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针对婚姻法解释三进行解说。
2015年8月6日最高法发布审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发布时间:2015-08-06 11:03:312015年8月6日10:00,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回答记者提问。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王玲主持了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大家上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情况。
为了使大家能够更加充分地了解这方面的工作,下面,由我公布《规定》的重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并回答各位记者的提问。
一、《规定》的制定背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新旧动力转换的关键时期,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着力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是当前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
在此背景下,作为正规金融合理补充的民间借贷,因其手续简便、放款迅速而日趋活跃,借贷规模不断扩大,已成为广大市场主体获得生产、生活资金来源、投资谋取利益的重要渠道。
然而,由于我国金融和法律体系相对不健全,民间借贷存在一定负面影响,其粗放、自发、紊乱的发展一直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的边缘;其盲目、无序、隐蔽的缺陷日积月累叠加凸显,民间借贷风险渐增,隐患愈加突出。
伴随着借贷主体的广泛性和多元化,民间借贷的发展直接导致大量纠纷成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快速增长。
2011年全国法院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59.4万件,2012年审结72.9万件,同比增长22.68%;2013年审结85.5万件,同比增长17.27%;2014年审结102.4万件,同比增长19.89%;2015年上半年已经审结52.6万件,同比增长26.1%。
目前,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之后第二位民事诉讼类型,诉讼标的额逐年上升,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略析

NO . 1201 2
Ge e a n r lNo. 79
《 姻法 》 婚 司法解释 ( ) 三 第九条略析
官 巍
( 口职业技 术 学院 , 宁 营 口 15 0 ) 营 辽 100
摘 要: 《 婚姻 法》 是我 国民事领域 的基础性法律 , 其调 整的是 因婚姻 而引起 的人身 关系和财产关 系。但《 姻法》规定的较为 婚
2 1 年 7月 4日, 01 最高法关于适用婚 姻法若干 问题 的司
出, 现行 法律中 , 在 当男性生育权与 女性生育权发 生冲突时 , 法律更倾 向于女 性权利 的保 护。生育 权反 映的是夫 妻双 方 关系的一种权利 , 既然 是权 利就应 该是平 等 的, 如果 只保护 女性的权利而忽视男性 的权利 , 可能造成 夫妻双方生育 问 有 题上的权益失衡 , 不利于法律的公 平正义 和家庭社会 的和谐
力 , 致 婚 姻 生 活 事 实 上 的不 和谐 。 导
( ) 二 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生育权 。从理论上讲 , 育是 生 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 , 不可能依 靠单 方 实现 , 因此不 生育 也
应是双方共 同行为 , 利的行 使应 以双 方的协 商为基 础 , 权 不 能 由一方擅 自决定和行使 。 ( ) 三 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 、 数量 和间隔的
稳定。 二 、 育权 的 理 论 生
法解释 ( ) 九条 明确 规定 : 以妻擅 自中止妊娠侵犯 其生 三 第 夫 育权为 由请 求损害赔 偿 的, 民法 院不予支 持 ; 妻双 方因 人 夫
是否生 育发生纠纷 , 致使感情确 已破 裂 , 一方请求 离婚的 , 人 民法 院经调解无效 , 应依照 《 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第 三款 第五 项 的规定 处理。即夫妻双方因生育发生 纠纷导致感 情破裂 , 应属于第 五项其 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兜底 条款 ) 法 , 院经 调解 无效后应准予离婚 。
_婚姻法_司法解释_三_适用中的疑难问题探析_吴晓芳

吴晓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于2011年8月13日施行后,至今已经2年多了,刚出台时引起激烈的争论,几乎到了全民热议的地步。
静下心来仔细考虑,发现不少争议的问题源于对解释条文的理解不同,现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适用中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梳理和探讨,以期对婚姻家庭案件的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一、关于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处理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对第7条的争议最大,有人称之“违法”,有人认为该条对保护妇女权益极为不利。
究其缘由在于,许多人将婚后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情形也纳入到第7条的适用范围。
其实,从第7条规定的内容来看,我们从字面语法上简单理解,“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是对后面“不动产”的修饰,是一个定语,它所强调的是不动产,赠与标的物是不动产而非出资。
第7条并没有“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或“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出资”的用语,适用第7条第1款的前提条件是:其一,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且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其二,购买不动产的目的是“为子女”,而非为父母本身。
现实生活中,有的父母可能出于子女单位能够报销相关物业费、暖气费等原因,也有的考虑到将来可能发生的遗产税等问题,将父母自己出资购买的不动产登记在子女名下,实际上并无赠与子女的意思表示。
父母挂子女之名购房,用子女的名义登记产权,但实际是父母本身的财产,没有赠与的真实意思。
审判实践中应区分“赠与”与“挂名”的实际情况,否则离婚时因挂名登记导致父母与子女之间争夺产权,极有可能损害父母的切身利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关注的重点是,在有关证据认定父母出资购房系赠与行为时,该房屋究竟应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实质上是如何解读《婚姻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其中的“确定”一词是解读的关键。
