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认识
浅谈《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

浅谈《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一、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的由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只是个征求意见稿,但是它的出现还是使社会一片哗然,也成为老百姓茶余饭后的话题。
最高人民法院为了在审判实践中更好地贯彻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先后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为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
但是,针对近年来审判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又在深入调研、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为了更广泛地听取广大民众的意见,落实司法为民的思想,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将该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在人民法院报和中国法院网上进行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主要就是为了明晰夫妻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此解释无疑是针对今年来婚姻财产纠纷的现状,因此,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二、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的不太完美的地方《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的一部基本法律。
自1950年5月1日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公布实施以来,已经过去整整60年。
其间,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婚姻法》曾在1980年和2001年分别作了两次较大修改。
每次制定和修改,无不体现着社会的文明、宽容和进步,并且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经济飞速的发展以及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婚姻法及其解释一、二,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今的社会发展。
故此,最高人民法院又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同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
这个在审判实践中总结而来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最大亮点体现在扩大了个人财产范围,其中涉及到了房产分割、确认亲子关系、生育权、“第三者”索要补偿等近年来婚姻官司中的热点、焦点问题。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之我见

《征求意见稿》公布后,网络上对本条规定争议很大,不少人对此颇有意见,笔者认为可能是大多数人对此条款内容了解不深的缘故。笔者对此条款是赞同的,因其合理公平,也是司法实践的总结,在广东省内不少案例就是如此处理的。实际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6]39号】第9条早就有类似规定:“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房屋预售合同的买受人为该方且产权证登记在该方名下的,该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 另一方婚后参与清偿贷款,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但对以夫妻共同财产或另一方个人财产清偿的贷款部分,离婚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对另一方给予合理的补偿。双方就补偿问题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参照该房屋的市场价值,按另一方的出资比例(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贷款部分,各占一半出资额)计算一方应支付给另一方的补偿数额。”
为了避免对本条规定的误解,应该明确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增值,以属夫妻共同财产为原则;同时考虑到如果该个人财产是婚前投资在婚后产生的自然增值(如婚前房产在婚后的自然增值)、孳息(如婚前存款的银行利息)应作为一方个人财产,可作为例外条款处理。故本条可表述为: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自然增值及孳息除外。”
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条文规定的解读与思考

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条文规定的解读与思考摘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引起了社会各界强烈反响,尤其是第10条关于按揭房屋的规定更引人注目。
《解释三》第10条的规定相对于之前的解释,统一了立法标准,是一个重大进步。
但是,对于按揭房我们不能笼统认为归登记方所有,这对配偶另一方是不公平的,我们仍需继续探讨,使法律不断进步和完善。
关键词:按揭房;共同还贷;房屋增值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4-0130-02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的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消费观念的变化,按揭房已成为普通大众解决住房问题的主流方式之一,而对按揭房的处理也不可避免地成为离婚纠纷中的热点问题。
近年来,我国尤其是发达城市房价一路飙升,离婚率也快速增长,房屋无疑是夫妻间最重要的财产,如何分割房屋尤其是婚前以一方个人名义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分割问题更没有统一的司法指导标准,经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为解决此类问题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普通老百姓的合法权利,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其中《解释三》的第10条关于按揭房的规定可谓最引人注目,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对此褒贬不一。
一方面为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提供了明确的审判标准,另一方面也有人担心新的司法解释的出台是对婚姻中弱势或是财力弱的一方的歧视。
例如家庭主妇,她们没有自己的经济来源,整日忙于家务,一旦离婚可能面临净身出户的危险。
很多人认为新解释背离了婚姻法维护婚姻的初衷,抹杀了婚姻固有的人身属性,过多地适用财产法决定房屋的归属,不利于婚姻基础的稳固。
针对上述争论,本文将对《解释三》第10条进行具体的解读,分析其在审判实务中起到的作用和带来的社会影响。
《解释三》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婚姻法解释(三)》解读

