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原则及其思想基础
略论美国宪政原则及其思想基础

略论美国宪政原则及其思想基础作者:夏永梅饶艾来源:《人民论坛》2014年第02期【摘要】美国宪政的基本原则是美国宪政思想的集中体现,主要包括人民主权、限权政府、分权与制衡和联邦主义等原则。
美国制宪者深受自由契约论、理性选择理论、三权分立理论和政治多元主义理论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确立了美国宪政的基本原则。
【关键词】宪政人民主权三权分立联邦主义政治多元主义美国是第一个以成文宪法为核心构建起来的宪政国家。
美国宪政体制是人类历史上的重要制度创新,其设计既体现出对西方传统政治法律思想的继承,也体现出对新思想的吸纳和自身经验的总结。
人民主权原则与洛克的自由契约论人民主权原则是美国宪法追求的价值目标。
人民主权原则主张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权利。
而国家权力既然是由人民产生的,其行使就必须符合社会目的,维护社会普遍认同的公共利益,满足人和社会的现实需要。
历史证明,只有主权在民才能保证法治符合人民的普遍利益或者至少是多数人的利益。
因此,当今世界各国普遍接受人民主权原则,使人民直接或间接地成为管理自身事务的立法者。
社会契约论思想对于人民主权原则的确立发挥了重要作用。
18世纪的许多制宪者认为,宪法在本质上就是一部社会契约。
根据社会契约论的观点,人原先是处于没有国家或政府的自然状态,只是为了解决自然状态下的种种困难或不便,才相互同意达成契约,让渡手中的权利,从而产生了公共权力或国家。
17~18世纪,作为启蒙思想家的古典自然法学派是社会契约论的集大成者,其代表人物包括霍布斯、卢梭和洛克等人,他们先后提出了各自的社会契约论。
当然,社会契约论并不必然导致人民主权原则的产生。
比如霍布斯,其理论中的契约是个人与个人之间达成的,在个人与国家之间不存在任何契约,个人在国家面前是没有权利的,由此他得出了国家主权的结论,其社会契约论也被称之为专制契约论。
霍布斯的理论因强调王权且有专制倾向,故而未被美国制宪者青睐。
法国的卢梭是古典自然法学派中人民主权的拥趸,他提出的社会契约论尤其强调民主与平等,因此被称为民主契约论。
美国宪法历史

(3)联邦法院的权力
美国的最高司法权归联邦法院。 ①大法官由总统任命,经参议院同意,
除非犯罪,终身任职; ②法律范围内行使最高审判权; ③后来拥有解释一切法律及条约的权
力.(并可以对国会通过的法律以“违 宪”的名义,宣布其无效。)
。
联邦法院的权力
1、美国最高法官可以对在美国宪法,
联邦法律及条约范围内的一切案件都
三、你如何看1787 年宪法?
1 积极性:
(1)它是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成文宪 法,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础.
(2)将西欧的启蒙思想政治学说与美国实际相结合, 促进了美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3)”分权与制衡”原则防止了专制独裁,保障了资 产阶级民主制度. (4) 地方与中央形成和谐统一的关系,既维护国家统一 又调动地方积极性.
