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7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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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执业药师考试.doc

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执业药师考试.doc

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执业药师考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通知》说明,中专学历将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还能报考执业药师考试,相关专业工作年限延长1年,试周期延长至4年等等。

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19〕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加强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管理,进一步规范执业药师的管理权责,促进执业药师队伍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等有关规定,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原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基础上,制定了《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保证制度平稳过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加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全部科目且部分科目合格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学位)的应试人员,其2018年合格科目考试成绩继续有效,并按照四年一个周期顺延至2021年。

二、符合原人事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以下简称原规定)要求的中专学历人员(含免试部分科目的中药学徒人员),2020年12月31日前可报名参加考试,考试成绩有效期按原规定执行,各科目成绩有效期最迟截至2020年12月31日。

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9年3月5日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管理,发挥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与加强药品质量管理的作用,保障和促进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执业药师业务规范》正式发布年起施行-执业药师考试.doc

《执业药师业务规范》正式发布年起施行-执业药师考试.doc

《执业药师业务规范》正式发布《执业药师业务规范(试行)》施行近一年来,在行业内产生较好的影响,执业药师相关管理部门、行业专业组织以及部分药品连锁企业积极响应并践行,基本上起到了增强执业药师和执业单位自律意识的作用。

在引导社会药店和执业药师向专业服务转型、发挥执业药师作用、促进药学服务开展,尤其是在激励执业药师完善知识结构、佩戴执业药师徽章上岗、展现药学服务技能等方面呈现新气象,形成了正能量。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加强药学队伍建设,提升执业药师服务能力,促进安全合理用药”等相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立足于“管理、研究、协调、指导”的工作原则,全面推进执业药师制度建设和队伍发展,联合中国药学会、中国医药物资协会、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和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及时修订并完善《执业药师业务规范》,以满足我国社会管理与公众健康对社会药店和执业药师的需要,推动我国规范有序地开展优良药学服务,支持健康中国建设。

《执业药师业务规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希望全国医药领域相应的行业专业性组织机构、广大执业药师和所在的执业单位能够及时宣传贯彻落实并自觉践行。

附件:关于发布《执业药师业务规范》的通知.pdf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了《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制度规定》和《考试办法》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近日,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了《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制度规定》《考试办法》)。

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制度规定》和《考试办法》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制度规定》和《考试办法》修订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答:我国执业药师制度建立于1994年。

关于执业药师证书含金量有多少

关于执业药师证书含金量有多少

关于执业药师证书含金量有多少关于执业药师证书含金量有多少1、执业药师可以评定职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发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征求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两个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规定》第31条明确,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符合职称评审相应条件(包括资历和论文要求等)的,视为具备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所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为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专业技术职务。

执业药师之前在评定职称方面是比较模糊的,与药师相比,执业药师相对比较鸡肋。

而《规定》的正式文件下发以后,执业药师可以与药师一样参与职称评定,以后无论是在待遇还是职业前景方面,都会有更大的提升空间。

2、执业药师薪资更高由于缺口大,执业药师身价不菲。

一般来说,药店的执业药师,基本工资就五六千,还要加上部分销售药品的提成。

因此,大家都一窝蜂地去考执业药师。

一般的药店销售人员,基本工资只有一千多、两千多,再加上销售药品的提成。

因此,普通的销售人员,月薪可能只有三千多。

而一个普通的执业药师,月薪至少也有六七千。

中间相差三四千,所以凡是符合条件的人,都希望考取执业药师的资格。

而且,考下执业药师资格证后,以往还有很多人把资格证拿出去挂靠,也会有一定的收入。

不过,现在这种挂靠的比较少了,一般的执业药师都在一家药店工作。

3、执业药师行业人才需求大执业药师缺口大、分布不合理,有些城市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的实际人数仅占需求人数的三分之一,整体执业能力有待提高的现状,已经成为药品经营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医院、药房、药店的不断增加更是给了药剂师人才市场的一个满足,也将促成执业药师薪资的不断上涨!执业药师注册人数一直成上涨的趋势,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通知,截至2018年12月底,全国执业药师注册人数为468019人,环比上月增加4349人。

