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济法概念的理解

对经济法概念的理解
对经济法概念的理解

对经济法的肤浅认识

法0603 周小月(0604000324)

简而言之经济法是产生与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体现国家干预经济意志的新兴法律部门,是综合运用国家权利或宏观调控手段以不断解决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社会良性发展的法律规范系统。

经济法的核心内涵在于国家干预。

在我国以1992年确定市场经济为界限,把此前出现的经济法学说称之为“旧论”,而此后的经济法学说观点称之为“新论”。在众多的新论中,主要有北大的“国家协调国家经济关系论”,其基本观念是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人大的“纵横统一新论”认为经济法是对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内的横向的经营协调关系进行综合统一调整的法律部门;武大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论”认为国家调节社会经济的三种基本方式是:强制、参与、促导;此外还有西南政法大学的“需要国家干预经济关系论”,清华大学的“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关系论”等。

新论的各个学说虽然措辞不同,但基本上都或明或暗的提到了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而不论是宏观调控还是市场监管都是国家干预的一种形式。因此,经济法就是一部关于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法。

国家干预作为经济法的核心内涵,有它存在的必然性。

经济法的大力发展在我国经济体系的转轨时期,由原来的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还要不要宏观调控?学者认为“实行计划经济的条件下,要多讲点市场调节;在实行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要多讲点计划调节,正如过去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讲市场调节,实际上是要加强和完善计划机制一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讲计划调节,实际山是要进一步完善和充实市场机制,使市场运行得更好、更协调、更平稳。”这就从正面肯定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包括宏观调控在内的国家干预是不可缺少的。

再从我国的市场经济本身来看,它本来就是国家干预下的产物。因为良好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不仅需要良好的社会环境,还需要良好的社会的、法律的和人文的环境。一个缺失法制和人文精神的社会是难以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而像外部不经济这种“市场失灵”的现象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中较为普便的现象,这种现象单靠市场本身是无法解决的,这就是国家干预经济存在的必然性,因为“外部效应只能通过国家干预才能消除不经济造成的影响,最终达到一种经济公平的状态。”

但是,国家干预也具有其辩证性。

一方面,肯定国家对市场的干预。转轨国家大多要重塑宏观经济体系,加强政府对经济的干预能力,提高政府的经济控制力,以最终实现经济持续增长的目的。因此如果离开了国家干预,我国市场经济是不可想象的。如康忙斯所说:“如果支配人类活动的自我利益是蒸汽机的话,那么引导动力的,便是制度这台发动

机。”而制度的创设主要依靠国家。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经济干预的力量和在现代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是根本无法否认的。

另一方面,倡导规制政府干预。正如人们所熟知的,市场失灵导致了政府的介入。然而,政府作为国家的代表,面对各种诱惑,以及自身利益最大化动机的驱使,难免会利用自己权利中心的优势地位,滥用权利,过度干预,进而使国家干预失去可靠性,导致“政府失灵”。其实,在不确定的环境中,政府作为一个由人组成的集合体,同样面临着人类都必须面对的“理性无知”和“信息悖论”等问题。简单的说,在不确定的环境中,政府也只能了解和获得某种特定的信息,而对于另一些信息则处于无知状态。所以,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失灵同样存在,正如偌斯所言:“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然而国家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市场失灵,政府可以规制,而政府失灵,市场却无能为力,这充分说明,市场经济下的“干预市场”和“干预政府”是同等重要的。

因此,“市场干预”和“干预政府”在“国家干预”中是辩证统一的。

“国家干预”具有开放性。

“国家干预”的开放性在于其不确定性,即国家干预是一个不断变化的动态范畴。就一个国家一个时期而言,国家干预的范围具有确定性。但从动态的角度来看,国家干预又具有不确定性,此一时的干预非彼一时的干预。国家干预应此也具有了灵活性。借助于其概念的这种开放性和不确定性,既可以将法律适用于新的事实,又可以适用于新的社会与政治的价值观。没有不确定性,“国家干预”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就成了一个僵死的说教。

国家干预是主客体相统一的。一方面,它意味着客体对主体的需求,即市场经济需要国家干预;另一方面,它又意味着主体对客体的需求,即国家需要干预市场经济,干预市场经济是现代国家最基本的经济职能。因此,国家干预是主客体相统一的,而并非国家单方意志。正是这种主客体的相统一,才使国家干预能适应处于不断变化中的社会经济状况,适时和适度地采取具体的干预措施。

