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残疾人培训补贴标准

第一条为提高残疾人的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促进和稳定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5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社〔2007〕25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残疾人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培训,是指以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水平和促进残疾人就业为目的的职业指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以及职业能力培训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0周岁(不含在校学生)自愿参加职业培训的残疾人。
第四条残疾人参加以下培训为免费培训:(一)各级残联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残疾人职业培训;(二)各级残联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委托培训机构或与用人单位联合举办的残疾人职业培训。
第五条城镇登记失业残疾人和农村转移就业残疾人,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5号)的规定,每年可结合自身条件和就业需求,参加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
职业培训补贴标准、考核、资金申请及拨付程序等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
城镇登记失业残疾人和农村转移就业残疾人享受本条第一款免费培训政策取得结业或职业资格证书后6个月内未实现就业的,当年再到市残联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参加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培训费标准的90%给予培训补贴。
第六条在职残疾人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培训后,为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参加从事的职业(工种)培训并取得高一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每取得一次高一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培训费标准的60%给予补贴;在职残疾人参加本人从事的职业(工种)之外的职业资格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培训费标准的50%给予补贴。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3.30•【字号】京人社能发〔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22〕6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属局(总公司)人事部门、企业集团,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建立健全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全面提升高技能人才的职业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首都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31号)等文件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北京市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工作管理办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2022年3月30日附件北京市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工作的管理,促进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是对高技能人才进行技术更新、继续教育的一种方式,是通过开展以前沿理论、技术革新为主要内容的提升培训,提高高技能人才的职业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促进其创造性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第三条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应紧密围绕首都城市战略功能定位和高质量发展需要,以服务首都高精尖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以及城市运行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等为重点,加强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养。
第二章范围和条件第四条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对象以北京地区企事业单位生产服务一线岗位中,已取得技师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在职人员为主,对于企业重点培养的高精尖产业、新兴产业领域的技能人才,可适度放宽到高级工。
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doc

京财预〔2017〕1389号附件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费管理,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均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是指北京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谢谢欣赏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四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各单位培训主管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科研项目涉及培训计划的经费编报、审批,可参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方式执行。
第五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六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31日前同时报北京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用人单位相关人员职业健康培训及考核要求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用人单位相关人员职业健康培训及考核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5.31•【字号】•【施行日期】2022.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用人单位相关人员职业健康培训及考核要求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卫生健康监督所:为进一步促进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加强职业健康培训,规范考核要求,指导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开展监督执法,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我委组织制定了《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业健康培训及考核要求》《用人单位劳动者职业健康培训及考核要求》,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各级卫生健康监督机构要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用人单位依法开展职业健康培训。
