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所文化对罪犯心理矫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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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下发《罪犯心理健康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下发《罪犯心理健康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下发《罪犯心理健康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11.14•【字号】沪司狱教改[2007]19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下发《罪犯心理健康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司狱教改〔2007〕19号)各监所、监狱总医院:现将《罪犯心理健康教育实施意见》下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四日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心理健康教育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局《关于加强对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罪犯的心理健康教育,促进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罪犯心理健康教育是指对罪犯进行有计划、有组织,系统地普及心理健康常识与心理调节方法,维护和促进心理健康发展的教育活动,是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罪犯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要遵循心理学原理和罪犯思想改造、心理发展规律,普及心理健康常识,促进罪犯身心健康,促进监管安全稳定,促进教育改造工作质量的提高。

三、罪犯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要坚持心理预防与心理发展相结合、知识传授与方法指导相结合、心理健康教育与日常管理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引导相结合的原则。

四、通过心理健康教育,使罪犯了解心理健康基本常识,学会识别心理问题,掌握对心理问题进行自我调适的方法和寻求心理帮助的途径,挖掘违法犯罪的心理根源,消除不良心理,矫正犯罪心理,提高心理素质。

五、罪犯心理健康教育主要由常识性教育、宣传性教育和辅助性教育组成。

六、心理健康常识教育,是指通过课堂式教学,普及心理学和心理健康的基本知识,讲解犯罪心理及改造心理,传授心理调适的方法,树立心理健康的科学观念。

心理健康常识教育应围绕《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心理健康教育大纲》实施,以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编著的《心理健康教育》为基本教材。

监狱文化实施方案

监狱文化实施方案

监狱文化实施方案为了加强监狱文化建设,提高监狱管理水平,促进罪犯的心灵振兴和社会重返的成功,我们制定了以下监狱文化实施方案。

一、加强教育培训1.建立健全教育培训体系,包括对罪犯进行法律知识、职业技能、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和社会适应能力。

2.开展文化艺术活动,组织文学、音乐、美术等形式的文化活动,丰富罪犯的精神生活,激发其积极向上的情感和心态。

二、加强心理矫治1.建立心理矫治机构,对罪犯进行心理评估,制定个性化的心理矫治方案,帮助其解决心理问题,重建自信和自尊。

2.开展心理辅导和心理治疗,引导罪犯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增强其自我认知和情绪管理能力。

三、加强法治宣传1.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让罪犯了解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增强其法治观念,自觉遵守监规监纪。

2.开展法律援助服务,为罪犯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其依法改造。

四、加强文明礼仪1.培养罪犯良好的行为习惯和生活习惯,倡导文明礼仪,提高其社会责任感和公民素质。

2.组织开展各类文明礼仪活动,引导罪犯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增强其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能力。

五、加强社会帮教1.积极开展罪犯的社会帮教工作,建立健全的社会帮教网络,为罪犯提供就业、住房、医疗等社会帮助。

2.加强对罪犯的社会适应培训,提高其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能力,为其顺利重返社会创造条件。

六、加强监狱文化建设1.加强监狱文化建设,打造良好的文化氛围和人文环境,营造积极向上的监狱文化氛围。

2.开展监狱文化活动,丰富罪犯的精神生活,提高其文化素养和人文素养,为其心灵振兴和社会重返奠定基础。

七、加强监狱管理1.加强监狱管理,严格执行监规监纪,规范管理行为,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维护监狱秩序和安全。

2.加强监狱安全防范,做好各项安全工作,确保罪犯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安全,为其安心服刑和改造创造条件。