论经济法的理念

论经济法的理念 内容摘要:经济法理念是经济法的基本范畴,通过界定经济法理念,明晰当中的内涵,探索其内在价值及实现方式,有利于深化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进一步揭示经济法的本质,提炼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理念的确定在经济法实施过程中,尤其是在执法和司法机关的法律适用过程中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关键词:经济法经济法理念社会本位 一、经济法理念的基本界定 (一)法理念诠释 汉语当中的“理念”一词出现较晚,最初是由日本人从德语Idee翻译(意译)而来的,是指在一定世界观主导之下的某种基本观念。罗马法学家西塞罗说过:“法律是人性中所蕴含的最高理性,告诉人们所应做之事,禁止人们所不应做之事。”因此,法律不能仅限于条文的表面含义,应该注重法律的思想内涵。“理念”,作为西方哲学史上一个十分重要的范畴,指的是“一个理想的、永恒的、精神性的普遍范型”。1在历史上,不同时期的西方哲学家也给理念赋予了不同的含义。在理念论中,柏拉图剔除了“理念”一词的感性色彩,以此来表述存在于彼岸世界的每一类事物及其特性的原型、渊源,它是事物最真实的存在和极致状态,而我们所看到的此岸世界的各种事物不过是它的影子,这些事物因“分有”了理念而存在。2亚里士多德认为理念并不与事物相分离,而是与质料相结合,存在于具体的事物当中。康德认为理念是指“纯粹理性的概念”,“它在感官中是不能有任何与之重合的对象的……它们把一切经验知识都看作是由诸条件的绝对总体性所规定的。它们不是任意虚构出来的,而是由理性的本性自身发出的,因而是与全部知性运用必然相关的。最后,它们是超验的,是超出一切经验的界限的,所以在经验中永远不会有一个与先验理念相符合的对象出现。”3黑格尔认为理念可以理解为理性,也可以理解为主体——客体;观念与实在,有限与 1《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7年版,第465页。 2严存生:“论法的理念——兼论法哲学的研究对象”,载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3[德]康德:《纯粹理性批判》,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78—279页。

谈谈对经济法的认识

从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产生的过程,谈谈对经济法的认识。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可见,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国家干预,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运行之法,国家干预是经济法的基本内涵。 马克思和恩格斯曾提出一个极其重要的命题:“我们仅仅知道一门唯一的科学,即历史科学。”也就是说,对于任何一门学科我们都要考察其历史和根源,只有把握了经济法的成长道路,才能放眼学科的未来发展,才能避免“朝菌而不知晦朔”的局限。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出现是在资本主义垄断时期的近代社会。经济法作为一种法律现象,其出现有深刻的法律文化、政治、经济原因和理论背景。 一、经济法产生过程中的文化因素 钱穆曾谓:“文化异,其学术亦异。”经济法学理论的诸流竞起,与经济法的法律多元性息息相关。 人类进入二十世纪后,伴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是两次世界大战和30年代的世界性经济危机,经济法学界把资本主义经济法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即;一、战时经济法;二、经济危机对策法;三、复兴经济法,认为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刺激产生了第一批经济法。世界大战是资本主义矛盾的总爆发,带来的不仅仅是经济危机、政治危机,也是一场法律危机,经济法是资本主义矛盾的必然产物。从文化心理来

说,战争有加强国家为中心的凝聚力的天然倾向,国家在战争期间以经济法规作为社会动员的利器是为时事所趋,顺理成章。 经济法首先在德国产生有深刻的文化背景,这是法学界公认无异辞的定论。金泽良雄说:“经济法之所以在德国产生,这是适合了德国的学术土壤,这些新的法律现象对于德国法学中所表现的的追求概念结构的缜密性和理论上的精辟性来说,的确是个理想的研究对象。”二、经济法产生过程中的政治、经济因素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必然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经济法亦是如此。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带动了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社会分工的不断深化和国名经济部门的不断增多,尤其是市场经济法的发展要求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在顺应市场经济法发展的同时克服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消极因素。这就从客观上为以国家干预为中心的经济法的出现提供了条件。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法的发展,国家干预经济生活成为了一种必然,是经济法产生的政治原因。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干预,国家关于经济运行是国家管理经济的基本职能,体现了“国家之手”在经济运行中的重要作用。在市场经济具有诸多缺陷的情况下,国家干预成为了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一个有效保障。 三、经济法产生过程中的理论背景 任何一种法律现象的产生都有其深刻的理论背景,关于经济法的学说和法学观点是经济法产生的理论背景。经济法首先在德国产生,德国的经济法学说经历了“工业法”时期、经济法学初创时期的理论