最高院法官吴晓芳权威解读《婚姻法》解释(三)

最高院法官吴晓芳:权威解读《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解读:本条规定的是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处理。
结婚登记程序瑕疵有以下三种情形:1、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到现场办理登记;2、冒用或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办理登记;3、婚姻登记机关越权办理登记。
本条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四种情形(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法院判决宣告婚姻无效;其他情形的,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该判决一审终审。
结婚登记瑕疵的救济途径是,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乙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解读:本条之所以使用“推定”表述是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5条第二款“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之规定,既然起诉的一方已经提供了必要的证据,如果另一方不认可该证据,就应该提供相关资料来完成举证义务。
如果另一方既不认可一方的证据,又不配合做亲子鉴定,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问题1:如果子女拒绝做亲子鉴定,如何处理?答:本条规定将子女排除在外,只有夫或妻一方能提起此类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2011年8月12日)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向各位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的有关情况。
为更加准确地体现立法本意,更加全面客观地了解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的意见和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5日至2010年12月15日,通过中国法院网和人民法院报公布了《婚姻法解释(三)》的征求意见稿,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共收到反馈意见9974条,书面来信181封。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等17家单位专门召开了有关研讨会,形成了书面修改意见。
经过三年多的调研起草和充分论证,并征求了立法机关和国家相关部门的意见,这部司法解释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下面,我把《婚姻法解释(三)》制定的背景、主要内容向各位作一简要介绍。
一、制定《婚姻法解释(三)》的背景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针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24日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针对婚姻法修改后的一些程序性和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解释,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及法律后果、提出中止探望权的主体资格、子女抚养费、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
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主要针对彩礼应否返还、夫妻债务处理、住房公积金及知识产权收益等款项的认定、军人的复员费及自主择业费的处理等问题,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
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计1286437件,2009年为1341029件,2010年为1374136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如何理解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

如何理解《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来源::日期:2012-12-04——如何理解《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作者:杨晓林段凤丽文章来源:《家事法苑TM中国婚姻家庭法律资讯简报》点击数:147更新时间:2012/9/10杨晓林[1]段凤丽[2]内容提要我国实行婚后所得共同制,这就决定了在双方没有相反约定的情形下,婚后所得财产除非属于婚前财产的转化、自然增值和孳息、法律规定专属于一方的特定财产或者遗嘱与赠与协议中做了排除另一方共有权的特别约定,都应该由双方共同共有。
或者换个角度说,主张婚后所得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或者双方按份共有者负有相应的证明责任。
如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已实施半年有余,人们对之产生的担忧也随着一个个案件的判决变得现实具体。
家事无小事!婚姻家庭案件无小案,是否能正确妥当地处理,关乎当事人的身家性命,关乎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而在父母出资购房具有普遍性的中国国情下,离婚时如何进行分割成为紧迫需要解决的问题。
不尽如人意的是,就如何理解“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现实中产生了各种各样的解读,有代表性的就有五种之多,违背了司法解释本为“明确判案标准、减少同案异判”现象的初衷,导致实践中问题十分突出。
一则“北京丰台首例房产证加名案”的判决及引起的社会反响将人们认识上的分歧暴露无遗,该案无论从举证责任分配上还是对解释(三)第七条的实体适用上都凸显了这种理解上的混乱,令人堪忧。
笔者认为,《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着重针对的婚后父母出全款帮助子女买房,且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情形;而对父母仅有部分出资,包括出首付的情形,仍要结合《婚姻法》第十七、十八和十九条、解释(二)第22条及解释(三)作出综合的判断。
关键词婚后购房父母出资婚姻法物权法衔接离婚分割一、问题的提出在房价飙升,大多数年轻人无力自主购房的现实国情下,父母在子女购房时给予帮助成为中国特色的购房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解释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负责解决各类民事纠纷。
