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在岗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实施办法政策解答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7.06•【字号】珠人社[2010]141号•【施行日期】2010.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珠人社〔2010〕141号)横琴新区党群工作部,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业经珠海市七届14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珠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省的规定及《珠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抓紧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珠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为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原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粤人发〔2008〕2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岗位设置管理总则1.本实施意见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中承担管理工作、专业技术工作和工勤技能工作职责,并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的工作岗位。
2.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综合管理工作,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确定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3.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依据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实现事业单位人事制度从身份管理到岗位管理的根本转变。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物价局关于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通知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物价局关于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4.05.11
•【字号】珠劳社[2004]76号
•【施行日期】2004.05.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物价局关于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通知
(珠劳社〔2004〕76号)
各定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机构: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粤府〔2002〕38号)和广东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申领和拨付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3〕61号)的规定,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标准通知如下:
一、职业培训补贴标准
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失业人员培训,符合申领职业培训补贴条件的,每培训一人按600元的标准发给职业培训补贴。
二、职业介绍补贴标准
定点职业介绍机构介绍一名失业人员就业,符合申领职业介绍补贴条件的,发给职业介绍补贴200元。
两项补贴的申领和拨付办法按《关于印发广东省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申领和拨付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3〕61号)执行。
二OO四年五月十一日。
用人单位申请在岗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备案单位须知

配套资料—2用人单位申请在岗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备案单位须知**申请备案单位步骤:一、用人单位直接登陆“珠海市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系统”,填写相关资料,提出作为在岗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备案单位的申请。
二、市经办机构在网上进行初步核查,对填写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用人单位补充完善;对符合要求的,用人单位向市经办机构提交以下纸质资料:1、法人代码证原件、复印件(复印件由市经办机构存);2、珠海市在岗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备案单位申请表;3、教职人员情况表;4、培训场地及设施情况表;5、具有开展在岗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的经费保障的证明。
三、市经办机构按照申请备案单位的条件,组织专家对用人单位进行实地核查,并对培训教学大纲进行技术指导和审定。
四、市经办机构根据初审及实地核查情况在《备案单位申请表》上签发备案核定意见,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单位予以备案。
五、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公布备案单位名单。
附:1、珠海市在岗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备案单位申请表2、教职人员情况表3、培训场地及设施设备情况表4、教学大纲5、申请在岗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备案单位流程图附件1珠海市在岗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备案单位申请表申请单位(盖章)申请日期年月日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填表说明一、本表一式二份,申请单位、经办机构各一份;二、呈报本表时,必须附申办职业(工种)的培训项目的相关材料;三、本表只能用钢笔或毛笔填写或用电脑打印,填写时字迹要清楚、工整。
如内容较多可另附A4纸。
信用承诺本表所填各种数据和申报材料的各种信息是经过认真核算的,真实客观、有效地反映了我们的情况和意见。
填报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年月日申请单位详细地址邮政编码传真电子信箱网址法定代表人办公电话手机联系人办公电话手机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培训规模培训形式培训工种培训等级申请理由市经办机构审核意见(公章)年月日附件2教职人员情况表教职工总数专职教师:兼职教师: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姓名职务职称职业资格等级文化程度专业理论课教师姓名承担课程职称职业资格等级教龄或专业工龄文化程度实习指导教师市经办机构意见核查人:年月日培训场地及设施设备情况表场地情况总使用面积(㎡)教室(㎡)实习场地(㎡)工位数(个)培训设备设施情况(培训场地辅助教学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台套数等)实习设备设施情况(实训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台套数等)市经办机构意见核查人:年月日教学大纲(模板)课程名称:总学时:序列项目内容说明一课程的性质和任务概括地说明学习本课程后在知识和技能方面应达到的目标二教学基本要求1、职业道德要求:从事该职业(工种)应具备的职业道德基本知识和职业守则,突出有别于其他职业(工种)的内容。
