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4.02•【字号】京人社办发[2009]5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5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培训机构、技能鉴定机构: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六项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09〕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8〕57号)精神,充分发挥培训促进就业的作用,现将《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二○○九年四月二日附件: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技能素质和就业能力,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六项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09〕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8〕57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培训补贴是指政府购买培训服务,对具备资质条件并经确定的培训机构,承担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免费职业培训任务的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第三条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了登记手续,取得《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以下简称《求职证》)的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取得《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以下简称《转移就业证》)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每年可结合自身条件和就业需求,参加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3.30•【字号】京人社能发〔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22〕6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属局(总公司)人事部门、企业集团,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建立健全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全面提升高技能人才的职业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首都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31号)等文件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北京市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工作管理办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2022年3月30日附件北京市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工作的管理,促进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是对高技能人才进行技术更新、继续教育的一种方式,是通过开展以前沿理论、技术革新为主要内容的提升培训,提高高技能人才的职业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促进其创造性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第三条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应紧密围绕首都城市战略功能定位和高质量发展需要,以服务首都高精尖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以及城市运行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等为重点,加强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养。
第二章范围和条件第四条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对象以北京地区企事业单位生产服务一线岗位中,已取得技师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在职人员为主,对于企业重点培养的高精尖产业、新兴产业领域的技能人才,可适度放宽到高级工。
海淀区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申请表

海淀区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申请表附件1:附件2:编号:______________ 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补贴培训协议甲方: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乙方(全称):为进一步加强补贴培训的管理,充分发挥培训促进就业、稳定就业的作用,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0〕233号)等有关规定,双方经平等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承担补贴培训的内容和期限经甲方认定,乙方作为承担本市城镇失业人员、本市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补贴培训的定点职业职业培训机构,开展的具体补贴培训职业(工种)范围和期限见附表。
二、甲方的权利义务(一)甲方应对乙方开展的补贴培训做好日常管理、指导服务、监督和检查。
(二)甲方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在与乙方签订本协议后,及时向社会公布乙方相关信息。
(三)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补贴经费申请材料后,应按规定及时审核拨付经费。
(四)甲方对乙方经查实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行为的,应及时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乙方。
三、乙方的权利义务(一)乙方应根据补贴培训职业(工种)相应的职业标准和教学计划、大纲制定授课计划,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二)乙方应至少在开班前5天向甲方提出开班申请,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补贴培训;未经甲方同意或未按程序提出开班申请,导致补贴培训经费无法申请的,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三)乙方对符合补贴培训条件的学员或用人单位,应做好培训咨询和指导服务工作。
(四)乙方应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操作要求,做好信息录入工作,因未按流程操作,导致补贴培训经费无法申请的,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五)乙方应对完成培训学业的学员进行考试,合格的颁发《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对符合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条件的学员,应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组织学员参加鉴定;在鉴定结束后,乙方应及时为学员领取证书,并做好证书发放工作。