要利用行政执法、指导帮扶等方式推动培训工作,把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监督执法内容,重点检查培训对象、培训内容、考试结果等,抽查培训效果。
用人单位安排未经职业健康培训的劳动者上岗作业,一律先离岗、培训后再上岗。
附件:2022年度北京市推荐职业健康培训机构联系信息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5月31日(联系人:吴强;联系电话:83979682)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业健康培训及考核要求一、培训对象北京市辖区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二、培训目的使培训对象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标准相关要求,掌握职业健康管理基本内容、方法和要求,熟悉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基本专业知识,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管理能力。
三、培训考核要求(一)方式:参加本市或国家卫生健康委委托的培训机构、有能力的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的培训。
采用网络与面授方式,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二)学时:初次培训不少于16学时,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8学时。
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目录

表 1: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目录职业类别 职业(工种)培训补贴标准(元)餐饮服务人员 中式烹调师、西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面点师、调酒师机械设备加工、维修装备 车工、铣工、磨工、镗工、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 汽车修理工、 装配钳工、 工具钳工、 机修钳工、 金属热处理工 、制造人员 刨插工、焊工 *A 通信、电力 线务员1200日用、机电产品维修人员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用户通信终端维类 修员、电气设备安装工(电梯安装维修工(13-036) )铁、公(道)路运输机车汽车驾驶员驾驶员电子元器件与设备制造、 无线电设备机械装校工、电子设备装接工、无线电调试工、电装配调试及维修人员 子计算机(微机)调试工、电子计算机维修工检验、计量人员食品检验工、化学检验工、纺织纤维检验工、贵金属首饰、钻 石、宝玉石检验员、动物检疫检验员、(长度、衡器)计量工运输、机电设备操作人员 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起重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驾驶员、叉、铲车司机*工程施工人员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防水工、装饰装修工、 管工、工程测量工、土石方机械操作工日用机电、办公产品维修 照相器材维修工、钟表维修工、办公设备维修工 人员B 裁剪缝纫和皮革、毛皮制 裁缝(服装制作工)、制鞋工、皮革加工工、毛皮加工工、服品加工制作人员 装裁剪工、服装缝纫工机械制造加工人员类 机电产品装配人员 机械设备修理人员电力(机械)设备安装、运行、检修及供电人员工艺、美术品制作人员饭店、旅游及健身娱场所 C 服务人员类公路、铁路客(货)运输服务人员铸造工、锻造工、冷作钣金工、涂装工电机装配工、高低压电器装配工、锅炉设备装配工、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电工仪器仪表装配工、汽车(拖拉机)装配工、摩托车维修工精密仪器仪表修理工锅炉设备安装工、变电站值班员、变电设备安装工、维修电工、电工 *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贵金属首饰机制工、漆器镶嵌工、景泰蓝制作工、工艺品雕刻工、装饰美工、民间工艺品制作工、工艺编结工前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旅店服务员、展览讲解员、插花员、体育场地工、保健按摩师、茶艺师、公共游览场所服务员、康乐服务员汽车运输调度员、汽车客运乘务员、机车乘务员1000 8001培训补贴 职业类别职业(工种)标准(元)物业管理员、锅炉操作工、美容师、美发师、餐厅服务员、医疗卫生辅助、社会和居民生 摄影师、冲印师、化妆师、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洗衣师、修脚师、保育员、家政服务员、保洁员、养老护理员、活服务人员中央空调系统操作员、 智能楼宇管理员、 糕点、面包烘焙工、司炉工 * 、电梯司机 *种植业生产人员农艺工、(蔬菜、花卉、果、茶、桑、菌类)园艺工、(棉花、茶叶、蔬菜)加工工、林木种苗工、护林员、标本员畜牧业生产人员 (家禽、家畜、蜜蜂)饲养工、家禽(畜)繁殖工、蜂产品加工工、动物疫病防治员、草坪建植工、挤奶工农业及渔业生产人员 水生动物苗种繁育工、沼气生产工勘测及矿物开采人员 大地测量工、支护工行政事务人员秘书、公关员、制图员、计算机操作员治安保卫、消防人员 保安员电信业务人员电信业务营业员、话务员C 营业员、收银员、营销师、出版物发行员、服装模特、采购购销人员员、收购员、 中药购销员、 废旧物资 (回收挑选工、加工工) 、类 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调剂员纺织、针织、印染人员 细纱工、织布工木材制品制作人员 手工木工、精细木工建筑材料生产加工人员 水泥生产制造工 玻璃、陶瓷、搪瓷及其制品生陶瓷(烧成、装饰)工产加工人员广播影视制品制作、播放及文 音响调音员物保护作业人员印刷人员 凹版制版工、平板、凹版印刷工 文化教育、体育用品制作人员 (钢琴、提琴、管乐器)制作工 化工产品生产人员 制冷工 水利设施管理养护人员 河道修防工、水土保持防治工、水文勘测工 环境检测与废物处理工 (大气、水)环境监测工 仓储人员冷藏工、保管员、理货员 其他商业、服务人员 电子商务师管理工程技术人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物流师超市理货员、主食制作员、勤杂工、社区保洁绿化员、净菜非等级800 40 0说明:标注“ * ”为本市有特种作业培训的职业(工种)2表2: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人员类型:)申请单位(盖章):单位:人、万元培训补贴鉴定补贴创办企业补贴参加鉴鉴定合补贴资金合计培训人数合格人数就业人数补贴资金人数资金定人数格人数合计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 --- ---单位负责人(签字):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填报时间:年月日3--表3:北京市职业指导培训花名册(人员类型:)申请单位(盖章)培训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序姓名身份证号性别户籍所在街道、乡镇求职证或转移就业证号备注号单位负责人(签字):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填报时间:年月日4--表 4: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花名册(人员类型:)培训机构(盖章)鉴定机构(盖章)班级编号:考核、鉴定结果求职证或转移户籍所在序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证书编号就业证号街道、乡镇理论实操区县劳动保障局(签章):证书核发部门(签章):经办人:经办人:审核日期:年月日证书核发日期:年月日注:实施职业资格培训的“证书编号”处填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编号;实施特种作业培训的“证书编号”处填写《操作证》编号;实施非等级职业技能培训的“证书编号”处填写《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编号--5 --表5:就业证明表(人员类型:)申请单位:(盖章)姓名性别身份证号( 18 位)户口所在街道、本人联系乡镇电话培训机构培训班级就业形式 1. 