劳动法中的职业培训与技能提升规定

劳动法中的职业培训与技能提升规定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职业培训与技能提升日益成为劳动者个人发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促进劳动者的职业发展,劳动法中特别强调了职业培训与技能提升的规定。
本文将对劳动法中关于职业培训与技能提升的规定进行探讨,以帮助劳动者充分了解与利用相关规定。
二、规定概述根据现行劳动法的规定,企业应当为员工提供必要的技术培训,并为员工的职业发展提供支持。
具体规定如下:1. 职业培训的义务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工作需要,为劳动者提供岗位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提高劳动者的业务水平和应急避险能力。
2. 岗位培训培养计划为提高职工的岗位技能,用人单位应制定岗位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目标和培训内容,保障员工接受必要的技能培训。
3. 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根据《劳动法》第七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能鉴定、评价和认定制度,为劳动者提供获取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机会。
三、职业培训的目的职业培训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劳动者的技能水平,使其适应市场需求和企业发展的变化。
通过培训,劳动者可以不断学习和掌握新技能,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和职业发展潜力。
此外,职业培训也有助于提高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和忠诚度,增强企业的凝聚力。
四、用人单位的职业培训责任1. 职业培训计划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培训计划,明确各个岗位的培训目标和培训内容。
根据员工的不同需求和发展阶段,开展相应的培训课程,保障员工能够获得必要的技能和知识。
2. 培训资源和经费用人单位应当充分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提供必要的培训资源和经费,确保职业培训的顺利进行。
此外,用人单位还应鼓励和支持员工参加职业技能竞赛和学习交流活动,提升员工的专业素质。
3. 培训效果评估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培训效果评估机制,通过培训后的考核或评估,衡量员工在培训中所取得的成果,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员工晋升和薪酬激励的依据。
五、劳动者的权益保障为了保障劳动者在职业培训过程中的权益,劳动法中还规定了以下保护措施:1. 培训时间和报酬员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职业培训,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培训时间,并向参训员工支付正常工资。
珠海市职业技能精准培训实施办法(暂行)

珠海市职业技能精准培训实施办法(暂行)第一条为适应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要求,有效提升产业工人职业技能水平,根据《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精准培训(以下简称精准培训)是指以重点产业需求为导向,企业为主、社会参与、政府补贴开展的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条下列范围的企业适用本办法:(一)列入《珠海市“十百千计划”企业培育清单》;(二)围绕省聚焦攻坚行动重点产业方向,结合珠海市产业发展基础和特色优势,重点发展的工作母机制造业、新能源汽车、智能通信设备、机器人、高端海洋工程、通用航空及卫星应用、高端医疗装备、智能电网设备、高端打印设备及耗材等9大产业;(三)根据创建中国制造2025国家级示范区要求,主攻产业方向为家电、汽车、电子信息等;(四)软件与集成电路设计、人工智能等产业领域;(五)各级政府确定的重点扶持培育产业。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珠海产业发展需要,不定期调整适用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立精准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督导全市开展精准培训工作。
各区(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协同推进精准培训工作。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市属、区属企业精准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经办机构设在市职业训练指导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职训中心),负责精准培训的申请受理、日常检查、考核验收、补贴兑现、项目开发等工作,并根据精准培训需要,建立培训师资库,为企业开展精准培训提供师资服务。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选定市经办机构或其他机构负责区属企业精准培训的经办工作。
第五条开展精准培训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在本市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三)具有开展精准培训所需的场地、设备及师资等。
第六条企业开展精准培训项目的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描述、岗位能力要求、考核标准、培训课时、成本核算等,并切合生产实际和技术技能岗位要求。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在岗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在岗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在岗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横琴新区社会事业局,各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市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贯彻实施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珠人社〔2013〕192号)规定,现将《珠海市在岗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径向我局职业能力建设科反映。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9月30日珠海市在岗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实施办法为进一步促进本市在岗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和稳定就业,服务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提升劳动者技能水平服务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粤府〔2013〕25号)、《关于贯彻实施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珠人社〔2013〕1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在本市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在岗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