(六)乙方应建立完整的学员培训档案,将学员的培训内容、出勤情况、培训成绩、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证书、就业、享受培训补贴等情况记入档案。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07.23•【字号】京人社职鉴发[2013]189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职鉴发[2013]189号)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11]33号)文件精神,规范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根据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6号)、《国家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实施指南》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修订了《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7月23日附件: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提出的要求,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11]33号)文件精神,规范本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完善高技能人才选拔机制,促进高技能人才快速成长,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技能竞赛是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需要以及生产、服务工作的需求,以考核操作技能为主要内容开展的有组织的群众性活动。
第三条举办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应坚持社会效益为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与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员工业绩考核、企业生产与技术革新紧密结合,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
职业技能竞赛过程及职业技能竞赛结果可邀请公证部门进行公证。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03.12•【字号】京人社就发[2013]52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3〕52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用人单位:为贯彻落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2〕308号,以下简称“308号文件”),确保就业促进政策有序衔接、平稳过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13年4月1日起,用人单位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的,按照308号文件规定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二、2013年4月1日前,用人单位已被批准享受《关于印发<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6〕89号)、《关于用人单位招失业人员享受工资性岗位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7〕170号)和《关于印发<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9〕15号,以下简称“15号文件”)等(以下简称“原政策”)规定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2013年4月1日后尚未补贴期满的,按原政策执行完一个补贴年度后,从下个补贴年度起依据308号文件规定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其中:原政策补贴期内的用人单位为所招用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缴纳农民工社会保险费,按照15号文件规定只批准享受岗位补贴,且在2013年4月1日后仍为其缴纳农民工社会保险费的,继续按照15号文件规定享受岗位补贴,直至补贴期满。
2013年4月1日后改为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按原政策执行完一个补贴年度后,从下个补贴年度起依据308号文件规定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17(000)031【摘要】京人社就发[2017]169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稳定就业作用,鼓励企业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提高职业转换能力,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规定,现就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17年1月1日起,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三年以上、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请【总页数】4页(P32-3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42.61【相关文献】1.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J], ;;;;2.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用人单位招用本市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等人员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J], ;;3.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北京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申报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J],4.北京市医疗保障局中共北京市委老干部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缴费享受政府补贴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京医保发〔2020〕23号) [J],5.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精尖产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京科发[2020]3号)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北京市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补贴

北京市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补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职业培训和学历教育并重的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体系,加强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的意见》《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人才是指在本市养老服务机构中专职从事服务工作且录入北京市社会福利综合管理平台系统的养老护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培养培训补贴分为岗位补贴和培训补贴。
岗位补贴是指大中专院校学生入职补贴、养老服务岗位补贴;培训补贴是指在本市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中高职院校就读期间生活补贴、养老服务人才培训补贴、区级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建设一次性补贴和实训补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服务机构是指本市行政辖区内依法规取得民政部门认可或申请财政资金补贴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农村幸福晚年驿站)。