单位招用 2. 自谋职业 3. 灵活就业4. 自由职业1.单位招用证明附:劳动合同复印件(至少复印具备合同效力的首页和末页)经办人:负责人:年月日营业执照号:2.自谋职业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经办人:负责人:年月日街道(乡镇)社保所证明并加盖印章3. 灵活就业证明经办人:负责人:年月日城镇失业人员提供存档证明,本市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提供转移就业证明4. 自由职业证明经办人:负责人:年月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意见:审核人:年月日学习使人进步,相信能就一定能成功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意见为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对培训机构提供的就业证明材料6进行审验后的意见7。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10.08•【字号】京人社能发[2010]233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0〕233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3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社〔2009〕703号)和《关于印发<促进就业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0〕110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培训促进就业的作用,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能,现将《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是党和政府重要的惠民政策,也是大力开展职业培训,提高城乡劳动者素质,充分发挥培训促进就业、稳定就业的重要保障,因此,管好、用好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职业培训事业的高效有序发展,关系到首都产业结构调整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各区县要高度重视此次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的调整,将此项工作做为提高培训质量、提升管理水平,加强资金监管、强化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切实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人员到位、工作到位。
二、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各区县要按照本市通知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培训机构开班审核、监督检查、结业审核、信息公开、经费公示、资金审计等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开展培训各个操作环节的工作流程,细化经费审批程序和内容,加强对资金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切实把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落到实处,确保培训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率。
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2017

京财预〔2017〕1389号附件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费管理,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均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是指北京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 1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四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各单位培训主管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科研项目涉及培训计划的经费编报、审批,可参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方式执行。
第五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六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31日前同时报北京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总则
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旨在规范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
和使用,促进职业培训事业的健康发展。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的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工作。
第二条资金来源
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主要来源于市财政专项拨款、社会捐赠等渠道。
具体的资金
来源和分配方式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并逐年调整。
第三条资金管理机构
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机构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职业培训
补贴资金的拨付、监管和使用情况的抽查审计等工作。
第四条补贴对象
1.符合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规定的各类培训机构和个人;
2.具备合法资质、规范运作和纳税合规的培训机构;
3.个人参加经认可的职业培训项目并取得合格培训成绩者。
第五条补贴标准
1.资金补贴按照培训项目类型、课程内容等因素确定;
2.补贴标准由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六条补贴申请和审批
1.补贴申请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包括培训项目计划、培训机构资质证明
等;
2.培训机构需要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审批,经审核合格后可获得补贴资
金。
第七条资金监督和检查
1.监管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合规;
2.发现违规使用资金的,将追回资金并进行相应处罚。