目前,平均每万人口执业药师人数为3.4人。

注册于社会药房的执业药师418576人,占注册总数的89.4%,环比上月增加4186人。

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9.19•【文号】国人厅发[2006]151号•【施行日期】2006.09.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卫生局:按照《关于印发<200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147号)安排,为保证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符合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 [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二、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口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三、报名参加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06年12月31日。

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四、从2007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见附件)中初级资格将增加病案信息技术(初级士为012、初级师为025)1个专业类别;中级资格将增加全科医学(中医类、027)、社区护理(096)、病案信息技术(112)3个专业类别,中级资格将取消原肿瘤学(063)1个专业类别,在2006年度未通过肿瘤学专业考试的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选择报考肿瘤内科学、肿瘤外科学或者肿瘤放射治疗学专业。

执业药师考试

执业药师考试

考试介绍一、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由国家人事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拟订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建立试题库及考试命题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统一固化并组织考前培训;人事部负责组织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确定合格标准;二、考试科目:执业药师考试科目及类型要求序号科目考试形式1 药事管理与法规客观题2 药学专业知识一客观题3 药学专业知识二客观题4 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客观题5 中药学专业知识一客观题6 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客观题7 综合知识与技能·中药学客观题三、从事药学专业工作的考生报考1、2、3、4四个科目,从事中药学专业工作的考生报考1、5、6、7四个科目;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一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专业工作满20年;二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可以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考试;五、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属于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考科目的考试;六、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考场须设在省辖市以上的中心城市和行政专员公署所在城市;应试人员凭考试通知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请考生留意当地报纸、电台、人事考试部门发布的通知;报名条件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1、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化学专业、医学专业、生物学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2、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化学专业、医学专业、生物学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3、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化学专业、医学专业、生物学专业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4、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化学专业、医学专业、生物学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5、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二、免试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三、成绩管理考试以两年为一个滚动周期;报考全部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年度内通过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年度内通过考试;四、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报名考试人员请持毕业证、职称证、身份证原件、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近期一寸彩色照片二张;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由人事考试部门负责审核并存档备查;免试人员的资格条件,由各市人事局职称部门负责审查;五、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如何报考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根据人事部相关文件,符合报考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均可按照就近和自愿的原则,在大陆的任何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专业考试考务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报名并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和本人工作单位出具的从事相应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注:各地报名条件可能会有所调整,请以各地报名通知上的报名条件为准;报考时间1.报名时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时间一般在每年的5-7月份左右,具体时间由当地人事考试中心公布;2.考试时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时间一般在每年的10-11月份左右;2012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将在10月13、14日两天进行;具体科目及时间安排如下:考试日期考试时间考试科目2012年10月13日上午 09:00 - 11:30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2012年10月13日下午 14:00 - 16:30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2012年10月14日上午 09:00 - 11:30药事管理与法规2012年10月14日下午 14:00 - 16:30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考试科目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科目分为:药学类: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类、中药学类共考科目药学专业知识一含药理学部分和药物分析部分药学专业知识二含药剂学部分和药物化学部分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中药学类: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类、中药学类共考科目中药学专业知识一含中药学部分和中药药剂学部分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含中药鉴定学部分和中药化学部分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各科单独考试,单独计分,每科试卷满分为100分,其中: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部分和中药药剂学部分卷面分值比例为6:4;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中药鉴定学部分与中药化学部分卷面分值比例为6:4;药学专业知识一:药理学部分与药物分析部分卷面分值比例为6:4;药学专业知识二:药剂学部分与药物化学部分卷面分值比例为6:4.考试题型各科考试内容均分为掌握、熟悉、了解三个层次;在考卷中,掌握部分约占60%,熟悉部分约占30%,了解部分约占10%.各科单独考试,单独计分,每份试卷满分为100分;执业药师资格考试采用多选题为代表的客观性试题有更多;多选试题的类型不同,但试题的基本结构大致相同;试题由两部分组成,一为题干,是试题的主体;二为选项,即备选答案;考生在固定的备选答案中选择正确的、最符合题意的答案,不需作解释和论述;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试题分为A、B、X三种题型;现举例说明如下:一、A型题最佳选择题A型题题干在前,选项在后;共有A、B、C、D、E五个备选答案,其中只有一个为最佳答案,其余选项为干扰答案;考生须在5个选项中选出一个最符合题意的答案最佳答案,并按考试规定的方式将答题卡相应位置上的字母涂黑;例1:既祛风通络,又凉血消肿的药是A.海风藤B.雷公藤C.络石藤D.青风藤E.鸡血藤答案:AB●DE例2:不宜用于变异型心绞痛的药物是A.硝酸甘油B.硝苯地平C.普萘罗尔D.维拉帕米E.地尔硫卓答案:AB●DE二、B型题配伍选择题B型题是一组试题2至4个共用一组A、B、C、D、E五个备选答案;选项在前,题干在后,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每个选项可供选择一次,也可重复选用,也可不被选用;考生只须为每道试题选出一个最佳答案;例1:A.杀虫消积B.杀虫疗癣C.杀虫活血D.杀虫止血E.杀虫涩肠1.槟榔的功效是2.