❖ 我有一个梦,有朝一日甚至连密西 西比州,这个如今仍在不公和压迫的酷 热中的沙漠之州,会转化成自由与公义 的绿洲。 我有一个梦,我的四个孩子有一天会 生活在这样一个国家:不是根据他们的 肤色而是根据他们的品德与性格来评判 他们。
❖
州——尽管州长的喉舌们不久前还在对 联邦法令出尔反尔,拒绝执行——将变 成一个美好的所在,在那里黑人的孩子 们与白人的孩子们会手牵手走在一起情 同手足。
国家元首产生方式 选举产生
世袭
国家元首有无任期 国家元首有无实权
任期制 有
终身制 无
政府首脑
总统
首相
政府产生方式 总统任命 议会产生
国家权力中心
总统
议会
马丁·路德·金在发表著 名的演说
《我有一个梦》
我梦见总有一天这个国家将站 立起来,实现它的信条的真谛: “我们认为这些真理不言自明: 人人生而平等。”
从美国宪法看美国的法律精神

从美国宪法看美国的法律精神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是美国的根本大法,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础。
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在我看来,美国的宪法是美国法律精神的集中体现,随着宪法修正案的推出,它不仅体现着前人的思想,也体现着今人的发展,体现了时代的进步,体现了思想的变革。
1.平等美国是一个移民国家,不同种族、国家,不同肤色、语言的人构成了这个国家的公民,所有人在法律面前都是人人平等的。
美国宪法中的选举制度体现了这一个原则。
黑人、白人、黄种人、不同职业的人都拥有相同的选举权。
而且美国是一个判例法的国家,判例的应用就是为了平等,为了人们的无差别对待。
我们所有的人来源于同一个祖先,所以人们本身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每个人的职业都是社会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所以人们的职业也是平等的。
我们将自己的权利赋予了国家,签订契约,政府是人民意志的执行者和维护者,所以人民与政府也是平等的。
美国宪法中的平等观念是一切法律的基础,所有的法律都是在平等的基础上所订立的。
2.自由人们对于美国的第一印象就是自由,美国也被成为“自由的国度”。
经常能够看到美剧中的主人公骄傲的说道:“因为这是在美国。
”美国的自由与平等的观念深入人心,自由女神像无时无刻不在告诉着人们美国是一个怎样的国家。
追求自由是人类的天性。
从文艺复兴到宗教改革,从法国大革命到美国宪法的确立,自由的思想影响着世界各地。
在美国宪法中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宗教活动自由;剥夺言论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诉冤请愿的权利。
从美国的经典案例“约翰逊烧国旗案”就可以看到,人们的自由权利神圣不可侵犯。
在我看来自由是建立在平等之上的。
我们每一个人都是一个个体,生于自然,长于自然,自由是我们作为人类的天性和权利,每一个人都是平等的,黑人与白人平等、个人与政府平等、消费者与企业平等,所以正是因为我们都是平等的,所以没有人能够剥夺我们的自由,没有任何的行为可以限制我们的自由,自由是平等的体现和表达。
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的三原则

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的三原则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的三原则●天津市天津师范大学历史系(300037)施成中学历史教材谈到美国的1787年宪法时,一般只提到它贯彻了三权分立的原则.其实,它还确立了主权在民原则和联邦与州分权原则.开创了一种全新的政治制度,解决了建国的重大问题.一,”主权在民”的原则.”主权在民”的思想最早是英国着名政治思想家洛克提出来的.洛克的一生见证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全过程,他的思想概括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奠定了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基础.他的思想核心内容是驳斥”君权神授”的封建专制主义思想,提出了”主权在民”的思想.法国启蒙学者卢梭的名着<社会契约论>发展了洛克的思想,全面系统地阐述了”主权在民”的政治主张.<美国联邦宪法>吸收了启蒙思想家卢梭和孟德斯鸠等人的”主权在民”思想.宪法宣布美国实行共和政体.把最后的权力赋予人民.人民通过选任和委任代表,行使国家立法权,并有权监督各行政部门的工作.同时.人民通过代议制的国会,可以提出宪法修正案.宪法修正案的最终实行也I必须通过特定的民众批准程序.除联邦议会和各州议会,任何个人,任何机构都无提出宪法修正案的权利.必须有三分之二的联邦议员和州议会赞成才能成为宪法修正案.宪法修正案的批准越须获得四分之三州议会或四分之三制宪议会的批准.二,”三权分立”的原则.”分权”思想最早也是英国着名的政治思想家洛克提出来的.洛克为了保证他所提出的”主权在民”的民主政治的实现.提出了”分权”学说,他把国家权力分为三种:立法权,行政权和外交权.他指出.三种权力I必须分别由不同机关来掌握,如果同一机关既握有制定法律的权力,又握有行使法律的权力.