八、加强监狱社会化1.积极开展监狱社会化工作,加强监狱与社会的沟通和联系,促进监狱与社会的互动和共赢。

行刑中的罪犯文化心理研究

行刑中的罪犯文化心理研究

行 刑 中 的 罪 犯 文 化 心 理 研 究
陈 光 明
( 江省 长 湖 监狱 , 江 湖 州 3 30 ) 浙 浙 100
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夺 ・ ・ ・ ・ 夺 专 夺 争 ÷ 夺 夺 夺 夺 夺 争 争 ÷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牵 夺 夺 夺 夺 夺 争 ÷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孛 夺 夺 ・ ・ 夺 ・ 夺 { }
是 具 有 独 特 内 涵 的文 化 心 理 , 罪 犯 在 改 造 与 行 刑 过 程 中对 是
生活失衡 的“ 肉瘤 ” 也 是传 统文化 丢却 与现代 文化失 范 的 ,
结果。由此有学者把罪 犯 的犯 罪性质 认 为“ 多是 非政 治性 的, 以经济性 、 是 社会性 为多 , 其犯罪 的根源和 实质 , 主要是
罪犯行刑 的文化行为 。也 就是 说罪犯 的行刑最 终是监狱 的
是文化心理 的渐变性 。罪犯被科 以刑罚 , 其作为人 的
心理特性虽然受到 了行刑的限制与调适 , 但是文化心理产生 的过程依然具有行刑学意义 上的基本规律 , 对监狱刑罚 的感 受都要通过物理的 、 生理 的“ 神经细胞 ” “ 而 指令 ” 于人 的大 脑, 作用于人 的意识 , 继而被感 知 、 别 , 识 并经 过 内化 而逐渐
因为生活在 文化 环境里 的罪犯 “ 时无 刻不 以某种 方 无
禁环境里文化心理的特殊性 。它 当属罪犯 的主观 内在的方 面, 当属监狱 内人 的法 律认知 、 价 、 态和行 为模式 , 评 心 蕴涵
着 如 下 的文 化 心 理 特 性 。

监狱文化建设的实践与思考

监狱文化建设的实践与思考

监狱文化建设的实践与思考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推进,我国的监狱文化建设也逐渐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监狱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组织,其文化建设对于矫正罪犯、维护监狱秩序、实现人性化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实践和思考两个方面探讨监狱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和相关问题。

一、监狱文化建设的实践1. 倡导法治文化监狱作为法律的执行机关,必须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理念,倡导法治文化。

首先,要加强对罪犯的法律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遵法意识。

其次,要建立健全监狱内部的法律制度和规章制度,确保监狱的管理和矫正工作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监狱还应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活动,提高全体员工和罪犯的法律素质。

2. 弘扬正能量监狱文化建设要注重弘扬正能量,积极培养罪犯的道德观念和人文精神。

通过开展文化教育活动、心理疏导等方式,激发罪犯的自我改造动力,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同时,监狱还应注重对罪犯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为他们重返社会做好准备。

3. 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监狱文化建设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保证监狱的规范化运行。

首先,要完善监狱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制,明确各级职责和权限。

其次,要加强监狱内部的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效率和监管水平。

此外,监狱还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管理能力和素质。

二、监狱文化建设的思考1. 以人为本监狱文化建设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关注罪犯的人权和人本关怀。

监狱应注重人文关怀,关心罪犯的身心健康,提供必要的医疗、教育、文化等服务。

同时,监狱还应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和合作,为罪犯创造更多的社会支持和帮助。

2. 坚持科学矫治监狱文化建设要坚持科学矫治的原则,注重罪犯的心理和行为矫正。

监狱应加强心理咨询和心理疏导工作,帮助罪犯解决心理问题和行为问题。

同时,监狱还应注重对罪犯进行社会适应性培训,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3. 加强监狱文化建设的组织领导监狱文化建设需要有强有力的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对罪犯开展心理矫治及咨询工作的分析思考

对罪犯开展心理矫治及咨询工作的分析思考

对罪犯开展心理矫治及咨询工作的分析思考内容摘要:党中央坚持科学发展观,提出“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我国也首次将保护公民人权列入宪法内容。

在此宏观背景之下,纵观全国的监狱、劳教系统,全国各省市(区)都遵循人本思路开始重视开展对罪犯和劳教人员的心理矫治和心理咨询的问题。

由此可见,此项工作已是大势所趋。

本文通过对开展服刑人员心理矫治工作一些思路的探讨,以期进一步促进监所的安全稳定,提高教育矫治的质量。

关键词:罪犯监管场所心理矫治心理咨询一 .罪犯心理矫治改造罪犯中的地位和作用心理矫治,从狭义上理解,它包含“行为矫正”与“心理治疗”两方面。

也就是运用心理治疗的专门技术对违法犯罪者的不良行为习惯(如品行不端、酗酒、吸毒、性淫乱等)进行矫正和对罪犯的心理障碍(焦虑、苦闷、悲观、抑郁以及某些变态心理、人格障碍等)进行治疗。

广义的心理矫治不局限于行为矫正,而且提倡对罪犯开展矫正教育,包括学业和职业技能训练,社会适应能力和技巧的训练等;它不仅着眼于医学意义上的心理治疗,而且延伸到社会意义上的矫正治疗,囊括改变罪犯的犯罪思想、情感与行为,帮助他们重新适应社会的一切活动。

罪犯心理矫治一般分为四个部分,即心理测量、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心理卫生。

心理矫治通过心理测量了解罪犯心理的实际情况,通过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消除罪犯情绪障碍、个性偏激、不良习惯等心理问题或心理疾病;并通过心理卫生使罪犯能够根据心理活动的规律,有意识地采取各种措施,维护和增进心理健康,培养坚定、顽强、乐观、开朗健全的性格,提高罪犯对改造生活的适应能力。