使君子的功效是答案:●CDE2.●BCDE例2:A.青霉素VB.苯唑西林C.替卡西林D.哌拉西林E.氨苄西林1.主要用于耐药金葡菌感染的半合成青霉素2.耐酶,抗菌活性不及青霉素,与青霉素有交叉过敏3.口服不吸收,临床主要用于绿脓杆菌感染治疗答案:1.●BCDE●CDE●DE例3:A.乙胺丁醇B.利福平C.链霉素D.对氨基水杨酸E.卡拉霉素1.诱导肝微粒体霉、加速皮质激素和雌激素代谢2.长期大量应用可致视神经炎、视力下降、视野缩小,出现盲点3.尿中析出结晶,损害肾脏,碱化尿液可减轻4.对第八对脑神经损害严重●CDE2.●BCDE●E●三、X型题多项选择题X型题由一个题干和A、B、C、D、E五个备选答案组成,题干在前,选项在后;要求考生从五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例1:既善清热解毒,又能疏散风热的药是A.连翘B.金银花C.牛蒡子D.败酱草E.黄菊花答案:●●●D●例2:适用于高血压病伴肾功能不良的药物是A.卡托普利B.利舍平C.哌唑嗪D.氢氯噻嗪E.甲基多巴答案:●B●D●通过标准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规定两年为一个考试周期;即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各科目考试合格标准均为6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例如:应试人员于当年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有两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合格;第二年须参加另外两个科目的考试,若成绩合格则视为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若其中有一个科目考试成绩不合格,则第三年只承认第二年考试中合格科目的成绩,另外三个科目须重新参加考试,如此滚动;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注册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加强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发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本辖区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第三条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向注册机构申请注册并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后,方可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第四条执业药师按照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区注册;执业类别为药学类、中药学类;执业范围为药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使用;执业地区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五条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注册,在一个执业单位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第二章申请注册第六条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即可向执业单位所在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册手续;第七条申请执业药师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二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四经执业单位同意;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二年的;三受过取消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处分不满二年的;四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它情形的;第九条首次申请注册的人员,须填写“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二身份证明复印件;三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5张;四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五执业单位证明;六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第十条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持证者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超过期限,不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的人员,其执业药师注册证自动失效,并不能再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第十一条申请再次注册者,须填写“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二执业单位考核材料;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四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第十二条凡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分,可保留执业药师资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一年后申请注册的,除按第九条规定外,还需同时提交载有本人参加继续教育记录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第三章注册与管理第十三条执业药师注册机构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者予以注册;对不符合条件者不予注册,同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根据申请注册者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注明的专业类别进行注册;第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注册时,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的注册情况栏内加盖注册专用印章,并发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执业药师注册证;第十六条执业药师在同一执业地区变更执业单位或范围的,须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二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的,须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并向新执业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重新申请注册;新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应收回原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发给新的执业药师注册证;第十七条执业药师注册后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注销注册:一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四受开除行政处分的;五因健康或其它原因不能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注销注册手续由执业药师所在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并填写“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登记表”;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经核实后办理注销注册,收回执业药师注册证;第十八条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每年将注册情况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定期公告;第十九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上报备案的执业药师中有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有权责令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复查并予以改正;第二十条对不予注册或注销注册持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一条凡以骗取、转让、借用、伪造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注册的人员,一经发现,由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收缴注册证并注销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注册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未经注册,不具有执业药师身份,不得从事执业药师业务活动,其所出具的与执业药师业务有关的证明,均属无效;第二十四条执业单位系指合法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别说明: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执业药师注册事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有关事项印发通知明确:从2009年10月1日起,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已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提交的执业药师注册申请,并按照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药管人〔2000〕156号等相关规定办理;对已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申请在内地执业注册时,除按规定提交注册申请材料外,还须出具台港澳人员就业证、香港药剂师执照或澳门药剂师执照原件,并同时提交复印件,且执业单位应与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上所注明的用人单位相一致;拥有解释权。

