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8-9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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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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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
标 地点 。
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投标人的 ;
( ) 二 招标 人 直接或 者 间接 向投标 人泄 露评标
委员会成员等信息的;
( ) 标人 明示 或者 暗示投 标人 压低 或者 抬 三 招 高投标 报 价 的 ; ( )招标人 授 意特定 投标 人撤 换 、修 改投 标 四 文件 的 ;
( )进行 施工 招标 ,应 当取得 建设 工程 规划 三
平 、公正 、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 行招标 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 他任何方式规避
招标 。
许 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设计 文件和技术 资料 已完备 ,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 ; ( ) 四 进行 监理招标 ,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所需的设计文件
( )进行工 程 总承包 招标 ,应 当通过 立 项 审 二
设施的土建、管道 、设备安装工程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 以下统称工程 。
第 四条 工程 招标 投标 活动 应 当遵 循公 开 、公
批, 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
位 的工程 项 目,属于 依法 必须 进行 招标 的 ,应 当进
行公 开招 标 。
任何单位 和个 人不得以任何 方式非法干涉工
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省住房城 乡建设行政 主管部 门负责
全省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设 区的市 、县 ( ) 房城 乡建设行 政 主管部 市 住
违 反建筑 市场管理 、建设 工程质量安 全等法
律 、法规和规章 ,受到限制投标处理 的,在限制投 标期限内不得参加工程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 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 、管理关系 的不 同单位 ,不得在同一工程标段 中投标。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 当按 照招标文件 的要 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 第二十 三条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建委:近年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为目标,不断深化招标投标体制改革,完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行政监督职能,健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服务功能,使招标投标工作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建设取得了新的进展。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精神,现就加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条件和监督程序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以证明其具备以下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有从事同类工程招标的经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即招标人应当具有3名以上本单位的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并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规,并且至少包括1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备案材料后,应当对照标准及时进行核查,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条件或者在备案材料中弄虚作假的,应当依法责令其改正,并且要求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二、完善资格审查制度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一般使用合格制的资格审查方式。

在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中,除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以外,提倡实行资格后审。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市场秩序,推动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下称“工程招标项目”)实际,有关通知如下:一、推行诚信承诺函制度(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下同)实行诚信承诺函制度。

承诺函格式详见附件1-6。

1.招标人及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人)在省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在线监管平台)报备招标条件材料时,上传诚信承诺函。

未提交诚信承诺函的,行业监督部门予以重点监管。

2.评标专家应当签署诚信承诺函并作为评标报告的附件。

3.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诚信承诺函、拟派出项目负责人承诺函,投标人应当予以响应。

4.计价软件开发单位提供用于编制投标报价文件的计价软件的,应当签署诚信承诺函并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承诺。

(二)投标人开展经营管理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要求:1.对本单位投标行为负责,加强人员业务学习培训,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及规章,严禁借用资质给他人投标,不得参与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活动。

2.具备自主经营管理能力,配足配齐经营活动所需相应的人员、技术装备。

使用自有办公设备编制、递交、解密投标文件,禁止与其他投标人共用办公设备,禁止使用虚拟机,禁止与他人共享投标文件内容。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投标代理人、负责办理投标保证金的人员均应为本单位在岗人员,投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相关在岗证明材料。

4.参与施工项目投标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原则上由本单位在岗造价人员使用本单位实名的计价软件编制。

若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加盖双方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并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上加盖负责编制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公章以及负责审核的一级注册造价师执业印章。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5.08.09•【字号】鲁建发[2005]20号•【施行日期】2005.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二〇〇五年八月九日鲁建发[2005]2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异议、投诉及其受理、处理等活动。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受理工作进行监督。

投诉处理和异议受理监督的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投诉受理和异议受理监督的具体工作,明确投诉受理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异议是指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招标人提出质疑的行为。

投诉是指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以及对招标人异议处理不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问题的行为。

前款所称潜在投标人是指知悉招标人公布的招标项目的有关条件和要求,有可能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直接或者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监管的意见》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监管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122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高监管效能,预防和减少腐败现象发生,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界定招标工程范围1.明确强制招标的对象。

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依法必须招标工程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各地、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范围和规模标准。

各地要重点加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除国家规定情形外,应当公开招标。

2.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

在承揽业务、办理相关建设手续时,给予外地企业与本地企业同等待遇。

已备案的进鲁企业和跨区域开展业务的省内企业,在承揽业务或者投标前不得要求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不得强制其设立子公司、分公司;除法规规章规定外,不得借用任何名义向企业收取保证金、押金。

依法必须招标的供水、供电、通讯、热力、燃气、污水处理、市政道路、园林绿化等工程,要打破行业垄断,面向社会进行招标。

二、规范招标行为3.依法设立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招标工程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标准文本和省示范文本,各地不得再另行制定。

文本的选择性条款、可补充内容,由招标人根据相关规定及招标工程具体情况确定,其他部分应直接引用。

招标人要严格执行工期定额规定,经专家评审压缩工期的,增加的费用应列入工程造价。

鼓励工程质量创优,招标文件约定优质工程等次的,要设置奖励标准。

绿色建筑和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治理要求应当列为工程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4.规范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