同时,为做好罪犯的思想工作疏通渠道、奠定基础。

在开展心理矫治工作初期,由大(中)队联络员(民警)和信息员(服刑人员)提供最初的心理矫治对象名单给劳教人员心理矫治中心,中心进行筛选确定后通知相关大(中)队将心理矫治对象带至中心,实施心理矫治的各项措施,另外矫治中心也将设置服刑人员心理卫生信箱和心理矫治工作热线电话,分层次区分出需要施治的人员并对这些人员分别开展谈心教育。

我国罪犯心理矫治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我国罪犯心理矫治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我国罪犯心理矫治的现状、问题与对策犯罪与改造研究2001年第8期我国罪犯心理矫治的现状,问题与对策周勇罪犯心理矫治自20世纪8O年代引进中国监狱系统以来,迄今已有十多年的历史.经过这些年来摸索和发展,目前我国监狱系统罪犯心理矫治的现状如何,质量水平怎样,无疑是一个值得认真探讨的重要问题.因为,只有对当前我国监狱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现状进行全面而深入的调查和研究,总结成功经验,吸取失败教训,发现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采取积极的解决对策,才能使我国监狱的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得到健康快速的发展,进而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为此,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在2000年度科研计划中单独立项,成立了”当前罪犯心理矫治的现状与对策”课题组,开展了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和探讨.本研究综合采取了文献综述,实地调研和问卷调查等研究方法.在文献综述方面,系统查阅了近年来发表在《犯罪与改造研究》,《监狱理论与实践》,《中国监狱学刊》等刊物上罪犯心理矫治领域的数十篇论文和研究报告,重点研读了《罪犯心理健康教育的理论与实践》等着作.在实地凋研方面,先后赴山东,广东,湖北,河北,上海,广西,浙江和江苏等省,市,自治区的2O多所监狱,少管所进行实地考察和调研,召开座谈会,收集第一手材料.在问卷调查方面,对参加2000年9月在中央司法警官教育学院举办的”全国第三期罪犯心理矫治培训班”的159名学员进行了调查,这些学员都是在监狱,少管所直接从事或即将从事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干警,分别来自全国除香港,澳门和台湾外的所有3O个省,市,自治区的159所监狱,少管所,因此,关于他们的调查结果对于全国监狱系统来说应具有相当的代表性和可靠性.一,我国罪犯心理矫治的现状(一)我国监狱罪犯心理矫治发展里程的简单回顾罪犯心理矫治在我国监狱系统出现是2O世纪7O年代末和8O年代初以后的事情.1978年,心理学在中国脱掉了”伪科学”的帽子.之后,包括法制心理学,犯罪心理学,罪犯心理学,罪犯改造心理学在内的心理学各分支学科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各种心理学知识不断向公众普及,心理测验,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在社会上逐渐被人们认识和接受.心理学界和监狱部门的一些有识之士纷纷认识到心理学在监狱工作中具有巨大的应用价值和发展前景.中国心理学会法制心理学专业委员会,中科院心理研究所和一些高等院校面向监狱系统举办了各种心理学培训班.中央司法警官教育学院和各省警官学校也专门开设了犯罪心理学,改造心理学等必修课程.所有这些,均为我国监狱正式开展罪犯心理矫治工作从思想上,知识上,人员上奠定了必要的基础.1981年9月召开的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提出了对罪犯心理开展研究的要求.1985年,开始有人在监狱里运用心理测验量表来测量和研究罪犯,正式拉开了我国罪犯心理矫治实践活动的序幕.1989年在上海召开的全国监管改造工作会议明确指出:”罪犯改造教育的内涵十分丰富,包括行为,道德,利欲,人格以及个性等方面.政治教育要讲针对性,有效性,实用性,既要懈决罪犯的世界观I司题,又要懈决心理缺陷和心理障碍问题,要开展心理咨询活动,以巩固和促进改造成果,建立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制度.”1991年,黑龙江省率先开始了罪犯心理矫治试点工作,此后,辽宁,山东,上海等省市也先后开展了各自的试点工作.