编者按 : 数据显示 ,00 全国法院一审受理离婚案 件 1 4 2 件 , 21年 1 51 案件 6
买房、 夫囊之间赠与房产、 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 亟需进—步 法律适用标准。2l年 7 4 椭 o1 月 日最 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2 次会议正式通过l 55 : 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千问题的解释( = 三), } 以下f (  ̄ Wm法解释( =并于 8 1 I起生效实施。这部司法解释共有 9 三) 。 》 月 3= t 个条文 , 涉及的内窖十分丰 富, 重点对夫囊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 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 离婚橐件中一方婚
妻双方按照各 自父母的出资比例按份 共有 ,即使只是登记在一方 的名下也
是如此 。 另外 , 虽然本司法解 释没有 明
应对增值部分作公平补偿
对 于一 方婚 前 签订 买 卖 合 同支 付 首付 款并 在银 行贷 款 、婚 后夫 妻 共 同还 贷这类 房 产 ,完全 认 定为 夫 妻共 同 财产 或者 一方 的个 人 财产 都
一
、
不太 公平 ,该 房产 实 际是 婚 前个 人 财产 ( 前个 人支 付 首付 及还 贷 部 婚
分 ) 婚后 共 同财产 ( 与 婚后 双方 共 同
还贷 部分 ) 的混 合体 , 离婚 时 处理 的
主导 原则 应 当是 既要 保护 个 人婚 前 财产 的权 益 ,也要 公 平分 割 婚后 共 同共 有部 分 的财产 权 益 ,同时还 不
抵押贷款合 同,银行是在审查其资信
及 还款能力 的基础上 才同意贷款 的 ,
其属于法 律意义上 的合同相对 人 , 故 离婚后应 由其继续承担还款义务。对
对《婚姻法解释(三)》热议问题的再认识

有 得 到平 等 的保 护 。
第二种模式是城 市家庭 的典 型模式 , 我们 也做一个模拟 还原: 双方都要努 力工作 , 家庭 的财产做 平等 贡献 。但 同 对 时女方还要 负责 家务 和 孩子 , 方在 这两 方 面虽 然也 有付 男 出, 但只是偶尔行之 ; 当双方面 临职业 发展机会时 , 女方往往
( 吕梁 学 院 政 法 系 , 山西 离 石 03 0 ) 3 00
摘
要 : 婚姻 法解释 ( 》 《 三) 的出台引起 了强烈 的社会反响 , 中有三个热议 的 问题 需要再认 识。一是关 于不 其
动产产权 归属对女方是否公平的 问题。不动产产权归 出资方所有 , 这一制度 只有与 家庭 劳务补偿制度 并行才 能实 现 实质上的平等 。二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 后产生的收益 、 孳息和 自然增值权属 问题 。孳息和收益应 归于 同一 主
中 图分 类 号 :1 2 . 3 39 9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编 号 : 05—15 2 1 )6一 0 1 0 29 8 X(0 1 0 o 3 — 3
《 婚姻 法解 释 ( ) 的 出台 引起 了非 常强 烈 的社会 反 三 》
响 , 施 几 个 月 以 来 , 议 的浪 潮 慢 慢 退 去 , 萦 绕 在 人 们 心 实 热 但
( ) 一 以付 出的 多少 决定 财 产 分割 的 多 少才是 真 正 的公 平
最后 , 女方只有净 身 出户 。在这种 家庭模式 下 , 男方 的付 出
为家庭 的发展提供 了物质保障 , 女方 的付 出保证 了男方父母 身体 的健康 , 孩子的身心学业的成长 。姑且说 双方 是对等付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内容是什么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内容是什么婚姻法解释(⼀)、(⼆)、(三)已经随着民法典⽣效⽽失效了。
现⾏有效的是最⾼⼈民法院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的解释。
那全⽂是什么呢?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内容是什么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若⼲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7⽉4⽇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民法院适⽤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条当事⼈以婚姻法第⼗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效的,⼈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的申请。
当事⼈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政复议或者提起⾏政诉讼。
第⼆条夫妻⼀⽅向⼈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没有相反证据⼜拒绝做亲⼦鉴定的,⼈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关系不存在⼀⽅的主张成⽴。
当事⼈⼀⽅起诉请求确认亲⼦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没有相反证据⼜拒绝做亲⼦鉴定的,⼈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关系⼀⽅的主张成⽴。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母双⽅或者⼀⽅拒不履⾏抚养⼦⼥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活的⼦⼥请求⽀付抚养费的,⼈民法院应予⽀持。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民法院不予⽀持,但有下列重⼤理由且不损害债权⼈利益的除外:(⼀)⼀⽅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的;(⼆)⼀⽅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患重⼤疾病需要医治,另⼀⽅不同意⽀付相关医疗费⽤的。
第五条夫妻⼀⽅个⼈财产在婚后产⽣的收益,除孳息和⾃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约定将⼀⽅所有的房产赠与另⼀⽅,赠与⽅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请求判令继续履⾏的,⼈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百⼋⼗六条的规定处理。
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若干夫妻财产规定的思考