第八条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附则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经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局审核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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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市职业培训补贴机制,提高城乡劳动者技能素质,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社〔2009〕703号)和《关于印发<促进就业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0〕1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培训补贴是指对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和外来农民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创业培训的补贴。
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培训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外来农民工培训所需资金由财政就业专项资金负担。
第三条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凭《身份证》、《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本市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凭《身份证》、《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每年可以结合自身条件和就业需求,选择参加一次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
同一职业(工种)的同一等级不能重复参加。
创业培训补贴不能与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重复申请;职业培训补贴不能与高技能人才实训补贴重复申请。
第四条在本市从事家政服务员、护理员(护工)、养老护理员职业的外来农民工,可由所在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其它可以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职业(工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定期发布。
第五条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相关政策;编制全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预算;发布补贴培训职业(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开展对定点培训机构的抽查和对区县落实职业培训政策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县人力社保局)负责辖区内补贴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会同区县财政局编制辖区内职业培训补贴资金预算和组织清算工作;负责对职业培训补贴进行审批;建立审批流程内部监控制度;负责区域内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管理及指导服务。
第七条市财政局负责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进行预算管理;组织对区县和培训机构职业培训补贴资金、财务管理状况、成本效益以及社会效益等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第八条区县财政局负责会同区县人力社保局编制辖区内职业培训补贴预算;对辖区内职业培训补贴资金进行复核、管理和清算;对辖区内职业培训补贴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第九条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实行预算管理。
由区县人力社保局会同同级财政局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和编制职业培训补贴资金预算,向市人力社保局报送预算申请。
市人力社保局根据区县提出的需求,编制全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预算,向市财政局提出失业保险基金和财政就业专项资金职业培训补贴预算申请。
第十条市财政局分别按照失业保险基金和财政就业专项资金拨付程序预拨职业培训补贴资金。
(一)失业保险基金拨付程序。
市财政局按照全市职业培训补贴预算批复资金的60%,拨付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将资金拨付到区县人力社保局社保经办机构;区县人力社保局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区县人力社保局实际批复金额,将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拨付到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二)财政就业专项资金拨付程序。
市财政局根据市人力社保局上报的年度外来农民工培训规模和补贴资金预算的60%,对区县职业培训补贴资金进行分配,将资金拨付到区县财政局;区县财政局根据区县人力社保局实际批复金额,将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拨付到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十一条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于每年年底进行清算。
区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应在每年11月份共同组织辖区内全年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清算工作,并于11月30日前向市人力社保局提交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清算报告。
市人力社保局对区县职业培训补贴情况进行汇总后,将有关材料和清算函于12月10日前提交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对全年职业培训补贴资金进行清算,对未完成年初下达60%预算的资金,按照原资金拨付渠道统一收回;对超年初下达60%预算的资金,在年初总预算额度内据实拨付;对超全年总预算部分,纳入下一年度职业培训补贴预算。
第三章定点培训机构第十二条本市补贴性培训坚持以产业发展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促进就业、稳定就业为目的,以社会各类优质教育培训资源为载体,实行政府购买培训成果。
承担补贴培训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由区县人力社保局以资质认定或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
区县人力社保局确定定点培训机构开展补贴培训的职业(工种),应在《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目录》(附件1,以下简称《补贴标准目录》)范围内。
创业培训机构的确定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本市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自愿申请成为定点培训机构的,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二)遵守国家职业培训法律法规,熟悉国家职业教育方针和就业政策,熟悉本市城镇失业、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和外来农民工就业培训任务,具有较好的培训基础和业绩;热心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任务;(三)专业和课程设置符合人力资源市场需求,具有与承担相应职业(工种)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教学设备、实操场所和稳定、合格的师资队伍;且有两年以上相关职业(工种)培训的经验;(四)有相对稳定的就业信息渠道、培训后就业率较高;(五)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学员满意度高;(六)有一定的档案保存能力和信息化管理条件;(七)近三年来无违反职业培训法律法规投诉记录和被处罚记录;(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四条区县人力社保局应与确认的定点培训机构签订《补贴培训协议》,内容可以包括培训规模、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培训形式、变更与终止情形、违约责任、协议期限等。