人社厅发【2016】17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6】17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6〕17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有关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有关协会、学会:
为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规划与管理工作,经与有关部门和相关考试管理机构研究,现将2017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按照《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见附件),做好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各项考试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将提前另行通知。

二、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密切合作,认真落实考试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考试各项准备工作,真正做到科学考试、公平考试、安全考试、规范考试。

三、国务院已取消价格鉴证师职业资格,2017年度价格鉴证师资格考试为一次性收尾考试,截至2016年合格科目成绩仍在有效期内的考生可报名参加考试。

本次考试结束后,通过全部应试科目的人员,按照《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颁发原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

证书可作为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凭证,取得的资格可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附件: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6年11月25日
附件
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九条 对执业药师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所在单位须如实上报,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处分。注册机构对执业药师所受处分,应及时记录在其《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的备注《执业情况记录》栏内。
第三十条 执业药师在执业期间违反《药品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参与培训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及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试卷命题、印刷、发送过程中的
第八条 考场设在省辖市以上的中心城市和行政专员公署所在的城市。
第九条 具体考务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办法。
第十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培训管理工作。各地培训机构要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人事部门审核批准,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培训收费标准须经当地物价主管部门核准并公布于众,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条 人事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全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试
第六条 执业药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一般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拟定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建立试题库及考试命题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统一规划并组织考前培训。
附件:一、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
附件一: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开展临床药师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医疗便函[2007]190号

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开展临床药师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医疗便函[2007]190号

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开展临床药师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开展临床药师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医疗便函[2007]1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医政处(药械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医政处:为落实《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建立临床药师制的规定,充分发挥药师作用,促进临床合理用药,我司决定在临床药师培训试点的基础上,开展临床药师制的试点工作。

通过试点,探索临床药师的准入标准、工作模式、岗位责任和管理制度等。

根据医院申请,经有关部门评估,确定卫生部北京医院等42家医院(附件1)为试点单位,委托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具体负责试点的组织和管理。

为做好试点工作,特提出如下要求:一、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医政(药械)处要加强对本地区试点工作的指导,对试点单位给予必要的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可参照试点方案选择适当医疗机构扩大试点。

二、各试点医院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按照《临床药师制试点工作方案》(附件2)要求,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成立医院临床药师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配备必要的临床药师,创造临床药师工作条件,制定并逐步完善相关的工作制度。

对于试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并提出建议。

三、请试点医院填写《临床药师制试点医院登记表》(附件3),于2008年1月10日前寄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

四、请到我部网站下载《临床药师制试点工作方案》、《临床药师制试点医院登记表》电子版:。

联系人:医政司医疗质量评价管理处陈虎;电话:************;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邮编:100044;电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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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人培字[2007]22号
关于2007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镇、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单位,各人事代理单位:
根据青岛市人事局《关于2007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办发[2007]7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07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2007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定于10月20日、21日进行。

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10月20日
9:00--11:30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14:00--16:30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10月21日
9:00—11:30药事管理与法规
14:00—16:30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
二、报名条件
报考条件按照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发[1999]34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见附件1)。

三、报名办法
(一)凡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由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办理报名手续。

(二)所有报名人员须填写《2007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表》(见附件2)及《山东省人事考试报名通用信息卡》(均贴近期一寸黑白免冠照片);老考生可凭2006年考试准考证报名;新报考的人员须提交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年限证明等材料,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还需提交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交由主管部门初审。

初审通过后,由各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将报考人员的所有报名资料报送市人事局培训考试中心办理报名手续。

四、报名时间、地点、材料
(一)报名时间为5月15日至17日下午15:00,报名地点在市人事局培训考试中心(市行政服务中心大楼裙楼405室)。

(二)上报材料
1、《2007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表》(证件复印件装订于表后)
2、《2007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汇总表》
3、《山东省人事考试报名通用信息卡》(资格审查合格后发放)
4、新报考人员的各种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材料
5、老考生2006年考试准考证
五、考试收费
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人事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4]56号)规定,收取考务费每人每科58元。