为了保障婚姻家庭制度的稳定与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解释。
本文将对该解释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说明。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背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在婚姻家庭领域的重要法律文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制定。
该解释旨在明确婚姻法相关条款的具体适用,为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时提供具体指导。
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主要内容1. 离婚案件的审理标准根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精神障碍或严重缺陷等情形,影响了婚姻关系维持的,对方可以提出离婚申请。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结合医学、心理学等专业意见,全面评估疾病或缺陷对夫妻关系的影响程度,确保离婚判决的公正与合理。
2. 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进一步明确了两个标准:一个是子女离异后的生活状态、家庭环境及双方监护能力等;另一个是保障子女的生活、教育等权益。
根据这两个标准,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全面考虑双方的条件,制定合理的抚养方案,以保障子女的权益。
3. 财产分割问题的处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获得的房产、车辆等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为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提供了更具体的依据。
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实践效果自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在实践中积极运用该解释,为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指导。
根据统计数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使得各类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处理效率得到明显提升。
同时,该解释也进一步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了婚姻家庭制度的稳定与健康发展。
四、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进一步改进尽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例如,财产分割问题仍然面临一定的争议,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和解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该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三共计54条,对于婚姻家庭领域中的一些重要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受到了广泛的关注。
一、有关离婚的规定1.关于离婚协议的效力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离婚协议一旦签订,应当认定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分割、债务清偿、子女抚养、探视等事项,应当认定为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
此举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离婚协议的效力,避免了离婚协议成为一纸空文。
2.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在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司法解释三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婚前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以家庭共同生活期间所得为基础,考虑夫妻双方的贡献和需要,采取平等、公正的原则进行分配。
3.关于债务清偿的规定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中,债务清偿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司法解释三规定,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债务清偿事项,应当认定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后,未清偿的债务应由原债务人承担。
同时,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债务清偿,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有关抚养子女的规定1.关于子女抚养费的计算在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中,子女抚养费的计算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司法解释三规定,子女抚养费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计算:夫妻双方的收入、财产状况、生活水平、子女的实际需要、夫妻双方的抚养能力等因素。
同时,对于子女的教育、医疗等特殊需要,应当酌情增加抚养费。
2.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在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中,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司法解释三规定,子女抚养权应当以保障子女身心健康、全面发展为原则,由父母共同行使。
对于不能共同行使的情况,应当由一方行使,并应当考虑子女的意见和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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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针对婚姻法解释三进行解说。
(概述:近二十年来,经济的发展给我们的社会带来巨大变化,由此导致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变化,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而进行司法解释(三)的起草工作。