对投标人资格的要求,仅限于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方面,且不得明显高于招标工程实际需要;特殊专业、技术复杂的工程,可按规定设立同类工程业绩参考指标。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暂行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暂行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暂行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暂行规定鲁建发[2006]25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市建委(建设局):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建筑市场的实际,特制定《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暂行规定》,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五日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施工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由其所属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依法应招标工程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

第六条进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活动,除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编制工程量清单所需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第七条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招标投标,除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项目外,提倡实行资格后审。

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部建办[2005]89号“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四条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鲁建标字[2004]3号)中措施费所含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及规费中的安全施工费组成。

第五条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按我省发布的各专业工程相应费率确定;安全施工费由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制定计取办法。

第六条编制工程概(预)算,应依据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计列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七条实行招投标的建设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在措施费项中单独列出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在规费中列出安全施工费。

投标方应根据工程情况,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结合自身条件单独报价。

对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的报价,不得低于按省发布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90%,安全施工费按各市的规定全额计取。

第八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计划、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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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发【2005】20号各市建委(建设局):现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八月九日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异议、投诉及其受理、处理等活动。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受理工作进行监督。

投诉处理和异议受理监督的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投诉受理和异议受理监督的具体工作,明确投诉受理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异议是指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招标人提出质疑的行为。

投诉是指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以及对招标人异议处理不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问题的行为。

前款所称潜在投标人是指知悉招标人公布的招标项目的有关条件和要求,有可能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直接或者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五条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异议或者进行投诉的,应当提交书面材料。

书面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异议提出人或者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二)异议受理人、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三)异议或者投诉的基本事实;(四)相关请求及主张;(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异议提出人或者投诉人是法人的,书面材料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或者异议提出人和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异议提出人或者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第六条异议提出人不得以提出异议为名排挤竞争对手,阻碍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异议及其受理第七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时限内,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一)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二)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实施歧视待遇的;(三)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四)开标、定标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五)投标人有弄虚作假或串通投标行为的;(六)招标人未在法定时限内确定中标人的;(七)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八)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应在下列时限内,将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书面材料送达招标人,同时书面告知该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一)对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有异议的,应当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报名开始时间或者收到投标邀请书之日起二日内提出;(二)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其修改和补充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该文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三)涉及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异议,一般在异议提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利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三日内提出,最迟应当在中标结果公示期结束前提出。

第九条招标人对受理的异议应当在五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并送达异议提出人,同时书面告知该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因异议致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暂停的,招标人应当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同时书面告知该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招标人可以拒绝受理。

(一)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的;(二)所提交的书面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三)超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时限的。

第十一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发现招标人对异议处理不正确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第三章投诉及其受理第十二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异议提出人对异议处理不服或者在规定时限内招标人未予答复的,可以向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投诉。

第十三条投诉人可以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

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的,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的书面材料一并提交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第十四条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异议提出人对异议处理不服的,应当在接到异议处理书面答复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招标人在规定时限内对异议未予书面答复的,异议提出人可以在本办法第九条所规定时限结束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第十五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投诉后,由承办人填写《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登记表》(格式见附件一),并应在五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对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简易程序”或者“一般程序”处理;(二)对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对于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收到投诉材料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招标项目无任何利益关系;(二)投诉人未提供书面材料,或者投诉书面材料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书面材料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三)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四)超过投诉时效的;(五)已做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六)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第十七条投诉所反映的问题事实清楚,情节轻微,经指出后当事人能够及时纠正,不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处理。

第十八条投诉所反映的问题已经或者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上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交办的投诉,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一般程序”处理。

第十九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依法转入行政处罚程序。

第二十条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一般由该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处理。

上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收到的投诉,可以会同或者转交下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处理,也可以直接处理。

第二十一条上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发现下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对依法由其处理的投诉不处理或者不及时处理的,应当责成其依法处理;发现处理不当的,应当责令改正,或者依法予以纠正。

第二十二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对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第二十四条负责处理投诉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一)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二)在近三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三)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五条负责处理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下列保密制度:(一)妥善保管和使用投诉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借阅、扣押、销毁;(二)严禁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可能对投诉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三)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第二十六条处理投诉的简易程序为:(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明确,事实确认,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二)承办人填写《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结案情况表》(格式见附件三),将处理的过程和结果予以记录,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结案;(三)承办人应当在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投诉人。

(四)承办人将调查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表格、文书等有关资料整理归档;(五)负责受理投诉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七条处理投诉的一般程序为:(一)承办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二)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形成《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投诉的主要内容;2、调查的基本过程;3、调查获取的各种证据附件;4、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5、《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情况表》(格式见附件二)。

(三)承办人将《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调查报告》提交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经负责人审查同意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四)投诉办理完毕后,承办人填写《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结案情况表》,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后结案。

(五)承办人应当在结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投诉人。

(六)承办人将调查、处理过程形成的有关表格、文书、图件、照片等有关资料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七)负责受理投诉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八条上级交办的投诉案件,下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调查处理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调查报告》、《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结案情况表》等报上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一)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不准撤回;(二)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

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第三十条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对中标结果有影响的,应当及时下达《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意见书》(格式见附件四),通知招标人暂停招标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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