这些省市在这方面做了大量探索性的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如设立罪犯心理咨询机构,形成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网络,建立罪犯心理咨询制度,开通罪犯心理热线,普及罪犯心理健康教育,等等.1993年,当时的司法部监狱管理局领导在中央电视台《社会经纬》节目中介绍了中国监狱开展罪犯心理矫治的情况,不仅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还得到了学术界和实际部门的高度重视.1994年,为了推动罪犯心理矫治工作进一步开展,由司法部监狱管理局,中国心理学会法制心理专业委员会,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和中央司法警官教育学院组成总课题组,由山东,上海,湖北等11个省,市监狱管理局组成分课题组,共同研制”中国罪犯心理测试量表”.1994年底,司法部将开展罪犯心理矫治正式列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验☆作者系本所国外犯罪与刑事司法研究室副主任,北京师范大学心理学专业在职博士研究生40r周勇我国罪犯心理矫治的现状,问题与对策收标准之一,大大促进了我国监狱系统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开展和推广.(二)当前我国开展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监狱数量本研究专门实施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截止2000年8月,在所调查的159所监狱,少管所(以下简称监狱)中,已经开展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监狱达到127所,占调查总数的79.9.另据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统计,自中国监狱开展罪犯心理矫治以来,到2000年,全国720余所监狱中有675所成立了相应的心理咨询与矫治机构,开展了罪犯心理矫治方面的工作.这就是说,全国93以上的监狱开展了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尽管这一数据与本研究问卷调查所取得的结果(即79.9V oo的监狱开展了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存在少许差别,但是,两者都明显表明了目前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已在我国监狱系统广泛地开展起来了.本研究问卷调查结果进一步显示,在已经开展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127所监狱中,开展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在5年及5年以上的监狱有28所,在所调查的159所监狱中占17.6;4年的有21所,占13.2;3年的有19所,占12.0;2年的有36所,占22.6;1年或未到1年有23所,占14.5②.这些数据表明,近4年也就是自1995年以来,是我国监狱系统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高速发展和推广时期,开展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监狱数量每年以总数的10以上的速度递增.(三)当前我国监狱罪犯心理矫治的内容从当前我国监狱系统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内容来看,主要包括了罪犯心理测试,罪犯心理咨询与情感疏导,罪犯心理治疗和罪犯心理健康教育等几个方面.本研究调查发现(见表11),在所调查的159所监狱中,有116所监狱(占调查总数的73.0%)对罪犯进行过心理测试.在这些监狱中,经常使用的心理测量表主要有卡特尔十六项人格因素测验(16PF),艾森克人格测验(EPQ),明尼苏达多项人格测验(MMPI),心理健康症状自评量表(SCL--90),加利弗利亚人格测验(CPI),气质测验,偶尔使用的心理测验量表包括了,行为类型测验,焦虑自评量表(SAS),SDS,心理健康测验(PHI),防御方式测验,生活事件量表,主题统觉测验,画树测验,罪犯心理素质量表(上海编),少年犯心理量表(广东编),盗窃犯心理问卷(吉林编)等.此外,自2000年9月起,司法部监狱局等4家单位联合研制的”中国罪犯心理测试个性分测验(试用版)”开始在全国近200所监狱里大范围试用.’从表1—1还可得知,在所调查的159所监狱中,有97所监狱(占总数的61.0)开展了罪犯心理咨询工作,其中有27所监狱(占总数的17.0%)还设有罪犯心理咨询热线;有103所监狱(占总数的64.8)建立了罪犯心理档案,其中的29所监狱是面向全部罪犯建立心理档案,其他74所监狱则只是针对部分罪犯如顽危犯建立心理档案;有66所监狱(占总数的41.5)开展了罪犯心理治疗方面的工作;在罪犯心理健康教育方面,有55所监狱(占总数的34.6)向罪犯开设了”心理卫生”方面的讲座,课程,有些省局还为此专门编写了教材,如湖南省监狱局和山东省监狱局分别编写了《服刑人员心理健康教育读本》,《心理卫生》;有61所监狱(38.4)办了有关罪犯心理卫生,心理矫治方面的报刊(如山东微湖监狱举办的”心理医生”专栏).表11当前监狱罪犯心理矫治的内容及开展情况内容数量(所)占已开展罪犯心理矫治占全部调查监狱的比例监狱的比例(%)(%)罪犯心理测试l1691-373.O罪犯理咨询9776461.O罪犯理执纠}2721-317.O罪犯心理档案1O381.164.8面向全部罪犯2922.8182面向部分罪犯7458.246.5罪犯心理治疗6652.O41.5罪犯心理卫生课程5543.334.6罪犯心理卫生宣传6148.038.4①刘坤:《首期”心理咨询与罪犯心理矫治专业证书班开学”》,载《中国监狱学刊))2000年第5期,第46页.