就不可能保证”主权在民”思想的贯彻.法国启蒙学者盂德斯鸠在其名着(论法的精神>一书中,继承和发挥了洛克的”分权”思想,更加完整地提出了”三权分立”的主张.孟德斯鸠认为,任何一个国家都有三种权力: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他认为,如果这三种权力不互相独立,互相约束.那么就没有自由可言.<美国联邦宪法>把洛克和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主张付诸实践.宪法规定,美国政府由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平等独立的部门组成.各部门有其自己的职权范围,彼此没有从属关系,但又I必须互相依存,互相制约.赋予一个部门的权力由其他两个部门加以制约.以此防止溢用权力.三,”联邦与州分权”的原则.美国宪法规定.国家结构实行联邦制.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实行分权原则.这主要是总结了美国历史经验得出的重要结论.17.77年大陆会议通过的<邦联条例>规定设立的邦联政府实际是一个各州代表组成的州际委员会,其权力十分有限.邦联政府不过是一个松散的政治联豆.华盛顿曾经描绘邦联政府是”一个半死不活.一瘸一拐的政府”,形同虚设.因此,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 总结吸取了历史的经验教训.由联邦制取代邦联制.宪法规定.联邦的权力是各州赋予的;而各州的权力是保留的.但是联邦的地位高于州的地位,并采用”列举权力”的形式规定了联邦的一系列权力:征税借款权;管理外贸和州际商业权;发行公债及货if,权;设立联邦法院权:宣战,缔约和对外关系权;建立堆持陆海军权等.从而加强了中央政府的权力.同时宪法又以”保留权力”的形式.规定一切未经列举的权力均属于州.州保留权力主要指处理本州范围内部事务的权力.如州内工业,商业,交通,卫生,文教及一般民事,刑事案件等.按照宪法规定联邦权力列举和州权力的保留的分权方式.联邦与州的权力有专有权和共有权的区别.如军事,外交是联邦专有权;教育和治安是州专有权;征税是联邦与州共有的权力.宪法同时规定:州与州的关系是平等合作的关系.联邦宪法是全国最高的法律,任何州的宪法和法律都必须服从联邦宪法.不得与联邦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分布于西部平原.台北为台湾的中心城市,高雄是重要的工业中心和最大的海港.台湾的经济特征为”进口——加工——出口”型.政治知识:1.任何事物都与周围其它事物相互联系,不可能孤立存在.甲午战争的结果必然受到中日两国的经济,政治,军事等因素的影响.同时,战争的结果对西方列强在远东争夺及侵华政策的调整也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2.事物的发展是内因和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甲午中日战争清政府的失败有其自身政治腐败的原因,也有英,法等西方列强纵容日本的外在原因.3.在警惕日本军国主义复活.避免历史悲剧重演的同时,我们坚持用辩证的观点看待历史问题,总结经验和教训,着眼于中日关系的未来发展.。
美国宪法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基本原则美国宪法制定的目的有两个——限制政府的权力和保障人民的自由。
尽管美国宪法历经多次修改,但是1789年宪法的基本原则至今依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三权分立——美国国家权力分为三部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这三部分权力相互之间保持独立。
在理论上,三权是完全平等,并且互相制衡。
每种权力都有限制另外两种权力滥用的职能。
这就是现代民主社会着名的三权分立原则。
一般认为其思想根源来自法国着名思想家孟德斯鸠的着作《论法的精神》。
联邦体制——美国宪法规定美国采用联邦制的国体。
联邦政府只拥有在宪法中列举的有限权力,而其余未列明的权利都属于各州或者人民。
(参看美国宪法第十修正案)宪法至上——美国宪法以及国会通过的法律的效力高于其他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
自从1803年着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之后,美国联邦法院系统拥有了违宪审查权。
这意味着联邦各级法院可以审查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是否与宪法相抵触,并且可以宣布违反宪法的法律无效。
同时,法院还可以审查包括美国总统在内的各级政府颁布的法令的合宪性。
但是,法院的这种审查权不能主动行使,只能在某一具体诉讼中被运用。
因此,这也被称作“被动的审查权”。
人人平等——根据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人人都有平等地获得法律保护的权利。
各州之间也保持平等地位,原则上任何州都不能获得联邦政府的特殊对待。
根据宪法的规定,各州要互相尊重和承认彼此的法律。
州政府和联邦政府要在形式上保持共和体制。
美国宪法的序言只有一句话,由52个单词构成。
