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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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知识点汇总

经济法知识点汇总

1、经济法得概念:经济法就是规范与保障国家调节社会经济之法:经济法就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得各种社会关系,规范与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与发展得法律规范得总称。

2、经济法调整得对象:1、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就是经济法得调整对象经济法得调整对象,就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得各种社会关系,简称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或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关系.2、调整对象得特定性使得经济法成为一个独立得法律部门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得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迥异于平等主体之间得民商事关系,也与传统得国家行政管理关系不同,这使得经济法成为一个与民商法与行政法迥然有别得独立得法律部门.3、经济法得功能:保障与规范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与发展。

4、关于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得地位1、经济法就是一个独立得法律部门。

2、经济法就是宪法之下得一级部门法,其地位与民商法、刑法略同。

3、经济法与其她法律部门关系密切,特别就是同民商法与行政法得关系,一直就是学界争论不休得问题5、经济法得体系: 1、市场规制法(市场障碍排除法);2、国家投资经营法;3、宏观调控法.6.垄断得概念:经营者单独或者联合起来采取经济得或者非经济得手段,在特定市场实行排她性控制,从而限制或者阻碍竞争得状态或行为.7.垄断得类型: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2经营者集中 3垄断协议 4行政垄断8.垄断得控制模式:1结构主义垄断控制模式 2 行为主义垄断控制模式9.垄断得认定原则:1 本身违法原则 2 合理原则(造成了损害才加以限制)10.法律对垄断行为得规制:1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得规制:各国得反垄断法一般都明确规定禁止价格歧视、强迫交易、掠夺性定价与独家交易等行为。

2对垄断协议得规制:垄断协议分横向限制竞争协议与纵向限制竞争协议,前者如联合限价、串通投标,后者如限制转售价格,各国反垄断法均明确禁止之。

3 对经营者集中得规制:企业兼并就是市场经济优胜劣汰新陈代谢得正常形式,反垄断法所要规制得企业兼并就是指那些明显改变市场结构、产生或增强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明显反竞争效果得企业兼并。

经济法

经济法

1.经济法这一概念,是18世纪法国空想共产主义的著名代表之一摩莱里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提出来。

2.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3.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1)在调整对象方面:经济法与民法各自都有特定的调整对象,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2)在渊源方面:经济法与民法的渊源,都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习惯法、判例法、法定解释。

(3)在独立地位方面:经济法与民法在整个法的体系中,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而不是综合部门,更不是法律学科。

(4)在作用方面:经济法和民法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推动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4.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它不调整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的对象是民事关系,即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法律关系主体不同:经济法的主体有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包括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市场中介组织,以及农户、个体工商户、个人等。

民法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作用不同:经济法作为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之法,比较注重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利益。

民法作为体现市场调节机制之法,比较注重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同时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4)调整方法不同:经济法采取了奖励和惩罚相结合的调整方法;就惩罚而言,对于违反经济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采取追究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相结合的制裁形式;非经济责任包括行为责任、信誉责任、资格减免责任和人身责任。

民法对于违反民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主要采取民事制裁的形式。

5.经济法体系的概念:经济法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经济法名词解释

经济法名词解释

经济法名词解释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不能简单理解为经济法就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

因为现代法律已将政治、文化等领域都纳入其调整范围。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不能简单理解为经济法就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

因为现代法律已将政治、文化等领域都纳入其调整范围。

经济法调整的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

但不能将经济法简单地等同于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

因为经济法调整的不是所有的经济关系。

而有特定范围。

同时它不调整人身关系。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但调整经济关系不全是经济法。

因为经济关系体现为多元化的社会关系。

只有当这种社会关系纳入法律调整后才属于法律的调整对象。

即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但现代法律不仅调整经济关系而且调整非经济关系。

如刑法、行政法等也调整一定的经济关系。

因此经济法的概念不是排他的。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但这种法律不是由民法、商法或行政法等单行法来调整的,而是由其专门的法律来调整的。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是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的产物。

它并不是自古就有的,也不是永远存在的。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是以往传统的法律部门(民法、商法等)的分支或横断于传统法律部门而形成的。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它产生于资本主义垄断阶段,是对传统法律的修正与补充。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是从宏观上对经济的协调与控制为己任的。

它主要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而且主要是国家同构成国家宏观经济体系的主体之间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在现行法律体系中是独立的,但在历史上并不是从来如此。

在历史上它曾从属于民法或行政法等部门,直到后来才独立成为一个新的法律部门。

单片机,全称为单片微型计算机(Single-Chip Microcomputer),是一种高度集成化的微型计算机,通常被广泛应用于嵌入式系统中的一种控制器。

简述经济法的概念

简述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的概念什么是经济法经济法是指规范经济活动和维护经济秩序的法律体系。

它是国家在经济发展进程中为了保护私人财产权益、调节市场经济活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制定的一系列有关经济活动的法律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经济法的基本任务是通过法律手段保证经济发展的有序进行,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经济法的特点经济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 经济法是一门具有自身独立性和完整性的学科,包括独立的法律原则、理论和方法。