经济法的理念和价值范畴分析

经济与法 在中西方的文化中,理念有着不用的释义。在西方哲学中,理念(idea)是指一种理想的、永恒的、精神性的普遍范型,源于古希腊文,原义是见到的东西,即形象。在现代汉语中,理念被理解为思想、观念、信念,以及认定和追求的某种目标、原则、方法等。笔者对中外学者的定义进行分析,发现其中有着一定的差异。西方学者往往侧重于理念的实质,而我国学者往往侧重于对理念的外在形式或者作用的阐述。综合中西方学者的见解,笔者更倾向于将理念解释为理念或原则,即为做某种事所抱有的希望以及处理事务所应秉承的信念或坚持的原则。 一、经济法的理念范畴 1.理念 和其他概念一样,理念也有着自己的特性。理念具有客观性和主观性。理念的客观性表现为随着社会发展水平和经济文化历史的发展不同,理念也会出现一定程度的变化。哲学里讲: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有什么样的社会发展水平,就会有什么样的意识形态。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法权要求,经济法是基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会在经济文化的影响下做出不同程度的调整。理念的主观性表现在理念受个人的知识背景、认知水平等方面的影响,即使在同样的经济、文化、历史条件下,由于个人认知的不同,也会对理念产生不同的认识,使得理念显示出年代性、地域性、个体性差异。 2.经济法的理念范畴 经济法的理念,是指经济法的指导思想、基本精神和立法宗旨,是对经济法起长效作用的文化内涵。 经济法理念的核心要素是以消费者为本。从经济法产生时,就具有人文关怀的倾向;经济发展的目的是为了人,为了消费者,经济法通过宏观调控,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提高,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经济法的制度设计体现了经济法以消费者为核心的主体系制度,是以保护消费者为代表的以人为中心进行构建的,完全与以人为本的现代法治国家理念相吻合;经济法贯彻经济民主,经济民主的价值观也是强调鼓动自由和充分的交流,注重通过达成共识来解决冲突,尊重人的需求和个性;经济管理手段具有人文化和弹性化。 经济法理念的标志性要素是平衡协调。经济法的以消费者为本的特性要求经济社会与人的协调发展,具体说来是要求各项发展目标要配合适当,各种发展手段要配合适当,发展时机、发展顺序要配合适当。一方面,在科学发展观的视野下,只有在经济与社会、文化、环境之间实现平衡,才能算是实现了以消费者为本的目标;另一方面,只有大力推进协调发展才能实现平衡。 经济法理念的强制性要素是社会责任本位。经济法以消费者为本,所以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就是经济法所无可避免的责任和义务。而且经济法为了贯彻经济民主,一方面强调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自由,另一方面要求政府或者是其他管理者对经济主体的自主权进行尊重。同时,经济法以人为本的理念要求其方法要具有人性化和弹性化,要求将人性化和弹性化的经济管理手段制度化和规范化。为了实现经济法调整和管理手段的人性化和弹性化,必须将其法定为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强制性地贯彻实施这些社会责任。 二、经济法的价值范畴 1.经济法的价值 价值是指客体能满足主体需要的某种有用性,是主体关于客体的超越的绝对指向它蕴涵三个要素,即主体、客体和需要。在看经济法的价值时,应用辩证统一的角度来看待。经济法的价值是一般价值和特殊价值的辩证统一,是客观价值和主观价值的辩证统一,也是静态价值和动态价值的辩证统一。只有认清了经济法价值的辩证统一性,才能从根本上对经济法的价值进行分析。 2.经济法的价值范畴 人对法的价值的正确认识,有助于充分发挥法的调整作用,也对我们正确看待经济法的价值具有一定的补充作用。 经济法在具有一般法的价值的同时,也有其独特的价值。首先,社会和谐是经济法的基本价值。经济法能促进和保障社会的分配公平,也为财富的分配与再分配提供了有利的法律保障。同时,经济法所具有的中介作用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而且,经济法能协调社会中不同个体、群体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压制强势群体的势力,扶持弱者的利益,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其次,经济法所具有的公平价值要大于效率价值。对于政府来说,政府的作用更多的是为了促进公平,而效率主要由市场承担。而且从本质上来说,实现公平与和谐是经济法的根本任务,它的主要存在目的是为了调整社会经济关系。同时,经济法所具有的中介性质使其公平分配的价值功能强大。再次,经济法有着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价值。因为经济法的存在,社会经济秩序得到了调整,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进一步实现了市场经济管理秩序的完善。 经济法所具有的本质、理念和价值集中体现了我国对经济的高度重视,经济法为我国经济的执行和监督确认和实现了根本法律准则。而且,经济法理念和价值范畴的提炼,相对于经济法的实施而言,尤其在执法和司法机关的法律适用过程中, 经济法的理念和价值具有重要的观念指导功能。总之,经济法理念和价值范畴的分析和思想的提炼炼,是经济法理论研究中的重要内容,有助于对我国经济体制和精神文明的理解和界定,是中国经济史上极具意义的法律条款。 参考文献: [1]徐孟洲.经济法的理念和价值范畴探讨[J].社会科学,2011(01). [2]严冉冉.浅议经济法的理念[J].法制与社会,2006(10). [3]邱悦颜.论经济法的价值[J].经济研究导刊,2010(09). 经济法的理念和价值范畴分析 吴萌琼 广东科贸职业学院 摘要:经济法对于中国经济和人民的生活有着极大地意义,通过对经济法的价值和理念的分析,我们进一步的对其进行了了解。明确经济法的理念和价值范畴有利于进一步揭露经济法的本质,有利于提炼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为调整我国经济规范,治理经济犯罪、协调经济分配制定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规范。经济法的理念和价值一直是经济法学界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对经济法的理念和价值范畴的正确理解,对经济法理论的系统形成和走向科学化有着重大的意义。 关键词:经济法;理念;价值范畴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5-0193-01 收稿日期:2011-05-10