各区(含管委会,下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辖区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的组织、管理、监督和检查指导等有关工作。
第三条在岗职工参加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实行培训券制度。
第四条在岗职工参加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并通过本市人力资源鉴定考试院组织鉴定考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含专项能力证书、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合格证书)或取得更高一个等级证书的,给予650元至2100元的培训补贴和100元至700元的鉴定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照我市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分类补贴办法执行)。
珠海市职业技能培训券使用须知

配套资料—1珠海市职业技能培训券使用须知一、珠海市职业技能培训券(下称培训券)是发放给本市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在岗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凭证。
培训券的发放和使用纳入珠海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系统(下称“补贴系统”)管理。
注:用人单位或在岗职工个人需先登陆我局网上服务平台(https:///zhrsClient/login.jsp)注册为用户,方可通过此平台进入“补贴系统”,详见《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系统操作手册(一、注册用户与申请培训券)。
二、在岗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前需申领培训券,并凭券参加培训。
三、培训券的申领。
备案单位或在岗职工登陆“补贴系统”,在线提交在岗职工个人身份证号码等资料申领培训券(详见“在岗职工技能培训劵申请操作指南”)。
(一)备案单位的在岗职工,由备案单位统一代为申领。
(二)备案单位之外的在岗职工自行登陆补贴系统申请或到我市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咨询并委托其申请。
(三)“补贴系统”对申请资料实时审核,符合条件的即发放培训券(电子版,以短信形式发送到申请人手机)。
(四)每人每年只能领取一次培训券。
四、培训券使用与管理(一)备案单位应在组织本单位在岗职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前申领培训券。
(二)备案单位以外的在岗职工可凭培训券,自行参加我市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
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在接受持券人报名时,应核对培训券与持券人身份是否相符,并验核持券人是否符合所报读工种(级别)的资格。
持券人报读后无故不参加培训或参加培训出勤率不足80%者,取消其当次培训补贴的资格。
(三)申领在岗职工培训鉴定补贴必须提供培训券原件。
(四)培训券实行实名制,持券人应于有效期内连同本人身份证明一并使用,涂改、转借或转让无效。
将培训券转借或转让他人的,一经核实取消其当年培训补贴资格。
附件:珠海市职业技能培训券申领与使用流程图附件珠海市职业技能培训券申领与使用流程图上网在线录入在岗职工个人身份证、社保卡号码等资料补贴系统实时审核资料,符合条件即发放培训券个人申请的,培训券可以短信形式发到个人手机上。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珠海市技能竞赛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珠海市技能竞赛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总工会•【公布日期】2008.03.10•【字号】珠劳社[2008]34号•【施行日期】200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珠海市技能竞赛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劳社〔2008〕34号)各区劳动保障局、工会,经济功能区劳动局(科)、工会,各有关单位:《珠海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径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总工会二○○八年三月十日珠海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职业技能竞赛工作的指导,规范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完善技能人才选拔机制,促进技能人才的快速成长,推动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珠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珠海市行政区域内政府部门、群众团体、行业、专业协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以及根据省级以上劳动保障等部门举办的技能竞赛要求而在本地进行的选拔赛。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职业技能竞赛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密切结合生产经营和工作实际开展的、突出操作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有组织的群众性职业技能比赛活动(以下简称“竞赛”)。
第四条竞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与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业绩考核、技术革新和生产工作紧密结合,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本市竞赛分为三类:跨行业(系统)面向全市的竞赛为一类竞赛,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总工会负责组织实施,可冠以“全市(珠海市)××职业(工种)技能大赛”名称;单一行业(系统)面向行业的竞赛为二类竞赛,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市总工会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可冠以“全市(珠海市)××行业(系统)××职业(工种)技能大赛”名称;单一机构的竞赛为三类竞赛,由举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但竞赛活动不得冠以“全市”“珠海市”等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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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在岗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实施办法》政策解答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珠海市在岗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3〕221号)
一、《珠海市在岗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实施办法》适用于哪些人?
