工伤认定标准

上下班工伤认定标准
上下班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身体损害或
健康受到威胁的情况。

对于上下班工伤的认定标准,我国有着明确
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工伤事故的发生地点应当是工作场所或者是用人单位为
劳动者安排工作的地点。

这意味着在劳动者上下班的路上,如果发
生了与工作相关的意外,也可以被认定为上下班工伤。

但是,如果
是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进行私人活动而发生的意外,是不能被认定
为上下班工伤的。

其次,上下班工伤的认定还需要考虑事故发生的时间。

一般来说,上下班时间是指劳动者从居住地到工作地、从工作地到居住地
的路上所用的合理时间。

如果劳动者在这个时间范围内发生了事故,且事故与工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就可以被认定为上下班工伤。

此外,工伤认定还需要考虑劳动者的行为。

如果劳动者在上下
班途中进行了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如购物、聚餐等,而导致了意外
事故的发生,这种情况一般是不能被认定为上下班工伤的。

最后,对于上下班工伤的认定,还需要考虑劳动者是否存在违章违纪行为。

如果劳动者在事故发生时存在违章违纪行为,如酒后驾车、超速行驶等,那么即使事故发生在上下班途中,也不会被认定为上下班工伤。

总的来说,上下班工伤的认定标准是比较严格的,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被认定为工伤。

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劳动者需要注意自身安全,避免发生意外事故,同时用人单位也需要加强对劳动者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共同营造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

上班途中被自行车撞伤,算工伤吗?

上班途中被自行车撞伤,算工伤吗?

上班途中被自行车撞伤,算工伤吗?劳动者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哪些情形可以认定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只有认定为工伤,劳动者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且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不仅能获得工伤赔偿,还能向第三人追偿,获得双赔。

赔偿必须建立在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实践中,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过程中,争议非常多,下面是实践中较为常见的10种争议情形。

一、私自早退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算工伤吗?对于员工早退回家途中出车祸是否属于工伤,人民法院有截然不同的两种判定结果。

1、判定属于工伤。

理由:员工未经单位同意提前下班出车祸,只是违反了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不得认定工伤情形。

2、判定不属于工伤。

理由:员工未经单位同意提前下班出车祸,属于擅自离岗发生交通事故受到的伤害,不是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不符合下班途中应当予以认定工伤情形。

二、上下班途中闯红绿灯受伤,算工伤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受到非本人主责的交通事故才能认定为工伤,劳动者上下班途中闯红灯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取决于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只要劳动者不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就可以认定为工伤。

三、交通事故同等责任,算工伤吗?发生交通事故,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承担责任划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劳动者承担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都是属于非本人主责,应当认定为工伤。

四、被自行车撞了,算不算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指的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

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事故必须是车辆造成的,其中至少一方是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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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解释明确四种上下班途中工伤情形[摘要]最高法明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工伤的四种情形,细化“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等问题。

中新网北京8月20日电(记者阚枫) 最高人民法院20日发布司法解释,明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工伤的四种情形。

根据规定,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20日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情况,并公布4起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

近年来,工伤赔偿一直是劳资双方发生纠纷的重点领域,加之当前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大量使用,将原本简单的劳资关系“复杂化”,更易在工人发生工伤后出现“扯皮”和纠纷。

那么,对于工人来说,明确工伤保险该由谁交、一旦受了工伤该找谁赔等问题尤为重要。

在20日的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据统计,近年来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数量位居各类行政案件前列。

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涉及到职工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社会稳定。

相关行政案件审判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解决纠纷的难度日益增大。

“例如,工伤认定中劳动关系交叉的处理问题;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如何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伤认定申请法定期限能否扣除或者延长;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如何衔接处理等等。

”孙军工说。

针对上述新问题,20日发布的这份《规定》细化了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等问题。

对于广受社会关注的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这部将于今年9月1日施行的《规定》明确了四种认定情形。

《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什么是合理时间?这个合理时间可以说比较宽泛,用我们的话来讲就是应当具有正当性。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表示,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

对于“合理路线”的范围,赵大光举例称,“比如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是不是合理的路线,是不是日常工作中所需要的必须的活动呢?我们认为都应当包括在内。

所以理解这一条规定,我们要抓住一个关键词就是‘合理’。

”(完)
事实+
上下班途遭交通意外才算工伤
对于员工意外伤害的发生地,《工伤保险条例》有相关规定,员工上下班途中是属于认定范围之内。

因此,很多人都以为只要在上下班途中,自己遇到意外伤害就可以认定为工伤。

企业法律顾问鲁晨宇解释,员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意外伤害是否属于工伤,不可一概而论。

只有当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可认定为工伤。

除此之外的,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譬如,路上遭遇第三人暴力侵害而造成的意外伤害。

这就不属于工伤,需要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

加害人要承担侵权责任及行政处罚,程度严重的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受害人可向其主张侵权赔偿。

而不是找劳动行政部门要求工伤赔偿。

最高法:下班回家顺道买菜出意外应算为工伤
法制晚报讯(记者温如军) 最高法今日发布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工伤。

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解释,下班后,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属于合理时间。

下班途中需到菜市场买菜再回家属合理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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