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伤保险条例》中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之我见

合集下载

上下班路上工伤认定标准

上下班路上工伤认定标准

上下班路上工伤认定标准
上下班路上工伤认定标准
一、工伤介入条件
1、被认定的上下班路上的工伤,只限于经行政批准的上班路程及其相关安全设施;
2、故意自伤或自残的行为不在认定范围内;
3、残疾经诊断被认定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下造成的工伤;
4、死亡经鉴定被认定是由于上下班路上造成的意外伤害而死亡;
5、工伤认定均按照《工伤认定规则》执行。

二、工伤认定内容
1、被认定的上下班路上的工伤,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本公司职员符合劳动关系的条件,实施的行为属于劳动行为;(2)造成伤害的原因事为劳动活动直接或者间接致因;
(3)诊断认为患者病情符合工伤认定标准,伤害程度符合职业福利保险法规定的程度。

2、本公司实施的上班路程及其相关安全设施,若出现意外伤害,依法应承担责任。

三、其他
1、被认定的工伤,应向劳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报告;
2、报告后,劳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病情无异议,提交认定材料后,应向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及本部门申报认定;
3、认定材料不全、材料有疑问的,社会保险经办部门需要重新申报或补充材料;
4、社会保险经办部门认定后,本公司要按照认定结果给予工伤补偿。

解读《工伤保险条例意见(二)》

解读《工伤保险条例意见(二)》

解读《工伤保险条例意见(二)》工伤保险,是指国家或社会为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家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工伤保险的相关法律知识。

解读《工伤保险条例意见(二)》(一)往返单位和住地视为“上下班”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可是这个上下班途中到底怎么算?下班后没回家,而是去逛街了,这个该怎么算?算不算上下班途中?类似的问题还曾经引起过广泛的讨论。

这次出台的《意见》给出了明确的解释——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法条链接:《工伤保险条例意见二》:六、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二)工伤保险同样保障返聘人员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而如果退休返聘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三)丧葬补助两种待遇亲属选一种按照规定,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其近亲属可能符合两种待遇:一种是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另一种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

能同时享受吗?《意见》明确,同时符合这两种待遇条件的,由其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

(四)哪些用人单位应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全文)本文来源于新华社2010年12月24日17:58(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工伤认定的七种情形是什么

工伤认定的七种情形是什么

⼯伤认定的七种情形是什么劳动者因⼯负伤的,应当享受⼯伤待遇,这是法律所规定的。

但是不同的情况下,对于⼯伤的认定也不尽相同,并不是所有的都视为⼯伤。

以下是是店铺⼩编依据《⼯伤保险条例》整理的⼯伤认定的七种情形,欢迎⼤家阅览!法定⼯伤七种情形《⼯伤保险条例》第⼗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在⼯作时间和⼯作场所内,因⼯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要点】在⼯作时间和⼯作场所内受到伤害,⽤⼈单位或者社会保险⾏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作原因导致的,亦可认定为⼯伤。

(⼆)⼯作时间前后在⼯作场所内,从事与⼯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作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要点】所谓“预备性⼯作”,是指在⼯作前的⼀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作有关的准备⼯作。

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具等。

所谓“收尾性⼯作”,是指在⼯作后的⼀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作有关的收尾性⼯作,诸如清理、安全贮存、收拾⼯具和⾐物等。

(三)在⼯作时间和⼯作场所内,因履⾏⼯作职责受到暴⼒等意外伤害的;【认定要点】“因履⾏⼯作职责受到暴⼒等意外伤害”中的因履⾏⼯作职责受到暴⼒伤害是指受到的暴⼒伤害与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四)患职业病的;【认定要点】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

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政部门不再进⾏调查核实,可直接认定⼯伤。

(五)因⼯外出期间,由于⼯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要点】因⼯外出期间包括1、职⼯受⽤⼈单位唱派或者因⼯作需要在⼯作场所以外从事与⼯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2、职⼯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3、职⼯因⼯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职⼯因⼯外出期间从事与⼯作或者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关的个⼈活动受到伤害,不能认定⼯伤。

职⼯因⼯外出期间发⽣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当⽉起3个⽉内照发⼯资,从第4个⽉起停发⼯资,由⼯伤保险基⾦向其供养亲属按⽉⽀付供养亲属抚恤⾦。

非因工受伤范围界定及医疗期规定

非因工受伤范围界定及医疗期规定

上班途中自己摔伤算工伤吗?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由此可以看出,“途中摔伤”只有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才能定为工伤。