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1.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答: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特征主要表现是:①调整对象的国家协调性②经济法结构体系的综合性③经济型④调整方法多样性⑤经济法具有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特点。 2.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什么?答:①宏观经济调控关系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③市场管理关系④社会市场保障关系。 3.简述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答:一,经济法的地位:①从经济法产生来看,可以说是经济法师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②从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来看,经济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③从经济法和相邻的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看,经济法有自身的质的规定性,有区别于相邻法律部门的界限。二,经济法的作用:①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②巩固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与提高,促进科技进步③巩固和发展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与协作关系,保护其合法权益④保障和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与发展对外开放。 4.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答:①资源优化配置原则②国家干预原则 ③经济民主原则④经济公平原则⑤经济效益原则。 5.什么是经济法律关系?其特征是什么?答: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律、法规对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之后所形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特征:①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反映国家干预国民经济活动的一直关系②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复杂性、广泛性和隶属性③经济法律关系以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为内容。 6.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哪些?答:它主要包括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经济法主体包括以下几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农户、个体经营户和公民。他们分别享有经济职权、财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经济行为、物、货币和有价证券、科学技术成果等。奖惩制度是保护经济法律关系的一项重要制度。 7.什么是法人?其有哪些特点?答: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特征:①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是按法律程序组成的,设有固定的组织机构和职能部门,从事一定的经济活动的社会组织②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是一种独立的民事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③法人能以自己独立的财产承担责任,法人有独立支配自己财产的能力,那么它就可以以自身独立拥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④法人拥有人身权。 8.确立经济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是什么?答: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是指在经济法主体之间形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力保障实现的经济权责关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国家颁布、施行相应的经济法规。二是要有相应的经济法律事实。 9.公司的概念、特征和种类?答: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公司的特征体现在企业性、法人性、法定性三方面。公司的种类:一,股东承担责任的方式分为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与两合公司。二,公司对外信用基础不同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与人合兼资合公司。三,

经济法重点

经济法重点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经济法重点整理 (一)否定说 介绍: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具备特有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持该种观点的学者大多为非经济法学者。 具体类型 1.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代表人物:王家福。 2.学科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代表人物:佟柔。 3.经济行政法论:即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代表人物:粱慧星。 (二)肯定说 ①第一时期(1992年前)(大经济法观点): 产生根源:(1)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2)公有制国家民法不甚发达。 (3)80年代中国经济建设和经济法制建设的热潮。 具体类型:1.纵横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

的社会关系。1986年前经济法学者都持这一观点。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2.密切联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 ②第二时期(1992年后) 1.经济协调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杨紫煊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内容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3)评述: 首先,剔除了原大经济法观点中本属民法调整的内容; 其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未做具体划分; 再次,笼统的将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纳入经济法调整范围。 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李昌麒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内容包括: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关系。(3)评述: 首先,明确了“国家干预经济”在经济法中的意义和地位,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经济法的客观要求。

浅谈如何认识经济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浅谈如何认识经济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李平摘要:部分法的划分具有相对性。对经济法与民法、商法、行政法之间关系的认识不能绝对化。其间的联系与区别按照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的排列顺序,从民法到行政法,私法属性不断减弱,公法属性不断增长。其中,以社会法为纽带,私法属性与公法属性的消长变化,说明法律对于社会关系的调整,分别有自身的任务和功能,并呈现出相继联结的内在联系。 一、法律部门划分的一般理论 经济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肖先涉及到法律部门的划分问题,其次是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与其他相关法律部门的联系和区别。 划分法律部门的意义,在于力求准确地制订、解释、适用法律,以恰当地调整现实社会中越来越复杂的各种关系。法律从旱期的“诸法合体”状态到今人“各法分离”格局,既说明了人类社会关系的客观多元性,也反映了人对所生存环境的认识能力不断强化。法律发展的历史和现实表明,法律部门的高度分化与高度综合是法律发展的规律;因而在尊重传统部门法划分时应当小局限于已有分类。 对法律分类的基本观念,大体有三种主张:1.主观论,认为法律划分是人的主观假设,诸如“自然法”、“实在法”的划分;2.客观论,认为法律划分是山特定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内容决定的,有什么样的社会关系就应当有什么样的法律;3.主客观统一论,认为法律的划分是现实社会的客观存在和法学家的主观认识相统一的结果。在主客观关系方面,主观主导’一。法律划分,应当属于认识论范畴,相对而言,主客观统一、主观主导的观念史符合认识论原理。认识

具有相对性,法律的划分也就具有了相对性一般认为,部门法划分的基本标准是法的调整对象。有特定调整对象的法就可以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尽若学界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表述不一,但是经济法具有特定调整对象——以社会整体性和国家调控性为基木要索的经济关系——的共识是客观存在的。无论在法学理论上还是立法机关对于法律的分类上,经济法都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经济法有较为密切联系的法律部门主要有民法、商法、行政法。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曾经是学界讨论的热点,少于且由立法机关来阐述其关系(参见顾昂然关于《民法通则》(草案)的说明)。在实务界,两者的关系曾经是模糊不清的,以往法院的经济审判庭审理的多数是民事案件,以至于法院系统将经济审判庭史名为民事审判庭,让一些人认为经济法本存在了。这是误解。现在看来,经济法与民法的个性大于共性,它们是具有不同法律理念和法律制度的两个独立法律部门。 (一)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 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主要体现为两者的调整对象都与经济关系有关。经济法调整社会性经济关系,民法调整个体性经济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则产关系。其次表现为两者都具有相同的法律渊源。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首先表现为调整对象本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则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经济法调整社会性经济关系。所谓社会性经济关系,是指具有社会影响的经济关系,包括具有社会性的公平交易秩序建立和运行关系及社会经济平衡协调持续发展关系。前者主要