自强 。可见 老百 姓对 于 《 婚 姻法 司法解 释三 》 的 出台给 予 了极 大 主 要数 据报 告》 显示 , 女性有 房产 ( 含夫 妻联名 ) 的占 3 7 . 9 %, 男性 的关注 , 毕竟 《 婚姻 法》关系 到千 家万户 的利 益 。其实 回过 头看 为 6 7 . 1 %。已婚女性 中,自己名下有 房产 的 占 1 3 . 2 %, 与配 偶联 看, 大家 关注较 多 的或争议 较激 烈的是 《 婚姻法 司法解 释三》 中关 名拥有 房产 的 占 2 8 . O %: 男性 分别 为 5 1 . 7 %和 2 5 . 6 %。未婚 女性
法解 释 三》 一 经 公布 , 可 谓“ 一石 激起千 层浪 ” , 议 论声 不绝 于耳 。 有 人说 《 婚姻 法 司法解 释 三》 的公 布, 使在家 庭 中强者 更强 , 弱 者
同法》 的规则 , 而需 要更 多顾全 的是 婚姻家 庭 的伦 理性 。 针 对本条 款的 规定 , 笔 者认 为 , 在我 国 目前 的实际 国情 和 民
于夫 妻财产 权属 的有 关 规定 。
一
中6 . 9 %拥有 自己名下 的房产 , 未婚 男性 为 2 1 . 8 %。 。 所 以婚 前按 揭买房 的多为 男性 , 而 随着社 会 的发展 , 女 方 的嫁妆 同样价 值不 菲 。在婚姻 关系 存续 期间 , 女方 的嫁妆 作为 消费 品 , 随着 时间 的
婚姻 家庭 婚姻 法 司法 解释
最引人 注目, 也是争议较多的条款。本文对此进行 了分析和解读, 并提 出了自己的建议 。
浅析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的修改