②注:即使还没有开展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监狱,也正在筹备,如选送干警来参加”全国第三期罪犯心理矫话培训班”就说明为开展和启动这项工作做人员上的准备41犯罪与改造研究2001年第8期(四)当前我国监狱罪犯心理矫治的机构调查发现,在所调查的159所监狱中,有98所监狱(占总数的61.6)在监狱一级设立有专门的心理咨询与矫治机构,这些机构中大部分是属于监狱教育科下设的一个分支机构,少部分则是挂靠在监狱医院之下的一个部门(门诊室),特别值得指出的是,其中有2所监狱(即江苏镇江监狱和龙潭监狱)成立了与狱政科,教育科,生活卫生科等管教科室平级的心理咨询科,由监狱长直接领导.这些机构在所采用的名称上也不尽相同,归纳起来具体有”罪犯心理咨询室”,”罪犯心理矫治中心”,”罪犯心理矫治总门诊室”,”心理教研室”,”情感疏导室”,”宣泄室”,”心理咨询科”等.调查还发现,有56个监狱(占总数的35.2)在监区(大队)一级设立有专门的心理咨询室或类似机构,使用的名称主要有”心理辅导站”,”心理咨询辅导室”,”心理疏导室”,”心理咨询室”,”心理咨询联络站”,”心理矫治分门诊室”等.(五)当前我国监狱从事罪犯心理矫治的人员队伍关于当前在我国监狱从事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人员队伍,从本研究问卷调查的159名干警学员来看,男性有123名,占77.4%,女性有36名,占22.6.由于在所调查的159所监狱中只有13所监狱关押女犯(其中12所女子监狱,1所监狱设有女犯监区),因此可推知有23名女干警是在监狱从事男犯或男性未成年犯的心理矫治工作.这表明当前我国监狱系统从事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人员中既有男干警,也有女干警,而且一些男犯监狱或少管所中,由女干警来从事心理矫治工作.在这159名从事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干警中,年龄最大的54岁,最小的21岁.年龄在21至35岁之间的有107名,占67.3,年龄在35—45岁之间的有43名,占27.0,年龄在45岁以上的有9名,占5.7.这表明当前我国监狱罪犯心理矫治的人员总体是相当年轻的.在文化程度方面,高中,中专和技校毕业的占8.2%(13名),大专文化程度占59.1(94名),大学本科占31.4(50名),研究生学历占1.3(2名).显然,与监狱干警的平均水平相比,从事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干警队伍的文化程度应该说是较高的.从所学专业看,监狱学,狱内侦察学,法律,教育学,医学,心理学,师范等专业毕业的干警达到了89.3(142名).这些干警在求学期间,应该或多或少学过心理学,具有一定的犯罪心理学,教育心理学,医学心理学方面的知识.在所调查的159名干警中,从事监狱工作最长的为36年,最短为1年.平均从事监狱工作10.58年;从事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最长为11年,最短的还不到1年,从事罪犯心理矫治工作1年以上共有106人,占调查总数的67.0.关于从事罪犯心理矫治的人员在监狱中的工作岗位,在所调查的159名干警中,142名(占89.3)属于教育改造系列,包括监狱的教育科或监区的教育干事,2名(占1.3)来自监狱独立设置的心理咨询科(即江苏省镇江监狱与龙潭监狱),其余15名(占9.4)则来自监狱医院等其他部门.(六)当前我国监狱罪犯心理矫治的作用在理论上,我国学者归纳认为罪犯心理矫治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有助于保持监所的安全稳定;有助于提高监管改造的科学性;有助于提高改造的质量;有助于发展监狱生产;有助于培养身心健康的守法公民;有助于提高监狱干警的心理素质.在实践中,当前我国监狱罪犯心理矫治的作用尽管不是十分明显和系统,但也在某些方面初见成效.例如,湖南省监狱系统于1996年开展了系统的罪犯心理健康教育,取得了较好的效果.通过心理健康教育,罪犯的心理素质有了一定的提高,一些罪犯的消极心理与不良情绪能及时得到排遣,各类事故发生率明显下降.怀化监狱以1996年8月至1997年7月与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前的1995年8月至1996年7月相比,罪犯的脱逃,盗窃,酗酒,赌博,斗殴等事故发生率,分别下降了5O,52,51和78.津市监狱7000多名罪犯中,有脱逃思想的由心理健康教育前的2.3下降到0.5,32名原有自杀念头的罪犯,消除了心理障碍.再如,黑龙江省某监狱应用系统脱敏的行为疗法,对患有矿井恐怖症的罪犯进行了集体矫治,①张文华等主编:《罪犯心理矫治理论与实践》,第16—19页,群众出版社,1997年版.②孙业华等主编:《罪犯心理健康教育理论与实践》,第34—35页,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42周勇我国罪犯心理矫治的现状,问题与对策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促进了生产.