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1.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答: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特征主要表现是:①调整对象的国家协调性②经济法结构体系的综合性③经济型④调整方法多样性⑤经济法具有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特点。 2.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什么?答:①宏观经济调控关系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③市场管理关系④社会市场保障关系。 3.简述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答:一,经济法的地位:①从经济法产生来看,可以说是经济法师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②从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来看,经济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③从经济法和相邻的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看,经济法有自身的质的规定性,有区别于相邻法律部门的界限。二,经济法的作用:①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②巩固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与提高,促进科技进步③巩固和发展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与协作关系,保护其合法权益④保障和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与发展对外开放。 4.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答:①资源优化配置原则②国家干预原则 ③经济民主原则④经济公平原则⑤经济效益原则。 5.什么是经济法律关系?其特征是什么?答: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律、法规对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之后所形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特征:①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反映国家干预国民经济活动的一直关系②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复杂性、广泛性和隶属性③经济法律关系以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为内容。 6.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哪些?答:它主要包括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经济法主体包括以下几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农户、个体经营户和公民。他们分别享有经济职权、财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经济行为、物、货币和有价证券、科学技术成果等。奖惩制度是保护经济法律关系的一项重要制度。 7.什么是法人?其有哪些特点?答: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特征:①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是按法律程序组成的,设有固定的组织机构和职能部门,从事一定的经济活动的社会组织②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是一种独立的民事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③法人能以自己独立的财产承担责任,法人有独立支配自己财产的能力,那么它就可以以自身独立拥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④法人拥有人身权。 8.确立经济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是什么?答: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是指在经济法主体之间形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力保障实现的经济权责关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国家颁布、施行相应的经济法规。二是要有相应的经济法律事实。 9.公司的概念、特征和种类?答: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公司的特征体现在企业性、法人性、法定性三方面。公司的种类:一,股东承担责任的方式分为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与两合公司。二,公司对外信用基础不同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与人合兼资合公司。三,公司之间的控制和依附关系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四,以公司内部管辖系统为依据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五,国籍不同分为本国

经济法重点整理

经济法重点整理 (一)否定说 介绍: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具备特有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持该种观点的学者大多为非经济法学者。 具体类型1.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代表人物:王家福。 2.学科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代表人物:佟柔。 3.经济行政法论:即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代表人物:粱慧星。 (二)肯定说 ①第一时期(1992年前)(大经济法观点): 产生根源:(1)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2)公有制国家民法不甚发达。 (3)80年代中国经济建设和经济法制建设的热潮。 具体类型:1.纵横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1986年前经济法学者都持这一观点。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2.密切联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

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 ②第二时期(1992年后) 1.经济协调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杨紫煊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内容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3)评述: 首先,剔除了原大经济法观点中本属民法调整的内容; 其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未做具体划分; 再次,笼统的将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纳入经济法调整范围。 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李昌麒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内容包括: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关系。 (3)评述: 首先,明确了“国家干预经济”在经济法中的意义和地位,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经济法的客观要求。 其次,“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说法过于模糊,无法准确界定其范围。 再次,具体划分的四部分内容,存在交叉。

对经济法概念的理解

对经济法的肤浅认识 法0603 周小月(0604000324) 简而言之经济法是产生与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体现国家干预经济意志的新兴法律部门,是综合运用国家权利或宏观调控手段以不断解决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社会良性发展的法律规范系统。 经济法的核心内涵在于国家干预。 在我国以1992年确定市场经济为界限,把此前出现的经济法学说称之为“旧论”,而此后的经济法学说观点称之为“新论”。在众多的新论中,主要有北大的“国家协调国家经济关系论”,其基本观念是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人大的“纵横统一新论”认为经济法是对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内的横向的经营协调关系进行综合统一调整的法律部门;武大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论”认为国家调节社会经济的三种基本方式是:强制、参与、促导;此外还有西南政法大学的“需要国家干预经济关系论”,清华大学的“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关系论”等。 新论的各个学说虽然措辞不同,但基本上都或明或暗的提到了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而不论是宏观调控还是市场监管都是国家干预的一种形式。因此,经济法就是一部关于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法。 国家干预作为经济法的核心内涵,有它存在的必然性。 经济法的大力发展在我国经济体系的转轨时期,由原来的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还要不要宏观调控?学者认为“实行计划经济的条件下,要多讲点市场调节;在实行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要多讲点计划调节,正如过去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讲市场调节,实际上是要加强和完善计划机制一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讲计划调节,实际山是要进一步完善和充实市场机制,使市场运行得更好、更协调、更平稳。”这就从正面肯定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包括宏观调控在内的国家干预是不可缺少的。 再从我国的市场经济本身来看,它本来就是国家干预下的产物。因为良好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不仅需要良好的社会环境,还需要良好的社会的、法律的和人文的环境。一个缺失法制和人文精神的社会是难以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而像外部不经济这种“市场失灵”的现象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中较为普便的现象,这种现象单靠市场本身是无法解决的,这就是国家干预经济存在的必然性,因为“外部效应只能通过国家干预才能消除不经济造成的影响,最终达到一种经济公平的状态。” 但是,国家干预也具有其辩证性。 一方面,肯定国家对市场的干预。转轨国家大多要重塑宏观经济体系,加强政府对经济的干预能力,提高政府的经济控制力,以最终实现经济持续增长的目的。因此如果离开了国家干预,我国市场经济是不可想象的。如康忙斯所说:“如果支配人类活动的自我利益是蒸汽机的话,那么引导动力的,便是制度这台发动

