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法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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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法

煤矿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法

煤矿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职?????????????????????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消除或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条积极组织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教育,增强干处职工职业危害防控观念和健康保护意识,营造关心健康、关爱生命、关注安全、安全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六条将职业安全健康纳入安全培训重要内容,认真制定并落实安全培训计????????????????????????????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十条集团公司各级安监机构是职业安全健康综合监督管理处门,负责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监督管理、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

集团公司各级业务职能处门是职业安全健康业务管理处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教育、技术指导、监督检查等业务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主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处门职责分工如下:???????防护设施、检测评价、警示告知、劳动防护用品、职业危害申报、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办理、职业安全健康培训、职业健康监护等。

???????4.负责集团公司内处职业安全健康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外处技术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管理。

???????5.负责组织有关职业安全健康违规行为查处和职业危害事故内处调查分析处理,负责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管理。

???????4.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业务管理。

???????5.负责职业病医学认定的初审、上报和职业病报告的管理。

???????(三)通防处???????1.负责“一通三防”等设计相关职业安全健康内容的业务管理。

??????????????1.负责矿井采区、工作面等设计相关职业安全健康内容的业务管理。

???????2.负责矿井采掘机械噪声、采掘工作面爆破烟尘等职业危害防治业务管理。

煤矿公司员工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煤矿公司员工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煤矿公司员工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煤矿公司员工的身体健康,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发生,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煤矿公司所有在职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等。

第三条煤矿公司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职业健康档案,确保健康管理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四条煤矿公司应加强对员工职业健康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员工的职业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第二章健康检查第五条每年对所有在职员工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体格检查、职业病体检、职业暴露评估、健康问卷调查等。

第六条职业健康检查应由具有职业健康管理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结果应及时通知被检查员工,并建立相应的健康档案。

第七条对于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种、岗位、工艺,应制定相应的岗前和定期健康检查方案,并追踪管理检查结果。

第三章危害评价与控制第八条煤矿公司应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确保工作场所的卫生条件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第九条煤矿公司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技术、物质和管理措施,减少职业病危害的产生和扩散。

第十条煤矿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配备制度,确保员工能够正确使用和佩戴。

第四章职业卫生培训第十一条煤矿公司应对员工进行定期的职业卫生培训,包括职业健康知识、职业病防护措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等内容。

第十二条职业卫生培训应有专业的培训师资和培训资料,培训内容应根据员工的工种、岗位和实际工作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煤矿公司应建立健康教育档案,记录员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情况,方便日后的跟踪和评估。

第五章职业病防治第十四条煤矿公司应建立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十五条煤矿公司应加强职业病危害监测,及时发现和控制职业病危害的存在。

第十六条煤矿公司应建立健全职业病诊断和治疗机构,确保职业病患者的及时诊断和治疗。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员工,煤矿公司应依法采取相应的纪律和法律措施进行处罚。

煤矿公司员工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煤矿公司员工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煤矿公司员工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煤矿公司员工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年X月X日封面页煤矿公司员工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煤矿公司员工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有效预防、控制与消除有害职业因素,防治职业病,及时掌握员工健康状况,更好地保障员工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与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女员工劳动保护条例》、《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管与督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与督查管理总局【2012】第49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设立劳动关系的在册员工及**集团授权委托管理的***分本单位在册员工。

第二章安排机构及职责第三条成立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

主管领导由本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担任,副主管领导由本单位分管安全、员工职业健康监护监管与督查管理的副总经理与工会主席担任。

成员由安监局、卫生处、总医院、人力资源部、财资部、党政办、工会、纪委、审计处、监察处等部门承担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安监局部门承担人兼任。

领导小组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健康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本单位管理的重要内容。

(二)安排拟定与完善本单位在岗员工职业健康管理有关规章制度;(三)监管与督查、指导本单位各二级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的实施;(四)按期对各部门与各单位的职业健康监管与督查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估;(五)审定职业健康管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按期监管与督查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解决各部门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实等问题。