《补贴培训协议》样式由各区县人力社保局自行确定。
区县人力社保局对定点培训机构应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区县人力社保局在认定定点培训机构的过程中,应建立专家评审、纪检监察和基金监督部门监督、财政等相关单位参与认定的机制,应对培训机构的设备设施、教学实训场地、师资配备等情况进行重点考察。
第十六条定点培训机构接受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培训报名时,应通过“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职业技能培训子系统”(以下简称《培训子系统》)核验人员资格,对符合培训条件的人员要与其签订《培训协议书》。
定点培训机构要与组织外来农民工参加培训的用人单位签订培训协议,并将人员基本信息录入《培训子系统》,同时留存培训人员有效证件复印件。
第十七条定点培训机构实施培训,应按照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标准和教学计划、大纲制定授课计划,组织开展教学活动。
没有国家和市人力社保部门统一规范的职业技能培训,由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相关专业人员编制教学计划、大纲并组织实施。
定点培训机构应至少在开班前5天向区县人力社保局提出开班申请。
第十八条职业技能培训结束后,定点培训机构应对完成培训学业的学员进行考试,合格的颁发《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对符合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条件的学员,应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组织学员参加鉴定;参加特种作业培训的学员,按照北京市特种作业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章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与考核标准第十九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根据每个班级的实际培训人数,按照《补贴标准目录》及下列考核标准进行补助:(一)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培训合格率达到90%(非等级培训以取得《结业证书》为准;其它培训以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特种设备作业证》为准;)、就业率达到60%的,按补贴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培训合格率未达到90%或就业率未达到60%的,按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助。
(二)外来农民工:培训合格率达到90%的(职业资格培训以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为准;岗前培训以取得《结业证书》为准),按补贴标准予以全额补助;培训合格率未达到90%的,按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助。
第二十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根据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实际人数给予全额补助。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由培训机构先垫付后申报。
第二十一条创业培训补贴根据每个班级的实际培训人数,按照2400元/人的标准分两个阶段进行申请和补助。
培训合格率达到80%的,按补贴标准的40%给予补助;培训合格率未达到80%的,按补贴标准的20%给予补助。
培训后一年内,经后续跟踪和开业指导,创业成功率达到30%的,按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助;创业成功率不足30%的,按补贴标准的20%给予补助。
第五章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审批第二十二条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审批包括受理、初审、复审、审核和批复(职业培训补贴经费审批流程式样见附件2)。
区县人力社保局会同区县财政局应按照工作职责和有关文件要求,参考经费审批流程式样,细化职业培训补贴审批程序和内容。
第二十三条区县人力社保局要建立职业培训补贴公示制度。
对拟批复资金的定点培训机构、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培训的职业(工种)等信息在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第二十四条定点培训机构申请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技能鉴定补贴的,应向区县人力社保局提交下列材料:(一)职业培训补贴申请;(二)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3);(三)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花名册(附件4);(四)就业证明材料(按照区县人力社保局的要求提供);(五)区县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五条定点培训机构申请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创业培训补贴的,依申请需要应向区县人力社保局提交下列材料:(一)职业培训补贴申请;(二)北京市创业培训花名册(附件5)或北京市创业培训开业情况表(附件6);(三)符合《关于印发<北京市创业培训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61号)第七条要求的开业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定点培训机构申请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技能鉴定补贴的,应向区县人力社保局提交下列材料:(一)职业培训补贴申请;(二)外来农民工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7);(三)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花名册(附件8);(四)身份证复印件(应对身份证原件进行核对,并在复印件上注明“经核对与原件相同”字样;核对人签字);(五)企业与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至少复印劳动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合同期限、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页;对合同原件进行核对;家政、护理服务机构可以提供参加家政、护理培训人员的用工证明)。
第二十七条区县人力社保局、定点培训机构应将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全部材料,按照申请经费的批次进行规范存档。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区县人力社保局应做好定点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和指导服务,引导其依法、诚信、规范办学,对其开展补贴培训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