在起草工作中,要遵循的指导思想是: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与自由、平衡家庭成员的利益关系、平衡家庭与社会的关系。
司法解释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标,不追求逻辑体系的完美。
杜庭长主要讲述了建议稿的主要内容。
首先是涉及人身关系的几个问题,主要包括:婚姻登记瑕疵的处理问题,婚外同居关系的补偿问题,亲子鉴定问题,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问题,生育权问题;其次是涉及夫妻财产方面的问题,主要包括:不解除婚姻关系下子女的抚养费问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分割夫妻财产的问题,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的收益的处理问题,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产的赠与问题,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的问题,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的问题,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处理问题,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的处理问题,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问题,夫妻一方举债的问题。
杜庭长对这些存在争议的问题进行了细致的阐述,并说明了建议稿所采纳的意见以及条文的具体规定。
同时还表示该建议稿将通过报纸或网络等媒体向全国人民征求意见。
)关于司法解释三的内容,杜万华庭长从下面几个方面进行阐述:一、背景和历程:首先杜万华庭长阐述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起草的背景和过程:我国近一二十年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我们的经济从以前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化,我们的社会管理也巨大变化,由此导致的社会观念也发生巨大变化,如何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成为很大的问题。
司法解释三确定了一般的指导思想,首先要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
第二,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和自由。
第三,平衡家庭成员的利益关系。
第四、平衡家庭与社会的关系。
不能单就婚姻家庭考虑婚姻家庭,应放在社会的大背景下予以考量,并考虑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还有个指导思想,即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标,不追求司法解释在体例和逻辑上的完美,以实际生活上出现的问题为研究对象,寻找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和措施。
同时,在制定司法解释的过程中,我们进行了广泛的社会调查,组织调研组,去全国各地的法院广泛征求意见,经过一年多的搜集情况草拟一个稿件。
包括在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以及高校进行调研,同时,征求部分专家的意见。
现在正在准备登报征求群众的意见。
因为这是涉及十三亿人民的问题。
二、人身关系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婚姻登记瑕疵的处理问题。
杜万华庭长说,审判实践中常遇到这样的情况,有些当事人针对登记瑕疵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比如一些当事人一方没有亲自到场登记等。
对于这样的情况如何解决。
婚姻法第十条对婚姻无效的规定一共四种情况,规定很严格。
司法解释三准备明确这个问题。
有两种观点:第一、当事人对结婚登记无效情形的问题,不符合第十条无效情形的应该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第二、当事人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登记而向法院申请婚姻无效的,法院驳回申请。
(二)关于婚外同居关系的补偿问题。
杜万华庭长认为,婚外同居问题非常复杂,涉及到补偿问题。
达成协议,拿出一定钱补偿受害方。
而怎么处理这个补偿的问题,视为自然债务还是什么。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未解除婚姻关系约定了补偿协议,但是一方不兑现,那么另一方可以起诉要求赔偿的时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支付补偿后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但其配偶以侵犯夫妻财产权为由主张返还的除外。
(三)关于亲子鉴定问题。
亲子关系是身份关系,现在要求确认亲子关系的越来越多。
国外对亲自鉴定问题上可以强制鉴定,但是中国不承认。
因为要尊重人权,不能强制。
非婚生子女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如果非婚生子女一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双方可能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拒绝鉴定又没有相反证据排除的,法院可以主张承认。
(四)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离婚诉讼参与人的情况。
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原告主体不合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严重虐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的,可以变更监护关系,由其他监护人做离婚诉讼解决这个问题。
(五)关于生育权纠纷问题。
近年来,审判实务领域遇到很多生育纠纷问题,女性现在很多对工作和学习看的重,不愿意生育,怀孕后自己做了人流便发生了生育纠纷,怎么处理这个问题进行了广泛的研究。
妇女权益保护法赋予已婚妇女不生育的自由,这个权利应予保护。
但是在维护妇女这个自由的时候,也应该考虑夫和妻子之之间的平衡。
夫以妻子不给生育提出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夫或者妻因为生育问题产生纠纷要求离婚的准予离婚。
三、关于财产关系的几个问题。
(一)婚姻财产的调整问题。
1、以前经济不发达,家庭财产十分有限,财产的维护也很少。
现在随着经济发展,家庭财富的增加,针对财产关系的纠纷越来越多,在这样的背景下司法解释二解决了一部分问题,但是远远不够,现在司法解释三还将做进一步研究。
2、不接触婚姻关系下子女的抚养费问题:以前传统家庭是夫妻抚养子女,但是现在社会发展很快,迁徙流动频繁。
在外打工的人不寄钱回家养孩子,女方要钱男方不给。
3、婚姻存续期间子女抚养费,司法解释三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抚养子女的,另一方以子女问题起诉给予子女抚养费的法院予以支持。
(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分割夫妻共有财产问题争议很大。