六、其它事项
(一)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为滚动管理考试,即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当年通过应试科目。

(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全部为客观题。

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蓝色)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2B铅笔,橡皮。

各科试卷题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

(三)2007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考场在我市设置。

(四)考试准考证将于考试前五日内,下发各主管部门,考生到所在主管部门领取,具体考试地点、考场及要求详见准考证。

各单位要按照统一部署,严格报名条件,加强管理,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1.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2.2007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表
3.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信息卡填涂说明
⒋2007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汇总表
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1: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按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全科报名条件(四科级别)
1、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4、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5、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二)免试部分科目报名条件(二科级别):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工作满20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附件2:2007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表
省市:考区:档案号:
内。

2、各有关项目的代码及说明如下:
民族:1、汉族 2、少数民族
身份类别:1、工人 2、干部 3、其他
专业职称:1、高级 2、中级 3、助理级 4、员级 5、无职称
单位性质:1、机关 2、事业 3、企业 4、其他
最高学历:1、硕研以上 2、大学本科 3、大学专科 4、中专 5、高中 6、初中
所学专业:1、与报考专业相同 2、与报考专业相近 3、与报考专业不同 4、无专业
报考专业:
(2考两科):01.药学: 1.药事管理与法规 4.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
02.中药学: 1.药事管理与法规 7.综合知识与技能〃中药学
(4考四科):01.药学: 1. 药事管理与法规 2.药学专业知识(一)
3. 药学专业知识(二)
4. 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
02.中药学: 1. 药事管理与法规 5.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6. 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7. 综合知识与技能〃中药学
级别: 2、考二科 4、考四科
科目:1、药事管理与法规 2、药学专业知识(一) 3、药学专业知识(二)
4、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
5、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6、中药专业知识(二)
7、综合知识与技能〃中药学
本人熟知并承诺符合报考条件,如不符合,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报考人签名:
附件3: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信息卡填涂说明
1、执业药师考试采用《山东省人事考试报名通用信息卡》。

报名信息卡的填涂方法分为汉字、数字填写与信息点填涂,卡中信息项空白格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汉字或阿拉伯数字,信息点或选项用2B铅笔涂黑。

卡中汉字区位码,按拼音顺序查阅《汉字区位码表》,每个汉字的区位码4位。

2、必须保持卡面平整清洁,卡中信息,请勿填错,否则责任自负。

3、各项信息填涂说明及代码:
“考生姓名”、“工作单位”:上、下共两栏,上栏填写汉字,按一字一格填写,下栏分“数字”格和“区位码信息点”,将汉字对应的区位码一位一格填入“数字”项,然后用2B铅笔将该数下面对应的信息点涂黑。

若姓名中有“汉字区位码表”中查不到的生僻字,以偏旁部首或相近的汉字代替(考试前到市人事局考试中心手工改正并盖章)。

身份证号:自左至右在空格内填写数字,然后涂黑其对应的信息点。

(注:身份证号不满18位的,不需补“000”)
报名点代码:0201
单位代码:309
档案号:老考生填涂去年档案号,新考生不须填涂。

注:在滚动年限内有部分科目通过的为老考生,否则为新考生。

报考科目:根据所报考科目的代码将对应的信息点涂黑。

毕业时间:由2位年份和2位月份组成,如1971年7月毕业,空格处填写7107,再将对应信息点涂黑。

部属单位、省属单位:各区(市)、市直单位及省驻青单位涂省属单位栏,中央驻青单位涂部属单位栏。

考试类别、报考级别、报考专业代码见下表:
现有专业技术资格:按照汉字说明进行填涂;如目前没有技术资格,统一填涂“初级”,取得时间涂“0000”,专业工作年限涂“00”。

其它项目:按照信息卡上的汉字说明进行填涂。

填卡过程中,不要卷折、污损报名卡,报名卡若损坏,报考人员应重新购卡填涂,每张卡交成本费1元。

附件4:2007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汇总表填表单位(盖章):制表人:联系方式:填表时间:年月日
报考级别: 2.考二科;4.考四科.
报考专业:(考二科时)01.药学(应试科目1,4) 02.中药学(应试科目1,7)
(考四科时)01.药学(应试科目1,2,3,4,) 02.中药学(应试科目1,5,6,7)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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