经济法发展理念论(一)

经济法发展理念论(一) 【内容提要】工业文明所培育的传统发展观是单纯的经济增长观,强调市场的诱致性、资源供给能力和环境自净能力的无限性。这势必导致经济发展的非持续、非公平和非快速状态。契合于后工业文明的经济法着眼于国家与市场的良性互动,衍生出新型的法理念——发展理念。从生态、人力、产业层面演绎的持续发展理念,从地区、竞争、分配角度演绎的公平发展理念,从制度补给、制度能动属性演绎的快速发展理念,诠释了经济法的精神本质与社会动力基因 理念提升是法律部门成熟的标志之一。文明与法治的演进,不断地在为承担不同使命的法部门注入新的精神与灵感。产生于文明潜深与交替时期的经济法部门,虽然其地位与体系仍处于渐趋成熟状态,但其独特的精神与理念已现异彩。本文拟从经济法独特的法理念——发展理念路径出发,探索经济法的精神本质与社会动力基因。 一工业经济、工业文明与传统发展观 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表明:生产力决定一定的经济发展模式,经济发展模式则会孕育出自身特有的文明观、发展观。工业革命完成后,社会化大生产方式以其前所未有的爆发力催生出飞速发展的生产力,“工业化”成为一国的现代化模式,这种模式简而言之即指“人力+资本+资源”,而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后两者,这种以资本、资源为支撑的经济形态,我们称之为“工业经济”,在工业经济模式下孕育出的工业文明观,其基本价值就是追求工业化和刺激增长。因循人类经济发展史,我们也可以看出,在工业经济阶段,物质财富增长被视为经济发展的唯一标识,也被视为衡量人类一切经济活动的价值判断标准。 以上就是工业文明观下的基本发展观:单纯的经济增长观。这种发展观的理论前提是自然资源的供给能力具有无限性、自然环境的自净能力具有无限性。换言之,即自然界可以充当人类任意索取资源、排弃废物的“理想”场所。这种理论预设物化为人类的行为,表现在人类为了追求更快的经济增长,追求更多的物质财富,凭借自己创造的技术与智慧而与生物圈进行对垒,无限制地掠夺生态资源,破坏生态环境。这种人与资源之间的对立与非协调状态,注定了建立于其上的经济发展是非持续的,这种发展观是一种不可持续发展观。 其次,工业文明在人文精神方面,首次废除了人的身份关系的不平等,确立了人生而平等的人格价值理念,赋予人政治、人身、财产等多重权利,并建立了以“私权至上”为原则的私法体系,形成了契约神圣、意思自治、权利不得侵犯等原则。这一切都为商品经济市场主体充分发挥个人创造力及进行平等竞争提供了必要的人文基础。然而,竞争的过度发展与垄断必然引起贫富悬殊、两级分化,如果仍仅限于保护形式上公平、平等的传统文明观,实质意义上的公平无法保障,甚至从某种意义上会由对人性的尊重异化为对人性的威胁。从这个角度讲,传统工业文明发展观在公平发展方面存在欠缺。 此外,我们还应认识到传统发展观在促进经济快速发展方面的局限性。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面临着从一个落后的农业国向先进的工业国转化,赶超发达国家的艰巨任务,可以说,存在巨大的快速发展压力。然而,传统民商法作为市场内在运作的忠实法律载体,其功能保障了微观民商事关系的协调和当事人之间平等意志的表达,但并未能对经济快速发展注入活力。而单纯依赖市场机制的自行运作,仅能实现经济发展的常态,并会存在与市场共生的周期性衰退与危机,在市场发育不完全、行政障碍残留较多的情况下,还会造成经济发展的滞后现象。一种经济形态总会孕育出与自身共生的文明模式、发展理念,并具体体现为一种制度设置。人类的生产力水平决定了人类认识自己、自然界的能力,也就限定了人类思维空间的广度与深度。生产力的发展,经济形态的衍变,势必会拓宽人类的生存空间,提升人类的文明境界,催生更新型的发展理念。传统文明模式下的发展观已不再适应知识经济形态的需要,一种新型的、内生于知识经济时代的发展理念正呼之欲出。民商法体系与传统发展观的内在统一性,决定了其不可能成为新的发展理念的制度载体。经济法作为产生于19世纪末