浅析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的修改摘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条司法解释一出,司法实践和学术界中争议都很大。
本文根据对第五条的不同学术观点,给岀笔者对第五条的修改并论述了个人婚前财产婚后产生的收益如何分配。
关键词:婚前财产;孳息;自然增值;适当补偿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自然增值和投资性收益。
孳息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是指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物,乂称直接孳息。
例如果树结岀的果子,家禽产的蛋。
法定孳息是指利息、租金和其他因法律关系所取得的收益。
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是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导致的,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为该财产投入物资、劳动、投资、管理无关。
比如房屋、字画、珠宝随市场行情的上涨而增加的价值。
投资性收益,是为了经营而产生的收益,如股票、股权、基金等这些为了获利而进行的投资所获得的收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条司法解释一岀,司法实践和学术界中争议都很大。
主要的争议在于这种完全排除孳息和自然增值的一刀切做法是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认可。
根据民法的相物权理论,物的所有权基于所有权人的意志的转移才能转移,不管期间发什么了什么变动,所有权人都有权追回。
居于这个观点,有些学者认为,夫妻一方婚前的财产是夫妻一方所有,只有夫妻一方才有所有权,不管此后两人的关系发什么如何变动,只要所有权人没意志上的转移,所有权的归属就不会发什么变动,因此夫妻婚前的财产于婚后所取得的收益也因根据物权定理贵所有权人;还有学者认为,两人既然共同生活,婚询财产婚后所产生的收益就为夫妻二人共同拥有,居于这个原因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收益因夫妻共同拥有,分割财产时应平均分配。
很显然这两种观点都过于极端,处理方式过于单一,既不符合立法精神与司法解释的规定,更不符合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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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主要涉及了财产分割、“第三者”索赔、继承权的使用等问题,我们不难看出,在20个条文里面,婚姻法解释三对财产问题做了比较全面的规定,篇幅占到80%左右,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婚前财产如何对待等问题做了明确规定。
现在财产问题已成为出现婚姻纠纷的主要问题,财产问题不像过去那样少,现在既有动产,也有不动产,财产数量多,价值高,品种也多,分割财产往往引起很多新的纠纷,需要特别的关注。
财产关系是夫妻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姻家庭的共有财产则是维系婚姻生活的重要基础之一。
夫妻财产制度的内容是婚姻法立法的重要内容。
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夫妻财产关系作了明确的规定和重要的补充和完善,完善了原有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内容,明确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范围和方式,对一方特有财产进行了界定,在保障婚姻双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和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固,起到了积极地作用。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财产状况日趋多样性、复杂性,婚姻纠纷案件中财产争议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审视我国现行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发现存在诸多不足之处,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因此我国又进一步制定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进行了全面的诠释,更好地规定了双方财产问题的界限。
在离婚纠纷中,对房屋产权的分割问题始终是司法实践的焦点。
如何正确对夫妻离婚时房屋产权进行分割,与当事人重大利益密切相
关。
如《解释三》第八条就是对《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补充和完善,前者对于父母赠与的房屋产权规定了产权登记和按份共有等之前不曾提到的关键词,这些都是会引起法律纠纷的重要细节。
《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对夫妻双方父母的出资赠与意向进行一般性推定是以购房时间是在“婚前”还是“婚后”为界定标准,并规定了例外情形。
也即:如果房屋是婚前购买,则父母的出资一般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除非该方父母明确表示是赠与双方;如果房屋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则父母的出资一般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该方父母明确表示是赠与自己子女。
这与《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是相辅相成的,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接受赠与的,一般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在赠与合同中有明确的只赠与一方的约定。
然而《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第二款(即对婚后购房时,父母给予资助的认定)在适用上存在一定问题。
从现实情况来看,资助已婚子女购买房屋的一方或双方父母,出于人之常情,是希望通过资助子女的家庭而使其生活得更好,通常情况下不太可能非常明确地提出自己的资助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其真意的表达受到一定的限制。
假设父母不介意表明赠与对象仅是自己子女,那该意思表示应当以何种方式表达?是必须以书面方式明确?还是只要口头说明即可?假设只需要口头说明,则一旦成诉,如何举证“资助购房时明确表示赠与自己子女”也成为一个问题而《解释三》则解决了父母资助子女买房的赠与对象的意思表示问题。
《解释三》第八条的规定则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的赠与对象的界定有了调整和改变,即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该规定不以购房时间在婚前还是婚后作为判断赠与对象是自己子女还是双方子女的一般原则,而以产权登记为准,认定标准上更加合理且可操作性更强。
但如此规定是对《婚姻法》规定的一个改变,因为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仅在赠与合同中规定了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情形下才能将该赠与财产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否则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应当作为共同财产。
由此可见,征求意见稿该条规定与《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是存在冲突的,如何协调两者冲突尚待立法明确。
在《解释三》中,我发现不是所有的条文都是对前两个解释的延续和继承,它也涵盖了不少之前没有的内容,这说明了事物的变化发展性,我们的生活在变迁,我国的认识在不断深化,我们会发现许许多多的新事物。
在婚姻家庭生活中也不例外,有很多的婚姻家庭纠纷出现在我们的身边,因此我们就要用更加切乎实际的法律条文来规定这些纠纷,解决这些纠纷。
对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我认为它对于现实中出现的婚姻家庭法律纠纷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既丰富和完善了前面的《婚姻法》和《解释一》、《解释二》,又提出了新的论断,对于我们的婚姻生活实践作用非凡。
因此,《解释三》虽然是对之前的法规的发展和完善,但是它也不是十全十美的,它也必然会存在瑕疵,所谓物都是优劣并
存的,所以我们不能只是一味的赞赏《解释三》,也要在现实生活中发现它的不足之处,在实践的过程中完善它,理论联系实际是永恒不变的真理。
参考文献:1、李宁张皆娜:《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热点解读》天津网数字报刊第十四版法制在线
2、李霞:《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缺陷及立法完善》中国
江西新闻网2009年6月19日
3、马原主:《新婚姻法条文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