原文如下:We 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in order to form a more perfect Union,establish justice,insure domestic tranquility,provide for the common defense,promote the general welfare,and secure the blessings of liberity to ourselves and our posterity,do ordain and establish this Constitution for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其汉译如下:我们合众国人民,为建立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享受到自由的幸福,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本宪法。
【初中历史】初中历史知识点:1787年美国宪法

【初中历史】初中历史知识点:1787年美国宪法《1787宪法》:1787宪法是美国1787年制定并于1789年批准生效的美利坚合众国联邦宪法。
是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成文宪法。
它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础。
1787年宪法强调加强国家权利,又在权利结构中突出“分权与制衡”的原则,以避免权力过于集中,体现了一定的民主精神。
其内容是:立法、司法与行政权三权分立。
分权制衡的核心精神在于权力平衡。
其学说来自洛克和孟德斯鸠等人,美国人把思想、理论转变为行动、实践。
三权分立的主要特点(结构图):联邦制与邦联制的对比:《1787宪法》制定的背景:1.经济因素:外国上商品占据美国市场;海外贸易受挫;没有统一的国内市场;收支失衡,外债巨大。
2.政治因素:边境面临严重的威胁;国内社会矛盾尖锐。
3.根本原因:独立后的美国以松散的联邦同盟存在。
《1787宪法》体现原则:1.中央集权原则(联邦制原则);2.分权制衡原则: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制衡;3.民主原则:总统、议员由民选产生。
《1787宪法》的作用:1.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资产阶级民主;2.缓和矛盾,为美国的长期稳定和发展打下基础;3.妥善的处理了地方和中央的关系;4.有利于形成真正统一的国家市场,促进资本主义经济发展;5.局限性:没有废除南方的努力制度,没有解决好南北矛盾。
《1787宪法》原件:“驴象大战”:1828年,民主党人杰克狲竞选美国第七任总统,对手以“笨驴”嘲讥他。
杰克狲当选后,其顽固的作风让他那“驴子”的绰号挥之不去。
1874年,有人在漫画中用受困的大象来讽刺共和党在选战中失力。
民主党和共和党后来都接受这种比喻。
驴子被视为笨头笨脑的动物,但民主党人认为,驴子其实是既聪明有又勇气的动物。
大象被讥为大而不当、华而不实、保守愚昧,但在共和党人心目中却代表了尊严、力量和智能。
每到选举季节,海报和报纸铺天盖地都是驴和象的“光辉形象”,竞选的会场上也时常出现充气塑料做的驴和象。
美国1787年宪法

美国1787年宪法1787宪法是美国1787年制定并于1789年批准生效的美利坚合众国联邦宪法。
是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成文宪法。
它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础,制定后多年来附有27条修正案,迄今继续生效。
一、基本情况1787年宪法强调加强国家权利,又在权利结构中突出“分权与制衡”的原则,以避免权力过于集中,体现了一定的民主精神。
其内容是:立法、司法与行政权三权分立。
分权制衡的核心精神在于权力平衡。
其学说来自洛克和孟德斯鸠等人,美国人把思想、理论转变为行动、实践。
政府结构必须能使各部门之间有适当的控制和平衡。
使权力为公众福利和正义目的有效行使其管理职能,同时又保持对权力的优良控制,实现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管理与控权的动态平衡,是分权和制约的归宿。
通过分权、制约最终达到平衡,是宪政的最终目标。
1787年宪法不仅对美国的政治和经济的发展有促进作用,而且对当今世界其他很多国家的民主与法制建设都有借鉴意义。
二、制定背景1.美国独立战争后,建立起来邦联制的国家,政治上的松散状态无法形成强有力的中央政府来稳定统治秩序,保护国家的利益与主权。
2.面临既要加强中央集权,又要确保共和制的新问题。
3.1786年的谢司起义,使联邦制的统治者迫切要求强化资产阶级权利,完善资产阶级统治制度。
三、制定过程1777年大陆会议制定的并于1781年批准施行的《邦联条例》规定,由当时13个独立州组成邦联制国家。
邦联政府的权限很小,不能有效地行使国家职权。
鉴此,邦联国会于1787年2月邀请各州代表到费城召开制宪会议,修改《邦联条例》。
5月召开会议,出席的有12个州(罗得岛州除外)的55名代表,华盛顿任主席。
主张废除《邦联条例》、重新制定新宪法的代表占优势,使这次会议成了全国制宪会议。
出席会议的大都是资产阶级和种植园奴隶主的代表,由于利益不同,大州与小州之间又存在着矛盾。