第五条养老护理人员是指养老护理员、失能老人照护员、失能老人评估员(师)等在基层一线从事养老护理或服务工作的技能人员。
第六条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养老服务机构内从事机构养老、社区养老、居家养老等服务的医生、护士、评估员(师)、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人员、康复护理人员、消防中控从业人员等专业人员。
第七条养老管理人员是指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主体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等。
第八条养老服务人才培训依据岗位职责和培训内容,分为职业技能培训(原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培训)、专业技术培训(内设医务护理等专业技术类人员轮训)、管理人员培训(养老服务机构管理人员培训)、养老服务基地实训等。
第九条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实行“培训市场放开、专业机构实施、分级分类组织、政府部门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原则。
第十条市民政局是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补贴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会同市相关部门制定全市性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政策,并对培养培训工作进行联合指导、协调监督。
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目录

表 1: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目录职业类别 职业(工种)培训补贴标准(元)餐饮服务人员 中式烹调师、西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面点师、调酒师机械设备加工、维修装备 车工、铣工、磨工、镗工、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 汽车修理工、 装配钳工、 工具钳工、 机修钳工、 金属热处理工 、制造人员 刨插工、焊工 *A 通信、电力 线务员1200日用、机电产品维修人员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用户通信终端维类 修员、电气设备安装工(电梯安装维修工(13-036) )铁、公(道)路运输机车汽车驾驶员驾驶员电子元器件与设备制造、 无线电设备机械装校工、电子设备装接工、无线电调试工、电装配调试及维修人员 子计算机(微机)调试工、电子计算机维修工检验、计量人员食品检验工、化学检验工、纺织纤维检验工、贵金属首饰、钻 石、宝玉石检验员、动物检疫检验员、(长度、衡器)计量工运输、机电设备操作人员 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起重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驾驶员、叉、铲车司机*工程施工人员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防水工、装饰装修工、 管工、工程测量工、土石方机械操作工日用机电、办公产品维修 照相器材维修工、钟表维修工、办公设备维修工 人员B 裁剪缝纫和皮革、毛皮制 裁缝(服装制作工)、制鞋工、皮革加工工、毛皮加工工、服品加工制作人员 装裁剪工、服装缝纫工机械制造加工人员类 机电产品装配人员 机械设备修理人员电力(机械)设备安装、运行、检修及供电人员工艺、美术品制作人员饭店、旅游及健身娱场所 C 服务人员类公路、铁路客(货)运输服务人员铸造工、锻造工、冷作钣金工、涂装工电机装配工、高低压电器装配工、锅炉设备装配工、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电工仪器仪表装配工、汽车(拖拉机)装配工、摩托车维修工精密仪器仪表修理工锅炉设备安装工、变电站值班员、变电设备安装工、维修电工、电工 *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贵金属首饰机制工、漆器镶嵌工、景泰蓝制作工、工艺品雕刻工、装饰美工、民间工艺品制作工、工艺编结工前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旅店服务员、展览讲解员、插花员、体育场地工、保健按摩师、茶艺师、公共游览场所服务员、康乐服务员汽车运输调度员、汽车客运乘务员、机车乘务员1000 8001培训补贴 职业类别职业(工种)标准(元)物业管理员、锅炉操作工、美容师、美发师、餐厅服务员、医疗卫生辅助、社会和居民生 摄影师、冲印师、化妆师、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洗衣师、修脚师、保育员、家政服务员、保洁员、养老护理员、活服务人员中央空调系统操作员、 智能楼宇管理员、 糕点、面包烘焙工、司炉工 * 、电梯司机 *种植业生产人员农艺工、(蔬菜、花卉、果、茶、桑、菌类)园艺工、(棉花、茶叶、蔬菜)加工工、林木种苗工、护林员、标本员畜牧业生产人员 (家禽、家畜、蜜蜂)饲养工、家禽(畜)繁殖工、蜂产品加工工、动物疫病防治员、草坪建植工、挤奶工农业及渔业生产人员 水生动物苗种繁育工、沼气生产工勘测及矿物开采人员 大地测量工、支护工行政事务人员秘书、公关员、制图员、计算机操作员治安保卫、消防人员 保安员电信业务人员电信业务营业员、话务员C 营业员、收银员、营销师、出版物发行员、服装模特、采购购销人员员、收购员、 中药购销员、 废旧物资 (回收挑选工、加工工) 、类 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调剂员纺织、针织、印染人员 细纱工、织布工木材制品制作人员 手工木工、精细木工建筑材料生产加工人员 水泥生产制造工 玻璃、陶瓷、搪瓷及其制品生陶瓷(烧成、装饰)工产加工人员广播影视制品制作、播放及文 音响调音员物保护作业人员印刷人员 凹版制版工、平板、凹版印刷工 文化教育、体育用品制作人员 (钢琴、提琴、管乐器)制作工 化工产品生产人员 制冷工 水利设施管理养护人员 河道修防工、水土保持防治工、水文勘测工 环境检测与废物处理工 (大气、水)环境监测工 仓储人员冷藏工、保管员、理货员 其他商业、服务人员 电子商务师管理工程技术人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物流师超市理货员、主食制作员、勤杂工、社区保洁绿化员、净菜非等级800 40 0说明:标注“ * ”为本市有特种作业培训的职业(工种)2表2: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人员类型:)申请单位(盖章):单位:人、万元培训补贴鉴定补贴创办企业补贴参加鉴鉴定合补贴资金合计培训人数合格人数就业人数补贴资金人数资金定人数格人数合计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 --- ---单位负责人(签字):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填报时间:年月日3--表3:北京市职业指导培训花名册(人员类型:)申请单位(盖章)培训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序姓名身份证号性别户籍所在街道、乡镇求职证或转移就业证号备注号单位负责人(签字):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填报时间:年月日4--表 4: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花名册(人员类型:)培训机构(盖章)鉴定机构(盖章)班级编号:考核、鉴定结果求职证或转移户籍所在序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证书编号就业证号街道、乡镇理论实操区县劳动保障局(签章):证书核发部门(签章):经办人:经办人:审核日期:年月日证书核发日期:年月日注:实施职业资格培训的“证书编号”处填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编号;实施特种作业培训的“证书编号”处填写《操作证》编号;实施非等级职业技能培训的“证书编号”处填写《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编号--5 --表5:就业证明表(人员类型:)申请单位:(盖章)姓名性别身份证号( 18 位)户口所在街道、本人联系乡镇电话培训机构培训班级就业形式 1. 单位招用 2. 自谋职业 3. 灵活就业4. 自由职业1.单位招用证明附:劳动合同复印件(至少复印具备合同效力的首页和末页)经办人:负责人:年月日营业执照号:2.自谋职业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经办人:负责人:年月日街道(乡镇)社保所证明并加盖印章3. 