存在两种观点:第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有以下情况的可以: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或者严重损害夫妻财产的;第二,一方的法定被抚养人患重大疾病,要求支付医药费而另一方不给支付的要求分割的予以支持。
有的观点认为如果出现这些情况直接走离婚分割财产途径,不需要分割财产了。
(三)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的收益问题,也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比如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增值部分婚后归谁所有,是归婚前一方所有还是婚后夫妻共同所有有争议。
一般认为归一方所有,但是对孳息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婚后共同财产。
第二种观点认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婚后的收益归夫妻共同财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或者婚前房产的赠与问题。
对重大财产的处分需不需要特殊的法律手段。
婚前或者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一方的财产赠与另一方,一方转移房产前撤销赠与,可以撤回。
(五)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问题:婚后由一方父母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的儿女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问题:房子分给谁,需不需要补偿?方案如下: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婚后登记在首付款购买者名下,认定为此个人的,尚未支付的按揭认定为其个人债务。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部分是共同财产,离婚的时候考虑离婚时的市场价格,对共同还贷的部分按照比例来分配。
(七)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问题。
房产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另一方擅自出卖,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的,一方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该房屋属于共同生活居住的除外。
同时,夫妻一方擅自出卖财产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另一方离婚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有学者认为除外条款应该删除,有学者认为需要保留,存在很大争议。
(八)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处理问题,夫妻出了钱买了房改房,离婚的时候房子该怎么处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一方父母房改房的,购买房改房的钱可作为债权来处理,但是不能对房屋要求分割。
(九)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问题,分割协议达成后,又没走登记离婚程序,起诉离婚了希望法院按照原来的分割协议进行财产分割,这样有一方就会不愿意按照原来的协议。
处理方式:一方主张按照原来的协议分割的不予支持。
应该按照实际情况给予分割、(十)司法解释中争议最大的问题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问题。
两种观点对立。
有学者认为,离婚时,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主张为共同债务的,应于准予;也有学者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因共同生活需要举债认为其为夫妻共同债务,出去必要共同生活的应为个人债务,但若证明夫妻合意的除外。
杜万华庭长的专题演讲详细生动,获得热烈掌声,随后众多学者对杜庭长提问。
1、厦门大学法学院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蒋月教授首先提问:为什么司法解释三中没有提到忠诚协议,是不是对该问题不做规定了?杜万华庭长回应:这个问题争议很大,曾经被写出草案中,但最终没有规定。
一种观点认为,协议该得到尊重,该得到履行。
另一种观点认为这是道德方面的问题,不该由法律约束,法院遇到驳回起诉。
而我本人是不赞成忠诚协议的,因为这是基于爱情建立的,爱情之初可能会出于非理性签订忠诚协议,同时,在实践中也会产生很多不方便执行问题。
2、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顾问、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络理事会主席陈明侠老师提出,希望司法解释三能更深入细致的进行一些内部讨论,谨慎出台。
3、老师提出:婚内夫妻之间的诉讼的支持对破坏夫妻关系是有利的武器,但是我们核心的原则是维护家庭稳定和谐,但是这样就被破坏了。
离婚损害赔偿无过错方的利益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还要考虑第三者的补偿就觉得很荒谬。
国外有规定:如果给予补偿是为了结束这样的关系便可以,但是是为继续的话便不合理。
4、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副主任薛宁兰老师提出:司法解释三和一、二不同的是司法解释三有很多创制法律的情况。
同时,她认为婚姻法是平衡家庭与社会的关系,而家庭与社会的关系其实是其与第三人的关系。
随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龙翼飞教授对人格权法起草也做了个简短的演讲。
他说,民法是人法,婚姻法也是人法。
所以,人格权法作为独立法是必须的;目前,我国尚未将人格权法纳入立法规划中,因为涉及的问题太多,基础的法律条文太少;没有必要将全力划分的那么细,一个权利到底是属于人格权还是属于身份权,没必要理的太清楚。
比如配偶权,它既含人格权的因素,又含身份权的因素;关于贞操权,建议采用性自主权字样。
第三阶段:闭幕式两位教授的专题演讲获得热烈掌声。
专题演讲后,北京市妇联副主席,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夏吟兰教授主持闭幕式。
闭幕式的第一项内容是由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华女子学院副院长李明舜教授宣布获奖名单:学术著作类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论文类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随后理事长李明舜教授宣布新增理事名单:最后,龙翼飞教授闭幕做演讲,他用富有激情的语调说:第一,经过两天时间紧张但是内容丰富的会议过程,龙老师对此会做小结,重温旧念,坚定信念,熄火相传。
老一辈的法学家对婚姻家庭法制建设作出卓越努力,他们取得的成就是全体与会者所崇敬的,他们已经顺利将接力棒传到新一辈法学者手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