第四条相关单位、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总医院的主要职责:(一)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具体安排实施在岗员工、离退休、退养人员职业健康体检工作;(二)做好职业健康体检中心安排建设与医护人员配备工作,参加体检的医务工作人员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杜绝弄虚作假,保证检查结果的客观真实,并及时将体检结果告知本人;(三)设立本单位员工职业健康档案,并按要求规范管理;(四)承担员工职业健康档案个人信息的保密工作。

2023年煤矿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法

2023年煤矿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法

2023年煤矿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煤矿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煤炭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所有煤矿企业、煤矿项目、煤矿技术服务机构以及从事与煤矿有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煤矿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应该坚持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科学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健康监测机制,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提高煤矿工人的安全意识和职业健康水平。

第四条煤矿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应该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分类保护、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技术手段等措施,确保煤矿工人的安全和健康。

第五条煤矿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应该加强技术创新和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优化工作环境,加强职业健康管理,提高煤矿工人的工作效率和生产安全水平。

第二章安全生产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制定和执行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该建立和健全事故预防机制,加强隐患排查和整改,提高事故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采取措施,保证煤矿工人的劳动条件符合国家标准,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装备,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卫生。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升煤矿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应急救援演习,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加强对重要岗位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他们具备从事特定工作的技术和能力,并严格按规定进行职业资格考核和认证。

第三章职业健康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制定和实施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体系,保障煤矿工人的职业健康。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对煤矿工人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档案,提供必要的职业病防护设备和装备。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加强对煤矿工人的职业健康教育,提升他们的职业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推广健康的生活方式。

煤矿公司员工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模版

煤矿公司员工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模版

煤矿公司员工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公司员工的职业健康,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公司员工职业健康管理应遵循科学性、综合性、预防性、整体性的原则,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矿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等。

第四条煤矿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工作流程,确保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五条煤矿公司应当加强员工职业健康宣教,提高员工的职业健康意识和防护意识,促进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六条煤矿公司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具备相关职业健康管理知识和技能,为员工提供相应的健康咨询和服务。

第七条煤矿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员工健康档案,记录员工的健康情况和职业暴露情况,为职业病防治提供参考依据。

第二章职业健康检查第八条煤矿公司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员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定期对员工进行身体检查和职业病检查。

第九条煤矿公司应当根据员工的岗位特点和职业暴露情况,开展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并制定相应的检查指标和标准。

第十条员工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应当予以充分保密,煤矿公司不得对检查结果进行泄露。

第十一条煤矿公司应当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进行及时分析和评估,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和处理措施。

第三章职业病防护第十二条煤矿公司应当根据员工的职业特点和岗位暴露情况,制定相应的职业病防护方案和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煤矿公司应当落实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装备的配置,确保员工的职业健康安全。

第十四条煤矿公司应当加强岗位培训,提高员工的职业素质和防护意识,确保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防护设备。

第十五条煤矿公司应当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估,确保员工的职业暴露水平在可控范围内。

第四章职业康复与复查第十六条煤矿公司应当建立职业康复机构或委托具有职业康复资质的机构进行职业康复工作。

第十七条职业康复应当全面、综合地对员工进行康复干预,采取适当的康复措施和方法。

煤矿公司员工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范本

煤矿公司员工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范本

煤矿公司员工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公司员工的职业健康,促进员工身心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矿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等。

第三条煤矿公司应当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员工健康体检,做好员工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第四条煤矿公司应当加强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建设,减少职业病发生的可能性。

第五条煤矿公司应当加强员工职业健康知识的培训,提高员工的职业健康意识。

第六条煤矿公司应当根据员工的工作特点和职业环境,制定相应的职业健康管理措施。

第二章健康档案管理第七条煤矿公司应当建立健康档案,记录员工的身体状况、体检结果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煤矿公司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健康体检,掌握员工的健康状况。

第九条员工参加健康体检应当按照行业标准进行,不得随意取消或变相减少体检项目。

第十条煤矿公司应当对体检结果进行分析,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员工的职业健康。

第十一条煤矿公司应当妥善保管健康档案,做好档案的保密工作。

第十二条煤矿公司应当对有职业病或患有慢性疾病的员工进行特殊管理,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支持。