灵活就业证明经办人:负责人:年月日城镇失业人员提供存档证明,本市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提供转移就业证明4. 自由职业证明经办人:负责人:年月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意见:审核人:年月日学习使人进步,相信能就一定能成功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意见为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对培训机构提供的就业证明材料6进行审验后的意见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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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市职业培训补贴机制,提高城乡劳动者技能素质,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社…2009‟703号)和《关于印发<促进就业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0‟1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培训补贴是指对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和外来农民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创业培训的补贴。
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培训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外来农民工培训所需资金由财政就业专项资金负担。
第三条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凭《身份证》、《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本市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凭《身份证》、《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每年可以结合自身条件和就业需求,选择参加一次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
同一职业(工种)的同一等级不能重复参加。
创业培训补贴不能与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重复申请;职业培训补贴不能与高技能人才实训补贴重复申请。
第四条在本市从事家政服务员、护理员(护工)、养老护理员职业的外来农民工,可由所在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其它可以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职业(工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定期发布。
第五条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相关政策;编制全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预算;发布补贴培训职业(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开展对定点培训机构的抽查和对区县落实职业培训政策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县人力社保局)负责辖区内补贴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会同区县财政局编制辖区内职业培训补贴资金预算和组织清算工作;负责对职业培训补贴进行审批;建立审批流程内部监控制度;负责区域内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管理及指导服务。
第七条市财政局负责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进行预算管理;组织对区县和培训机构职业培训补贴资金、财务管理状况、成本效益以及社会效益等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第八条区县财政局负责会同区县人力社保局编制辖区内职业培训补贴预算;对辖区内职业培训补贴资金进行复核、管理和清算;对辖区内职业培训补贴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第九条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实行预算管理。
由区县人力社保局会同同级财政局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和编制职业培训补贴资金预算,向市人力社保局报送预算申请。
市人力社保局根据区县提出的需求,编制全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预算,向市财政局提出失业保险基金和财政就业专项资金职业培训补贴预算申请。
第十条市财政局分别按照失业保险基金和财政就业专项资金拨付程序预拨职业培训补贴资金。
(一)失业保险基金拨付程序。
市财政局按照全市职业培训补贴预算批复资金的60%,拨付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将资金拨付到区县人力社保局社保经办机构;区县人力社保局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区县人力社保局实际批复金额,将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拨付到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二)财政就业专项资金拨付程序。
市财政局根据市人力社保局上报的年度外来农民工培训规模和补贴资金预算的60%,对区县职业培训补贴资金进行分配,将资金拨付到区县财政局;区县财政局根据区县人力社保局实际批复金额,将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拨付到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十一条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于每年年底进行清算。
区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应在每年11月份共同组织辖区内全年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清算工作,并于11月30日前向市人力社保局提交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清算报告。
市人力社保局对区县职业培训补贴情况进行汇总后,将有关材料和清算函于12月10日前提交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对全年职业培训补贴资金进行清算,对未完成年初下达60%预算的资金,按照原资金拨付渠道统一收回;对超年初下达60%预算的资金,在年初总预算额度内据实拨付;对超全年总预算部分,纳入下一年度职业培训补贴预算。
第三章定点培训机构第十二条本市补贴性培训坚持以产业发展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促进就业、稳定就业为目的,以社会各类优质教育培训资源为载体,实行政府购买培训成果。
承担补贴培训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由区县人力社保局以资质认定或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
区县人力社保局确定定点培训机构开展补贴培训的职业(工种),应在《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目录》(附件1,以下简称《补贴标准目录》)范围内。