①二,当前罪犯心理矫治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关于对罪犯心理矫治作用的认识不足问题对罪犯心理矫治的作用认识不足,是当前罪犯心理矫治工作面临的一个重要的根本性问题,极大地影响着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开展及其健康发展.在我国监狱系统,至今仍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对监狱的监管改造没有作用或几乎没有作用.在实地调研中我们常常听到这样的说法:”罪犯心理矫治好听不好使,是花架子,没啥用.因此无需多此一举.”本研究的调查问卷中专门设计了一道题:”在你周围的干警中,认为在监狱开展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是大有好处的:①绝大多数;②大多数;③一半左右;④少数;⑤极少数.”结果显示,选择①,②,⑧,④和⑤的干警比例分别为9.4,32,1,18.9,23.9和15.6,从中可以看出,在39.5%(选④和⑤)的监狱中,目前大多数干警认为罪犯心理矫治是无用的.显然,如果干警持有罪犯心理矫治无用论的认识,那么在实际工作中对罪犯心理矫治要么不重视,要么不配合.如果罪犯也持有这种看法,他们自然就会抵触或排斥心理矫治工作,进而影响心理咨询与矫治的效果.本研究对159名从事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干警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领导不重视”(65.5),”其他干警不配合,不理解”(63.2),”罪犯抵触”(29.2)被认为是当前罪犯心理矫治工作中面临的几个严重问题.而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正是由于对罪犯心理矫治的作用认识不足所造成的.(二)关于罪犯心理矫治质量低水平徘徊的问题质量低水平徘徊不前,是当前罪犯心理矫治工作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我们在山东,上海,江苏调研了几所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开展较早的监狱,发现有的监狱目前的罪犯心理矫治工作还是停留在几年前的水平,有的监狱甚至还不如当年,有的监狱某一段时间开展得好一些,另一段时间则停顿下来,呈现出时有时无的态势.就整体而言,全国监狱系统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质量普遍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这突出表现在罪犯心理矫治工作过多地停留在表面和形式上,真正与监狱的实际工作有机结合并发挥出实效的很少,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深度和创新远远不够,十分缺乏有效,具体,操作性强的罪犯心理矫治方法,对于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日常开展根本没有规范化,正规化的制度来保障,也没有必要的标准来考核,评估.许多监狱都将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当作表面文章来做,不注重实效,有的认为只要给间房子(作办公室),搭个班子(常常还是兼职的),挂块牌子就可以了,至于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质量好坏,效果如何,根本没有人去过问和关注.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一些部级现代化文明监狱在创建时都专门成立了”罪犯心理咨询室”,安排了工作人员,建立了罪犯心理档案,开展了罪犯心理咨询和心理健康教育等工作,但一旦创建完毕,这些机构往往”人去楼空”,工作也中断停止,变成了名副其实的摆设.(三)关于罪犯心理矫治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如前所述,当前各个监狱在开展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时间上有早有晚,内容上有多有少,形式上多种多样,机构名称上五花八门,管理体制上互不相同,采用的心理测验和心理健康教材也不太一致,心理测验,咨询与治疗的实际操作上更是千差万别.尽管有少数省(如山东,湖南,湖北等)对全省的罪犯心理矫治工作进行过统一的规划和部署,但从全国来看,在罪犯心理矫治工作上,各个地区各个监狱基本上都是各自为战,各行其是,迄今还缺乏比较统一,可行的标准和规范可以依循.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当前全国监狱系统的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好象一把零乱的散沙,这样,不仅大大削弱了罪犯心理矫治的规模效应,损害了罪犯心理矫治的整体形象,而且还严重妨碍了各监狱之间的业务交流和借鉴学习,影响了罪犯心理矫治实践中失败教训l的吸取和成功经验的推广,非常不利于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健康发展.