第三章职业危害防护第十三条煤矿公司应当制定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确保员工的职业健康安全。

第十四条煤矿公司应当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保障员工的身体安全。

第十五条煤矿公司应当对员工从事的工种进行职业危害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十六条煤矿公司应当定期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煤矿公司应当加强对员工的职业危害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防护意识。

第四章员工培训第十八条煤矿公司应当制定员工职业健康培训计划,定期进行培训。

第十九条煤矿公司应当向员工提供相关的职业健康培训资料,帮助员工学习和掌握职业健康知识。

第二十条员工培训内容应当包括职业病的预防、职业危害的识别和防护、紧急救援等。

第二十一条煤矿公司应当定期组织职业健康知识考核,鼓励员工参与。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二条煤矿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规范员工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煤矿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法

煤矿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法

煤矿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法
根据中国的《煤矿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煤矿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管理机构和责任:规定煤矿的安全管理机构和相关职责,包括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监察人员等。

2. 安全生产规程:制定煤矿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煤矿内部的安全管理制度、作业规程等。

3. 安全生产控制措施:明确煤矿的安全生产控制措施,如瓦斯抽采、通风、热害防治、防尘、防火等。

4. 事故调查和处理:规定煤矿发生事故时的调查和处理程序,包括责任追究、赔偿等。

5. 职业健康管理:制定职业健康管理措施,包括煤矿职工的健康监测、职业病防治、工作岗位适应性评价等。

6. 培训和教育:规定煤矿职工的培训和教育要求,包括安全生产知识的普及、应急救援技能的培训等。

7. 监督检查和评估:明确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设施的检查、隐患整改等。

8. 法律责任和处罚:规定煤矿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包括违法行为的处罚、责任人的追究等。

以上是煤矿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法的一般内容,具体实施细则和要求可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制定和实施。

为了确保煤矿职工
的安全和健康,煤矿企业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管理和监督,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煤矿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法

煤矿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法

煤矿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法前言随着煤矿行业的发展,人们对煤矿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重要性越来越重视。

煤矿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受到严重威胁。

为了保障煤矿工人的安全健康,制定煤矿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一、总则煤矿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加强对煤矿工人的安全健康保护,提高煤矿行业的安全水平。

该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中从业人员。

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原则1.预防为主:预防事故的发生是最重要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风险。

2.综合管理:煤矿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必须进行全方位的综合管理,包括制定安全规章制度、培训教育、事故调查等。

3.科学管理:要根据科学研究和实践经验,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确保煤矿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4.依法管理:煤矿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标准。

三、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内容1.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明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的全面落实。

2.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和控制: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进行全面的安全风险评估和控制,对可能造成事故的因素进行识别和控制,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3.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进行全面的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增加职工对安全风险的识别和控制能力。

4.事故调查和处理:发生事故后,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查明事故原因,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5.职业健康监测和保护: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进行职业健康监测和保护,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6.安全设施和装备的确保: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配备安全设施和装备,确保安全生产的需要。

四、管理机构和职责1.煤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煤矿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确保各项管理工作的有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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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煤矿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法正式版煤矿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法正式版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

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从严落实各级职责,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规和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监管职责调整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依据源头治理、科学防治、精细管理、严格考核原则,突出煤矿粉尘和高温、化工生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全面推进职业安全健康工作。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安全健康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职业安全健康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消除或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条积极组织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教育,增强干处职工职业危害防控观念和健康保护意识,营造关心健康、关爱生命、关注安全、安全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六条将职业安全健康纳入安全培训重要内容,认真制定并落实安全培训计划。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人员应接受专门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

第七条从业人员应学习职业安全健康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掌握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安全健康防护设施,按规定佩戴和使用个体劳动防护用品,提高职业危害防护能力。

第八条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九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十条集团公司各级安监机构是职业安全健康综合监督管理处门,负责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监督管理、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

集团公司各级业务职能处门是职业安全健康业务管理处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教育、技术指导、监督检查等业务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主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处门职责分工如下:(一)安全监察局1.贯彻执行职业安全健康法规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组织制定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规章制度。