经济法的概念和特点研究

经济法的概念和特点研究 随着我国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无论是过去持某种观点的学者,还是新进涌现出来学者,都在从一个新的角度对经济法的定义做出重新揭示,从形成了几种信的主要观点。需要指出的是,新的经济法观点,除了个别的仍然不同意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甚至回归到“经济法是调整所有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的认识只玩,多数学者都是在经济法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前途下揭示经济法的定义的。 1、“国家协调说”。该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种观点将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纳入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2、“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说”。该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的一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经济法的体系由市场管理法、宏观经济管理法和对外经济法三大部分组成。 3、“纵横统一说”。该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济协调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 4、“国家调节说”。该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国家调制说”。该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但的说,经济法就是调整调制观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种观点认为,经济法体系包括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大方面。 6、“需要国家干预说”,该说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二制定的调整需要有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调整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的经济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一定义,是由“国民经济运行”、“经济关系”和“经济法律规范”三个要素构成的。 一、国民经济运行要素 国民经济运行要素,规定了经济法的存在和作用领域。国民经济运行,是指一国范围内所有的经济部门、经济单位和经济环节组成的有机整体,通过一定的原则、程序、方式和手段实现经济运转。 在思维抽象上,国民经济运行可分为微观经济运行、中观经济运行和宏观经济运行。 (一)微观经济运行 微观经济,又称企业经济。微观经济运行即企业内部关系的运行。其运行主体,是各类经济单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运行机制,是企业运行过程中内部各构成要素见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制约关系及功能,如企业内部的计划、组织、决策、奖惩等机制。企业不是孤立存在的,与企业外部的联系,是运行的外部环境。 (二)中观经济运行 这里的中观经济是指市场。市场是商品交换的场所,是宏观经济活动和微观经济活动的载体。中观经济运行,不仅仅表现为市场的设置,而且表现为市场上的竞争。市场运行主体,是市场竞争的参加者;市场行为,是交易行为和竞争行为;市场运行机制,是商品货币关系中供求、信贷、货币、价格、利润等市场要素间相互关系的有机结合。 垄断、国家垄断条件下的市场运行,不再局限于交易关系,也不再局限于交易关系

经济法1

一、单项选择题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复习题 1.世界范围内最先提出经济法概念的年代是( A )。 A.1755年 B.1842年 C.1843年 D.1889年 2.在世界范围内首先提出经济法概念的人是( D )。 A.德国学者莱特 B.空想社会主义者圣西门 C.法国空想共产主义德萨米 D.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 3.在世界范围内首先提出经济法概念的著作是( A )。 A.法国的《自然法典》 B.德国的《经济年鉴》 C.法国的《新基督教》 D.法国的《公有法典》 4.至今为止,制定过经济法法典的国家是( C )。 A.德国 B.日本 C.原捷克斯洛伐克 D.中国 5.进入20世纪以来,首先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的是( B )。 A.中国学者 B.德国学者 C.日本学者 D.美国学者 6.我国在法律法规文件中最早使用“经济法”这一概念的是( A )。A.1979年 B.1985年 C.1986年 D.1988年 7.准确了解“经济法”这一概念的关键在于( D )。 A.明确经济法的主体 B.明确经济法的体系与渊源 C.明确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 D.明确经济法有特定调整对象是什么 8.判断关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观点的是非标准是( D )。 A.持该观点的学者的人数多少 B.持该观点的学者的知名度和权威性 C.该观点是否符合国内外传统说法 D.该观点是否体现改革开放的要求,体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有利于发展生产力 9.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 B )。 A.各种经济关系 B.特定的经济关系 C.经济法律关系 D.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10.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经济法调整的应当是( C )。 A.财物赠与关系 B.财产继承关系 C.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D.合同关系11.对宏观经济调控关系进行调整的应当是( B )。 A.民法 B.经济法 C.行政法 D.行政诉讼法 12.下列关于经济法的定义中,正确的是( B )。 A.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动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B.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动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C.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动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 D.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动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文件的总称