如果您是在上班途中自己滑倒的又或者其他原因的摔倒受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范围,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相关法律条文: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非因公受伤的医疗期规定根据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医疗期主要通过职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以及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确定医疗期的依据,如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新旧条例对比

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新旧条例对比

灵 从 青 山 公 司 下 班 途 中被 一 辆 白
色轿 车撞 伤 ,肇 事车 辆逃逸 ,后 经 医 院抢 救 5 4天后 死 亡 ,要 求 认 定 为 工 伤 ,并 提 交 了 工 伤 认 定 申请
伤认 定 ,因为 张浩 荣工 伤 认定 申请
表上没有其本人 签名或本 人的手 印 , 而是他人 冒充 签名 ; 出工伤认定 , 作 却未 向法 院提 供 工 伤 认 定 申请 表 , 法 院不应 认定 这 一事 实 ; 张浩 荣 与
llI li圃 ii ji
w I 。 。I 。 。
上 下 班途 中工伤 认定 新 旧条例 对 比
。 杨维松 圊 赵顺清
国务 院 21 0 0年 1 2月
伤 认 字 fO OO 1 号 工 伤 2 L)2 1
8日对 实 行 了 6年 的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进 行 修 改 ,
定 ,在上下 班途 中 ,受 到机 动车 事
镇 江新 区鑫 恺服装 厂单 位职 工 ,具
体 从事 门卫工 作。20 年 1 2 09 月 5
日1 8时 4 3分 , 张 浩 荣 吃 过 晚 饭
(000 1 2 1)2 1号 《 工伤 认 定决 定 书 》 ,
认定 张浩 荣 因工负 伤 。鑫恺 服 装厂
服 ,遂 向镇 江 市润州 区法 院提 起行
镇 江市 人力 资源 和社会保 障局 申请
工 伤 认 定 。2 1 0 0年 3月 1 2日,镇
政 诉讼 ,请 求 法 院依 法撤 销镇 江市 人力 资源 和社会 保 障局所 作 的镇工
W 啊 。lI圃 oI 。 lll I 。 ii ji
上班途 中遭遇车祸 法院判决认定 工伤合法

《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由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将于1月1号起正式施行。

按照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范围与以往相比将有所放宽。

劳动保障部副部长王东进说:“新的工伤认定范围比较宽,只要跟工作有关的,在工作范围发生的都可以列入工伤认定范围,比如上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病倒在工作岗位上,都算工伤。

”据介绍,根据新办法,共有十种类型可以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而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有三种类型: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将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与广东省实际情况相衔接,重新修订后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修订后《条例》)已于近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目前正等候省人大审议。

有关专家指出,修订后《条例》在工伤参保范围、工伤认定条件、工伤待遇级别上,均比国家《条例》更深入、更细致。

据省劳动保障厅医保处副处长张东北介绍,此次修改主要集中在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保、工伤保险的统筹层次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及生活护理费的调整办法等八个方面。

国家机关纳入范围《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稿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均纳入参保范围,这比国家《条例》覆盖的范围要大(国家《条例》没有强制国家机关参保)。

食堂中毒视同工伤修订后《条例》在视同工伤方面,也比国家多出两项内容,其一是“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在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可视同工伤,另一项是“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疾病的”可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修改 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成热点

《工伤保险条例》修改  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成热点

《工伤保险条例》修改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成热点肖盛辉【摘要】<正>《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4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及时救治和补偿受伤职工,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

天津市工伤保险参保【期刊名称】《天津社会保险》【年(卷),期】2009(000)006【总页数】2页(P35-36)【关键词】工伤保险;工伤职工;用人单位;事故伤害;工伤风险;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工作时间;治安管理;工作原【作者】肖盛辉【作者单位】天津市社保中心业务三处【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55《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4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及时救治和补偿受伤职工,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

天津市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已达290.5万人,累计支付待遇6. 5万人,近10亿元。

伴随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条例》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各地对工伤认定范围,特别是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因违反治安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受到人身伤害是否认定为工伤问题争议较大;二是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复杂,落实待遇时间过长,严重影响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三是对不参保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不够,影响了用人单位的参保积极性;四是未参保工伤职工的伤亡待遇难以落实;五是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基金支出项目、缴费方式、待遇标准等也需修改完善。

近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针对以上情况起草了修改《条例》的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布。

社会各界纷纷提出了各种意见和建议,尤其对取消上下班路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工伤争议较多。

某网站曾为此做了调查,截至8月5日,共有15.7万多人参与投票,其中有131798人持反对意见,25976人表示赞成,公众极为关注。

第一,原劳动部1996年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新《工伤保险条例》中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之我见摘要:上下班途中发生车祸或其他伤害,是工伤保险条例中所规定传统工伤认定范围。