(四)关于罪犯心理矫治队伍建设的问题罪犯心理矫治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对人员队伍的素质要求较高,不仅需要有扎实的心理学,社会学,医学等方面的知识,还应具有丰富的心理测验,心理治疗临床经验和监狱实际工作经验.从本研究的调查来看,相对于全体干警,罪犯心理矫治工作者的队伍不论从年龄上还是从文化程度和知识结构上应属于比较优秀的,但即便如此,与胜任罪犯心理矫治这项工作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这些年来,我国监狱系统十分重视罪犯心理矫治队伍的建设,一是积极引进心理学专业的毕业生,但由于名额有限等原因,目前①鞠海涛,李洪吉:《罪犯矿井恐怖症的集体矫治》,载《中国监狱学刊》1997年第1期,第37—38页.43犯罪与改造研究2001年第8期这类人才的数量极少,不是这支队伍的主体,例如,在我们所调查的这159名干警中,只有2名,1名本科生,1名硕士研究生;二是从现职干警中大量培训心理矫治工作者,这是队伍建设的主渠道.据不完全统计,除了社会上一些科研院所如中科院心理研究所,北京师范大学,湖南医科大学等办有罪犯心理测验与心理咨询方面的培训班外,司法部监狱局先后举办了4期全国性的培训班,大部分省,市和自治区监狱局也各自举办了数次培训班.不容否认,参加这些培训或学习,对提高监狱心理矫治工作者的专业素质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由于在这些专业培训与学习中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效果并不十分理想,远远不能满足罪犯心理矫治队伍建设的迫切要求.其中有两点比较突出,一是培训的师资力量不甚理想,培训内容单一且与监狱工作明显脱节,例如有的讲授罪犯心理咨询的教师连监狱都未进去看过,培训的内容大多为科普性的理论知识,而适合监狱的应用性的操作技术相当缺乏.二是由于罪犯心理矫治队伍不稳定,人员流动性大,每次来参加培训或学习的大多是新面孑L,这样每次培训班都需要从基础知识讲起,而时间又相对有限,因此无法安排新的,纵深的内容,这就使得许多培训班实际上都停留在普及心理学知识的初级阶段,这样的班举办再多,学员的知识和技能也得不到明显的,有效的提高.除了以上几个问题之外,当前罪犯心理矫治工作还面临着受生产冲击,运行经费严重缺乏等问题.由于这类问题与当前”三课”学习,个别教育等传统教育改造活动所普遍面临的问题一样,并不是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所单独面临的,这里就不多加阐述.可以相信,一旦监狱经费得到了充分保障,监狱生产恢复到其应有的面目一一作为改造手段而不是解决经费不足的手段使用,诸如受生产冲击,运行经费不足等此类问题将会迎刃而解.三,当前我国监狱罪犯心理矫治的发展对策(--)提高认识,营造罪犯心理矫治的良好工作环境在过去十多年里,罪犯心理矫治在我国监狱系统从无到有,发展十分迅速.迄今为止,全国许多监狱都不同程度,不同范围地开展了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尽管如此,并不表明人们对罪犯心理矫治就有了正确的认识.事实上,在当前监狱系统中,一些领导干部不重视罪犯心理矫治,相当一部分干警不支持配合此项工作,许多罪犯对心理测验,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抱抵触态度,把罪犯心理矫治当作表面文章来作,当作走过场的监狱在全国绝不是少数.出现这些问题的根源之一,就是缺乏对罪犯心理矫治科学性和有效性的正确认识.为此,一方面要大力进行专门的宣传教育,提高监狱系统各级领导者对心理矫治的关注和认识,取得广大管教干警的理解和支持,改变服刑人员对心理矫治的抵触心理.其中重点要解决监狱一级领导的认识问题.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凡是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搞得好或者很有起色的监狱,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和分管改造的监狱领导肯定对罪犯心理矫治的作用和价值有正确的认识.另一方面,也是目前相当欠缺的,罪犯心理矫治工作者要加倍努力,确实做出令人信服的成绩来.事实胜于雄辩.只要通过罪犯心理矫治工作者的工作,用铁的事实(哪怕开始只是一件小事)证明了罪犯心理矫治有助于监狱的监管改造工作和罪犯的自身发展,监狱领导,基层干警乃至罪犯就会逐步地去重视,支持和配合心理矫治工作.相反,如果只是单纯地去宣传心理矫治如何如何有用而从没有做出实实在在的成绩,那么只会起反作用.通过以上两方面,在我国监狱系统树立起关于罪犯心理矫治的正确认识,营造出罪犯心理矫治的良好工作环境.(二)加强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正规化和规范化建设解决当前我国监狱罪犯心理矫治工作一盘散沙的对策,就是要花大力气进行和加强此项工作的正规化和规范化建设.作为主管全国监狱工作的司法部应组织专门力量,在总结十多年来各地开展罪犯心理矫治的实践经验和借鉴国外有益做法的基础上,研究并制定出中国监狱系统《罪犯心理矫治工作规范》,将罪。