2. 经济法是一门宏观细微兼顾的学科,既关注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也关注个体行为的微观管理。

3. 经济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强调制度化和规范化,要求法律适应经济变革和实际需求。

4. 经济法是一门国际化的学科,国际经济合作和交往使国际规则和国际制度在经济法中占有重要地位。

经济法的发展历程经济法作为一门学科的形成与发展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商法和市政法规,但经济法的体系建立始于现代,经历了以下阶段: 1. 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初级阶段,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逐步形成和确立了财产权法、公司法、金融法等经济法领域的法律体系。

2. 二战后的重建时期,以国家干预主义为特点,通过国家审批制度、计划经济制度等手段实施对经济活动的调节和控制,同时加强监管和管理。

3. 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市场机制的逐渐引入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经济法逐渐由计划经济时期的“行政调节型”向市场经济时期的“法制调节型”过渡,法制化程度和市场化程度逐步提高。

4. 当代经济法发展的特点是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国际化的趋势,通过加强对市场经济活动的监管和规范,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经济法的分类按法律关系的不同分类•民法经济法:主要指财产、合同、公司法等民法领域中与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规定。

•行政经济法:主要指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调控的法律制度,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

•刑法经济法:主要指在经济活动中构成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如贪污受贿、金融诈骗等。

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调整特定的社会经济关系
经济法调整因国家干预经济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而民法、商法、行政法等也都调整着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 8、条约:国际条约、协定、惯例等。 8、条约:国际条约、协定、惯例等。
经济法:是从社会整体本位出发,调整国家为管理、协调市场经济运行而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㈡非制定法渊源 (一)研究调整对象的意义
是确定经济法是否是独立的部门法的主要依据。
经济法调整特定的社会经济关系
四、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经济法:是从社会整体本位出发,调整国家为管理、协调市场经济运行而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调整对象范围
经济法:是从社会整体本位出发,调整国家为管理、协调市场经济运行而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经济法律渊源(表现形式)
7、特别行政区的有关经济法
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
四、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四、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 位
• 经济法是法律体系中的独立法律部门
7、特别行政区的有关经济法 四、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 ⒈习惯法 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是确定经济法是否是独立的部门法的主要依据。
5、地方法规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
• ⒉国际惯例 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
7、特别行政区的有关经济法
7、特别行政区的有关经济法
• ⒊判例法 7、特别行政区的有关经济法
• 是确定经济法是否是独立的部门法的主 要依据。
• 经济法调整特定的社会经济关系
(二)经济法调整对象范围
• 1.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 2.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 3.市场运行调控关系 • 4。社会ຫໍສະໝຸດ 配调控关系三、 经济法的渊源

经济法

经济法

名词解释1.经济法的基本定义: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单的说,经济法就是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的特征:经济法的特征就是经济法区别与其他部门法的特有征象,是表征经济法本质特点的概括性标志,经济法作为调整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其调整的调整关系式其他部门法都不调整的,这是经济法最突出的特点。

经济法的特征可以概括为现代性,经济性和规制性。

3.经济法主体:经济法主体是依据经济法而享有的权力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或个体。

这里的组织体,可能是立法机关或执法机关,也可能是各类企业或非营利组织等;这里的个体,及法律上的非组织体,如本国公民,外国人等等。

4.权义结构:所谓权义结构,是指各类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分配与组合。

它是各类法律研究中都不能回避的核心问题。

5.财政法:财政法是调整在国家为了满足公共欲望、实现国家职能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6.预算:预算,或称国家预算,是指国家对会计年度内的收入和支出的预先计算,预算是政府的财政收支计划,由于会计年度通常为一年,因而预算的收入和支出也称为岁入和岁出。

简答题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类型?从调整范围上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宏观调控关系,另一个是市场规制关系,可以分别简称为调控关系和规制关系,或者合称为“调制关系”。

因此,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最简单地说,就是调制关系。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基本类型,是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宏观调控关系可以分为财税关系、金融关系、计划关系,他们同各国在宏观调控方面通常采行的财税,金融,计划三大手段是一致的;市场规制关系也可以分为反垄断关系、反不正当竞争关系、消费者保护关系。

2.经济法宗旨中的目标(1)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目标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目标涉及经济法的二元目标或称双重目标;即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但首先是经济目标,同时,又与社会目标密切相关。

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

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一、经济法的概念1、来源---- 摩莱里《自然法典》2、经济法的定义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全局性、社会公共性、需要由国家协调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进行经济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法律的一般知识包含:一、法的概念与特征二、法律规范三、法的渊源四、法律体系五、法律行为六、法律关系七、法律责任一、法的概念与特征(一)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行为规范体系;2、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3、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

(二)法的基本特征1、规范性2、国家意志性3、普遍性4、权利义务性5、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①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1、法对人们的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示。