经过长时间的秘密讨论,直至1787年9月17日才通过新的宪法草案,交由各州批准。
对美国宪法的评价

对美国宪法的评价宪法的主要内容是建立联邦制的国家,各州拥有较大的自主权,包括立法权;实行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立法、行政、司法三部门鼎立,并相互制约。
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对美国宪法的评价,希望大家喜欢!对美国宪法的评价(一)(1)1787年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法律基础。
(2)西欧的启蒙思想政治学说与美国实际的结合,在整个政治制度史中堪称典范,对以后资本主义国家制度的建立起到示范作用。
(3)联邦制赋予政府强有力的权力,有利于国家的巩固;联邦政府实行权力制衡,三权分立原则,有利于防止专制独裁,保障了资产阶级民主制度。
(4)地方分权与中央集权相结合,形成较为和谐统一的关系,在维护国家主权的同时,有利于地方的积极性的调动和创造性的发挥。
(5)这部宪法体现和维护了独立战争的重大成果,使政府建立在民主原则的基础上,保证美国的长期稳定。
对美国宪法的评价(二)围绕美国宪法的产生,历来就有一些“神话”般看法。
而目前国内知识界那些对美国宪法推崇倍至的人士“继承”与着力编造的也仍是这些“神话”。
第一种“观点”,美国宪法史学家称之为“班克罗夫特派”,或者叫“神祗派”。
这一派的人士只要一谈到美国宪法,立即从内心的思想到形诸的文字都充满了神圣的意味,以为美国宪法“是由于一个在上帝领导下的民族所具有的特殊的精神秉赋的产物”。
用班克罗夫特的话讲,美国宪法的产生,可以看出“神力的活动,这种力量使得宇宙获得统一,使种种事件获得秩序与关联。
”而且,从美国宪法的产生,还证明了一条“神祗”:“不管有多少人士力主在人类里面没有超越人类的力量,然而历史却证明了暴政与不义必归于灭亡,而自由与正义纵受猛烈的摧残,终是不可抗衡的……万国的救主是活着的。
”第二种观点,史学家称之为“条顿派”。
这一派的观点认为,条顿民族从来秉有独特的政治才能。
这个民族先是侵入英格兰并已摧毁了旧罗马和不列颠文化的最后残余,然后便在“自由”政治的发展上给世界树立了一个楷模;这个优秀民族的后嗣后来殖民美利坚,又重新利用他们的政治天才制订了美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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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美国的宪法原则及其思想基础【摘要】美国在1787年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资本主义宪法,提出了若干资本主义宪法的基本原则,开创了资本主义成文宪法的历史先河。
总结和明确美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其背后的思想基础,对于我们研究和把握美国现行的民主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所以从这个角度进行论证。
【关键词】美国宪法;宪法原则;思想;三权分立;社会契约美国宪法,是美国的根本大法,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础。
1787年5月,美国各州代表在费城召开制宪会议,同年9月15日制宪会议通过《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1789年3月4日,该宪法正式生效。
后又附加了27条宪法修正案。
美国宪法制定的目的有两个——限制政府的权力和保障人民的自由。
尽管美国宪法历经多次修改,但1789年宪法的基本原则至今依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其核心的原则有以下四个。
三权分立与分权制衡原则——美国国家权力分为三部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在理论上,三权是完全平等,并且互相制衡。
政府的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大部门,任何人只能在其中一个部门任职。
权力划分后,各部门都具有宪法的和政治上的独立性。
宪法第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立法权归国会,国会由参议在宪法中,人民只是将自己的一部分天赋人权交给政府,使之具有的权威,仍然保持了自己其他的权力。
权力制衡,杰弗逊曾说:“自由政府是建立在猜疑之上,而不是建立在信任之上的。
”
首先应该注意的是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平衡。
防止滥用权的第一道防线是人民,人民掌握选举、监督和罢免官员的权力。
其次是联邦制。
联邦和州各有自己的政府和立法。
州政府的官员由各州自行选举产生,联邦政府无权任命州长或州级官员。
州的立法虽然必须符合宪法,但宪法保证州的领土主权不受侵犯。
构成国会的两院之间也彼此制衡。
参议院和众议院互有否决权,任何立法必须由两院同时多数通过。
一切征税案由众议院提出,但法官和官员的任命都由参议院批准。
众议员由选区人民直接选举产生,每2年选举一次,更换全部议员。