答:适用于在本市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在岗职工。
二、《办法》所指用人单位包括哪些?
答:包括我市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在我市范围内生产经营的企业。
三、现在职的教师、医生等事业单位人员如果在我市缴纳了失业保险费,是否适用本《办法》?
答:适用。
四、认定个人在我市缴纳失业保险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以珠海市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失业保险缴费记录为依据。
五、申领珠海市职业技能培训券的审核条件是什么?
答:审核条件是:(1)上月缴纳失业保险费;(2)当年未申领培训鉴定补贴。
六、在岗职工申领培训鉴定补贴必须满足哪些条件?
答:1、通过补贴系统申领了珠海市职业技能培训券;
2、参加本市定点职业培训机构或备案单位组织的培训;
3、通过本市人力资源鉴定考试院组织鉴定考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含专项能力证书、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合格证书)或取得更高一个等级证书。
如本年度前已取得某一工种的中级职业资格证书,本年度必须取得某一工种的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才能申领补贴。
七、申请备案单位需要核查哪些具体内容?
答:核查的内容详见《用人单位申请在岗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备案单位须知》。
具体事宜与市、区经办机构联系。
八、开班报备需要核查哪些具体内容?
答:核查的内容详见《在岗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开班报备须知》。
具体事宜与市、区经办机构联系。
九、备案单位的职工能否个人申领培训券?
答:备案单位的职工不能个人申领培训券,应由用人单位统一申领。
但职工个人在用人单位成为备案单位前申领的培训券可由个人决定参加定点职业培训机构或用人单位的培训。
十、个人申领了培训券后,在参加培训时能否更换培训机构及工种?
答:可以更换培训机构。
但在更换工种时,需要在培训
机构的指导下更换相应的符合领取补贴条件的工种,否则将不能领取培训鉴定补贴。
十一、在岗职工个人申请培训券参加培训,培训未结束就失业了。
如果其继续参加培训、考试鉴定并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还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培训鉴定补贴吗?
答:可以。
十二、在岗职工个人参加我市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的培训,如何申领培训鉴定补贴?补贴款会发给培训机构吗?
答:个人按《办法》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提供有关资料给培训机构,由培训机构汇总并向市、区经办机构申领培训鉴定补贴。
补贴资金直接拨入职工个人的社保卡帐户或其他银行帐户,不能发给培训机构。
十三、如何理解“培训鉴定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
”?
答:1、各类财政性培训鉴定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
2、已在就业专项资金申领的培训鉴定补贴,不得在失业保险基金中重复申领。
如某人上半年领取了失业人员培训鉴定补贴,下半年他找到工作,不能以在岗职工身份再次申领在岗职工培训鉴定补贴。
十四、备案单位与《办法》规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合作培
训,补贴资金可划拨培训机构吗?
答:备案单位与职业培训机构在合作培训协议中有明确约定的,培训鉴定补贴可划拨给职业培训机构。
由备案单位根据合作培训协议,分别向市、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十五、我市所有职业培训机构都可以接受在岗职工个人报名参加培训吗?
答:我市职业培训机构必须经市、区人社部门审批认定为定点职业培训机构才可以接受在岗职工个人报名参加培训。
职业培训机构可以按《珠海市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定点资格。
十六、备案单位安排在岗职工参加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鉴定补贴能否拨划给企业?
答:备案单位派人参加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培训的,不能申领培训鉴定补贴。
备案单位必须是自己组织本单位在岗职工开展某一工种培训班,才能按规定申领培训鉴定补贴。
十七、备案单位可以申请取消备案吗?如何办理?
答:备案单位可以向市经办机构提出取消备案,向备案的经办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即可。
取消备案的用人单位,当年不能再次申请备案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