(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必须做什么)2、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

(针对一类人、一类事而制定)3、法是可以反复适用。

②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1、制定:法是由国家专门机构依照法定职权或程序创制的规范。

2、认可:国家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以法律效力。

如国际条约3、解释:法律制定或认可后,还有一个再度创造的过程。

③法具有普遍性1、主权范围内人人有效;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普遍一致性Ps:“法律不能强人所难。

”——凡是法律规定的都是我们能做到的。

④法是以规定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规范,具有权利义务性法律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因此法律具有权利义务性。

⑤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并通过一定程序予以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侵犯公民权利的主体有个体和国家;侵权个体由国家强制力制裁;我们又依靠法律程序控制国家强制力。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归纳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归纳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归纳经济法是指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监管和规范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民事法、商法、劳动法、环境法等法律体系。

下面是《经济法》的一些基础知识点的归纳:一、经济法的基本概念1.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是指国家对经济关系进行规范并对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的法律体系。

2.经济法的特点:专门性、规模性、动态性、适应性、约束性。

二、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保障1.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原则:自主经营、公平竞争、自由贸易、产权保护等。

2.具体法律保障措施:制定市场准入制度、反垄断法、商标法、专利法等。

三、经济组织与经济法1.经济组织的种类: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司法人组织等。

2.经济组织的设立与管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法人资格审查、许可证管理等。

四、消费者权益与经济法1.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公平、自由、诚信、安全。

2.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措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

五、劳动关系与劳动法1.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劳动时间、劳动保护等。

2.劳动法律的保障措施: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仲裁法、职业安全法等。

六、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1.环境保护法的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

2.环境管理与企业责任: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环境污染责任等。

七、知识产权与经济发展1.知识产权的种类: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

2.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

八、合同法基本原则与应用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自愿、平等、公平、诚信。

2.合同法适用的范围:商品交易、服务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

九、金融与经济法1.金融法的基本概念: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产品等。

2.金融法律保障措施:金融监管法、银行法、证券法等。

十、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关系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国际经济关系、国际投资、国际贸易等。

2.国际经济法律保障措施:国际投资协定、自由贸易协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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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和经济协作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产生源于国家对经济运行管理和协调的必要性,他通过确立国家管理协调经济运行的方式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为社会的发展尤其是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经济职权,
经济职权是国家机关进行经济管理时依法享有的权利,经济职权包括决策权资源配置权指挥权调解权监督权和其他经济职权,经济职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注册资本,
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负责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后股东出资不得抽回,但可以转让公司发布限制股东之间的出资转让但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否则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受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对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业务公司法作出了,基本规定,
股东有限公司是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可以公司法规定转让,公司股份转让时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转让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并由公司将受人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无记名股票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古董是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25%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带有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东股份,或与之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请求时除外,
股份公司的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全体发起人制定,其法定记载事项应包括,第一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二公司经营范围第三公司设立方式,第四,公司股份总额,股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第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第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第七,公司法定代表人,第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第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第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以及清算办法,第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第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定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是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的;临时会议由代表1/4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召开。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 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以后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股东会对公司的重大问题做出决议时采取股东表决制,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对某些涉及股东根本利益的事项,比如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或者修改公司章程等进行决议,必须经代表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股份的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一公司法规定转让,公司股份转让时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第一,让股份,需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二,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并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第三,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红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上述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无记名股票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稷发生法律效力,第五,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第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第七,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单位减少公司资本而注册制股份与之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或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外,
消费者权益的概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所有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种法律规范的,狭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是指国家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专门立法文件,
合伙企业和合资企业的区别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有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专利权,商标权,
专利权是指按专利法的规定由国家专利局,官授与发明人设计人或其所属单位,在一定期
限内,对某项发明或设计享有的专有权,
专利法是调整在确认和保护发明创造的专有权益及再利用专有的,发明创造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消极性,违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发明创造,科学发现,智力活
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植物的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积极条件,授予新颖性发明,创造性,实用性,
商标法,商标法是调整在确认保护商标专用权和商标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标注册申请采用一类商品一个商标一份申请的原则,依照商标注册用商
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规定的类别提出申请,如果商标注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对于注册商标如果需要扩大适用到同类其他商品上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商标需要改变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申请商标注册应当向商标局,猪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每个商标申请人应交送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商标图样十份,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当交送着色图样十份黑白墨稿一份,对于代理商申请商标注册转让注册和续展注册处交送申请文件和费用外并交送代理人委托书一份代理人委托书应载明代理内容权限和委托人的国旗,未申请注册商标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的标志,一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我国商标法第十
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胸鳍胸章相同或相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只同意或者不义务到公众的除外,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组织同意或者不义务到公众的除外,同时红十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公众性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也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的图案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同行型号的,第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第三,缺乏显著特征的,前述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以三维标志
申请注册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受到可能损坏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一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未来自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已经善意取得的继续有效,所谓地理标识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为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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