参议员由州议会选举产生,每6年选举一次,只更换1/3的议员,由此保证国会的连续性。
司法和其他两部门同样构成制衡。
总统任命最高法院法官,但上任后只要忠于职守,便可终身任职,这就保证他们不再受到任何权力或私利的牵制,作出公正的判决。
法院有权宣布国会通过、总统签署的法律为违宪而非法,总统和国会都必须服从法院的判决。
但是最高法院无权否定宪法修正案,国会若要否定最高法院对于某项法律的违宪判决,可以通过宪法修正案与法院无关。
政教分离与军政分离,是美国立国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对政府的重要制约。
宪法第六条规定,“决不得以宗教信仰作为担任合众国属下任何官职或公职的必要资格。
” [1]第一条修正案又规定,国会不得确立国教或禁止宗教自由。
宪法禁止确立国教,美国也不存在统一的意识形态规定。
联邦体制原则——联邦政府只拥有在宪法中列举的有限权力,
而其余未列明的权利都属于各州或者人民。
(参见美国宪法第十修正案)公民的自由权公民是国家的主体,政府的存在是为了维护公民的权利,因此宪法作为一个根本大法,不由议会批准通过,而必须由高于议会的权力——人民直接组成的制宪会议来批准,有意将宪法置于政府及其他一切法律之上。
[1]
宪法本身赋予政府有限的权力,公民的这些权利已经包含在宪法之内了。
但人们还是担心公民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坚持将它们列入宪法,最后便以修正案的形式于1789年由第一届国会通过,1791年获得州的批准。
宪法不是笼统抽象地谈论人民权利,而是具体落实到每一个公民,明确保障个人的基本尊严、价值、自由和权利。
宪法的各种规定必须保证一个民选的政府始终处于人民的监督之下,保证人民自决自治的原则不至悄悄地被纂改。
宪法至上原则——美国宪法以及国会通过的法律的效力高于其他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
宪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每位总统就职宣誓:“我庄严宣誓我一定忠实执行合众国总统职务,竭尽全力维护、保护和捍卫合众国宪法。
”宪法是美国的核心,美国人心目中最神圣的权威,它包含着他们公认的自由平等公正。
任何人都必须遵守宪法,不得超越。
自从1803年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4]之后,美国联邦法院系统拥有了违宪审查权。
同时,法院还可以审查包括美国总统在内的各级政府颁布的法令合法性。
但是,法院的这种审查权不能主动行使,只能在某一具体诉讼中被运用。
因此,这也被称作“被动的
审查权”。
(见美国联邦政府诉尼克松案)宪法的民主化修正制宪者们考虑到宪法是一部根本大法,涵盖面广,措辞简洁而笼统,不足五千字,留有充分的解释和修正的余地.
人人平等以及公民权利原则——根据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人人都有平等地获得法律保护的权利。
各州之间保持平等地位,根据宪法的规定,各州要互相尊重和承认彼此的法律。
州政府和联邦政府要在形式上保持共和体制。
宪法的目的和理论依据美国独立后与其说成为一个主权国家,不如说成了13个主权实体。
1789年由第一届国会通过,1791年获得州的批准的十条修正案重申了州权和公民不受侵犯的权利,它们主要是宗教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等;并且重申,“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各自保留,或由人民保留。
” [5]这等于再一次确认了合众国的权力来自人民和各州,人民和各州为了自身的利益,通过宪法这一契约的方式将自己的一部分权力赋予了合众国政府,但仍然保留其他的权力。
但这四个基本原则的确立有着其深刻的思想基础,是在复杂的历史背景下在制宪者们经过艰苦奋斗而形成。
其主要有以下思想基础。
第一,美国宪法的最核心的理论基础是人民主权论。
1781年通过的邦联条例只是州政府之间的契约,而宪法直接以人民为基础。
宪法的第一句话就是“我们,合众国的人民”,再不是以各州的名义开头。
正因为宪法是高于政府的。
政府的权力来自
人民,目的在于保护人民的生命、自由、财产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第二,其次美国宪法的理论基础是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论。
美国宪法是在长期实践英国法律的基础上产生的,英国采取不成文法,而美国的一切法律都是成文法。
为的是“建立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
[2]在宪法中,人民只是将自己的一部分天赋人权交给政府,使之具有必要的权威,而仍然保持了自己其他的权力。
二百多年来,新事物新问题层出不穷,决非制宪者或任何人所能预见。
然而宪法其中4/5原文无须改动仍能适用。
宪法所体现和保证的对于权力的控制监督、政府的稳定性连续性、政府行为的正当程序和妥善决策等等,使美国的体制能不断地适应变化,跟上时代使美国的发展,尤其是权力的转移,能相对平稳而合法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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