论仪式功能与监所文化活动矫治作用的思考

论仪式功能与监所文化活动矫治作用的思考

论仪式功能与监所文化活动矫治作用的思考监所是监狱和戒毒劳教所的合称。

监所在实施教育矫治手段的过程中,应当通过文化活动来充分发挥仪式的功能作用。

监所工作和生活中所展现的仪式行为应该理解为,与监所工作生活相关的为表达监所目的所设计的一系列具有象征意义和行为范式的各种活动和礼仪模式。

仪式的功能包括社会控制、情感聚合、文化传承与心理调节与整合四大部分。

在监所文化活动中,仪式表现为语言仪式与仪式语言、仪式化行为和视听仪式三种类型。

标签:监所;仪式;仪式功能;仪式类型监所在本文中是监狱和戒毒劳教所的合称。

监狱和戒毒劳教所做为国家的强制机关,肩负着惩治与改造罪犯、矫治与教育违法乱纪的职责,目的是使所强制的对象获得重生并起到预防犯罪的效果。

监狱和戒毒劳教所有不同的强制对象,监狱关押的是触犯刑律并由法院判决的罪犯,戒毒劳教所收容的是违反法纪但不宜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劳动能力的人。

由于学术表达和行文的需要,本文把监狱和戒毒所所强制的对象一律统称为被教育矫治者或教育矫治对象。

把监所管理干警称为教育实施者或教育矫治主体。

监所在实施教育矫治手段的过程中,不可否认监所文化活动的重要作用。

如果说监所的刚性管理措施通过外部来施加强制性功能,那么监所文化则深入到被教育矫治者的心灵部分,内在地起着潜移默化的渗透力量。

众所周知,很多犯罪行为产生于行为主体刹那间的非理性冲动,这种自律自控能力的缺失实际上来源于其对法律意识、社会秩序与道德责任感的弱化或者是对生活理想的迷茫而产生的所谓“无知者无畏”的游荡心态。

几千年来的东西文化实践证明,仪式行为能够赋予人类一定的心灵安慰和精神目标,众多的文化信仰现象包括宗教形式充分借助仪式活动来实现人们的自我情感控制和心灵调节。

监所文化活动也可以通过对仪式功能的吸纳与借鉴,设计出符合监所特点的和符合实际需要的教育矫治内容与操作模式,重新赋予教育矫治对象对社会自然秩序与法则、道德伦理的敬畏意识,对他们来说,恢复生活、生命和生存本身所包孕的前景和魅力,能够重塑起未来的理想和信心。

矫治对犯罪行为的影响是什么?

矫治对犯罪行为的影响是什么?

矫治对犯罪行为的影响是什么?矫治,作为一种社会控制和改造犯罪行为的手段,对犯罪行为的影响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罪犯的教育、行为改造和心理疏导,矫治旨在促使罪犯对犯罪行为的认知和态度发生转变,从而减少犯罪行为的再次发生。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探讨矫治对犯罪行为的影响。

一、改变犯罪心理矫治的首要任务是改变罪犯的犯罪心理。

通过心理辅导、心理治疗等手段,矫治可以帮助罪犯认识到自己的罪行对他人和社会所造成的危害,并培养其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

矫治侧重于解决罪犯内心的冲突与问题,促使其在改造过程中更好地认知和控制自己的情绪和欲望。

这种内心的改变可以有效减少罪犯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二、提高社会适应能力矫治不仅仅是对罪犯内心的改变,也包括对其社会适应能力的培养。

通过教育培训、职业技能训练等措施,矫治可以帮助罪犯获得一定的职业技能和生活技能,提升其在社会中的竞争力,从而减少其重返犯罪道路的可能性。

矫治还可以引导罪犯形成正确的道德观念和价值观,培养其尊重他人、遵守法律的意识,使其逐渐融入正常社会生活。

三、促进法治观念的树立矫治过程中,罪犯与法律、法规的接触更加频繁,从而有助于他们对法治观念的树立和理解。

通过法律教育和法制知识的普及,矫治可以帮助罪犯明白犯罪行为的严重后果和法律责任,进而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

这种法治观念的树立对罪犯而言,不仅是在矫治期间的改变,更是对其未来行为的约束和引导。

四、塑造社会形象矫治的成功不仅仅是对罪犯本人的影响,同时也对公众对罪犯的印象和社会对犯罪的态度产生积极影响。

通过成功的矫治案例的宣传和培养,可以唤起公众对于矫治工作的重视,并形成对犯罪的正确认识。

这对于打破“一次犯罪,终身罪犯”的观念,促进社会对于罪犯的接纳和重返社会的机会,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总之,矫治对犯罪行为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既包括罪犯心理的改变,也包括其社会适应能力的提升,还有对法治观念的培养和社会形象的塑造。

通过综合施策,矫治可以为罪犯走出犯罪的阴影,融入正常社会生活提供积极的支持和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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