创业培训机构的确定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本市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自愿申请成为定点培训机构的,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二)遵守国家职业培训法律法规,熟悉国家职业教育方针和就业政策,熟悉本市城镇失业、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和外来农民工就业培训任务,具有较好的培训基础和业绩;热心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任务;(三)专业和课程设臵符合人力资源市场需求,具有与承担相应职业(工种)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教学设备、实操场所和稳定、合格的师资队伍;且有两年以上相关职业(工种)培训的经验;(四)有相对稳定的就业信息渠道、培训后就业率较高;(五)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学员满意度高;(六)有一定的档案保存能力和信息化管理条件;(七)近三年来无违反职业培训法律法规投诉记录和被处罚记录;(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四条区县人力社保局应与确认的定点培训机构签订《补贴培训协议》,内容可以包括培训规模、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培训形式、变更与终止情形、违约责任、协议期限等。
《补贴培训协议》样式由各区县人力社保局自行确定。
区县人力社保局对定点培训机构应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区县人力社保局在认定定点培训机构的过程中,应建立专家评审、纪检监察和基金监督部门监督、财政等相关单位参与认定的机制,应对培训机构的设备设施、教学实训场地、师资配备等情况进行重点考察。
第十六条定点培训机构接受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培训报名时,应通过“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职业技能培训子系统”(以下简称《培训子系统》)核验人员资格,对符合培训条件的人员要与其签订《培训协议书》。
定点培训机构要与组织外来农民工参加培训的用人单位签订培训协议,并将人员基本信息录入《培训子系统》,同时留存培训人员有效证件复印件。
第十七条定点培训机构实施培训,应按照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标准和教学计划、大纲制定授课计划,组织开展教学活动。
没有国家和市人力社保部门统一规范的职业技能培训,由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相关专业人员编制教学计划、大纲并组织实施。
定点培训机构应至少在开班前5天向区县人力社保局提出开班申请。
第十八条职业技能培训结束后,定点培训机构应对完成培训学业的学员进行考试,合格的颁发《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对符合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条件的学员,应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组织学员参加鉴定;参加特种作业培训的学员,按照北京市特种作业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章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与考核标准第十九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根据每个班级的实际培训人数,按照《补贴标准目录》及下列考核标准进行补助:(一)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培训合格率达到90%(非等级培训以取得《结业证书》为准;其它培训以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特种设备作业证》为准;)、就业率达到60%的,按补贴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培训合格率未达到90%或就业率未达到60%的,按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助。
(二)外来农民工:培训合格率达到90%的(职业资格培训以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为准;岗前培训以取得《结业证书》为准),按补贴标准予以全额补助;培训合格率未达到90%的,按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助。
第二十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根据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实际人数给予全额补助。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由培训机构先垫付后申报。
第二十一条创业培训补贴根据每个班级的实际培训人数,按照2400元/人的标准分两个阶段进行申请和补助。
培训合格率达到80%的,按补贴标准的40%给予补助;培训合格率未达到80%的,按补贴标准的20%给予补助。
培训后一年内,经后续跟踪和开业指导,创业成功率达到30%的,按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助;创业成功率不足30%的,按补贴标准的20%给予补助。
第五章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审批第二十二条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审批包括受理、初审、复审、审核和批复(职业培训补贴经费审批流程式样见附件2)。
区县人力社保局会同区县财政局应按照工作职责和有关文件要求,参考经费审批流程式样,细化职业培训补贴审批程序和内容。
第二十三条区县人力社保局要建立职业培训补贴公示制度。
对拟批复资金的定点培训机构、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培训的职业(工种)等信息在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第二十四条定点培训机构申请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技能鉴定补贴的,应向区县人力社保局提交下列材料:(一)职业培训补贴申请;(二)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3);(三)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花名册(附件4);(四)就业证明材料(按照区县人力社保局的要求提供);(五)区县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五条定点培训机构申请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创业培训补贴的,依申请需要应向区县人力社保局提交下列材料:(一)职业培训补贴申请;(二)北京市创业培训花名册(附件5)或北京市创业培训开业情况表(附件6);(三)符合《关于印发<北京市创业培训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61号)第七条要求的开业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定点培训机构申请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技能鉴定补贴的,应向区县人力社保局提交下列材料:(一)职业培训补贴申请;(二)外来农民工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7);(三)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花名册(附件8);(四)身份证复印件(应对身份证原件进行核对,并在复印件上注明“经核对与原件相同”字样;核对人签字);(五)企业与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至少复印劳动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合同期限、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页;对合同原件进行核对;家政、护理服务机构可以提供参加家政、护理培训人员的用工证明)。
第二十七条区县人力社保局、定点培训机构应将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全部材料,按照申请经费的批次进行规范存档。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区县人力社保局应做好定点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和指导服务,引导其依法、诚信、规范办学,对其开展补贴培训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