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对于上下班途中所发生的伤害,扩大了认定范围,也增加了限制条件,本文将分析该修改对审判实践中的影响。

关键词:工伤;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范围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工伤保险制度也逐步显现出了一些不足和欠缺,比如覆盖范围还不够宽,保障水平还不够高、保障功能还不太全等。

国务院2010年12月8日对实行了6年的《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新条例对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是否认定工伤的问题,笔者有以下粗浅认识,以供商榷。

新条例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将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都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同时对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

如何界定”上下班途中”是关键,实践中有”时间论”和”路线论”两种观点。

即按上班时间时段和上班路线路段来划分和认定。

一般理解是上下班途中首先应该是按单位规定的上下班时间计算,大部分事业单位都会有相关的规定。

实际认定中,一般会根据上班路途的远近和途中交通实际状况作出合理判断。

例如,从家到单位平时需要 1个小时车程,单位上班时间为上午8时,则从7时起就应该算是上班时间。

在实际办案中,采用对当事人有
利原则,一般会认定在法定工作时间中,从离开家门起为上班时间开始,回到家中为上班时间结束。

如果规定一个星期工作时间为5天,那就是在此期间,离开家为上班,回到家为下班。

对于一些实行弹性工作时间的职业,如新闻记者、保险销售人员,则应看出行目的和地点来界定工作时间。

出去采访或推销,是以工作为目的,也应该认为是工作期间,发生事故也算工伤。

在审判实践中,对于”上下班途中”的认识应作全面、正确的理解。

”上下班途中”应当理解为职工在合理时间内,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

该路径可能有多种选择,不一定是固定的、一成不变的、唯一的路径。

根据日常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职工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都属于”上下班途中”。

至于职工选择什么样的路线,该路线是否为最近的路线,均不影响对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

非”必经途中”也算上班路线。

2004 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工伤必须是在”必经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事故,而新条例则没有要求”必经途中”。

对此,笔者认为,老规定对于上班路线的规定过于死板,由于城市拥堵,上班路线多样化已是必然趋势,工伤认定也应实事求是。

目前看,新条例删去了这个定语,就是认可了上班路线的可选择性。

新《工伤保险条例》对于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是否认定为工伤,也做出了限定性规定。

只有”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才能认定为工伤,如果是本人主要责任造成伤害则不以工伤对待。

2004年实施的旧《工伤保险条例》并未将交通事故中责任的主次作为认定工伤的条例,导致很多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职工也认定为工伤,不利于职工在平时增强责任心,同时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

新《工伤保险条例》增加了上下班途中发生伤害的交通事故的范围。

与2004年实施的旧《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相比,增加了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有利的保护了广大劳动者,使《工伤保险条例》更能实现其立法目的。

上述部分论述了符合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中所造成的伤害都应以工伤论处,但是,如果劳动者已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受到赔偿了,那么其还应否认定为工伤。

对于这种情形,在审判实践中经常会碰到,交通事故可能牵扯到侵害方的赔偿,而上下班途中的伤害工作单位也有义务给予赔偿,那么当两项赔偿可能交叉时应如何处理。

对此,笔者认为,上下班途中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工伤(劳动者非负主要责任),至于赔偿问题则是民事诉讼要解决的问题,根据相关民法原理,劳动者不能取得两次赔偿。

对此种情况,《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做了规定,因机动车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赔偿问题。

机动车事故赔偿已给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丧葬费等费用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
支付相应的待遇。

机动车事故赔偿已给付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的,不再发给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伤补助金。

但交通事故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应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因机动车事帮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机动车事故赔偿的,经有权机关证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该条规定,可操作性比较强,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可以参照适用。

审判实践中,工伤认定都是从个案入手,每例工伤都要具体分析,对上班路线也没有做明确规定就是一条或几条,一般是合理性区分。

在此次修改中,除了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认定为工伤。

对此,笔者认为,增加多种交通工具是弥补了过去规定中的漏洞。

近几年来公共交通大力发展,此次修改增加相关规定方便了工伤认定。

从公平性而言,工伤认定增加多种交通工具,使得法规更加公平、公正。

但新条例中也明确规定,所有交通事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如果是本人负主要责任,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参考文献:
[1]田路平.浅议工伤认定的范围与前提.经济与法,2008,(11)。

[2]杨立新.工伤事故的责任认定与法律适用(上).法律适
用,2003,(10) 。

[3]郑尚元.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
社,2004。

[4]陆杨,刘浩《:工伤认定范围研究》载《甘肃农业》2006年第3期。

[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作者简介:王静,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审判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