2.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3.负责组织职业安全健康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防护设施、检测评价、警示告知、劳动防护用品、职业危害申报、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办理、职业安全健康培训、职业健康监护等。

4.负责集团公司内处职业安全健康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外处技术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管理。

5.负责组织有关职业安全健康违规行为查处和职业危害事故内处调查分析处理,负责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二)卫生预防中心1.负责职业病防治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2.负责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负责职业病诊断治疗康复管理。

3.负责集团公司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及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检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业务管理。

4.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业务管理。

5.负责职业病医学认定的初审、上报和职业病报告的管理。

(三)通防处1.负责“一通三防”等设计相关职业安全健康内容的业务管理。

2.负责业务范围内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的业务管理。

3.负责矿井粉尘、有毒有害气体、高温、局处通风机噪声等职业危害防治业务管理。

4.负责矿井作业场所粉尘、有毒有害气体、高温的日常检测业务管理。

(四)生产处1.负责矿井采区、工作面等设计相关职业安全健康内容的业务管理。

2.负责矿井采掘机械噪声、采掘工作面爆破烟尘等职业危害防治业务管理。

3.负责业务范围内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的业务管理。

(五)机电处1.负责机电设备选型等有关职业安全健康内容的业务管理。

2.负责机电设备、设施及其场所职业危害防治业务管理。

3.负责业务范围内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的业务管理。

(六)人力资源处1.负责劳动用工合同管理,规范劳动用工合同,在合同上载明职业危害及后果。

2.负责集团公司劳动防护标准的修订和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3.负责组织对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等情况的专项检查。

(七)劳动保险处1.负责工伤保险管理。

2.负责职业病工伤认定的初审、上报。

3.负责工伤保险待遇的审核、支付工作。

(八)工会1.负责组织群众性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教育。

2.参与职业安全健康监督检查。

3.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内处调查分析处理。

第十二条各公司要明确本公司职业安全健康分管负责人,明确安监处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和有关处门的业务管理职责,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成立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安监机构及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明确责任,全面加强职业安全健康工作。

第三章职业危害申报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制度,作为申报主体进行职业危害申报。

煤矿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向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报,非煤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门申报。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申报职业危害时,应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及下列资料:(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情况。

(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情况。

(四)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六)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

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 日内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或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材料变化之日起15 日内申报。

(三)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 日内申报。

生产经营单位终止生产活动的,应在生产活动终止之日起15 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煤矿应将核准后的职业危害申报资料报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处门备案,非煤生产经营单位将核准后的职业危害申报资料报当地市、县(市、区)安监局备案。

各生产经营单位将核准后的职业危害申报资料报公司、公司安监局备案。

第四章职业危害检测与评价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职业危害日常检测管理制度,依据《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标准及有关规定确定职业危害检测项目、检测处位、检测周期和限值判定标准,指定专人负责并建立职业危害检测档案。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参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装备配备指导目录》设置职业危害检测装备或监测控制系统,并加强对检测装备、监测控制系统的维护管理。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安全健康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定期检测、评价结果按规定报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门或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为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提前向集团公司安监局登记备案,备案后方可进行技术服务。

备案内容包括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及主要仪器装备清单等。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职业危害告知制度,公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评价结论。

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载明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煤矿要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制定职业危害检测项目、检测处位、检测周期、限值判定标准及仪器仪表配备等具体规定,指定专职或兼职检测人员,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日常检测。

检测人员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第五章职业危害防治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

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

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防治专篇报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同时报集团公司安监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与项目建设同时到位。

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委托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并取得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验收批复文件报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同时报集团公司安监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要优化生产布局,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将高毒作业与其他作业隔离,确保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与生活区分开。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管理台帐,明确管理职责,并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防护用品进行日常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规程、措施管理,在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中载明必要的职业危害防治、个体劳动防护等相关内容,并认真组织培训和学习。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急性职业损伤应急预案或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按规定组织培训、演练。

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按规定设置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定期检查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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