第六章 经济法律责任

第六章经济法律责任 第一节经济法律责任概述 一、经济法律责任的含义及其特征 (一)经济法律责任的含义 目前理论界对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认识不一,大致有法律后果说,应付代价说,强制义务说,后果、义务、措施说等。我们认为,经济法律责任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违反经济法律、法规而依法应当承担的带有应当性的不利后果。它是一项重要而基本的经济法律制度。 (二)经济法律责任的特征 与其他部门法律责任,尤其是与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相比,经济法律责任具有以下几个明显特征: 1、从责任目的上来看,经济法律责任侧重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受侵犯,或者说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受侵犯是经济法律责任的第一目的,这便使它与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有了实质上的区别。民事法律责任侧重于保护个体权利主体的权益不受侵犯,行政法律责任侧重于保护国家的利益不受侵犯。 2、从归责原则上来看,经济法律责任侧重于公平归责,而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则侧重于过错归责和无过错归责。所谓公平责任,“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共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公平责任在经济法中广为使用,尤其是在社会保障、可持续发展和宏观调控中更是如此。现代经济法律责任以公平归责为主要的归责原则是因为经济公平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经济法主体在主体地位、权利享有和义务承担、交易机会、利益成果享有和责任承担等各个方面都应该是公平的。 3、从责任形式来看,限制或剥夺经营性资格和经济补偿是经济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 (1)限制或剥夺经营资格。法律责任的形式必须与法律活动的特征和结果相适应,相吻合。经济活动与民事活动相比,其显著特点在于它的资格性;与行政活动相比,其显著特征在于它的营利性。与此相适应,限制或剥夺经营性资格便成了经济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 (2)经济补偿。在经济活动中,主体的合法行为也往往会给其他主体造成损害,如在土地征用活动中土地征用者给集体所有制成员造成的损害;在自然资源使用中,使用者给资源所在地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造成的损害;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因企业关、停、转、迁、股份制改造给职工造成的损害;因经济政策变化或产业政策调整而给相关地区、单位和个人造成的损害等。在这些损害中,行为人无过错,无法适用过错责任或无过错责任中的赔偿责任,因而由行为人对受害人进行经济补偿便成了一种切实可行的解决纠纷、弥补损失、进行司法救济的较好方法。经济补偿在我国经济法律中有着十分广泛的应用。 二、经济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所应具备的必要条件,只有具备了这些条件,行为人才应承担法律责任;反之,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每一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的相对稳定的责任条件,这也决定了各法律部门责任的不同。但是,各部门法责任构成的共性特征也不少。一般来讲,各部门法均是从责任主体、行为人的心理状态,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以及因果关系等方面去把握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1、要有责任主体。责任主体是指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当事人。 2、行为人须有过错。在法理学上,对自身行为不能认知(如无行为能力对自身行为的认知就属这种情况),则不承担责任;对自身行为能够认知,应当认知,而不认知或认知不当、认知不完整即表明主观上有过错,这时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3、须有经济违法行为。经济违法行为包括不正确行使权利和违反义务的行为。 4、要有损害事实。损害事实即法律主体受到的损失和伤害的事实,包括对人身的,对财产的,对精神的(或者三方面兼有的)的损失和伤害。 5、经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各种因果关系的特殊形式。也就是说,若一现象的出现,是因为另一现象的存在所引起的,则两现象之间就具有因果关系。法律归责原则上要求证明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二节经济法律责任的分类 一、经济法责任一般分类 经济法责任可以根据不同标准进行分类 1、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 按照部门法的性质而言,法律责任可分为公法责任与私法责任。作为公法和私法兼容的经济法,其的责任形式可以包括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在经济法中可同时或单独适用行政、民事、刑事性质的责任形式。 2、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

对比中看经济法理念

对比中看经济法理念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经济法理念是关于经济法存在和发展的各种内在规定性的归纳,是经济法诸项制度的灵魂,全面理解和把握经济法理念的概念和内涵,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又极其重要的部门法。而一个成熟的部门法体系,需要有特定的理念和基本原则作为支撑。长期以来,经济法理念研究处于经济法理论研究的薄弱环节。因此,对经济法理念的深入研究,并加以调整和丰富,从而促进经济法理论的发展和完善,对现代社会的有序发展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对经济法理念的概述以及与其他部门法的对比,旨在加深对经济法理念的学习深度,为经济法理念的丰富和完善贡献自己的微薄之力。 一、引言 “理念”属于西方哲学史的重要范畴,系指一种理想的、永恒的、精神性的普遍范型。19世纪德国哲学家黑格尔认为,法的理念就是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

法律理念是贯穿于整个立法过程的精神实质,决定着法律规范的确立和调整,有什么样的法律理念就有什么样的法律规范。法律理念是法律规范的灵魂,而法律规范则是法律理念的体现。法律理念虽然不是划分不同部门法的根本标准,但它却体现了不同部门法之间的明显差异。因此,明确经济法的理念,不仅有助于我们正确理解经济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存在意义,而且对经济法的发展、完善以及司法实践运用都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比较之目的在于界清混淆,从而称托出研究的重点。经济法理念研究的比较视角有两个,一是同其他法律部门的比较,二是与经济法其他基本理论问题的比较。将经济法的理念与民商法、行政法等部门法的理念相较,是经济法通过基础理论的自足而自立之重要表现。对此,学者们作了不少努力:如高小勇“站在本位理念的视角比较经济法理念与民法理念、行政法理念的不同”以证明“经济法理念具有独立性”。甘强①通过经济法与社会法的法理念辨析,界清了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分野。本文着重通过对经济法理念同其他部门法的比较,来认知经济法理念,意图从对比中辨识经济法独特理念,并加深对其理论学习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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